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沿线国家海洋合作开发机制对中国南海的启示

当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MOOC)及其相应平台以势如破竹之势,席卷线上教育领域之时,教育界与学术界、互联网界都曾预言,MOOC将改变教育,并最终改变世界。然而,MOOC热潮退去后,其课程完成率低,授课内容伸缩性差,师生缺乏互动等问题凸显。因此,作为MOOC存

  一、各国海洋合作开发机制的现状

  海洋是国家经济高品质高水平发展的关键领域,现在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支撑点。目前,国际海上合作开发是各国应对跨境地区或争议地区资源开发问题的主要选择。例如,为了开发北海油田,英国和挪威两国先是达成了划定北海大陆架的协议,后来又达成了海洋合作开发协议。这些法规,是国家进行海洋资源开发的主要手段,也是处理各项争议事务的法律依据。[[[]谌明.搞好对外合作,加快开发我国海上石油资源——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J].国际贸易,1982(05):8-10.]]除此之外,冰岛与挪威在1981年正式签署了划定扬马延岛边界线的协定,这代表冰岛与挪威签署了能源开发协定,并且,双方还确定了合作发展的领域。塞内加尔和几内亚比绍也在1993年签署了一项关于合作开发石油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协定。[[[]魏欣.国际海洋能源合作开发争端解决机制探析[D].西北大学,2014.]]
  同时,在1949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地中海渔业一般委员会的协议》负责管理地中海的资源。197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又召开了全权代表会议,目的是防止地中海污染,该会议通过了《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的公约》[该公约又称《巴塞罗那公约》]和关于控制石油和有害物质的污染以及预防废物倾倒造成的污染的两个议定书;在这之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又通过了五个议定书。这些颁布的公约和协议为地中海国家开展环境保护与海洋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东盟地区,东盟国家通过东盟地区论坛[东盟地区论坛是亚太地区主要的官方多边安全对话与合作平台,每年轮流在东盟xxxx国举行外长会议,截至2019年1月已举行25届外长会。](ARF)积极讨论海洋合作开发问题,该论坛是东盟领导下亚太地区第一个正式合作机制,海上合作是论坛讨论内容十分重要的一部分。[[[]郭箫.中国—东盟海洋合作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8.]]例如,1、2010年7月,第一届东盟海事论坛会议[东盟海事论坛侧重讨论东盟内部互联互通、海上安全、搜救遇险船舶与船员等议题。它是一个双轨论坛,它的目标是为东盟决策机构及东盟系列首脑会议提供“民间共识”。](AMF)在印尼召开;2、东盟海事论坛扩大会议[菲律宾外交部副部长巴西里奥主持召开了首届东盟海事论坛扩大会议。来自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新西兰、俄罗斯、韩国、X的XX官员和学者参与讨论。](EAMF)在2012年召开,在此次会议上,X提出将东盟海事论坛扩大化、制度化的倡议,使其不只局限于东盟领域内;3、2005年,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ACMCM)成立,该机制主要讨论中国与东盟共同关心的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为拓宽中国与东盟的海事合作领域做出了巨大贡献;4、中国与东盟在2001年成立交通部长级会议机制,该机制确定由XX接手管理双方的海洋合作。
  中国也严格遵守国际惯例,面对于有争议的区域的海洋资源的开发,我国一贯主张争议国家互不干涉、互相协作、共同开发。

  二、北海沿岸海洋开发合作的国际机制

  (一)北海海洋开发合作的国际法律文件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最基础的条文和依据。到目前为止,《公约》是关于保护海洋环境责任的最权威和最全面的多边协定,它同其框架内的执行协定一起构成了一个保护海洋环境的全面国际法律制度。《公约》致力于促进国际海洋合作,特别是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公约》的第122条是有关于“闭海和半闭海”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为闭海和半闭海区域沿岸的国家进行海洋资源合作开发提供了制度参考,该规定提倡成立海洋合作开发的国际组织,通过国际组织从科学考察、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开发三个方面开展海洋开发合作。以及第197条规定了全球或区域海洋合作开发对于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明确了以合作的形式保护海洋环境的制度性框架。
  2.《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宪章》特别强调,国家对其国内的自然资源、财产和经济活动都有完全的永久主权。这些主权不仅包括占有、使用和留置的权利,还包括在其管辖范围内管理外国资产的权利,该资产有权被国有化、征收或征用,但必须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补偿。除此之外,在国家间的经贸活动中,国家的主权是完全平等和不容他国侵犯的。《宪章》鼓励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主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开展经济合作,大力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提高其经济发展水平。
  3.《国际法原则宣言》
  《国际法原则宣言》[全称是《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是在1970年由联合国大会全体一致通过的,其中确定的七项原则,为维持国际局势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各国友好合作奠定基础,也为国际海洋合作开发创造了十分充分和利与其发展的条件。

  (二)北海海洋开发合作的国际机构

  1.XX间海洋学委员会(IOC)
  XX间海洋学委员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下属委员会,其目标是通过考察,为人类扩展关于海洋自然现象和海洋中各种资源的知识。XX间海洋委员会与许多XX和机构合作,进行海洋天气、资源、地图、环境污染等调查相关的研究。委员会的各个成员国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海洋科学调查,通过委员会进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各个成员国对海洋的认知。
  2.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SCOR)
  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的上属机构是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它以组织各国进行海洋国际科学研究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的研究范围涵盖许多不同的内容,并且经常与许多民间团体和民间机构联合发起各种海洋科学合作研究,通过举办海洋专题讨论会以及出版相关会议记录来促进海洋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交换并汇编收集而来的海洋数据整合海洋学标准。
  3.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ICES)
  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是以协调与促进北大西洋地区海洋研究为目的,负责协调和推动海洋科学考察进行的一个国际组织。1968年,形成"北海波浪分析联合方案(JONSWAP)”,该方案由法国、加拿大、荷兰、丹麦、联邦德国、X和英国合作形成,该计划旨在适应北海开发的需要,在这一计划中,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通过观测数据得到了2500个转化的波浪谱,为北海的合作开发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4.欧盟委员会
  根据欧洲“2020战略”,欧盟委员会为了协调北海沿岸国家的海洋开发政策和相关规定,设立了海洋与渔业委员。海洋和渔业委员会以发展欧洲海洋经济为目的,保证欧盟海产品供应充足,保护欧洲海洋环境,将渔业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推动沿海地区的积极稳定发展。《欧盟综合海洋政策绿皮书》《欧盟海洋综合政策实施指南》《欧盟海洋综合政策蓝皮书》是欧盟海洋战略发展的三大基础,其中特别涉及到以海洋发展带动经济增长的理念,坚持海洋经济通过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进行开发和发展,促进欧洲海洋资源合作开发和北海沿岸国家海洋经济复苏。[[[]王义桅.新“海洋观”与中欧海洋合作[N].中国海洋报,2014-07-14(003).]]

  三、北海沿线国家海洋合作典型实例

  (一)挪威与冰岛在扬马延岛海域的合作开发

  挪威与冰岛在上世纪初就在扬马延岛是否能够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起过争议,双方通过谈判在1980年划分了扬马延岛的专属经济区和渔业资源。但后来,双方又在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产生争端,于是,将这一争议提交到了两国共同建立的调解委员会解决,最后根据调解委员会的提议,达成了《冰岛——挪威:关于冰岛和扬马延岛之间大陆架协定》。冰岛和挪威两国约定了一个双方合作开发的区域,在这个区域采用联合经营的模式进行油气资源的开发。尽管在1993年,国际法院对扬马延岛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做出了判决,冷战期间,双方曾通过这项协定,适当地控制了两国之间关于扬马延岛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争端。在挪威和冰岛之间关于扬马延岛周围海洋划界的争端中,主要是关于该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方法问题。挪威和冰岛共同开发的管理机构是在协调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经营机构,因此它们使用联合经营模式。
  当前,国际合作主要以联合经营模式为基础,以超国家管理模式为辅。在联合经营模式中,每个地区都采用单一的法律制度,国家具有授予许可的实质性权力,具体经营是租赁者的责任,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用于联合开发。但是,建立一个协调所有这些问题的机构需要各国之间达成协议,这十分麻烦和难以协调。因此,在实践中,各国往往根据自身需求采取不同的发展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合作发展协议。[[[]薛桂芳.“一带一路”视阈下中国-东盟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J].政法论丛,2019(06):74-87.]]

  (二)支持和鼓励数据共享

  从海洋安全角度看,北海沿岸国家和相关研究所建立数据共建共享平台,即“共同海洋监测系统”。这有助于北海沿岸国家实施渔业、海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监测和管理活动。

  (三)优先以调解的方法解决争端

  在冰岛和挪威在扬马延岛的争端中,双方的合作开发协议规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优先谈判和协商达成协议,但如果意见不能统一,这一争端可以指一个特定的调解委员会提交,这里的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三人组成的委员会,成员由双方指定的代表。应当指出,当争端处于调解阶段时,双方原则上应停止在有争议海域的一切勘探和开发活动,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必须开发这些活动。

  四、我国与他国在中国南海的合作机制

  (一)南海海洋合作开发现状

  中国南海海洋环境复杂,岛屿众多,海洋中石油、生物资源、天然气十分丰富,但是由于半闭海[闭海、半闭海海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的地理环境,水体交换在南海这片海域十分缓慢,它很容易被外来水体污染,受到污染后,污染物在海水中不容易扩散,海洋环境易受侵袭。多年来,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以及各方解决环境问题的意愿,加上南海周边许多国家以依赖海洋资源开发为主要发展手段,对于南海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产生了许多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问题。自1970年代以来,国际海事法律制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是《公约》的制定和在国际海洋合作领域的应用,中国南海的地缘政治环境变得越来越难以把控,产生许多岛屿和岛礁主权问题以及海洋界线划分争端,专注于生物资源与矿产资源的争端也日益加剧。
  例如,2019年发生的中越万安滩事件,万安滩,是我国南沙群岛的最西端,也是南海九段线最西边的地方。自2019年5月以来,越南严重侵害中国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南海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对此中国派出了数驾军舰、海警船和运输机来阻止越南在南海万安滩附近海域的开采行为。越南多次提到中国的调查舰队在南海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的挖掘工作,并主张中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根据《公约》规定“群岛”包括岛礁和与之的相连的水域,所以万安滩属于中国南沙群岛的一部分。即使是万安滩的个别岛屿和暗礁,其水域范围也在南威岛200海里的水域范围以内。因此,越南单方面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开发的海域是中国主张管辖权和主权的海域。它不能被算作是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是中越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重叠区域。即使有关海域被认为是中越争议海域,越南单方面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行为也违反了《公约》对争议海域各方应尽的义务和保持的界限的规定。《公约》的第74和第83条规定,争端各方“应尽自己最大全力作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安排”。从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角度看,那些永久改变海洋环境的单方活动,特别是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将被视为违反上述公约义务。
  近年来,中国的海洋产业发展成果显著,形势一片大好。从经济产出的角度来看,海洋经济产出的三大经济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显示出一个逐年增加的势态;从产业结构看,目前海洋产业结构已经呈现出三二一的格局,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前景呈现出越来越好的态势。尤其是XXXxxxx确定“海洋强国”方针以来,我国与许多国家的石油公司合作,完成了地球物理普查,其中包括了南黄海和南海42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同时,与法国、日本合作,在北部湾、渤海部分海域分别开展勘探开发工作,进展顺利。[谌明.搞好对外合作,加快开发我国海上石油资源——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J].国际贸易,1982(05):8-10.
北海沿线国家海洋合作开发机制对中国南海的启示

  (二)南海海洋合作机制

  1.南海海洋合作开发法律文件
  2000年12月25日,越南xxxx访问中国,在此期间,中国和越南双方达成了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的共识,秉着互利互信的原则,双方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和《中越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这两个协定的签署为增进了双方的海上合作互信和稳定了南海海域的和平奠定基础。随后,中国在颁布的《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6-2020)》中圈定南海和与南海相接的印度洋、太平洋的部分海域作为南海合作开发的主要区域,计划利用各种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及其框架资源,积极深化国际合作,成立国际组织,促成国际项目,不仅如此,中国XX还积极提供海洋奖学金,积极推进海洋合作项目稳步推进。
  除此之外,南海周边国家之间形成了许多区域性“软法”文件,如《南海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一宣言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对维护中国主权权益,保持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增进中国与东盟互信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保护和开发东亚海与海岸行动计划》[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发布《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EB/OL].http://www.soa.gov.cn/xw/dfdwdt/jgbm_155/201611/t20161108_53692.html,2011-11-08]《南海行为准则》[“南海行为准则”是对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推进和落实。该准则正在制定中,我国对条件成熟时探讨制定“南海行为准则”持开放态度,愿同东盟国家积极推进落实《宣言》进程,开展务实合作,同时着手探讨制订“南海行为准则”。]等等,这些“软法”性文件为区域海洋合作开发提供了原则性指导。
  2.南海海洋开发合作的机构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它充分体现了联合国的环境意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74年启动了推动了南海环境保护的合作的“东亚海区域海洋行动计划”,该计划属于联合国全球保护闭海和半闭海海洋环境的“区域海洋项目”之一。上个世纪80年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还启动了海洋环境评估项目,包括对南海污染物的评估和人类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的大小评估,该项目为管理海洋环境污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保护南海环境的条件。其下设的东亚海洋协调机构负责管理资金和项目的执行,日常通过项目培训和学术研讨会等方式,致力于提高其成员国和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积累了南海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缔结,促进了南海沿岸各国的进一步海洋环境保护合作。

  五、中国南海合作开发可能面临的问题

  (一)南海各方开展区域合作的政治差异明显,难以统一各方意愿

  自2009年以后,南海争端日益明显,随着周边国家加大对南海海域资源的开发力度,以及X、日本、印度等国强行介入南海复杂的争端当中,部分南海海域的主权争议和划界争端日益严重。日益紧张的南海局势加剧了南海区域合作的困难和障碍,出现了渔民捕鱼面积不确定、渔业纠纷的加剧等问题。
  1、南海各方对区域内的合作持不同政治态度
  南海区域周边有九个国家,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下差异,各国政治互信不足严重影响中国南海海洋合作开发质量提升。例如,印尼知识界认为,“一带一路”计划是我国“新殖民主义”的一环,对“一带一路”计划大多持谨慎或批判态度。不仅如此,这种态度在其他东盟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极大地限制了中国与邻国在南海的合作。
  2、缺乏区域合作的内部主导力量,合作推动力不足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是南海海洋资源合作开发的主要推进者,但是南海区域合作的推动仍然需要南海内部各方的配合与合作。由于南海诸方对成立海洋合作机构和组织的发展保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目前在促进资本、技术、影响力等方面没有国内主导力量,这对南海的区域合作和开发进程影响非常大。

  (二)南海欠缺海洋合作开发的法律机制,区域合作缺乏法律约束力

  现在,南海区域缺乏良好的区域公约和完备的法律实施机构,合作的相关法律机制尚仍未健全和发展。虽然,南海周边国家自《公约》通过以来已经签署了很多海洋合作的双边协议,例如,中国和印尼签署的《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和菲律宾签署的《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国和东盟各方为表明南海各方在南海海域进行合作的意愿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但是,现阶段南海的合作大多仍是以双边协议为连接合作的桥梁,像《宣言》这样的文件只是一个多边性倡导性的文件,它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所以缺乏强制力。
  南海属于典型的半闭海海域,半闭海海域沿岸国家的海洋活动会对其他沿岸国水域的海洋环境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依据《公约》第123条的要求,闭海或半闭海海域周边国家应该互相合作,履行保护海洋环境义务,对他国负责。但是,《公约》是一种全球性规则,最终目的是为了平衡国际社会的各种利益,其中的规定的内容更侧重全局化、全球性的问题,在涉及像南海这样半闭海的海洋环境合作治理这种特定区域、特定情形的情况下,往往只能发挥发挥框架性作用,而没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因此,目前南海由于缺乏区域性公约,现阶段的区域合作处于一种自发和无序的状态。各计划、项目、组织之间缺乏沟通,造成了许多资金和人员的浪费和短缺,南海海域的区域合作在法律层面目前缺乏系统性,呈现出片面化和“软法”的特征,建立健全法律机制亟需提上日程。

  (三)敏感领域的海洋合作还有待深化

  由于中国与东盟有关国家之间的互信度不高,南海周边的一些国家担心与中国合作会有“经济渗透”,从而引发相应的政治风险。就现在的形势来看,中国与南海诸方的合作主要集中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文化交流等敏感度较低的领域。在安全保障领域,特别是在保密性高的传统安全保障领域,合作仍然非常有限。在海洋经济合作领域,中国与南海诸方的合作基本上局限于渔业开发等领域,尚未涉足海洋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和勘探等较为敏感的领域。
  所以,在增进整体互信的同时,不断推进中国与南海各方在更敏感领域的合作,应成为各方共同努力的方向。

  (四)合作当事国之间就合作开发协议产生的争端

  国与国之间海洋的合作开发的争议基本都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一个问题是,两国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的适用与解释。通常会在合作开发的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争端,比如,协议适用的对象、方式或条件,税收权与管辖权的分配,以及协议的解释和补充修改。这些必须在合作开发协议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在未来的开发过程中出现相关的异议。另一个问题是,各国国内立法、法规的限制,例如中菲在南海区域的争端,菲律宾总统2009年在国内颁布了《领海基线法》,该《领海基线法》将我国的南沙群岛一部分岛屿,尤其是黄岩岛划为菲律宾自己的领土,中方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和抗议。菲律宾总统单方面向欸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提起的仲裁严重违反国际法规定,中方不接受、不承认,这样的最终裁决是无效的。

  (五)开发机构与承包商之间的矛盾

  在联合经营模式中,开发机构是新成立的联合经营企业;在超国家运作模式中,开发机构是由两国代表组成的联合行政机构,在合作发展的各个问题上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在代理模式下,开发机构成为了一个特定的国家。一般开发机构和承包商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形式的合同,但一般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许可合同和合同制合同。在这种许可制度下,双方在租金支付、发放许可、税收和费用收取、特许权使用等方面通常会发生纠纷。例如,在开发机构颁发许可证之后,由于一些不合理的原因,许可证被单方面撤回,这严重影响了承包商的业务活动。
  一般来说,在合作开发中,先由当事国成立专门的开发机构,对相关海域的开发进行管理。开发机构主要由有关国家组成,代表国家行使一些主权权利。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它的地位相当于国家,负有一定的国家责任。与此相反,承包商通常是普通的跨国企业,是私人权利的主体。因此,相对于国家而言,他们是弱势的。如因某种原因,当事国在许可期内单方面撤销海域资源开采权,将给原依法取得许可的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六、南海海洋合作开发解决之道

  1、深化双边关系,从增强政治互信和经济互动入手,推动海洋资源合作开发
  我国可以依托《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和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以及中国—东盟国家海洋合作论坛等专门性的海洋合作机构,发挥其纽带作用,进一步推进合作各方的沟通与洽谈,推动海洋合作的发展。秉承“一带一路”计划开放包容、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原则,增强政治互信和经济互动,进而推动南海合作开发。
  2、完善相关法律机制
  中国在与各方开展南海合作时,应鼓励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积极参与、自愿接受和完善现有规范和标准,影响其他国家的海洋合作开发的意愿和行为。细化海洋合作规范,强化双边或多边的制度和合作法律框架。比如可以通过海洋发展交流会向缺乏经验的国家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帮助它们完善金融治理法律体系。
  对于各国已经达成共识、不涉及敏感话题的国内问题,可以举办区域合作会议,对于重大海洋合作开发问题,制定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安全和海洋能源开发的会议议题,细化讨论与交流。[[[]罗传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下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法律机制的完善[J].太平洋学报,2016,(04):1-11.]]在充分合作交流的基础上,促成各方谈判,达成多边协议,甚至区域性公约,以条约的形式将各方合作的权力义务内容进行确立,形成系统性、条约化、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摆脱现有的碎片化和“软法”的特点。
  3、做出合理安排,分阶段促成从低敏领域向高敏领域的合作
  分阶段,逐步推动海洋区域合作,从渔业领域的合作开发入手,继而发展到海洋环境保护合作领域,最后再到海洋能源合作开发。渔业领域的合作,首先,我们必须制定和改善管理渔业合作的基本方案,健全渔业合作的法律机制,并形成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第二,时机成熟时,建立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诸方合作制定一个共同的、具有普适性的南海渔业政策,进行海洋渔业资源全面综合管理。
  在完成上述合作后,从渔业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出发,在符合国际法规则和保证沿海国家的共同关切和共同需要出发下,逐步发展和完善海上旅游、海上搜救、海难救援等领域的合作,实现海上能源联合开发。[[[]张颖.半闭海制度对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的启示[J].学术论坛,2016,(06):68-73.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Ocean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 the Countries along the North Sea to the South China Sea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The ocean is an important field of high-quality and high-level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and has now become a new support point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The rational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 urgently requires us to create new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to quickly adapt to new changes in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This article uses the oceanic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 the countries along the North Sea as a reference to systematically analyze the practices,established institutions and 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 and laws of the countries along the North Sea in the process of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marine resources.To carry out the problems of marin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it clearly pointed out the importance of building a high-level,rich in content,reasonable operation,and in line with national conditions,establishing a coordination an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that is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and improving the exter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for China to build a strong marine country.
  Key words:Marin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Dispute Resolution;South China Sea;Marine development mechanism
  4、合作当事国之间就合作开发协议产生的争端解决
  关于海洋能源共同开发的国家之间的纠纷大部分都与国际法有关,这与两国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的解释和适用有非常大的关系。要解决这样的纠纷,主要有两种方法。一个是政治方法,另一个是法律方法。前者主要是外交谈判和调查及协调,后者包括仲裁、诉讼和ADR。
  在通常的情况下,协商、谈判、协调都是不包括机构的争端解决方法,其程序简单快捷。适用于这两种方法的一般是共同开发协定、石油合同以及相关人员共同选择的法律。相反,仲裁、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机构裁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更加繁琐和严格。在仲裁中,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共同开发协议或者发生纠纷后,一致决定向仲裁机构提出纠纷。将这些方法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争端各方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解决方案,更好的解决了海洋能源合作与开发引起的各种争端,确保合作顺利进展。
  5、开发机构与开发承包商之间的争端解决
  这种纷争的当事人,一方是具有特定XX代表功能的开发机构,另一方当事人是公司法人——尽管如此,双方在合同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双方之间发生纠纷,推荐仲裁的方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内仲裁庭都能接受这个案件。因此,处理投资纠纷的机构,例如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更能妥善的解决这中仲裁事件。
  6、南海各方协商设立高层次的、专门性的海洋合作开发机制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与南海各方海洋资源合作开发的发展,南海合作的所有当事方都可以在实务层面上讨论建立特殊的海事合作机制,共同制定海事合作计划这两个层面的海洋合作机制可能会带来以下方面的不同:首先,制定南海海上合作战略规划,明确南海海上合作目的、方向、合作顺序和实施路径;第二,协调南海海事合作所有领域和部门的海事合作,使中国南海海事合作能够充分发挥其效果;第三,基于所有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对中国南海海事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第四,积极促进中国南海海洋合作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的进行,并对相关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第五,中国持续与南海各方在海洋合作开发的沟通与交流。
  南海的问题十分复杂,不仅南海诸方主体众多,而且目前情况的复杂。我国一贯坚持独立自主、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海洋合作开发原则来应对南海问题。南海诸方在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之后,一些南海周边国家不顾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南海海域单方面开采资源,甚至派遣公务船栏截、处罚、关押我国在南海相关海域正常作业的渔民,对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关系产生了相当恶劣的影响,严重违反了《宣言》精神。笔者认为,南海要通过分阶段逐步合作开发才能解决问题。在未来的共同开发过程中,要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前提,以互利双方为目标,中国与南海诸方之间的共同开发先建立共同管理合作开发事务的机构。由于国家间的差异和纠纷,应招聘负责人和采用适当的合作开发模式,对合作开发问题共同讨论,配置不同主体之间的争端的争端解决方法和方案。

  [参考文献]

  []谌明.搞好对外合作,加快开发我国海上石油资源——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J].国际贸易,1982(05):8-10.
  []魏欣.国际海洋能源合作开发争端解决机制探析[D].西北大学,2014.
  []郭箫.中国—东盟海洋合作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8.
  []王义桅.新“海洋观”与中欧海洋合作[N].中国海洋报,2014-07-14(003).
  []薛桂芳.“一带一路”视阈下中国-东盟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J].政法论丛,2019(06):74-87.
  []罗传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下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法律机制的完善[J].太平洋学报,2016,(04):1-11.
  []张颖.半闭海制度对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的启示[J].学术论坛,2016,(06):68-73.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Ocean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 the Countries along the North Sea to the South China Sea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The ocean is an important field of high-quality and high-level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and has now become a new support point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The rational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 urgently requires us to create new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to quickly adapt to new changes in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This article uses the oceanic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 the countries along the North Sea as a reference to systematically analyze the practices,established institutions and 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 and laws of the countries along the North Sea in the process of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marine resources.To carry out the problems of marin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it clearly pointed out the importance of building a high-level,rich in content,reasonable operation,and in line with national conditions,establishing a coordination an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that is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and improving the exter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for China to build a strong marine country.
  Key words:Marin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Dispute Resolution;South China Sea;Marine development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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