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研究以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为例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尤其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频繁见诸于媒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其中以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为代表。而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制度还不够完善,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前进行有效的预防,犯罪以后合理的处罚以及如何矫治是解决类似案件的关键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各国司法实践中都是疑难问题,就算在刑罚制度相对完善的其他国家也很难有效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涉及未成年人问题,必须慎之又慎,既要行之有效又要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以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为切入点对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而后对国外先进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进行介绍和研究,并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提出建议和措施。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第二部分引出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第三部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分级管理;刑事责任年龄;少年犯;不良行为;未成年犯罪

 引言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不胜数,犯罪低龄化趋势更加明显。2019年10月出现的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一经报道,在媒体和网络上就引起了轩然大波,13岁男孩对于杀害10岁女孩的麻木和有恃无恐使公众怒火冲天,对杀人男孩收容教养两年的处理结果更令公众无法接受。而这些最后都指向了当前法律规定对于处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的无可奈何,而且不只是处罚,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法律的规定也不够完善,往往不能做到及时和有效的预防和矫治,只能在案发后亡羊补牢。此类案件的出现总是刺疼公众的神经,而舆论也几乎一边倒的指向了未成年犯,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惩未成年犯等呼吁屡见不鲜,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也使公众多有不满,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解决的疑难问题,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更是难之又难,对未成年犯的处罚也很难做到既让公众满意的同时又能合理保障未成年犯的权益。而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是普遍措施,我国也同样如此,那么不论犯了多么重的罪,未成年犯是必然要回归社会的,而对未成年犯的矫治从而使他们在出狱后不再犯罪和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也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进步不仅可以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还可以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分级处罚使刑罚体系更加合理,并且能促进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行为矫治,使少年犯能更好的融入社会并且不再犯罪。而当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分级预防、分级处罚、分级矫治上都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也引发了学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思考,如何对未成年犯进行分级管理、该怎样完善分级管理制度是重中之重。同时,学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分级预防、分级处罚、分级矫治的有关文章也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迎来了新的修订。本文以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为切入点,结合公众和学界对该案件的相关意见,详细阐述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并从整体上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分级预防、分级处罚、分级矫治三个部分,而不是单单只谈其中之一。本文参考欧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关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汲取国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分级预防、分级处罚、分级矫治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笔者将文章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详细阐述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概念、意义以及国外的经验。第二部分介绍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现状,通过分析案例,引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具体的完善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1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

  1.1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概念

通常来说,分级管理的概念多被使用于管理学,在法学上应用较少。而本文所指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是指在法学领域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预防、处罚、矫治等方面进行分级规定的一系列措施[[[]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第九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9:14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进行划分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处罚理念[[[]张明楷.刑法学[M],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7:145]]。而我国设立的少年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也体现了少年犯与成年人在矫治上的不同,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进行分级矫治[[[]戴相英.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12:71]]。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预防上也有所体现,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2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以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为代表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并且出现了预防和矫治的困境。相关案件的处理也突出了我国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陈如.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治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87]]。而且我国刑法的规定过于极端,未成年人的分级处罚设施也不够完善。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对于我国法律体系有着重要意义。预防、处罚和矫治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割裂来看。预防、处罚和矫治三者互相影响,想要有效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必须完善分级预防、分级处罚以及分级矫治为内容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管理制度。

  1.3国外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经验

第一,X的分级帮扶措施。X为少年犯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援助和惩罚,如寄宿学校或对少年犯的缓刑,犯有严重罪行的少年也可被送往培训学校[[[]刘洪锋.X少年犯机构化处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8:71]]。对于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青少年,必须将他们送到成年人改造机构等,以便尽量减少少年犯或少年司法系统中少年违法者的人数。法外处决少年犯或对不属于少年司法范畴的官方机构的其他监督方法均违法。这有助于减少和克服审判和监禁的负面影响,从而有助于教育、拯救少年犯和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第二,德国的《少年刑法》的分级处罚制度。在德国,对少年犯的处罚分为三类:教育制裁、安全制裁和刑事制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1:126]]。这表明了一种明确的分级制度,其中规定:法官可对不需要被定罪的未成年人实施纪律制裁,对未成年人实施纪律制裁不起作用的,法官可以施加惩罚措施,如果纪律或纪律处罚是实现纪律目的所必需的,应判处青少年监禁[[[]张雯.中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12,54(1):74]]。

第三,日本的假释分级制度。日本的《少年刑法》对少年犯的假释进行了针对刑罚的假释分级制度: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有不同的假释条件,针对少年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了不同的处理。

 2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现状

  2.1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分级处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刘玉萍.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D].西安:西北大学,2015.9]]我国刑法按照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对未成年犯进行了分级处罚的规定,这在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罚上按照年龄划分确立了分级管理的制度,按照年龄的由低到高分别对应不同的刑事责任[[[]李宝贤.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9,4(6):79]]。

第二,分级预防制度。依据2012年重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姬艾佟,禹枫.从五个方面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J].人民检察,2018,11(1):80]]。这体现了分级预防的理念。而针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不良行为依靠父母、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进行教育、管理。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

第三,分级矫正制度。在少年犯的分级矫治上,我国按照年龄的划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分级矫治体系[[[]李国莉.浅析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分级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9,12(2):72]]。针对14到18周岁的少年犯设立了专门的少年监狱,针对16周岁以下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则由家长管教或者由XX收容教养。

 2.2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分析

2019年的10月,发生了一件令人惊恐的事情。王某的10岁女儿王某某像平常一样去上美术补习班,可三点下课后,父亲王某迟迟不见女儿回来,便出门寻她,在晚上7点左右却在一个灌木丛傍边找到了女儿的尸体,于是赶紧报警。经过法医的现场勘查,王某某的裤子在膝盖下,身体上部分裸露还放着两个垃圾袋,垃圾袋里都是砖头。法医经过勘验,随着血迹找到了蔡某家,蔡某家里有他的血迹,13岁的蔡某只好承认是自己以帮忙为理由骗到了自己家中,对她进行强奸,强奸未遂后又捅了王某7刀。蔡某被抓后,一脸的茫然,但是看上去显得很平静,似乎对自己的行凶行为很麻木。蔡某作案之后,还在同学群里和其他同学聊天,及时通报警察对他的调查情况,说他只是一个小孩子,警察开始怀疑他了,因为有他的血迹和指纹,同时他也在同学群里强调说他虚岁14岁。蔡某某曾在作案后若无其事的问王某某舅舅:“王某某去哪儿了”,案发后遇到正在寻找王某某的父亲又问:“有没有找到孩子”。10岁女孩王某某,数年前和父母一起从呼伦贝尔农村来到大连市,父母从事水果生意,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也曾经到王某某父母的水果摊买过水果几次水果,基本上认识,但不熟悉。根据警方调查,蔡某某属于激情犯罪其父母也并没有为其提供帮助。

从案件的相关事实可以发现,蔡某某在作案之后极其冷静,不像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孩子,这个13岁的男孩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产生的犯罪后果有一定的认知,甚至想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来逃避法律的追究。据了解,蔡某经常跟踪同小区的女性,其中被尾随过的一名成年女性曾到蔡某的家中找他的父母进行理论,可他的父母辩解称自己的工作很忙,也不怎么管蔡某某。就本案来说,造成蔡某某犯罪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其家庭的教育、父母的包庇、相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法律规定的落后等原因共同造成了蔡某某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铸成大错。

由于蔡某年龄未满十四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考虑该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强,最终由XX收容教养两年。因此,被害女孩的家属只能追究蔡某某父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追求蔡某某的刑事责任。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为了防止可能造成的“私力救济”,处理该类案件必须谨慎,否则就可能造成另外其他悲剧,而收容教养3年的法律后果对于受害人的亲属来说显然是不容易接受的[[[]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7:151]]。

2.3现有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只是通过《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进行规制,并没有专门的少年法,或者《刑法》的未成年人专章。虽说在预防、处罚、矫治上都有明确的分级规定,但也都有各自的不足。

在分级预防上,第一,父母和学校很难有效地控制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处理可能转化为犯罪的不良行为方面采取的做法主要是以父母和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为基础的[[[]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2:63]]。然而,研究表明,未成年人通常表现出不良行为,通常与教育、家庭和学校问题密切相关。只靠家长、学校的社会基础性措施,如责令家长严格管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仅困难,而且可能使不良行为转变为严重的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第二,实践中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措施除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外,还可根据违法程度和家庭情况采取强制管教、送工读学校、治安处罚、进行再教育、强制戒毒等措施。工读教育、治安处罚和收容教养这三类是主要适用措施。但工读教育存在着法律定位不明确、招生难、教育质量差等问题[[[]冯卫国.“后劳教时代”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1(5):16]]。治安处罚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收容教养在实践中更难以实现。

在分级处罚上,首先,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导致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缺乏专门的法律解释。其次,我国对未成年犯基本上采取与成年人相同的刑罚方式,其特殊之处只在于对未成年犯进行了宽大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制度,量刑上的从轻、减轻处罚制度。这不能体现我国对少年犯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分级矫治上,第一,缺乏有效的矫治机构。我国主要依靠未成年人收容教育制度和未成年人监狱。未受刑事处罚的少年,只能由XX收容教养或者由父母责令管教,少年犯由专门的少年监狱处罚。但是,作为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受刑事处罚的强制处罚措施,劳动教养在2013年被取消,导致要么无处可送,要么被移交未成年人管教所与未成年犯混在一起的尴尬局面。而且,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少年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犯判处非监禁刑,但仍与成年人一起执行。第二,现行法律对防止监护人不纠正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多大作用。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如果监护人无法控制情况,应当送去工读学校,但由于法律的模糊性,监护人很少主动送去劳动学校。目前,工读学校在办学等方面也面临诸多困难。

3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建议

  3.1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分级预防和矫治

该措施能有效地应对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吴鹏森.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矫正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7.7:88]]。

第一,严格区分处理不良行为和严重的不良行为[[[]涂小雨,张景哲.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11(30):36]]。对不良行为以引导为主,而对有可能演变成犯罪行为的严重不良行为应着重加以矫治,如此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如果本案例中的13岁男孩蔡某某在他骚扰女性的时候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也许就没有后面的悲剧发生。

第二,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对于不良行为的出现,司法机关一旦发现未成年人的一般不良行为,原则上应责令监护人或学校从严管理,如监护人或学校难以履行监管职责,司法机关可以在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咨询[[[]李可信.问题青少年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5:90]]。

第三,改革工读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要在现有工读学校的基础上进行整改,建立完整、独立的未成年人管教制度。同时,社会应避免给工读学校贴上标签,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家庭和社会。

 3.2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的法规

第一,应设立专门的少年法或者《刑法》的未成年人专章。未成年人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解释具有完善作用,能对成年人和少年犯的刑事处遇进行具体的区分,如日本《少年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分级假释制度则根据不同刑罚规定了不同的假释标准。

第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设施。我国的未成年人处罚设施不够多元,主要以未成年人管教所和少年监狱为主。使得无法对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矫正资源[[[]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2:164]]。如英国的少年犯观护所可以对不满足入刑标准的未成年人进行定期报道、定期回访、持续跟踪、持续评估。这对我国的空白领域有补充作用。同时可以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机构,避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同时进行社区矫正。

 3.3完善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

第一,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可以以司法性的专门学校进行代替。司法性的专门学校有别于工读学校,可以加强教育矫治功能,避免劳教制度取消后,无处寄送,或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混入未成年犯中的不利局面[[[]林慧青,张丽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研究—以主体防控为建设基点[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21(2):76]]。

第二,明确由XX收容教养的情况。当前法律对于由XX收容教养的规定比较模糊,只规定了“在必要的时候由XX收容教养”但“必要的时候”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收容教养的情况较少[[[]卞菊华.浅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J].法制2016,41(23):197]]。多数少年犯都是由于家庭原因导致的违法犯罪,如果不能及时交由XX矫治则可能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以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为切入点并通过对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以及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借鉴意义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加以研究。笔者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分级预防、分级处罚、分级矫治三部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对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分级干预和矫治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管理制度。对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分级干预和矫治应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并改革工读学校。可以通过设立《刑法》的未成年人专章或者专门的少年刑法来丰富分级处罚制度。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可以以司法性的专门学校进行代替并明确由XX收容教养的情况。笔者由于自身研究水平和查阅外文文献的能力有限且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在理论上的研究较为薄弱并且分析得不够深入,在今后学习研究中将更加深入全面的进行研究,认真学习相关文献及专业的知识,希望以上能对改善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状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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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1:118-127

[7]张雯.中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12,54(1):68-81

[8]刘玉萍.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D].西安:西北大学,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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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姬艾佟,禹枫.从五个方面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J].人民检察,2018,1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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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7:142-188

[13]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2:60-71

[14]冯卫国.“后劳教时代”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1(5):15-41

[15]吴鹏森.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矫正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7.7: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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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2:160-171

[19]林慧青,张丽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研究—以主体防控为建设基点[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21(2):81-96

[20]卞菊华.浅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J].法制2016,41(23):198-211

致谢

时光荏苒,四年的本科生活接近了尾声,值此论文完成之际,向一路上给予我帮助的各位,表达最诚挚的谢意!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老师为人和善,治学严谨细心。在指导的过程中,不管是最初的选题还是框架以至于全文的整改,老师都对我做出了指导性意见和推荐,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及时对我遇到的困难和疑惑给予虚心的指点,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改善性意见,投入了很多的心血和精力。其次,我要感谢我的法学老师们。是你们带我走进了法学的殿堂,不仅教授了我知识,还教会了我做人的准则。感谢老师们,我被你们激情洋溢的课堂吸引、被你们爱岗敬业的精神打动,被你们的才情学识折服。尤其感谢我的班主任老师,老师知性大方,不仅拥有着专业的法学知识,平时也深受同学们的喜爱,在此我要真诚的感谢老师作为班主任对我四年以来的悉心照顾,学生都铭记在心!另外,还要感谢我的朋友以及同学们对论文编写的大力支持和帮忙,给我带来极大的启发。感谢沈阳城市学院带给我大学四年美好的记忆,提供了最好的学习环境。最后,还要感谢论文评阅老师们的辛苦工作。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2020年,最大的感受是深感祖国之强大,从冬季走向夏季,从黑暗走向黎明,我为我的祖国感到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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