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的消费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2016年网上零售额51556亿元,比上年增长26.2%。其中网上商品零售额41944亿元,增长25.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2.6%。同时,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也逐年增加,2016年已达到33616元,为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发展打下了基础。2015年之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进入到了应用成熟期,此时互联网消费金融已获得了极高的市场认可度,识别度较高的品牌和企业也已初步形成,进入了平稳发展阶段。
对互联网消费金融 的发展背景、发展过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风险和监管措施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还可以发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合理的监管建议,既可以丰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研究,由有利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 的健康发展,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对消费金融的发展进行回顾,比对分析了传统金融与消费金融的分别;接着从产业和市场分析了我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背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模式以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和电商平台为主;从市场规模、融资热度、资产证券化和持牌公司四个角度分析了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通过对发展现状的分析,找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中的问题: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信息风险。互联网消费金融未来面临的挑战:法律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完善、风险检测体系亟待加强、征信系统的有效性的挑战、风险资本涌入过度;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 措施: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实行从业主体评级、大数据 助力征信、扩宽融资渠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监管;风险;大数据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的消费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自2012年开始,社会消费品的零售总额开始强劲增长,在不断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和相关刺激消费的政策共同作用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仍会高速增长,2016年网上零售额51556亿元,比上年增长26.2%。其中网上商品零售额41944亿元,增长25.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2.6%。同时,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也逐年增加,2016年已达到33616元,共同为消费的升级和模式的转型打下了基础。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行业主要由金融服务商、资金供给方、消费供给方、征信机构和坏账处理机构组成。金融服务商主要有消费金融公司、分期购物平台、银行和电商金融消费平台;资金供给方主要有银行、P2P平台、自有资金和资产证券化融资;消费者供给方主要有线下消费平台、电商自营平台和第三方消费平台。
2015年之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进入到了应用成熟期,此时互联网消费金融已获得了极高的市场认可度,识别度较高的品牌和企业也已初步形成,进入了平稳发展阶段。
(二)研究意义
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背景、发展过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风险和监管措施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还可以发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合理的监管建议,既可以丰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研究,由有利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1.2研究内容和方法
(一)研究内容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及监管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消费金融的发展进行回顾,比对分析了传统金融与消费金融的分别;第二部分从产业和市场分析了我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背景。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模式以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和电商平台为主;从市场规模、融资热度、资产证券化和持牌公司四个角度分析了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第四部分通过对发展现状的分析,找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的挑战:法律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完善、风险检测体系亟待加强、征信系统的有效性的挑战、风险资本涌入过度;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实行从业主体评级、大数据助力征信、扩宽融资渠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研究方法
运用系统文献分析法,通过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资料的阅读和整理,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特点和发展有了全面系统的了解;运用综合分析法,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结合文献分析的理论知识,进行归纳分析和研究;运用定性分析法,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监管建议进行归纳和演绎,总结出细致合理的监管建议。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消费金融的定义和内涵。由消费主体出发,消费金融可定义为消费者金融和家庭金融。消费金融是一种现代的金融服务方式,可以向消费者提供贷款,其服务对象侧重于普通自然人消费者,而不是企业的法人。广义消费金融为与消费相关的所有金融活动且包含消费信贷。消费金融产业链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资金供给方、服务商、商品服务供给方、征信、催收、监管方。
消费金融的优点与趋势。消费金融公司以降低成本、增强业务优势、需探索新的运营模式,未来,在中国消费金融可能会取代互联网金融成为金融行业的主流力量,消费金融发展的健康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拉动内需战略的成功与否。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是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包括了网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支付和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杠杆高和范围广是其突出特征,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是其最主要的风险,消费者的风险感知程度与风险补偿成正比。虽然互联网金融加快了金融行业“脱媒”的速度,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格。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的理论争议为:互联网进行如何监管、是否可以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是否属于模式创新、大数据征信的作用。应该从金融体制改革、大主句助力、推进普惠金融等方面来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框架;从设置准入门槛、建立运行规则、构建信用体系、提高技术安全等方面改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大数据”与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是指我们迅速遏制大量信息收集的新兴能力,立即对其进行分析,并从中得出有意义的结论。大数据价值链的四个阶段,即数据的生成、采集、存储和分析。互联网金融运用“大数据”来最小化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对消费金融市场的主要影响:提高效率、扩大规模和改变金融市场的现有格局。大学生群体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新蓝海”。细分化、垂直化、场景化和大数据化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发展趋势,而多元化则是其主要的发展模式。征信体系、风险防范和消费观念三方面的不足,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互联网消费金融简介
2.1互联网消费金融内涵
2.1.1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消费结合的一种创新型金融服务方式,借助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将传统消费金融活动中的相关环节网络化、信息化,降低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了效率及服务的便捷性。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消费金融归为互联网金融七大业态之一,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
2.1.2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
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对比,见下图:
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对比 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提高用户覆盖面更广的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凸显了普惠金融的本质。
2.2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
2.2.1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
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主要分为四个时期。2009年-2012年为探索期,2009年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批准成立了4家消费金融公司,之间段的主要特征为:国家谨慎的对待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业务增值空间下降,行业发展需要XX政策的大力支持。2012年-2015年为市场启动期,2013年银监会又批准成立了两家十点公司,“分期乐”等购物服务平台和参与主体逐步进入市场,修订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鼓励有能力的公司参与试点。2015年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期,国际放开了市场准入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公司试点,市场细分形式创新不断,互联网消费金融成为了拉动我国消费金融增长的主力。2015年之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进入到了应用成熟期,此时互联网消费金融已获得了极高的市场认可度,识别度较高的品牌和企业也已初步形成,进入了平稳发展阶段。
2.2.2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链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行业主要由金融服务商、资金供给方、消费供给方、征信机构和坏账处理机构组成。金融服务商主要有消费金融公司、分期购物平台、银行和电商金融消费平台;资金供给方主要有银行、P2P平台、自有资金和资产证券化融资;消费者供给方主要有线下消费平台、电商自营平台和第三方消费平台。消费者通过消费端提出金融服务需求,消费端向消费者供给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同时向服务商提出贷款或分期消费的申请,服务商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来确定是否发放贷款,资金供给方则向服务商提供资金,服务商向消费端发放贷款并把资金支付给消费供给方,消费供给方向则把商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端。对于未能及时还款的坏账,则通过专门的催收还账处理机构进行催收和处理,这样就形成了完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
3、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3.1互联网消费金融现有模式
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纷纷进入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目前,已经形成了大型消费金融公司、P2P、分期平台等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型电商平台“三分天下”的格局。
(1)大型消费金融公司。该类公司为持有银监会颁发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因此,信用评级较高,贷款申请方便且审核相对宽松,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依靠利差赚取利润。
(2)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针对大学生等没有稳定收入、信用记录单薄、消费能力较强,消费欲望较大的特定人群,在征信数据获取、资产控制、客户延续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利润来源于承受坏账并扩大规模、吸引风投、进行股权转让,直至实现IPO,达到最大化的资本收益。
(3)大型电商平台。依靠自身电子商务的平台和消费场景,仅向平台内的消费者提供小型贷款、分期购物等用途特定的信贷服务。凭借用户大数据的优势,对市场进行细分,建立基于自身用户数据的信用评价机制,并开展类似传统银行业务的信用卡信贷服务。资金来源于支付过程中商户和客户的沉淀资金,利润来自于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
银行客户一般引用较好、存款收入来源稳定且业务模式成熟,单审批速度较慢;消费金融公司客户较少、资金来源主要要为股东投资、审批效率高且初步建立了风险管理模式;电商平台客户群庞大、自身资金雄厚、管理灵活但渠道较窄;分期平台客户数目不多、部分资金源于P2P理财客户、风控和审批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且对市场和客户需求反映迅速。
表2四类机构特点及竞争优势比较
由上表比较分析可知,消费金融的本质仍是小额贷款,依靠赚取利差获利,并非全新的金融形式,依旧属于传统信贷业务的范畴。
3.2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现状分析
从市场规模、融资热度、资产证券化和持牌公司四个角度分析了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
3.2.1市场规模巨大
根据艾瑞咨询预测,2016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整体交易规模可以达到3625亿元,环比增长200%;预计2017年交易规模可以增长至8933亿元,环比长146.44%。同时,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规模仍然保持持续增长,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渗透率依然位于低位,未来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空间依旧很大。
图1 2016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测
图2 2016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额预测
3.2.2融资热度不减
2016年互联网支付领域投融资不断,其中,趣店和乐信都获得了亿万美元的大额融资。此外,在投资重点方面,投资方的侧重点出现差异化,以蓝领、海外市场、农村市场、家庭消费、年轻人消费为主打消费金融企业,也相继获得融资。纵观2016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一级市场的投融资热度依然不减。
表3 2016年消费金融公司一级市场融资统计(截止12月1日)
3.2.3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
在2014年之前,我国并没有消费金融公司发行ABS产品,2014年发型了首支ABS产品,额度为26亿元;2015年增加到7支,数额达138亿元;截止2016年11月末,我国共发行44支ABS产品,总额度高达730亿元。自发行第一支消费金融ABS之后,共14家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先后发行了ABS产品,总金额高达895.08亿元。其中,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共发行36支产品,发行金额为645.37亿元,占目前已发行ABS产品总金额的72%。
图3 消费金融ABS产品发行情况统计(截止2016年12月1日)
表4 2016年消费金融ABS发行金额排名(截止12月1日)
3.2.4持牌公司比重上升
2016年共有16家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还有哈尔滨银行、金圆、河南、云南富滇银行、光大银行、河北银行、河北幸福、华夏银行、长银五八、上海尚诚,共10家正在申请和筹备中的消费金融公司。
注册资本对于消费金融公司具有重大意义,2014年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目前,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排名前3的分别是捷信、招联和马上消费金融,额度分别为44亿元、20亿元和13亿元。
图4 16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分布
图5 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统计
图6 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占股比重统计
3.3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3.3.1法律风险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市场的自我选择,但这会对XX的引导和监管行程冲突。比如:央行曾于2014年通过《管理办法》限制过虚拟银行和二维码等支付行为的发展,但移动支付已进入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小到路边摊,大到还房贷、交学费,都开通了移动支付平台。因此该限令遭到了消费者的一致抵制,相关的法规政策并没有得以具体实施。但无论互联网消费金融怎样发展,都应该是在XX的引导和监管之下,法律法规不切合造成的法律缺失是一个重要问题。
3.3.2操作风险
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管理专业化程度较低,在内部绩效考核、审计方面也存在许多漏洞,以至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缺乏系统性的管理。比如:许多银行选择把信息技术相关的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这样就会形成第三方风险,相关第三方公司的人员可能盗用信息,从而引起信息泄露;网络支付的数字密码表面上为消费提供了便利,实际上易造成支付密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通过病毒或者木马等程序非法窃取。
3.3.3信息风险
信息安全问题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中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不同于传统的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利益性和经济性,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引发了许多组织或团伙作案,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病毒和消费网站的系统漏洞等机会进行左岸。比如:不法分子通过向用户发送木马连接,木马可以利用嗅探程序获取用户遗留在互联网上的网银信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进行违法活动。
4、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挑战及政策监管
4.1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的挑战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面临的主要挑战为:法律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完善、风险检测体系亟待加强、征信系统的有效性的挑战、风险资本涌入过度。
4.1.1法律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虽然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但互联网消费金融整体监管体系并不全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仅针对经过银监会的批准而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并不适用于持有小额贷款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这种机构监管的体制并不适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需建立专门监管机构,以功能性监管为主,提高监管机构的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
4.1.2风险检测体系亟待加强
依托电商平台的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合理性消费金融模式,具有极大的信用创造能力。依靠本身电商平台上商户和顾客的沉淀资金,不需要额外吸收存款,且其授信额度金科用于本平台内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消费,表面看来会宏观经济没有太大影响。但是,近期个人非特定用途的信贷业务广泛开展,以后会不会产生类似银行的信用能力的创造价值,使部分资金处于现行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体系之外,值得进一步关注。
4.1.3征信系统的有效性的挑战
国内满足征信条件的信贷记录的个人数量较少,仅不足4亿,且其中大多数人的不具有参考价值,征信记录较为单薄,不能做出合理个人信用评价。此外,现行征信体系采用结果导向制,审批流程趋于模式化且过于简单,出现大量贷款规模大于其偿债能力的情况,增加了违约的风险。这样一方面会影响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和征信记录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个人信誉,造成社会整体的征信偏差。
4.1.4风险资本涌入过度
伴随P2P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的出台,P2P接待平台迫切需要进行转型,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则成为了这些资本的选择。然而,这些公司的目的不是业务的长期发展,而是通过抬高估计并吸引股权投资,实现套现和短期盈利的目的。因此,这些公司对于短期业绩的关注高于长期发展,存在较高的风险偏好和粉饰业绩的可能。容易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短期内资金大量涌入、增长过快,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4.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政策监管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可以从完善法律体系、实行从业主体评级、大数据助力征信、扩宽融资渠道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几方面展开。
4.2.1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通过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可以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和治理提供统一规范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一部,既没有相关的适用法律,也没有覆盖电商、P2P、消费金融公司等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而且,仅此一部规范性文件,当法律效力发生冲突的时候,监管和执行会更加困难。因此,应尽快制定法律效力较高的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使监管和执行更加明确便捷。
4.2.2实行从业主体评级
制定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主体适用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模式或平台进行分类,定期对从业主体进行监管和审计,并依据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速度,及时调整评级体系和从业实体的等级,实时反映最新的评价结果。对于业务稳定、开拓创新的从业主体,XX应给予帮助并制定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对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从业实体要严厉打击,保证消费者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信心。
4.2.3大数据助力征信
充分利用互联网存储的消费者消费记录、社交记录,并XX部门的税收、行政、公安等相关数据,对大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并结合机器学习,构建更加精准的客户信用评价模型,实现综合、全面、精准的客户信用评判。这既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跨部门信息整合,也需要借助第三方征信机构的数据和技术,需要XX和从业实体的共同努力。
4.2.4扩宽融资渠道
XX可以相应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扩宽,制定引入民间资本、细化平台上市等具体措施,既扩宽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融资渠道,也是闲散资金流通更加合理、合法。
4.2.5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降低创业初期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如:降低总资产数额要求、建立多元化的设立主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如:细化财政服帖、推行税收减免等,充分发挥政策对市场的引领和推进作用。
结语
首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进行回顾,比对分析了传统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分别;接着从产业和市场分析了我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背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模式以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和电商平台为主;从市场规模、融资热度、资产证券化和持牌公司四个角度分析了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通过对发展现状的分析,找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信息风险。互联网消费金融未来面临的挑战:法律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完善、风险检测体系亟待加强、征信系统的有效性的挑战、风险资本涌入过度;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实行从业主体评级、大数据助力征信、扩宽融资渠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不足与局限:只是通过文献阅读进行定性分析,没有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不能形成确切的预测趋势和结论;互联网发展变化较为迅速,未能依据变化进行动态分析,相应措施具有时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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