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漫长的历史渊源,一个自然人的姓名由姓氏与名字两部分所构成。姓氏是来源于中国一个特有的概念“血缘”,而名字则一般寄予了父母对孩子的祝福与鼓励。姓名,是一个自然人在当今社会中的一种用语言和文字承载的独特表征和唯一代号。而随着商业贸易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人渐渐关注到姓名这一简单符号背后的商业意义。
一、绪论
1.1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商标市场早已达到近饱和状态,新技术的革新和冲击,给新兴企业和工作室在取名方面带来了极大挑战。新技术的不断涌进,很大程度上替代了改变了商标市场的经营形势。与此同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和新兴信息市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很多公司和单位将目光转而向姓名取标,由于我国当下相关法律法规对姓名取标的保护没有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对于这部分群体合法法律权益的损害甚至是无法避免和无法根治的。很多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考虑,对相关权益保护法律认识得不是很到位甚至可以说是知法犯法,加之姓名取标一旦被侵权,相关人群维权费用过高,导致很多人对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维权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由于国家和社会对法律知识进一步普及加强,更多的相关群体自身的、甚至是需要帮助的同一阵营的人们的权益意识才获得更进一步的提升。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一些不良的现状存在,相关群体在运用法律维护权益时,让人遗憾的是,我们却常常看到执法者的怠慢与不作为,这些诸多因素的叠加给相关群体维权带来了较大的困难。现在,国家和社会各团体对法律制度认识更进一步,国家领导人对XXX下法律的进一步解释,《中国宪法典》对人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为这部分人群维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武器,《商标法》也对相关群体如何更好的维权作了进一步阐释。与此同时,以开放的眼光看待,目前仍然存在很多不良的现象,对相关群体维权仍有很多困难,但只要社会各个成员都行动起来,积极解决在维权方面的难题,不断探索和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相关群体维权高度、维权意识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维权之路也将更加顺畅。
1.2研究意义与研究目的
随着社会和技术的不断发展,随着XXX的不断迈进,伴随着几千年历史文化的不断熏陶,我们中国的很多人仍未从传统的历史文化背景下走出来。但随着《商标法》的进一步修正,商标取名规范得到更进一步的维护与加强,然而,由于立法的不足和缺陷,很多被人侵犯姓名权的人民合法权益仍旧处于无法保护的状态,当他们在面临着自身权益受损时,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宝。很多用人单位正是抓住了立法上的这一漏洞,进一步转变使用商标方式,变相的剥削和损害相关人群的权益,比如,由于某些明星需要照顾公众形象,很多事情不能也不便发声,这就导致很多公司肆无忌惮地侵害他们的姓名权以谋取私利。以上只是对损害姓名权的简单例举。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看到所谓“盗版”的商标,这其实是由于执法者的懈怠,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相关人群维权意识的盲区而导致的。这些由此给相关人群带来的一切侵害变得是那么的理所当然。基于以上几点,本文重在提出对部分、暂时不受大众视野关注的先关人群权益在保护中所遇到的切实问题,从而更进一步的探索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由此可见,我们的研究具有社会价值与科学价值,是值得深入探讨并研究的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姓名注册商标的研究,国内已早有先例。早在2012年,华东政法大学的韦英就讨论了姓名商标抢注损害在先姓名权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也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讨论与分析,因为姓名注册商标不论是在人脉、成本还是在商业利润上,都作为一种迎合劳动市场的注册商标方式,在第三产业当中普遍存在。而且与此同时,面对姓名注册商标被侵权者常常忍气吞声,甚至有些人以为可以免费宣传而带来荣耀,甚少有人会对这种现象进行深究并控制,面对低下的维权水平和低廉的侵权成本,企业和商家在这方面与被侵权者处于严重失衡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姓名注册商标的规范与管理已经成为规范商业市场的必由之路。并且,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在尊重每个企业创新性与与个性的基础上,极大程度上忽视了其取名的合法合理性,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相关人士的权益。因此,如何平衡创新性与合法的关系,是我国完善立法首当其冲的问题。在国内专家的理论里,首先从立法和理论这两个不同高度、不同深度的层面上界定姓名注册商标的概念。其次,强调了这种侵权方式的特殊性、普遍性,换句话说,这种侵权方式是到处可见的。最后,描述了规范与管理这种现象之后对经济拉动和立法健全方面的积极意义,然后探讨了相关人士的维权现状,并切实探讨了当今社会下相关现象的存在现状,并为此作出了自己的理解。
1.3.2国外研究现状(以日本为例)
以姓名来命名商标,其基本存在情况不同于传统的商标缔合关系,在当今社会中呈现出普遍化的趋势。基于此道,采纳一些必要手段规范姓名取标,这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商标史上研究的重要课题。商标侵权范围的扩大和侵权的多样化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世界意义上文化都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世界上无论发达、不发达的各国都有自己独一无二的法律文化,各国对其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与X、英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比较,我国在这部分法律规制的学术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立法方面都不够深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尤其是姓名取标的概念规定极少。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应从立法的角度对日本以姓名来命名商标的情况和态势进行数据化分析与深入剖析。
在日本并不久远的历史里,姓名注册商标的概念、特点和类型也与我国有异曲同工之处,这也为研究我国的姓名注册商标法律传统与司法鉴定监督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日本,姓名注册商标产生背景复杂、发展脉络多样化但却清晰易监督,在对商业脉络的正负影响上也不够明确,日本姓名注册商标的法律法规具有很典型的亚洲性地方性特点,并容易通过spss数据分析与回归处理判断未来发展趋势,在某种意义上,日本的文化保护要远远优于我国。因此,我们需要从姓名注册商标的案例、案例引发的问题阐述与思考、立法完善的修正与监督这些方面论述,这样才能更清晰发现我国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此做好应对措施。

1.4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拟采用文献分析法,全面搜集系统性资料,并通过阅读大量的关于姓名取标权益保护的文献加以研究,探析过去以致未来对姓名取标权益问题的保护上存在的缺陷,准确把握姓名取标权益问题的历史动态,从众多文献中找到可行的解决方向,更进一步地提出立法建议,更好的解决关于对姓名取标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在搜集的一次、二次文献上加以探讨并叙述,根据汪晓溪[1]、李士林、熊文聪[2]等人的观点,加以整合并分析,探究其引文网络和资料来源,确保信息准确详实,生动可信,然后再处理数据,进行实证性分析。
(2)拟采用比较分析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姓名取标权益保护问题的发展现状进行对比,寻找其中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为解决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比较分析法用途广泛,反映直观,可直接从对比的角度探究出姓名取标权益的形成模式与保护问题。众所周知,单一的比较数据或姓名取标权益保存比率并不能反映公司存在的问题,只有将不同时期或不同企业之间具有可比性的比较数据或姓名取标权益比率进行比较,才能符合我们探究的要求。
二、案例介绍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2.1典型案例
2.1.1案例一:X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2016年年底,关于国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姓名权纠纷案的相关判决已落下帷幕,对乔丹姓名纠纷权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乔丹公司的迈克尔·乔丹对中国本土运动品牌“乔丹”商标享有在先姓名权,换句话说,X乔丹从此在法律上占据了“乔丹”商标,而这一典型的姓名纠纷权案件中关于维持争议商标的裁定,曾经在社会上对姓名权与商标命名权的权利与受侵害现象引起了广泛反响与讨论。随着明星效应越来越显著,抢先占领明星名字命名的商标有时候往往就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抢先注册名人商标,如“乔丹”一标就有“桥丹”、“乔单”等等多种花样,甚至有的商家还注册相关拼音、英文,或者用图像技术构造相似艺术字等等,严重侵犯了《商标法》中姓名权的在先权利。但是X乔丹的胜诉也代表着相关法律机制的日益完善,在维权的法律之路上,并非长路漫漫。
2.1.2案例二:姚明–不正当竞争侵犯姓名权案
而与幸运的乔丹相比,“姚明”商标被率先抢注,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现今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落后与迟滞。众所周知,姚明作为一个体育明星,拥有者广泛的名人效应与商业价值,但是以他的名字注册的商标却被用于纺织业织造。“姚明织带”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涤纶丝带生产商,而无独有偶,他的创始人的名字刚好与体育明星姚明同名同姓,而且注册时间久远,从事行业正规,且并未从事与体育明星姚明有关的行业,未对其良好的名誉和名人效应产生影响,由于这些原因,虽然姚明与该公司就商标权和姓名权的问题纠缠了整整十年之久,但是姚明依旧没有要回自己的商标注册权。但是与此同时,值得高兴的是,虽然由于球星姚明知名度太高,想要抢注“姚明”相关商标并从中牟利的人不在少数,甚至在2006年,有一家清洁公司甚至想用“姚明”商标来抢注卫生巾商标的案例,数百个案例曾出枚举,但是在法律的支持下,其中大部分都已被驳回。
2.2案例引发的问题
2.2.1将外国人的中文译名等通称注册为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
一般来说,大多数企业也无意于与众多名人直接撞名,他们往往会采用多种措施,甚至使用姓名谐音、中文译名、甚至是方言变音等方式来抢注商标谋取利益,实话说,这种方式在我国法律上目前还没有细致界定,因此,当这类时间发生的时候,往往会造成取证困难,维权复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果采取这些投机取巧的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损害到合法公民合理权益的,应作为侵犯他人姓名权来处置。
2.2.2乔丹体育公司是否窃取他人商业利益
对于乔丹体育公司是否窃取他人商业利益的判断,涉及到目前我国《商标法》的很多盲区和需修正部分。关于“外国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权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如何认定侵犯他人姓名权?”这些讨论层出不穷。实际上,要想判断乔丹体育公司是否窃取他人商业利益,可以就乔丹体育的“乔丹”主体是否与X飞人“乔丹”相一致,是否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但是众所周知,乔丹作为西方国家的常见姓氏,并不是一说到乔丹就专指X飞人。但是乔丹体育公司却将乔丹与体育二字联系起来并从中取利,这就严重侵害了X乔丹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公众谴责的。
2.2.3自然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姓名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法律,使用范围极广,简单来讲,如果除去《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侵权,但是在商业用途上却实实在在谋取私利、并对相关人群产生不利影响的,就可以适用该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类标识日渐完善,增加了“社会组织名称”、“网络团体”、“文化团体”等相关主体,并在新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自然人与企业名称冲突时的处理方法。因此,笔者认为,自然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姓名权。
三、我国司法面临的困境及域外制度借鉴
3.1我国现行解决姓名注册商标争议问题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常用法律中,根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予现行解决姓名注册商标争议问题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同时规定:“需要将自然人、法人或企业、公司、相关单位的生产产品与其他未经注册和使用的生产产品区别并可视化、具象化的标识和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凡是已经注册并使用的标识标记,都应有明显特征标记以便识别,并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执法部门的审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对姓名注册商标的主体与执法主体作出了规范与审查依据,随着主体由传统的企业公司向当今社会的网页、网络虚拟站、文化团体等方向的转化,在作出法律相关判决与规定时也渐渐变得多样化,也同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毛病。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现有法律并作出修正与监督,才能在新问题出现的时候依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严格。
3.2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3.2.1“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与不足
现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就在某种法律意义上规定了诸多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注意事项。“其他不良影响”虽然在七、八两条规定中有部分标准,但是第八项条款中还出现了“底部”条款,“底部”条款的出现意味着“其他不良影响”的部分规定还有待商榷,根据陈龙江先生的《德国民法对姓名上的利益保护及其借鉴》和马一德的《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的讨论,“其他不良影响”在实际应用和确定中还存在着不足与缺陷。部分学者认为,第七八条款的极度相似性存在主观臆测干扰的可能性,这不利于法律维护与实施。
3.2.2“在先权利”理解与适用上的不足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拥有与生俱来的姓名权,而姓名权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容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知识产权的维护与监督的方面造成阻碍与影响。
一般来说,这种在先权利存在两种情况,第一,若姓名权与商标权为共同归A所有,则在先权利不产生法律纠纷,第二,若姓名权与商标权为不同归A所有,则在先权利与商标权产生纠纷。每个自然人的姓名都具有可视性与分别性,如果随意被注册商标,就有可能产生在先权利的纠纷,使被侵权者利益受到损失。
3.2.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不全面
我国在法律上对商业不当竞争谋取利益的行为有明文规定:所谓的不正当竞争,就是为了依法公正摧毁反不正当竞争,这种法律手段在某种层次上是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持续发展保驾护航,而究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和迎合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范围,遏制不正当竞争,是为了从源头上经营和保护消费者的合理合法权益。但是就目前立法情况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还很模糊,界限也不够清楚,主体也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执法和修正法律带来了困难和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逐渐步入正轨。为了维护我国的先进体制,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和发展。这个补充和发展的内容不仅仅包括侵权后维权范围的界定,还应当包括权利受到侵害前的补充和说明。
3.2.4姓名权蕴含的财产利益容易被忽略
在当今社会,姓名权蕴含的财产利益往往容易被所有权人忽略。受中国传统思想和漫长的历史渊源影响,人们往往认为所谓“财产”就是指固有的、可见的财物金钱,而非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甚至受儒家传统观念影响,还有的人认为能作为商标名称而被大家熟知是一种荣誉和鼓励,却往往忽视了姓名权背后所隐藏的名誉、人气等种种隐性资产。尤其在中国,姓名权被侵犯的基本上都是名人,他们分布在各行各业,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广有名气,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就会考虑到公众形象或者是悠悠众口,只得忍气吞声,造成自己的损失。这种情况在中国并不罕见,因此这方面的教育与宣传也待加强。
3.3国外姓名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
3.3.1X公开权模式
在X现行的十六个州内,所谓的姓名注册商标权统一由州法进行严格的管理与审查,但是法律也规定,这些州在法律名义上并没有详细界定公开权,而是对以谋取不当财产为目的以非法占有或不当得利的观念来限制姓名注册商标的商业行为。而在已经注册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公开权的州内,甚至还有一大部分也规定了继承权:所谓继承权,就是指公开权可以依法合理继承,这部分权益将随着血脉而生生不息,而与之相反,另外的州就没有公开承认继承权,这是很令人意外的。一般X所承认的继承权是死后七十年,即在权利所有人医学意义上死亡七十年后,由指定继承人继承公开权,但是如果死者生前就规定了继承人,则不受该条法律影响。
公开权与继承权的结合,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法律的先进性与可持续性,这是值得学习借鉴的。
3.3.2德国一般人格权模式
在以严肃而古板著称的德国,由于个人及个人隐私并不具有社会意义上的公开性,因此,德国在类似的案件中做出的判决与X大相径庭。在涉及到一般人格权的事件中,执法者通常就会通过审查保护领域,并且对所谋取的商业利益进行利益衡量与均算,用经济学的手法来在经济手段上判断是否侵权隐私权的行为,在德国,并非任何自然人的所有个人信息都受到法律一视同仁的保护,而在这其中,是否能受到法律的维护就要看被侵权人是否决定采取措施,来为自己讨回公道,而这个过程中,还存在着是否为法律意识所认可的问题。
3.3.3日本商品化权模式
在日本,这个演艺事业极度发达的国家,他的商品化权模式的提出就是为了应对名人的名字、肖像在司法实践时被他人擅自占用而不当获利的,之后随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完善,这种商品化权模式逐渐扩展为虚拟化的人格角色上,在日本,这种商品化权不论是在自然人行使商品化权还是在物或虚拟物品行使商品化权上都是很有争议的。在日本立法早期,对这种模式的源头和管控还不算太严格,但是在目前日本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商品化权模式在保障品质、宣传产品、发展理论等方面都有很强的作用,也受到了日本法律更全面的保护。
3.4各国的比较及启示
就美、德、日三国的商品化权来看,西方发到国家对商品化权的认识还是很先进的,这种认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取决于边缘领域,而是在人身权、商标权、形象权的基础上转化而来,虽然有些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在西方世界的法律体系中却有相对正当的依据和措施。一般来讲,这种姓名注册商标的权益是不与商标权、人身权等相悖的,想要顺利行使这种权利,并不需要破坏现有规则。
四、对我国姓名注册商标法律规制的完善与建议
4.1姓名注册商标的立法建议
4.1.1一般姓名注册商标的法律建议
在立法建议上,一般姓名注册商标相较于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受重视程度低,而且一般自然人往往维权意识薄弱,难以维权,在我国并行不悖的法律条文中,对一般姓名注册者参与行使自己姓名权注册商标的权力规定甚少,这是很荒谬的。任何自然人的商标注册自由、维权自由都该被保护并落实,在这方面,立法空白急需修正,并在弥补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描摹,使其具体,使之可行。与此相对,关于被侵权后的维权措施,相关执法工作者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加以落实,并为他们增加必要的保险措施。
在这方面来讲,我国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立法滞后,甚至是天平倾斜,犹如日月两极。名人姓名注册商标面对的问题是剥削严重,资本化日益加大,一般姓名注册商标却无人管领。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在立法上本不应该进行过度的差别化对待,而是应该一视同仁。立法上的错漏导致姓名注册商标前途迷茫,发展畸形。因此,不管是从商标注册、商标所有、商标纠纷、权益保护方面,都需要严格落实维护。
4.1.2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法律建议
在生活中,关于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事情,有必要在商标法中进行规范和落实,进而从源头上遏制相关趋势的蔓延。因此,我们需要特批一种注册管理机制。中华文化历史悠长,不仅是关于现行名人,甚至是关于历史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权都属于公民权益,都受我国法律保护。与此同时,还应严格规范并落实“乔丹”“姚明”等知名商标被抢注、冒注,甚至使用方言、英文、艺术字进行变形或该在的行为都该被制止和申裁。对于已经冒用、抢注的商标,应视其是否利用其不当得利,或是否就此造成对相关人士名誉侵害的程度来进行撤销或限制,这在立法方面仍是空白,想要补充明白,立法之路长路漫漫。
4.2将姓名注册的审查机制进行完善
在姓名注册的过程中,审查机制必不可少,审查机制作为一种保护姓名注册人隐私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监督了注册人是否能直接更改注册信息或转让注册信息的能力。注册人所创建的姓名商标需反映注册者的实际身份,但必须包含完全与隐私服务关联的联系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审查机制争端解决方案,许多方案选项都包括完善新的审查机制,这种类型的方案融合了传统的解决冲突的方法,同时保持了注册审查操作的优势。通过创建自己独有的审查机制,能够确保问题得到公平解决。然而,采用相关审查机制解决问题的速度仍然相对缓慢。尽管需要这样的审查机制来防微杜渐,但是许多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还是需要靠自己维护和落实。对于一些潜在注册人来说,姓名注册商标的风险可能仍然很大。
4.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完善
在商业竞争中,商业和技术诀窍,也被称为商业秘密,是公司在当今以知识和文化为基础的全球商品经济中取得商业成功的基本特征。但是中国有关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的规定经常被批评为破碎和无效,这是由于反不当竞争法还不够完善所导致的。在反不当竞争法执行的过程中,执法和立法也受到了社会广泛的批评,这是因为缺乏XX威慑力和司法提供的经济补偿不足而导致的,甚至对于某些情节特别重大的按键,几乎无法实现刑事执行。近几年来,我国在涉外重大商业秘密案件中很少有人提起诉讼,这一事实表明,在现行制度中,外国投资者似乎对中国的反不当竞争法缺乏信任。但是幸运的是,中国XX已经意识到了这套法规的弊端,开始在私营部门中仿效X的例子,根据反不当竞争法来依法办事。规范的改变是否会对当今企业反不当竞争市场的执行产生积极影响,还有待观察。另一方面,将重点放在法律上,很有可能会使公司层面的商业秘密盗窃预防工作失去关注,在完善该法的同时,也要注意防微杜渐。
4.4姓名注册商标的司法审判建议
4.4.1明确界定“不良影响”的适用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所谓的“不良影响”法律界限模糊,导致受侵权人维权困难,因此,在法律修正与维护的时候,要更多考虑“不良影响”的界定范围与主体选择,尽可能避免主观臆测与人为误差。例如,在对某商家侵犯“林丹”商标一案作出判决时,就可以参照追回某商家借用“林丹”商标的非法所得及利息,如该金额极其巨大时,可以考虑上诉或保留追诉权利。可以用金钱、人员流动性、商家或企业总资本、上市股票期额、广告收益等种种方面来明确立法鉴定,做到有法可依。
4.4.2明确“在先权利”中姓名权的范围
在先权利的两种情况已在上一节中讨论过,即第一,若姓名权与商标权为共同归A所有,则在先权利不产生法律纠纷,第二,若姓名权与商标权为不同归A所有,则在先权利与商标权产生纠纷。因此,明确在先权利与姓名权的分别,并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修正与整改,是将名人的知名度有效转化为商家的即时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可以建立更为人所知、容易被大家接受的新商标。每个自然人的合理姓名权都是天赋人权,都具有商业价值,每个姓名权人都有权明确自己的在先权利。
六、结语
本文在详细分析我国姓名注册商标的背景和发展,以及对商业关系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的基础上,与此同时,阐述了姓名注册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实例和未来发展趋势。在文献分析与综合处理的基础上,从姓名注册商标法律法规的制度模式、适用情况、存在问题及研究价值、未来展望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商标法的订立与使用、在先权利的分割与影响和社会监督与制约。而后通过文献整合与复原,文献比较与修正的手段,再加以联结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商标注册关系调整的实际情况,对姓名注册商标提出了一些建议,以规范姓名注册商标制度,促进社会关系稳定和谐。因为,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重视姓名注册商标者的直接合法权益已迫在眉睫。
致谢
在本文完成的过程中,老师的殷切指导,师兄师姐不遗余力的帮助都给我留下了深刻而难忘的印象。感谢各位师长的帮助和各位老师的栽培,感谢学校食堂美味的饭菜和夜不断电的图书馆,这都给我了继续下去的勇气和智慧。
千言万语,无非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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