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面对新的市场环境,企业的竞争硬实力核心已经转向了科学技术创新,无论哪一行业,技术都决定着企业的生命周期,技术创新则是企业生命力的来源,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的发展阶段分类,我们从需求驱动型转变为创新驱动型也是时代发展、国情现状及个体发展的必然需求

  一前言

  在XXX的经济环境下,科学技术早已成为首要生产力,在各类企业的生命周期中均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技术创新则是企业生命力的来源,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的发展阶段分类,我们从需求驱动型转变为创新驱动型也是时代发展、国情现状及个体发展的必然需求。因此,激励企业创新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强企业生命力的关键。但如果完全依靠企业内驱动力来发展创新,则充满了高风险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溢出或不足等情况。而外部的驱动措施中,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优惠税收政策能够在产生相较较小的市场扭曲和替代效应的同时,产生长期和持久的创新激励效应。

  二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科学技术是企业未来创新发展的第一驱动力,能够决定企业路径的可持续性。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一项系统性的开发任务,要在对创新过程和结果进行合理预判的前提下,以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作为首要目标,充分整合利用企业拥有的资源,实现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和市场经营的一体化。创新就是企业发展壮大动力的来源,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的发展阶段分类,我们从需求驱动型转变为创新驱动型也是时代发展、国情现状及个体发展的必然需求。
  但是创新本身对开发者的脑力劳动依赖较强,风险性与不稳定性较高,同时也存在溢出可能,市场原因并不能完全支持企业完成创新开发。因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创新。发挥作用最明显的正是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强制执行且无偿的,对环境会造成直接的影响,税收优惠会促使投资行为增加。原因在于财政政策具有宏观调控作用,不同区域的财政税收政策各有特色,能够因地制宜调节经济;其次,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作用十分明显,在促进创新方面也应当不例外;第三,税收政策能进行对我国的供需情况进行调整,根据内外需求,对短板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除此之外,虽然财政补贴政策中既包括直接补贴又包括税收优惠补贴,但税收优惠补贴作为兼具灵活、公平且普遍等特点的间接补贴形式,相较财政直接补贴政策而言,负面影响更小。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我国XX选择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的常用手段。

  (一)研究现状

  obayashi(2014)提出增值税在纳税基础上的抵免会使得中小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支出增加,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创新成果有效产出有正面积极影响[2]。
  Barhatov等(2016)指出,俄罗斯的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绩效管理与企业的税收负担程度、税收优惠政策和税率等因素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3]。
  Mamman等(2018)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与企业产出创新成果之间的关系,认为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创新的成果产出积极的效应[4]。
  Alecke等(2011)通过实证分析手段,研究了财政经济政策对企业创新发展产品的相关激励效果,最后得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在企业信息技术创新的后期阶段非常明显的结论[5]。
  Zúiga-vicente等(2014)说明除了时效性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外,若加大对私人企业的研发支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补贴,将会对企业创新绩效增加产生明显的激励作用[6]。
  陈宝熙和丁超(2012)指出针对创新的税收优惠的激励政策可以有效增加企业创新研发的投入和产品产出[7]。
  程曦和蔡秀云(2017)发现在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投入、产出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流转税如增值税税种对企业的创新过程有明显的推进效应[8]。
  石绍宾等(2017)指出,在研究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推断出获得了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相比之下显现出了较其他企业更强的创新能力,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激励企业创新,且能优化企业管理水平[9]。
  韩仁月和马海涛(2019)通过实际案例讨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差异,得出的结论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创新中能够发挥最明显的激励作用[10]。
  柳光强(2016)通过对战略性新兴技术产业的上市公司样本分析,肯定了财税政策可以产生激励效应,同时发现并提出对于财税两种政策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产生的激励方式和效果有显著的差异[11]。
  周海涛和张振刚(2015)提出财政补贴政策在企业创新中的应用可能会造成挤出效应,但税收优惠政策则并无这一影响,相对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产生杠杆效应[12]。
  储德银等(2017)在研究中称,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为主体,财政补贴政策可以产生与税收优惠政策同等的专利生产孵化催化作用,其中财政补贴的激励效应更加明显但同时也具有更大的挤出效应[13]。
  黄惠丹等(2019)研究提出税收激励政策对于企业的创新绩效起到了正面的激励效应,促使企业加大对创新活动的资金投入与人力投入,对于我国的战略性创新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14]。
  陈巧娟等(2019)提出税收政策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决策影响巨大,尤其是关于创新的决策方面,应当关注中小型企业税收政策的实施[15]。
  阮晶琦(2019)通过实证研究提出,由于我国已经意识到创新对企业、市场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相关税收政策已经出台实施,能够为企业经营的各个阶段提供助力。优惠政策实施后,大大提升了创新性企业的活力,推动了市场发展,通过减税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创新在我国充满活力[16]。
  宁靓等(2019)实证结果表明:在创新产品的产出阶段,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最为显著;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直接政策、间接政策的激励效应也有较大的区别[17]。

  (二)研究目的

  我国有关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顺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同时为创新经济发展和产业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基础。在我国相当长时间的经济发展中,形成的税收政策系统是一个庞大又千丝万缕相互影响的系统,因此不免在政策出台时出现不完善之处。随着经营环境多样化,经营主体多样化,为了使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进一步明确,促进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好的达到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效果,本论文将简述企业创新的概念、梳理现有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造成的影响、分析其主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企业创新及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概述

  为了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原生动力以及从外部帮助企业激发自主创新的热情,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企业创新有关的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xxxxxxxx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中国30多年来改革开放本身就是规模宏大的创新行动’等概念以来,创新的重要性及其对于我国经济推动发展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重视。我国XX针对有关于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从创新的各个角度着手,包括从税种、纳税年限、税率和纳税方式等几个方面持续推出了一系列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创新概况

  企业创新是企业生命周期中有重要影响的部分,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旺盛的活力与生命力。企业创新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主要任务,它会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效率和发展趋势。企业创新不仅体现在产业经营当中,还要体现在企业内部的上行下效、业务活动当中,企业的每一个活动环节都离不开创新的重要作用。企业的创新是具有系统性的管理策略,从组织、管理到战略规划,都是应当着重考虑的核心所在。
  根据2020年国家科技部最新公开的全国企业创新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共有30.8万家企业进行了创新研发,是全体企业的40.8%,而在科技创新上取得了突破的企业占总体的38.2%,为28.8万家。但全面实现企业管理创新、企业产品工艺创新、营销策略创新的企业总数较少,为6.1万家,占全体企业的8.1%。
  根据调查结果,工业企业在创新成功率上成果显著,而主流创新方向是开展自主研发工作。高技术产业的创新规模遥遥领先,带动了制造业的创新发展。也有诸多企业开展了合作创新工作,共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而企业创新的成功因素包括企业的激励手段、企业的员工专业素质结构、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与热情等。企业家总体对创新表现出了高度的认可与热情。
  同日,科技部也公布了当年的工业企业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情况的调查结果,其中显示共有7.3万家企业拥有自主研发机构,占总体的19.2%,科研人员总数达到426.1万人,与上年相比处于增长趋势;科研经费比上年增加了7.8%投入,总额为1.3万亿元。
  同时,24个行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超过1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拥有量分别为37.2万件、109.4万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1.7%、17.2%。
  该系列数据表明创新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广泛化,常态化的需要。因此促进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创新的政策应当更加完善和高效。

  (二)我国现行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规定

 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三)现行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的特点

  已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从税种、税率、纳税方式、纳税周期和纳税结构五个方面来促进企业创新。
  从税种上来看我国对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集中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从税率来看主要是简单的减征税率;从纳税方式上来看有延期征收、加计扣除等;从纳税周期上来说有延期征收和免征收等。从企业创新的组织、技术、管理、战略四大创新方面来说,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技术创新领域。从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覆盖领域来看,优惠的企业类型主要集中于科技型企业和工业转型期企业。

  四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企业创新需要经历必不可少的三个阶段,即人才培养、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三个阶段。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也正是在该三阶段发挥作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人才培养阶段的影响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8年开始,全国全行业涉及的职工教育经费有关的总支出小于等于企业实际下发的职工工资总额8%的,准予在计算企业税应税基础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超出的可以选择在接下来的纳税年度里扣除。这一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对于员工进行进一步培训的成本,对鼓励企业进行人才培养以及进行下一步的创新起到了推动和激励作用。
  2.其他鼓励教育、科学事业发展的税收措施
  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和科研机构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单位免征其增值税,降低或减免其承受和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该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人才教育培养的成本,有助于创新型人才的出现和创新的开展。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研发阶段的影响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在开发新的生产技术、工艺、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企业所投入的研发费用如果不能达到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但作为已经发生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中的,可以先期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之后以其半数作为标准,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继续进行加计扣除,作为税收优惠;如果已经达到无形资产资本化标准,则可以按照其150%的比例作为无形资产成本的扣除比,在其以后的可使用年限内,依照税法规定进行摊销。在2017~2019年中,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费用化原本以50%进行加计扣除,后提升至75%,在之后的2018年中将这一比例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是所有企业都能够享受这一政策优惠。无形资产的研发过程无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部分都会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且政策覆盖面已经达到完全覆盖,加计扣除比例也对企业来说优惠程度很大,因此该政策可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降低创新所带来的费用与风险。
  从另一方面来讲,我国选择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型是与我国现行的基本会计制度、市场的商业习性和以及我国市场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水平完全符合的。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和加计扣除额成正比例相关,具有同向增加的特点,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高速度、高质量的发展趋势都是相符合的。
  2.创业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对于创新创业投资及创新市场中的风险投资部分,只要投资方企业或个人能够满足基本条件,在对初创科技型企业以股权形式投资时,一旦持有股权的投资期限达到2年,则第2年可以抵扣相当于初始投资额七成金额的应纳所得税额。当年应纳税基础计算出的额度不足抵扣的,可留待接下来的年度所得额进行抵扣。这一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市场对创新型企业的投资,增加投资人对于创业型企业的投资热情,且降低其投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税收减免提高了投资人的投资回报率。降低了其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增加对创新企业投资的市场活力。
  3.鼓励软件开发的优惠政策
  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软件技术企业(主要覆盖面为具有集成电路结构设计和软件系统开发性质的企业以及动漫等文化企业)逐步应用了一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满足国家政策标准的软件企业自行完成的软件产品研发与销售,在按照政策标准征收增值税之后,将超出3%部分的税负进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其他还包括“两免三年减半”或是“五免五减半”等优惠政策,这些相关的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软件开发型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来说,该系列政策的实施会大大降低企业自身研发创新的风险,提高企业自身研发创新成果带来的收入水平,由此加大企业的研发热情,促进软件开发型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4.其他有利于科技研发的税收措施
  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内容有:第一,获得了个人职务科技研发成果奖励的企业科研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优惠。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对于其所属科技创新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依据股份或者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等股权形式,发放给科研人员的奖励,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收入当中;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自18年7月1号起降低为按50%得入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收入”,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进行适当降低;技术人员因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而获得的企业股权奖赏,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分期在五年之内逐步缴清。二,对研发生产设备以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税收优惠。科研机构进行研发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硬件设备支持,因此从2014年起,行业内新购入研发用生产设备与仪器按照100万元分为两个纳税标准,设备初始价值低于或等于100万元者,当期即可不作为纳税基础,实行全额扣除计算;高于100万元者,可以利用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多种加速折旧法缩短预计使用年限,回收设备价值,但加速折旧缩短的年限底线为原预计折旧年限的60%。这些税收政策减少了科技创新人员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基础及税款以及设备折旧加速,加快回收创新专用设备的价值回收,因此减少企业创新的成本和风险,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研究。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成果应用阶段的影响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拥有一定规模,满足国家标准的高新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予以15%的税率优惠;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个人股东资本的转让时,个人股东如无能力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以5年为上限分期完成该笔税款的缴纳行为。该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成果转化阶段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减小了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增大了创新的资本报酬率,并且可以缩短资本回收周期。
  2.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或企业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通过技术咨询与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不计入增值税纳税范畴;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并获取资金时,以500万元作为标准,低于500万元部分不进行所得税征收,高于500万元部分以50%的比例作为计税基底。这是一种能够推动创新技术转让流动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对技术及其可能产生的创新产生推动作用,激发企业对技术创新及技术创新成果的热情。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从2016年9月1日起,将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加入企业股东行列的个人或企业,如果所获对价均为非现金形式的股权或股票,则可以不即时缴纳税款,直至股权经交易卖与他人,将交易所得减去技术成果的原始对价成本,以差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算基底。这种政策被称作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该政策的实施可以使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应纳税压力减小,鼓励以技术成果投资的热情,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且加大技术创新成果的投资回报。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芯片的制造与封装测试企业是我国高新技术研发的主力军之一,对其实施的政策优惠如下:对于满足相关要求的集成电路企业,可以得到“获非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获得收益的纳税年度起,2年内可以免于缴纳所得税,2年之后可以按照50%的比例缴纳后续所得税。根据企业情况的差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年。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设备可以进行加速折旧法,促使企业尽快回收设备成本,提高设备成本回收的速度,其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年限最多可减少到3年。
  5.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不仅有生产集成电路的企业能够享受到设备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国家对于设备成本加速折旧回收还出台了诸多相关优惠政策,例如,使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使企业能够尽快回收更新换代速率较高的设备成本,通过加速折旧缩短设备折旧年限;对于生产专业技术需求较高的专用设备制造业、生物药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出台了小微企业扶持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凡以上行业小微企业新购入的研发仪器与设备,价值低于100万元者均可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需要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再进行按照年度的折旧计算。如果仪器单位价值较高,则可以享受可使用年限缩短及加速折旧的优惠策略。这一政策实行一年后得到了进一步扩大,至2018年时,标准已经提高到了500万元,以2020年12月31日前购入为准,低于500万元者均可享受全额扣除优惠。企业进行的软件购买则可以进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如果满足评估标准,则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加入核算当中,同样适用缩短可使用年限的优惠策略,底限为两年。这一政策大大促进了企业生产过程的成本支出,并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生产,提高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已经有包括文化产品的翻译、配音与制作、文化产品数字化制作、工业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数据服务、知识产权跨境交流、研究与实验开发、中医疗保健等多个行业通过了国家制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标准,这些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为15%,最早于2006年起从苏州工业园进行政策试点开始,逐步扩大实施的范围,最终扩大至全国范围内实施;2018年拓宽政策覆盖面进一步发展。

  五现有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级偏低,政策缺乏稳定性和确定性。

  实际上,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的制定权究竟归属于哪一单位尚不明确。在2015年修订的立法第八条当中,虽然对相关法律问题可以作为税收种类设立、税率标准制定和税收对象管理的基本标准这一事实进行了认定,但并没能明确地将“税收优惠活动政策研究制定权”的归属向广大民众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首的法定税率意见的原则得到落实的2015年3月25日起草,但其中也没有明确提到对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权限。《xxxx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于14年出台,但其中却明确表示“税收政策制定权限仅为根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的单位所拥有,为了将税收法定主义落实到位,其他各省,市,自治州等地区都没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虽然15年时我国又下达了《xxxx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将前一通知的实施时间改为经商议决定,但这份通知中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部分与前一通知并无二致,仍然认定各地区没有自行决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依然主要由xxxx掌控,或根据实际情况交由财政、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划与制定。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税法部类众多,但均将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划与决定权全权划为xxxx所有,在《企业所得税法》当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xxxx可以在社会有所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驱使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政策规划与制定,并报XXXX常务委员会备案后讨论。这就依然意味着xxxx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中占据了主要地位。但若制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XX制定,有如下优点,首先能灵活的对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其次能够进行及时根据社会现实世界经济环境形势的变化情况作出相应的政策修改,但有缺点是其潜在市场风险即对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约束会被削弱,并且关系到国家政策的权威性和实施稳定。

  (二)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设计不尽科学

  1.政策间缺乏协调。
  首先,企业研发费用的规定标准并不统一,并且现有的诸多标准很难做到准确一致。例如,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高新企业在近三个会计年度中所申报的研发费用总和在销售收入总额中所占据的比例必须低于一定标准,才能够满足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这一比例根据企业的近一年销售收入总额决定,如果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则研发费用不得低于总额的5%;其上有5000万元-20000万元和20000万元以上两个档位,要求研发费用的占比分别不能低于4%与3%。所以,企业如果想要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来节约成本,则必须对用于研发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确定其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然而,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并未将核算工作与加计扣除政策联系起来。其次,对企业技术工种的学历认定标准前后不一,在《办法》中早已将“大专学历”剔除在外,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企业技术工人的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升,办法中提到的“大专学历”已经难以真正表示技术素质的程度,无法正确规定企业技术素质的人工标准。而除高新技术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对企业技术素质的人工标准中却仍然提到关于“大专学历”的规定,这一政策有必要进一步全面修定并明确企业技术素质人工的判断标准;而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人工标准,不是根据技术人员判断标准的员工数量占总职工数的比例,而是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仅依大专以上的学历标准来判断企业技术素质职工的水平显然是不符合现代教育学历等级及教育普及程度的,所以该系列对于企业技术素质职工的认定标准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一致。三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像高新技术企业一样明确研发标准,但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致的,政策在实施上不够严格,容易被钻漏洞,也有失公允。最后,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至少为10%,实际上远低于原本的30%要求,同时取消了研究人员占总职工人数的比例要求,这项改动使得整个数字要求过低,从实际来看没有规定的必要,应当取消或进行进一步的规定,而且该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与同类指标相一致,例如软件企业实行的该税收优惠政策。
  2.政策设计还缺乏合理性。
  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有不周全之处。我国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扣除与否要根据当年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果而定,会影响到企业对于研发进程的控制,使得研发投入的速度产生趋利性变化,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研发。二是实施税收优惠的对象并不是创新项目本身而是创新的整个主体企业,例如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企业等,这会造成政策覆盖的过宽。例如,某软件开发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获得了大量收入,能够满足优惠政策中提出的总收入70%的标准,这就意味着该企业的收入总额无论是否来自高新技术产品,均能够享受优惠政策,但其享受优惠的30%非高新技术收入本不应享受到该项优惠,同时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类收入来说有失公允。三是没有考虑环保因素。科技发展有利也有弊,在促进经济提升时,也会对自然界产生越来越多的破坏。因为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利用资源,其中部分技术的发展是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的。习xxxx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说法更提醒我们要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方面不能一刀切,要在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之间做到平衡,单独考虑各项创新技术对环境的影响和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着重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化。

  六优化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宏观定位

  应当正确把控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能为了优惠而优惠,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税收虽然能够发挥一定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并不能力挽狂澜,其主要任务依然是为国家创造财政来源,一定要分清主次职能。更重要的是,税收的调控作用是建立在其组织财政收入,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基础上的,调控的本质是以良好的税收环境为前提进行的资源利益合理再分配,可见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才是调控作用的前提。所以,以宏观调控作为税收的任务之一来说,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促进企业创新的目的是建立在税收制度公平有效的基础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调控职能时不可避免的会导致税收收入减少,税制的复杂程度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的基础公平性和稳定性。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少而精,能保持其最主要的职能稳定实施前提下,再发挥其对宏观经济发展进行调控的职能。目前为企业的创新研发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种类众多,难免存在重复、滥用的行为,应当适当地纠正优惠政策体系发展的趋势,合理分析各项优惠政策实行的利弊,对重复或冗余的政策及时予以取缔。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定位

  将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提升至法律层面,将合理的、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入法律规定的行列当中,以提升实施的稳定性和可依赖性。根据优惠政策的实行效果,及时增减或调整,并且按照各地情况不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交予地方XX规划或调节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使其具有更好的时代适应性以及良好披露性,以便于稳定实施。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微观定位

  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设计能够适用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合理税收方案,强化实践意义。
  1.增加支持企业创新税收政策的协调性
  从系统角度将培养高新技术人才、研发新型科技产业技术、落实产业成果等串联起来,从顶层开始对于整个税收政策体系做一个梳理,去除繁杂的部分使其趋于简明。然后是合并“同类项”,为概念和规则中相似的地方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其规范统一。比如研发费用,因为在很多优惠政策中都要求计算研发费用占总体销售收入的比例,所以在加计扣除政策中需要保持研发费用计算规则的一致性。最后是不再把“大专学历”等相关条件看做硬性要求,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技术人员人工标准改为相关技术人员占全体职工总人数之比来确定,对于高新企业的技术人工标准,可以依照现代教育体系和文化水平发展进行合理的提升,并将其评价标准与众多有关企业的评价标准统一化,防止各司其政的情况产生。
  2.增加支持企业创新税收政策的合理性
  一是对优惠的实施对象进行改进,由面向企业改为面向项目,进一步精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范围,即将对创新产品相关的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直接针对企业创新产品的收入给予其应计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将原来的创新产品相关企业的总收入核算改为创新产品收入的核算并将认定的相关收入作为应纳税额核算的重点。二是要注重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对项目与环境破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级测评,建立技术环保性评价制度,对绿色技术给予支持,对环境有害的技术的研发进行限制。
  3.增加支持企业创新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
  一是清理冗余的税收优惠政策、控制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和简化税收优惠制度;二是对企业创新税收政策的科学性、专业性特征进行专业化的评价与认定,聘请专业的团队及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和标准制定;三是从企业自身到政策制定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多采纳吸收实际操作中的意见和注意操作中出现的情况,对于常见问题和漏洞予以相关支持和完善。例如对于企业在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编制专门的指导性文件以帮助其更好的实施相关促进创新的优惠政策。

  七结语

  企业自主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有力推手,对于中国而言,既是顺应世界时代发展潮流的需求,也是提升竞争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利条件。我们一定要在企业创新之路上不断坚持。虽然我国已出台多种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助于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系统仍然不够完善,但相信在时代的发展进步与XX的不断努力之下,能够将税收政策制定的更加合理准确,在维持税收政策稳定正常实施的情况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创新,为企业创新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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