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研究

 【摘要】基于社会上欺凌事件的日趋增多,民众也开始意识到校园欺凌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种暗藏于校园制度的不合理性和思想行为的欺凌所引发的问题在不断的扩大和受各界注目。当发生更严重的校园暴力伤害事件之前,必定存在着学生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的批评和纠正。为了及时有效的缓解、解决、防治校园欺凌问题的产生,因此我们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防治机制。建立健全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事前需要破除立法困境、制定防治欺凌的法律条例,使矫治欺凌有法可依;事中需要联动国家与校园管理,建立欺凌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应对部门与程序;事后需要权力部门进行权利救济与责任追究。立法手段与具体实现机制的综合运用,达到校园欺凌防治之目的。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机制,权利救济,责任追究

  一、绪论

当下,校园欺凌事件不断的见于新闻媒体与网络上,从披露的报道中我们得知他们被欺凌,但还有我们所不知道的更多的学生生活在校园欺凌的恐惧之中。当前社会较为文明,社会教育文化水平大幅提升。即便如此,仍有许多学生在校园遭受欺凌。在叹息校园欺凌之余也让我们意识到学校、社会、法律对未成年保护的缺失与不足。校园欺凌的产生与出现必定伴随着长久的发酵时期,它不会突然爆发亦不会戛然而止,而是在一次次的争执,摩擦,并且经过时间的累积一步步发展而来。当发生严重的校园暴力伤害事件之前,必定存在着学生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的批评和纠正。因此我们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防治机制,从而及时有效的缓解、解决、防治校园欺凌问题的产生。因此中外许多法学家就此从不同的角度,吸取不同国家做法的经验来探讨如何界定校园欺凌的标准、如何更好的通过法律来维护被欺凌者的权益,从而保护其不受校园欺凌的影响和侵害。有学者认为法律要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的处理办法,不仅让学校面对欺凌行为处置时有法可依,也要对欺凌者进行公平正当的责任追究,对受害者进行权利的救济。通过法律使学生在校园中的权益受到充分的保障,这不仅能带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是衡量一个社会、国家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许多国家出台了防治校园欺凌的政策与法律。例如X的《反欺凌立法》、日本制定的《防欺凌对策推进法》。当下我国防治的主要问题在于校园欺凌防治的实际效果微弱,并且缺乏着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前的有效预防以及合理的事后应对,因此这需要我们寻求一种新的方式方法来对当下的校园欺凌防治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将通过比较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手段与非法律防治手段来阐述校园欺凌法律防治的重要性,从而在法律角度来探讨合理有效的解决校园欺凌的方式方法。通过使用数据对比、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并借鉴合理有效的国外学校面对欺凌的经验与防治方法,从而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制度的一些合理的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学校应对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手段。

  二、校园欺凌的界定与现状

  (一)校园欺凌的界定

无论是淮安中专女生暴力掌掴事件,还是露天虐待殴打事件,绝大多数的校园欺凌最初都产生于由校园轻微争执矛盾引起的。不过校园欺凌的称呼与内涵在各国各地都存在着差异性,所以我们需要明确清晰的了解校园欺凌的含义、法律性质等基础性问题。
1、校园欺凌的含义
校园欺凌(Schoolbullying),又称学校欺凌,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下学途中或者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等,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学生的生理、心理、名誉、财产等实施的达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行为。校园欺凌源自社会的不良影响学习。未成年处于模仿阶段时,家长、亲朋好友以及教师等若对未成年的成长过程中带有敌意、不负责任、冷漠等负面影响,那么未成年将来成为欺凌者的可能性会大幅提升。
2、校园欺凌的法律性质
从刑法角度分析,[1]《刑法》十七条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八大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如果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除了八大罪)是刑事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从民法角度分析,欺凌是对他人人身与人格权、财产权等一系列权利的侵犯,是民事违法侵权行为。[2]第一,虽然刑法上规定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可从轻减轻处罚,但是不影响民事责任侵权的认定。第二,被欺凌者存在人身人格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第三,欺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欺凌者的欺凌行为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后果。第四,欺凌者的主观态度存在过错,包含故意或者过失。

  (二)校园欺凌的现状

校园欺凌不是一个新的现象,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校园欺凌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其背后的产生原因也有了新的变化。
1、校园欺凌的外在特点
校园欺凌除了未成年展现出的行为偏激性、危害严重性等共性之外,还呈现出了以下四个特点。第一,主体低龄化通过查阅社会信息调查报告以及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2017》可见校园欺凌主体绝大多数为初中生群体即13-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学生们在生理上已经趋于成熟,正处于青春转型的时期,其生理、心理发展协同率低,即随着思维的成熟,学生们的自我意识觉醒,但却又因思想意识尚未足够的成熟,一旦受到一些问题的困扰,学生容易陷入自我迷惑,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在这一时期,他们易冲动、易怒、焦虑,容易产生反叛和好斗的行为,产生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从而引发校园欺凌。
第二,网络欺凌泛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欺凌也借由互联网媒介产生与传播,例如电子邮件、社交网站等传播具有侮辱性、威胁性的信息。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迅捷性与盲目性,导致网络校园欺凌比传统校园欺凌的方式更加具有危害性。传统校园欺凌往往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传播的速度和伤害的程度具有有限性,但是网络欺凌给学生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想象的。2015年,一名日本女学生加入了她所在班级的LINE小组(类似于微信小组),而该小组的其他19名成员没有回复她的信息。后来,19名学生成立了一个新的小组,不包括这个女孩,并发表了对她的不当评论。最后,女孩屈服于压力,自杀了。韩国学生经常使用KakaoTalk进行在线交流,一些恶霸会在班级聊天群里侮辱他们的同学,甚至把受害者拉出群继续虐待。其他学生在申请加入该组织时被隔离和拒绝。学生们甚至称KakaoTalk为“KakaoTalk监狱”。当下网络欺凌方式不在仅仅局限于文字辱骂等,近年来更是频频将欺凌视频上传至网络第三,群体暴力性2016年4月,中国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马某是一名辍学的女学生,她对熊某这个14岁的六年级女生怀恨在心,她召集了几名中学生在熊某就读的一所小学附近等着。等到熊某出现,马等6人尾随并威胁要去无人的地方,依次给熊打了几十下耳光并拍下了整段视频。事发当晚,马将视频传到了网上,并迅速被转发和传播。在这种情况下,欺负者在数量和年龄上都有优势,体现出了群体暴力的特点。根据“旁观者现象”理分析:旁观者现象是一种社会心理学现象,指在紧急情况时由于有他人在场而没有对受害者提供帮助的情况。救助行为出现的可能与在场旁观人数成反比,即旁观人数越多,救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小。并且在校园欺凌中,旁观者的冷漠对于欺凌者有着促进作用。第四,手段复杂化与多样化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校园欺凌的方式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校园欺凌不仅包含着言语的欺凌:如谩骂、污蔑等,还包括了社交的冷暴力欺凌,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去孤立被欺凌者,例如群体排挤、恶意阻碍等,从而达到欺凌者的欺凌目的。并且,性的欺凌亦愈演愈烈。X省的《性别平等教育法》的性欺凌内容规制如下:性的言语挑逗等包含性的语言攻击行为视为“性欺凌”。对实施性欺凌行为的欺凌者,最直接严厉惩罚是使其退学。并且直接密切的富有责任的相关教师如果没有及时向校方通报性欺凌事件,首先会被处于财产罚款的惩罚,其次其可能还将面临着被解聘。但是笔者认为《性别平等教育法》对于性欺凌的定义有欠妥之处,性欺凌不仅仅只有性的言语挑逗的欺凌,还应当包括欺凌者在肢体的行为上。
2、校园欺凌的产生原因
校园欺凌呈现出来的特性由多方原因造成,主要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社会、学校、家庭、自身原因以及经济原因等。
第一,社会原因
在当前的社会模式下,中学学生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或多或少的接触了社会及网络上的不良风气。塔尔德曾言:“传媒能将犯罪行为普及,诱发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增大犯罪行为的负面效应”。绝大多数的欺凌都是效仿的结果,在当下的信息时代,其效仿的内容往往来自互联网。
第二,学校原因
校园是发生学校欺凌最主要的场所。校方在学校欺凌中,往往因为在乎社会声望以及社会名誉,从而对欺凌事件往往做出不正确不合理的处置。并且,在当前的校园安全治理的教育实践中,公共安全、防火防灾等成了为教育的重点,但是校园欺凌却被搁置一边。
第三,家庭原因
欺凌者、被欺凌者与旁观者,对他们影响最主要的并且最深的因素便是家庭。家庭因素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家庭的结构与关系
专家指出:“家庭的支离破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因素之一。”中青犯罪研宄会对监狱、少年拘留所的调查结果显示,家庭结构的支离破碎容易造成学生缺乏幸福感与正当受知权,无法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使其成为校园欺凌的参与者。
(2)家庭教育
产生校园欺凌的中国家庭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放养型”。二是“强压型”。三是“溺爱型”。这三种类型都存在易于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的教育方式,导致孩子从小建立不正确的价值观念,从而使其未来产生校园欺凌的行为动机。
第四,经济原因
因为家庭的经济因素,中西部的部分家长会选择外出劳动,从而使其子女成为留守儿童,寄宿与学校。《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发展报告》中指出,“留守儿童与寄宿学生发生校园欺凌比例高与正常校园学生的校园欺凌发生比例”。因为父母的长期在外务工,缺乏必要的正确的价值观念教育与引导,从而使其价值观念偏离。并且在实践中发现,经济状况优越的家庭,其子女参与欺凌的也存在很高的比例。
第五,自身原因
(1)心理的压力
在现如今激烈的人才竞争模式下,学生们面临着巨大的升学、工作压力,学生们难以有机会去接受正确的心理引导,却又无法向父母、老师发泄心理压力。久而久之,只能选择极端方式发泄,排遣不满。从犯罪心理学上看,暴力犯罪的实施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来源于长时间被忽视却又无处发泄从而产生的心理问题,从而实施暴力犯罪。
(2)生理的变化
青春转型期间是校园欺凌高爆发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如上文所说,己满十三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发生校园欺凌的频率较高。这时期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他们的情绪和情感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加上自身自制能力也比较弱,因此会实施霸凌类似的行为来满足物质与精神上的需求。

  三、校园欺凌法律防治的重要性

校园欺凌是否适用法律手段来防治,这个问题在学术界颇有争论。秉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导致欺凌行为的发生,根本的原因是未对未成年人进行规范管理与正当教育,因此不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秉持赞成意见的学者认为欺凌行为不同于一般学生之间的纠纷行为,其产生了真切的现实侵害。笔者认为无论轻微或者严重的校园欺凌,都会对被欺凌者产生现实危害,并且这种危害或许会造成长期的影响,例如使被欺凌者产生绝望心态、厌学、自残等一系列心理反应与生理反应。因此如若不进行法律手段惩治与权利救济,那么将会导致校园欺凌危害愈加严重,造成不可控的局面。

  (一)非法律手段防治的缺陷

1、校园欺凌非法律防治的措施
目前,我国对校园欺凌一直采取“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方法,并且让学校和家庭等相关主体也一起参与到校园欺凌的管理中,这在方式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非法律防治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社会层面上校园欺凌事件持续发生后,有关部门与组织呼吁应当对欺凌者与旁观者进行教育与惩戒,对受害者及时进行救济。例如山东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成立了中国反校园欺凌网,并且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受邀参与到了反欺凌网站的建设之中,贡献出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帮助未成年人有效面对校园欺凌。
第二,在家庭层面上
诸多学校与家庭建立沟通反馈模式,通过互联互通,从而及时维护学生的权利,并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第三,在学校层面上
近些年,党和XX与人民群众对校园欺凌的重视,促使各级学校开展相关校园欺凌的安全教育活动,从而推动了防治校园欺凌的进程。例如北京、浙江等省市部分学校开展了“反校园欺凌”的教育活动,在此“反校园欺凌”的活动下,可以让学生们加强对校园欺凌的认识水平,也可以学会如何面对与处理校园欺凌,还使得潜在的欺凌者产生克制,放弃校园欺凌。
2、非法律手段防治的缺陷
非法律手段防治的缺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社会层面未由实际成果当前,校园欺凌事件在我国已经频频发生,但我们往往只将注意的焦点放在新闻与媒体播报中,秉持着一种围观的心态去观望,却对我们身边可能存在的校园欺凌事件苗头视若无睹。并且新闻媒体的关注与宣传很少涉及校园欺凌实质的内容,这导致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防治达不到实际效果。
第二,多种因素影响家庭教育
相关人员对浙江、江苏等省市学校192份涉及校园欺凌的案件进行调查,发现父母素质教育严重缺失,学生家长长期仅只关注学习成绩,从而使学生与父母之间沟通存在话题单一性,不会去谈及除学习以外的其他事情。虽然部分学校与家长建立了一些沟通的机制,但是实际作用却不大。
第三,校园管理系统不完善、缺少法律依据
为了预防和有效解决校园欺凌,很多学校都制定了校规校纪以及一些相应对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与手段都过于笼统,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并且由于缺乏具体法律规定,使警察也难以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学校基本上只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等,避免扩大影响,对学校声誉与名誉造成影响。这不仅无益于校园欺凌的解决,反而滋生了欺凌产生的土壤。

  (二)法律防治措施的重要性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校园欺凌的有关规定,从而致使校园欺凌屡禁不住,大大危害了当前教育学习的氛围。因此构建与完善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机制不仅仅是教育矫正与权利保护的需要,更是源自于其法律手段的威慑性与惩治性。
1、法律惩治与权利保护的需要
第一,法律惩治性与威慑性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大部分的学校往往组织相应的调解与和解,与双方父母达成共识。从而使欺凌者不受到实质性的惩处,也没有维护受害者应当维护的利益,此种做法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使得犯罪成本的降低,让校园欺凌事件屡禁不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有两种含义:第一是公民普遍服从己经制定好的法律;第二是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法。因此只有制定公平正义的防治校园欺凌的法律,那么防治校园欺凌才会长久有效。校园欺凌虽然需要一定的德育引导,让欺凌者认识到其思想道德层面的错误,但是更需要去发挥法的惩治作用。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能够通过痛苦相威胁而对行为人形成约束,因此法律惩罚会让欺凌者认识到自身欺凌行为的不正确不正当性,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惩罚,感知错误行为会带来对自身的不利后果,以此来纠正违法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惩治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方法,对校园欺凌者进行必要的惩治会比德育矫正更加具有矫正的作用。
法律的威慑性在于将对校园欺凌者进行法律惩治。法律惩治将会带来长久有效的影响,譬如在受到法律惩治后,欺凌者在下一次做出校园欺凌行为时会考虑到曾经受到过的惩治痛苦以及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放弃实行校园欺凌。
第二,权利保护的需要
我国的法律法规都做出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校园欺凌却没有相关立法,致使校园欺凌的解决不是诉诸法律,而是依靠德育感化。针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立法,这不仅仅是推进校园法制化的需要,更是保护校园学生免遭伤害的现实需要。如若校园欺欺凌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学生将得不到正常学习的权利,也亦催生出大批本无异于欺凌的新欺凌者。从而使校园欺凌问题一步步加深。导致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灾难性问题。

  四、校园欺凌法律防治现状及制度的构建

在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的构建上,我国与X、日本等国家相比,还正处于浅层次,不完善的防治上,但校园欺凌问题日趋严厉,因此迫切的需要构建校园欺凌法律防治制度,从而促使校园欺凌防治的进步与发展。

  (一)校园欺凌法律防治现状

自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施行后,我国相对形成了对未成年人的规范的制度保护体系,但是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件,暴露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诸多问题以及校园欺凌的立法薄弱点与突出矛盾问题。
1、校园欺凌相关立法现状
第一,在宪法层面上
[3]《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见我国对人权人格等一系列权利的保护。但是普适性的权利却不能突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层面上
[4]《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相信的划分规定。但是校园欺凌的欺凌者年龄往往在其减轻或不用承受刑事责任的范围内。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一系列的法条可见,未成年人欺凌者依旧很少受到法律惩罚,因此达不到必要惩治效果。
2、法律防治措施实践的困境
第一,我国现有相关校园欺凌立法滞后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校园欺凌案可见,当下已有的防治手段已经达不到防治效果。我国现行的校园立法内容陈旧,不够完善,满足不了实际问题解决的需要。并且现行的法律中,重点针对的都是如何治理校园犯罪,而校园欺凌的预防管理却存在空缺。
第二,学校管理机制薄弱
当前教育市场资源紧缺,学校品牌建设如火如荼。因此校方重视校园的声誉与名誉,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往往不会及时有效的处理,而是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以及调解手段。虽然有部分学校制定了一些应急方案,完备的建立了处理欺凌事件的机制,但真正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都不曾用相应机制来处置问题。
第三,欺凌治理缺少联动机制
校园欺凌发生的背后,反应出各方面诸多的问题,牵扯到各方面的责任。因此校园欺凌的防治不可能由一个部门来完成,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例如X、日本等国家构建了以学校为中心,社区、家庭、相关部门联动防治欺凌机制来防治校园欺凌。笔者认为,中国的校园欺凌防治如若依旧各自为政,没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那么必然对校园欺凌的防治达不到效果。
第四,权利救济渠道闭塞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校园欺凌如果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那么学校和家长会选择协商谅解,而相关单位则会尽量避免刑事案件,通常以道歉、赔偿等方式处理校园欺凌事件,而欺凌者的欺凌事件也不会留下档案。民法的替代责任给校园欺凌者的违法行为免除了后顾之忧。刑法中,当欺凌者的行为不是八大罪时通常难以给予其一定的刑事责罚。

  (二)校园欺凌法律防治制度的重构设计

1、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机制的基本思路
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机制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法律防治机制进展的基本路线线路与基本方向,决定了法律防治机制的发展方向,对其功能发挥有重要影响。因此构建校园欺凌法律防治制度,首先应当确立基本思路。
第一,要突出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在当前社会,未成年人常常受到过多的来自成年人的保护,不论是在权利保护上还是受法律惩罚上。诸多法律法规的保护往往使得未成年人忽视法律、漠视法律。认为自身所作所为影响不大,上升不到法律层面或者即使触及法律也会免遭责罚。因此笔者认为,在未
来可能制定的《反校园欺凌法》中要突出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引导其建立正确合理的价值观,使之明白触犯法律必遭受法律惩罚。
第二,要借鉴国外实践经验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了长时间的实行与发展,发展的已经较为完善,相对可取之处较多。我国在构建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机制时,应当适度的研究与引入与我国政治制度、国情相适应的制度设计以及成功经验。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达到建立我国合理的法律防治体系。
第三,要及时惩治与权利救济建立健全我国的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机制需要及时惩治欺凌者的欺凌行为与被欺凌者的权利救济两者之间的关系。—方面,要将被欺凌者的权利救济放在首位,如果不能及时进行被欺凌者的权利救济,那么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机制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惩治欺凌者要结合其造成的侵害影响,公平正义切合理的采取惩治手段,达到防治目的。
2、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机制的具体内容
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机制的建立健全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全面性的工程,因此需要引入多元化多层次的主体从不同的阶段进行防治。第一,要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的法律从当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规定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规则性强、实际操作性弱等。日本的《防欺凌推进法》规定了应对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并且将校园欺凌的治理划归于学校的责任。我国当前治理校园欺凌的阶段仅仅处于浅处,仅可见一些“意见”“规定”,这使得诸多发生校园欺凌的学校在处理校园欺凌时缺乏法律的支持。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专项治理校园欺凌的法律,并且对校园欺凌进行标准划分、法律责任以及健全校园防治欺凌的基本计划。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门立法,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校园欺凌防治的专门法律。校园欺凌的专门立法应统一和完善其标准。校园欺凌中欺凌者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明确规定,对其责任的追宄不仅仅是为了刑罚欺凌者,也是为了日后更加有效的防治校园欺凌,促进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有效展开,同时也为了警示潜在可能发生的校园欺凌的欺凌者。
第二,要学校预防与地方预防相辅相成
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应当规定学校预防与地方预防相辅相成。校园欺凌的最主要场所为校园及校园周边。当校园欺凌发生时,往往第一介入者是学校。因此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应对校园欺凌的机制,另一方面应当效仿X建立欺凌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监护人的知情权,也是为了相关部门的治理与监督;校园应对机制应当成立相关部门,设置相关程序,在校园欺凌发生前,发挥指导教育作用,发生校园欺凌后,发挥救济与惩罚作用。例如此部门日常宣讲如何防治校园欺凌以及法律对欺凌者的惩罚,从而引导学生们避免产生侵害。又如此部门在校园欺凌发生后,处理轻微校园欺凌,上报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学校也应当采取主动措施,对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进行一定的调查,并递交报告给相关部门。地方预防除了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法律,监督学校预防之外,还应当参与校园欺凌调查的后续。一个校园欺凌事件,不能仅仅止步于学校的单方面调查,也不能止步于相关单位的调查,而是多方联动,相互监督协调来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有效的校园防治机制。
第三,要实现被欺凌者的权利救济与欺凌者的责任追究的法律救济是权利实现的核心。完善被欺凌者的权利救济机制,可有效弥补欺凌造成的伤害。对欺凌者的责任追究可以有效惩治校园欺凌,并且有效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责任追究有且只能有相关部门进行追究,这不仅有利于对欺凌者的保护,也防止权利的被滥用。被欺凌者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方式,一种是非诉讼方式,二是诉讼方式。
(1)非诉途径
校内救济是校园欺凌的非诉救济的主要途径途径。校内救济是学校作为独立第三方行使调解权,让侵害双方进行调解,从而达到校内救济。笔者认为校内救济是高效的行使救济的方式。应当在法律中美明确规定该救济方式,这不仅有利于学生维护权利,也节约了法律资源。
(2)诉讼途径
诉讼途径主要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他人行为减轻自己的无过错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可以从自己的财产中扣除,并给予补偿。然而,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目前的责任承担基本上是监护人本人。笔者认为,应根据欺凌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惩罚的效果。在刑事诉讼中,《刑法》对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当欺负手段达到法律规定的八类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适当的调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结论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若是其合法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那么未来将对祖国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当下校园欺凌事件愈演愈烈,但我国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的进程却依旧缓慢,这势必在未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国迫切的需要建立健全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某些国家的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为我国的校园欺凌法律防治机制提供了适度可借鉴的路径。但是法律法律机制的建立健全是一个复杂且繁琐的过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不久的未来,我国的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得到建立健全。鉴于笔者的专业性能力以及数据查询的限制,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机制的研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还有待进一步丰富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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