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众多企业组织形式中发展最为广泛的一种,其具有十分巨大的潜力,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也因此受到了包括我国法律工作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议论。在这其中,有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备受瞩目。

  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全球企业当中数量最为庞大的一类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可以简称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世界上企业组织形式中较晚形成的一种企业类型,不过由于其具有运行灵活、设立程序简便、不需要向外界公布企业账目和发布公告等诸多优点而被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青睐。也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大力支持最终迅速发展成为了一种十分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自形成问世以来就集合了众多优势特点,其具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者之间的诸多优势方面。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已经成为我国众多企业组织形式当中数量众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高速运行。当前,有限责任公司中有关股东出资转让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和国家热切关注的热点话题和难点课题。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形成之初就具有诸多与以往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所不同的地方。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具有中小企业形成中所具备的国家法律法规少和企业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结构灵活等优秀特点,还在法律层面上将我国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所适用的法律范围作了拓展和补充说明,这让我国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在投资企业的过程中也能够受到国家有限责任的保护。
  我国在2015年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转让等问题进行了十分详细和具体的法律适用划分的规范。但是由于种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转让中所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例如,XX有关部门监管不严、执行不力,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转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无法实现有效地解释说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个人职务能力的千差万别,导致无法解释清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转让等问题。这些现实意义上的问题,给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破坏了社会良好的秩序形成制度,使得法律伸张公平、公正的理念得不到有效实现。并且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正当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法律所赋予国家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一、XXX法治建设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走的是共产主义的道路。并且具有鲜明的XXX色彩。这是因为我们不仅仅需要靠共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xxxx思想等武装头脑,还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国家、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序进行以及极大遏制我国境内的一切犯罪行为的发生、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红色工农阶级xxx和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神圣不可侵犯。当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走的是具有XXX的道路,是以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为问路石,通过学习贯彻XXX思想和xxxx、xxxx精神,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理解“四个全面”的和谐社会建设思想。从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情出发,提出的具有功利千秋的国家重要发展战略。
  就中国来说,随着国家坚持法治的进程步步推进,法治所带来的无限好处难以估量。法治的治国理念,不仅带给了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的稳定幸福,还带给了民众法治的精神。法治精神的富足,是国家社会发展道路的润滑剂,是人民民主、权利自由的实现基础。法治精神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巨大,具有深远意义。法治的结果就是人民群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视法律于无物,更不能凌驾于其之上。众所周知,法律是维护一个国家稳定安康的工具,也是社会事业能够蓬勃发展的热武器,更是广大人民群众捍卫自身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各种利益的核武器。没有任何一只“老虎”能够承受得起挑战法律的严重后果,因为这将是损害13亿多中国人民的切身利益,人民是不可能放过他的。因此,坚持法治,维护正义,保护人民是XXX发展道路的重要发展要务。
  前xxxxxxxx同志曾做出有关法治与和谐社会对推动XXX的系列讲话。他指出,如何做到中国经济社会全方面的协调、和谐发展,事关中国人民的幸福,事关党执政兴国的发展要务执行力度,也是我国建设具有XXX的重要根据,以及全面落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蓝图的重要要求。而今,自中国xxxx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闭目以来,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在这个时代的中国处于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强大、繁荣、和谐、法治的具有凝聚力的国家。当前,中国正值两个一百年发展目标的交会时期。因此,法治的道路必须坚持到底,为保障中国社会的和谐,为建设中国人民心中的“中国梦”穿上盔甲。

  二、股东转让出资的一般条件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股权的问题

  构建法治与和谐社会是我国处于xxx社会主义思想新时期的宏伟蓝图,是中国xxxx所领导的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实现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国家安康做出的最伟大的战略决策。近几年,我国坚持依照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方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这对我国巩固建国以来近70年的发展成果有显著影响。作为一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构建法治国家而共同努力,为建设XXX法治、和谐社会添砖加瓦,打造一个属于共产阶级xxx的理想的、美好的和谐社会。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彼此之间互相进行出资转让。显然根据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出资转让无需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的股权转让只需要股东当事人共同商议即可。不过,根据现象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彼此之间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高度自由而带来诸多问题。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股权转让而导致的“一人公司”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东会议上的股东表决权的分配方式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合同签订与生效的问题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中弱势一方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全力保护问题等等。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转让存在的“一人公司”问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股权转让而导致的“一人公司”的问题,当前法律理论学姐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废存问题尚没有达成共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明确表明,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所承担的是无限的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因此,其本质上并不属于我国《公司法》中所明确表明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在《公司法》中,只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国商企有限责任公司被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除此之外不再赋予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因此,根据这一明确规定,在《公司法》规范中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前提下。有关的公司制度应当杜绝其所产生的原因。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彼此之间高度自由的随意转让公司其出资的法律规范,很有可能将所有的出资汇集到公司的某一个股东手中。那么上述中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股权转让而导致的“一人公司”其究竟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本来就属于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法律上的漏洞,需要法律学界在不断的实践积累过程中逐步完善。否则,这将会阻碍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为我国的伟大复兴带来负面影响。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策权的分配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股权高度自由的转让,不利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其所在公司中所投入的资本享受到与其相匹配的资产收益、公司决策、决定公司管理者等众多权利。与此同时,《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东会议上的股东表决权的分配根据是依靠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行使自己的会议表决权的。
  因此,可以肯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彼此之间出资转让定将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原本的股东利益的表决分配的固有形式。并且需要我们重视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的转让如果是处于其本身的恶意想法时,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司的利益。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彼此之间的出资的转让不应该是高度的自由,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规范和限制,公司其他股东应该根据某种出资转让制度来表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彼此之间出资转让是否应当进行。此外,《公司法》中还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彼此之间进行出资转让的时候,是必须要经过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股东超过一般人数的同意。而且倘若有限责任公司中某一个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彼此之间的出资转让行为,那么就应当去购买所转让的出资,如果该股东不准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中转让的出资,那么就被视为默认同意其他股东彼此之间的出资转让行为。那么这就为我们带来了三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没有超过半数的人同意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情况下,倘若公司股东不去购买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出资是否代表着公司股东同意这种转让行为。《公司法》中在关于该情况的思考存在着概念模糊的情况,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误会解读[1]。
  比如从一个角度可以看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默认同意这种将出资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必须经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投票共同决定,只有超过半数的股东才可以通过该项出资的转让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该项出资的转让行为时,同意又不打算购买该出资的,则可以视为同意出资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但是,从另一种角度来看的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想将出资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就必须要经过全体股东的共同投票表决,如果有超过半数的股东投赞成票,则表明允许同一该项出资的转让;反之,只要是不同意该项出资的转让,而又不购买则就默认为同意该项出资的转让。我是比较支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如下: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当中,每一个股东彼此之间的信任和了解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能否长远发展的关键和基础,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也是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的成员应当尊重民主原则,因此在面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时候应当共同协商,投票进行决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运转的保障。《公司法》中能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转让的行为规范和限制,是从人合的性质来进行的。反之,倘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进行转让出资的过程中,倘若不经过其他股东共同投票超过半数同意的话,而又因为其他股东不购买所转让的出资的话就默认表示其他股东同意该项出资的转让的话,则未免有些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尤为逻辑。
  因此,我个人认为立法者本意应当是: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股东才有可能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因此,这一点也是法律规范的漏洞,需要立法者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另外,《公司法》中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必须要经过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超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显而易见,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准备向本公司以外转让出资的股东参加出资转让的会议的规定是不太合理的。因为按照世界各个地区的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股东会议或者是董事会议在进行讨论某一些股东时,该董事和几个股东都应该进行回避,这样才能够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中各项事宜的公正性。不过根据逻辑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群体股东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的含义实际上是指在会议表决过程中以股东的人数进行的计算,也就是说股东的人数超过全体股东半数。
  但同时,我国《公司法》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举行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时,应当按照每一位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行使自身的表决权。这又与上述的观点产生了巨大的反差,是谓悖论。目前,从《公司法》中所描述的有关股东会议决策表决的各款项的规定精神以及法律逻辑的合理性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出资的转让股东会议表决会上表决权应当根据每一位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来行使自身的表决权是最为合适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董事、监事的出资转让问题

  我国《公司法》为了限制和激励公司的公司董事和监事在公司的各项工作当中能够有效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和监事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他们担任公司职务期间不得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2]。但是,我们很容易就发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公司董事和监事能否在他们担任公司职务期间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是仅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彼此之间转让出资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出资转让的具体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出资转让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自形成问世以来就集合了众多优势特点,其具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者之间的诸多优势方面。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并不多,最多只能达到50个人,因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公司董事通常是在其股东之间推选产生的。每一届的公司董事在公司任职期满以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够毫无理由的解雇公司董事的职务。每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所拥有的公司股份实际上都是其他每一位公司股东对其的信任和支持的基础。同时这也是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所担负的诚恳,严谨等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保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的出资转让行为,不应当仅仅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超过半数以上就能够通过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监事出资转让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监事会使企业中非常重要的机关。其职能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及公司董事等代表人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等。通常情况下,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监事所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时为了更加促使公司监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更加公平、公正地担负起其应当履行的监管以及检查的职责。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发展的基础。同时更是防止因公司监事疏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所必需承担的保证。也因此,公司监事应当与公司董事一样,当期转让其所拥有的出资时不能仅仅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超过半数以上的投票所允许通过的[3]。
  综上所述,我个人建议《公司法》应当对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规定,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董事和公司监事要想转让其所拥有的公司出资就必须在公司股东会议上经过公司全体股东的一直投票决定后才能生效[4]。只有如此才能够保障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国家社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成果,是划时代的流行,具有开辟XXX的重要意义。同时,和谐社会的诞生必然需要经过漫长的优化过程,只有当一个社会形式能够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和实践的检验,才可能是稳定的和谐社会。在和谐社会中,任何国家法律规范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执行,都必将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是最合情合理的管理制度,这将促使和谐社会的实现进一步加快。

  总结

  我国一直以来所坚持的XXX思想,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发展国家的经济,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还包括基于以国家的经济建设为核心的基础上,做到XXX的全面协调发展,共同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中国拥有广袤的土地,千差万别的地形,拥有多达13亿多的人口,地区发展的不均衡、人与人的愿望千差万别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面对未来,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难题。安居乐业,这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广大群众所热切期盼的。从世界人类历史发展史中我们不难看出,只有一个国家具备相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生存环境,才会增强一个国家劳动生产,进而做到经济发展的稳步推进,人们精神文明的健康成长。因此,要想实现人民幸福,国家安康,必定要坚持构建法治社会,保障社会和谐的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国家社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成果,是划时代的流行,具有开辟XXX的重要意义。同时,和谐社会的诞生必然需要经过漫长的优化过程,只有当一个社会形式能够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和实践的检验,才可能是稳定的和谐社会。在和谐社会中,任何国家法律规范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执行,都必将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是最合情合理的管理制度,这将促使和谐社会的实现进一步加快。
  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以人合资合为发展基础,股东投资为延伸的企业组织形式,未来的发展前景十分光明。但是同样的我们也不能够忽略在这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反之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中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加强对法律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廖成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法律问题浅析[J],经济与法,2002,02
  [2]石少侠,胡晓静,王福友,论公司董事及董事责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5)
  [3]徐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案例析与实务[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11,2
  [4]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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