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非常关注,为促进其稳定持续地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很多实际运用的同时,未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在国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外学者将纳税人以缴纳最少的税款为前提而进一步安排自己的个人事务或者企业事务的这一过程就叫做税收筹划,但理论就税收筹划的成本和风险这两点而言并未进行着重关注。因此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诺贝尔奖获得者迈论·斯科尔斯等人将契约理论合理地运用起来,共同著写了一本《税收与企业战略》,在书中主要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等的市场上,不同的税收类型以及税收筹划的方法,使得税后利益的金额成为了税收筹划的一大要点。
当税收筹划在国外发达国家已被人们所熟知的时候,我国仍然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市场经济逐渐进入我们的生活,那么随之而来的便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体现在我们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让我们无时无刻不需要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以及其重要性。我们国家税收筹划的起步较晚,很多时候无法将理论与实际系统地结合起来,但是由于人们对于税收筹划的意识在逐步增强,所以我们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去认识和研究税收筹划。
二十世纪末,企业节税被提出。在XX规定的税法中,企业在一定的许可范围内,
通过所拥有的税收优惠的权力对一系列活动提前进行适当的筹划安排,从而使得在筹资、经营、投资等重点领域中合理地降低税负。税收筹划是一种决策科学,其针对的学科知识面
十分广泛,当然同时其应用性也比较宽泛,可以应用于现代企业多个管理层面。当然,有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税收筹划在一定范畴内是有违立法精神的,但是企业最重要的就是使其税收筹划要在合理的范畴内。通俗来说“缴税晚而少”是最明显的外在体现。我们需要关注到,税收筹划是具有提前性的行为,其发生于许多企业经济活动之前,而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瞬息万变,具有很强的时间节点性,再加之社会因素、自然因素以及大环境下的宏观经济因素,其具有较明显的不确定性,包含了较多的风险,若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期间,未能很好的协调和控制好其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则很有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甚至触犯法律,产生不可磨灭的痕迹。在我国,有一位著名学者盖地,其将税收筹划和涉税筹划统称为税收筹划,根据当下的税法,在了解以及尊重遵守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控制和减少税负来规避一定的涉税风险,这样的合理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应对和安排财务目标。在我国,很多税收筹划学者不仅从事着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以及分析,而且还致力于实践方面的探索,着重注意理论和实际的相结合,以达到理论运用于实际。显而易见的是,伴随着深入的研究,税收筹划渐渐进入了更深层次的讨论,企业也将其战略部署问题与税收筹划紧密结合在了一起。
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者形成依法纳税的思想意识,,而且可以使其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取最大程度的税收利益,从而更好的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企业通过引进专业先进人才,不断完善自身理念,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通过税收筹划,来提高企业价值。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我国XX为了促进全方位的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做的努力开始有了一定进展,但仍然未达到所期望的。它也表明,我国可以通过管理和控制来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对于税收政策及效果的相关规划并不准确,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中国的税收制度的相关概念的建立相对滞后,使得有关企业管理系统运用着不完善的税收制度。就目前看来,高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提前达到XX预期的效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仍然存在能够改进以及改善的方面。
2.1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误区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的发展,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施行税收的优惠,但是目前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认识中也存在误区。例如许多企业将税务筹划看作是一种避税方式,当然是错误认知。要知道避税虽合法,但是故意钻税法空子,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而税收筹划则不同,它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利益,是税收政策给予鼓励的。税收筹划虽然设计避税问题,但是只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充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真正的目的不是节税,不局限于税负的高低。
2.2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风险大
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还并不完善,因此限制了企业税务筹划的正常进行。而我国出台的法律法规体系庞大,在各个地域实施中可能会出现偏差,从而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税收筹划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税收筹划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其很可能的结果是还没有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反而触犯到法律法规,使企业受损,因此,税收筹划实施起来风险较大。
2.3缺乏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是具备高素质、高智力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精通税法,还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情况,来制定最优纳税方案。因此很多企业不惜重金引进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来专门进行企业内部税收筹划工作,更有很多企业为了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专门聘请了税务顾问。另一方面,税务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不规范,税务代理人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偏低,真正缺乏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领域研究分析
3.1借款方面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在企业取得实际发生的收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合理性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然,如果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之间的比例超过相关规定,则在计算时不准许扣除。
企业的资金来源要么就是自有资金,要么只能是借款。谈到借款,不得不在这里提及一个词—资本结构。资本结构大致是体现企业的长期借款和企业资本之间组成关系的,特别是体现其借款比率是否合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借款比率体现了公司内部资金的基本架构。这样就可以在规避企业风险的同时,控制企业成本的大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企业税负,从而实现企业收益增大的目标。
借款融资所表现的企业内部的财务杠杆效应,大致也与其节税以及权益资本有关,具体来说,主要是将借款利息转入财务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减轻了企业纳税负担。因此我们需要合理地将借款的经济杠杆作用于权益资本的收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这些细小方面。
3.2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筹划
对于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选择租赁模式是一种规避因长期拥有某项机器设备而占用资金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的方法,同时选择租赁又可以通过折旧和支付租金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一部分的计税基数。然而可以明显看出,用借款去购买固定资产是融资性租赁的本质,这一本质一旦揭露,我们就需要将直接借款购入固定资产和间接融资租赁购入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对比,从而探讨谁为更优化的问题。
以直接借款方式来购入固定资产,就是可以采用税收的优惠,即投资抵免,但是若以间接融资租赁的形式则不具备该政策上的优势。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这一形式,即需要将本公司的自有固定资产先卖给相关租赁公司后,以承租方的身份将售出的固定资产从租赁公司,再租回来使用,定期缴纳固定租金。高新技术企业是以大量资金来源为持续发展的前提的,那么售后回租的形式则在改善财务状况这一方面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很大的方便。通过售后回租,其不仅拥有该资产的使用权,而且也同样不损失企业内部的流动资金。当到达租赁期限时,承租方以低成本办理产权转移来获得该设备的最后所有权。那么,在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售后回租这一融资租赁的模式,则不仅可以用筹集到资金来现款购置迫切需要用的新设备来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而且还可以当市场上存在投资机遇的时候,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管理大方针的前提下,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当然,高新技术企业在运用售后回租的同时享受到的现行优惠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其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流动资金比例以及各方面成本,在税负和收益之间找到一个最优化的比例,从而采取最后的税收筹划形式。
3.3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
作为投资方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货币或非货币投资,以企业资产为代价来获得对方单位的股权,从而能够介入到收益分配中,这一行为叫做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思路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最基本的减免税收的方法,其中包括免征税以及抵免税。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控制投资所得的确定时间产生的差异来调节税收。然而,无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采用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将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产生影响。因而利用时间的差异对我们更好地清晰税收筹划的思方向,以完成企业节税的目的。
从会计角度对高新技术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出于不同方面的考虑,可以分析出当采用成本法时,在其实现投资收益但并未分到投资收益之前,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账户尚不能彻底反映他的实际收益。然而当采用权益法的时候,投资收益当下分回是否,都是可以反映在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账户里面的。但会计与税法之间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可以知道在税收法律中,只有当投资的实际利润被投资方分配了,才能够被确认为是投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选择成本法来进行核算,纵然无意回避,还是从侧面造就了延迟纳税的现象,从而在某一程度上带来了企业税收上的收益。
3.4企业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无形资产对高新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表明,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其计税基础为购买价和付出的相应税费、直接归属该资产使其到达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开支;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相应的费用,其在未完全形成无形资产前,均应当计入损益,并在依照法律规定扣除后,进行50%的加计扣除;而对于已经形成的,其无形资产的费用按150%进行摊销,这就是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都提供了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条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所以,如果没有可以使用的过渡的减税,但企业足够扣除,那么就可以将开发费用化,尽早确认开发费用,而对于无形资产只需要按其依法申请时所发生的费用入账处理,这样便可以延迟缴纳税费的收益。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在免税期或是扣除企业的开发成本压力后,企业的利润小于等于零时,只需要单独计算开发费用化或开发资本化的相关抵税的数额,尽量采取可以产生较大抵税数额的形式。
例如:在国家规定的开发区内的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其自成立第一年便自主开发其公司核心技术,预计的开发费用达到9000000元,平均到三年投入,从成立的第四年开始该项无形资产产生申请过程的开支400000元,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则为10年,资本成本率为10%,其扣除开发费用前利润为10000000元.
1若该公司所研发的无形资产已经处于减免税期,即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其抵税总
额相同,那么此时我们应该将时间价值考虑在内。
(1)开发费用如果确认为当期费用,其抵税额则为
4*(P/A,10%,10)*(P/S,10%,3)*15%+300*150%*(P/A,10%,3)*15%
=4*6.1446*0.7513*15%+300*150%*2.4869*15%
=170.64万元
(2)开发费用如果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抵税额则为
(90*150%+4)*(P/A,10%,10)*(P/S,10%,3)*15%
=(90*150%+4)*6.1446*0.7513*15%
=137.7万元
可见,若不存在减免税收优惠的时候,开发费用认定为当期费用,其能带来更好的减
免税收的作用。
2若该公司设立于2015年,那么其应当归属于“两免三减半”这一过渡优惠政策,
则其抵税额计算应当如下:
(1)开发费用如果确认为当期费用,其抵税额则为
300*150%*12.5%+4*12.5%*2+4*15%*8=62.05(万元)此时,若将时间价值考虑在内,其抵税额则为300*150%*12.5%*(P/S,10%,3)+4*12.5%*(P/A,10%,2)*(P/S,10%,3)+4*12.5%*(P/A,10%,8)*(P/S,10%,5)=300*150%*12.5%*0.7513+4*12.5%*1.7355*0.7513+4*12.5%*5.3349*0.6209=44.57(万元)
(2)开发费用如果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抵税额则为(90*150%+4)*12.5%*2+(90*150%+4)*15%*8=302.8万元此时,若将时间价值考虑在内,其抵税额则为(90*150%+4)*12.5%*(P/A,10%,2)*(P/S,10%,3)+(90*150%+4)*15%*(P/A,10%,8)*(P/S,10%,5)
=(90*150%+4)*12.5%*1.7355*0.7513+(90*150%+4)*15%X5.3349*0.6259=272.66(万元)
可见,无论是否将时间价值考虑在内,当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时,将开发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公司减轻税负是有利的。
条件考虑因素结果
不存在减免税收优惠未考虑时间价值抵税额相同
考虑时间价值将开发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更有利
存在减免税收优惠未考虑时间价值将开发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更有利
考虑时间价值将开发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更有利
3.5企业流转税的税收筹划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完善了我国税务改革机制,构建了一个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营改增之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率为6%,虽然比原来多交了一个百分点,不过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外购材料、设备等进项税中进行抵扣,可以有效地解决高新技术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另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服务等业务,在营业税下,不存在抵扣优惠,按照5%计税,“营改增”后,这些技术咨询等服务业则可以免税。“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对我国完善财税体制有着长远的意义。流转税税制的改革,不仅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本身有影响,对其上下游企业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影响着产业链的整体发展,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巨大空间
3.6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3.6.1内部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内部采取总分公司形式或者母子公司形式成为了重要问题,即内部层次,这是公司组织形式的首要层次。设立分支机构的再投资是一个为扩展业务、扩大规模而言非常重要的渠道,使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问题成为公司发展的转折点,但在任何情况下,作为一个企业,企业的利润呈上升趋势才是我们应当注重的。
子公司是指在母公司有效控制下的下属公司或是由母公司间接或直接控制的众多公司中的一间公司。分公司其存在是以作为公司分支机构的形式,其在税法的定义中,往往类似于常设机构。子公司享受优惠税率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并且享有独立法人的身份,然而对于分公司而言,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在地区性的税收优惠上便很难产生相应优势。但是分公司也并非一无是处,其接受总公司的统一管理,那么也应当由其总公司进行统一的核算盈亏以及统一缴纳税款,当存在盈亏时,也是以在总分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抵扣之后的数额为基数。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认可的开发区中的,已经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则其应选择总分公司形式;若高新技术企业未存在于国家认可的开发区中,又或者原企业未能归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其在认可区域内应当选择母子公司形式,那样才可以享受区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也让母子公司内部的利润转移更加有深度。
当然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时候,想要减轻税负也可以通过将分公司和子公司进行转换。普遍来讲,若一个母公司创设一个分公司,使其在高科技开发区内,那么不仅企业所增加的成本可以用于递减总公司利润,而且初始经营阶段所出现的亏本在进行汇总时可以适当削减母公司应纳税款。当分公司步入正轨开始存在盈余的时候,再转换为子公司。
3.6.2外部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在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一般而言,国际上是将企业组织形式划分为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样划分的依据则来自种种的财产组织形式以及权威的法律责任权限。在法律上,公司企业是属于法人企业的,以出资额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归属于自然人企业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其出资者需要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公司企业是区别于其他两种企业来缴纳税款的,公司所获得的营业利润应当在企业环节征收税款,投资者分配到的利润或股息,还需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按照每个人的利益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我国从二十一世纪初就已经比照个体工商户,采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相应档次的个人所得税。
1不超过15000元的5%0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75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375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975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14750
(表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针对大企业,其一般都采用公司制,因为其规模大,管理水平需求高,经营风险也更大,若采取其它两种形式,也许无法适应企业的长期运转(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股东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表二)。
性质企业所得税税率股东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综合税率
公司制高新技术企业15%20%32%
(表二: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股东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而对于风险和规模都相对较小的企业而言,一般都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不仅管理难度上面较小,而且合伙企业在征税方面,避免了重复征税。但是对于我们所探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同样适用?对于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公司制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我国存在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多为小规模,对其真的就可以简单地选择合伙制?
假设刘某和陈某成了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性质为合伙企业,各自拥有50%的投资比例。在2014年度,其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那么每个人都应纳税收入则为100万元。
那么对于现行的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其应缴纳的税金数额应当为(100*35%-1.475)*2=67.05万元。
而对于采用企业制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其应当缴纳的税金数额为200*15%=30万元。所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选择合伙制有时候将面临高更税费负担,所以我们更应该针对组织形式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在我国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一系列优惠,以激励其发展,但适用性窄,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单纯地选择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很可能就意味着需要放弃优惠条件,那税负在这样的情况下还会低于公司制吗?其次,人力资本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支撑,所以其员工待遇一般较高,那么个人所得税也将处于一个较高层次,若仍采取合伙制,那么在相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下依旧是很高的税率,但此时若采取公司制的税后分红,只以20%的固定税率,那么对于收入较高的人,其税负压力较小。
4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的建议
4.1提高意识,增强素质
高新技术企业应站在企业管理层角度来关注税收筹划,从而在提高纳税人税收筹划意
识的同时增强其业务技能和素质。企业的管理模式在某一层面上取决于其领导团队的管理思维意识,在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应当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学习税收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引进高素质人才专门研究和管理本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不断改善本企业的税收筹划模式,找到相对应的优化策略。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有目的性地建立相关职责部门来全局性统筹。不同阶段的不同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企业的涉税情况也是不同的,那么企业更应当使用高业务素质的团队来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4.2把握当下税收政策
以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的目的地学习各项税收政策,并合理预测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企业应当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税收筹划的相关方案,而且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正面认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其适用范围都应是我们所了解的,因为企业在营改增的时期,在完善税收筹划同时,还要研究营改增带来的具体变化、以及企业的纳税工作,然后利用增值税的特点和企业在营改增时期的特点来合理地开展税收筹划的工作。从企业微观角度来讲,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更好的沟通,来掌握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的新趋势,根据这些信息来调整相应筹划策略,使其更加公道可行。
4.3设计税收筹划策略
在关注企业长久利益以及整体效益的前提下,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策略。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必须是企业整体业务而涉及到的税收相关业务,相对应的,企业就不可以只单纯地将某一税种的税费或某一时段的税费较低作为考虑目标。只有将整体税负作为涉及税收筹划策略的出发点,才能较为具体全面地考虑企业整体税负情况,并且有利于企业对于企业整体目标的改进,从而涉及出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的优化策略,在这个长期目标下,企业的短期税收筹划是与企业价值最大化背道而驰的。
4.4合理规避风险
应当利用税收筹划来合理地规避风险。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全面性和具体性,纳税人必须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存在的经济活动,针对各个时段的各个业务,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优势,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体系,从而使得税收筹划工作更加规范化,这样也有利于企业降低相应的税收成本,从而激励企业达成价值最大化。
结论
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要结合自身特色,抓住“营改增”带来的有利条件,进一步改善自己的经营理念和模式。新税法中的实施条例中的税率以及范围的优惠,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成本大大降低,这也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在某一程度上的新发展,增强了其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力。当然,在政策支持的条件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认识税收,熟知税收,运用税收,在合理合法地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因此我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我国税法的调整以及今后变动趋势应当有一定应变能力,在加大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的同时,要将企业战略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相结合,,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具有统筹性。另外,每个高新技术企业所对应的税收情况不同,因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把握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这个大方向上,调整各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工作,对症下药,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具有更强的多元性和多样化。
当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涉及学科较广,对于综合运用,我国在知识素养以及能力水平等诸多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我国应将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加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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