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正义这种情感从原始社会一直流传至今,正义是亘古不变的一种价值上的追求,无论将来的社会如何的发展,正义永远不会被磨灭。问题出现你会如何对待问题,是正义所关乎的所在。正义是没有准确的定义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导致了看待正义的差异性,一千个人有一千种看法,就连著名的思想家也无法意见统一。
二、思想家们的正义理论概述
(一)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概述
《理想国》是柏拉图所作,充分的展现了柏拉图的正义观。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是柏拉图将正义所划分的两种定义。理智、欲望和激情是每个人身上都具备的,而人类可以使自身具备的这三种特质相互区别开来,互不干扰,这种美好的状态就是柏拉图所理解的个人正义。各个阶层之间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互不干扰,不要越位,国家和谐发展,这是柏拉图所认为的国家正义。他认为每个人只要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就可以了,做适合自己的职务。柏拉图认为,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是相互衬托的,实现个人正义是实现国家正义的基础,同样的道理,如果没有国家正义做强有力的支撑,个人正义也是无法实现的。[1]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概述
分配的正义、矫正性的正义、相互性的正义是亚里士多德将正义所划分的三种定义。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实行于能够在政治共同体成员中分割事物的分配中,荣耀或者财富,将应得的原则应用到不同的情况中,遵循着规定并且受矫正性的正义保护秩序的分配原则。第二就是涉及到补偿损害等问题的矫正性正义,被一些不正义的行为所破坏的正义秩序,矫正性正义都能尽可能的恢复;对所受的伤害进行报复,进行利益上的交换或者所有物的交换,这就是相互性的正义。[2]如果想实现正义,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就是要遵守法律,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也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
(三)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概述
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体现在两个原则上。第一个原则就是大多数人所拥有的平凡的自由的权利或与这种相似的自由体系都是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就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的安排下,是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使它们与正义存储原则相同的情况下。
并基于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向所有人开放职务与地位。但是这两项原则也会出现冲突和矛盾,基于这种情况,罗尔斯基于此新提出了两项优先规则。首先是自由优先性的确定,第二则是正义对福利和效率的有限性。两个优先规则进一步形成了“特殊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弥补了直觉主义的不足,给我们提供了更为系统的指导。基于这些原则来看,一些社会利益要高于另外一些利益。所以,不能因为后者的利益而损害前者的利益。在平等原则下,自由要比机会平等更为优先,而机会平等又要比资源平等更为优先。但是在对应的范围内,要允许这种不平等的出现,就只有一种不平等对最不利者非常有利。[3]基于上述学者们对正义观的理解我们可以发现,正义的理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根据阶层和阶级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博登海默曾经将正义比作普罗修斯的脸,有很多种形式和完全不同的面貌。一直以来,学者们很难给正义做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因此笔者在此也不对此定义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正义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都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正义是基于人们满足需要而产生的,没有人参与的正义是没有存在价值的,正义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是一种主观价值的表现。其本质就是人们需要的满足,如果需要发生了冲突,那么正义就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正是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道德评价。明确地说,正义是人们内心评价对错和公平的道德标准。
第三,正义还是人们进行价值分配和取舍时的标准。从法律和制度上,可以体现价值的分配,而从人们的行为上,又能体现价值的取舍。要判断法律或者制度的公正性,就是看价值分配的合理性,根据合理性做出取舍。
第四,还可以将正义理解为社会属性的一种。只有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正义才有存在的价值,所谓正义,就是要人们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或者社会的整体利益。人是社会的人,因此,真正的正义是符合社会利益的。
第五,社会环境对正义的内容有制约作用。上文提到正义是满足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但是人的需要会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正义的内容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时代不同、人的群体不同,正义的评判标准也有差异。
二、司法正义的一般理论
(一)司法的概念
当今的司法概念是从西方三权分立理论中发展而来的,我国从清朝末期的修律开始使用司法概念。司法与行政和立法是想对应的。部分学者提出,司法分为广义的司法和狭义的司法。从广义角度讲,司法是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进行裁决纠纷和惩处犯罪的司法活动;从狭义角度讲,司法仅仅是指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4]对于这一观点笔者还是比较认同的。
(二)司法正义的内容
司法正义是由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组成的。实体正义是通过司法手段而实现正义,这是与人类的价值追求、道德习惯以及公共利益相符合的。实体正义很难找到非常明确的标准和规则,是存在于人们心里的道德判断标准。前文已经对正义进行了详细论述,正义的定义目前还很难统一,但是其表现特征非常明显,这是我们明确方向的前提,在面对实际情况的时候,可以在内心形成一个基本的概念。但由于正义的定义是随时变化的,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正义是一个伪命题,因此将研究方向转向了程序正义。然而笔者却认为,这两种正义的形式是高度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于程序并非逻辑自足体系,其最终目的还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通常是指进行某件事情的先后顺序,或者是根据时间安排的先步骤[5]。法学理论中的“程序”与“实体”是属于相对而言的,是指根据一定的不抽和时间顺序,采用一定方式进行法律裁决的过程。程序正义可以溯源到古罗马的自然正义上,自然正义最初包含两个原则:第一是任何人都不能审判自己的案件;第二是法官不能偏听偏信任何一方。这一理念在近代的英美法系中被广泛应用,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可以体现正义的法律原则。对程序正义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司法实践中,法律对于案件的受理、认定、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以及判决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官的职责就是认真履行这些规定,不能对当事人区别对待,徇私舞弊。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程序正义[6]。

三、司法正义与道德正义
(一)司法正义与道德正义的关系
道德正义的本质就是将社会关系的规定性通过人的良心和德性表现出来,是通过伦理道德的价值观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所以,道德正义与司法正义是有很大差异的。一般认为,道德正义的产生要遭遇司法正义,在调整范围上也要远远大于司法正义。司法正义对社会正义的实现只是通过法律规定,但是法律也存在局限性,无法完全覆盖社会的所有角落,而人类社会传承下来的道德观念却可以对社会的任何方面都形成规范和约束。从另一个角度看,道德正义有无法与司法正义完全分割,司法正义正是在道德正义上逐渐发展形成了一定的标准和尺度,虽然道德正义没有执行力,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通过法律可以对其进行执行,使得道德正义具备了强制执行的能力,这也是对道德正义的有效补充。
(二)司法正义与道德正义的冲突
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是“合法不合理”或者是“合理不合法”。例如英国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1844年,MN号游船离开南安普敦港不久后就遭遇了强暴风雨,游船因此沉没。幸存的人逃上了救生艇,为叙述简便,我们将其用A、B、C、D代替。此时救生艇离最近的陆地还有上千英里的距离,他们没有淡水,没有食物,只有两罐腌制的宪菁甘蓝[7]。甘蓝在开始的三天充当了他们仅有的食物,就在第四天游过来一只海龟被他们幸运的捉住。之后的一个多星期他们一只饿着肚子硬撑着,此时,四人当中的帕克不顾一切执意引用了海水,导致身患重病,即将夭折。就在他们撑到19天的时候,他们的身体和意志力已经透支到了极限,A终于脑中出现了新的生存下去的想法,然后与B、C悄悄商量好,把D杀死,他们就拥有了维持生活的食物了。他们就这样对D实施了这样的求生计划。在等待了漫长的4天时间后,奇迹出现了,有一艘轮船出现了。他们随着轮船回到了英国。但因为他们合伙杀害了D,被以谋杀罪名的名义被法院起诉。但他们在法庭激辩时,又那样的坦然和自然,他们认为他们是为了让自己的生命生存下来,在海事惯例中他们的行为时合法而且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合议庭通过多方讨论一致认为,不管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A、B、C为了求生而杀害D这样的杀人动机不足以说服庭审人员,而且违法了正义、公平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所以,法庭对A、B、C处以死刑判决。但是女王对其案件存有争议,而让这几名被判处死刑的犯人监禁6个月来执行[8]。这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和探讨。假如我们与法官互换角度来看待,可能审判的标准就会变成很多很多,A、B、C的杀人罪名是必须要为其负责的,但是我们需要探讨,假如在特殊的场合,面对自己的生命和其他的生命体,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一些手段来让自己的生命生存下去,什么情况在严格遵守法律的规章制度呢,在道德正义与司法正义并存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判断、怎样选择呢,这是我们生活中必须面对和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
四、实现司法正义的我国路径
我国法律的制定是非常完善的,基本不会从立法的角度丧失司法正义。大部分情况公平正义无法体现是因为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许多问题。所以,作者希望从法律实施的流程中,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第一,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做好司法公正的衡量就需要对其人员进行严格专业的培训和筛选,让符合其高尚道德素质的司法人员进入法官候选人的行列。但是,最近几年,法官受贿,为了谋取利益而置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于不顾,竟然铤而走险,xxxx受贿、乱用职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黄松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因xxxx、受贿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司法界较为典型的案例。上海发生的法院的司法人员竟然集体出去嫖娼,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对于以上发生的案件和现象,应该从司法体系根本入手,做好法官人员的职业素养培养,让他们成为国家真正的公仆。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自身素养的最好体现。在很多的疑难案件中,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进行公平正义审判的权利,法官应慎重擅用。裁判在少数的疑难案件中必须做好把控工作[9],同时也作为理论知识在实际生活中重要的应用和探索。本文作者认为,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该恪守自身的职业道德准则,忠诚于法律,在对待复杂的疑难案件或者简单案件,都应从法律现行的条文为依据进行审判,这也是新法教义学中平衡论的倡导思想。最终建立起“有法可依”的审判结果。综合平衡论的实际运用,还可以有效处理疑难案件中的争议环节,最主要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避免唯一审判结果的论证方法。综合平衡论采用了对多个个体价值的探讨,最后确定比较合理的审判结果,这样的审判方式对以往肤浅的法律概念学和形式主义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和佐证。这就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艺术手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用自由裁量权利使用合适合理方法,实现案件的司法正义。
第二,司法正义的落实必须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也可理解为公开监督,取信于民。首先,对于司法审判的整个过程予以公开,特别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开始怎样取证,案件怎样一步一步发展,我司法机构怎样按法律流程进行取证、调查都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合理公开。因为如果在取证和审判的任一个环节不能进行逻辑思维链接,就会丧失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更加容易造成司法审判的不公和司法环境的破坏。其次,让舆论和互联网、多媒体机构进行详细报道和曝光。从最近几年的案件来讲,舆论监督在多种监督方式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舆论监督有时候会出现误导和消极传播,在“药家鑫案”和“胡斌案”中被体现了出来,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我司法机构还没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判决,大众舆论已经作出结果和最后的定论,这样的误导给我司法工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所以必须把控好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尺度,防止舆论监督成为法律判决定论的错误引导。
五、结语
在每一个时代下存在的思维理论会主导当时人们的认知和判断,这是恩格斯提出的,它的存在只于当时时代的背景和当时的环境、条件有关。如果想到理解当时哪个名人有什么重要的思想、理论,就必须分析他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生活条件,这样才有可能得出靠近客观的结论。所以正义观受到时代的影响和表现出当时条件的能动性。我们当下应该从我们的社会环境和大背景出发,重新定义正义的概念,以求做到当下最合理合适的司法正义,为实现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而不断努力探索[10]。
参考文献:
[1]李叙明。司法正义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
[2]严景阳。司法正义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
[3]薛传会。论司法正义的理念[D]。南京师范大学,2004
[4]王立峰。司法正义理念的渊源与证成[J]。齐鲁学刊,2011
[5]李克武。论司法正义及其在我国的实现途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
[6]郭俊茹。探寻司法中的正义[D]。中国政法大学,2013
[7]曹刚、戴木才。论司法正义及其保障[J]。xxx党校学报,2002
[8]郭秀梅、赵振江。论述影响我国司法正义的障碍与构想[J]。天津法学,2013
[9]〔德〕瑞尼尔•福斯特[著],周穗明[译]。激进的正义:论艾利斯.玛瑞恩.扬对“分配范式的批判”[J]。国外理论动态,2014
[10]胡祖文。司法正义必须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法哲园地,2013
[11]郭枭。司法中的正义问题初探[J]。法治博览,2014[12]孙海波。在“规范拘束”与“个案正义之间”[J]。法学论坛,2014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3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