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售自制食品依靠其便利性以及多样性蓬勃兴起,但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断涌现。传统市场的监管方式不能适用于网售自制食品,不少网售自制食品的质量无法保证。我国应当建立适用网售自制食品的法律制度,明确网售自制食品的准入机制,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网售自制食品信用平台制度,通过建立有效的追责机制,保障网售自制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售自制食品,食品安全监管,XX监管方式,法律规制

  前言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大量通过网络的销售方式快速发展。最明显的就是诸如淘宝、京东的电商平台发展迅速,美团外卖这样的第三方外卖平台不落下风,通过微信、微博甚至网络直播的销售方式也如火如荼。通过这些网络方式销售的物品,占据较大比率的是自制食品。网售自制食品种类繁多、购买便利,深受群众的喜爱。然而,部分网售自制食品的质量安全却无法得到保障。保证网售自制食品安全成为当下社会治理的一个难题。XXXxxxx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故而,就网售自制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以保障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权益以及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售自制食品安全问题的表现形式

网购的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差甚远,因此网售自制食品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生产环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网售自制食品的“自制”本质上是销售者通过个人经验的判断与知识运用的生产,大多缺乏专业性的设备与专门的技术,也没有相关的制度化安全保障。故而,该类自制食品大多是“三无产品”,品质难以保障,则安全隐患重重。网售方式因其所特有的隐蔽性,导致了传统的监管手段都难以发挥其作用。2017年潍坊市对网售自制食品进行过抽样调查,其结果表明,潍坊市的网售自制食品存在严重的细菌病毒污染情况[1]。该结果令人咋舌。2018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合公安部门破获一起大型“三无”产品案件。涉案的曲奇黑作坊深藏网吧的地下。执法队员还发现,这些曲奇还被众多网民称为“网红曲奇”,其造型精美、包装别致,风靡于微博等社交软件之中[2]。2019年2月,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网售自制食品卖家承认缺乏卫生监督,食品大多为“三无”产品。相似案件不计其数,举例的个案也只是近年来网售自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冰山一角。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当消费者最基本的权益被侵害,那我们就要反思:我国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监管在法律上是否有缺失,制度上是否缺乏支持。

  (二)物流运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网购的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制食品从卖家到买家的这一流通过程由物流所承包。物流作为网售自制食品与消费者中间的重要纽带,这一过程的安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健康。但在网售自制食品的流通过程中,物流环节确容易引起食品污染、变质等问题。2015年,中国整个白酒行业遭受了沉重打击,白酒行业的存量暴跌。据不完全统计,一个交易日的市值蒸发了超过300亿元。原因就是著名的白酒品牌塑化剂标准超出标准2.6倍[3]。事件发生后的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认为在白酒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塑化剂的可能性不大,很有可能原因在于物流的包装环节中。最后结果证明也确是白酒的包装材料塑化剂超标导致白酒收到污染。食品物流供应的整个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可能会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即使是一个包装问题,也可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其次,我国的食品物流供应链企业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非常有限,物流车辆和仓储设施都比较落后,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供应需求。冷链物流的配套设施依然比较落后,直接导致易腐、易烂等物流要求水平高的食品存在物流安全隐患。如果在物流环节中网售自制食品安全出现问题,那么追责就成为了一大难题。我国物流中,目前存在的一客观事实就是配备的先进信息管理系统过少,这其中缘由主要是物流公司受陈旧观念影响,不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同时出于对成本因素的考量,不愿意在信息管理中投入过多成本。这也直接导致,如果在物流环节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那么信息化程度低的物流环节信息追踪很难对问题进行追溯,追责问题则也是难上加难。

  (三)食品安全的售后保障问题

售后保障一直是网络购物所欠缺的方面,网购自制食品自然也不例外。网络交易过程的隐蔽性强这一客观事实,使得我们确实难以有效地监控商家和交易过程,因此在自制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售后保障就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寻求售后无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发现,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途径购物后,由于商家可能并不存在实体的店铺,甚至都没有具体的责任人。如果出现一些食品安全问题,那么我们便很难找到商家进行寻求售后。或者一些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觉得碍于面子或者怕麻烦,放弃选择寻求售后直接不了了之。
面对朋友圈、qq、微博甚至直播销售这些隐蔽性较强的网络销售方式,现今确实没有任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监管,XX的行政管理效果也不佳,直接导致了网售环境的恶劣化。售后难以得到保障,诉讼机制不健全,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问题也就得不到保障。

  二、网售自制食品安全规制的制度现状及问题

如上所述,网售自制食品安全难以保障的表现方式和原因具有多样性,那么现有的法律规范是否已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规范?本文就此进行了如下梳理。

  (一)网售自制食品安全规制的规范梳理

1.《食品安全法》
在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网络销售平台承担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不承担责任[4]这三种不同的情况,该法规制了消费者购买网售自制食品,但是却没有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在2018年出台后,第62条明确规定了网售自制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上注册登记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平台必须履行其审查许可的义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作为网售自制食品交易的主要载体,如果能较好地承担起审查的任务,那么就能很好的从源头上保障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问题。在新《食品安全法》的规范下,第三方平台的审核力度将有所加强。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一个难题,那就是什么情况下应视为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关于这一方面的司法解释将其分为两种途径:一是靠第三方平台的主动监管,另外则指靠消费者的举报。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因此,网络上售卖的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诸如果脯、蔬菜等一类应当被标注为“初级加工农产品”,法律缺乏对其相对明确的规定,商家不需要提供许可证等资质认可[5]。若是在这一基础上第三方平台又仅仅只要核实卖家提供的许可证的真实性,那么此等一类食品安全问题又如何得到保障。由此可见,新《食品安全法》规范下的网售自制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许可审查制度并不具有资质审查、资格审查的效果,彻底沦为形式审查。
如今电商发展迅速,中小型的网络食品电商成千上万,要求电商平台对这些商户全部进行审查的难度也极大,工作量也极大。因此,一些电商平台索性限制卖家更新商品,舍弃对网售自制食品的相关资质审查。但这些监管手段,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只要其对于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以及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商户能够提供该商户的真实信息。这些“避风港”原则也直接导致了第三方平台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监管义务实际上很轻。这也直接导致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审查不严,权责不统一、不明晰。目前网售自制食品电商市场相当混乱,这就是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所在。
2.《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该法切实提高进入经营电商的门槛,对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也明确了其监管职责[6],确实能够最大化地做到对消费者进行保障。但还是因为没有对网售自制初级农产品设定市场准入许可,导致类似于我们在上面谈论过的监管问题再次显露无疑。此外,微信平台作为一个社交平台而并非电商平台,事实上却存在着很多自制商品的交易行为。在微信平台上销售自制食品,《电子商务法》的作用将受限。但事实上,对于这些在微信上具有连贯性和营利性的销售食品行为,应当认定其为经营活动。如果这一类微信商家不需要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规范,那么网售自制食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就会异常困难,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的问题自然也得不到保障。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部部门规章在2016年制定出台,是网售自制食品的重要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该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尽到对平台内的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的义务[7]。没有尽到义务的第三方平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该法对于第三方平台的行政处罚规定较多,可以说是众多规范中对于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执行力度最大的规章。
但是上述《查处办法》中规定的平台连带责任,只适用于电商平台,对于朋友圈这类不以交易为主的平台不能发挥作用。这就又回到了上文中提到的老问题,不能有效的规制所有的网络自制食品交易。
4.地方规范性文件
网售自制食品安全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为了更好的应对这些问题,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比方说,《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19条规定:“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此规定的出发点在于对没有实体门店的小型网售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并对贮存食品的场所进行规定,以达到对自制食品安全的监管作用。但该法条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发现很难适用,并没有把监管地区、监管对象的特殊性作为考量依据,所制定的条款并不符合当地的具体实情,不具有可操作性。试想一下,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肯定很多都是临时买卖,要求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等功能的设备,并且要求有与经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对小型互联网食品经营者来说成本负担太大,该法条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佳。不光只是举例的这一条,很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根据监管地区、对象的特殊性,制定的监管条款不符合实际的执法情况,没有可操作性[8]。

  (二)网售自制食品安全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网售自制食品安全规制的规范梳理,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用于网售自制食品,这也直接导致了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网售自制食品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点。
1.网络销售相关立法尚未跟进
在网售自制食品的销售方面,我国并没有对其专门的法律法规制定。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于网售自制食品。《产品质量法》规制的对象是企业加工产品,而网售自制食品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初级农产品,由此可见该法不适用于所有网售自制食品。《食品安全法》适用于网售自制食品的交易,并且不论生产经营者主体的成分。该法规还制定了诸多的监管制度,但是,网售方式过程隐蔽、网售自制食品大多生产规模较小等这些原因,使得这些制度很难适用到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管。网络销售的自制食品生产环节的立法未跟进,销售环节也是如此。我们在购买网售自制食品时,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是该法并没有对网络销售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办法适用到网售自制食品的交易纠纷中。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网售自制食品可以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对各地的网售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因为监管过程合法性依据不足而困难重重。
这些现象以及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来说就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新型的网售市场并不能完全适用,而对其专门的立法尚未跟进。
2.网售自制食品准入机制不明确
我国目前对于网售自制食品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学界公认的是其太复杂,且规制范围有限、操作性不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获得相关行政许可,但是销售使用初级农产品的除外。《农产品质量法》并没有对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标准进行强制性的规定,虽然《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了食品入网经营者的许可制度,但是,从实践操作中可以看出,网售自制食品的生产多为小作坊或者个人生产,这也就说明了他们根本不会去申请许可。此外,《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而现如今的境况就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通讯工具平台进行宣传并交易的情况比比皆是,而我们要求第三方承担实名登记的监管义务这就很难实现。由此可见,各地对于网售自制食品的准入条件的规定不能良好操作施行,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准入规定过于复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无需许可证,食品摊贩和小型加工车间的食品生产经营制度由当地省人民XX制定。《查处办法》规定了,根据食品生产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网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来划分入网审查登记。这二者对于准入条件的规定不一致,将其进行组合,则会发现种类太过于繁多,且非常复杂,难以衔接。举个例子,一个小作坊自制的加工食品想要进入市场,《食品安全法》规定其必须获得由省级人民XX制定的规定所决定的许可,但是《查处办法》规定的是要获得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查许可。那么不同的地方,所要获得的许可不同,矛盾点很多,操作起来很困难。
第二,准入制度规制范围有限。微信朋友圈、微博、qq,还有如今的直播带货等方式日益发展,我们已经不止于仅仅在网售自制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但是《查处办法》的调整的是自制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的交易,如淘宝、美团等。事实上我们现如今的网购方式早已经不只这些。而对于这些新型的网络销售方式,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通过这些方式交易的网售自制食品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的资质、资格审查。因此可以适用的也只有《食品安全法》关于许可的规定。准入制度的规制范围已经有限,对于新发展的网络销售方式不能适应,导致漏洞百出。
3.XX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关于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监管是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协作的监管模式,包括了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等。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不难发现,各部门之间都是属于国家管理的直属单位,这也就直接造成了并不能直接调配其他辅助部门的人力物力,也并不能具备追责的权利,这也就容易造成一个局面:在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各个部门之间工作不默契,达不到相互协作的目的,甚至可能出现监管重叠的情况。出现问题时,无法真正做到有效的监管。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有发不可依的情况,执法者的执法过程没有依靠,监管执法都面临了很尴尬的情况,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更是无力。这些都会造成各个部门协作困难,工作达不成默契,监管效率低下。
网络自制食品销售是现阶段新产生并且独有的一种食品销售方式,它的监管必须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关于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相关制度还在修订和建立的状态。整个监管缺乏完整性和协调性,也直接导致了XX监督存在疏漏。
4.第三方平台监管效率低下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售自制食品的主要销售途径,在监管方面自然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第三方平台当前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建立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入网的档案制度,以及保存食品经营者交易信息的制度。简而言之,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来履行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义务,或有第三方平台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来检查平台上的食品交易行为和信息。在此基础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非法活动,有义务对其制止并通知,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的商户要求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校验、登记,并建立档案留存,定期对其进行审核更新,从而对起到对网售自制食品准入制度的良好贯彻实施[9]。然而,这些制度对网售自制食品交易只起到了一般的监管效果。很多的平台因为出于利益角度、成本角度等方面的考虑,对于监管的重视度很低,比如前几年的外卖软件丑闻:外卖软件上的店家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平台上的简介完全不符,甚至于出现假冒伪劣等现象。制度本身确实可能存在操作性弱,成本要求高等情况。第三方平台不愿在这一方面投入过多,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第三方电子平台的效率低下,无法尽到良好的监管义务,直接导致了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
5.归责机制不健全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必须要求申请进入该平台进行销售自制食品的经营者提供真实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对此进行验证,注册和文件建立,并定期检查更新。由此,在网售自制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可以尽快得到准确的商家信息以达到追责目的。但在实践中情况却不容乐观,在朋友圈微博等通讯工具中完成了自制食品交易,当前没有很好的办法以明确商家信息,追责往往很难达成。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效率低下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电商大量崛起的背景下,平台能否完成好明确商家信息这一任务量巨大的任务是一个问题。
网售自制食品的交易过程阶段性明显,包括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等环节。这其中无论哪个环节突发疏漏,都会造成自制食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然而由于没有完整的信息追踪平台,每个阶段又互相独立,当我们发现自制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时,并不能确定出是哪一阶段出的问题,需要向哪一阶段的负责人进行追责。

  三、完善网售自制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对策

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的规制存在问题颇多,这其实是现今时代背景下一个最为明显的问题。网络的发展带来的网络自制食品交易的发展,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很好的适应时代的进步,以导致出现了这样的问题。食品安全影响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加强对其法律上的规制迫在眉睫。

  (一)明确网售自制食品的准入机制

我国目前对网上销售的自制食品的准入规定过于复杂和严格。实际上,我们都应该适当“瘦身”网售自制食品的准入条件。根据历史经验来看,不论在任何的历史时期,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有自制食品的销售。相较于其他,售卖自制食品作为一个自古有之的传统途径一直深受人们的追捧。在世界范围内,工业革命后,社会不断地发展,食品生产也有自制的原始方式转变为更高效化的企业工业化生产,自制食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的商业比重下降。但是发展到现阶段,工业发展相对饱和化,网络购物的兴起也导致自制食品有了新的发展空间。脱开其他的不说,销售自制食品终究是底层人民获利的重要途径之一,便利的网络购物使得这一方式再次被人们所着眼。并且当物质条件丰足,人民的生活需求更加多元化,自制食品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一点。着眼于食品安全的角度,不必被今年的自制食品安全事件所吓怕,其并不是绝对不安全的。自古以来,我们的日常生活所需便是农产品和自制的加工食品。目前只有少数富裕的国家能够实现人民每日食物摄入由企业工业化加工的食品来满足,大多数国家人民只要还是以自制食品为日常所需。此外,近年来人们的食品质量颇受挑战,大家都倾向于回归自然的食物,逐渐渴望回归自制食品的传统。综上,我国应适当放宽网售自制食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建立可操作性强、灵活统一的自制食品销售准入门槛。我们现在有一个狭隘的观念就是认为网售自制食品交易与传统自制食品交易的区别在于其实体店是否存在。通过一刀切的方式,只凭借是否存在实体店而决定是否取消其行政许可,反而不利于网售自制食品的发展。网售自制食品之所以能够异军突起,就在于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这种创新的交易方式,核心就在于卖家和消费者虽然欠缺直接交流,且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并没有见过商品本身,但是在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以及XX的监管作用下,消费者愿意相信并购买。法律应当针对这些特点建立适当的规制性法律制度。对于自制食品的规制在于过程的监管,而不是复杂准入门槛。

  (二)构筑链式防控体系,完善追溯机制

网售自制食品的销售涉及多个环节,其中包括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销售、消费和餐饮,而这整一个过程,又涉及食品生产厂商、包装、设施和设备、容器、餐具和饮具、工艺流程、食品用水,个人卫生、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各个方面。“链式防控”的理念就在于抓住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以实现全过程的链式管理。使每一个环节,能够环环相扣无缝衔接。让第三方平台承担各个环节的监督义务,明确每一个环节下的自制食品质量情况,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方平台还必须履行其“守门员”的义务,并改善自制食品的可追溯性系统。把关网上销售自制食品经营者的信息真实制度,建立销售网上自制食品经营者的监督备案制度。对于“零纠纷,零投诉和零问题”排名最高的食品经营者,优先推荐和列入诚信管理名单[10]。第三方平台还需要建立奖励和纪律系统。对于违反法律或集中投诉的在线食品经营者,应调整搜索排名,甚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将不良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以供其他平台参考。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网售自制食品登记平台

想要建立好的追责制度,明确商家信息是基础。在网售自制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获得商家信息。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一些不以交易为目的的通讯工具也存在大量自制食品交易情况,这些情况下商家信息往往不全,有的商家常在发生问题时不见踪影。
对于网售自制食品的登记,一直都有明确规定,只是实际操作性不强。《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平台销售食品的经营者要求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并且需要核验登记、建立档案,定期进行核查与更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商户的实名信息登记制度。由此我们可以延伸拓展,构想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网售自制食品信息登记平台。这个平台里的信息应当包含所有网售自制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所有经营者都应当在这个平台进行登记,具体的登记信息内容由法律规定。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设定的标准,自营食品销售(如实体商店)的经营者应注册诸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健康许可证之类的信息。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食品的任何商人都应在系统上注册并获得统一编号,该编号可在网络销售自制食品时用于使用。通过这一途径就能在出现食品质量安全时第一时间获得商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这一个平台还应当独立于其他的所有平台之外,作为一个信息查询的独立存在平台,以做到公正具有信服力。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借由该编号才能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如果第三方平台不能够提供其平台内的商户在全国统一的信息登记平台的编号的,无法提供商户的真实信息情况下,无论销售期间是否存在自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一律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以此简化第三方平台的监督任务以及降低工作量。当然,为了使该制度涵盖到所有的网售自制食品,这里所规定的第三方平台应当不限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还需要包括所有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递的平台,包括微信微博、直播平台等。

  (四)建立信用平台制度

信用通过重复博弈增强生产经营者的长源预期,可以对生产经营者产生威胁力,同时信用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信息的信任度[11]。信用方式尊重市场发展规律这一客观事实,使得成本实现最高效化。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美团消费者点评制度,亦或是淘宝的消费者评价制度,都是信用制度在各大第三方平台的体现。简单的方式如为商户写评语、打分等,都能为其他消费者的网络购物提供参考,保障网购产品的质量。
《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提出了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信用档案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登记制度,但都还没有付诸实践。我们可以在这一基础上,把上文提到的信息登记平台制度作为依靠,建立全国统一的网售自制食品信用平台。建立简单的信用体系,在上述的信息登记平台中加入打分系统,由消费者来对其进行打分。定期对平台内商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存在信用恶劣情况的商户,可以设置相应的惩处或者直接禁止其从事网络自制食品销售。为了便于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信用平台内的网站页面上注明有关部门的连接,如:卫生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借由信用平台可以获取更多的网售自制食品纠纷信息,对于这些由自制食品安全而引发的纠纷事件,有关部门应当成立小组以专门应对。还应当及时检查消费者的有关评价,主动跟踪追查,找到问题所在。

  结语

在万众创新的XXX背景下,网售自制食品以其特殊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丰富了人民多元化的需求,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这多方面的影响下,我们对于网售自制食品时还是应当采取包容的态度,而不是“一刀切”。正所谓“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我们要落实食品安全与社会共治的理念,健全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制度。对于网售自制食品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除了明确关于电商平台以及网售自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外,各地也应当推行符合地方特殊性的地方规章和法规,来共同促进有关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发展。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由XXXxxxx所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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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许若龄,谢丽芳,李彦辰,张久瑶,麦茹涵.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问题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淘宝为例[J].中国高校科技,2017

  致谢

感谢亲爱的母校四年来对我的培养,感谢我的论文导师老师对我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地指引以及教导,这使得我对很多问题都有了更加深刻的思考和认识,并最终得以完成毕业论文。对此,我发自内心的表示我的感谢。我的导师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使得我获益匪浅,同时也要感谢其他老师给予我的帮助,老师们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奋勇向前。在大学的四年学习生活中,能够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照顾,我对此致以我最衷心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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