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近些年,由于网络媒体爆发式的发展以及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虚拟性,导致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频率高,然而网络空间统一有效管理机制的缺位,致使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错综复杂,侵权纠纷问题也随之而起,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逐渐

  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以网络为媒介的各种形式的创作呈现井喷式发展,而随之而来的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使得网络作品主权的保护问题成为新的研究课题。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如若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不仅严重威胁网络原创作者的合法利益,打击网络创作群体的积极性,而且严重破坏我国网络创作环境,非常不利于网络创作产业发展。因而,主动了解、学习并掌握网络著作权特征,全面熟知现阶段我国网络作品版权侵权行为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妥善解决我国网络著作权纠纷,维持我国网络创作产业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概念与特点

  网络著作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具有两个新的含义:一是特指作品被上传到网络环境中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指网络作品原创者人所享有的权利,如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地域性的消失。传统的著作权具有一定地域性,在不同地域使用该著作版权需要分别获得有效保护和许可。而与传统网络著作版权不同的是网络著作权并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网络著作以网络为载体,而网络本身无地域限制,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交互,所以无法判断网络著作应当依据哪国法律,在何领域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随着自己的载体性质而消失。
  (二)专有性的消失。传统著作权相对较弱的专有性,原因在于我们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虽弱但依然保有,而网络著作权同样因其以网络为载体,著作、作品等通过网络快速传播,具有极高的便利性和普及性。因此,网络著作在为网络使用者提供快速、便捷、高效的使用体验的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网络使用者希望在网上获得的内容是方便便捷的,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他们对所使用内容的版权信息并不关注,更不会去在乎版权所有人的感受。同样,因为使用者在使用的过程中没有注重对版权人产权的保护,版权人也不清楚他的作品是如何被使用、使用情况如何。
  (三)表现性的颠覆。传统作品的表现形式较为单一,无非是文字刊物、美术作品等,但网络作品的表现形式却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如开始的MP3音乐、MSN聊天、FLASH作品,到现在的微博、微信、抖音视频等方式。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已经完全彻底的颠覆了传统著作权的类型,而且其仍在快速、无休止的变换自己的表现形式。
  (四)法定性的滞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极高,而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网络著作通过网络上网传播后,其相关的使用者只需要通过简单的方式就可以轻易的得到该作品,而网络著作权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却没能及时调整,与需要得到及时保护的网络著作权相脱节,导致《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90年代开始,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就已经逐渐凸显,但相应的法律适用却直到2004年才开始明确。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要素与认定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网络著作侵权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给著作权人造成了财产、精神等方面损失。
  2.侵权行为存在违法性。法律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侵权将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不顾或无视法律规定依然侵权。
  3.侵权行为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侵权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造成不利影响。
  4.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违法法律规定,是主管上的过错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网络作品创作成功的同时,随即产生网络著作权。因此,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的是,认定网络著作权是否受到侵权首先需要弄清权力有限性的问题。具有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条件:一是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具备独创性;三是能通过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传播。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作品才享有网络著作权,否则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2.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我们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适用的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三、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与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分析

  (一)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
  相对于传统著作侵权行为,网络著作侵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上传下载网络著作或在网络之间相互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权利的行为。侵权方式主要包括: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侵权种类主要包括:1.以抄袭复制为侵权行为特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2.侵犯网页著作权;3.因链接而产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分析
  从“东方信息公司”主页抄袭“瑞得在线”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到bol网站传播王蒙小说《坚硬的稀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从财智网深层链接“交易走势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到搜狐网搜索链接小说《堂吉诃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以网络文学为例,据不完全统计,现今我国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53万家,而原创文学网站仅有十几家。包括门户网站经营的网络文学业务在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通过盗链和盗贴等方式侵权的问题。这些数目庞大的盗版网站以极低的成本大量无授权转载文学作品,每年给这一行业造成的损失以几十亿元计。这些盗版网站即使被查出IP地址,也往往会通过更换IP地址等手段来继续侵权。虽然各大网站动用了各种技术对内容进行保护,但始终无法杜绝侵权行为。无权转载行为以其“低成本,高回报,难追查”的特点迅速在网络上蔓延,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极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秩序造成了巨大破坏。

  四、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这些法律渊源在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较之于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现有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现状依然堪忧但总体趋势向良性方向发展。(一)尊重原创意识薄弱,网络空间成侵权重灾区
  面对各种形式的网络作品,绝大多数用户首先考虑到的是共享资源给自己带来的便利,却很少有人能想到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肆意的复制、抄袭,甚至利用翻墙,破解保护密码等技术手段获取现有网络作品的行为十分常见,而侵权者甚至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是在危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这充分说明,我国网络用户对于网络作品原创保护意识的缺失。公众尊重原创意识薄弱,致使侵权行为肆虐。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二)侵权损害行为的认定存在难度,侵权行为赔偿标准尚未细化量化
  一般而言,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网络著作权的作用也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反之,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当然无从实现。因而,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害,应当结合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获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版权人的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发行量降低,甚至无人购买,则可以认定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版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反之,如果网上传播的实际效果是给作品做宣传,给版权人做广告。网上宣传促进了作品的销售,则版权人因网上传播而得益。对于网上传播是否给版权人带来民事损害,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由此可见,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此外,对于侵权赔偿的数额标准,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给此类案件的公正处理带来隐患。另外据统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平均判赔额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较大差距,这无疑会给网络作品创作者造成一定的心里落差,严重打击网络作品创作积极性。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增强,网络版权环境保持好转
  2017年7月25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京联合召开“剑网2017”专项行动通气会,已连续开展了十二年的“剑网行动”再次启动。“剑网2017”聚焦新闻出版影视行业的网络版权保护,聚焦电子商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领域的版权整治,以规范影视和新闻作品网络版权秩序为重点任务,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要抓手,严厉打击各类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媒体”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行为,集中整治电子商务平台、APP商店版权秩序,巩固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版权治理成果,强化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秩序。截至2017年11月1日,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巡查网站5.5万家(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655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27.48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51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案件314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37件、涉案金额6900万元,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剑网行动中查处的大案要案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我国网络版权环境持续好转。
  2017年,国家版权局继续开展对20家大型视频网站、20家大型音乐网站、8家网盘、20家大型文学网站版权的重点监管。责令16家网站下架侵权作品1128部;公布11批共计182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下线盗版链接24845条。
  9月13日,国家版权局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及国内几大音乐平台,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全面授权、避免独家授权。当前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出现了抢夺独家版权、哄抬授权价格、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等现象,破坏了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损害了音乐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盗版的反弹,破坏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各类数据显示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增强,网络版权环境保持一定好转。

  五、加强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意义及几点思考

  (一)加强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意义当前,我国网民数量已达7亿多,越来越多的人借助互联网汲取知识、认识世界,大量网络作品的出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通过上文对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可知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环境虽然保持好转,但我国现行著作权保护制度,确实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要求,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仍需加强。现阶段,加强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在我国具有深远意义。xxxx期间,xxx同志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要针对现实问题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增加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新制度,协调规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作品创新,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繁荣。
  (二)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当前,国内许多网站意识到保护网络作品的重要性,并通过防火墙、加密、访问控制、入网控制等安全技术手段来加强网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但技术保护措施并非坚不可摧,同时会给普通用户带来很大不便,因此仅仅通过技术手段来达到保护目的并不可靠。一方面,采用技术手段给网络著作权带来防护,另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网络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关于如何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本文尝试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分析。
  1.完善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加大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惩治
  在网络环境下,各类原创作品失去了天然的载体、时空屏障,一览无余地暴露在网络用户面前,为了及时维护网络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网络技术保护措施顺势而生。从上文叙述可知,国内很多网站已经开始运用防火墙、加密、访问控制、入网控制等安全技术手段来加强网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然而,在技术保护发展的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和黑客组织的破坏下,新的技术保护措施不断被破解,技术破解手段在不断提高。因此,一方面,对于技术保护手段要不断推陈出新,除防火墙、加密等保护措施以外,运用电子狗固件、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方式可考虑成为新的手段。
  面对网络中侵犯著作权的现象,仅靠技术手段显然解决不了问题。只有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尤其是加强相关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近年来,我国通过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条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着眼于网络发展的新形势和网络中著作权保护遇到的新问题,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明确网络作品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的归属保护和限制、侵权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等内容,消除网络中著作权保护的灰色地带。此外还要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可以借鉴传统著作权保护的执法经验,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从而推动网络文化市场向着更规范、更有序的方向发展。
  2.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量化损失计算标准
  网络作品侵权成本很低,导致侵权行为频发,而创作者发现侵权行为后,首先要举证,而说明具体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有多少相当困难,如若无法说明,法院最后判定的法定赔偿往往较低。侵权成本低,加之赔偿金额不高,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更加肆虐。
  因此,笔者觉得可以考虑在此类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且还应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准确掌握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违法所得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即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同时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增加赔偿额度,采取惩罚性赔偿是遏制网络侵权的有效手段。问题在于,当无法计算出实际损失的时候,如何确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法定上限再高,如果仍按稿酬计算,其实际赔偿额还是无法提高。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仍要建立在损失计算的基础上,在损失的基础上按倍数进行计算。有鉴于此,应采用许可使用费为计算标准来计算赔偿额,即以版税为计算基准,使赔偿尽可能符合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具体可参考《专利法》中“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条款,将此明确为法条,并作为“实际损失”之后第二位的赔偿依据。同时,也可参照《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将赔付的最高标准提高到100万元。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规定侵权人应加倍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此外还应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上不封顶,且规定最低赔偿数额。
  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特殊管理和保护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极为丰富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必定是不现实的,况且操作难度也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适应网络著作权的需要,保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调和。这些特殊的管理包括:
  (1)设立网络行业组织,加强网络自律。网络是个虚拟空间,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单靠XX或者法律的约束是很难完全实现的,还必须加强网络行业内部的自律。(2)允许网站先用,之后适当付酬。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网站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3)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作者将作品上传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著作权,允许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4.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制度化、常规化。
  鼓励拥有正规授权销售数字版权的店商,对盗版和私自上传等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如果权利人主张其著作权被侵犯,只要提供符合程序的文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向权利人提供相关的用户注册文件。这个程序涉及用户隐私等情况,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介入或干预。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引入被告就原告制度,进一步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尽快完善著作权取证问题,建立便捷的网络侵权鉴定制度、专家证人制度、技术调查制度,使得权利人能够有效维权。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日益提高,期待着有更好看的电影、电视剧、图书等文化作品出现,而版权作为文化繁荣的一项基本要素,从根本上保障了优秀作品的创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加强版权创造,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加强版权保护,要营造良好的版权生态环境。以xxx同志为核心的xxxx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多次对版权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新的部署。新一年版权保护工作要在修订完善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进版权执法工作,加大惩治力度,提高版权案件的查办数量和质量,引领公众广泛参与,提高全社会对版权保护的重视。
  我国版权资源存量巨大,增长迅速,转化运用潜力大,在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版权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如何加强版权运用也是新一年版权工作的重点。充分做大做强版权核心产业,推动一批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的发展,引导促进版权产业转化升级,使版权产业成为我国坚定文化自信、发展XXX文化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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