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技术门槛的突破,网络视频逐渐成为大众普及的传播方式。网络视频行业方兴未艾,也出现了从早些年的“馒头血案”事件到近些年的谷阿莫视频解说案等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界限不清所引发的诉讼纷争问题。虽然戏仿作品这一概念早已产生,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中没有关于戏仿作品的明文规定和条款,各地在适用法条时意见难以 统一,也就造成了戏仿作品作者权益难以保证。而西方各国由于其著作权法实施已久,有关戏仿作品的法律皆较为完善,对于戏仿作品有着自己的理解和处理方法。本文将归纳总结西方主要国家西方相关法律,从而借鉴西方各国先进的司法经验,以求一种他山之石以攻玉的效果,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戏仿作品相关条款和如何界定网络视频戏仿作品中合理使用的界限提出法律建议。
【关键词】戏仿作品,合理使用,著作权侵权
前言
戏仿作品其实早已出现,并非新近才出现的事务,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西方,都很早就出现“戏仿”这一概念。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的便捷也使得传统线下创作模式逐步转移到线上,与此同时戏仿作品作为一种文学创作形式,也广泛的出现在了线上各种类型的创作中,例如小说、文章、网络视频、推送等等形式。其中网络视频创作作为一种传播广泛且极易被理解和观看的创作形式,有着传播广、转载快、趣味性大、容易被观众所接受、受众涉及年龄层次和文化水平广等特点,收获了网络创作的最大一部分点击量和流量。
4G技术发展的同时,原本搭载在PC端的网络视频弹幕网得以负载与移动设备上,这也导致了许多网络视频分享网站诸如A站(ACFan)、B站(Bilibili)等的逐渐流行,国外也早有YouTube(X),Niconico(日本)等视频创作网站出现。各种剪辑软件技术的进步降低了视频创作者的门槛,从而使得用户可以极为便捷的制作视频并上传网络空间进行分享互动,并产生了一大批或专业或业余的视频创作者,逐步出现一种全民参与的创作热潮和新兴行业。例如B站UP主LexBurner通过剪辑动漫片段配合自己搞笑或吐槽的评论方式表达自己对于每部动漫的观点,这种作品是十分典型的戏仿;老番茄则是通过剪辑游戏场景片段制作带有搞笑成分的故事情节;小可儿、非桥段则是通过剪辑影片片段创作歌曲。除了视频UP主以外,众多应用用户才是网络视频作品的产量大户,在诸多原创而非视频搬运上传的用户中,很大一部分原创视频都是采用已有的视频素材片段剪辑而成,从而表达作者对原视频的喜爱或讽刺,或者用原素材来表达作者的某种观点,讽刺某种现象,虽然网络上对诸如此类作品有着各种称呼(有但不限于恶搞、同人、二创等称呼,这些称呼所属的类型也无法涵盖所有类似剪辑作品),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视频创作都可以归属于戏仿作品的范畴。虽然我国目前在理论界对戏仿作品已经有多种讨论,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还未就戏仿作品给出合理的规定,针对4G时代以及将要到来的5G时代,越来越多的戏仿形式的作品出现已经可以预料。因此在网络发展的大环境下,网络视频中合理使用的界限在哪里是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将从肯定戏仿价值的角度出发,通过借鉴西方的先进制度,对我国戏仿这一领域的完善做出法律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章节,第一部分介绍网络视频戏仿作品的现状,会以“馒头”案和谷阿莫解说视频侵权案两个案件来引出我国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英、美、德、法四国关于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法条和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和研究;第三部分则是结合我国国情和西方经验,对我国网络视频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界限和规制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络视野下的戏仿作品现状
1.网络视频戏仿作品的现状
(1)戏仿作品的概念
在网络技术发展愈来愈快的今天,承托与网络的各种戏仿形式的作品层出不穷,且尤其是依托4G技术呈现一种蓬勃的发展态势的网络视频行业戏仿作品种类丰富。笔者在前言中也大致介绍了网络视频戏仿作品的所凸显的问题及现状,但是究竟何为戏仿,戏仿作品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也是我们研究问题的第一步。
戏仿是一种创作形式,其本质是对原作品进行“讽刺”、“评论”、“嘲弄”、“批判”和“戏谑”,是对原作品的一种消极评价,或者通过对某事或者某文章的模仿来表达自己及对于原文章或者其他现象的一种见解、揭露或抨击。因为其消极评价是建立在原作品的基础上的,所以其离不开对原作品的引用、改编和再创造。戏仿可应用于各种文艺形式,不光是传统意义上的文学、诗歌、戏剧甚至音乐等传统作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还出现了诸如视频、音频和推送等新兴戏仿作品。诸如周星驰电影《大话西游》对经典文学作品《西游记》的戏仿,以及《国产凌凌漆》对英国著名影视作品《007》系列的滑稽戏仿,都是运用戏仿形式进行创作的的典型代表。戏仿作品主要有评论性和独创性等特点,其内容要表现出对原作品的评价,应该让观者充分知晓何为原作品,不能使之成为替代了原作品的作品,造成观者对原作品和戏仿作品的混淆,那样其作品性质就变成了抄袭山寨作品。除了讽刺和批评,戏仿作品还应能产生诸如滑稽、搞笑、创新的成果,使其成为一部新作品。由于戏仿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针对的对象多样,甚至表达的含义多样,所以其外延性十分广泛,但是其根本上应为对原作品进行模仿而产生独特性的新作品。
(2)戏仿作品的历史沿革
戏仿作为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其历史可谓是源远流长,不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均有这种文学创作形式的踪迹显现,戏仿这个名词译自西方,出于英文“parody”一词,因为翻译的缘故,也可称其为滑稽模仿,或者谐仿。虽然其词是个舶来品,但是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领域,很早就出现了这种艺术表现形式。早在战国时期就已出现了戏仿的艺术形式,百家争鸣的互相攻伐中,也有不少通过戏谑他家人物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文章。道家的庄子就常常假借孔子及其弟子的对话来表达自己对于儒家所谓仁义思想的批评和自己的见解,如在《大宗师》中将孔子及其弟子颜回描述为忘记仁义礼乐而求进步的贤人,就颠覆了孔子讲求仁义的形象[1],又在《人间世》中借孔子及其弟子子贡的对话颠覆了孔子高尚的贤者形象。[2]
明朝末期天启年间的权阉魏忠贤为了对付政见不合的东林党人,与其同党左副都御史王绍徽仿照民间小说《水浒传》的形式,将政敌东林党108人编成东林点将录,将朝廷大员与绿林好汉相提并论,极具嘲弄和讽刺的效果。虽然东林点将录是政治斗争的产物,但却也成为了戏仿作品的一个典型代表留存下来。又如明末清初诗人王士祯所著《戏仿元遗山论诗绝句三十二首》则是其戏仿前人作品而达到论诗的目的,如其中第四首“挂席名山都未逢,浔阳喜间香炉峰。”[3]就化用了诗人孟浩然的诗句,从而表现了其对孟浩然诗中“清远”风格的推崇,后两句批判了王维登高位以后诗作的浮华及壮丽景象的不复,表现了其崇尚自然的“神韵说”的诗学思想。近现代作家鲁迅曾著小说集《故事新编》,则是将一部分古文用白话的形式用戏谑的方式写出来,从而一方面宣传白话文写作,另一方面表达了对旧文学和旧道德的无情批判。
外国文学中戏仿也峥嵘早露,最早在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诗论》中已经出现了以滑稽模仿为表现形式的“戏仿”一词。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戏仿诞生于文艺复兴以后,但丁通过对《圣经》的戏仿写出了《神曲》一书,批判中世纪教会的虚伪和纵乐的态度,揭露了教权侵犯世俗权力造成的政治黑暗,并表达了自己追求真理和其代表的新兴市民阶级摆脱封建神权的要求。塞万提斯则通过对当时普遍存在的骑士小说进行戏仿,创作出了经典小说《堂·吉诃德》。通过对作品主人公堂吉诃德和其仆人的滑稽故事,戏仿了大量当时骑士阶级的真实场景,不过为其受封的是一个江湖骗子,为其挂剑的是一个妓女,而堂吉诃德自称为真正的骑士等等情节,让人忍俊不禁,形成了巨大的反差,造成了极为强烈的讽刺效果。
随着信息时代的兴起,纸质阅读形式逐渐被个人移动终端所取代,且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文字创作外,兴起了大量的新兴创作形式。依托先进的互联网络,网络视频、音频、文学创作、论坛以及推送等形式逐渐成为创作的主体。且由于网络传播的特质,以网络视频为主的新式文艺创作逐渐兴起,人们的欣赏空间逐渐从文字化跃进到图像化上面去。而由于视频剪辑技术的成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影视评论和吐槽视频,随之而来的是戏仿形式的网络视频作品的泛滥,诸如《馒头》这一类的以网络视频为搭载的戏仿作品的著作侵权纷争也层出不穷,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2.相关案例解析
(1)馒头血案相关问题
我国著名导演陈凯歌执导拍摄了电影《无极》并于2005年底上映,该电影巨星云集,阵容豪华且耗资巨数。虽然其最终要表现对自由的爱情的向往这一主题,但是由于电影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奇怪的故事逻辑最终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电影本身也遭到了无数人的批评和指责。正是在这种环境下,网友胡戈重新剪辑了该影片创作出网络短片《一个馒头的血案》,该短片用戏谑和幽默的手法,将《无极》的故事改编成一起谋杀案,以此来表达其对影片的故事结构和情节逻辑的质疑。该短片一经放出后引起网友热议,且因为其幽默的形式和剪辑方式受到广大网友的喜爱和支持,其热度甚至超过了影片的上映。《馒头》一炮走红的同时,也引发了导演陈凯歌的不满以及对短片侵权的质疑,虽然整个事件最后以作者胡戈公开道歉为结束,并没有诉诸公堂,但是这一事件仍然引发了网友以及法律界对其侵权与否的讨论。其中一部分人认为《馒头》应属著作权侵权,因为其确实剪辑了《无极》80%的画面;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虽然其剪辑了画面,但是因为作者将其重新排序、配音,且表达了与《无极》截然不同的故事,表达了作者对《无极》的批评、质疑和嘲讽,应该属于戏仿作品,并不构成侵权。
如果《馒头》属于戏仿作品,那么其就不能构成侵权,而如果不属于戏仿作品,则当然构成著作权侵权,这就引出了一个该如何判定戏仿作品的问题。戏仿作品其本质是一种戏谑、批评和讽刺,而其本质上离不开对原作品的模仿,且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形成新作品。虽然是对原作品的模仿,但是不能造成原作品和新作品之间混淆,要让观众明确的认识到戏仿作品的不同。从这几点来看,《馒头》应该可以归为戏仿作品的范畴,因为其本身的表现是滑稽的,引人发笑的,并且同时表达了对《无极》故事情节等方面和针对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的批评和讽刺。戏仿作品表达了作者的一种意见,不一定是针对原作品的,也可能是借用原作品的画面片段来讽刺其他作品或者社会现象,其不一定表达出明显的批判性,但是一定表现出幽默和嘲噱。例如B站鬼畜区UP主小可儿通过剪辑赵本山小品创作出的歌曲《念诗之王》深受观众的喜爱,其借助赵本山小品台词表达了对外国混乱的政局的嘲讽,应该算是戏仿作品的典型案例,虽然在制作歌曲短片的剪辑方式上几乎全部采用了赵本山小品的画面。与其相似的还有UP主非桥段创作的系列视频《大秦嘴炮帝国》和歌曲《先秦诸子百家争鸣》以及老番茄通过剪辑游戏场景画面的方式来制作的搞笑作品《史上最骚杀手》和《史上最憨训练师》。
(2)谷阿莫解说视频侵权案
谷阿莫是X台北市的一位网络视频创作者,在其标志性节目“谷阿莫看电影”中,通过视频剪辑并加以自己配音的形式来解说电影,从而达到幽默诙谐乃至戏谑的方式来品评电影以及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效果。因其节目特点是用幽默、搞笑的方式揭露电影的惯用套路以及不合理情节,从而受到了大量观众的喜爱。但是其成名的同时也带来了纷争,因为其使用电影片段进行评价的时候,并未得到电影版权方的同意,于是在2017年4月25日,包括迪士尼在内的多家电影版权方公司将谷阿莫告上法庭,原因是其系列电影解说节目在未获得版权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编、重制相关电影,违反X《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该事一经出现,立刻引发了网友和法律界的热议。因为这构成了一个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认定问题(当然,其是否为戏仿作品还有待讨论,笔者认为其应当为戏仿作品),我国并未对戏仿作品进行明确规定,且更不存在对网络视频戏仿作品中合理使用的界限给与一个明确的回应,所以评论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同谷阿莫侵权的说法,而更多人则认为其节目虽然使用了相关影片的片段,但是其对原电影进行的解构、评价、戏谑,其节目形式应该属于戏仿作品,且其目的是为了让观众更好的去了解影片,而非是商业用途,故而其剪辑电影画面的行为应当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视频制作门槛的降低,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采用剪辑原视频画面的方式进行视频解说的评论,例如B站UP主LexBurner就经常通过剪辑的方式分析、评论甚至戏谑每季动漫;还有类似节目阅后即瞎(后改名嘻咦啊看)也通过相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收获了大批的观众。
(3)相关案例的问题探讨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问题,首先是如何界定戏仿作品,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还未就戏仿作品给出明确的定义,故而在遭遇相关纠纷时各地法院难以得出统一意见,如若不属于戏仿作品的范畴倒还好说,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给与处罚,但是如确属戏仿作品,该援引什么法规来维护戏仿作者的权益?即使其确属戏仿作品,其对原作品的引用究竟可以达到何种程度?各种形式的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是否应有不同?网络视频领域的戏仿作品中合理引用的界限在哪里?这些问题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逐渐成为了网络视野下著作权法必须予以回应的问题。介于我国著作权法还未有相关规定,而西方部分国家在戏仿领域的立法已经走在前面,故而分析和学习其法律经验和司法实践,也能更好地针对我国现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二、各国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的界定
(一)英、美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相关司法问题处理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源头,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合理使用这一概念的国家,英国的合理使用制度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发展演变。早在19世纪的英国法官裁决中,即出现了合理使用的源头,而在后续英国修订的诸版著作权法中,这一概念经过发展演化,最终被继承下来。英国对戏仿作品的保护是在合理使用这一规定下进行的,但是英国对于戏仿作品的要求极高,态度极为僵化且严格,限制了英国戏仿作品的发展。英国虽然同意戏仿这一创作形式,但是其应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在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中,不能做超出原作品的“意念”、“思想”范围的使用。也就是说戏仿作品对于原作品的使用只能出于思想上的范畴,而不能使用原作品的内容,且要求具有难度不亚于创作一部新作品的独创性。其次戏仿作品不能篡改原作品的精神,出于保护原作品的人格权完整的考量,其要求戏仿作品所体现的思想和精神要与原作品保持同向,实际是将戏仿作品与改编作品进行了混同。前文说到,戏仿作品是出于原作品的基础上,而对原作品或社会现象进行讽刺、嘲弄和批评的一种创作形式,所以戏仿作品通常会表现出与原作品精神截然相反的思想和内涵,以达到嘲弄反讽的效果。而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对戏仿作品的保护却并没有给与其独立地位,要求对戏仿作品合理使用要限制在“不能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下能够使用”的情形下,这其实将大部分戏仿作品排除在合理使用规定的保护之外,而将其认定为是著作权侵权。虽然其也规定了以个人研究、批评、评论为目的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其实未将戏仿作品作为独立作品而给与充分保护。虽然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源头,创造了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但是作为英美法系的另一代表的X法在继承合理使用制度时无疑对其研究更为成熟,经过其发展和完善,从而影响了更多的国家的合理使用制度。虽然X著作权法仍未就戏仿作品给与清晰地描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将戏仿作品和其他作品混为一谈,而是做了区分,已体现对戏仿这一独特的创作形式的保护。X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标准见诸于第107条的规定中,主要有四点限制:首先它限制了对原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分为转化性和商业目的两点4]。在商业性上,X法院极为宽松,焦点则聚集在转化性上,也就是说戏仿作品要表现出创新性和独特性,在使用原作品的时候要表现出作者自己独特的思想和构思,使作品的内涵和表达都与原作品区别开来,从这点看来,《馒头》可以说是标准的戏仿作品。第二点则是对使用目的和性质做了限制,其合理使用的内容必须是公开发表的,戏仿作品模仿的都是具有重大影响的作品,所以不构成对戏仿的限制。第三点是对先前作品的量化分析,即使用原作品的内容占比。由于戏仿作品是基于原作品的内容上进行创作,其必然会使用甚至大量使用原作品的篇幅,但是在X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化的具体标准十分模糊,并未给与明确规定。最后则是对原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这一点则是规定戏仿作品不能代替原作品,不能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份额,但是因为戏仿作品是对原作品的戏谑嘲弄,其原本就是模仿观众十分熟悉的作品,所以其当然不会造成观众对二者的混淆。
(二)德国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相关司法问题处理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很多立法深受其影响,故而了解德国对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态度,对于研究我国议题有着重要的价值。德国虽建立了著作权法体系,但其并未将戏仿作品作为单独形式予以保护,在法条中无法看到对戏仿作品的明确定义。虽然德国未将戏仿作为单独情形来保护,但是我们在《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中,可以看到德国用自由使用制度来保护戏仿作品,并没有将戏仿作品做单独分类,而是将其视之为与其他类型作品具有同等地位的正常作品,与所有的作品形式共同受法律保护[5]。这与X的做法不同,X是将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来保护戏仿作品的权益,而德国法认为,戏仿作品应当被视为与原作品享有同等权益的独立作品,换言之,只要戏仿作品构成第24条所规定的独立作品,则原作品的著作权就未被侵犯,那戏仿作品对原作品的引用,则无需经过原作者的同意,这其实构成了对原作品著作权的限制。虽然X和德国的做法不同,但实际上两者殊途同归,法律实践中产生了相同的效果,故德国著作权法对戏仿作品也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德国注重戏仿作品和原作品的实质上的差别,对戏仿原作品内容形式的使用不是判断侵权与否的认定标准。如果戏仿作品与原作品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艺术效果,在主题、内涵甚至是细节上形成了全新的观点,那么就可以认为是独立作品,原作品不能以内容作为侵权的认定理由;如果没有创新性观点,则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而改编作品需要原作者的同意,可以认为侵犯了原作品的改编权。虽然德国对于戏仿十分宽容,但是在音乐领域,德国著作权法不认同戏仿的形式,这与法国不同,法国允许在音乐领域的戏仿形式。
(三)法国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相关司法问题处理
法国是德国以外大陆法系又一典型代表,是大陆法系的诸源头之一,可以说是最早完成成文法体系的国家,德国法律也深受其影响。法国也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制定了成文知识产权法典的国家,作为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法的国家,法国不但界定了戏仿作品的概念,还对戏仿作品的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在法条中明确规制了戏仿作品及其合理使用的界限,但是对于戏仿的限制十分宽松,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看,戏仿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不论是滑稽模仿,亦或讽刺模仿,甚至漫画的形式,都是合法的戏仿形式[6]。法国虽然非常重视戏仿作品的独创性,但是针对戏仿的独创性主要落在了思想上,戏仿作品由于其特别的形式,一定会大量采用原作品的内容,而法国只要求戏仿作品在思维内涵上有创新性,且强调戏仿目的的正当性,只要是在滑稽、讽刺、幽默、创新或者批评的目的成立,且未构成损害艺术家人格或声誉,就能获得著作权法上的豁免,而对原作品内容的使用程度则不构成著作侵权的要件。针对艺术家的人格利益的损害,法国法认为应为一般人意义上的损害,即对原作品或作者进行歪曲丑化,如添加黄色内容或用毒品污蔑等,而针对原作品的戏仿而构成对作品的批评,讥讽不应视作对艺术家人格的损害。为了保护原作品的市场利益,法国法规定戏仿作品不能使群众产生混乱,使群众分不清二者的区别,构成“搭便车”式的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虽然法律原则上是对原作品的批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容忍了戏仿作品对社会现象的讽刺的情形。
(四)对各国西方作品合理使用处理方法的评价和比较
通过对主要西方国家英美德法四国法律有关戏仿作品及合理使用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戏仿作品的态度和其合理使用的限制不尽相同。在英美法国家,没有在法条上对戏仿作品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以规定合理使用制度这一形式来保护戏仿作品的权益。英国对于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态度最为严格,虽然其很早就订立了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是对应用这一条款给与了极为僵化的限制。X对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限制相比之下最为宽松,合理使用条款可以作为未侵权的抗辩理由,而对于原作品的人格权,X著作权法并没有提出专门的保护,这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普遍注重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其认为戏仿作品只能是就事论事的批评,而不能上升为对原作品甚至作者本人的诋毁或污蔑。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并没有将戏仿作品作为特殊形式予以保护,而将其同其他各种创作形式一样,当做独立作品予以保护,实际上造成了对原作品权益上的限制;法国则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对戏仿作品给予保护,而给与十分宽容的限制。总体来看,除英国外各国立法普遍对戏仿作品采取宽容态度,鼓励戏仿形式的发展,在具体规定中各国都强调戏仿作品应与原作品产生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不是内容形式上的差别,而是精神、内涵及表意范畴上的差别,具体则要看群众是否会对二者产生混淆以至于产生戏仿作品对原作品市场份额的抢占。上述各国是否明确规定了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都给与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发现主流国家对戏仿的创作形式都采取了支持的态度。
三、对于我国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规制的建议
(一)戏仿作品合理使用在我国的法律规定
1.《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
戏仿作品作为一种独特的创作形式,其历史悠久且一直存在于我国的创作历史长河中,成为众多创作形式的一颗璀璨的明珠,所以单纯的否认戏仿这一种创作形式是十分不合理且无力的。但是,我国现存立法并没有对戏仿作品给予明确规定,这无益于保护戏仿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于作品的认定只有所列举的八种,其中并没有能代表戏仿作品的相关种类,只有作为托底条款的第九条,方能稍稍引申出一些戏仿作品的影子[7]。而根据《著作权法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只要符合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种要素就可以认定为作品[8]。如此看来,戏仿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标准,应该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实际情况下,由于戏仿作品和改编作品存在一定的相仿性,而我国又未明确戏仿作品的概念,戏仿作品的合法性常常在各种法条之间游走,处境十分尴尬。由于戏仿作品势必需要大量引用原作品内容,如《馒头》对电影《无极》和中国电影报道的大规模引用,《念诗之王》对赵本山小品的场景片段的引用以及老番茄作品《史上最骚杀手》对游戏场景的引用,这些对原作品的引用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难以与改编作品相区分。这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虽然本质上是戏仿作品,但在创作上实际上造成了对原作品的修改和增减,如果将之归类为改编作品,则其必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才能使用,否则构成侵权。但是大部分情况下,原作者很少会十分大度的拿出自己的作品供大家批评、戏谑,这就造成了实际上戏仿作品变成源头上的不合理性,这是有违艺术创造的本质内涵的,文艺创作必须要有对作品的批评和讨论,这也能增加观众的欣赏水平和创作的进步,批评是文艺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表现,没有批评的文艺创作不能展现真正地繁荣。
2.我国对于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
根据对世界各国代表性的法律进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国家对于戏仿作品的保护依托于其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虽然也规定了相关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保护戏仿作品的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中,我们发现,在全部的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中,只有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构成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9]。但是如果作品仅仅是满足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需要,那就意味着该作品不能公开发表,这就代表该作品无发表权,戏仿作品是对原作品或社会事件的见解、揭露或抨击(如谷阿莫和阅后即瞎对电影的评价和LexBurner对动漫作品的评价),只有公开发表,才能引起原作者的警醒引发大众的思考,达到评价的效果,如果仅仅只是个人学习欣赏,戏仿作品就失去了其本身的价值,不能称作合格的戏仿作品。但是如果其公开发表,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不能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0],例如《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11],戏仿形式由于其特殊的创作形式,必然会造成其大量引用原作品并在内容、细节以及主旨内涵上有极大的差别,因为只有充分剖析、解构原作品,才能造成幽默的嘲弄效果、对原作品有力度的批评或深刻的见解(如《馒头》对《无极》的批评),这是否属于扭曲、篡改原作品呢?再者著作权法规定品评、阐释某一作品,通过构成适当引用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这其中何为“适当引用”,著作权法并未给与相关规定,这就造成了对其标准的界定十分模糊,具体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各地法院的见解的不同,甚至个法官的所持的观点也有差异,常会造成同案异判的现象发生,造成司法结果上的不公平。
(二)对于我国建立网络戏仿作品规制机制的立法建议
1.认定戏仿作品在著作法中的地位
戏仿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创作形式,是艺术创造和批评的一朵璀璨的奇葩,随着网络和视频剪辑技术的日渐发达越发成为一种广泛的创作形式而被采用。其辛辣的批判性特点极有利于警醒创作者和提高观众的鉴赏水平,驱逐劣质品,从而促进文艺创作的良性发展,即使是放在文艺评论自由的角度来看,无疑也应予以保护和支持。但是无论在新兴网络领域还是传统领域,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戏仿作品给予关注和保护,这也造成了其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游走的尴尬境地。作为一种独特的创作形式戏仿作品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列举了诸多作品形式,但难以给与戏仿作品一个合适的分类。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基本都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对戏仿作品进行保护,德国将其视为独立作品而限制了原作品的权利,实际上扩展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笔者认为将戏仿作品作为对原作品权利的限制而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可行的,这也符合大部分国家的通常做法。德国的做法尤其值得我们参考,将戏仿作品定位为与其他各种创作形式产生的作品具有同等地位的独立作品,但是出于对我国著作权法此前完全忽略了对戏仿形式的保护的考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戏仿作品予以规定和说明是不错的选择,当然在制定法律时要采取概括而非列举的方式,因为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始终无法对所有创作形式进行罗列,而戏仿作品却可以各种面目出现,尤其是在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的网络视频行业,这种现象更加突出。
2.放宽对网络视频领域合理使用的限制
要保护好戏仿作品的合理权益,仅仅满足于界定戏仿作品的性质类别是远远不够的,纵观各国做法,大多是依托合理使用制度来保护戏仿。我国虽有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但笔者对其是否能适用于戏仿领域(尤其是网络视频的戏仿)存有疑虑,若严格按照现行立法的限制来看,其实际上无法起到保护戏仿作品的作用,且会限制其发展,毕竟戏仿作品若不能达到尖刻的批评作用,就无法警醒作者和观众,若其不能广泛传播而为大众所知,戏仿作品也无存在价值。相较之下,X的做法似乎更值得我们学习,其虽未制定戏仿作品的法律规范,但在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时留出了足够的空间,我国合理使用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限制,但实际上造成了对条文解释的过于狭窄。戏仿作品常常需要使用原作品的大量内容且不必严格标注出处,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伦理上更是如此,因为碎片化的网络信息交流常常使得网民们对视频形式的戏仿作品大量运用原作品内容呈更加容忍的态度,并不会因此产生对原作品的混淆,且戏仿的初衷也需要通过大量内容的使用而回忆起原作品从而达到更好的批评、讽刺、嘲弄的效果。笔者认为,在对戏仿作品这一特殊形式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时,应该对法条做扩张解释,且合理使用制度应该用更加概括性而非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在新兴的网络视频创作领域一味地闭塞和保守,并不利于文艺创作产业的良性发展,也会使大量优秀的好作品被埋没。
3.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原则
虽然戏仿作品应当予以保护,合理使用的限制也应当放宽,不过在在保护戏仿作品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判断戏仿作品应看其使用目的为何,虽然笔者并不反对戏仿作品的传播与牟利,但是戏仿作品的初衷仍应是对于原作品或社会现象的批判、讽刺、嘲弄,且应该有一种幽默的效果在其中,让观众在一乐的同时引发思考,从而提高观众的鉴赏水平,它应该是有艺术性、思想性和创新性的,而不只是变成对原作品甚至作者本人的攻击。其次,对于戏仿作品的判断,不能仅仅看起重复了原作品多少内容,而是看其是否体现了作品在精神、内涵上的独特性,只有在内涵上做到转化性使用,才是真正的戏仿形式,“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真正好的戏仿作品能在讽刺的同时能够体现出作者的批判和警醒的意味。尤其是在网络发达的现今,很多网络视频创作者像《馒头》一样甚至全部借用了原作品内容,却能创作出与原作品截然不同但深受广大网民喜爱的好作品。最后,戏仿应遵循公平使用的原则,戏仿作品不应该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这里的“影响”应为真实的影响,而非原作者所认为的影响,对作品所做的批评所导致的观众的认可,应定义为正常的市场选择和甄别行为,并不能成为侵权的抗辩理由。定义是否影响市场价值,要看戏仿作品是否代替了原作品,造成观众对二者的混淆,从而抢占了原作品的市场地位,戏仿作品应能让观众清晰地分辨出与原作的区别,方才能达到嘲弄、讽刺、评价的效果。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现阶段我国著作权法在戏仿作品这一领域并不完善,而随着网络视频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相关行业的繁荣,戏仿作品越来越多的出现与人们的视线当中,而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用于戏仿作品这一形式,尤其是网络视 频领域,相关诉讼以及存在的问题也越发不可回避,这也是当前《著作权法》亟需回应的挑战。纵观世界各国,对于戏仿作品都有着自己的理解和规定,其中尤以X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标准和德国将戏仿作品视为独立作品的态度做法值得我们学习。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思想的解放,戏仿作品越来越被人们所宽容,而网络视频创作的兴起也让观众对于戏仿作品越来越熟悉。对于是否应界定以及以何种形式来界定戏仿作品,笔者认为对于戏仿作品类别的界定上,应像德国学习,将之与其他形式的作品一视同仁,但是由于长时间的法律上的缺失,尤其是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界定的立法也存在问题,所以用司法解释的形式概括而不列举无疑是最好的方法。对于合理使用,X的做法值得借鉴,同时也要适应中国当前的市场状况,在放宽对其限制的同时也要规定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标准。首先关注戏仿作品的使用目的,其次注重作品在精神上的转化,最后则要注重与原作品的差别,体现在公平的市场竞争和不引起大众的混乱。总之,戏仿作品作为一种文艺创作形式,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法律应许其一席之地,保护好戏仿作品这一形式,也能鼓励网络视频行业的发展繁荣,保障文艺批评的自由和言论自由,促进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孙昊亮,表达自由权在版权制度中的实现[J].社会科学家,2015(12)
[2]赵晓斌,动漫二次创作与在先作品的权利冲突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5.
[3]张婉清,阮开欣,二次创作的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7)
[4]李淇瑾,论戏仿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D].南宁:广西师范大学,2014
[5]张梦,论我国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的规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0.
[6]闻清琰,论戏仿的著作权法规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
[7]魏宁,二次创作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J].广西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18(2)
[8]李佳妮,论著作权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
[9]佟鑫、李丽,鬼畜视频著作权问题分析[J].河南科技,2019(5)
[10]杨颖,论戏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湘潭:湘潭大学,2012.
[11]高永,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12]李卫东,著作权法框架下的戏仿作品与恶搞作品的比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13]游麦芳,由《无极》与《馒头》著作争议事件看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D].兰州:兰州大学,2010.
致谢
光阴似箭,大学四年竟是一晃而过,在这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里,让我收获良多,在此感谢城市学院给与我的这四年多彩的校园生活,这段生活我会永远铭记。衷心感谢论文的指导老师,在论文的全部过程中给予的悉心指导,尤其是在选题和论文框架上给予的细致指导,在此也要感谢老师在论文框架上给予的指导。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9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