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政策制定视角分析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

  摘要

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收制度在全国具有高度一致性。本文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在我国自然环境最恶劣、经济最为落后的西藏地区的“试点-推广”和改革进程为主要分析框架,以建筑行业在营改增过程出现的与改革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不一致的结果为例试图对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优化提出建议。
xxxx、xxxx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在发展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做出了很多关于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些举措对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我国低端劳动力的吸纳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与建材、房地产、基础建设等其他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负担一直是税收政策的核心,在实施各类改革之前,需要充分考虑各项因素的影响测算预期改革实施效应,再进行“试点—推广”,这也应该是任何一项科学的公共政策制定必须经过的程序。建筑业在新税收政策实施后的税负变化会影响整个行业对这一重大公共政策的评价,甚至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纳税人有没有享受到预期的改革红利值得公共政策制定者深思,同时应该对整个政策制定和“试点—反馈—改进—推广”制定在营改增政策执行初期,大多数专家都推测建筑业的税负会呈现由高及低,最终保持在相对平稳的状态,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本文通过分析西藏地区某建筑企业的涉税资料,结合实地走访资料,进一步探索税负上升的普遍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本文立足于政策分析,分别对西藏自治区建筑业进行了营改增和降税率后税负增减的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采集其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数据,分析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以及综合税负的变化情况。通过比较得出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上升明显,而综合税负有所减少;但降税率政策实施后,建筑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以及综合税负都明显下降。之后,甄选出了西藏自治区具典型代表的企业进行深入分析。对造成企业税负上升从进项抵扣不足、企业自身的不足、挂靠模式的存在以及税务机关征管缺乏等方面原因进行全面分析。有针对性地从政策层面、企业层面和税务部门层面提出降低建筑企业税负的路径选择,以促进建筑企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建筑业;减税;效果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税收政策影响着一国所有市场主体,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重要的公共政策内容和国家实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也是国家实行财政政策调节经济的有力工具。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深刻的分税制改革,在这次税制调整中形成的税收基本体制为中国税收制度向现代化的演变提供了重要动力。经过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在我国财政中的地位大大地提高了,一跃变成了国家收入中占比最大的部分。在XXX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针对这种情况,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资料收集以建立严密的征税信息网络的“金税工程”出现了。与此同时,相关法律也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深化税收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法理依据,对于相关部门打击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很大益处。双管齐下,我国税收体制机制逐渐健全,二十一世纪以来的二十年,我国税收收入实现了从1999年的10682.58(亿元)到2018年的156402.86(亿元)的显著增长,且这种增长是持续性的。税收收入作为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门,对于国家发展的影响绝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税收收入的支持是国家在各领域的事业得以充分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前提。
根据国内外经济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2011年,税收政策又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调整。在这次调整中,依照xxxx及相关部门的指示,税收的内容由营业税向增值税逐渐转变,这一调整方案于推出的次年于沪试行,主要针对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建筑业开展营改增试点。至此,货物和劳务税收制度改革拉开帷幕,营改增改革正式扬帆起航。同年8月1日,xxxx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11个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行范围从之前的试点地区扩展到了全国。2014年,营改增试点行业进一步扩大并先后将铁路运输、邮政建筑业和电信业纳入到了试点范围。截止2015年底,除了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生活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之外,在全国范围内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都实施了营改增试点开始征收增值税。
鉴于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结果良好,在2016年,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这不仅有利于适应我国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的需要,也为未来的税收良性发展开拓了道路。2016年3月5日,xxxxxxxxxxxx在XX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建筑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历经4年多的区域和行业扩围,全国范围、全部行业的营改增试点终于全面推开。至此,在中国实行了60多年的营业税完成了历史使命,正式退出我国的历史舞台,这是增值税的重大改革,也是中国税制在发展中不断调整趋于完善的一个鲜明标志。
营改增所涵盖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建筑业税收制度向营改增转型的时间相对较晚。建筑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十分明显,贡献巨大。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的国家财报发出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约90万亿元,其中建筑业生产总值约为26亿元,占了国内生产总值将近百分之三十的比重。2019年全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18年,西藏自治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77.63亿元,完成建筑业增加值513.86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8.7%,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78%。建筑业日益成为西藏重要的支柱产业。只有真正明确地位,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发展思路,制定出好的行业发展政策,建筑业才能为西藏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1.2研究意义
我国作为中央集权国家,所有制度和公共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高度一致性,由于我国区域之间自然禀赋的差异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客观问题的存在使得要求公共政策既具备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先进的前进方向的要求,同时需要兼顾自然地理环境恶劣、欠发达的部分区域的客观实际。
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在全国具有高度一致性。本文以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在我国自然环境最恶劣、经济最为落后的西藏地区的“试点-推广”和改革进程为主要分析框架,以建筑行业在营改增过程出现的与改革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不一致的结果为例试图对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优化提出建议。
增值税改革是我国主动适应国际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一种体现,在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新形势下,为了适应中国现代建筑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从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出发,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我国增值税的改革,顺应了国际税制改革的要求,促进了经济转型的系统性改革,对全面深化财税休制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它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及社会经济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经济社会发展层次上看,增值税的改革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现代建筑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制造业主辅分离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消除建筑行业的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了建筑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打破建筑行业长久以来的行业壁垒,从税制的层面增进各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为建筑行业分工趋向科学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促进建筑业可持续性发展。
营改增对于企业发展的利好是显著的,增值税改革充分地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快速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营改增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这项改革会倒逼整体税制和财政体制加快改革,这一积极有效的税制改革政策,顺应了国际社会税制改革的总体发展要求,降低了出口企业成本,实现了对外出口优势的提升,适应了变化发展的国际经济发展格局,为出口市场及国内市场的协同高校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有力保障。同时,这一调整使我国整个税制更趋完善,从而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最终目的。
由于建筑行业牵涉面广,其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涉及到各行各业,也大多为重要的行业,各行业都相互关联:比如钢铁、水泥、砖瓦、建筑砂石、平板玻璃、铝材加工、五金、电梯、房地产业及数量繁多的制造类产业。此外,还应考虑的是务工人员岗位的安置与工作的保障问题。因此,对建筑业的营改增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得益于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的调整,无论是个人抑或是企业都明确了纳税标准,最大限度上避免了以往多次交税的困扰,为其长远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
然而,西藏自治区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反而出现了税负上升、负担加重的情况,导致西藏未能全面实现xxxx对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目标。
本文围绕营改增这一税收机制的改革,对与之有联系的税收政策做了分析研究。在具体的层面上,重点关注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针对西藏地区这一个例做了更深一步的分析,探究营改增政策在西藏地区建筑业实施并未取得预期积极效果的情况提出了看法并对后续相关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对建筑业依托税制改革实现长远发展的实践有参考价值。
通过对西藏建筑行业税负不降反升情况的研究分析,一方面反映在中央集权国家制定全国普遍适用的公共政策制定是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另一方面能够通过细致研究,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上升的问题,试图说明制定普遍使用的公共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特殊客观因素,同时畅通结果反馈机制实时改进政策内容,以实现公共政策尽可能达到各项预期目标。最后,通过本文对西藏地区建筑行业增值税税负上升的关键因素,为营改增政策在建筑行业更好地推进而建言献策,并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参考和借鉴。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增值税较为营业税具有独特的优越性而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最受欢迎的税种之一,尤其是在法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是作为他们的主体税并占据了整个国家税收的重要地位。然而,营改增是XXX经济发展中独特的税制改革,国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甚少,他们的研究重点大部分集中在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上。但是,通过学习国外学者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探索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同时也为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中世纪欧洲XX对每个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的准予营业的税金,称为许可金。但是当时征收的许可金只是按照每个营业商户来进行收取,并不考虑商户的营业规模,不管大小收取的许可金标准都是一样的,因而很不公平。随着漫长的经济社会的发展,1791年法国将许可金为营业税,以商户的营业额大小来进行征收。随后,世界各国相继效仿,营业税也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营业税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广应用,营业税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并被人们所认识到。一方面营业税存在税负累计造成重复纳税,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另一方面营业税征税环节较为单一,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现象。为此,在1936年法国出台实行了一种新的流转税,既生产税,生产税仅对商品流通环节进行征收。单一的生产税虽然克服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但未能解决日益严重的偷逃税问题。为了有效解决偷逃税的问题,法国于1948年又进行了商品征税制度的改革,将生产税变更为对每一个交易步骤的营业收入实行全额征税,但准予扣减购入原材料时已经支付的税额,进一步解决的重复纳税的问题,至此,早期增值税的基本雏形已经形成。
1917年就任于X耶鲁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S.Adams在国家税务学会发表的《营业税》(TheTaxationofBusiness)报告中最早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并指出对营业毛利(销售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公司所得额好得多,这一营业毛利就是指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和利润之和,既相当于增值额。虽然增值税这一概念最早在X提出,但增值税却未能在X开始施行,反而法国率先成功推行了增值税。二十世纪50年代,法国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莫里斯.洛雷(MauriceLaure)提出了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的想法,这是一种以税抵税的发票模式,在这种税收制度下,纳税人在每一个征税环节只对增值部分交税,同时要求欧共体以外的国家一旦进口商品到法国也要缴纳增值税。至此,法国相对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增值税征税制度,法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因其更加有效地解决了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逐渐被世界各个国家所认可并开始施行。
JohnKay和EavnDavie(1990)均认为,增值税具有其显著的自我执行性,通过纳税人之间商品流通时增值部分征税,上一环节的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进行税额抵扣的纳税原理,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抵扣链条,每一个增值流通环节依靠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加强征收管理。可以看出,增值税这种相对完善的自我执行机制既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也有效地降低了偷桃税行为发生的几率。但相比其他税种而言增值税也是有利必有弊的,增值税的缺点就在于其征收管理的成本相对较高。
Alan.A.Tait(1992)在税收与税收政策中通过对世界各国施行的增值税效果进行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增值税的引进为消除重复征税和改进税收征收管理上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此,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应包括进去,因为如果只对进口货物和制造环节征税的话,一来会出现税基过小的问题,二来也无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所以泰特认为增值税税基应该是全面而广泛的,除各个流转环节以外劳务购进也应当对其征收增值税。
MervynKing和JohnKay(1979)在英国经济文学杂志上发表文章并认为,增值税较其他税种具有优势,它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尽可能地减少对经济行为的扭曲效应,实现资源配置优化。
X供给学派经济学家,南加利福尼亚商学研究生院教授阿瑟·拉弗(ArthurLaffer),他是典型了减税理论派代表人物,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拉佛曲线”原理。这一理论成为推广大规模减税政策的理论依据。他认为:在最佳税率点以内,随着税率的提高将会增加税收收入,因为税源是相对固定的,不会因税收的增加而造成税源的等比例减少;当税率超过了最佳税率点的限度,而继续提高征税的比例,负面的效果就变得显著了。由于税率过高,人们所得较少,实现财富积累的可能性更低,这就会打消人们持续性积累财富的热情,进而影响到金融领域及各行业的发展,经济发展增速放缓。在这种情况下,税基反而会出现减少的趋势,当税基减少的速率快于税率提升到速率时,国家在税收领域筹集的资金不但不能增加,反而会下降。
伯德与理查德.根德隆(2006)两人在国际研究计划中发表了,关于发展中国家征收一般消费税的最佳方式是增值税的文章。他们以乌克兰和牙买加两个发展中国家为例,分析他们的增值税与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虽然增值税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它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优税收,但凭借增值税的自身优点可以和全球大多数国家的税制相匹配,增值税值得在发展中国家广泛推广。
HettichW,S.L.Winer(2007)在民主选择与税收文章中认为,各个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不能全部依赖于增值税,增值税制度不可能会符合每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只有从本国实际及本国国情出发,不断根据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对增值稅稅制迸行修缮补丁和优化,不断进行税制改革才能与本国国情相匹配。
Matthews和J.Owens(2011)认为不存在一成不变且符合各个国家国情的增值税制度,只有因时因地制宜,不断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对增值税税制迸行修正和优化才是明智之策。
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也是全球主要的间接税,因此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改革备受国际关注。OECD税收政策与研究中心税收专家皮特·巴提奥认为中国所推行的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的这一改革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具有参考价值的。欧盟增值税制度现代化问题专家小组成员让·克劳德·卜夏尔认为,在中国,营改增的效率是极高的。在这一改革的过程中,中国针对实际情况开展了试点,在充分论证制度合理性的前提下开展改革,与之前其他国家的税制改革不同,中国的营改增实践是科学而具有可持续性的,具有在世界范围内普及的价值。
普华永道合伙人评价中国的营改增政策时说过,营改增改革优越之处就在于打破了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壁垒,将之放在同样的、公正的、科学的税收制度下进行税费的征收,这有利于行业间的良性互动与交流,为行业后续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1.2.2国内研究综述
得益增值税其自身的优越性即增值税制度在施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中性特征以及对被征税主体较小的纳税压力,增值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目前已经有近180个国家和地区正在施行增值税这一税种,在我国也是如此。在国内,专业领域的研究人员们主要针对营改增制度在建筑行业的实际应用进行探究,这种探究主要是从宏观视野展开的。
国内学者马国强(2000)在其发表的文章中表示,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流转税的共同运行,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为此应该要逐渐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缩小,慢慢拓宽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这也顺应了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胡怡建(2011)提出,营改增的实施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必经之路,营改增对我国经济转型,国内利益分配等都具有重大的影响。他认为,营改增一方面可以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另一方面却对原有的增值税的利益格局造成了影响。营改增工作的开展势必会面临来自各方的诸多挑战与困难,比如:如何控制市场价格、对企业造成的负担、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等等。
李贺涛(2011)在文章中指出,营业税的特点就是重复征税。他认为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手段就是进行营改增,他还对营改增后的经济运行及社会效应进行了分析印证。
汪德华、季玉东(2012)文章中他们认为,大范围征收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具有促进作用。反之,会对服务的发展壮大造成极大阻碍,并且这也与税收的公平、简便、效率这三个原则不相符。他们认为将增值税扩大到每个行业,实现全行业事项统一税率,推进增值税的环环抵扣,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
邵楠(2013)指出,营业税本身具有很多问题,比如重复征税、行业间的税负不公平,特别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会导致产生避税空间等。他认为营业税必须完完全全地被增值税所取代,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税率,在税制上应当具有弹性,还要在财政政策上进行配合,以有效推进税制改革。
孙伟(2015)认为,完善税制结构,降低第三产业的应税服务成本,形成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就是要在营改增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
许世玉、张丹丹(2014)认为,以营改增作为完善现行税制的手段是具有科学性以及可行性的。营改增施行后,增值税的弊端即可能造成纳税者多次交税从而造成损失的情况被有效地规避了,这在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及调整我国经济结构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姜涛(2013)认为建筑企业税负的增加或者降低的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企业进项税额扣除的多少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上。
邱晓莉(2013)和伊志华(2012)他们都认为,在现有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因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部分指出因不符合条件而不能开具针对增值税这一税种发票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以企业在生产中所造成的除原料成本之外的设备成本、劳动力成本等为主。因这些项目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使得营改增这一制度应用于建筑行业并未取得预期的积极成效且税费反倒上涨。
魏巍认为,在理论建设的过程中,营改增政策在建筑行业的实施应当是利大于弊的。能够去除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从而实现有效降低行业纳税压力。但营改增这一政策运用于实践时所要考虑的因素是更加复杂的,诸如专门发票的开去流程和纳税金额的实际抵扣比重都对政策实施的成效有着重要的影响。
祝晓(2017)通过营改增对某一建筑企业的经济影响分析,论证分析了营改增对该企业的运营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压力。这种压力主要体现于企业所承担的纳税金额。营改增后企业的纳税金额与企业在业务中所取得的纳税金额的扣除比重有关,如果这个比重小于百分之六十五,那么营改增政策对于减轻企业纳税负担是无效的。
学者郑直(2014)对于税制改革后纳税人所交的税款进行了比较,按照范围来看,较小范围内纳税是以营改增后的3%征收率测算,较营业税制下税负缴纳占比约为百分之九十七,体现出下滑的趋势。而正常范围内对于税款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占比11%的销售层面的纳税,二是占比17%的收入层面的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入层面的纳税占销售层面的纳税比例大于46.53%,就说明营改增对于降低企业纳税压力是利大于弊的。
学者周琳(2015)认为,对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问题:其一,营业税制下建筑企业的财务不健全,很难适应增值税制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高要求。其二,营改增政策在指定的过程中对差异性考虑的不充分。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在于由于企业发展程度不同以及业务方面存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其不能采用同一个税收标准进行税款的征收。其三,营改增改革中获得税负减免的重要流程是取得特定发票,但这对于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不容易实现的,这也就导致这些企业并未真正享受到营改增政策的益处。
马红漫认为营业税是以企业的全部营业额为征税基础,增值税只对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并实行的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因此,营改增可以很好地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但是,从理论上讲,税收改革的合理性是难以通过实践证明的,相反也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蔡文文(2016)认为,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企业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占较大成本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等高税率的进项发票无法取得,则该项目就可能面临很高的税负压力。
汪士和指出,自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一年后的情况进行调研后得出,与营业税相比税负虽然增加,但与几年前测算的税负猛增长的情况相比,确实下降了不少,但遗憾的是还是没能达到国家税制改革政策的初衷,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他还在2013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建筑企业推行11%的新税率将加剧社会的不公平,认为建筑业应该使用6%的税负,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建筑业的税负问题。
学者欧阳恒茜(2014)根据投入产出法,针对于建筑行业,对高于百分之六但低于百分之十一的纳税比例中所产生的销售层面的纳税金额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在这个范围内最低的纳税比例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极度地削减了国家收入,但这个范围内最高的纳税比例却又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而处于这个范围中段的纳税比例是较为适宜的,在避免重复纳税的基础上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田金平(2016)通过对建筑公司的数据分析,得出建筑行业11%的税率偏高,要实现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必须将建筑行业税率控制在10%以下。禹奎、陈小芳(2012)通过对建筑业行业特征进行分析,再进行数据筛选,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公司,通过不同税率测算并分析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并得出结论,他们认为当前我国实行11%的税率,建筑业的税负将不会增加,相反还会让企业税负降低。
普华永道中国流转税主管胡根荣(2015)认为,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增值税发票难取得,产业链上增值税抵扣不健全,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可能性大。
学者吕佳(2013)对进一步改进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将购买自农民手中的生产材料纳入可运用抵扣进行税收减免的范畴。第二,明确劳动力报酬是增值税抵扣体系中的一部分,确保其能在申报时得到减免。第三,对于滞留的货物以及不动产,将其纳入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范畴中。第四,建立完善在增值税实行过程中对于建筑行业的资金以及政策支持。第五,把握财税收入的分配方式,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追寻地区发展的均衡与发展利益的最大化。
邱泰如(2015)袁超(2014)黄汉勇(2015)张欣杰(2017)他们认为,对于建筑企业普遍反映的税负高的问题,XX层面应该设置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来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如:采取一定的过渡期扶持政策、对劳务分包单位予以政策支持,采用增值税低档税率。同时,加强税源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促进并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全打通。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截至目前营改增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过两次调整:先是由11%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后又调整为9%。在建筑业税率下调的同时,建筑企业的进项税税率也在相应下调,自2019年4月1日后其可抵扣进项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贾红艳,杨书想(2019)他们通过对营改增后税率调整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由于进项税发票税率由16%调整为13%,可抵扣金额的相应减少,导致了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增加。
1.2.3国内外研究述评
综上所述,国外的学者对增值税的研究开始的较早,但对营改增的研究相对较少,他们的研究更多针对于营改增其中的一方面即增值税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与论述。他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共识:相对于过往的税制,增值税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纳税人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利益最大化,且这是在保证利益均衡的前提下实现的。增值税本身具有优越性,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运用。不过此类税种也不是完全没有弊端的。在征收税款的实践中,其涉及的征收金额高、囊括行业范围大等问题都是需要在后期制度的调整中不断发展完善的。目前来看,在国外的研究中,针对于特定领域进行税收政策利弊分析的文献还不够全面。
我国学者围绕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必要性、政策制定、实施效果、税率选择、税负变化及执行中的难点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分析研究。对于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如何才能实现只减不增的目标,目前国内学者大部分都是以企业税收管理及内部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研究并出谋划策。但国内站在税务部门以政策执行部门的角度,从实际工作出发,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针对建筑业减税效应的研究尚少。因此,很有必要对建筑业营改增改革后的减税效应及税负上升问题进行深入、详尽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实现xxxx对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目标。
从国内外对增值税的研究情况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学者,大家一致认为,需要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充分发挥增值税解决重复征税的税收中性作用,这对于促进国际税收公平及推动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1.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研究内容
本文通过对增值税改革的实施背景、政策理论、实施情况和后续影响的分析,以三大产业中的第二产业建筑业为例,主要是以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后的减税效应为导向,通过税务部门相关软件选取税负增长较大的几家西藏建筑企业进行访谈,深入了解西藏建筑企业在增值税改革后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以建筑业在营业税税制及增值税税制下的不同征收方式进行对比,将税收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结合,重点通过对增值税改革前后的税收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得出增值税改革政策实施后西藏建筑业总体减税效应。进而发现增值税改革后西藏建筑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可行性对策建议。
1.3.2研究方法
为了分析研究西藏建筑业的增值税改革后的减税效应情况,本文拟采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及实证研究法进行研究。
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阅读增值税改革后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种文件和文件解读,以及西藏自治区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充分掌握政策内容,整理并归纳国家对建筑行业的政策导向。查阅、整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对国内外相关做法及政策建议进行归纳和整合,了解和掌握最新动态,为本文的研究做好文献参考。
访谈法:通过走访西藏的建筑企业,与建筑企业进行面对面访谈,真正了解新实行的税收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流程及其所遭遇的阻碍。直接从企业方面获得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后的运行情况,将得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归纳,进一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实证研究法:本文以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为例。主要通过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获取西藏建筑业税收相关数据,通过以增值税基本原理与我国增值税制度现状相结合,在厘清增值税法定税率、增值税行业税率与企业实际税负等三个概念以及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对各类口径下衡量的增值税税负进行估算,分析测算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后的减税效应。更好地检验和反映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在对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确认后,详细且有根据地提出新型税收体制在建筑业税款征收实践中的困难并规划出合理方式使得征税的阻力最大限度地降低。

  1.4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1.4.1创新点
从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到2016年的全面实施营改增,笔者一直参与其中,对我国这一重大税制改革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跟踪研究。当前,有关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研究较多,但相当一部分都是以理想化的增值税征纳环境和增值税抵扣链条全部打通的理论化为基础,进行分析和测算。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绕开各种假想的理论化、理想化面纱,真真切切地揭露目前西藏建筑业的实际状况,并分析西藏建筑业真实的税收环境,从公共政策如何更好达到预期目标为视角抓准西藏建筑业存在的真实问题,对存在的问题不再避而不谈,而是直面问题,从而试图对全国普遍适用的公共政策制定-执行提出建议。
1.4.2不足点
本文的不足点在于,受西藏特殊政治环境及地域局限性等因素影响,本文的研究未能上升到全国或整体行业更高的层面展开分析,在指导意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不足。

  2.相关概念界定及基础理论

  2.1相关概念界定

2.1.1营业税
营业税(Businesstax)是与在中国国内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实体和个人的营业额相结合的税。营业税是账单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宣布了一项试行计划,将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
2015年5月,增值税改革,建筑和安全,房地产,金融和保险以及人寿建设的最后三个行业将开始正式运行。不排除将其应用于工业的可能性。在这当中,建安房地产增值税预税率目前为11%,建筑生活业和金融保险业为6%。表明了在2015年下半年之后,中国可能会完全停止营业税率。
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当天,财政部长楼继伟在2016年表示,“增值税改革”改革将全面实施,建设,房地产,金融和生活建设等领域将作为先行者率先开始改革。
2.1.2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周转所产生的增值税额征税的税额。关于税收计算原则,增值税是影响生产,营业额和劳动服务中多个环节的增值或商品增值的账单税。价外税的出台,即由消费者承担,如果产生增值啧征税而未对增值税征税的情况。
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进行后期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实体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增值税。中国最重要的税收类型之一就是增值税。增值税收入占中国所有税收的60%以上,成为最大的税收类型。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收的75%为中央税收,而25%为地方税收。进口增值税由海关征收,所有税收都归属于中央财政收入。
截至2017年7月1日,与简化增值税税率有关的政策已正式出台。根据13%的税率,原始销售或进口商品减至11%。该法规将包括23种产品,例如农产品,天然气,食用盐和书籍。2018年3月28日,xxxx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行业从5月1日的17%减至16%,从2018年5月1日减至16%,并减少交通,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及其他工业和农产品的税率,商品增值税率定为10%,大大下降。截至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总纳税人正对销售税,进口货物税率和国外旅行者购买的退税商品的税率抵扣不同程度的增值税。
2.1.3建筑业
建造业是一个制造部门,是专业进行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以及工程研究和设计的地方。其产品包括各种工厂,公共建筑的结构和设施,矿山,铁路,桥梁,港口,道路,管道,房屋和建筑物等。
2.1.4税负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分析和衡量税收负担的各项指标。宏观税收负担通常是指一年内国民经济体系中税收总收入的百分比,该比率基于GDP税率(税收收入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所得税率(税收收入总额/国民收入)两个衡量因素。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国家承担了地域管辖权,GDP也基于区域概念。因此,GDP税率比国民所得税率更准确。地域管辖权也是国际经济组织对该国的衡量标准。税收水平的主要指标。税收负担是指在给定的经济收入期内,纳税人同时在微观水平上缴纳的税收百分比。测量指标包括营业税负担,直接税负担的税率(企业税和物业税/利润总额),综合增值业务税率等总(企业实际缴纳各种税款总额/企业实现的增值额)由公司缴纳的税额/由公司缴纳的增值公司的税率,由于间接税负转移,微观负担问题的衡量是比宏观税负的衡量更加麻烦繁琐的问题。
根据所收取的内容,税费可以分为名义税费和实际税费。名义税负是纳税人根据税法必须缴纳的税额,实际税负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因为税收优惠和管理错误以及税收负担不足,实际税收负担通常小于名义税收负担。

  2.2相关基础理论

2.2.1税收中性理论
税收中性的概念是从亚当·斯密(AdamSmith)的“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观点中得出的。提出了超额税收负担的概念。所谓的超额税收负担是指由于XX税收的实施而导致资源分配不足,导致纳税人被损伤的利益大于XX的税收收入。税收中型的定义有两个层面:其一,应尽可能限制州税的征收,以防止给纳税人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第二,国家税收不应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税收中立原则保护了市场机制的自由发展,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看不见的手”即XX的影响。税收中立是并不是一个绝对性的概念,只存在相对的税收中性。通常用于表示XX通过税收政策的改变而影响经济的运行。
它指导了我国税收制度各个阶段的税收中性原则,以及增值税改革。第一个基于产出的增值税是从增值税到所得税的过渡,最终变成了基于当前消费的增值税。基于生产的增值税基于“相对税收中性”理论。基于收入的增值税和基于消费的增值税分别使用“价格平衡”和“供求平衡”的理论。所有这些理论都与税收中性原则有着深刻的联系。尽管如此,基于税收管理制度,经济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税收中性原则与增值税改革存在许多矛盾。建筑业税收负担的增加是冲突的体现。在增值税改革中,应在增值税立法,纳税人的目的,税率等方面优化税收中立原则的实施。因此,在税收中性理论的指导下,有必要从上述四个方面研究如何解决建筑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
2.2.2公平课税理论
税收有两个非常重要作用,分别为调节和财政。其主要功能是财政功能。调节职能受许多因素限制,所以只能排在财政职能的后面,不同类型的税收具有不同的方向和监管力量。在市场监督和资源分配法规不起作用的地区,例如垄断和收入分配不平衡,使用财政政策可以发挥重要的法规作用。这是宏观调控的主要理论来源。通过“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调控,可以为建设分配更多的优质资源,促进其发展和增长,从而优化政策,实现规范三大产业的社会分配目标。完全抵扣所得税是增值税制度和公司税制度的优势,在过程中深刻体现了税收中立原则的定义和内涵。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其税负是可转让的,因此它不能起到影响经济发展的作用。“营改增”能够有效降低税率,是因为它避免了无法从增值税中扣除的经常性营业税。但是,由于公司没有折扣或有小折扣,因此可能导致“营改增”产生反向效果。税收负担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因此国家必须在计划实施之前组织过渡政策。在“增值税改革”之前,中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制度已经开始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了。现在补充“增值税改革”可以极大刺激建筑行业发展,潜在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
2.2.3最优税制理论
完美的税收理论充分综合考虑了税收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它是一种基于福利经济的税收选择理论,包括最优商品税和最优所得税。最佳的财产税研究是确定税收收入时确定税收范围和税率的一种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效力的损失。尽管有基于财产税的最佳效率,但还是从最佳所得税的角度对如何确定最佳所得税率进行了正义的研究,从而减少了在获得适当收入的同时因所得税导致的效率损失。
建筑业的纳税人缴纳商品税和所得税。对税收影响的分析应考虑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和建筑税的增值税,教育费用和地方教育费用。这样才既能保障税收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又有极高的效率。因此,充分理解和分析增值税和综合税率,以充分地反映增值税改革和减税政策对建筑业纳税人产生的变化。

  3.增值税改革征收方式变动分析

  3.1营业税税制下的建筑业征税

3.1.1营业税税制下的建筑业征收方式
建造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从承包建筑项目,安装项目,维修项目,装修项目和其他工程业务中获得的营业收入,即工程价格和建筑安装公司收取的附加价格。施工价格。
(1)纳税人将建设工程分配给给其他单位的,营业额应为纳税人从其他单位扣除分包款后收到的全部价款和非成本性支出的余额。
(2)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装饰服务除外),则开票包括项目中使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材料和动力的价格,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格。
(3)如果纳税人向外界出售房屋,自建行为必须首先根据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根据房地产销售缴纳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装饰服务时,应根据劳务费,管理费和向客户收取的其他材料费用(不包括客户购买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确认收入。
(5)电缆,光纤和腐蚀电缆,管件(弯头,脊,冷匝数,绝缘接头)通信线路工程和传输工程在管道工程,管猪,主体弥补接收和发送的球,二手车泵,加热熔炉,金属容器等都在设施的范围之内,都不能计算在项目账单中。
对于其他建筑和安装项目的营业额而言,设备的价值也没有被包含在内。特定设备的清单可以由省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税收状况制定。
3.1.2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利弊分析
1、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有利影响
营业税的计算方式通俗易懂操作便捷,公式就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纳税人营业额是指从另一方收到的用于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全部价格和价格费用。与其他税收一样,公司税收也有其优点和缺点。征收涉及许多第三方部门,但在调节经济和增加税收方面有很大帮助。但是,长期实践表明,也可以检测到许多问题。如果一个项目的生产需要几个过程,则无论该项目是交付给其他过程还是以通常的方式出售,都必须缴纳营业税。当然,最后,程平指责另外两个人,这是比率的两倍。纵观全球公司税的历史,不难看出官方公司税的缺点只是增值税的介绍,这显示了它的重要作用。总结一下,它仅应作为增值税过程中增值税的一部分收取,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计算大负担的问题,这是合理的,企业也更愿意为其买单。
2、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带来的不利因素
(1)人工费
(2)材料费
建筑公司属于传统型的劳动密集型公司,在总人工成本中所占的百分比高于其他行业。根据这项税制改革的要求,劳务成本不能用作进项税减免。
(2)材料成本
根据上面文章的分析,材料成本占建筑企业所有成本费用的65%以上,并且类型很多。相对而言,获取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包装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相对方便。另外,对于大量的,但少量或小批量,多一些高价值的材料,更难以得到增值税发票,因此不能被用作输入的税前扣除。
(3)机械成本
对于建筑公司购买的大规模机械设备,折旧投入的成本是根据法规计算的,没有可作为扣除额的增值发票。
(4)甲供材
在从施工单位到施工公司的采购过程中,合同通常会指定施工单位(即甲方)到施工单位(即乙方)的一些主要材料(钢,木材),即在上文中称为材料供应。对于材料的这一部分,建筑公司的通常活动是由甲方开具发票以分配材料,以从应收账款中扣除。如果在税制改革之后,甲所提供的材料显示为分配表,则所扣税额的那部分将不可抵押。在当前的运营中,甲物料的供应通常不包括在项目的决算中,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甲物料的供应应作为项目成本的一部分,而成本是建造成本的一部分,施工单位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和矛盾。
(5)财务处理会出现困难
建筑行业的建设周期很长,从半年到3年不等。结果,一些项目已经完成,但是最后的帐目被推迟了。延迟无法及时恢复。如果增值税政策是在某个特定时间实施的,则一旦开立了项目的增值税发票,就只会产生生产税,而不会产生所得税,因此不能扣除。
(6)对工程造价取费造成不便
增值税系统营业税改革和预算预算编制规则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方的变化必然导致另一方改变。税制改革之前,营业税按总测试价计算,税制改革后的增值税将无法根据标准计算出来。

  3.2增值税税制下的建筑业征税

3.2.1增值税税制下的建筑业征收方式
1、营改增之前对改革前已开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改营后继续出售的旧项目,必须按5%的税率采用简单的税计算方法征税,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2、通常在营改前,房地产公司已实施项目启动、建设、批准、规划等法律手续,并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一般合同,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但项目未申请建设工程许可,建设许可正式启动的项目为新的项目,并且选择了增值税的一般记税算法,以及按照了11%计算缴纳增值税。3、通常营地改革时,房地产企业经过项目设立、建设申请、审批、规划等法律手续,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通用合同,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已经开始了。营地改革后,继续开发的项目必须是旧项目。增值税征税方法的选择分别为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开发的项目在占整个开发项目的一小部分时,那么还没有收到发票,而且有大量发票可以从增值税中扣除时,那么就选择了增值税一般征税方法,增值税按11%的税率计算。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第1条中的(十)项的第2款的规定,纳税申报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后,按全部征收价格和3%的预征税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其次如果开发项目占整个开发项目的比例较大,收到大部分费用发票(含任意增值税文本的发票和建筑销售税发票),且没有显著的增值税抵扣金额时,则应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应该按照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2.2建筑业增值税征收配套政策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纳税人销售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收到销售金额或者取得取得销售金额凭证之日;首先需要开发票的,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收款是指什么呢?那就是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期间或者之后收到的款项。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决定支付日期、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不动产权变更的时候。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是纳税人提供建设服务,租赁服务收取定金的当天。
当纳税人在供给建筑服务时,当工程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时候,要以纳税人准确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那就是纳税义务出现的时间。
2、纳税地点
(1)常驻的商户必须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当总行和分行不在同一市(区)的时候,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后,可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固定账户纳税人,在同一市(区)内,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经财政部(局)和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能够直接通过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总部税务所在地申请缴纳增值税。
(2)固定业户在外地怎么缴纳税呢?当固定业户出差到外地时,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必须在当地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的证明书,之后向其机构里的税务机关申请纳税;如果没拿到证明,必须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叫谁;如果没有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这种情况,应当在当地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其征税款。
在加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的有效期时。《外管证》的有效期通常不能小于180天,但纳税人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合同期限超过180天,有效期应该根据合同期限确定。
(3)如果其他个人在提供建筑服务的时候,而销售和租赁是不动产,又必须向他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这个时候应该向建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和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纳税。
3、征税部门
增值税由地方税务机关部门负责人征收。海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是海关地方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及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征收增值税。
4、发票管理
在需要建筑服务时,当地纳税公民需要自己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必须在发票栏里详细注明并且备注好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名称以及该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和建筑服务时,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YD”字样。
增值税的纳税人购买货品、服务、服务和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向销售者提供购买者(非自然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户信息,并且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五开户许可证增值税等等,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有关的文件或者以外证明材料说明。
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并且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增值税发票审计平台。经过初步试点,该系统运行顺利,税务总局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验证平台。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进入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平台,对新系统出具的发票、免征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电子发票信息进行验证与核实。
5、开展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
从2017年儿童节开始,建筑业将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在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或“自开票试点纳税人”)的帮助下,一个月内销售3万元以上(或每季度销售9万元以上)的建筑劳务、销售商品或其他增值税应纳税款,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并自行开具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自开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房地产,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然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
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管理处申报。并且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的特殊增值税发票销售必须按照征收率3%和5%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第二栏和第五栏。
3.2.3建筑业征收增值税的利弊分析
1、增值税实施中对经济的积极影响
往往大中型建筑企业不能缺少大型的机械设备,如大型挖掘机、塔式等基础设备。自从2009年1月起,全国可征收固定资产购置税,但建筑公司一直遵守销售税,因此无法扣除。转换后,可以扣除与生产相关的主要手段。这是提高建筑企业机械化、降低建筑工人劳动强度、扩大建筑企业建设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好消息”。
首先,施工企业建筑实体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建筑材料,它在工程总造价中大约占60%-70%。但是建筑材料的造价与税改息息相关,在税改之前,不管材料能否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供货方是否一般纳税人,都将施工企业的项目成本纳入了增值税部分,并且不用抵扣;然而在税改之后,假如有一个项目的营业额为1亿元,按照营业税来计算应纳税额最少应为330万元。如果改为增值税,其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按本次税改的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最少应为330万元。如果改为增值税,其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按本次税改的税率11%计算,其销项税额应为1100万元,假定该企业购买的材料为5000万元(该材料发票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进项税17%计算,进项税额有850万元,通过计算可以看出,该企业现在缴纳的税金应为250万元,比原先的营业税减少50万元。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需要缴纳税额必须至少为330万元。如果必须改成增值税负所得税,按照本次税制改革的11%的比例,假设公司将购买5000万元材料,销售税金额应为1100万元(材料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的普通发票)。购置税的17%,税额为850万元,计算表明,公司现在缴纳的税款必须达到250万元,低于原销售税的50万元。
(2)减轻税收负担,促进大中型公营企业改革
大多数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成立于1953年至1970年代后期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初期,并在几十年后逐步发展。在计划经济中,这些企业的投资率,投资流量和生产计划是根据国家计划确定的。自1978年XXX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利改税,公共合营企业的租赁制等,在某种程度上,尽快提升企业的短期之内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提升,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拥有作为少数企业尽可能忽略掠夺性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经营状况而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更不用说将固定资产再投资了。
(3)实现充分的出口回报并加强国际竞争实力
在符合国际惯例,对出口产品零税率的应用程序允许国内产品以免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国际上这构成了促进出口的显著措施。我们还对出口使用增值税退税系统。因为我们在计算增值税不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那么在关税障碍排除固定资产过去用于生产这种分包的产品以同样的速度都进行了税收,如货物调整增值税金额(VAT)是对同类外国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额,加上商品的感知价值,面对国际竞争,该国的出口处于不利地位。税务传入退税的原则,充分实现有利于进口和国产产品,商业进口,而不是一个征退税平衡转变为商业性进口和出口之间的平衡的退税有利于基本平衡出口,以确保或征退税平衡主张对征退税合理的出口税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包括对进出口征税有利于治理和规范秩序,通常会促进持续外贸的协调发展。
(4)处理双重征税的难题
对生产VAT不允许固定资产实际购买的扣除,所以税收的一部分在连续的分期被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值的一部分,并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从而导致双重税收。特别是在基础产业中,投资高,产量高,折扣低,税收负担重。公司对可扣税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负担的大幅度减少,极大地鼓励了公司翻新设备,提高生产率和调整产业结构。它将在增强我们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及金融危机后的后危机时期中发挥积极作用。
2、对增值税实施经济的负面影响
(1)短期税收大幅度减少
近年来,税收收入的90%来自于增值税,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一直稳定在50%左右。引入对消费增值税后,固定资产被包括在生产和操作费用,以及从初始VAT基,扣除VAT的量,这导致VAT的基础上的降低和增值税发票的相应降低。当年的增值税收入减少额等于折旧总价值的17%,折旧价值已计入当年的生产和运营成本。在第二产业主导的经济结构区域,这种影响更为明显。尽管所得税和消费税收入在通过增值税后有很大的增长潜力,但所得税增长通常应是长期的阶段。5至10年期间,由于所得税的目的很窄此外,西藏第三产业正在经历缓慢的发展和财政高度依赖于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负担在高经济发展薄弱的西藏比大陆各省和城市都少。
(2)增加资金需求和就业压力
当前,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采用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增值税增加了对固定资产的需求,并导致对资金的需求增加。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成本和必要的生产人员的减少,导致了公司劳动就业和强大的压力,同时,增加的发展工人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有选择地减少了一部分人口的就业机会。
(3)防止限制对外延型扩大再生产
我国增强二次生产的主要措施是外延型扩大。今天,很难开始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过渡后,增值税不利于有意复制的扩大。相反,它在扩大外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增值税转型对经济结构产生了监管作用,从第一个商业周期的角度来看,在强劲的经济增长时期引入以消费为导向的增值税对投资产生了刺激作用。可以增加膨胀率。确实,在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经济增长更快,固定资本投资越大的经济体中,消费调整后的增值税刺激了更多的投资通货膨胀。向增值税过渡对通货膨胀产生了刺激作用。

  3.3增值税改革税负变动分析

3.3.1法定税率
增值税税率是增值税金额与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量之比;它构成了计算应税商品或服务增值税金额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按比例税率征收的,按第三种税率划分为13.9%,第二种税率划分为5.3%。对于小型纳税人,简化的增值税征收方法不允许扣除进项税。小型纳税人的应税商品或服务销售增值税率为3%。
3.3.2行业税率
在建筑行业,税收水平更为复杂。对于一般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税率,在特殊情况下还有一个简化税。
就一项业务而言,它可能是建筑服务或其他现代服务;可能存在通用元素或简化征用适用的元素;它可以是混合销售,也可以是竞争性业务,因此,纳税人必须确保税率的选择因情况而异。
3.3.3企业实际税负
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密切相关。要分析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不仅要参考行业统计的结果,而且要了解和分析企业运作的特征。
税负税率是当前公司税在实际收入中所占的百分比。评估税收负担可以从整体上判断税收状况,并可以从市场角度比较同一部门的税收负担来判断整个公司的经济和税收状况。
3.3.4小结
1、税负一定不同
相比于上期的行业税负目前的税率负担持有数据的收集,由于集合应用,以保护家庭管理系统需要时间来计算一定时间的延迟,由于业务部门,因此间隔时间企业市场的狭窄程度,企业规模更大;产品的差异化,企业的自然税负,税负率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给定市场的波动,税负率的一定周期,即税负有周期性的变化。
2、税负的准确性基于账目的准确性
税负是根据会计数据计算的,并且由于借贷方法的会计优势,因此,除非出现会计错误,否则应为企业准确计算税负。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全额税率较低是正常的。这是事实,如果单独的税收负担评估不允许这样的决心进行,有效的税基应与其他商业信息,如会计记录相结合来判断,计算的税收负担率的基础这里也提到了,即会计信息核算资料,因此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起点。
分析方法可以确定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可以判断负担较低的公司的实际情况。一方面,通过分析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标题为“会计报表的财务分析”的文档中详细介绍了常用方法。在另一方面,税务代理结合自己的调查,以判断使用逆模型,即从一个固定的成本模型开始,例如,企业的纳税情况不扣除成本项目,包括租金,人员工资,住宿费用等。这些项目应由与当期税项直接相关的总差额抵销。
以上分析表明,如果公司要真正面对主要税负的评估,就需要加强会计核算,人为地控制税负的程度。

  4.影响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减税效果原因分析

  4.1西藏建筑业发展现状

4.1.1西藏建筑业基本情况
西藏位于我国西南边陲地区,素有“世界屋脊”之称,长期以来,其经济发展的外部依赖性较强。由于地势崎岖,通行道路的建设难度大、成本高,且现存的道路运输能力不足,在青藏铁路通车以前,交通是制约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西藏地区内部和外部的货物流通不畅,增长缓慢,这的确制约了西藏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抑制了西藏建筑业的进展。
为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交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西藏为打造立体化交通注入大量资金,青藏铁路于2006年7月1日全线通车后,该地正式建成了航空、铁路以及公路的立体交通,藏货物交易数额大幅度增加,为西藏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西藏的经济增长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西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毗邻,凭借巨大的地理优势,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西藏将改变以往的贫困落后面貌,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与此同时,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也推动了西藏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如今,该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业已成为西藏地区发展较快的行业之一。青藏铁路的通车,对西藏建筑业的建筑设计、建筑成本、投资规模、建筑公司经营和就业职工等各方面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冲击。
4.1.2西藏建筑业税务登记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西藏自治区共计建筑业登记户19991户,其中:一般纳税人3777户,小规模纳税人16214户。建筑安装业2097户、土木工程建筑业5520户、住房建筑业5850户、建筑装修、装饰以及其他建筑业共6524户。
4.1.3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出现的问题
1、提高税负
西藏建筑业的税率、税目和计税方法等在执行营改增政策后,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根据经营业务、纳税人等缴纳增值税,税率主要有两种:3%,9%,而之前,西藏建筑企业在只需在营业额超出起征点后缴纳3%的营业税。在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明显提高,因为建筑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增加,相应的,以增值税为基础标准的附加税也增加。在营改增前,西藏建筑企业的税负变化幅度甚微,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税负下降,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额波动相对较大,与进项税抵扣额的波动有关。进行采购时,企业的税负、供应商的性质二者息息相关,企业在重视材料价格的同时,也要以不同性质的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基础进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减少成本。
2、加大筹资风险
西藏的大部分建筑工程横跨各个地区,建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再加上运营过程中需要对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和纳税筹划预先缴纳增值税,致使其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资金成为制约建筑企业发展的一大因素,因此,西藏建筑企业必然要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广泛筹集资金,才能在市场上稳固地占据一席之地、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但必须多加关注筹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我国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预缴税款包括其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或其他预收款项。例如:某建筑企业在某项工程签订的合同含税金额为450万元,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税率是2%,需预缴8.26万元税款,若依据简易计税法计算,税率为3%,预缴税额为13.11万元。此外,按照规定,企业还需以增值税为基准来缴纳附加税。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所需金额与其资金筹集的风险成正比,即所需金额越大则风险越高,而筹资是绝大多数建筑企业发展的手段之一,资金筹集的风险难以避免。此外,筹资风险提高还与企业垫付部分资金,影响其资金流有关。
3、存在合同风险
大部分西藏建筑企业在合作项目的过程中,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存在很大的问题,许多合同的内容对具体细节的规定太片面、太简略,致使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从而引发各种争执,耽误项目进程,企业应在获取工程项目后立即与甲方签订EPC合同,减少不必要的合同风险。此外,签署合约时在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出现不规范操作,会使细微工作环节拆分签订核算出现矛盾。此类问题会导致在选择税率时优先考虑高税率,从而使得企业的税负增加。所以,为使企业能够缴纳较低赋税,提高企业的经济利润,西藏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类各等级增值税税率。

  4.2西藏建筑业增值税特殊优惠政策

“收入全留、补助递增、专项扶持”是中央结合西藏实际发展情况,对西藏实行的财政补贴政策。也就是说,除增值税、关税、进口出口消费税外,在西藏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将全部给予西藏。在西藏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同时,除关税和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的其他每项税收,中央在西藏征税的详细管理措施,由自治区人民XX自行拟定后上报xxxx批准方可执行。即将开始征收的新税种,按全国统一的税制执行,如需要变通,报xxxx批准。西藏在内地所办企业,其所得税扔回西藏缴纳。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XX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6】53号),规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XX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4】42号)第六条第二款“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的规定,试行营改增后,将不对我区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3西藏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分析

“十四五”期间随着建筑行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范围,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后出现微幅下降外,西藏建筑行业增值税税收负担呈现显著上升的趋势。“营改增”后区域性建筑行业税负整体上升不仅对“营改增”这一重大的公共政策的税负“只减不增”初衷相背离,同时也因此容易发生行业性重大舆情,特别是对于西藏这国家维稳重要阵地,对公共安全埋下重大隐患。以西藏某建筑公司纳入“营改增”后的2016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略作分析为例:
西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领域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古建筑维修保护(二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所属行业:其他建筑安装业。组织结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非总分机构。进项税结构:建筑材料、水泥进项等。税负增减变化:该企业某时段增值税应税收入6006.8万元(其中:适用税率销售额4002.9万元和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2003.9万元),累计进项税额53.3万元,缴纳增值税税额447.4万元(其中:适用税率应纳税额387万元和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60.4万元),较营业税时期上升252.2万元,税负上升129%。因其实际经营地址为我区的一个县城,地域特殊,经济总量小,一般纳税人相对内地省市比例较少,从事建筑所需的混凝土、砂、土、石料等材料的供应商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当地农户、个体户,因此该企业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抵扣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渠道相对较窄,大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造成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故而导致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减少,抵扣不充分,税负上升。
4.3.1“营改增”后西藏建筑业企业增值税营商环境分析
西藏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将极大的影响与冲击该行业本身的管理。
1、可抵扣部分少致税负上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相比较当前营业税3%的税率,西藏建筑业将采用11%的税率,税率较大幅增加。用于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的支出,是当前西藏建筑业的主要成本,而按照现有的增值税制度,这部分成本无法进行抵扣,这是致使该行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之一。交通运输业此前亦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相比较而言,同样是由3%的营业税上升到11%的增值税,该行业含有较大部分可以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而西藏建筑业刚好相反,实行增值税后,其成本构成中可抵扣部分少,出现税负上升导致的行业经营问题,西藏建筑业企业的组织管理面临着较高的挑战。
2、特定经营模式下的税负增加
大量特定的经营形式存在于西藏建筑业中,该行业在营改增后可能面临特殊的税负增加问题。
一是源于“包工包料”这种方式的税负大概率上升。包工包料,是指建筑企业既提供建筑劳务,又供应相关的建筑材料,西藏建筑业大多采取这种形式。按照试点试行的办法,若是施行营改增制度,既提供劳务又供应货物的建筑企业,应分别核算缴纳税额,提供建筑劳务按11%的税率征收,销售货物则按17%的税率征收,如果未分别核算,则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如此,相比较税负全部按建筑劳务征收的情况,这种征税方式使得税负增加。而根据原有的征税制度,建筑业提供建筑劳务与销售货物都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是“甲供材料”部分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甲供材料,其含义是工程承接方(乙方)获得由工程发包方(甲方)亦称建设方供应的用于工程的动力和各类材料物资,而乙方无需垫付采购资金,由甲方保管材料发票。营改增后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建筑公司无法抵扣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因为材料发票开具给工程发包方而非建筑公司。
三是分包形式多层化,相应税负有差别。多层分包,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劳务分包以及工程分包,这是西藏建筑业中主要出现的问题。是否将劳务分包的分包方提供的劳务作为建筑业税负的一部分一并纳入增值税这一问题并未明晰,而工程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便可被视为西藏建筑业以缴纳增值税,能开具专用发票给总包方。在并非作为建筑业而被纳入营改增的情况下,分包方只能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相较于工程分包的方式,总包方将少抵扣5%。
四是由于货款结算存在时滞性,无法及时获得抵扣凭证。材料供应商、建筑方与建设方三者之间相互拖欠材料款、工程款的问题大量出现在西藏建筑业中,致使常常无法及时掌握相应收入的结算时间。而按照营改增制度的相关规定,180天是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的期限限制,所以面对相互拖欠款项的问题,建筑企业难以及时获得专用发票,进而致使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及时抵扣。
五是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难度大。西藏建筑业因其施工区域广、流动性大的特点,故建筑施工中的很多建筑材料如砂石、土方、水泥等大多就近或就地采办,且这些材料的供应商根本无法提供专用发票,因为他们大多并非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再加上情况错综复杂的材料采办市场,因而这些无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建筑业企业便不能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4.3.2西藏建筑业流转税负担剖析
依据Aguirre&Shome(1988)提出的行业核算账户法和投入产出表,此部分主要研究估算加大增值税征收规模的改革对税收收入带来的影响。行业核算账户法,是指基于各行业的产出,通过调节各个行业的中间投入品、免税、零税率的产出、出口、进口以及投资,以估算各行业的收入和税基。
西藏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后,西藏地区建筑业流转税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剔除建筑行业市场本身的自然增长因素之外,主要由“营改增”后的谁负增长拉动了建筑业流转税收入的增长。
纳入营改增之前,建筑业采用的营业税税率主要为3%和5%,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3%,13%和17%。经过模拟估算时期,营业税税率适用建筑业数目法定的3%税率,增值税税率则采用改革初期11%的法定税率。
从公共政策制定视角分析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

  表1:一般计税下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预测(单位:百万元)

  由上表1可知,在建筑业正式纳入试点范围之前,在综合分析考虑了建筑业成本费用中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因素后,预估结果与改革预期一致,出现税负明显下降的结果。
从公共政策制定视角分析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

  表2:简易计税下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预测(单位:百万元)

  由上表2结论得出,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模式下因计算增值税时需要将原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要还原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因此虽然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保持一致但会出现税负下降的结果。
由以上分析得出,所设计的增值税税率与税收收入之间成正相关关系,税率提高则税收增加,而税率降低则税收减少。以相同税率的为条件,营改增后,如果原建筑业增值率高,则证明中间投入少,相应的,服务及外购产品增加的抵扣就少,对减税影响小,对增税影响大;反之亦然。在建筑业,无论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产品部门外购产品和服务的增值税都可以得到抵扣,但在征营业税时,属于外购服务的营业税则不能抵扣。如此,若中间投入中服务投入占比越大,则外购服务获得的抵扣就越多,对增值税减税影响也就越大,增税影响越小;反之亦然。
表1中预测分析虽然数据来源可靠测算过程科学,但是未将本地征管环境和建筑业配套市场的发育状况加以权重纳入测算过程,因此出现了预测结果与改革预期目标相一致的情形。实际上,若考虑本地配套市场发育完备程度和发票等税收征管因素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政策制定部门用于参考改进政策,可以实现政策实施结果无限接近改革目标。因此任何公共政策制定前必须充分考虑客观环境因素和其他影响政策实施落地的各项因素,才能更好地实现政策预期目标。

  4.4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减税效果分析

4.4.1西藏建筑业减税规模
对比营业税,增值税的一大优势在于,将整个社会的劳务和商品都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后,在交易时,上下游产业间的劳务和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得到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依据当前我国的建筑业的发展缺陷——整个行业的机械化水平较低,对劳动力的依赖性过高,进行“营改增”改革是建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因为很显然,人工费用的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而企业可以获益于抵扣购买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这也将指引建筑业企业转变自身的生产方式,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机械化程度,降低劳动密集水平,从而利于降低建筑业的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提高我国建筑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推动装备制造业的进展。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增值税“建筑服务”税目替代营业税“建筑业”税目,更贴近现实征税实践,因为前者强调了企业纳税人概念,弱化了行业概念;从税制方面看,“营改增”后,统一了流转税制,企业流转税仅涉及增值税(少数情况下涉及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16年3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筑业等行业被正式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包含了相关具体规定。
一是征税对象。纳入增值税后,建筑业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通过提供建筑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进口金额及增值额。根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通过征税实践,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销项税额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手段,实现对一般纳税人增值额的征税。
二是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个人及单位。单位是通过承包的方式运营的,借发包人的名目,承包人进行对外经营,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是发包人,纳税人是该发包人。反之,纳税人为承包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分为两类,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是一般纳税人。但二者之间确定身份的标准并非年应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只需其具有熟练的会计核算能力,可以提供精准的税务资料,具备这两个条件,则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若一般纳税人应税行为很少,则能够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纳税。
此处补充说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这一概念。即国外建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但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则应由我国境内的服务购买方代缴代扣通过此种途径产生的增值税。此举意在确保建筑业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尽可能减少歧视,同时预防税源流失。
三是税率及税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一般征收率。“建筑服务”税目,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可分为“装饰服务”、“安装服务”、“工程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中,“营改增”前,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下“建筑”的相关内容即为“工程服务”。
四是计税方法方面。计税方法有两种:以征收率为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第二种方法是以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税,这是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一般计税方法。
可从企业投入和产出的角度,分析企业“营改增”后建筑服务流转税制的情况。建筑企业采购的机械设备、原材料抵扣进项税额,以17%的税率,按6%的税率,抵扣购进的咨询服务、物流服务等现代服务的进项税额。在2014年8月的“营改增”延展中,规定按6%的税率,征收关于物流服务、勘察设计咨询方面的增值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条目,包括建筑企业主营业务中涉及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和其所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下是几点比较特殊的抵扣规定,一是为防止企业在短时间内大量留抵税额,以及维持税收收入稳定,规定应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需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第一年抵扣较高,可抵进项税额的60%,第二年抵扣40%;二是此种抵扣不含纳税人所接受的贷款服务,通过贷款服务,贷款方向纳税人借贷的投融资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与该笔贷款直接关联的费用,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三是有关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既有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又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了便利。
4.4.2西藏建筑业实际税负分析
1、建筑业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的计算
营改增前因营业税的计算过程为营业收入与税率的乘积,因此营业税税负实际上与税率一致,均为3%。在营改增前西藏地区对农牧区发生的建筑劳务安排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之后这一政策仍然得到延续,因此对税收负担的变化无实质性影响。
2、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负的计算
(1)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适用税率乘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含义是以提供应税服务和应税劳务收入与规定的税率或销售额为标准,计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或者销售货物的税负,以及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2016年3月18日,xxxx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行“营改增”,公布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建筑业免税中间投入与不含税总产出的和乘以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

从公共政策制定视角分析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

  表3增值税销项税额(单位:百万元)

  (2)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含义是纳税人采办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同产业能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一,需要逐个确定。各中间投入行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是用该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乘以其不含税投入。未纳入“营改增”时,增值税有三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诸如农产品等特殊的商品和服务适用13%的税率,而大多数服务及工业商品适用较高的一般税率,其值为17%;2012年实行的“营改增”政策,增值税新增两档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健全与完善,一些现代服务业,如文化创新服务、信息科学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适用6%的税率,而部分传统服务业如电信业、邮政业、交通运输业等,则适用11%的税率;至于最新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各行业,亦有不同的税率:6%的税率适用于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适用11%的税率。各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各行业的中间投入以及建筑业中间投入行业税率变化情况各有差异。
(3)计算建筑业“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值即为一般纳税人需缴纳的增值税。假定建筑业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根据此种计算方法,“营改增”后,建筑业应纳增值税额为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值。但该差值会出现为负数的情况,本文认为这是由生产效率低及适用税率低使得中间投入多而产出少所致,如下表(表4)所示,2003年、2008年和2013年的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大于当年增值税销项税额,最终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负数。
从公共政策制定视角分析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

  表4建筑业“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额表(单位:百万元)

  4.4.3进项税额抵扣
本文表1和2部分己计算出“营改增”前建筑业应纳营业税税额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依据表格,代入建筑业不含税总产出,即可得出“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税负变化百分比,如表3所示。
通过测算纳入“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税额变化情况表明(见表5),“营改增”之后各年份建筑业企业税负均明显下降,2016年的数据显示行业税负实际上升2.08%,2017年上升1.75%,2018年上升1.71%,2019年上升3.50%,2020年上升高达5.88%。税负平衡点是指使“营改增”后增值税税额等于“营改增”前营业税税额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该结果可知,税负平衡点不断下降,2016-2020年税负平衡点增值税税率均低于现行9%的法定税率,2020年甚至出现接近原营业税税率的低至4.73%的结果。
从公共政策制定视角分析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

  表5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表(单位:百万元)

  5.西藏建筑业增值税减税效果提升的政策建议

从西藏地区建筑行业正式纳入“营改增”后出现了与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预期目标相背离的结果。建筑行业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在西藏地区减贫消贫、以工代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筑业税负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侵蚀建筑劳务工资,不利于建筑业这一基础性行业在西藏地区的健康发展。自“营改增”以来测算的税负平衡点税率出现震荡下降的趋势,在2020年出现低至4.73%的结果,说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实际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和理论可增值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建筑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不充分的情况使得现于改革预期相背离的结果需要公共政策制定部门引起充分重视。制定公共政策时充分吸取这类教训,在分析各行业各区域的特殊情况,充分吸收各类各类影响因素使公共政策制定更加科学,执行结果与政策预期尽可能接近。
从西藏地区建筑业“营改增”情况分析,本人从建筑业增值税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5.1税收征管方面

营改增之后,对建筑业纳税人的管理权从地税部门转移到国税部门,前者工作人员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而后者不太熟悉该产业的工艺、流程,管理工作处于摸索阶段。实行“营改增”后,地税和国税归并,其益处在于充实了税源管理部门职员,也便于原国税和原地税的管理人员相互学习经验,利于对建筑业的指挥。同时,建立多方联动机制亦是发展的关键,闭门造不出车,企业管理也不能仅局限于本部门和本公司,税务机关应联合公安、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相互配合监控建筑业市场信息,改善各方信息不对称的弊病,提高征管效率。
5.1.1提升税务部门征管水平
1、各部门信息公开交换,打造多元共治新局面
XX是市场监管的“排头兵”,应带头成立专门的监管小组,制定建筑业涉税信息交换制度。设信息交换人员专职,明晰其详细的工作职责、交换内容和交换时间,为保证所交换信息的时效性,建议以各单位承揽建设项目的数量为依据,明确交换时限。比如:按月交换和按季交换,若部门有较多建设项目,则按月交换信息,若建设项目较少,则按季交换信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灵活制定制度。为了预防企业因无知不遵循而造成的税收负担,税务机关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在收到各单位交换的合同信息后,应细致地对比分析,明确各建筑企业合同的数量、金额、完工时间及付款方式等内容,严格按照先税后款的规定工作。
当前,各部门之间联系不紧密,独立性较强,信息传递大多是依赖人工的方式,这必然会影响数据的时效,难以完全共享数据。建筑企业每年省内外承接的工程项目金额均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建议进一步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比对,各地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的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定期进行工程项目数据交换,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可了解本年度的建筑企业税源贡献程度,有利于对本省建筑企业的服务管理;税务部门可及时掌握本地区建筑企业承接项目情况,确保建筑企业税源应收尽收。因此,要加快建设各部门联动的数据共享系统,在大数据高速发展的时代,实现信息控税,而非单纯的以票控税,立足于现有模式,逐渐打造税务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银行部门、工商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系统数据完全共享的益处在于,能够实现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建筑业,对降低企业税负提供建设性意见。信息存在于同一个系统中,是实现共享的基础,但是,难以做到所有部门都使用同一个系统,因此,可以首先向各部门了解需要共享的数据信息,并将其与各个相关数据库连接,搭建一个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导入所需数据,这样既增强了数据的针对性,又保证了数据的时效性。
2、鼓励建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更多享受减税红利
“营改增”初期,对建筑服务项目实行简易计税是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增值税应缴税负不增加,属于过渡期内的特殊手段。“营改增”迄今已满四周年,可以进一步鼓励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主要原因:一是推动全行业结构性减税。“营改增”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发挥税收中性作用,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不需要按照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未能实现“营改增”打通全行业抵扣链条的初衷。二是助力建筑企业进一步减负。当前建筑业的税率已经由“营改增”之初的11%降低为9%,且建筑企业购进材料和租赁设备都享受13%的进项抵扣税率。房屋建筑项目中,材料成本占到工程总成本的50%以上、设备租赁占比为5%左右,相较于建筑企业9%的增值税销项税率,如果进项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分取得,企业可以最大幅度享受减税红利。
5.1.2不断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当初设立增值税的目的是使企业在进行购买物资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拥有购买记录,但在现实实践过程中却有着极大的困难。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难题使得建筑业纳税人不能得到每一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上文提到的,建筑业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同时对接多个商户和小型的企业公司这一问题外,XX税务机关工作的不严密,不负责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许多个体商户都没有出具发票的概念,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了许多行业的共有问题,急待解决。
销售方不乐意开发票的原因在于获得更大的收益。在过去的营业税模式下,销售方不开发票可以谎报其交易额,减少税款,同时会给予购买方一定的优惠,使得双方都能获得利益。而在实施增值税模式后,建筑企业在采购物资时,相较于从销售方获得一定的价格优惠,少获得进项而多缴纳税款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建筑企业购买方会要求销售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对销售方不但没有好处,还会增加其税款负担,遭到销售方的强烈抵制,甚至会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票据,试图蒙混过关,混淆视听。这些行为都使得购买方不能获得有限抵扣凭证。
1、重视纳税评估,杜绝不开票现象。购买方已经多次放映销售方拒绝出具发票,针对这种行为,XX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销售方的管理和审核,要求销售方依法向购买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出具发票或者乱出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惩戒,决不能助长这种违法气焰,通过杀一儆百的手段维护国家税收公开透明,保证物资流通的通畅的公平。
2、推广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倡导维权辨伪。为了整顿物资流通的市场环境,国家设立了12366专线服务,建筑企业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一方式及时向国家举报求助,通过这一途径检查发票真假,举报销售方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武器,维护组自身权益。
3、将发票使用情况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国家XX要设立严格的惩戒制度,对于那些拒绝出具发票或者随意出具发票的单位和负责人降低其信用等级,做好违法记录。

  5.2税收优惠方面

5.2.1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
xxxxxxxx在2019年1月9日召开的xxxx会议上,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提出了全新的优惠措施,这一举措可以促进小微企业在经济形势迅速发展的今天能够更加平稳、快速的发展壮大。首先放宽了小微型企业的评判标准,使得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在会议上指出,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大于100万元,则100万到3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减计25%和50%进行计算,也就是说,这部分的税率仅仅是5%和10%,企业流转税与附加税的各类税负尽管增加100元,税负封闭额能降低5元和10元。这样做可以通过降低流转税税负的方法来间接降低建筑企业纳税人的税款。
5.2.2适时推进建筑业砂石料纳入核定扣除范围
从第四章的分析研究中我们可以明显发现,是由于企业抵扣链条没有充分打开使得建筑企业的税负不断上升,为了减低其税负,加快企业发展,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将人工费纳入抵扣范围。通过对X市建筑业用工来源的相关情况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其主要组成人员是由劳务公司安排来的工人或者是由包工头召集的农民工,通过一名包工头招来的多名农民工,大都没有受过较高级的教育和培训,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而包工头作为一名联络员,通过建筑企业给出招收人员时的劳务费和农民工获得的劳务费之间存在的差额获得收益。这样做会使得建筑公司没有劳务费方面的发票,不能进行折扣和减免,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向农民工支付劳务费,并做好记录,依据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将存量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建筑企业中存在着许多在营改增之前便购入公司的机械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不能小于10年,按现行制度政策规定,购买这些机械设备的进项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建筑企业纳税人在这上面能获得的进项包括设备维修和燃料费,但这方面的收入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这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负担。针对这种现象,应该出台更加合适的税收政策,增加建筑企业相关机械设备的折扣范围,减轻企业的压力。

  5.3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5.3.1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抵扣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款负担,为了紧跟国家税收方面的改革,享受其带来的优惠,建筑业纳税人应当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依法降低企业的税负。
1、灵活使用“甲供材”政策。通过第二章的叙述可以知道,XX在对甲供材这一政策的描述中,并没有规定其包含的范围,建筑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发包方自行采购可能用到的设备、材料、动力等,要学会利用好这一政策,节省企业成本。
甲供材政策的灵活给建筑企业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企业可以在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进行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进行一般计税方法。我们通过研究计算得出,当建筑业纳税人的成本利润率为12%时,刚好达到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税负相同点,企业公司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收益,自由选择纳税方式,获得更大的收益。
由于每个企业每个月份或者季度的成本利润率都有着较大的差异,在进行税负选择时,建筑企业公司要根据自身本月份或者本季度的成本利润率进行综合考虑,采用最优的计税方式,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税负。
2、善用免税政策。营改增36号文中对税收优惠进行了全新的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咨询等服务,可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建筑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自主创新和技术开发的能力,充分利用好技术服务来使自身免征相应的增值税。由附加税的性质可以看出,当建筑公司享受到以上政策时,能大幅度减少企业的综合税负。
5.3.2鼓励西藏建筑企业将人工劳务进行外包
建筑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通畅流通,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说,企业应当从自身出发,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和方法,要坚持“应拿尽拿”的举措,尽可能使企业增加进项税额。
1、拓宽材料进项。在进行材料采购之前,建筑企业要充分考察供货企业,选择财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最大程度的保证材料进项能够顺利的获取。A股上市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适应新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规划,增加了材料采购时的进项发票,建立了完备的材料采购制度,通过早期对供货商进行调查,选择优质企业展开合作,方便及时的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为尽可能减少劳务成本的投入,使建筑企业增加可抵扣的进项,推动建筑业向技术密集型企业改革转变,加快产业升级,要不断加大固定资产投资。
3、减少直接人工。通过劳务公司招来的工人在帮助企业施工完毕后,劳务派遣公司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其额仅仅为企业的进行税额的3%,但相较于直接人工的零进项税,还是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的,因此企业应当尽量减少直接人工的雇佣。
4、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和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从各个环节、方面建立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不但要获得充足的发票,还要保证其真实性,对于虚假的发票要及时举报,让XX企业介入调查,避免因虚假的发票而增加企业的税负。同时,建筑企业还要及时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防止因时间超限而导致的不能折扣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国家于2017年8月1日将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期限从180天增加到360天,极大的方便了企业的工作。

  6.结论

税收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不仅影响国家宏观治理方向,同时影响着微观主体的税收负担,进而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通过对西藏地区建筑业“营改增”效果的分析发现,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改革出现了与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目标相背离的结果,值得引起公共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它并不是单单扩大增值税征收的行业范围,而是决定着税收这一国家治理重要支柱的方向,同时会直接影响社会各个部门、各行各业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以系统思维预估、评价推进各大公共政策的制定。
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经济制度,但这样做加大了我国税收管理的压力,给我国税款征收带来了许多不便和难题。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现在实行的两者并行的经济制度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针对这种现象,国家稳步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使营业税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通过增值税的购进扣税的原理,使税收政策更加中性,能够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营改增”是实现税收现代化必然的税制改革方向,此项改革在西藏总体上实现了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目标,但是因西藏特殊的地理因素、配套市场的发育不完备等原因建筑业出现了进项税额无法足额抵扣的情况,导致西藏地区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后税收负担出现了大幅度上升的结果。因此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任何全国统一性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不仅着眼于最先进的社会发展方向,同时需要兼顾最落后地区的特殊因素,否则可能会出现发达地区先进的试点经验在欠发达地区的水土不服的现象。
二是一项公共政策推出之后必须应该及时评价政策实施效果,对部分行业、部分区域出现与改革目标相背离的结果,应主动及时推出补救措施牢牢把握舆论、改革实施的主动权,避免出现集中性、行业性的重大群体性公共安全事件。
三是健全公共政策实施反馈机制,在政策初步推行实施过程中公共政策实施部门密切联系各个利益相关方,搜集各类正面、负面结论信息,及时反馈,使得公共政策在初步试点实施过程中就能暴露问题,改进问题,使公共政策制定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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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政策制定视角分析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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