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践发展 —以贵州省贵阳市试点为例

 摘要

一部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就是刑事辩护权发展扩充的历史,没有辩护权的进步,就不可能有一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真正意义上的进步。在一个控辩审三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除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外,法律还赋予律师等辩护人以辩护权,可以针对控方的指控从事实和法律方面进行辩解、反驳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是刑事诉讼法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双重目的必要举措,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所在,一个国家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反映了一国法治的发达程度。陈光中教授指出:“完善的辩护制度是国家民主法治发达的重要标志……辩护制度是人类社会和司法走向文明的产物。”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被告人享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但是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原因,还是有大量的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不能获得律师辩护,这无疑不利于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

为了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于2017年10月联合发布文件,在八个省份试点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以下简称“刑辩全覆盖”)。这一文件的发布,彰显我国司法改革力度之大,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之强。这意味着在试点地区,刑事辩护率将提高至近乎100%,这显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但我们也应看到推行“刑辩全覆盖”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巨大挑战,也因而产生了诸多的问题。笔者聚焦于试点地区的全覆盖现状,通过调研发现试点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通过分析问题进而挖掘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为顺利推行“刑辩全覆盖”提供可行建议。

 关键词:刑事辩护;全覆盖;刑事法律援助

 引言

英国丹宁勋爵曾经说过:“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刑事诉讼作为国家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个人之间的“战争”,无论再怎么强调被告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加强对贫穷人士及时获得律师提供辩护的保障力度,将刑事法律援助受援范围进一步扩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xx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主张,X总X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目标,这充分体现了xx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的坚强决心。当前,司法改革正在有序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交相融合。为适应时代要求,司法部于2017年4月提出了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后简称为“刑辩全覆盖办法”)。这一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司法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是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宏伟目标的重大举措。

最高法、司法部颁布的“全覆盖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刑辩全覆盖”适用的情形,在审判阶段将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纳入申请法律援助范围之内,这一规定标志着试点地区将刑事辩护率提高至近乎100%,除了被告人自己委托律师外,只能通过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来覆盖原先没有辩护人的情况。这无疑给试点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对“刑辩全覆盖”这一司法改革举措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刑辩全覆盖”,这不仅需要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而且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也就是要从多方面调动律师参与辩护的积极性,保障他们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一措施虽然可以使得每位被告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的辩护,但也给法律援助经费支出、律师队伍建设、律师执业权利等司法实践带来了问题。笔者通过参与试点工作,发现问题,总结原因,提出切实可行建议,这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刑辩全覆盖”具有参考意义。

 一、贵州省贵阳市试点“刑辩全覆盖”运行情况考察

  (一)刑事辩护率极大提高

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是我国刑事司法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根据学者的实证调研,我国的刑事辩护率大约维持在30%左右。也有学者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了统计,该团队从网络平台上获取了刑事法律文书5697578份,并对重复、空白、残缺文书进行清洗,获得有效样本5415046份,发现律师辩护率由2013年的19.07%提升至2017年的22.13%,委托律师辩护率从2013年的16.07%提升至2017年的19.41%。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到,虽然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在近年来逐渐提升,但总体而言仍然不高。进一步来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在各个阶段也存在差异,侦、诉、审三个诉讼阶段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率最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最高。辩护率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律师不够重视,办案机关往往出于打击犯罪的考虑而排斥律师介入。一方面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出于维护部门利益千方百计阻挠律师依法办案,另一方面是法律关于办案机关违法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制裁性规定缺失,甚至《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蜕化为控方打击律师的一件武器。在笔者实习的法院中有工作人员就认为刑辩律师的介入往往使得案件不能顺利进行,这也反映出部分办案机关对刑辩律师参与案件办理产生不满情绪。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或者社会律师提供辩护服务。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延续了原有规定,第35条和278条规定了五种特殊类型的人必须由公检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相比其他国家而言,我国法定法律援助范围还是稍显狭窄。司法实践中,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往往出于打击犯罪、获取有罪证据的办案需要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而将这一通知任务交给法院在审判阶段来执行,因此被告人往往不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另外从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发现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较低,各省级人民XX往往将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界定为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而现实中城乡平均工资往往高于当地经济困难标准,决定了只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才能申请法律援助,结果导致酌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被限制得较为狭窄,不能将部分同样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之内。“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X将经济困难的标准界定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或是1.5倍,使得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偏低,进而导致符合该标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少,酌定法律援助范围由此变得很窄”。法律援助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很多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帮助的被告人被拦在法律机构的门外。根据“中国法律援助网”公布的统计数据,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提出申请而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至3%左右。

笔者对贵阳市一区县基层法院2017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进行了统计观察,绝大部分刑事判决书都没有载明被告人有辩护人提供辩护,这说明该基层法院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率远远未达到30%,而现实生活中往往还有许多案件由于原因特殊没有上网,所以综合来看,笔者实习所在地区的区县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辩护率还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实习地点虽然处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但由于存在上述的种种因素,导致辩护率还是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他地区可想而知,所以在当前情况下,国家全力推行“刑辩全覆盖”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彻底解决刑事辩护律师低的难题,贵州省高院、司法厅在2018年5月出台了符合该省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

一、司法行政部门和当地律协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保障。当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必要支持。根据笔者对该市司法局法援处工作人员的访谈得知,该市还只是遵循了改革前的做法,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接受案件,而法援机构则通知所属的当地律所指派执业律师提供辩护服务。当区县基层律师资源不足时,可以向该市司法局进行申请,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协进行相应协调。根据该市司法局官方表示,截止2018年7月10日,该市律师执业机构发展到86家,其中社会律师所70家,公职律师所8家,法律援助处8家;律师总人数达到831名,其中社会律师571名,公职律师208名(其中岗位公职律师173名),法律援助律师51名,公司律师1名。该市律协官网显示该市拥有律师事务所72家,全市律师在律协注册会员的有648人,而笔者在与一位律所负责人访谈时,该负责人提及该市律师大约为800人左右,跟据笔者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市的律师资源足以保证全覆盖要求的律师资源空缺,其结果就是原来每年每位执业律师平均只需承办一件或二件案件,而《办法》推行开来,则每位律师每年承办的案件就要上升至四件或五件。加之该市地处沿海地区,交通极为便利,也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调配其他地方的多余律师资源流向律师资源相对缺乏的市县。

二、贵州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对通知辩护程序进行了相应规定,明确了通知辩护时应当按期移送相应的法律文书,并要求法律文书上记载有详尽的必要信息,律所在规定日期内指定律师承办案件。操作依据详细,具有实用性,文件进一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的方式进行批量送达。笔者在实习时同法官助理和X员进行了交流,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通知辩护程序就是严格按照省高院、司法厅制定的文件进行的,每一单刑事案件都会询问被告人是否要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如果可以实行电子数据传输的方式,将极大地节省时间与成本,让法院工作人员从常规性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集中于审判业务。另外,贵州省自己制定的办法实施意见对《办法》不再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况进行了细化,更便于法院在操作中决定是否要指派法援机构的辩护律师提供服务,从而可以将有限的律师资源投入到更加需要的地方。

三、规定了未提供律师辩护将触发程序性制裁。“有权利就要有救济,有违法就要有制裁,否则,权利就是一句空话,法律就是虚设”。法律的强制性通过法律的制裁来实现,无制裁则无强制,对于程序性违法行为必须给予程序性制裁,这样才能使违法行为得到遏制。最高法、司法部发布的《办法》以及该省自己制定的实施办法意见均明确规定了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没有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笔者实习期间,尚未发现因为一审法院没有履行通知辩护指责被启动程序性制裁的情形,加之该市实施“刑辩全覆盖”时间不长,应该说该市两级法院对刑事案件在形式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保证被告人在法定情况下均能获得法援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

 (二)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有所增加

由于我国国情所限,现阶段各个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尽管各级XX加大了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力度,但是很多地方的经费缺口仍然十分居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也相应的成为了空谈”。法律援助经费过于缺乏导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太低,难以覆盖律师食宿交通和调查取证等办案成本,这种情况一直为广大律师所诟病。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界定为办理案件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把律师办理案件投入的智力服务报酬排除在外是不合理的”。由于法律援助经费补贴过于低下,甚至是难于足额按时发放,只能凭着律师本人的使命感、责任感去履行代理服务,尤其是异地办案需要耗费大量成本,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过低,也降低了对于社会律师的吸引力,从而也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律师每年办理案件的数量,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指定律师辩护被人们批评为“走过场”,丧失了法律援助应当要发挥出来的有效作用。而辩护律师在没有物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也难以充分施展自己的专业本领,而这又会影响到被告人,使得他们认为辩护律师作用不大,不能为自己有效辩护,因此拒绝指派律师辩护。只有重新定义律师补贴内容而不限于办案成本,保障充足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才能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笔者在实习期间试图对实习地点司法局每年下拨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做一个详细调查,但由于客观原因,只能从当地司法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来进行分析。网站数据显示:2016年该市司法局部门支出预算1894.31万元,比上年增加146.72万元,增加了8.4%,其中法律援助经费仅为56.1万元;2017年该市司法局部门支出预算1847.75万元,比上年减少46.56万元,减少2.46%,其中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为65万元,法律援助和公职律师补助为14万元;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1940.82万元,比上年增加93.07万元,增加5.04%,其中,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为75.9万元;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2991.23万元,大幅度增加原因在于2018年度XX机构改革,法律援助业务经费82.18万元。据该市司法局网站数据另外显示:2014年该市司法局部门收入决算为1748.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58.98万元,占72%;其他收入285.3万元,占16.3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决算支出(该项目支出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和司法统一考试等)1148.19万元,其中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为39.95万元;该市司法局2015年度总收入1913.97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712.1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412.9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153.92万元,增长12.23%,市司法局2015年度总支出1913.9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705.02万元,公共安全(类)支出1259.02万元,其中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为34.71万元;该市司法局2016年度总收入2247.7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038.91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786.58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373.68万元,增长26.45%,2016年度总支出2247.7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977.72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437.89万元,其中法律援助业务经费63.82万元;2017年度市司法局本年合计收入2488.9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2245.7万元,年度支出为2164.92万元,其中法律援助年度支出为82.63万元。

下表为贵阳市司法局2016-2019年年度支出预算和法援经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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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的法律援助经费是保证司法局法律援助业务的物质条件,没有充足的经费是难以保证法律援助业务的质量,刑事法律援助作为其中的一大部分,其质量效果自然是难以想象的。“法律援助属于XX的责任,就包括了XX应当投入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的责任,法律援助的直接提供者——律师,仅仅是XX出资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社会律师没有义务无偿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上述数据,可以发现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的经费是连年增长的,从2014的39.95万增长到2017年的82.63万元,年均增长为10.67万元,年均增长率为36%。笔者进一步发现该市司法局年度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财政拨款,其中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支出全部来自于财政拨款,而从司法局每年支出全部经费来看,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仅仅占到其中的2%到3.8%之间的范围,而2017年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突增”与当年最高法、司法部文件的出台不无关系。虽然贵阳市司法局面对庞大的案件数量不能保证所指派的律师获得较高的案件补贴,但逐步加大法援经费保障力度,还是有助于提高辩护律师的积极性,推动有效辩护如期实现。该市财政局作为经济相对全国发达地区来讲,正在逐步大力提高财政拨款力度,相信随着该市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刑辩全覆盖”可能会实现新的突破。

 (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得到加强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的职业发展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社会也愈来愈认识到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律师的积极参与。然而,长期以来,律师执业环境恶劣,遭遇种种困难,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刑辩律师更是如此。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还是存在律师执业权利不被尊重的现象。长期以来,律师职业得不到办案机关的认同,长期处于一种类似于敌对状态的关系,这给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困扰,也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社会律师尚且如此,又怎能期盼法律援助律师发挥自身作用,为被告人尽心辩护?不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诸如“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办案人员不愿接待律师、申请变更、接触强制措施、申请回避权因办案机关不告知律师相关信息,导致律师无法有效行使此类权利”等难题,刑辩律师行业就难以取得长远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进步更是沦为一种妄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衔接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常常出现公检法机关不及时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法律援助律师庭前准备时间不足,案件质量也就难以保证。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的律师主管机关,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上往往无所作为。这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给律师的执业权利带来了消极影响。

为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充分行使,贵州省在试点工作中努力畅通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救济渠道,最高法、司法部出台的《办法》和贵州省制定的《办法实施意见》均有条文对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和畅通律师维权机制进行明确规定。文件要求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救济渠道;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处理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法院应当重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律师意见不予采纳的,要求法官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并在裁判文书上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推行电子化阅卷,便利辩护律师进行阅卷工作,简化了律师申请证人、鉴定人作证的规定等,这些条文细致,便于操作,为保障律师权利提供了制度上的可靠保障。笔者实习期间,发现负责案件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都会及时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告知辩护律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官都会召集控辩双方开会进行相关案件进展的讨论,律师和法官都能依靠现代化的通讯工具进行有效沟通,另外据笔者接触的律师也表示在执业行为中已经很少遇到遭遇法院的不配合、刁难等情况。

此外,试点地区建立了对刑辩律师的激励培训机制以提高律师的刑辩专业水平,《办法》和贵州省的《办法实施意见》均有条文规定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鼓励、支持律师积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对律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刑事辩护专业培训,开展优秀辩护律师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笔者在实习期间发现该市法院基本遵循了文件的相应做法,对一些表现优异的律师进行公开宣传表彰,该市律师协会今年8月组建了刑事辩护律师库,大部分律所都有一名、两名或多名律师入库,共计285名律师,并举办了相关培训互动,使更多的非刑辩专业律师可以提升自己的刑事辩护水平。贵阳市律协同其他地方律协单位建立区域律师的交流培训平台,结合热点案例展开线上专题讨论,出版各委员的经典案例、论文集,制订常见法律问题指引性文件,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举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培训班,共组织全市约170名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参加培训。这些措施都可以保证贵阳市“刑辩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机制初步形成

文件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这明确了案件之间监督考核的主体及对象。笔者在实习时多次前往该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研和座谈,其工作人员表示在《办法》发布前后对于法援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所提供的辩护服务的效果监督考核主要为归档备案,该市司法局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刑事)进行打分,打分指标主要为会见被告人、阅卷取证、出庭、庭审笔录制作和辩护词制作等。这较为全面、科学、客观的反映了法援机构指派律师的监督效果表现,虽然该市法援机构对指派法援律师进行监督考核或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方式仅限于司法局制定的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标准由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打分负责,但该质量评估表格内容详细,流程覆盖了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对于律师是否行使了相应权利,诸如会见权、阅卷权、质证辩论权的详细情节进行了细致规定,将分数根据不同情节划分为1-3分或者3-5分,最后合计总分即为该辩护律师的得分情况,再根据得分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对不负责任的律师进行问责。根据笔者实习时的访谈得知,大部分律师能够得到合格乃至很高的分数,这充分说明该市大部分的辩护律师都能提供较高质量的辩护服务。在笔者看来,审判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而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制作以及庭审辩护意见的充分发表则是最为关键的环节,笔者认为该部分分数分配较少,不宜于引导律师更好的发挥辩护效果,另外对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效果最有发言权的被告人应该具有打分的权利,但这一做法却遭到法律援助律师强烈反对,加之市司法局法援处难以全程对律师的刑事辩护进行全程监督,所以法援律师的监督考核更多地流于形式,监督形式单一、缺乏有效监督将难以保证法援机构指派律师的辩护效果。除此之外,应当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在律师辩护监督考核方面实现创新。

 二、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业律师人数不足

有人认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之后,当事人对于免费服务的倾向性会造成免费的援助律师与付费的社会律师之间产生业务冲突”。据贵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截止到今年3月份,全市法律援助处累计受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777件,其中刑事辩护全覆盖案件657件,比去年同期的220件增长了2.5倍;市法律援助处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11件,其中刑事辩护全覆盖案件为198件,比去年同期的41件增长了4.1倍。根据笔者在实习时期对该市中院的调研统计显示:2013年该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406件,判处罪犯6342人,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996件,判处罪犯5650人;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186件,同比增长4.8%,判处罪犯5929人;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466件,同比增长6.7%,其中市中院审结465件;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共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0786件,

同比上升5.5%,市中院审结2290件。从上述数据可以发现,该市每年发生刑事案件4200件左右,每年判处被告人6000人左右,上述数据足以说明该市每年刑事案件数量大,被告人多,非常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律师资源来保证“刑辩全覆盖”顺利推行。

下表为贵阳市2017年度全市法律援助处受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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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表可以发现该市每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在1000件左右,随着2018年“刑辩全覆盖”在该市全面展开,可以判断出每年产生的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对律师资源有着很大的需求。而该市大约800人左右的执业律师是难以应付这么大的需求,因此该市在律师资源方面还存在着巨大的缺口。

“刑辩全覆盖”首先就要求在形式上实现被告人的全覆盖,目前在西方国家也很难实现这个目标。提出这个目标首先值得肯定,但是实现目标不能盲目进行,否则就可能成为律师的负担,国家也将为之不堪重负。当前司法部将其作为试点推行,总结有益经验和反面教训,为其在全国的顺利实现是较为可取的最好方法,也是最为稳妥的。那么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求相应的律师资源与当地的刑事案件数量和被告人的数量相匹配,否则就可能压迫律师的积极性,使律师职业无人问津。根据笔者在实习时的调研情况可以发现,当地的律师资源勉强可以支撑当地的刑事案件数量,一旦律师的成长数量跟不上刑事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那么律师群体将不堪重负。另外试点没有建立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导致律师专业能力不足,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一旦刑事诉讼不能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那么无疑就会对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乃至生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保证刑事诉讼两造平等就具有重要意义。而过去大量涌现的冤假错案已经证明单纯依赖于被告人自己的自我辩护或者法官中立是难以实现这一目的。那么这一目的的实现就有必要依赖于辩护人具备专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的深度了解与把握,一旦律师为了经济利益而使刑事诉讼沦为“形式”,结果无疑是灾难性的,对于被告人而言,审判结果的不利影响定将对被告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在笔者所实习的地区中乃至全国范围,刑事律师至今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不乏律师自身专业能力不足的原因。应当让刑辩律师成为与民事专业律师并驾齐驱的队伍,锻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刑事律师队伍,增强非刑事专业律师的刑辩专业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是必须的措施。没有律师本身深厚功力的支撑,“刑辩全覆盖”一定还要在实践中探索更长时间。

 (二)案件补贴难以满足需要

在“刑辩全覆盖”之前,法律援助案件就因为案件补贴标准过低而难以吸引大多数律师,其质量要求在多数情况下也难以保证。而今,在八个省市试行“刑辩全覆盖”,截至本年度5月,贵阳市实现了“刑辩全覆盖”的三级法院全覆盖,范围涉及省到区县基层,相比其他试点地区,可以说该省的改革措施力度之大、决心之大是有目共睹,应当进行鼓励和支持,该省之所以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与该省先进的司法理念这一因素是密不可分的,但我们也应看到其实力条件,该省的经济总量常年位居全国前列,正是如此雄厚的财政支持力度,才能保证“刑辩全覆盖”的试点地区顺利进行。然而笔者在实习时通过询问该市司法局法援处的工作人员得知,其实该市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是按照诉讼阶段来发放补贴的,在一审案件中每阶段补贴为1000元,而如果看守所与律所是跨市区的情况下,一审案件每阶段发放补贴可提高至1600元。因此可以认为,该省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大约在1000元左右,相比其他试点省份H省的案件阶段补贴标准为1500元,可以发现贵州省的案件补贴标准过低。法律援助律师为一件案件付出的精力显然不是1000元至1600元就可以支付的。过低的补贴标准对于那些责任心强的律师而言,可能不会在意微薄的经济补偿,但也应看到,“刑辩全覆盖”的实现要举全国之力,需要广大律师同仁的积极参与方可实现,仅仅单凭部分律师的努力远远不够。过低的补贴标准必然会伤及律师参与的积极感,假如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成本都难以得到及时补偿,可想而知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另据笔者得知贵州省贵阳市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发放也不是一案一付,而是遵循之前的惯例,按季度或者半年一次的频率进行发放。而笔者经询问值班律师的值班费发放办法,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尚未制定相关文件。可以发现,一定程度的案件补贴的支付以及足额及时的发放是做好“刑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环节,不能在这一环节上面拾遗补缺,积极改进,必将影响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的质量。实事求是地说,该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虽然每年有增加的趋势,但是面对庞大的业务量与消耗的律师资源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质量而言,更容易想象到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牵制。笔者在上文提到2018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预算为75.9万元,较去年提高了10万元,增长率约为15%,而2017年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决算为82.63万元。通过上述数据,可以得知2018年度该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将有极大幅度的增长。该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全部来源于市财政局拨款,而2018年度该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显著增多,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所需经费与市司法局的财政预算仍存在差距,这必将导致法援指派律师的报酬不能获得较大幅度的增长。

(三)案件数量负担过重影响辩护质量

笔者初到实习地区与有关律师访谈时,该律师就表示这一举措固然符合国家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但也应该看到这一改革措施也给律师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如何抵消这一负面影响,正确引导律师全力配合“刑辩全覆盖”,提高律师参与这一改革的积极性是一个值得深入研讨的难题。“刑辩全覆盖”首先带来的就是被告人无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就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在最低程度上也可以获得效果次于刑事辩护的法律帮助,而这大大增长了国家的财政成本是不言自明的,更重要的是律师难以获得相当部分的收入,律师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也应该重视律师的逐利本性,要正视“刑辩全覆盖”给律师行业带来的收入冲击,办案负担压力难题。不同的案件类型需要律师花费的时间、精力有所不同,涉及共同犯罪,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成本,平均地看,一个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要办好一个案子可能至少需要上百个小时,而在“刑辩全覆盖”之前,一个律师一年可以办理十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已经非常不易了。如果不能制定合理有效的案件数量标准,而是盲目将大量的案件分摊到律师的案头上,不能解决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给律师们带来的办案负担,那么“刑辩全覆盖”的初衷将难以实现的。

 (四)律师责任及救济机制缺少规定

最高法、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仅仅是规定了一审法院没有履行通知辩护指责的情况下将会启动程序性制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规定固然可以保证“刑辩全覆盖”的形式,但能否保证其质量,是有待商榷的。保证最低程度的有效辩护,还必须从监督律所和律师的方向上发力,同向而行,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案件的有效辩护。试点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根据律师的数量、专业特长、办案情况、受援人的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把指派班”。而《办法》以及贵州省自己制定的办法实施意见仅仅是粗略规定了司法局和律协对律所和律师进行指导监督,缺乏对律师提供辩护服务的可操作的细致性规定。仅仅依靠司法局和律协的行业监督是难以覆盖到“刑辩全覆盖”的全过程,其惩罚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可以推动律师提供有效辩护都是需要加以考虑的。这需要借鉴相关经验,制定动态、全流程、完善的监督考核制度,对律师形成督促,才能使“有效辩护”真正落地生根。

 (五)“全覆盖”辩护效果不佳

有学者指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一般都比较缺乏办案经验,业务能力不是很强。一些律所往往指派那些年轻气盛、经验不足的律师接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另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质量主要是通过卷宗来考察的,或者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援助结束时当场填写或者随后补充而成,普遍认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不高,律师的援助活动流于形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出现辩护效果不佳是由于众多原因造成的,必须重视、深究产生问题的原因,这是解决辩护效果不佳的重要途径。无论是试点之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是现在正在推行的“刑辩全覆盖”试点工作,绝对不能忽视对案件辩护效果的统计、分析,忽视有效辩护制度的建立健全,否则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无效辩护这一难题。“虽然司法部出台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律师应当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但是,相关规定并未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质量标准”。我国长期以来都存在打击犯罪为先,保障人权为后的观念,因此,总体上来讲,全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认同度并不高,从而将刑事法律援助事业予以某种程度上的降低,这也就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所、刑辩律师的执业行为缺少规制。尽管这几年来,律师的地位有所提升,社会也越来越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出台的关于刑辩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但还是未建立起完整的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考核机制。表现之一就是“刑事法律援助中律师消极怠工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律师被迫接受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消极辩护”。没有救济的权利完全是一句空话,尤其是在法制环境尚不成熟的地方更是如此。既然赋予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辩护职责的权利,那就应当保证被告人的权利真正得到保障。因此在我国当前仍为落后的法治大环境下,迫切需要完善现有的律师执业监督考核机制。

笔者对于该市在缺乏足够的律师资源支撑的情况下能够否提供有效的刑事辩护是存在担忧的。第一,笔者发现该市虽然建立了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库,但是其中的专业刑事律师还是为数较少,大部分为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律师,在对他们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短期培训,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他们的刑事辩护水平是值得考察的。第二,笔者在实习期间也曾旁听案件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笔者发现有的被告人的律师发言很少,仅仅是在强调被告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情节,没有非常有效的从实体和程序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第三,该市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过低,有的律师不愿意接法律援助案件,认为耗时长,还不能得到成本的补偿。虽然笔者在实习期间曾经询问社会律师在从事刑事法律援助业务时表示自己会认真阅卷,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但笔者认为,即使再负责的律师也会因为相应报酬的过少而消磨其责任感和使命感,再严格的法官也不能保证每件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判决。综合上述因素,还是难以认定该市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提供最低程度的有效辩护。“律师辩护不仅是满足刑事司法程序形式合法性的要求,更应是有效的,追求辩护的实质效果,因此,律师不能提供有效帮助就等同于未提供帮助。”所以在推行“刑辩全覆盖”的同时,不仅要保证形式上的全覆盖,更要保证此次改革达到刑事辩护的最低质量要求,如此,才能保证“刑事覆盖”不沦为“形式覆盖”。

  (六)法律帮助易沦为“形式”

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7年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办法》规定了被告人可以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这两项文件标志着国家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是“刑辩全覆盖”的重要补充部分,它有效弥补了辩护律师数量不足的现状,既能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辩护律师的缺位,帮助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五机关《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依法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贵阳市在笔者实习所在的法院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了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但是笔者在实习期间,没有看到有律师前来值班,据笔者对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在全市的看守所也没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法援值班律师。因此笔者对于该市的值班律师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是值得怀疑的。另外,派驻法援值班律师虽然有利于运用专业知识及时回答被告人的法律问题,给予被告人及时的法律帮助,但是我国法律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过粗,条文不完善,加之相应的硬件配套设施不完善,值班报酬过低等因素都会挫伤律师的使命感,值班律师与进入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难以有效衔接,都可能使律师的专业知识不能转化为有效的法律帮助。在杭州市试点“刑辩全覆盖”的过程中,就大力推动信息化建设,善于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形式解决值班律师难以提供法律帮助的问题,“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监区内固定点安装“点对点”视频通话平台,实现工作站值班律师与在押人员的“面对面”视频咨询,简化了值班律师会见受援人的流程,特别是在提供法律帮助时,有效解决“面对面”帮助难、程序复杂的问题”。因此,应该积极借鉴试点的有益经验,既要解决值班律师硬件设施不完备的问题,也应该解决值班律师与刑辩律师相互配合的问题。避免法律帮助沦为“形式”帮助,这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完善“刑辩全覆盖”的建议

  (一)积极拓展优化律师资源

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现“刑辩全覆盖”的目标,除了依靠我国律师行业的自身发展外,还需要积极拓展律师资源,确保律师资源与日益缓慢增长的犯罪案件数量相匹配。刑事律师主要来源于社会执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两个方面,而将来的发展方向则必须是两支队伍都要加强,重点在于发展庞大的社会执业律师队伍。根据司法部网站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36.5万多人,比2016年增长11.5%。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有9个(河北、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超过2万人的省(市)有4个(北京、上海、江苏、山东),超过3万人的省有1个(广东)。从律师类别看,专职律师32.3万多人,兼职律师1.2万多人,公职律师1.8万多人,公司律师38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师6600多人。如若继续保持这样的发展速度,将有大量新生力量补充到律师队伍中。除此之外,还应积极调动大量政法类专业院校毕业生参与“刑辩全覆盖”。“与此相适应,大量年轻学子从政法院校毕业后经过司法考试进入律师队伍,成为我国律师队伍中最具活力、最具发展前途的力量。引导、调动他们参与刑事法律援助事业,对于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意义非常重大。”同时,我们也应该进一步探索在刑事案件发生相对集中的城市和地区的律师资源补充方式,有学者建议通过聘任制的方式来补充,这样也可以来保证律师参与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学者建议,“大力发展以大学法学院(系)为基础的诊所式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学专业学生在专业老师指导下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担任律师助手或者提供咨询的方式解决人力资源供需矛盾。”同样,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成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考”向“法考”的转变,不仅仅是名字的变化,也相应提高了人们参加“法考”的门槛,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律师队伍,筛选出经过长期学习和专业功底扎实的优秀学子进入律师行业,增强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专业性。

另外,《办法》提出组建刑事辩护律师库,就需要考虑设置“刑辩全覆盖”的律师资源团队的入库或者入选条件,刑辩律师的“准入要求”应是办理刑事案件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和省律师协会于2016年联合发起成立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招募157名执业3年以上、有刑事辩护办案经验的专业律师作为成员,承办安徽高院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适应安徽高院扩大二审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需要,2017年初,辩护团在全省范围内再次启动招募,辩护团律师人数已达405名,形成覆盖全省的网络。目前,安徽已在全省推广省直刑事辩护团工作模式,市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相继成立,团内律师优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重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导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认同度。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对辩护团招募采取自愿原则,结合律师的业务专长和意愿,确定律师承办援助案件的类型,综合评价办案质量,根据案件质量动态调整办案补贴,辩护团成员实行优胜劣汰。贵州省也做了相似规定,明确只有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才能承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也有相应的规定。这样的完善举措可以进一步完善律师队伍,从根本上保证律师办理案件质量的提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述省份的做法,原则上以地市州为单位进行律师资源统筹安排,鼓励在省级范围内组建刑辩律师团队,建立全省统一的辩护服务质量标准,防止差别待遇,同时省级财政的稳定性要优于县市级财政的支持力度,有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综合调配律师资源。

 (二)保障法律援助律师经费充足

我国自古就有“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说法,对于“刑辩全覆盖”这一巨大措施而言,也必须保证财政支持到位,唯有如此,方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法律援助财政投入所占的比例相当低:据学者统计,西方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在1%〜0.1%之间,而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仅占财政收入比例的0.0011%〜0.0122%之间,这一比例仅仅是日本的1/10、丹麦的1/50、英国、荷兰等国家的1%”。根据笔者对贵阳市的调研而言,其财政支持力度显然过弱。没有充足的财政保障,如何保证律师办理案件的积极性,如何保证律师办理案件的质量。《办法》提出探索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建议,结合实践在笔者看来,显然是行不通的。那么就需要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从经费由县、市、省、中央分级保障向由中央、省级财政保障转变,这样不仅确保经费保障满足于试点地区开展“刑辩全覆盖”的需要,还能防止过度依赖地方财政而被干扰的现象发生。当前我国的经济实力是完全可以满足这一现实需要的,随着法治观念的逐步落实,投入大量财政拨款一定可以取得良好效果。除了依靠财政拨款,还可以“继续拓宽集资渠道,例如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公益彩票基金拨付等方式支援法律援助经费,争取社会各界捐款也可以作为辅助手段”。另外,还需要完善对于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补贴制度,物质基础是确保“刑辩全覆盖”的关键,当前整体来讲,给予律师的补贴标准过低,虽然大部分律师出于自身执业的使命感和荣誉感,甘愿参与法律援助。但仍然应当给予合理的办案补贴标准,否则只是消费律师良心,必将难以为继。《办法》提出根据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综合确定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发放。这一规定出台及时,也指明了发展方向,其关键就在于能否较大程度地提高当前的补贴标准,当前的案件补贴过低,而且没有形成合理的阶梯划分,体现出补贴标准的差异性。笔者曾询问律师应当以多少的标准为宜,律师提议可以考虑将各省律师最低收费标准作为参考。笔者认为,此举并非不可行,其难处就在于财政能否支持,加大对此领域的投入,保证稳定的财政供给,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关系着司法公正的能否实现。将来的发展方向则必须是大幅度提高补贴标准,同时又需要与市场收费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能够保护刑事律师的发展。2019年3月,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费用的分类、费用范围、补贴标准核算方法、发放方式等内容,明确要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及差别补贴机制,明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进行确定。意见文件内容详实规范,给试点地区提供了具体参考,落实好这一文件将极大地加快“刑辩全覆盖”试点的推进。

(三)设置案件负荷标准和分流机制

在西方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他们普遍设立了公设辩护人制度,而他们普遍面临着公设辩护人案件负荷量过重的难题,负荷量过大毫无疑问将会导致辩护服务质量的下降。因此,在未来“刑辩全覆盖”的背景下,也可能发生类似情况,需要我们考虑设置每位律师的案件数量标准,这是相对于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而言的,保证每位律师的案件负荷在合理状态之下可以较好地保障案件质量,进行有效辩护,同时不会挤占律师的个人时间,进而保障其获得相应收入。根据笔者对试点地区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调研显示,有律师建议将案件设置在2-5件左右,一般新律师迫于某种因素会更多地接法律援助案件,资格较老的律师则往往不会接法律援助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律师情况设置不同的案件符合标准,例如,针对资格较老、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律师应当设置下限,唯有如此类似设置,才能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整体能力,实现律师集体能力的最大化。有学者建议,“只有获得形式专业资格的律师才能承担刑事辩护或者代理;刑事律师视不同资格分别从事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死刑案件的辩护或代理”。因此,对于不同的案件特点应当由选择地由相应律师进行案件办理,笔者了解到有试点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探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案情、律师专业特长和执业年限等因素,指派合适的律师办理案件。试点地区贵州省、H省普遍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将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将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往往由于涉及因素众多,案情疑难复杂需要更加专业的律师组成专业律师团进行辩护,这样可以提高辩护效果。同时,也可以考虑将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赋予被告人,这样也有利于保证有效辩护。

(四)进一步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顾永忠教授强调:“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在动力,提升律师执业能力是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长久保证。”对于“刑辩全覆盖”而言,必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这也是改革的基础所在,而这仅仅依靠律师行业的自身发展是远远不够的,仅仅依赖对律师进行一两次培训就期望提高律师的专业刑辩水平,也是不现实的。实现预期目标,必须坚决落实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执业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落实:首先,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需要全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起行动起来,在全社会和法律行业内部进行宣传刑辩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公检法机关要消除对辩护律师的偏见,支持律师的职业,完善对律师的救济举措,对于那些违规阻碍律师办理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教导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开放的心态对待辩护律师的参与,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要坚决破除律师执业风险大、阅卷难、会见难的重大问题,为律师行使权利提供便利,重视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和律师形成良好沟通机制,对于律师执业中实际存在的其他难题,比如看守所会见室严重不足,对于律师在量刑程序方面参与力度较弱等问题,必须予以妥善解决。加强政法院校对律师专业的教育能力,在学校阶段就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这样多管齐下,一定可以锻造出能力强、政治可靠的专业律师队伍。近年来律师队伍发展较快,一大批青年学子从高校政法专业毕业后充实到了律师队伍,其中不少人愿意从事刑事辩护,这种趋势还将继续保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抓住时机,因势利导,加强对青年律师的职业培训,特别是刑事辩护执业技能的培训,使他们的刑事辩护能力获得提高,保证辩护质量,真正实现辩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据了解,司法部、全国律协今年将安排力量对所有刑事辩护律师轮训一遍,将此类活动予以定期化、常态化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举措。

  (五)完善律师监督管理惩奖机制

上面笔者已经简要介绍了试点贵阳市的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考核的规定,与西方国家相较而言,仍然较为欠缺,不具有有效促进案件质量提高的能力。作为“刑辩全覆盖”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细化落实到行动上,唯有这样,才能发挥监督效果。同时也要注意到“奖励十分必要,但是惩罚措施应该慎用,现阶段更重要的是吸引律师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而不是制定苛刻的惩戒标准让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热情消失殆尽,刑事案件质量必须依靠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结构逐步完善来解决,而不仅仅是处罚律师”。根据司法部官方微博资料显示:杭州市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程序监管、受援人满意度调查、法官意见征询、同行评估、旁听庭审“五位一体”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案一评”。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推出“法律援助案件意见征询”微信公众号,法官和当事人都可以登录,对援助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价。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后,法官要对律师的专业素养、诉讼礼仪、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通过微信公众号反馈给法律援助机构。安徽试点地区制定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每一个案件都指定专人监督、评定质量等次。省级层面出台刑事个案质量标准和案件综合管理质量标准、案卷归档办法,统一标准体系。确定重大疑难案件、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加强程序监管,征询办案机关意见,开展受援人满意度调查,开展同行评估,抽查案件旁听庭审,保证质量。此外,还需要完善刑事辩护律师能力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业伦理,同时,“建立一套非定型化的工作关系模式,即将根据援助律师已有的工作表现来确定未来是否提供指定援助的机会及机会的多少,并与个人津补贴收入予以挂钩”。为进一步充分保障案件质量,有学者建议可从三个角度加强监督:“一是事前监督,根据具体情况,合理指派律师;二是对案件实施全流程跟踪对一些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强化事中管理;三是完善事后监督和奖惩机制,保证案件质量”。

(六)明确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

开展“刑辩全覆盖”试点,大量的案件必将通过刑事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进行处理,只有那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通过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样可以减缓律师的案件压力,也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效率。而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完善。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值班律师体系,甚至某些实现了值班律师全覆盖。在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个优点就是可以帮助其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法律的基本规定,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十分清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前提下,其可以在第一时间内申请法律援助,这非常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刑事诉讼做好准备。同时针对我国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时地予以相应解决,也将有利于“刑辩全覆盖”的顺利实现。当前,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值班律师不出庭提供辩护服务,就不等同于辩护律师,不享有辩护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导致值班律师普遍存在着不能全部查阅案卷,对案情不能全部掌握、值班律师不出庭,难以进行有效辩护、量刑辩护易于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及时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性质,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委托律师仅仅是来源不同,有的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有的则是当事人委托,值班律师往往在一定时段内为当事人提供大量法律帮助,而法律援助律师则是专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但他们的使命一致,即向当事人提供辩护,因此值班律师也应当享有辩护律师的完整权利。另外需要制定详细的值班律师办案规范,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办理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各个渠道提升值班律师的辩护能力。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不走形式。

(七)逐步扩大法定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人范围仍然延续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相应的范围扩大。在笔者看来,适度扩大法定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具有极大意义:与《办法》第二条不同,它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责任由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扩大到侦察阶段由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所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时扩大法定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对于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推进“刑辩全覆盖”具有实质意义。与德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辩护范围规定相较而言,我国法定指定辩护的范围过于狭窄,建议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可以考虑“对刑罚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在一审实行普遍的法律援助,以及考虑将被害人、老人纳入法定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这样既符合我国实际,也可以缩小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

 结语

根据司法部最新消息,2018年11月29日,最高法和司法部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旨在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会议指出,通过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大幅提高了律师辩护率,广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辩护率达92.8%,北京一审案件律师辩护率达95%。截至2018年9月底,8个试点省份扩大通知辩护的案件8万多件,超过10万名被告人因此获益,对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已经明确到2019年底,第一批试点的八个省市和天津、江苏、福建和山东等发达省市将全部实现全覆盖,其他省份要在省会城市和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全覆盖。2019年1月21日,两部门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最高法和司法部的这一行动彰显了中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深入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坚定决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中的重要部分“刑辩全覆盖”,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不仅关系到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力度,也是国家尊重、大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唯有严格落实《刑辩全覆盖办法》和试点地区制定的相应文件,将文件转化为行动,并采取可行措施加强律师职业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机制安排,加强“刑辩全覆盖”法治文化宣传,在全社会弘扬崇德尚法的良好风气,才能切实推行并保证“刑事辩护全覆盖”顺利实现,从而达到此次司法改革胜利完成的目标。“刑辩全覆盖”在大力倡导法治的今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能够保证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是履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庄严承诺的深刻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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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永忠:《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顾永忠:《中国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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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践发展 —以贵州省贵阳市试点为例

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践发展 —以贵州省贵阳市试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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