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个人信用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文摘要: 个人信用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个人信用的价值也正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凸显出来。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对我国启动消费、扩大内需、刺激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接着分析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

  中文摘要:个人信用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个人信用的价值也正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凸显出来。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对我国启动消费、扩大内需、刺激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接着分析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现状,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目前发展个人信用制度进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用制度;国外;启示
国外个人信用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对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的消费水平,同时还能够有效的拉动内需,最终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扩大,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也得以完善,但是,仍然需要看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巨大差距,尤其是个人信用制度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方面。因此,我们应当以国外先进的个人信用制度为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

  (二)国外个人信用制度概况

  国外的个人信用制度起步较早,因此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模式,但是由于文化的差距,导致各国的管理模式存在一定差异,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X模式: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
  在世界各国征信市场上,主流模式是以信用公司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给数据库由信用公司自主经营。在该模式下,征信市场的初期,征信公司首先对信用市场需求进行分析,然后按照分析结果开发和建立数据库,之后在进行流动发展,开展异地代理业务,并建立行业联盟,借此使自身数据库的流量得以扩大,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型的个人征信数据库。X采用的即为这种模式。
  X模式即为上述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建立的个人信用体系管理体系,在该体系下,各个公司均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组建盈利性的资信调查服务公司,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X的个人征信公司、追帐公司均是这种一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各个资信公司之间处于相互竞争的关系,竞争力强的公司得到很好的发展,竞争能力差的公司则会面临淘汰。公司对征信数据来源以及个人信用的评估以及预测能力决定了其竞争力的高低。
  X模式的有点为:首先,资金来源完全取决于市场,不需要XX进行任何资金上的援助,通过市场经济的法则、市场的运作机制以及征信行业的自我管理产生公司的运作细则;其次,各个公司之间由于是自由竞争的关系,因此行业的效率比较高,外加上业主对市场的需求比较了解,因此征信产品往往不会重复建设,会按照市场的规律对数据库进行完善并且制造有具有针对性的征信产品,而不提供资金支持的XX可以将全部的重心放在立法支持以及监管个人信用体系的运转上,能够为公司提供法律保障以及监管保障。最后,在该模式下,由于利益是核心导向,所以为该模式提供了巨大的的发展空间。但是,该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劣势:首先,在数据库方面,由于该模式下的数据库是由企业自主建立的,因此XX无权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所以有时会造成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时效性较低,因此,在信息资料的获取方面比较困难;其次,该模式在起步阶段由于规模相对较小,因此各个公司信用管理者的专业化水平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不能提供高质量的征信产品;最后,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导致数据库的安全性相对较低,因此,个人隐私的保密性较差,有时会引发法律上的争端。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
  欧洲的模式就是以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为主体形成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在欧洲,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发达国家均采用这种模式。该模式不同于X模式,其所属权为国家所有,数据库以及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均有国家出资设立,且数据库的覆盖面广至全国。征信产品不对外,主要宗旨是为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及制定货币政策服务。该模式下,中央信贷登记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机构,且由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负责。值得一提的是,数据库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经营权并非国家所有,这是由于XX的管理效率相对较低,且无法站在绝对中立的立场上,同时也没有充分的基础来构建市场竞争机制,因此,数据库的经营方式为商业化或者XX特许经营,而商业化的促成就是XX的主要职责。
  对于欧洲的这种以中央银行为主体建立起来的模式,其最主要的优势在于征信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数据收集的效率比较高,因为中央银行隶属于国家,而所建立的数据库自然也归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征信数据的采集方面可以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要求企业和个人无条件的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因此,在该模式下所获得的的征信数据相对而言比较全面且有效,不存在X模式中因利益分配、行政干扰等因素造成的数据流失问题。但是,在该模式下,没有竞争的存在,属于实实在在的垄断,使得个人资信登记管理机构由于缺乏竞争压力而丧失活力。
  3.日本模式:以银行协会建立会员制征信机构为主体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
  日本的个人信用制度管理模式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在该模式下,个人征信系统是以日本银行协会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由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同欧欧洲模式下的中央银行体系相类似,其也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而日本银行协会的管理方式为会员制,日本的各个金融机构以自愿的形式自主参加,按照约定的日期上缴会费。日本主要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用卡产业协会和全国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三家,其中,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占据了主体地位,同样采用会员制的形式,与日本银行协会互通会员,中心与各个会员之间是相互合作的关系,会员与中心分工明确,前者负责利用计算机终端为中心登记自己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而信息中心将各个金融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储存在信息中心的个人信息管理系统中,用于为各个会员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日本的个人信用制度管理模式最主要的优势是具有较高的弹性,会员可以自愿的加入信息中心,不具备任何行政干预。但是,这种自愿加入同样会造成个人信息的不完整性。

  二、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现状

  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起步比较晚,再加上信用市场的开放程度相对较低,导致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面临很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记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个人社会档案、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社会保险、收人来源、个人账户以及个人抵押物证明等组成。在西方发达国家,每一个公民的经济活动都与一个确定的社保账号相对应,用于对个人的工资、缴税情况以及借贷还贷情况进行记录。各个国家都能够通过信用网络数据库调取用户的信用信息,因此在公民申请工作、社会福利、失业救济甚至缴纳税款的时候仅仅需要出示社保号码就能够供相关部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但是,这些信用记录在我国基本处于缺失状态,使得信用诈骗等现象时时发生。

  (二)缺乏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

  在我国,由于个人财产的申报流程尚未明确,因此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情况并不对外公开,仅仅是在派出所、工作单位、学校、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进行备案,但是由于各个单位之间信息不互通,因此公民的这些信息相对比较分散,这些相关资料的缺失不利于个人信用记录的建立。但是,这些个人信用相关资料又恰恰是银行放贷的凭证,因此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并不乐观。

  (三)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在我国,即使每个公民的个人信用相关资料都齐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同样比较困难,主要原因在于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缺失,这不仅导致各个银行、保险等信用机构的信用记录不能统一汇总、而且无法对已有的个人信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使得个人信用制度建的建立面临困境。

  (四)缺乏创建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成熟的法制环境

  近年来,虽然国家和各个地区针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进行联合征信时,一旦遇到矛盾,很难用这些覆盖面小的规定进行解决。同时,我国没有出台有效的法律对征信数据的开放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征信数据获取以及使用上的困难。另外,在怎样的尺度下开放和限制,我国没有类似于欧洲的《数据保护法案》和X的《诚实租借法》。更重要的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惩罚机制还相当欠缺。

  三、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优点

  上文提及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设立、运行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XX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以XX为主导,以强制性保证实施,属于非盈利的下的模式,能够保证征信数据的真实性;第二种是以X为代表的以征信公司为主导的模式,该模式不依靠XX的力量来运行,与市场经济的法则有密切关系,各个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XX仅仅负责监督和提供法律支持,属于盈利性质下的模式;第三种是借鉴欧洲模式下的以银行协会为主导的模式,该模式下各个金融机构以会员的形式自愿入会,最典型的的代表就是日本,虽然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但是从这三种模式上我们能够看到一些共同的优点:

  (一)个人信用制度完备

  个人信用制度所包含的制度面比较广,主要包括如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多种与个人相关的制度。凡是由金融机构参与的活动,如贷款的发放、救济金的发放等,都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个人信用信息的查实,否则不能够轻易进行资金发放,在国外先进的个人信用制度管理模式下,个人信用信息都由专业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因此,在个人信用信息完备的基础上,金融机构能够对用户的个人信用登记进行科学的评估,这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能够有效的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因此,对于国外先进的个人信用制度管理模式而言,个人信用制度完备使其最大的优点,这值得中国借鉴。

  (二)法律支持环境良好

  个人信用管理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法律支持。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如英国订立了个人信用业务的法律准则,《1974年个人信用法》规定了英国个人信用业务在牌照、广告和推销、订立合法协议方面的法律准则。比如,所有从事个人信用业务的机构需获得“公平交易办公室”总裁颁发的从业执照。X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68年颁布的《个人信用保护法》、《信用平等机会法令》,70年代颁布的《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正贷款对账法》、《破产法》,1980年出台的《个人信用限制计划》等。这些法规不仅对贷款者确定了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条件,而且允许贷款机构开发新的个人信用产品,在更长的时期提供更大规模的贷款。

  (三)提供个人信用的机构众多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记录在各个金融机构均能够进行查询,除了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保险机构以及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外,部分非金融企业、零售企业甚至加油站等都能够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机构,这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在日本,也有很多机构从事个人信用业务,除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之外,从事贷款的中介业务公司也能够为公民提供信贷服务,由于提供个人信用的机构众多,使得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也相对比较容易。

  (四)业务品种不断增多

  由于个人信用制度起源于西方、发展与西方,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其信贷业务品种也随着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增多起来,具体来说,个人信用形式主要有房屋抵押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支付卡以及透支卡等,能够满足不同用户的资金需求。除了这些基础业务之外,还有消费分期贷款;一次付清性贷款;用于购买汽车、游艇、飞机、娱乐器材的专用贷款;用于暑假、家庭住宅修缮的专用贷款等。这些不同种类的业务能够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资金需求,同时也能够为金融机构收集到更多的个人信用信息,有利于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四、国外个人信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分析以及国外优秀个人信用制度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信用制度,进而使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得以完善,因此,本文基于国外个人信用制度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

  纵观X、欧洲、日本三种模式,无论优劣与否,都能看出三者的信用数据库比较完善,因此,针对我国国情,应当制定与之相符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且建立与之相对应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来保证实施,对守信者要加以奖励,对失信者要施以惩戒,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与相应机制

  我国应当尽快的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与相应的信用机制。首先,应当制定与我国个人信用管理现状相适应的信用基本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且将个人信用数据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公平使用以及不良披露、个人破产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法与细则考虑在内,对个人信用行为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同时对XX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信用中介结构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与规范,根据情节轻重对违约行为、失信行为实行相应的惩罚。

  (三)加强信用管理

  在如今的社会,信用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来进行管理,还应当像专利那样,通过专利法来对个人的无形资产进行保护,应当具备经济上的价值。因此,我国XX应当加强信用的管理力度,依靠法律、相应规定保证个人信用的安全性;同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信用管理的教育,在各个高校开设信用管理课程,为国家不断的输送信用管理方面的人才。

  (四)强化监督水平

  在我国,信用行业通常都隶属于XX和相关协会,因此作为信用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提高监督水平,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

  (五)加强信用信息交流

  信用市场在发展中必然会被商业化,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全国的一些主要城市一定会有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盈利性的征信组织成立,而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各个组织必然会建立属于自己的信用数据库。因此,为了提高信用信息的共享性,我国应当建立一个个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用于各个数据库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换,实现全国信用数据的联网服务,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流,通过有偿的信息交换实现个人信用资源的共享。

  五、结论

  借鉴与国外优秀的个人信用制度固然重要,但是在借鉴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法律、政策、法规、制度、个人意识、监督等方面全面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同时还需要加强硬软件基础设计的构建,只有这样才能逐渐使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得以完善。
  本文以国外个人信用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为主线,在综合分析了X的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欧洲的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以及日本的以银行协会建立会员制征信机构为主体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的优劣势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现状,找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即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缺乏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以及缺乏创建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成熟的法制环境等。紧接着分析了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优点,即个人信用制度完备、法律支持环境良好、提供个人信用的机构众多以及业务品种不断增多等。最后根据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即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与相应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强化监督水平以及加强信用信息交流等,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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