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目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在全国乃至于全世界都受到了充分的关注,然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作为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中最为基础性的权利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也成为了法定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产生了很多商品交易形式的变化,所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护概述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定义

  1、学术界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定义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自身买入产品也或是得到卖家服务的时候出现,其面对的主体是商家准备的产品和服务。之前的民法始终强调民事活动内当事人的意愿自治理念,这一原则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的体现出来就是消费者对购物的自主选择权。有关此自主选择权在学术领域的纠纷依旧存在,国内经济法专家李昌麒指出:“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依照个人想法自主挑选其买入的产品或得到的服务的权利,“是消费者依照自身需求对其买入的商品或接受服务进行的选择”【1】。金海福指出:“此选择权表示消费者在买入、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可依照个人想法挑选是否买入或得到卖家准备的产品或服务、和得到怎样的产品或服务、接受什么卖家准备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2】专家对上述定义界定的时候清楚表明“自主决定”或“按照个人想法的选择”等词的应用。主要是由于选择权或自主选择权,其核心就是其是消费者自愿以及自主确定的选择,是此权利的本质和重点。
  2、我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理解定义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表示买家在法律和平常规则的范畴内,凭借个人自主意志来确定买入怎样的产品或得到怎样的服务,且在此消费过程中,一切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占主导并不受人为或客观上的消费限制来达到满意的一种状态。这一方面说明买家在购买产品或者得到服务时,挑选产品与得到服务的行为出于自愿,不需要将卖家意愿当做个人意志,主动权需要被掌控到个人手中,有权让卖家叙述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方便做出买入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此时,买家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主选择权,而不能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伤害国家、集体与他人正当权益上。另外,此自主选择权通一般只能限制在买入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内,无法延伸到使用产品上。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及特点

  1、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自主选择权表示消费者可依照个人消费需求与标准,自主挑选个人喜欢的产品或服务,确定是否买入或接受的权利。其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其中自主选择权表示消费者根据法律具备的自由挑选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当大众在买入产品或接受服务时,并不是盲目没有限制的开展,而一般需要依照个人寻求与爱好挑选产品或服务。①消费者有权利对卖家开展选择。为便于买入与接受服务,消费或服务地区会有众多经营者来为买家准备服务;消费者可以自主挑选经营者,来为个人准备更加便利的服务。不能强卖,消费者具备权利挑选交易对家,不接受其他国家组织、人员的干涉。②消费者具有权利与自由来挑选产品类型与服务模式,在自身买入商品以及接受服务时,因为产品类型众多、服务模式也有所差异,因此消费者可以自主进行相应的选择,挑选出符合个人需求与喜好的产品类型与服务模式。③消费者具有权利与自由来确定是否要买入某产品,或某服务。在商场提供众多产品与服务的时候,顾客有权利与自由不购买,进而挑选个人认可的产品。④在挑选产品类型与服务模式的时候,有权利对产品与服务进行对比选择。在具体选择产品与服务时,因为部分卖家会对其选择行为出现怒骂、反感的反应,促使消费者无法自主的挑选产品。此自主选择权是维护消费者个人选择权益,因此消费者能自主采用上述权利,全面对比与挑选合适的产品或服务。
  2、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特点
  ①选择具有自愿性,消费者的全部消费活动都需要让其个人确定,不能受到外部其余情况受影响,也不能其他外界情况所左右,消费者具有个人观念,对购物也有不一样的想法和标准,自己的意识不能被任何人左右,自己需要何种商品,只有消费者自己才知道,并且由自己做主。
  ②消费者在购物时期自主挑选购买产品是正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国内所有公民都享受法律要求的所有权利,其和自主选择权是相对存在的,消费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
  ③选择具有自由性,我们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意志由自己支配,不得有任何经营者进行禁止,干涉和限制,自由是意愿的结果与反应,自由性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自愿性的突出代表,是全权有消费者个人确定,具有无法取代的自由性。卖家的任何干涉,禁止和制约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一)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法行为的类型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经济的日益腾飞,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日渐强烈,各种日新月异的产品以及各种不同种类的新型服务出现在市场上,我们的消费市场得到全面发展,供应量与日俱增,逐渐产生繁华的买方市场,在当前的现实环境中,为消费者营造了良好的使用自主选择权的基础,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得到全面满足。然而在国内市场经济制度并未全面创建起来的时候,消费者权益依旧无法得到全面的维护和重视,因此通常在现实消费互动中伤害此自主选择权的问题经常发生。对于消费者的主观意愿的强迫与违背是侵犯消费者的主观自愿权,而对消费者客观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是侵犯消费者的客观自由权。
  1、侵犯消费者的自主自愿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购物活动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伤害此自主选择权的问题频繁出现,例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最低消费”问题以及“谢绝自带酒水”等问题,再比如说各种广告短信,以及近年来常见到的团购强制消费问题,这些行为都是经营者强制消费的的侵犯行为。而且这些问题还是常常发生,消费者选择何种商品,接受何种服务,完全是个人意愿问题,是一种自愿行为,不管消费者是出于爱好,兴趣,习惯等都是消费者自我意识的表达,出于自身意愿。经营者不能强迫消费者消费,更不能引诱,胁迫消费者进行消费,购买商品与否,购买何种商品,在何处购买商品都是个人意愿。常常我们在挑选商品时会遇到犹豫不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需要自主向顾客叙述此产品,在不违违反买家自足的状况下实事求是地推荐,不能左右他们的想法。在很多时候,部分商家通过抽奖等推销方式向买家售卖违反个人消费意愿,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他们的自主选择权。
  2、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客观自由的禁止和限制
  消费者自主自愿权的另一含义即是客观上的自由不受限制和禁止。客观层面上的自由表示消费者可以单独、自由使用其选择权利,不需要接受其他不正当因素影响的现实状态。这个方面例如商家的搭售行为,在国外搭售行为是违背反垄断法所调节的限制竞争行为的一部分,主要目标是确保消费者,经营者两者的自主交易,合理竞争,正当竞争,确保国家经济的稳定运作。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清楚要求:“经营者搭售商品,不能违反购买者想法搭售产品或者增加不正当的条件。”在国内,搭售行为也是和国际法一样被明令禁止的,但是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但是我们的生活中还是存在搭售活动,其中搭售,就是卖方在出售某产品的时候,以买方必须购买其他产品为条件,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以买方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我国应该完善相关行业规范,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二)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侵犯

  1、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我国当前这个阶段,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主要依靠于《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清楚要求:消费者具有自主挑选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可以自主挑选供应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挑选产品类型或者服务模式,自主确定买入或者不买入任意产品、接受或者接受服务项目;消费者在挑选产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可以开展对比、辨别与挑选。”而在当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国内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立法缓慢甚至缺少,在当代消费中,电子商务由于自身方便性开始得到更多顾客的喜欢和认可,网络消费的电子化与实时性等特征导致顾客无法全面筹集相关信息,假如其自主选择权遭受到伤害,他们在寻找救助的时候会遇到确定侵权人与举证的多种现实问题。
  2、行政保护体制方面有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实现
  目前我国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最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就是行政保护,行政组织当前对消费者此权利的维护依旧出现各种现实问题,例如我国缺乏制定政策,管理处罚合一的,单独的行政机关,通常都是有工商部门,卫生质检部门所进行执法,所以常常会出现推脱责任的现象,以至于消费者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基础权利,保护好它可以控制消费风险,防患于未然。
  3、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维权程序复杂
  我国目前缺少便利高效的消费诉讼流程,因为消费者诉讼的标的数值不高,此外相对分散,诉讼流程冗长,消费者往往会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对于缺少相关知识的消费者来说诉讼并非是小事情,此外他们一般权利意识弱,常常畏惧这种复杂又陌生的诉讼程序,也对我们的司法制度没有足够的信赖,所以自甘受损,放任其请求权流失。

  (三)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权受侵害中自身存在的问题

  1、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对法律的意识还是很淡薄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比较差,权利意识较差,公民的法治教育较差,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等都是造成我们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要让消费认识到法律维权的重要性,让法亲民。
  2、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权受到损害时态度消极
  消费者往往在遇到侵犯自主选择权的情况时往往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经营者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但是消费者却不知情,往往觉得损失不大而放弃自己的追诉权利;二是认为维权途径成本略高,害怕维权程序的麻烦,不主动采取维权措施而导致自身权利的受损。

  三、加强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护

  (一)完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

  1、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立法修改建议
  制定健全的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条文,1993年指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执行之后,即便促进了经济的顺利发展,然而因为经济进步该法律逐渐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保护范围过窄,各机构之间衔接不紧而且职责不明确,消费者维权不易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的制定,扩大消费者的权利范围,明确的体现出消费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以及福利价值。【3】比如明确规定经营者推销商品应事前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得强行推销等。【4】
  2、优化XX部门使其明确分工,加大其执法的力度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清楚表明XX各个组织岗位与工作责任,确切的表达出各组织彼此合作的行政结构,然而在上述环境中各组织无法彼此协作,不能承担自身的责任,导致各组织之间彼此推诿。导致消费者维权目标无法达成,工作效率不断降低,甚至伤害XX形象。因此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XX需要监管各个组织,开设单独的执行组织,调节各组织的工作,在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前提上,使用日本、泰国和北欧国家的方式,汇总目前工商局内设消保处室(12315)和消委会行政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在内部开设单独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4】,加强组织之间的配合和协作,调节各个组织的执法活动。

  (二)建立健全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机制

  1、各地消费者协会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协会主要认为是下面几个部分:①消费者可得到消费者协会所供应的消费数据与咨询业务;②消费者协会可参加与到组织问题相似的监督项目中;③消费者指出的问题需要向协会申报,之久协会还会给予相应的合理意见;④消费者协会需要自主处置消费者指出的纠纷问题与投诉,且自主对其现实遭遇的问题进行调解与处理;⑤针对伤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活动,扶持受伤害的消费者提出诉讼;⑥与消费者购买产品服务质量有关的问题,可以申请组织鉴定且公开最终结果;⑦鼓励支持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6】利用消费者协会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的交易市场。
  2、建立独立的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仲裁制度相比于诉讼制度来说更加快捷快速,更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它不同于诉讼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资源及金钱,更有利于消费中产生的小额纠纷,在国外,仲裁是一种被普遍应用的制度,最受欢迎,成本低廉,是以非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7】消费者仲裁组织的创建需要单独存在于消费者保护协会与经营者协会,全面彰显自身的独立性,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上遵循自愿自主的原则,制定地方法条,监督仲裁机构。

  (三)消费者如何行使其权利及应注意的问题

  1、消费者如何行使其权利
  消费者需要具备个人观念,不要跟随其他人的意见,需要了解个人的想法和现实需求,不能受到其他人的误导和影响,需要具备相应的分辨能力,减少他人对个人的影响;在消费时面对自己不需要或者不想要购买的产品时要明确的拒绝,像经营者表达明确的态度,使用自己的权利拒绝经营者;同时在进行消费的同时,消费者要有明确的选择目的,有主见的选择自己想购买的商品,拒绝推销,充分行使自己挑选物品的权利不受经营者的诱惑及干扰;在遇到经营者以合同、声明等方式对我们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商家所做的擅自收取费用时属于无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8】
  2、权利的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权利是相对的,“权利永远不能超过社会经济结构和由上述结构所限制的社会文化发展”【9】,马克思的权力观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权利这一点,遵循依法行使权利原则,遵循相对行使原则。①依法行使原则是指消费者所行使的权利必须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行使权利的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违背上述要求属于滥用权利,需要担负因此造成的现实后果。②相对行使原则表示此选择权的行使需要确定相应的限度,超过上述限度属于权利滥用,上述原则提出权利行使需要根据现实法律要求进行,全面遵守实际法律要求;使用自主选择权的时候不能伤害国家、集体、社会与其余公民的正当利益;在使用此权利的时候要切合实际,符合我国的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展水平,不能向经营者提出过多的过分的不切合实际的要求,也不能盲目的使用他国的法律要求经营者。

  四、结语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和条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与义务,国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监督经营者不能做出伤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且对实施上述活动的经营者进行惩处。同时,倡导消费者依法消费,旨在鼓励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积极主动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配合国家履行职责,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任务事关国家所有公民的现实权益,伴随国家尊重与维护人权和现实发展,市场体系会更加健全,对违法经营者伤害消费权益的惩处会更为严厉,相关规章制度会更加健全,其中消费者维权观念持续深化,维权方式不断增加,效率不断提高,上述情况都会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健全。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9-121.
  [2]金海福.索赔、消费者赔偿法律咨询丛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47-48.
  [3]丁福灵.完善“消法”的民事责任制度[J].商场现代化,2009(6):92-93.
  [4]尹永强.论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J].中小企业管理科技,2009(12):12-14.
  [5]刘益灯.消费者保护冲突及解决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5-60.
  [6]王星运.“自主选择权的”探析[J].理论导刊,2005(4):65-67.
  [7]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61-370
  [8]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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