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步入第三次工业革命,电子商务在世界经济中悄然而生。电子商务特点在于在虚拟世界中完成交易,包括介绍货品,物品下单,买家付钱,、完成交易流程等。看得见的看不见的形式使交易有了新的方式。电子商务是经济行为,在国家之中,所有经验活动都必须伴随着税收。国家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电子商务税收也不例外的在国家税收范围之内。为规范管理和国家经济稳步发展,电子商务税收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要解决的问题。
纵观2018和2019国家出台的电商法,相较于之前的政策规则,它们的出台无疑是为消费者和电商环境的发展作出了方向性指导,例如规定准入标准,营业网店所必须要进行的申请流程,审查机制的完善等,但就是这些法条的出台,也预示着更多细节和实施的问题。本文就以电商法出台为研究背景,针对法律出台后的现象,执行情况以及下级XX的实施情况等来进行研究。
1.2研究目的
21世纪是快速发展的时代,发展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障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带来了商业的难题,更是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多重难题。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都是在传统的贸易基础上产生的,对于电子商务并没有很大约束力,既使有专家提出一些建议和政策,但也是根据当时的境况而定。网络发展之势来势汹汹,对于市场份额越来越大的电子商务来说,放纵无疑是残害其生长,不利于其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对于法律的研究也要进行不断地更新调整。电商法经历了2018和2019的调整,对于很多问题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就现在来看,既使规定明确,但漏洞依然存在,在实施方面也有很大的困难,本文以此为目的,来针对法律细节和实施困难进行研究。
1.3研究意义
在物质极大丰富的21世纪,互联网经济是新兴产业,需要人们不断研究,在查阅近五年来的国内外文献和研究资料后我发现,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国内外声音一直不同。X作为互联网经济的先锋者,电子商务的税收一直都是以鼓励政策为主,不做主要税收部分。但就国内形式来看,电子商务几乎是有取代传统贸易的趋势,既然如此,那么作为主流贸易,就需要扛起税收重任来为国家作出税收贡献。但就目前来看,电子商务税收并没有如我们所愿,而是漏洞百出。2019电商法是作为最新的法律在电子商务领域,他的订立本身应该作为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但就目前的条款来看,法条过于笼统,叙述不清晰,对于要求和处罚也是模棱两可的。既然订立,就应该全面并且具有约束力,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也应该具有导向性,但就目前来说,2019电商法并没有这些作用,这就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
1.4国内外电子商务现状
(1)国内现状
自“十二五”以来,互联网经济显示出巨大潜力和生机,我国在首次互联网大会上就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就我国最典型的c2c电子商务与平台—淘宝购物平台为例,每一年都是新纪录的产生,从2010年开始,每年都会有大幅度提升。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上表明,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万亿元,同比增长33%;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0.8万亿元,同比增长27%。据商务部发布的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8.1万亿元,同比增长31.7%;2013年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26.8%。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统计结果,总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从以上数据中不难看出,中国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国际领军,在日益增长的数据中,我们也发现了新的问题。为何日益增长的交易额没有带动税收收入的增加。这说明在发展背后还是有许多的漏洞,比如互联网税收的制度不完善,偷税漏税现象还是十分严重。就阿里巴巴的财报,我们发现2014年其税收104亿,但就5%的税收标准来看,他也应该有1150亿的税款,仅此一年,国家税收就损失一千多亿。在这巨大的税额背后,不禁令人深思其原因。为何互联网发展至今十几年,却还是有巨大的税收漏洞。中国一家企业如此,那其他家企业又将是何种情况。
(2)国外现状
就现今状况来看,国际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也是百无头绪,无从下手,X作为电商的最早一批国家,一直推行鼓励政策。X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专门成立专人组来解决互联网经济的专项问题。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组专门解决电子商务问题;1996年发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1997年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8年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提出连续免税三年的做法;2000年延长免税法案;2001年再次延长,并禁止各州对互联网征收税款;2004年发布《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再次延长免税期限,并且扩大互联网免税范围。迈入21世纪,X也开始进行转变,2013年开始通过平等征税法案,这也是X由不征税向征税的最大转折点。同为欧洲国家的欧盟也在电子商务方面颁布一些法案,日本韩国新加坡也随其运作。电子商务已经不是一国之事,而是全球经济一体的巨大体现。不仅国内的电子商务受到挑战,国际之间,跨境电商近年来也有着巨大发展。所以各国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克服这项难题,使全球经济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1.5研究方法
(1)文献调查法
利用中国知网、企业官网、图书馆资料以及自购的书籍等渠道,查阅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文献,搜集与本文相关的资料,了解在电子商务税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原因,最终进行整理与归纳。
(2)案例分析法
通过搜集与整理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告知书,现行法来分析国内对于电子税收问题的解决办法。再通过了解国内外电子公司的财报来分析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设想。因为电子商务崛起不久,所以资料较少,现行法律也十分稀少,所以在研究过程中也有着一定的困难。
第2章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理论
2.1电子商务税收定义
电子商务的含义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销售,以信息化手段来进行销售,以商品交换为中心,在互联网局域网等虚拟空间进行商品交易交换来达到盈利的目的。是传统经营模式的电子化信息化的行为。在买家和卖家素不谋面的情况下完成线上交易,通过实体邮寄方式来拿到商品,从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行为。电子商务不仅仅拥有交易一种行为,他还包括各种辅助行为,例如物流运输,电子汇款支付等。电子商务是涵盖商务活动,经营活动,金融活动,交易活动等不同领域的集合行为,是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通过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进行交易,所以各国家和各研究人员给出的解释也不同。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电子商务模式等等。
电子商务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都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离不开互联网这个平台,没有了网络,就称不上为电子商务;二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是一种商务活动。狭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这些工具包括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人们一般理解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
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电子商务这个词也是在不断变化中,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XX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IBM公司于1996年提出了Electronic Commerce(E-Commerce)的概念,到了1997年,该公司又提出了Electronic Business(E-Business)的概念。E-Commerce集中于电子交易,强调企业与外部的交易与合作,而E-Business则把涵盖范围扩大了很多。广义上指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狭义上指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的活动。
2.2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可行性和规范性
2.2.1征收电子商务税的可行性
无论对何种事务征税都要考虑“经济上的可行性”,如果经济上都无法保证可行,那么法律上就更没有可行性。所以在征税之前要充分考虑此事务是否可以承受税收压力,是否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以及纳税人的收益状况是否足以承受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交易流程相同,只是媒介不同。其在收益方面具有获利性,就目前来看电子商务依旧是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国内21世纪以来阿里巴巴、京东等平台的不断崛起,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每年增长的数额也是传统经济无法突破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家税收应该是持续走高。但就现如今的财政来看,不仅没有增加财政收入,反而是出现了许多税收漏洞。征收电商税并非横空出世,而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行为,所以就可行性来说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2.2.2征收电子商务税的规范性
国家税收对于国家的经济有很大促进作用。国家的运作离不开税收,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上一直处于空白,是法律监管不全的部分。税收的公平性提醒着所有纳税人都是平等的,他们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平等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完全,也是国家税收完整的重要体现。电子商务目前来看占据市场是无法避免的事了,所以税收法律的完善就成为了经济的重点。宏观调控,是国家规范经济的主要手段。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健全就是促进宏观调控的有效行为。电子商务的一些特点使得其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但就但就国家层面来看,如果不克服这些特点让其自行发展,会危害经济中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所以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很有必要了。

第3章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018年8月31日在第十三届XXXX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任命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对电子商务做出了规定。本部法律共有七章,对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合同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有了明确说明。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条说明了电商经营者都是纳税人,都有义务纳税。这是自从电商开始第一次系统要求电商经营者纳税的法条。其中还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具体事务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个人所得税,无论有没有到起征点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税率与正常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关于税收优惠,个人的网店不需要缴纳盈利的税收的,秩序登记注册即可。这样使个人网店的门槛降低,使更多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便利与实惠,也使电商发展更加壮大。
3.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3.2.1税收主体和客体的不确定性
对于网络销售来说,销售的商品各种各样,不仅有有形物品,也包括无形商品。一旦立法进行税收管理,有形无形商品就要分开进行税目区分。税目的订立和确定是税收的基础部分,只有税目确定了,接下来的纳税步骤才有例可依。这是客体的不确定性。
对于纳税人,现如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不仅仅是税收法律,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责任也有着严格规定。在纳税人分类方面,电子商务也无法进行正常那分类,无法进行纳税人区分。这是税收主体的不确定性。
3.2.2计税依据的不完善
税收的主要来源是销售货物,在销售的过程中,传统交易存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再进行货款交付。在销售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步骤就是发票,发票不仅可以作为原始凭证,也可以作为双方销售货物交税的重要依据。发票有统一软件、统一上传、统一开具的过程,在每月或每季末的电子税务局网站都有汇总和提取数据,做到了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无论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在开具上有严格的规定,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要一致,有明细要附明细,并且要在合同中表明,一丝一毫都不允许出错,这也是符合真实性原则。
而电子商务税收,虽然电子发票已经普及,但对于部分商家来说,销售是面向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往往不需要发票就忘记了发票的存在,使商家及时销售了商品,也会不为上级机关所了解,从而征税。对于传统商贸来说,在纳税记账方面,有机关督察所以无法避免,但在电子商务中,监管漏洞的存在,就使商家可以无视监管部门。这个问题归根就底还是计税依据不够完善,跨境销售是很平常的问题,就电商来说基本上都是跨省销售,更有跨国界销售。有些商家不是生产商,但有进货源头,就作为中间商来销售货物。他们的销售货物不定,销售地点也无从寻找,给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3.2.3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如今我国的纳税意识相较于别国来说实属薄弱,欧洲国家对于纳税有着铁血手腕,不仅对偷税漏税进行司法处理,并且高额的罚款也使纳税人望而却步,不敢再对偷税漏税有任何想法。我国电商的纳税人的意识薄弱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纳税义务不自知,二是无力承担财务人员的工资,又无法自己进行正常的财务核算。
电子商务涉及的纳税方面的知识,一方面纳税人作为经商者并没有系统学习会计知识,对于一些细节无从下手也毫不知情,另一方面电商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来进行纳税方面的指导和工作,使得很多电商对于一些义务不自知,并不是他们不想纳税,而是无门可入,无人可问。另外,电商的准入门槛低,使得一些丝毫没有财务知识的人成为经商者,这给电商的税收增加了很多困难。
3.2.4税收法律细节不完善
2019年进行的电商法的完善,虽说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但实施起来也是困难重重。例如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法条过于笼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规定有些”微商或代购”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给税务机关加大了许多工作上的难度。其次,关于纳税人的义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纳税凭证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还有纳税人纳税信息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等等这些法条中虽然对一些明确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约束条款,来强制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义务的履行。
第4章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办法
4.1健全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制度
2018年出台电商法,已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混乱无法进行正常税务活动的情况,2019年的进一步完善也使很多问题得到了解决,但现如今来看,2020年的电商还是有许多灰色地带,例如某年武汉征税案中,一家企业虽然注册了实体店的税务登记,但是却隐瞒了线上电商店的存在。这给线上管理带来麻烦,因为线上店的虚拟性,无法在线上进行排查店铺的真实性,就无法进行税收工作以及监管工作。对于此种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方法:
(1)线上建立专门网络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线下管理已经成为体系,但对于线上的电子商务,仍是没有部门专门负责。虽然2019年电商法明确规定:“xxxx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XX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但如今来看,各地区并没有有效实施此项规定,根据现如今情况,可以在各省各市级单位出台政策,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情况,自己订立政策规则,xxxx给与期限,督促地方完善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部门的建立。
(2)对电子商务的准入资格进行严格的明确规定
互联网应用虽然普及很多,但是也不是人人都拥有互联网经营能力。在2019年的电商法,已经对准入资格进行了规定,需要进行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要有行政许可,但是并没有就一些细小问题进行准确说明。例如,营业许可和行政许可的法人不可以注册者为一个人,实际经营者为一个人,这样对后期工作展开有很大困难。对于明确没有交易能力的经营者应该进行线下验证。也不可一人兼营多种行业的网店,防止经济诈骗或者经济违法行为。“微商”或“代购”作为经营者也应该有相应的营业资格认定程序,微信作为其主要的销售平台应该加强对于这些经营者的管理,及时筛查,及时通知,及时进行资格认定,微信平台虽不是购物平台,但既然有现象存在也不能袖手旁观。
4.2完善计税依据和纳税流程
(1)税目、税额合理订立
税务问题最大的核心在税额与税目上,线上电子商务之所以棘手因为税目难定,税额难确认。这需要各平台管理人员,互联网经济专员研究讨论,对于这两个问题达到合理统一。对于税目应该不离现有税目大方向,再通过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新税目的订立或旧税目的改革;对于税额,因为电子商务有很多成本低的小经营者,准入门槛低,使得网店经营不如实体店的开销大,一台电脑几个工作人员就可以经营,成本低,带来了消费者最大的优惠,这也是税额应该想到的地方。现有税率中多是针对实体经济,应该就平均电子商务税收情况来分为几档税率,小型可以只缴纳个人所得,中型给与税收政策税额给与优惠,大型、跨境电商、本有实体店的线上店铺经营状况良好等一些店铺在中型税额上增加税收。做到税收公正,但不打消电子商务经营积极性。需要社会各界联手来使经营环境变得健康,运行平稳,良好发展。
(2)完善账簿纳税申报流程及标准
税收问题关键在收的过程中,电子商务税收没有凭证填制审核,没有专业会计人员去做相关业务,对于纳税申报也是一无所知。应该给相关负责人进行线上教育,在电子商务中税收应该更加简洁明了,线上申报,线上办税,线上交税,少去在税务局大厅的排队时间,节省了更多的成本时间。
在线上可以专门设置线上凭证填制软件,统一进行填制,在统一软件管理下,对于税收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所保障。由平台管理的店铺可以直接连接进平台数据,进行自动生成,这样避免了假账漏账错账。对于审核也要定期检查,线上审查后台数据。电子商务应该广泛应用电子发票,无论数额大还是小,都应该现有发票后交易,如有退货再按照流程进行发票的作废和冲红。
在线上电子商务也应进行纳税申报,定期填制税务报表,由专人监管电子报表,定期回馈,定义检查,防止有店铺偷税漏税情况,更加完整的规范报税。对于小型店铺虽然不用缴纳税款,但也应该定期报税,促进规范市场。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店铺,或者经营范围变大经营状况良好及可以升级店铺为更大型到店铺进行及时的管理,在现有基础上做出更新,网络税务难点也在更新情况上,及时回访调查也有助于对于店铺的规范管理。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后,应该组织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学习,了解国家最新动向,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多媒体方式来解决商家对于政策的不理解问题,设置专人解答问题,对于困难人员电话指导,并且定期回访。对于互联网存在未知但是只要工作到位,相信一定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4.3加大违法的惩处力度
制度的完善不代表税务问题的彻底解决,一切的根源还是来自于纳税人本人,就算监管制度再严格,但是如果纳税人自己不够积极也是不能完全保证税收的安全完整。建立奖惩制度就是一把利剑。人们从上小学开始的教育就充斥着奖惩制度,人性终究有着弱点,需要一个奖惩制度激励人们前进。对于偷税漏税行为,一经发现必须重罚,建立惩戒金额表,金额控制,加大罚钱力度,对于触犯法律凡行为绝不姑息,重则取消其经营资格终身。X因为严格的税收制度,所以X公民对于税收是绝不会逾越的。这就看出还是要有制度的约束,巨大金额的警示,使得人民有足够的警惕性,从而做到不偷税漏税。另外对于税收问题,也应联合国家各个部门来进行全方位警示,一旦发现问题,有关部门采取行动尽快找到当事人,并且有必要及时立案处理,绝不姑息。不能因为有困难就放弃寻找,应该纠察到底。
对于积极地纳税者,也应该及时奖励。虽然纳税是每个人的义务,但是也应该对及时纳税的商户进行表扬,有必要进行奖励。
4.4完善法律细节和实施过程
在2019电商法的基础上,增加条款,专人专论,召开会议讨论,根据每年不同情况进行及时更正法律法条。2019版的法律问题在于,规定十分粗略,大概说明了责任范围,但是没有明确的措施去实施。细节问题需要专门的专家一起开会讨论,根据本年度新的情况再进行细节书写,一定要与时俱进,在变化中及时作出改正。每个季度都要根据新的变化作出有力调整,XX及时作出回馈,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有关部门应该明确责任,下放权利到各地区,由各地区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制定属于自己的政策方针,在基础法律的基础上增加条款,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任务,增加期限来促使电商法的完善。税务部门对于电商部分应该继续进行规定明确化,对于实施环节进行专人把控,每一环节都要经过试行来确认最后的试行办法。
第5章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分析及启示
5.1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分析
5.1.1新加坡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分析
第一章中综述了以X为例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史,本章将以新加坡为例,叙述新加坡作为X同属的英法美系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先进经验。
在法律方面,新加坡陆续颁布《电子商务所得税指引》、《电子商务货物和服务税指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在执行方面,组成小组“国家电子商务委员会”,并在2000年颁布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内容是:明确交易征税,征税对象为有形无形和服务;确立征税管辖范围,并且对税收来源进行判断;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内境外企业区分政策优惠;对税收责任人进行判别及规定。在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新加坡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基础有很明确的把握。在税收主体以及客体上分工明确,专人专责,对于不同问题采取不同方法。2000年作为全球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初级阶段,新加坡提出政策十分有先见之明,对于征税盲区进行明确规定,区分境内外来进行税收优惠,责任人的判定也十分重要,在责任人方面采取法律政策利于偷税漏税问题的减少。
5.1.2日本、韩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分析
日本和韩国作为亚洲国家,与中国的发展相似,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对于经济也有着很大的启示作用,韩国虽不是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也是亚洲翘楚,所以举例这两个国家可以给中国带来更多的启示。
日本制定了,《反避税天堂法则》、《特商取引法》,韩国采取了《电子商务基本法》、《地方税法》、《税收限外限制法》。从这些法律来看,日韩并不排斥电子商务,而是在积极地作出鼓励政策,使境内外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2015年两国同时修改增值税法,对跨境电商采取增值税消费地征税的办法。具体执行时,两国有着不同方式,日本区分不同的电商模式采取不同税收,韩国也是如此。总的来说就是无论何种方式的境外销售,都视同发生在本国收取增值税。2016年日本采取社会保障与税收统一的机制,用纳税人识别号一致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于税收有很大促进,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的制度大大促进了税源跟踪和归集,最大限度使税收征收效率大大提高。
5.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启示
自从二十世纪的计算机发展,到如今电子商务经济的全球大趋势,国内外都做出了不同的努力。从先锋国家X,到后起的亚洲国家,所有的法律都是从征税主体,征税对象,征收限额,征收优惠所下手。新加坡作为欧系国家,注重对电子商务的促进作用,在税收上给与最大优惠,区分境内外国家,有着不同政策;日韩作为亚洲国家,在税收方面区分明显,无论何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在境内外销售都有必须视同境内销售,统一缴纳增值税。无论欧洲国家,亚洲国家相同点都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在税收方面都有着相同的方向,就是促进。欧洲与亚洲不同点就在欧洲是融合的税收,从不征税发展到征税度过了很久的时间,这给电子商务很多的发展空间;而亚洲国家本来起步晚,起步点低,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税收要比欧洲国家严格,何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或者何种形式的境内外销售都要缴纳增值税。在吸取经验方面,中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应在融合本国特殊情况之后再进行整改。本章分析后,整理如下启示:
(1)分段管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在中国因为贫富差距,人口基数,总是有不同问题产生,这使得中国不能“一刀切”。在国情上进行不同手段。门槛低,起点低,大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在中国分为不同阶段不同等级来管理,例如设置销售额的界定,销售额作为销售的最大体现,可以区别小规模电商以及大型电商企业,达到一定销售额的电商就应该到所在地的税务机构注册电子执照进行定期申报管理。当然不能只靠国家来监管,作为销售平台,既然提供销售者来销售就应该有责任帮助国家监管,及时提交数据来核对资格及销售情况。分段不至于对不同销售情况不分青红皂白一种对待,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小型企业发展困难或大型企业收益多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使税收减少不公平的情况。
(2)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日韩以及新加坡都同时提到了纳税号统一的事件,这必然要引起中国重视。首先,中国有着非常完整的身份证件的系统,现在已经可以做到在全国用身份证可以无票坐高铁火车的壮举,飞机目前还需要身份证的提供,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或许可以做到“刷脸”可以直接乘坐所有交通设施的人类奇迹。对于纳税人识别号中国已经有着很坚实的基础,其次就是普及此项,虽然人口大带来了一些麻烦,但是中国可以通过简化一下流程,或者改变这些识别号的方式来进行识别号同一个工作。
(3)在衍生的电子商务金融方面的监管促进
因为特殊的交易行为,电子商务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这种非现金的交易方式,使得税收依据的控制力较弱,欧洲国家的前车之鉴给中国带来了金融方面的提示。管理好衍生金融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约束,也可以增加国家税收,两全其美。
第6章结论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在,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事件,而是在经济中的重要转折。现在对于实体经济和电子商务无法断言是否会有谁替代谁的情况发生。但是社会环境的优胜劣汰会最终告诉我们谁才是赢家。最为未来发展的趋势,电子商务正向人们展示着他的生命力和优势,我们应该用一切可用资源来促使其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电子商务就可以舍弃掉实体经济。对于实体经济,我们也应该给与其发展空间,适当尽心扶持,毕竟有些东西留存几千年几世纪也是有其本身的意义存在的。在经济多样化的今天,多样的经济不仅仅相互竞争,更应该互相扶持,使得国家经济跟好更快发展,更加全面发展。互相平衡也是为了经济的更好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至今,每年都有不同的记录产生,但是确实存在很多漏洞没有解决,在税收方面也是漏洞百出,法律是必要手段,但是更重要的是对于纳税人的意识,我国国民素质对于税收方面依旧是欠缺的,在丰富法律时也应该把税收对于每个人的教育加入素质教育中,欧X家税收的完全不仅因为惩戒制度不近人情,也是因为教育从小就教育孩子对于税收的意识,享受国家给民众的便利就要负起义务交税,税收并不是惩罚行为,而是为了国家跟很好的发展的促进的经济行为。
无论什么问题,中国都会顺利解决,只要我们齐心克服,一定会拥有惊人的解决力。电子商务税收不是仅仅税务问题,更是经济大问题,我相信会在不久将来有个完整的方法使电子商务更加健康在中国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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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光如白马过隙,转眼四年时光已经过去,我们也即将迈入新的人生阶段。四年时间对人生的几十年来说只是沧海一粟,但我却从四年的大学生活中得到了很多,无论情感上的还是经历上。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大学生活不仅仅只是学习知识,更是在进入社会之前得到一些必要的锻炼及人生阅历。我的学生生涯因为大学经历而有了色彩,比起之前学习的枯燥生活,我爱上了大学的学习方式生活模式以及人际环境。大学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大学生活使我收获了那么多天南地北的好朋友,收获了负责任的老师们,还有365天如一日关心我们的导员。生活上,学习上,我在大学之中得到的太多了。正是学校为我们提供的优良环境,老师给与我们的无私教学,导员给与我们的无限关怀,才使我在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度过了人生中最美好的四年。
本次论文的完成离不开指导老师的辛勤付出,每一次深夜的阅览批改,使得我的论文一次次更加完美。为了我们的论文老师付出了自己的课余休息时间,因为疫情的原因老师在网络授课每一天都很忙,但还是在夜晚对我们的不足进行一对一沟通与建议。论文的完整离不开老师的教导。
坎坎坷坷的论文之路一路走来,是一种成长,在论文中锻炼的不单单是文字的能力还有软件使用能力,语言组织能力,文章编辑能力,仿佛用四年的所有精力来编写一篇属于我自己的文章。差不多半年的时间,经历了很多也认识了很多,成长总是在不经意之间,希望我们都有好的结局,微笑的和我们的学习生涯做出最完美的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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