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目前学者对于反兴奋剂制度建构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很多研究。但是,针对我国反兴奋剂制度建构现状的调查并不是很多。因此,本研究将使用公共管理制度变迁的理论来分析中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演变及其具体的管理体制的机制,为相关部门的反兴奋剂管理提供理论支持。迄今为止,从整个国际社会对反兴奋剂制度建构问题的态度和具体行动都经过了长时间的探索和反复,在很多问题上包括职责分工到目标的确定以及监督的实施,经过反复探索后形成了自己完整的管理体系。尽管中国对反兴奋剂制度建构工作问题关注很晚,但是,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和中国反兴奋剂管理体系的发展,兴奋剂的使用和反兴奋剂斗争的事业都有很多新现象,新情况。反兴奋剂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发展必须符合其固有的发展逻辑。通过深入分析中国反兴奋剂管理体系的演变,客观评估中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现状,准确把握中国反兴奋剂制度变革的路径,及时总结中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改革的经验和理论体系,在中国体育管理实践中得到应用,得到了官方的重视和有效利用,促进了体育事业有序发展,它加速了中国体育管理体制的转变,也促进了中国体育向体育强国的转变,更好的使中国体育国际化发展。
二、我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我国反兴奋剂制度的建立
中国开始学习西方体育训练方法后,并开始引进外国教练来中国执教。我国在某些项目里形成了很多有竞争力的竞技团队,再加上“金牌优先”等因素的影响,国内兴奋剂问题是变得越来越严重。为了应对兴奋剂对中国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威胁,我国XX着手成立相关检测机构。
1992年成立了专门的反兴奋剂管理机构,并在国家体育委员会内部初步建立了多部门协调的反兴奋剂管理体系。在此期间,中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得到了明确提出:最终负责的部门是国家体委,而具体实施的部门是国家奥委会。而从人员构成方面进行分析,成员是国家体育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而且分工上还结合其职能机关安排了实际的工作。1995年,中国体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加速了我国相关体系的完备,使很多现实问题有法可依。
2007年5月10日,中央编制办公室正式批准设立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这也意味着我国反兴奋剂事业走上正轨。同年11月,该中心正式挂牌成立[邹新娴.我国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演变与发展研究.北京体育大学,2013.]。该部门设有六个下层机关。之后,xxxx对兴奋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专门控制。兴奋剂管理系统是:国家体育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组织反兴奋剂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中国的反兴奋剂中心已经实施了这一措施。
(二)我国发兴奋剂制度的主要特征
1.制度变迁的强制性
与诱制性变迁的主体不同,强制性变迁是将国家(XX)作为制度性变化的主体。从我国相关管理体制的发展情况来分析,国家的强力推动体现在方方面面,从另一方面,也就是诱发导致变革则基本没有。不管是检测中心还是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成立,都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存在。这体现了我国是XX主导的的供应驱动型变化。作为系统的强制性供应机构,国家的措施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相关体制的格局和未来。国家的机构供给受到其有限的理性和多重目标的制约。它没有根据系统是否平衡和是否需要而完全决定系统创新,而是寻求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中的最优解。目前强制性变更节省了该制度变更的时间和成本,但是该制度变更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表现是最大的,但是因为相关利益集团贯穿在整个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他们始终是被动的接受者,这有时会使系统很难有效地实现其目标。
2.制度变迁的渐进性
从制度变更的速度和过程两方面来看,它应当有两种基本的类型:平缓渐进和突然激进,平缓渐进是指相对稳定的过渡过程,是新旧制度之间较好的过渡。突然激进式变更是指采取决定性手段,打破旧的制度,建立完全新的体制和规范。
从制度设置的角度回顾中国的反兴奋剂管理体系的发展,新系统和旧系统之间的连接相对平滑,过程相对稳定,这是一个逐渐的系统更改。从研究意义上看,制度的真正变迁和完善的过程一定是落后于现状的改变速度的。
3.制度变迁的时滞性
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XX机关发生了很多改革,特别是某些体育主管部门。中国体育总局本着简化、统一、实效的原则,取消了原国家体育委员会负责竞技体育的四个体育部门,建立了十多个体育管理中心,有力地推动了体育事业的改革。但与此同时,反兴奋剂也有着政治和事务不分家的缺陷。随着兴奋剂滥用问题的日益严重,相关职能部门仍参与大量无关工作,有关部门的工作能力有待提高,根本没有解决缺乏管理的问题,这大大减缓了XX机构的改革。
与国外成熟的反兴奋剂管理体系作比较,我国的第三方反兴奋剂机构成立时间太短,尚不存在处理运动员兴奋剂使用问题的仲裁机构,以及分散的制衡机制,执法和监督机制还远远没有形成,制度变迁、机构变革的时滞性更加突出。
(三)我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中的主要成就[邹新娴.我国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演变与发展研究.北京体育大学,2013.]
1.管理体系逐渐完善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的反兴奋剂管理体系无事可做的局面已经大为改观。现在的体育主管部门全权掌控了中国的大部分反兴奋剂行动。反兴奋剂中心,国家体育和社会组织,地方XX以及所有有关部门合作,采取了综合管理措施,以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反兴奋剂管理体系。该系统集成了兴奋剂检查、测试、食品和药物测试、教育、外汇和质量控制的制定。它不断加强了中国的反兴奋剂斗争,对我国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除了对运动员进行比赛中的兴奋剂检查外,该中心建立了一些信息处理系统,并且要求运动员必须如实申报个人信息。
我国的兴奋剂测量实验室已通过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测评,已有多年历史。这个实验室的条件符合最严苛的世界级标准。体现了科学性和进步性。并且是体育当局唯一确定的国家兴奋剂检测机构。该实验室执行由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其他国际体育组织委托的许多国内和国际任务。反兴奋剂组织通过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进行科学化、严格化、合法化的有效管理、监管,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
2.法律法规不断健全
改善反兴奋剂活动无法可依的局面是世界反兴奋剂活动发展到今天已经初步解决的问题。中国在建立合法的兴奋剂制度方面也取得了空前的进步。我国的XX和人民代表大会也通过研究商讨,制定了很多反兴奋剂方面的法律和制度,用来改变之前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我国也成功地形成了以《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为主干的反兴奋剂条例格局。这两部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出台均对肃清我国体育方面的不良风气、监督我国体育项目公平公正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可以说是意义深远、影响重大。
3.构建了教育体系,加强了综合治理
教育是预防滥用兴奋剂的源头办法。在控制该活动的管理方面,我国一贯以预防为主。教育的核心从基本常识到道德情操、违法后果。教育载体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完善,采用了兴奋剂资格运动员的录取制度,所有要进行竞赛的人员都需要认真学习有关的知识,并且对这些知识进行考核,在解决了知识的问题后,还需要在道德方面,比如进行宣誓、做出承诺。只有深入了解有关知识、具备相应的道德修养,才可以进入体育竞赛场进行竞赛。
同时,为认真贯彻执行《国际反兴奋剂公约》和其他有关反兴奋剂法律法规的规定,xxxx专门成立了各个部门的联席协调会议,深入研究兴奋剂控制问题。中央和地方应该通力协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保执行相关规定。第一个重点是建立协调机制和领导协调小组,总体把控全国的反兴奋剂情况。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与反兴奋剂有关的问题。第二个重点是清理全国毒品市场,特别是在北京奥运会、全运会期间,对奥运会、亚运会附近地区进行深入彻底的调查,并严肃处理非法生产毒品、兴奋剂的企业和犯罪分子。面对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公司、单位和个人的非法销售、买卖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毒品和兴奋剂,只有管好了进出口,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否则问题永远也无法根除。非法毒品和兴奋剂的出口,进入和流动有各种各样出乎意料的方式。第三个重点是要大力开展教育工作。必须让所有人认识到比赛的神圣性,反兴奋剂就是尊重自己、尊重对手、尊重比赛、尊重国家,在所有的运动员及教练中普及反兴奋剂意识,提高他们的反兴奋剂意识并增强他们兴奋剂使用后果的认知。滥用兴奋剂的根源就在于个别运动员有投机取巧的心理,对比赛地认知带有病态的偏执,过于重视比赛成绩,没有正确的比赛理念,也没有高尚的比赛精神,典型的利己主义者。所以我们要培养运动员重视平时训练、正确认识比赛成绩、培养高尚的比赛精神,要让运动员认识到我们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向着目标前进,这样的行为才是一名真正的运动员应当做到的。投机取巧只是一时的成功,而且很可能使运动员所有的努力付之一炬,得不偿失。只有运动员能够守住最后的底线,我们为比赛所做的所有工作和努力才不会付之东流,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作用。
4.扩大了对外交流,提升了国际地位[宋彬龄.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研究.湘潭大学,2013.]
在兴奋剂方面,不得不说,国外研究领先于我国,在该领域,我们要积极开展多边交流,与欧盟、北美、东盟等国家地区签署合作协议。通过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学习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才能改善了双方的反兴奋剂工作,促进了反兴奋剂业务的发展,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使各国的体育竞争更加公平公正。
三、我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梁乐颖.奥林匹克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研究.北京体育大学,2017]
(一)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有的反兴奋剂条例与规定是xxxx和其下属的体育总局两个XX部门颁布并且实施的,但这两个部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严格来说都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可见,中国的反兴奋剂制度效力式微,法律地位仍有待提高,无法有效地惩治迅速发展的兴奋剂违规行为。需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法律。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和XX规定中,对于违反兴奋剂条例的活动,可以对医生、运动员、公司或者涉事有关部门进行处罚,体现了对于从事兴奋剂活动的所有人或组织一视同仁的精神,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在此同时必须根据《管制通则》来对有关组织进行系统的调查,必须根据相关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对相关团体、部门或个人进行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进行判定,一定要准确判断问题到底是个人的责任还是集体的责任。只有责任找到了源头,处理、惩罚才不是一句空话法律才不是一纸空文,如果连责任人都不能明确,法律的执行就只能是空谈,永远无法落实。
中国反兴奋剂制度中的许多立法都很简洁,但同时也无法避免其中存在一些条文空白和缺乏科学性的缺点。当涉及刑法、民法或行政法时,此类问题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通常因权限无法明确而使法律难以贯彻执行,从而使它们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少能看到真正对于XX或者官方组织的法律出发,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法律层面的难题。我国关于反兴奋剂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反兴奋剂管理机构之间职责不明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有权力和责任对反兴奋剂进行管理的机构部门有体育总局、国家体育社会组织等等。在这里,参与兴奋剂调查的部门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反兴奋剂实验中心等等,而对于那些具体活动,或者说对于条例执行的细节和每个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尚无明文规定,目前部门之间尚不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若出现相关问题,谁也说不清楚谁将对此负责。如果调查结果存在差异,最终按哪个部门的调查结果处理,或者说交给哪个部门处理问题也不清楚。同时,有权对运动员和有关人员实施制裁的单位包括国家体育社会组织和国家综合体育组织。对于涉事运动员的处罚、禁赛等问题,两个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楚,更不清楚何时由国家体育社会组织做出决定,何时由国家综合体育组织决定。所以反兴奋剂管理机构之间职责不明,也是我国反兴奋剂制度构建过程中的一个大问题。
(三)兴奋剂检测程序透明度不够
如果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反兴奋剂组织的测试行为不当,或者由与运动员无关的其他原因导致兴奋剂检查呈阳性,运动员只能接受结果,无法对程序或者结果提出质问。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都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无辜的运动员。同时,中国的反兴奋剂制度并未明确定义被告的知情权。当被告获得兴奋剂检查的肯定结果时,他将面临诸如禁赛和罚款之类的惩罚,他甚至不会得到有关机构对禁赛的解释。为什么被告人的测试结果呈阳性?被告只能获得一个结果,而没有机会参与测试过程。如果在比赛前发现被告违反兴奋剂规定,他将直接失去参加比赛的机会。如果被告可以在正式取消比赛资格前之前获得信息,那么他可以为自己争取参加比赛的资格。与允许被告目击测试样品公开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比,中国反兴奋剂体系测试程序的透明度显然不足,现有的测试程序将把运动员排除在审判之门外。
(四)兴奋剂违规处罚标准混乱
由于各单位有权对运动员和相关人员(包括国家体育社会组织和国家综合体育组织)处以罚款,因此,两个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例如在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等等具体的处罚措施上有很多不同之处。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的情况下,中国兴奋剂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应依照《兴奋剂管制通则》的内容进行执法。但是,毕竟对不同体育单位的处罚和执行的最终决定权不是本身,而且两个单位对《兴奋剂管制通则》的很多制度细节的理解和判断有着很大的区别,尤其是在如何判断使用兴奋剂的细节上。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反兴奋剂制度很难对运动员施加公正和惩罚。兴奋剂违规处罚标准混乱,也是需要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兴奋剂违规者的上诉程序缺位
中国有关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与兴奋剂的斗争活动逐步走向法制化道路。其中涉及到了有关XX组织,医护人员,专业人士。只有对他们的行为有效监管,才能真正保护运动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会产生问题。作为法律要求,运动员的权利必须写在反兴奋剂制度的规定中。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才能体现其真实含义实现其真正价值。
现在XX相关部门认为,服用兴奋剂产生的有关争议应该利用体育仲裁进行处理。在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应该存在一个仲裁机构对争议事件进行最终的仲裁。遗憾的是,法律指定的体育仲裁机构并没有真正建立。运动员难以、甚至是无法维护自己应有的上诉权力,而监管部门的行为也没有一个最后的监督机制。他们的所作所为无人监督管理。因此,当运动员卷入此类纠纷时,他们通常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大多数运动员经常选择被动接受,其体育生涯可能就此结束,形成终生的遗憾。所以兴奋剂违规者的上诉程序缺位问题必须解决。
四、完善我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白旭盛.我国反兴奋剂政策变迁研究.北京体育大学,2014.]

(一)进一步建立反兴奋剂有关的法律体系
首先,国家反兴奋剂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在调查违反兴奋剂行为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时,应遵循哪些法律的具体规定。比如在有组织犯罪时,体育团体,体育监管部门和医疗护理人员违反兴奋剂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调查,且依法接受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吸毒行为,包括冰毒,摇头丸、卡芬太尼等物质,则可以明确指出具体参考文献《反兴奋剂条例》第六章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对在制造毒品的犯罪中涉及兴奋剂的毒品犯罪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然后,在其他的法律文件中,可以加入有关兴奋剂管理的协调性法规,中国在建立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之前就已经制定了许多和反兴奋剂斗争有关联的法律法规,其中法规有很多、也比较杂乱,其中的规定甚至可能存在矛盾之处,难以照应反兴奋剂体系。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反兴奋剂有关的法律体系,以进一步解决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
(二)理清反兴奋剂管理机构之间的责任[韩梦昕.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架构分析.北京体育大学,2016.]
应明确负责机构在反兴奋剂工作各个方面的责任。根据现行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承担最主要职能的是国家体育总局其次还有国家体育社会组织、国家体育赛事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运动会组织负责反兴奋剂的教育。而且,对于兴奋剂材料的监管主要是由最直接的反兴奋剂组织来处理。中国兴奋剂控制中心和其他委托实验室负责测试和报告兴奋剂样品的结果。如果,在发现了滥用兴奋剂的证据之后,反兴奋剂组织、国家体育社会组织和体育管理部门应该首先对于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为之后移送法律机关做好准备。如果涉事者或其他方对兴奋剂测试的结果提出异议,则国家兴奋剂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全面审查并重新确定情况。运动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的裁定有异议的,在申请听证时,由负责检查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负责及时举行听证会。当涉事者与其他嫌疑人员对最终决定感到不满时,应该建立临时设立的仲裁大会负责处理仲裁申请,给出最后仲裁。最后,对于违反兴奋剂的行为,国家体育社会组织和国家综合体育组织有责任予以处罚。
(三)増加兴奋剂检测程序的透明度
当运动员或有关单位不同意测试结果时,申请听证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没有违反规则或另一方违反了规则,并且,以防掺假,测试过程必须公开、合法,这也需要这些个人或组织提供关键的证据。所以,建立有关兴奋剂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増加兴奋剂检测程序的透明度很有必要。有关机构必须适当公开有关违禁使用兴奋剂或相关材料的听证会,以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大兴奋剂违规的处罚力度
对于运动员的处罚单位与有关人员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而导致的处罚不一致的问题,有两种解决方法。首先,在法律法规中,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罚,以确保在相同情况下可以对参与兴奋剂违法行为的运动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公正的处罚。之后,对法律法规的引用补充了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对相关法规中提到的概念具有更清晰的含义。同时,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员工学习《兴奋剂管制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各单位和机构对《兴奋剂管制通则》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以确保所有人应得的法律正义。除此之外,在制定完善相关反兴奋剂的法律法规时,应加大兴奋剂违规的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减少此类违规行为。
(五)提高违规者救济程序的可能性[郭璐,毛志雄.中国运动员兴奋剂使用意向理论模型建构.北京:第十七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2014.]
在法律思想和实践中,违法的人应当有着必须的上诉、救济程序。因此,涉及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有关人员在上诉时应遵守法律。其次,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来接受兴奋剂违反体育仲裁的行为,不能再仅仅依靠国家兴奋剂机构解决争端了。同时,需要制定特殊的法律规定,以监督使用兴奋剂期间的检查、判断过程。没有监管的权力必然会造成无数冤假错案,甚至可能成为有心人陷害他人的工具,这是不能允许的。当无辜的人被错判甚至陷害时,应该有相应的程序来进行上诉,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
五、总结
我国与兴奋剂之间的斗争不会停止,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中,有关制度的建立、完善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和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或者某些发达国家来进行比较,对我们的反兴奋剂体制进行系统的改进,不仅会提高我们的反兴奋剂体制的可操作性,使其能够适应当前的情况,并且为将来的反兴奋剂工作做好准备,也应该使我国的相关制度、法规尽快与世界反兴奋剂前沿看齐,以使我国能够更好地承担起世界大国的反兴奋剂责任。
在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献之后,本研究对完善我们的反兴奋剂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这将有助于我们的反兴奋剂体系更加灵活,可操作,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化。以人为本。我们认为这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当然也是能够做到的。其中包括了对于有关法律的重视;对以往的法规进行完善;科学的划分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责任关系;在工作的所有环节中做到有法可依,公正空开;对于标准制度的细节出台解释;建立救济机制,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利;建立真正能得到利用的仲裁法庭。
完善反兴奋剂体系并不是一天的工作,而是一个需要大量实际测试的过程。这取决于中国大多数体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以及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参考文献
[1]宋彬龄.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研究.湘潭大学,2013.
[2]邹新娴.我国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演变与发展研究.北京体育大学,2013.
[3]白旭盛.我国反兴奋剂政策变迁研究.北京体育大学,2014.
[4]范继珍.我国《反兴奋剂条例》与WADA《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比较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4.
[5]乔一涓.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保护研究.武汉大学,2014.
[6]宋雅馨.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兴奋剂处罚中的适用——以国际体育仲裁院案例为视角.湘潭大学,2015.
[7]张幸玉.《WADA规则》研究.重庆大学,2014.
[8]梁乐颖.奥林匹克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研究.北京体育大学,2017.
[9]王操惠.部门法体系下兴奋剂问题治理研究.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9,039:40-44,49.
[10]张子豪等.建构反兴奋剂内部举报人制度探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171-175.
[11]田恩庆等.国际体育社会学兴奋剂问题研究的理论、方法与视点.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9,43:10-21.
[12]张焱.浅析安徽省“反兴奋剂”监控体系的构建.安徽体育科技,2014,35:14-17.
[13]韩梦昕.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架构分析.北京体育大学,2016.
[14]郭璐,毛志雄.中国运动员兴奋剂使用意向理论模型建构.北京:第十七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2014.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50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