引言
复仇是自身利益、情感受到伤害的人对施暴者实施报复的一种行为。在人类社会长期聚居式的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这些矛盾逐渐积累、发酵,直至引发复仇者的报复行为。纵观人类的历史,各个时期、各个类型的文学创作,都对复仇进行了刻画。因此,众多世界文学作品中,关于复仇主题、复仇情节的文学作品比比皆是。这类文学作品表现出人类在遭遇不公时的复杂人性,使得复仇成为文学作品中经久不衰的主题。而由于中西方在社会制度、伦理价值、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其文学作品中的复仇主题也随之而变。因此,对中西方复仇文学作品的“复仇形象”比较,有利于探究作品背后隐含的中西方不同的文化精神和价值指向,进而更好地了解不同民族文化的内涵与本质。
《基督山恩仇记》是法国作家大仲马于1845年出版的长篇小说,讲述的是主人公爱德蒙•唐泰斯被陷害入狱,十四年后向仇人复仇的故事。小说情节生动,高潮跌宕,受到世界各地读者的青睐,被誉为通俗小说的典范。《琅琊榜》是中国内地女作家海晏的长篇小说,讲述的是林殊因奸佞陷害,在战场上九死一生,十二年后化名梅长苏,为七万将士伸冤的故事,被读者戏称为中国版的《基督山恩仇记》。两书虽然处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但在文本阅读的过程中,两者给人一种相似契合的感觉,如复仇主体都处于统治阶级下,具有显在缺陷的环境中,如政治黑暗,社会缺乏公正公平。他们都是在重大的政治案件中,遭到恶势力的迫害,成为受害者。两人都无法依靠正规手段为自己洗清冤屈,只能在艰难的环境下,依靠非常规的手段来反击,由受害者转换为复仇者。他们借助各种条件,在支持力量的帮助下,一步步完成复仇。但复仇主体实施复仇行为的动机由来,他在实施复仇行为的过程中的复仇表现以及由此产生的复仇结果,由于中西方各自的文化模式、价值观念等的异同而具有本质性的共通性与相异性。下面谨就复仇主体的复仇动机、复仇表现及复仇结果略作比较,试从复仇形象的同异中浅窥两书背后隐含的中西文化的思想、价值体系及精神本质。
一、唐泰斯与梅长苏复仇动机之异同
复仇主体的复仇动机与其复仇中所使用的媒介、形式,乃至形成何种复仇结果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复仇动机支配、派生了复仇表现及结果,因此剖析复仇主体的动机由来对后续研究复仇主体所实施的复仇行为及其导致的结果有秉轴持钧的作用。就《基督山恩仇记》与《琅琊榜》中复仇主体的复仇动机研究则将从直接动机与根本动机两方面分别进行比较阐述。
(一)直接动机之异:维护自我人格尊严与捍卫集体荣誉利益
从唐泰斯和梅长苏复仇的直接动机来看,他们两人都是出于维护尊严的立场去展开复仇。但相较之下,唐泰斯复仇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个人尊严,而梅长苏则明显是为了维护集体荣誉。两者复仇的直接动机差异体现了西方文化重视个体,中华文化重视集体的文化价值倾向。
唐泰斯复仇的直接动机来自于自我人格尊严的丧失。唐泰斯是“法老号”轮船上的一名水手,年轻有为,受到老板摩雷尔先生的赏识,成为代理船长,前程似锦。远航归来的他,与梅尔塞苔丝感情和睦,即将举行婚礼。事业与爱情即将迎来丰收,对于唐泰斯来说,他的人生正像初生的太阳,充满希望。然而因为唐格拉尔和费尔南的污蔑,唐泰斯在订婚典礼上被逮捕,他期望检察官维勒福能还他公道,但由于维勒福的父亲努瓦蒂埃牵扯其中,维勒福为了自己的前程,毫不留情地将唐泰斯打入死牢。在阴森恐怖的黑牢里,唐泰斯从满怀希望到绝望轻生,他的身心都遭受了重创,之后在法里亚神甫的帮助下,他终于得知自己的仇人。从此,唐泰斯的心里种下了仇恨,复仇是他在黑牢里努力活着的唯一希望。因此,唐泰斯在狱中的所有努力,都是为雪遭陷害囚禁十四年之耻。此外,唐泰斯越狱之后,还从卡德鲁斯口中得知,自己的父亲因自己入狱而情愿饿死,未婚妻梅尔塞苔丝嫁给仇人费尔南并育有一子,因此,父亲饿死之惨、妻子被夺之恨和自己被囚禁十四年之苦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唐泰斯复仇的直接动机。可以说,唐泰斯的复仇是对其自我人格尊严的维护。
唐泰斯为维护自我人格尊严的复仇,体现了西方文化对个体价值的重视。早在古希腊时期,西方先哲就已经将人的价值作为哲学研究的根本任务。“从苏格拉底开始,人真正作为人而成为探讨的主题”[[[]胡塞尔:《现象学与哲学的危机》,吕祥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在苏格拉底之后,人的尊严、情感、理性、伦理道德等问题已成为西方哲学关于自我认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到了中世纪,在宗教神学统治了所有意识形态,人对自我地位的认识全面倒退的情况下,“一切宗教的内容是以人为本源”[[[]马克思,恩格斯:《论人性、人道主义和异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7页。]],宗教神学亦表现出对人的生存状况的深切关注。在近代,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的兴起,进一步促进了人的个性解放。因此,唐泰斯出于自我尊严受损的立场展开复仇,符合西方文化重视个体的文化价值倾向。
梅长苏复仇的直接动机源于赤焰军集团荣誉、利益的丧失。在《琅琊榜》中,梅长苏少年时是出身尊贵、未尝败绩的赤焰军少帅,有美满幸福的家庭、门当户对的青梅和相知相交的好友,是一位光明磊落的天之骄子。然而梅岭一役,他的家族和同袍被冠以“逆贼”的称号,梅长苏侥幸活命,但身中火寒之毒。身体遭受剧毒折磨的同时,他的精神还被梅岭的惨烈景象所刺激,同袍生前的音容笑貌和死时的鲜血淋漓使得他难以安眠。因此,梅长苏筹谋十二载,不惜削肉碎骨、以命换命,也要为七万英魂沉冤昭雪,恢复名誉。
梅长苏为集团尊严复仇的动机,与中华文化偏重集体利益息息相关。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个体被视为是社会伦常纲纪的体现者。人的独立性不被承认,甚至还要求其无条件地融入社会一般准则和既定秩序中。儒家学派以“仁”、“礼”为核心,以“三纲五常”等伦理思想主导中华传统文化,把以集体利益为重作为衡量理想人才的标尺。在《论语》中记载了孔子与子路关于“成人”之道的对话,孔子说:“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9页。]]。即当看见利益时,能够首先想到道义;在国家遇见危难时,能够挺身而出,承担使命;处于长期贫困的情况,但仍不忘记自己平日的诺言。那么这样的人,才称得上是德才兼备的完人。孟子亦认为,如果全国上下都追逐个体利益,则这个国家就要灭亡了,即所谓“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2页。]]。由此,儒家重集体而轻个体的观念可见一斑。那么在儒家倡导集体利益的文化背景下,梅长苏不惜牺牲自我生命,也要为家族和赤焰军集团复仇平反的动机也就不难理解了。
结合上述分析,唐泰斯和梅长苏复仇的直接动机具有明显差异。前者立足于自我的人格尊严,后者立足于集体的荣誉利益。在探究两者直接动机差异的成因中,可以得出,西方文化自古希腊时期就注重对人的价值的研究,偏重人的个性解放。而以儒家为主导的中华传统文化,则将个人置于集体之下,偏重集体的价值利益。
(二)根本动机之同:反抗黑暗政治,追求公平正义
在对唐泰斯和梅长苏复仇的根本动机进行剖析时,不难发现,两人在遭遇恶势力的迫害而身陷囹圄时,他们期望的社会正义并没有给予其相应的公正对待,因此在确信无法得到正义的援助后,两人才选择用非正规的手段进行复仇。可以说唐泰斯和梅长苏的复仇动机实质上是对统治阶级下黑暗政治的反抗,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唐泰斯复仇的根本动机源于他受到的不公正对待,是对缺乏公平正义的现实政治的抗争。《基督山恩仇记》中,唐泰斯因为被诬陷而受到逮捕,本应公正司法的检察官维勒福,却为了自己的前途而假公济私,将唐泰斯投入死牢。善良无辜的人失去了自由和幸福,而作恶多端的人却摇身一变成为了上流社会的“精英”。唐泰斯越狱后得知,他的仇人早已发迹,分别成为金融界、政界、司法界的头面人物。现实政治的黑暗腐败必定会导致深受其害者的奋起反抗,这也就产生了唐泰斯复仇的根本动机。正如法国思想家拉法格这样论述“正义思想的起源”:“人类报复的情感起源于平等的愿望,能够以相应的惩罚给首先作恶的一方以教训,则是正义的体现”[[[]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王子野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84~85页。]]。这种以平等、公正为表现的正义观,从侧面也反映了西方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特定的历史和时代要求。因此,唐泰斯的复仇,在本质上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琅琊榜》中,梅长苏的复仇不仅是对夏江、谢玉等人颠倒是非、草菅人命的报复,更是对这个自上而下充斥着私心、权欲的朝堂的反抗。在执掌江左盟时,梅长苏帮助胡姓老夫妇进京告状,揭发庆国公柏业在滨州侵占耕家田产,并杀人害命一事。回归金陵后,梅长苏先通过兰园藏尸案,迫使强抢民女的户部尚书楼之敬伏法倒台;又利用吏部尚书何敬中之子何文新在杨柳心杀人的事件,牵扯出刑部尚书齐敏知法犯法,以死囚换掉何文新的事实,使得两部的首脑被革职查办。同时,梅长苏还是朝堂论礼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借此揭露礼部尚书陈元诚的重大失职行为。他的所作所为其实是在清理朝堂中这些为虎作伥、中饱私囊的蛀虫,是在揭露和批判政治中的非正义现象。而梅长苏选择扶持靖王上位,是因为靖王萧景琰看到了朝堂政局的黑暗,甘受多年冷落,也不愿失去心中对正义的坚持和信仰。正如儒家思想中对于“义”的诠释:“义者,宜也”[[[]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985~1986页。]],所谓义,是指应当、适宜、合适的行为方式。在孔子看来“必也正名乎”[[[]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3页。]],最应然、适宜的行为方式,则是每一种事物和行为都符合“道”对他们的规定性,那么这样的行为方式就完全符合正义。对于执政者而言,“天下为公”[[[]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则是他们符合正义要求的体现。梅长苏少年时是大儒黎崇先生的爱徒,自然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在与梁帝对峙时,梅长苏直言:“天下,乃是天下人的天下。……如无社稷,何来主君”[[[]海晏:《琅琊榜》,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14年版,第734~735页。]]。可见,梅长苏的复仇是对大梁朝堂执政者非正义行为的反抗,在根本上是对正义的坚持。
综上,复仇主体的直接动机与仇怨起因、所处文化环境等有关。唐泰斯的直接动机在于维护自我的人格尊严,梅长苏则是为了赤焰军全体的荣誉和尊严而复仇,直接动机上的差异显示出两人背后的价值指向差异,西方文化重视个人价值,追求个人的尊严、荣誉和权利;中华文化则更注重集体利益,认为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在根本动机上,则体现了复仇主体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正义的内涵是多样的,具有历史和时代特征。因此,唐泰斯和梅长苏在根本动机上同属正义的阵营,本质上都是正义的追求者和捍卫者。

二、唐泰斯与梅长苏复仇表现之不同
复仇主体的复仇动机支配、派生了其在复仇中的复仇表现,复仇过程中主体所采用的工具媒介与复仇形式的揭示紧密联系在一起。探究复仇表现,是因为它不仅反作用于复仇动机,给予复仇主体的内心以坚固的支撑;又与复仇动机一同发生作用,对复仇主体最终达成的复仇结果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而由于中西方不同的文化环境,复仇主体的复仇表现又呈现出相应的文化特征的区别。
(一)复仇媒介之异:巧借金钱和法律与善用皇权和人才
就复仇媒介来看,唐泰斯和梅长苏都可谓是充分利用了所处社会的文化模式。唐泰斯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重视法律,崇拜金钱,梅长苏所处的封建社会则以人治为主,皇权至上。因此,唐泰斯选择法律和金钱作为复仇媒介,梅长苏则以皇权和人才为复仇媒介。
唐泰斯为了向唐格拉尔等人复仇,充分运用了金钱和法律的威力。他根据法里亚神甫的指点,发现了宝库,成为了亿万富翁。他用金钱报答恩主,帮助摩雷尔先生渡过难关,“我已替天行道,奖赏了好人……但愿复仇之神让位于我去惩罚恶人”[[[]大仲马:《基督山恩仇记》,郑克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23页。]],于是他便认为其复仇是在上帝允许的正义范围内。接着,利用金钱成功进入上流社会,接近仇人,介入仇人的家庭内部矛盾中,将费尔南背信弃义的丑恶公布,使他受舆论的制裁而自杀;用无限透支的卡和假消息致使唐格拉尔的银行破产……唐泰斯利用金钱作为复仇的有力条件,实质上是他对金钱社会本质的洞察。法国七月王朝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金钱取代,真实的感情成了一种例外,感情都被利害冲突摧毁了。上流社会对金钱的崇拜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冷酷的关系。唐泰斯利用金钱,在上流社会声名鹊起、惩恶扬善的做法,实际上也是对当时社会畸形金钱观的一种讽刺。至于对法律的运用,则体现在对维勒福的报复中。通过维勒福与唐格拉尔夫人的私生子——安德烈亚的指控,维勒福不得不当庭承认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的审判。这种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复仇,是源于西方的法治精神。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用拒绝越狱,慨然赴死的行为表明自己坚定的法律信仰。西方文化对法的神圣信念也直接影响了复仇主体对复仇媒介的选择,表现出更愿意以法律为复仇工具的倾向。
而梅长苏的复仇媒介,可从文本中概括为人。正是人的因素层层推进了梅长苏的复仇进程,更决定了其在皇权阶级中的影响变化,可以说梅长苏在一步步展开复仇的举措中,都是人的因素在发挥积极的作用。如江湖上有琅琊阁阁主为其医治、造势,江左盟的能人异士任其差遣;在野有大儒周玄清先生在“朝堂论礼”中鼎力助阵;在朝有蒙挚、霓凰、静妃等人的倾力相助……这些人力和人数,是对中华传统文化中“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86~87页。]]的有力诠释。而梅长苏最终达成复仇目的,皇权阶级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不是投身于符合其正义要求的储君——萧景琰,他无法实现对太子、誉王、皇后等人的惩罚报复。同样,宗室和忠臣也就不可能倒戈于他,从而让梁帝承认错判,为赤焰案平反的希望就更加渺茫。因此梅长苏依靠皇权阶级打败另一个皇权阶级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多人的相助,体现了中国古代皇权至上和“人治”社会的本质。儒家“为政在人”的主张,被统治者奉为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该主张强调执政者在国家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国家治理是个人道德的扩大,是由己及人的过程,即“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王国轩译注:《大学·中庸》,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5页。]]。
从上述分析来看,唐泰斯利用法律、金钱作为复仇工具,体现了西方社会对于法的神圣信念,以及资产阶级上流社会对于金钱的盲目崇拜。梅长苏依靠皇权,利用江湖、朝堂、后宫中各类人才作为复仇工具,则反映出封建王朝皇权至上以及“人治”社会的本质。
(二)复仇形式之异:精准对等的报复与扩大化的寻仇
唐泰斯和梅长苏的复仇,在复仇形式上表现出中西方相异的复仇观念。唐泰斯对唐格拉尔等人采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方式,精准对等地在精神上摧毁仇人,体现了西方重视“法”的复仇观。梅长苏的复仇则呈现扩大化的倾向,从肉体毁灭仇人的形式,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重礼轻法的复仇观。
唐泰斯对费尔南、维勒福、唐格拉尔的复仇,是精准对等的报复,使仇人的身心都受到摧残。费尔南夺人妻子、出卖恩人,唐泰斯将他卖主的恶行公布,他珍视的妻儿离他而去,最终费尔南在家中孤独地自杀;维勒福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唐泰斯就让本该被他活埋的私生子安德烈亚与他当庭对峙,揭发他的犯罪面目,最终维勒福因陷入绝境而疯癫;对于陷害唐泰斯,致使唐泰斯的父亲贫病饿死的主谋唐格拉尔,唐泰斯让他投机失败,最终破产,忍饥挨饿。他们为了得到什么而不惜犯罪,唐泰斯就让他们失去什么,这种以眼还眼的方式,是为了从精神的层面摧折仇人,让其忏悔自己犯的错。“最严厉的惩罚对于他们还是太轻,尤其时间太短;……而一旦失去,即使不是安息,至少是与安息相似的毫无感觉”[[[]大仲马:《基督山恩仇记》,郑克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99页。]],因此在复仇计划成功后,唐泰斯对唐格拉尔三人袒露身份,让他们充分领受当时作恶的必然报应和理应付出的代价。这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精神上摧毁敌人的复仇形式,是西方“同态复仇”的遗存。《汉谟拉比法典》曾规定,用同态复仇的形式给作恶的人以教训,即“伤人眼者,还伤其眼;伤人手足,则还伤其手足”。这种精准对等式的复仇观对唐泰斯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也导致在维勒福的妻儿和儿子服毒自尽后,他意识到自己“已超过了复仇的权限”[[[]大仲马:《基督山恩仇记》,郑克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902页。]]。因此,放过了唐格拉尔的生命。这里,唐泰斯精准对等式的复仇形式同样论证了上文在复仇媒介的应用中,西方较早重视“法”的意识。
梅长苏在对谢玉、夏江的复仇中,他的复仇形式是扩大化的,倾向于仇人肉体的毁灭。扩大化倾向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梅长苏的复仇动机不仅是对夏江、谢玉的报复,更是对社会的正本清源,因此在梅长苏的复仇过程中,他巧妙利用滨州侵地、兰园藏尸、杨柳心杀人、换囚等案件铲除太子、誉王党人,在复仇对象的选择上呈扩大化倾向;第二,在策划扳倒谢玉的事件中,梅长苏先是刻意交好谢玉长子萧景睿,在其生日宴上揭开他的身世及背后的阴私,使谢卓两家姻亲决裂,最终害谢玉之女谢绮无辜丧生。在意识到自己的复仇致使无辜人惨死后,梅长苏哪怕内心痛苦也没有因此停手,“为了让恶贯满盈的人倒下,即使让我去朝无辜者的心上扎刀也没有关系,虽然我也会因此而难过,但当一个人的痛苦曾经超越过极限的时候,这种程度的难过就是可以忍耐的了……”[[[]海晏:《琅琊榜》,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14年版,第49页。]],在复仇的分寸掌握上,梅长苏的复仇有扩大化倾向。而对于陷害林家及赤焰众人的元凶——谢玉、夏江,梅长苏最终以毁灭仇人肉体的方式完成复仇。当梅长苏的扩大化复仇致使无辜人丧生后,他的身边竟没有一人来指出他的手段失当,仿佛只要为了善的受损去毁灭恶,即使手段偏激些也可理解接受。这与中华民族重礼轻法的思想有关。孔子认为用政令和刑罚治理国家,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只有以礼德为主,才能让人民内心信服,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之以礼,有耻且格”[[[]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页。]]。可以看出,在孔子心中礼比法重要。那么当孔子与子夏讨论,受害者如何为父母、兄弟等人复仇时,“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孔子提倡,通过受害人对仇家实施复仇行为的方式,来实现复仇者对国家、父母、亲友的“忠孝节义”,从而维护“礼”的秩序。到了汉代,董仲舒更是用儒家经义来处理案件,只要行为人的动机符合礼教标准,就可以从轻处理。“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本直者其论轻”[[[]董仲舒:《春秋繁露》,凌曙注,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4页。]]因此,在儒家重礼轻法思想的持续影响下,只要仇怨的起因带有恶的成因,受害者无端受到非正义的损害,亦或复仇者的动机带有伦理义务,那么在被伦理同一地阐释为正义向非正义的复仇后,人们对此类复仇总是带有无意识的同情和支持。
综上,复仇主体行使复仇时的复仇表现,充分显示了其所处社会、时期的文化模式和价值观。唐泰斯以金钱和法律为媒介,采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方式,对仇人实施精准对等的报复行为,从而摧折仇人的精神,这种“同态复仇”的表现,显示出西方由来已久的尊重法律的意识,以及法国七月王朝时期畸形的金钱观。而在儒家持续的重礼轻法思想的影响下,梅长苏的复仇具有阶级特性,表现为扩大化的倾向,以毁灭仇人的肉体为复仇目的。
三、唐泰斯与梅长苏复仇结局之异同
复仇主体最终的复仇结局对复仇形象的塑造具有点睛作用。从复仇结果来看,唐泰斯和梅长苏的复仇都没有彻底完成,两人最后都宽恕了仇人,获得了救赎。但造成复仇不彻底性的原因有显著差别,下面谨就唐泰斯和梅长苏复仇结局的不彻底性和成因略作解析。
(一)表层之同:选择宽恕,获得救赎
唐泰斯和梅长苏为了复仇,筹谋数年。在长达十多年的蛰伏中,两人为复仇均付出惨痛代价,可见仇恨之沉重、残酷。最终唐泰斯选择宽恕唐格拉尔,在海蒂的爱中获得救赎;梅长苏选择宽恕梁帝,在林殊的死亡下获得救赎。
唐泰斯选择宽恕唐格拉尔,与海蒂远走高飞,获得救赎。在唐泰斯的复仇计划中,针对主谋唐格拉尔,他原本打算让其像老唐泰斯一样饿死,但最终他选择宽恕唐格拉尔,接受他的忏悔,“他宽恕了您,因为他也需要被宽恕”[[[]大仲马:《基督山恩仇记》,郑克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941页。]]。正如培根这样看待复仇者的复仇行为:“毋庸置疑,念念不忘复仇者只会使自己的创伤新鲜如初,而那创伤本来是可以愈合的”[[[]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17页。]]。仇恨是唐泰斯在黑牢中活着的唯一希望,但同时也意味着难以磨灭、无法遗忘的创伤。唐泰斯被仇恨情绪支配,向仇人复仇的同时,其身心也被仇恨折磨,甚至产生了悔恨、自我毁灭的念头。比如唐泰斯在宽恕唐格拉尔后产生了惩罚自己,向上帝赎罪的想法。这样的情节安排,呈现出仇恨对人造成的毁灭性伤害,值得引发人们对复仇的审视和反思。关于获得救赎,则体现在唐泰斯在爱中新生,与海蒂远走高飞的结局。海蒂的爱使唐泰斯再次感受到生活的意义,重获幸福的希望。文本通过这样的安排明确表达出:恨是毁灭,要想得到内心深处的拯救就必须通过爱,爱才是我们生活和人生最为重要的东西。
梅长苏选择宽恕梁帝,在战场卫国而死,获得救赎。在《琅琊榜》中,梅长苏为了替赤焰众人复仇平反,以命换命,耗费十二年的时间去筹谋、布局。在对付谢玉、夏江时,他手段阴狠,不惜伤害无辜人的生命,可见其复仇的坚定决心。但对于赤焰冤案的祸首——梁帝,梅长苏最终选择放弃复仇,宽恕梁帝。与唐泰斯相同,仇恨之于梅长苏,是坚定的复仇意志,也是难以忘却的创伤。梅岭之战后,梅长苏几乎夜夜重历这场战役的惨烈,刀光剑影下同袍鲜血淋漓的尸体、父亲将他救出战场时留下的遗言……这一幕幕就像一道枷锁,锁住梅长苏的身心,即使经过多年的沉淀,也依然沉重。在向谢玉复仇时,梅长苏也会因对萧景睿和谢绮的伤害,而产生强烈的自我怀疑和唾弃,“那是曾经跃马横刀的手,……却在这阴诡地狱间,搅动风云”[[[]海晏:《琅琊榜》,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14年版,第345页]],这样的情节和人物自白,呈现的正是仇恨的残酷性和沉重性。至于梅长苏的救赎则来自于他自己,或者说曾经的林殊。梅长苏为了复仇,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仅削肉碎骨、以命换命,还一再违背自己的原则,行阴诡之术。行不由心,身不由己,可以说他内心是时刻唾弃化作苏哲的自我。因此,他不顾蔺晨和晏大夫的叮嘱,漠视自己的生命,对不堪一击的身体放任自流、慢性摧毁。在成功替赤焰众人平反后,他平静、麻木地等待死亡的来临。可以说,从梅长苏决定复仇开始,他就已经抱着和仇人一同毁灭的想法。所以,当他选择用为数不多的寿命换回林殊的体魄,去战场保家卫国时,这就是他对自己的救赎。让本心回归,以林殊的灵魂作为生命的终结。于他而言,这是一件幸事,也是救赎。
综上,唐泰斯和梅长苏的复仇结局,在表层上显现为两人选择宽恕仇人,获得救赎。唐泰斯和梅长苏在复仇时内心的矛盾痛苦,揭露了仇恨的毁灭性、残酷性和沉重性;最终唐泰斯在爱中新生,梅长苏向死而生的结局,体现了文本对仇恨和救赎的共同关注。
(二)深层之异:基督教的宽恕理念与儒家的君臣伦理观
从复仇结果的表层来看,唐泰斯和梅长苏都选择宽恕仇人。但造成唐泰斯和梅长苏复仇不彻底性的深层原因则有显著差别。唐泰斯是由于基督教的宽恕理念,而梅长苏则是受到儒家的君臣伦理观的影响。
唐泰斯复仇不彻底性的根源在于对基督教宽恕理念的信仰。唐泰斯受唐格拉尔等人的诬告陷害,被关押在紫衫堡监狱里长达十四年。在漫长的时间里,唐泰斯受法里亚神甫的影响,成为了一名虔诚的基督徒。在《圣经》中,上帝说:“我必伸冤,也必报应”(来10:30)[[[]佚名:《圣经》,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507页。]]因此,唐泰斯的复仇,从一开始便自认为是代上帝惩恶扬善,“上帝支持我,与我同在”[[[]大仲马:《基督山恩仇记》,郑克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903页。]]。但在与梅尔塞苔丝的对话中,唐泰斯意识到,只有上帝才拥有时间和永恒,自己不是上帝。他的内心对于自己代上帝惩恶扬善的念头产生了怀疑。在唐泰斯向维勒福实施报复时,维勒福的妻儿不幸丧生,这使他明白自己的复仇已经失度,“上帝希望我不要做得太过分”[[[]大仲马:《基督山恩仇记》,郑克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903页。]]。因此,为了向上帝赎罪,请求主的宽恕,在“要是你们宽恕人的过错,你们的天父也会宽恕你们”(太16:14)[[[]佚名:《圣经》,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210页。]]的指引下,唐泰斯最终选择宽恕唐格拉尔。
梅长苏复仇不彻底性的根源在于儒家君臣伦理观的桎梏。在《琅琊榜》中,梁帝是赤焰冤案的祸首,正因为他的猜忌、多疑,谢玉和夏江才有机可乘,酿成梅岭惨案。而朝堂中党派林立,太子、誉王为了权力争斗不休,也都是因为他的纵容。将国家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程俊英译注:《诗经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16页。]],视百姓为草芥,这样的梁帝根本称不上贤明的君主。但在梅长苏的复仇计划中,他从始至终没有产生过向梁帝索命的念头,而是努力扶持下一任储君,企望未知的未来。他这么做的原因,实际上来源于儒家的君臣伦理思想。汉朝时期,董仲舒为维护封建大一统的政治局面,提出“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董仲舒:《春秋繁露》,凌曙注,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17页。]]、“君权神授”等思想,为君王的崇高无上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三纲五常的思想,将忠君上升到和天地一样的高度,使得处于皇权阶级下的人毫无反抗的余地。因此,长期受“皇权至上”观念熏陶的梅长苏,在儒家君臣伦理观的桎梏下,最终选择宽恕了梁帝。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出,唐泰斯和梅长苏的复仇结果,在表层中显示出两人对仇人的宽恕和对自己的救赎。同时,唐泰斯和梅长苏在实施复仇时,内心被仇恨折磨的痛苦表现以及唐泰斯在爱中新生、梅长苏的向死而生,均体现了文本对仇恨和救赎的共同关注。然而,唐泰斯和梅长苏选择宽恕的复仇结局,在深层成因上有显著差别,唐泰斯是源于基督教的宽恕理念,梅长苏则是源于儒家的君臣伦理观。
结语
通过对《基督山恩仇记》和《琅琊榜》中复仇主人公复仇动机、复仇表现及复仇结果的比较,可以得出,唐泰斯和梅长苏在复仇形象上具有本质性的共通性和差异性。结合中西方在思想、文化、伦理价值等领域的理论,分析造成复仇形象异同的原因,对探究文本的文化内涵具有积极意义。
对复仇动机的比较,从直接动机和根本动机两方面着手。直接动机上,唐泰斯为维护自我人格尊严,梅长苏为捍卫集体荣誉利益。直接动机的不同,源于西方文化自古希腊时期就注重对人的价值的研究,偏重人的个性解放。而以儒家为主导的中华传统文化,则将个人置于集体之下,偏重集体的价值利益。在根本动机上,唐泰斯和梅长苏表现为对黑暗政治的反抗和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体现了中西文化对正义的重视。对复仇表现的比较,从唐泰斯和梅长苏采取的复仇媒介和复仇形式入手。唐泰斯以金钱和法律为媒介,对仇人实施精准对等的复仇形式,来自于法国七月王朝时期对金钱的畸形崇拜和西方文化由来已久的对“法”的尊崇。梅长苏则以皇权和人才为媒介,表现为扩大化的复仇形式,是中国封建王朝皇权至上、以“人治”为主的社会本质和儒家持续的重礼轻法思想的体现。对复仇结局的比较,从表层上来说,唐泰斯和梅长苏都选择宽恕仇人。文本对复仇主体因仇恨而痛苦挣扎的心理描写,以及唐泰斯在爱中新生和梅长苏向死而生的人物结局,表现出《基督山恩仇记》和《琅琊榜》对仇恨和救赎的共同关注。从复仇结局的深层内涵来说,唐泰斯复仇的不彻底性源于对基督教宽恕理念的信仰,梅长苏则是因为儒家君臣伦理观的桎梏。
参考文献
[1]大仲马.基督山恩仇记[M].郑克鲁,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
[2]海晏.琅琊榜[M].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14.
[3]林崇德.心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4]胡塞尔.现象学与哲学的危机[M].吕祥,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1988.
[5]马克思,恩格斯.论人性、人道主义和异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6]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7]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8]拉法格.思想起源论[M].王子野,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
[9]颜师古注.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9.
[10]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1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2]王国轩译注.大学•中庸[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3]佚名.圣经[Z].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2010.
[14]程俊英译注.诗经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15]董仲舒.春秋繁露[M].凌曙,注.北京:中华书局,1975.
[16]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7]司马迁.史记[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
[18]曹顺庆.比较文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19]弗朗西斯·约斯特.比较文学导论[M].廖鸿钧,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8.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3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