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共分12篇,500条。唐朝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事业,确立了“安人宁国” 的总方针,对人民采取了较多的让步政策,其立法思想较隋有了更大的进步,更多的发展。说“唐律一准

  引言

  公元653年也就是永徽四年《唐律疏议》由唐高宗李治批准颁行,也称《永徽律疏》,共三十卷。唐律疏议前承秦汉后启宋元明清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唐律疏议》不仅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享有很高声誉,被称为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对这部封建法典的分析研究对我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唐律疏议》将法制与历史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围绕刑法问题展开,影响着今天我国刑法体系的发展与形成。
  《唐律疏议》的立法水平在当时来看是及其之高的,可以说是在总结前朝立法经验后的一次飞跃。尤其是《唐律疏议》对整部法律的立法精神以及每一法条的立法依据都做了相应的阐释,以疏议的形式放在篇首,利于守法者更好地理解并遵守法律。由于古代文字表意的特殊性,《唐律疏议》对具体法条中涉及的字作出解释加以说明,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精准。在罪名的设置、罪行的表达、刑法的制裁方面都有其先进之处。对《唐律疏议》立法指导思想的梳理、内容及主要特点的分析、及其体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都对我国法制乃至法治的实现有着重大的意义。
  因此,本文期望通过对《唐律疏议》的浅析研究为我国刑法的发展以及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并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1章《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统一全国后,统治者在实行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十分注意典章、法制的创制,这不是偶然的。和隋不同,李唐xxx不是因统治权力的“和平交替”而建立,而是靠篡夺农民起义的果实所起家。唐初统治者目睹了农民起义摧枯拉朽的巨大威力,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为了巩固自己的事业,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对人民采取了较多的让步政策,其立法思想较隋有了更大的进步,更多的发展。唐初统治者为了安定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统治,在立法上采取的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原则,综括他们的法律思想如下:

  1.1立法宽简,保持稳定

  关于法律的形式,鉴于秦汉以来结构繁杂,条目重迭,内容相互矛盾。在司法中流弊多端,李世民主张:“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他不仅要求法律简约易明,还强调保持稳定。法律的修改变更应当谨慎适当,否则宽简之法将流于苛烦。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李世民令房玄龄等对法律条文做了调整修正。在乱世之后需要恢复社会的稳定以求得相对稳定的发展。因而立法上也应当考虑社会的相关因素,通过立法更好的治理国家,让人民处于更加稳定的生活环境之中。在这种立法思想之下,李世民收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建立了唐朝盛世。
  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李世民即位后,就采纳魏征的意见,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贞观律》,废除重刑条款,进一步减轻刑罚。现《贞观律》已经不存在,现存的《唐律疏议》颁行永徽年间,并也是由长孙无忌等编纂的。《唐律疏议》继承了《贞观律》的立法思想,以儒家礼法作为立法之本,刑法部分宽严并济,结构简洁明了,条文清晰明确,也被后世继承,并对今天的刑法具有借鉴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1.2法贵责上,一断于律

  在封建社会,“法自君出”,君王确定立法以保证自己的王权并将审判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法本身就是反应国家意志来保证xxx的手段,在封建社会更是如此。贵族、官僚们也有与其身份相称的法定权利。封建制的法律就是以赤裸裸的形式出现的特权法。但是,隋朝动乱正是由于立法的混乱,法律变更不当可能引起王朝的毁灭,李世民将前朝的历史引以为鉴。因此李世民对立法尤为重视,力求通过严明适当的立法,行之有效的执法求得王朝的稳定。早在贞观元年,李世民就下诏指出已经颁布的法令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而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洞悉封建政治的李世民,深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而李世民尤为重视法令的实行,要求官吏及百姓奉法守法。李世民也设置了相应的监察机构,确保法令能够行之有效的贯彻实行,并大力惩治贪官污吏。
  在封建时代,官吏奉法守法,虽然是维系法制的重要环节,但最根本的还在于至高无上的皇帝能否尊法、行法。贞观时期封建法治的贯彻,是和李世民率先垂范分不开的。

  1.3明法慎刑,防止枉纵

  隋朝末年,本已尖锐的社会矛盾更加激化,于是隋炀帝便抛弃了宽仁的伪装,漠视法令,残暴妄为,使得王朝走向了灭亡。唐朝建立在乱世之后,李世民及臣民都亲历了隋朝的由盛到衰甚至走向灭亡的过程,统治集团深刻的意识到法纪败坏是王朝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们为了重建和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恢复经济,在立法上更加注重民生,在刑法上更加宽严有度。
  李世民在初见唐王朝之时,立法上始终以“明法慎刑”作为指导思想。以隋王朝的覆灭作为历史借鉴,强调立法应当宽简有度。唐王朝建立之初即制定并颁布《武德律》,李世民贞观年间,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制订了《贞观律》。唐高宗李治继位以后,命大臣对《贞观律》的法律条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议。唐朝的立法以“明法慎刑”以及儒家礼法作为指导,明确了立法为求稳定发展的目标,为防止往纵采取了一系列监察措施,保证法律的施行。

  1.4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自汉以来,便以礼主刑辅为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李世民耗去许多笔墨论证法和德礼的本用关系与统一性。李世民主张德礼为本,刑法为用,融和了汉以来礼、刑并用进行统治的经验,确立了儒家思想在统治中的重要地位。在《唐律疏议》中建立了宽严相济的刑罚体系,使得立法深得民心。

  第2章《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我国古代法典的体例结构经过长期的分合沿革,至《北齐律》《开皇律》基本上固定下来。唐律继承了前代优秀的立法成果。在这方面基本未作大的改动。《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在《唐律疏议》中,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位于首部,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二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名例集中规定了立法宗旨和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名例后的部分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另外《唐律疏议》还规定了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刑法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有些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中的刑事诉讼法。
  《唐律疏议》中所确定的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显示出了相当高的立法水平。

  2.1《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共五十七条。名例律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其中规定了刑法种类,分笞、杖、徒、流、死五种。笞刑分五等,由笞十至笞五十,每等加十。杖刑分五等,由杖六十至杖一百,每等加十。徒刑分五等,刑期由徒一年至徒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死刑分二等,绞刑和斩刑。名例律又规定了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必须严厉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这十种重大犯罪被称为“十恶”。犯十恶罪者,官吏不得享受议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名例律还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吏封建特权的“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所谓八议是: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者“若犯死罪,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八议之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和“官当”等制度。“请”,适用于黄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以及五品以上官。他们犯流罪以下减一等,犯死罪须上请皇帝裁定。“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这些人流罪以下减一等。“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他们流罪以下可以用钱赎。“官当”,即以其官品抵罪,五品以上官一般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两年。“八议”和“请”、“减”、“赎”、“官当”,清楚地表明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名例律进一步规定了唐律适用刑罚的原则。这就是:一、划分“公罪”和“私罪”。所谓“公罪”即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即官吏不缘公私自犯罪,或虽缘公事而受情枉法或曲法申情者。同样的犯罪,“公罪”较“私罪”量刑轻。二、根据身份尊卑和爵位官职高低处刑。贵族与官吏得享受“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特权;而对所谓“贱民”、尤其是奴婢,犯罪后则要加重惩罚。三、对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凡造意、主谋者为首犯,从重处刑;协从者为从犯,处刑减一等。但对于谋反、谋大逆等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则不分首从同等治罪。四、累犯加重。《唐律疏议》解释说:前后三入科刑,便是“怙终其事”,必须“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凡“前后三犯徒者,流两千里;三犯流者,绞”。五、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六、自首与觉举减免。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首者,免除其罪;轻者虽发,能自首重罪者,免除重罪;已知他人控告而自首者,罪减二等。觉举是指官吏犯公私罪或依律应连坐者,能先自举发,一般可免罪。七、量刑时,一般犯罪是二罪俱发,以重者论;而对于屡犯重罪者,则合并论罪。八、对犯罪人中的老友废疾减刑,凡年龄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流罪以下可以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死罪可以上请减免,一般盗窃和伤人罪可以赎;九十以上、十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九、同居相隐不为罪,亲族相隐减刑,奴婢也可以为主隐,但谋反、谋大逆及谋叛罪不得相隐。十、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凡同一个国家人相犯者,各依本俗法;非一个国家人相犯者,依唐律。
  第二篇,卫禁律,三十三条。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的法律。疏议解释说:“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警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由此可以看出封建统治者对卫禁律之重视。卫禁律规定,皇宫及皇帝其他住所均不得擅入,凡擅入者,视其进入何种禁区分别处以刑罚。如:擅入宫门处徒刑二年,擅入殿门,处徒刑二年半,如手持武器则各加二等。擅入上阁内者,绞。如持武器擅入黄帝停留所在者,斩。卫禁律还禁止私度关津要塞。凡私度关津徒一年;不应度而主管官吏发给过所凭证使其度者,双方同罪,各徒一年。偷越国境者加重处刑,徒二年。私自授予外国人禁兵器者,处徒刑至死刑。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皇帝的住所,人身安全和国家主权不受侵犯。
  第三篇,职制律,五十九条。职制律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官吏的选拔、考核、分工和应遵守的纪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类似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唐初严格限制XX机构人员膨胀。据《通典》记载,贞观六年时朝廷文武官员不过六百四十二人。为防止官员超过编制规定限额,官吏员数有限额,但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率却不能因之而降低,因此职制律对官吏的选拔做出了规定:“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同时还规定官吏必须忠于职守,刺史、县令不得私自出界,诸官员要按时值宿,严禁误事,不得泄密,更不允许贪赃枉法,否则,均要处以刑罚。
  第四篇,户婚律,四十六条。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税收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现代法律中的民法和婚姻法的一些内容。为了使在隋末农民战争中大量离开土地的农民重新回到生产上来,唐初实行均田制,即把国家控制的荒地授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以及国家官吏。为保证均田制的实行,户婚律还规定地方官吏要依令授收田亩,户婚律禁止盗种和盗卖公私田,即使依法受得的田地也不准任意买卖。实行均田制的目的是为了对农民榨取,所以户婚律规定农民必须搞好生产,按时缴纳规定的赋税徭役,违者地方官和户主都要承担责任。户口多少是农民担负徭役的重要标准,户婚律严禁户口、尤其是劳动力脱漏和逃亡。户婚律还全面确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封建伦常关系。在家庭中家长有很大的权力,如:夫殴妻减罪,妻殴夫加罪;子女婚姻完全由家长包办;子女不得别籍异财;家长可以任意惩罚子女,而子女对家长却只能绝对服从。他深刻地反映了封建家庭的等级特权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二十八条。厩库律是关于牲畜饲养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关于牲畜饲养,厩库律规定,饲养不如法以致死亡过限者,利用官马牛驮运私物超重者,乘驾官家马牛而使马牛致伤者,以及杀伤私人马牛者,都依情节轻重予以惩罚。在仓库管理方面,主要是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厩库律规定,管理人员对仓库必须严加看守,其他还规定主管官员私自借贷官物或以官物借人,对物品保管不善致使损坏,擅自开启官物封印等,也要处以刑罚。
  第六篇,擅兴律,二十四条。擅兴律是有关发兵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规定。唐xxx是在窃取农民战争胜利果实之后建立的,统治者深知军权的重要,因此在擅兴律中对军队调拨和建设作了详细规定。凡发兵十人以上必须勘验铜鱼赦书,否则为擅发。“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这还是未对封建国家造成危害情况下的规定,因擅发兵造成危害者,则往往加以叛逆罪名,列入十恶大罪。擅兴律规定对军队后勤供应迟误,为“乏军兴罪”,“诸乏军兴者斩”。唐统治者严格控制工程兴造,未经批准擅自兴造动用十个以上劳动力以xxxx论罪。对工程耗费人力、物力申报不实,征调民夫不按法律规定,或民夫、杂匠稽留不赴,都要予以惩治。
  第七篇,贼盗律,五十四条。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地主阶级政治统治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现代国家刑法典中惩治政治和经济犯罪方面的内容。贼盗律对列为十恶大罪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等犯罪规定了具体处刑办法。其中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处刑尤重。“诸叛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若部曲资材田宅,并没官。”凡谋反,即使“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为了维护地主阶级财产不受侵犯,贼盗律对一般盗窃罪和强盗罪处刑也是很重的。盗窃虽不得财也要笞五十,得布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强盗罪,不得财处徒刑二年,得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州、县、乡里境内有一个为盗或容留盗者,里正笞五十,三人加一等,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州县官的责任。
  第八篇,斗讼律,五十九条。斗讼律是处理斗殴和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斗殴杀伤人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伤害罪。斗讼律规定身份相同的人斗殴伤人,视殴伤具体情况处刑。斗殴杀人则绞,以武器或故意杀人者斩。身份不同的人,如庶民殴打官吏,贱民殴打良人,奴婢殴打主人,卑幼殴打尊长,妻妾殴打丈夫,加重处刑;但良人殴打贱民,主人殴打奴婢,尊长殴打卑幼,丈夫殴打妻妾则减刑。在告诉方面,斗讼律规定,对于危害封建国家的严重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强迫人民上告,知情不告者绞。除此之外的犯罪,一般人可以向官府控告,但对于卑幼、奴婢的告诉权法律则有种种限制。如严禁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严禁部曲、奴婢告主。在监狱囚禁的犯人无控告权。斗讼律以其具体规定突出表现了唐律的等级特权性质。
  第九篇,诈伪律,二十七条。诈伪律是关于处理诈骗和伪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伪造皇帝玉玺、兵符、制书等惩罚罪重。其余按照法律规定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爵者,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者,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无符卷而诈乘驿马者,诈称疾病以逃避徭役者;诈称祖父母、父母和丈夫死以求假和逃避役使者,均得依照罪行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值得注意的是,诈伪律对诉讼中的证人和法庭上的翻译如在作证和翻译中进行欺诈,致使对被告定罪不当,也要给予惩治。
  第十篇,杂律,六十二条。杂律,疏议解释说,是“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其内容正如篇名所标照的就是杂律。其中有关买卖借贷和契约的规定:有关于度量衡及商品价格的规定;有关于惩治和私造货币的规定;有关于堤坝、水运、城市交通等方面的规定;有关于禁止赌博、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这些类似现代国家的经济法、交通法规的某些内容。此外,还有惩治关于强奸与和奸等方面犯罪的规定。强奸,妇女无罪;和奸,男女双方均予惩办。在处理奸情罪时同样也表现了唐律的等级特权特点。如奴奸主均加重处罚;卑幼奸尊长妻妾,非流即绞。
  第十一篇,捕亡律,十八条。捕亡律是关于逮捕在逃犯、丁役、士兵和奴婢的法律规定。捕亡律对在逃罪犯、丁役、士兵和奴婢规定一律严加缉捕。如对在逃罪犯,受命追捕的文武官员逗留不行,或与亡者相遇不斗而退者,各减逃犯罪一等处刑。如罪人持杖拒捕,捕者格杀,罪人逃走,捕者逐杀以及罪人走投无路而自杀者,勿论。应服兵役已定及从军征讨而逃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寇贼而亡者,斩;主司故纵与同罪。卫宿人员在值而逃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跟随皇帝外出而逃亡者又加一等。其他丁夫、官户、奴婢逃亡者,分别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十二篇,断狱律,三十四条。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及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断狱律规定审讯犯人“必先以情审察辞理”。需要拷讯的,要经批准才能拷讯,拷讯不得超过三次。轻罪拷打数不允许超过应处的刑罚;重罪三次拷打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拷打过限或因而致死,拷讯者要受惩罚。应议请减的贵族和官吏,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老人、儿童,以及废疾之人有罪不得拷讯。这些人犯罪根据三人以上提供的证据定罪。司法官吏审讯犯人时受原诉状起诉的罪行限制,凡超越诉状之外追问者,以故出入人罪追究官吏的责任。断罪时要引律令格式正文。应上报批准的要上报批准,不得自行决断。断狱出入人罪者,按情节轻重惩治司法官吏。妇女怀孕应拷讯或应处以笞杖,产后一百日始得执行;犯死罪,产后一百日始得执行死刑。被判徒刑和流刑的罪犯,应急时送往执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最高可以判处二年徒刑。对于监狱和囚徒的管理,犯人应带刑具的,而未带或擅自更移者,主管监狱的官吏处以笞杖刑。给予犯人器具而使之自杀或越狱逃亡者,徒一年。

  2.2《唐律疏议》所体现的基本特点

  唐律作为全面维护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的主要工具和有力武器,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但究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则是高度一致的。不外乎以下几种特点:
  2.2.1全面地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确认皇帝总揽行政、军事、司法各种大权的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详细规定了各种侵犯帝室的犯罪。任何违反皇帝意旨或对其神圣权威与人身有所侵犯,都是“反天常,悖人理”的大罪,而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甚至误犯皇帝尊讳也要受刑事处分。由于加强皇权是加强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因此唐律通过全面加强皇权,来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
  2.2.2“于礼以为出入”
  “于礼以为出入”,意思就是法律建立在儒家“礼”的思想上,以“礼”作为价值判断的基础,超过了“礼”就进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也就是说出“礼”以入“刑”。唐代律法将“礼”作为思想基础,将封建的“礼”和“法”相融合,从立法上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有机地结合,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礼”的实行。法律作为维护统治的工具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从唐律的基本内容中,反映了封建的家族主义与专制主义的结合,xxx、族权、夫权和神权互相渗透,溶为一体,其中xxx是基干,族权、夫权和神权,共同服务于强化xxx的专政作用。
  2.2.3维护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维护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以最公开的形式,表明唐律是封建特权者的法律。在唐朝有着极其严格的良、贱、上、下的等级区分,不许随便逾越。贱人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被公开宣布为“律比畜产”。唐律从法律上确认各个等级截然不平等的地位和与其身分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各安其位,各守其分”。特别是根据不同的身分,采取不同的刑罚,这是封建的礼治与法治的共同要求,目的在于维护严上下之分,重天泽之辨,序尊卑之别的封建等级制度。
  2.2.4具有完备性
  唐律是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它的完备性表现在:比较全面地规定了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结了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司法的实际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一些维护封建统治的行之已久的刑法原则,并加以概念化制度化。更加切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和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当然,唐律的完备性,是同唐朝所处的历史时代分不开的,是我国封建社会已经进入繁盛时代的反映,是地主阶级在经过长期反复的分裂割据之后,在如何巩固中央集权制度和加强司法镇压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产物。但是唐律的完备性,只是相对的,是指它在封建法制发展中的地位而言,这种完备性从实质上看,不过是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镇压农民作了更为严密的规定而已。因此,唐律的完备性也正是它的阶级性的充分表现,这就是唐律被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引为楷模的原因。
  2.2.5具有综合性
  唐律虽以规制刑罚为主,但也包含了民事、行政、诉讼、婚姻等方面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唐律疏议》在立法上很全面,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了封建立法综合性的特点。但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制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法律规制想混同,实体法与程序法想混同仍旧会带来守法者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混乱。但在封建社会里达到这样的立法水平已实属不易,后世也继承了唐律在体系结构上综合性的特点,这种体系结构从唐律起便成了封建法典的定型。

  第3章《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3.1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在封建社会时代,君王的统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作为维护君王统治的国家机器在《唐律疏议》中也体现出其特点。法律的本质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达到规范作用。在我国唐代封建社会的环境下,君王统治权具有至高权威。《唐律疏议》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同样将封建王权置于最高地位。儒家思想尊崇“君王至上”,“三纲五常”强调“君为臣纲”,足见封建君权的重要性。在唐代,君王乃天子,天子的旨意就是上天的意愿,违抗天子之令即为违背上天之意。封建社会信封上天,古语有“替天行道”、“天理难容”、“逆天者亡”等等,天者乃王道,天子之意在封建社会具有最高权威。《唐律疏议》立法中“十恶”之首即是“谋反”。谋反是对君权的挑战,想要对抗君王推翻王权在封建社会是无法被容忍的,将被处以最严重的刑罚。《唐律疏议》中的“八议”制度也反映其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八议”为封建官员设置了一系列特权,这些特权被作以限制尤其特权不能威胁到王权,同样处于统治集团,仍显示出封建王权的最高权威。“君是君,臣是臣”,“君为臣纲”始终强调君臣的尊卑,臣虽处统治集团,仍应尊崇君权,充分体现了君王的中央集权统治特点。
  通过《唐律疏议》的立法可知,在唐代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权利高度集中在君王之手。君臣不平等,官民也不平等,实行封建等级制度,尊卑有别。臣民绝对服从王权,在君主的绝对统治之下。君尊臣卑,官尊民卑,父尊子卑,男尊女卑,在等级制度下,一级统治一级,形成了封建社会的统治制度。《唐律疏议》作为封建社会的统治立法,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及价值取向下显示出其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3.2德治和刑治相结合的法制思想

  唐王朝建立在隋朝覆灭之后,唐初建立者见证了隋王朝的暴政,认识到君王重刑残虐,废礼毁法,是导致王朝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因而唐朝尊崇儒礼,刑罚宽严适当,起到了恢复生息、稳定发展的作用。《唐律疏议》在立法中体现出德主刑辅的特点,也反映了其德治与刑治想结合的法律思想。
  道德与法律密不可分,现代法制社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封建社会法律反映着道德的价值取向。唐朝统治者认识到法制与道德的关系,重道德,得民心。道德在治理国家上比严刑更能反映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的价值判断,反映客观的社会现实。《唐律疏议》的立法体现出统治者意图通过德治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保证阶级秩序,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
  《唐律疏议》的“五刑”较前朝有所调整,更加宽严有度,对死刑的适用也有所减少。即使适用死刑,也须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对死刑的适用采取严谨的态度。相较前朝的严刑峻法,有更倾向于仁善的趋势。这主要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统治者更希望以礼治国,以德服人。
  《唐律疏议》在定罪量刑上与前朝立法相比较轻。只有在可能危及君王统治的情况下处以死刑,也体现了其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死刑的适用也没有前朝残忍,体现德治思想。

  3.3维护封建宗法的法律思想

  唐朝尊崇儒家思想,儒家思想重视封建宗法。封建家族作为封建社会的基本单位,构成整个封建社会,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关键。因而封建家族的宗法制度在封建立法中应当得到维护。《唐律疏议》立法体现了对封建家族宗法的绝对维护。
  《唐律疏议》规定封建家族成员对家族中其他成员的犯罪行为窝藏包庇不受刑事追究。并且规定必须帮助隐瞒,如不窝藏包庇反而要按照犯罪论处。这体现了当时封建社会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出唐代立法对封建宗法的绝对维护。但对于谋反等可能危害君王统治的重罪就不能隐而不报,同事也体现出封建立法的本质还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绝对王权。这样的立法体现出的是对封建家族稳定的重视,在对家族宗法的保护上法制向道德做出了让步,体现出封建法制的又一法制思想。
  《唐律疏议》中对宗法制度的绝对维护有许多体现。比如“荫亲优免”制度,也就是做官或者立功,可以让自己家族的亲人受到一些特殊优待甚至豁免。同时,“连坐”制度也是封建宗法的体现。另外,“八议”制度里也有关于家族亲属的豁免,但同时一些重罪又诸连家族宗亲。在刑罚制度中也有宗法思想的体现,比如“长辈对下辈犯罪,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下辈对长辈犯罪,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等。

  第4章《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4.1借鉴唐律,容许血缘证人拒绝作证,控制家事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在我国一切证人都有如实作证义务。违反此法律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譬如现行刑法305条规定的伪证罪。不能否认,设定证人作证的义务,可以有力地打击己发犯罪,与此同时这两条规定的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多数情况下,知情人主要是犯罪分子的家人或者是与犯罪分子关系密切的人,在这种事实前,如果绝对地不能容许证人拒绝作证,那么对于保障家庭和睦,维系家庭稳定极为不利。当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生活方式和生活作风也渐渐西化,这种思维的变化己经成为家庭离散的重要原因。我们知道家庭的稳定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一环,尤其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作用极大。青少年过早就接触社会人情的淡漠,对青少年的人格塑造是有缺陷的。此外,家庭的争吵(不稳定的表现)导致了近年来家庭内部相互犯罪的数量居高不下。因此,在证人的选择上,可比照唐律“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免除知道案情的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三代以内)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从而培养稳定家庭的良好社会氛围,减少犯罪,以至预防犯罪的发生,这才是治本的手段与方法。

  4.2借鉴唐律,扩大刑事调解的范围,预防地缘犯罪

  自古以来,调解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纠纷(轻微),在处理过程中都必须适用调解,在解决当事人矛盾的同时,促进邻里关系健康发展,预防事后矛盾的恶化。唐朝为了稳定基层组织,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在刑事案件中,也特别重视司法官吏对调解的应用,并且将它作为官吏的考绩之一。反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调解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确定适用调解案件范围的标准上。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依案件种类——公诉和自诉来决定是否使用调解,而唐律是依量刑的轻重和双方的关系(是否邻里)作为适用调解的标准。显然,在培育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上,后者所带来的效果更好,更有针对性。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刑事调解采用的标准上应该以现行刑法的规定的量刑轻重作为依据,而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是现在刑法判断犯罪行为轻重的界限。不仅如此,国家可以在是否适用刑事调解上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是在依当事人双方关系的基础上。这种刑事调解适用范围的扩大,一方面可以灵活地解决民间纠纷,另一方面发展了良好的邻居关系,最终促使基层稳定,预防地缘犯罪的发生。

  4.3借鉴唐律,强化官吏之间的监督职责,抗制职务犯罪

  我国新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比以前刑法有所扩张,规定得更细、更科学,但是和现在纷繁的社会现实相比,法条凸显单薄,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为例,现行刑法规定仅有十几个条文,其中以xxxx贿赂犯罪、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为重心,这导致了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打击的力度不够,一部分危害社会严重的职务行为得不到应该的惩罚,例如超编行为、虚报政绩的行为。而且现阶段职务犯罪频繁,官官相护、结党谋私严重,以致有厦门海关窝案的发生。因此需要针对这种上下级之间共同犯罪或者上级怠于监督而引起的下级犯罪发生的行为制定相应法律,通过法律来实现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控制。唐代的“职务连坐法”对于打击所任非人和上下级共同作案非常有效,很值得借鉴,所谓职务连坐,指“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也就是指同级或上下级之间的连坐。职务连坐可以促进官吏廉洁从政,对于培养良好的吏治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能够有力地预防上下级之间的协同犯罪。虽然在法治社会里,强调罪责自负的原则,但对下级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仍可以要求其上级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使命。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从严治吏是治民和治国的基石,而上下级官吏之间的相互纠举又是实现治吏的重要措施。

  4.4借鉴唐律,建立健全道德建设体系,减少社会转型类犯罪

  曾有人这样论及道德:“道德是从黑夜行人前方射来的一束光芒,它既规范又引导人们追求至善至美的路程。”道德因其教化功能,一直在预防犯罪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德治在治理国家与社会中一直占据着主要的地位,其实质是以德治人,因为治国、治社会的基础最终还是治人,像唐朝前期的繁荣与昌盛,就同唐统治阶级宏观与微观上礼教政策的推行密不可分。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且受国际法治化潮流的影响,我国法治化进程走上了轨道,并健康蓬勃的发展起来;另一方面,思想道德建设日益被忽视,以致人民信仰缺失,不能形成良好的人生观,从而造成我国目前社会风气不振,如大量存在的利用职权谋私利、xxxx受贿、宣传淫秽色情及由此引发的犯罪。而且因为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些重要的社会制度如社会救济制度尚需完善、一些社会不公现象未能有效解决,这也是目前我国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而这类社会转型犯罪的预防,更重要的是要依靠德治的手段。而唐朝在德治建设上取得的重要成果,很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唐朝制定了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这个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孤寡老疾的经常性济养;2)关于出门旅行人在途疾病的救助;3)侍丁养老之制;4)悲田养病坊的设置。此外,唐朝为推行道德教化,专门设置一定的职能部门,以保障其所推行的礼教思想顺利实现。鉴于此,我们在现阶段不仅应该努力加强道德建设,而且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道德建设体系,以道德手段培养健全公民的人格,削弱或者排除其形成犯罪的内在动因,减少社会转型类犯罪犯罪的发生。

  结语

  通过对《唐律疏议》的研究,我们应当结合当今的法制现代化从中吸取养分。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之路还十分的漫长,一方面原因在于我国进入法制化轨道的历史还很短,许多的法律条款还有许许多多的不健全之处,对于某些行为的规定过于的宽泛,扼杀了一些先进团体在科技、管理、金融、文化、法制等方面的更进一步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有些法规又对于某些领域的活动管理又过于狭窄,使得许多不法之徒在法律的空隙中牟取不当得利。中国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没有形成法治的思想和传统,总的来说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就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依然十分的淡薄,法律的神圣感和权威感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当人们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以回避和私力救济的手法加以解决,而不会想到或是想到并不愿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捍卫自己的尊严。人们往往习惯于用道德和情理为第一反应来明辨是非,而不是以法律作为一种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来思考,这在法治社会中是可悲的。道德与伦理对于人类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较之前二者应该更加的神圣与庄严。法理来源于道德,也服务于道德,但决不能被道德所抑制。
  自由主义平等概念支配下的每一个公民都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XX只有认真的对待权利,才能认真的看待法律,才能重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我们应该克服我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固有的家族本位思想,国家应该认真地对待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尽量减少公权对于私权制约,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实现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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