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裁判文书的基本作用是推动刑法的实施和发展,但是刑事裁判文书的作用绝不仅限于此处。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刑事裁判文书在实务的运用上仍然存在各种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是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提高大家对刑事裁判文书的关注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工作。解决这些问题会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刑事裁判文书被更多的人信服,从而更好地为建设法治社会服务。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官重视审判却轻视文书,对刑事裁判文书的独特作用视而不见;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文书写作水平有待提高,无法写出专业水平较高的法律文书;法官对待裁判文书不认真,出现细节方面甚至是缺字漏字或者出现错别字的错误;还有因为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民众的法律意识的觉醒,导致案件增多,法官人数过少,工作压力增大而心有余力不足,不足以制作更完善的法律文书。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大力宣传法律文书尤其是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要性,让人民认识到刑事裁判文书的作用:要加强法官选拔,提高法官准入门槛,选择优秀法官,并组织新进入的法官进行法律文书的写作培训,同时多多选拔优秀法官,减少法官的工作压力:最后还要加大刑事裁判文书的检察,并实行责任负责制,提高法官的责任心,制作优秀的刑事裁判文书,更好的发挥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裁判文书;司法公正;审判机关
一、刑事裁判文书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
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在审理终结后或者审理的过程中依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作局面处理决定。刑事裁判文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书,一种由国家司法机关制作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最直接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的作用往往体现在贯彻实施我国的刑法,保证刑事审判程序顺利进行,以保证社会的长治稳定和国家法制的健康发展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意义
刑法是极为重要的部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无可替代的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规定罪与刑的法律,是我国唯一规定了犯罪和对犯罪的惩罚措施的部门法。刑法是公法,调整、保护着相当广泛的社会关系,涉及各个领域。刑法还规定了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刑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刑法可以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障人民民主专政XXX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刑事裁判文书是刑法的效力的体现,它将刑法的效力以书面化的形式固定下来传送给执行与被执行的人,将刑法的效力依据公开给广大的人民群众。贯彻实施我国的刑法,保证刑事审判程序顺利进行,以保证社会的长治稳定和国家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刑事裁判文书可以有效的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维护刑法的尊严和权威,更好的保证法律的公信力得以体现。
(三)刑事裁判文书的历史
法律文书是国家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的出现必然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演变,必然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法律文书的出现一定要有俩个必要条件:一个是社会中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因为法律文书毕竟是法律的服务员,它的出现一定是以法律的出现为前提的。另一个是必须具有较为完整的文字系统,因为法律文书是用文字来书写的,它是一种书面物。这两个条件我国在很早以前就具备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法经》就能证明以上的两个条件。因此法律文书在中国的历史应该很悠久,1975年我国在陕西岐山县发现了一件青铜器——匜,上面就镌刻着一起案件的诉讼事实和裁处决定。另外云梦墓葬处出产的名为封诊式的竹简也证明在2000多年前中国就有相当完备的法律文书体系。在隋唐时期,法律文书已经很完备了,甚至还有将“试判三则”定入科举的做法,这里的“判”就是法律文书。“判”发展至明清,已经非常细则完备,明代的“判”可以划分十二个具体类别。逐渐发展至今天,法律文书已经成为完备,刑事裁判文书的范围也更加具体。1992年正式颁布了新的《诉讼文书样式》,此后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等重要法律的重大修改和补充。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总之,随着法律日趋完善,法制逐渐健全,刑事裁判文书也会随着法律的实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裁判文书的结构评析
刑事裁判文书有很丰富的内容,这里我们主要对常用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为主进行结构上的分析。新格式规定: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构成。下面我们分别从五部分进行评析,简述其中的错误。
(一)首部
1.首部简介
首部是刑事裁判文书的第一个部分,承担着开篇点题和介绍案件基本信息的作用。一篇刑事裁判文书当然首先是标题,标题分作两行写,写清楚是哪家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文书内容的第一项要介绍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情况,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基本情况介绍清楚。案由部分要介绍清楚罪名、案件来源、审判组织等。首部起着开篇点题,开门见山的作用,把首部制作好,是一个合格的刑事裁判文书的第一步。
2.制作首部存在的问题
首部是裁判文书的第一个部分,首部细节比较多,这里通常会出现的问题有被告的出生年月没有写清楚,尤其是未成年人,这会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有些法律文书甚至都不叙写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只在判决结果处写出是未成年人,应该从宽处理,这实在是让看文书的大众信服,丧失了法律的威信。还有些文书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上表述不清楚,既有说是因涉嫌xx罪的、涉嫌xx的还有因本案原因的,完全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虽然不能说这样有什么错误,但确实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丧失了法律本应有的逻辑性和严谨性。被告人住所方面的问题也是很严重的。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腾飞,还有城镇化运动等的影响,我国目前人员流动是非常大。这就导致了许多法院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偷工省时,不能如实描写被告人的住所地,往往只写一个籍贯就了事。一些文书还没有描述清楚被告人的住址,实际情况是有些对被告人的描述中只写了籍贯,而被告人可能已经很久没有回去了,并且和后续的案件地址完全没有关系,让查阅者难免生出迷惑之意。比如一个籍贯湖北省的人,前往北京打工,在北京打工时犯罪。如果只写被告人住在湖北而不介绍现居住于北京,就难免给人空间上的错乱感,而且住所地不写清楚也不利于法院的送达和通知工作的开展。可见在这个交通发达,人员流动迅速的时代,对被告人住所地的描写应该详细在详细。正确的写法是应该将被告人的籍贯和现在居住地都写清楚,既能够说明被告人位置,方便整个案件地分析,也有助于送达和通知工作地开展。
(二)事实
1.犯罪事实简介
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叙写犯罪事实要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要写明控辩双方的意见‘,第二个层次要写明庭审查明的事实,把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情节和证据重点分析叙述。这样做是因为“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刑事判决的透明度,尊重人权,体现法院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突出了争讼焦点,便于法院重点解释,重点处理。犯罪事实的诸要素,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七个要素,每个要素又有各自的注意事项。
2.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
事实部分常出现的问题,首先是对于案件的事情经过写的不够详细,我们要求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件经过、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手段、危害结果都要详细描述。而一些审判人员认定的被告犯罪的证据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还有一些判决书的经审查后的事实部分则是完全照抄起诉书部分。当确认公诉机关有哪些要素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完全吻合。但是公诉书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当公诉书遗漏了某些信息时,那么照搬照抄的判决书上也必然缺少了这个信息。如果是一个关系到从宽处理的问题,起诉书上没有写,就比如是被告人的立功情节,起诉书没有,照搬照抄的判决书上也没有,那试问判决结果的从轻处罚从何而来呢?因此在叙写事实部分时,需要司法人员亲自核对、认真书写、如实描述。
其次是判决书对于证据的分析太简单,不够清楚。现在司法机关的证据可谓相当的精简,以至于完全不知能证明什么,一些盗窃犯罪仅仅写xxx的证人证言,将一堆的证据罗列以下就完成了,即没有说明何时盗窃,也没有说明盗窃物品价值几何。在涉及财产的案件中,仅仅列出xx鉴定结论书,根本没有涉案的具体金额。往往都是在案件的事实部分表述了以下,而在证据部分仅靠被告人对此供认不讳来支撑合理性。虽然现在法律改革要求司法要简明,但是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本,对于证据证实的内容要足够明确具体,至少也要和事实部分的认定相一致,而不是仅仅靠被告人的供认不讳加上一串的各种证明。这样过于简单的证据没有说服力,而且由于证据不完整让被告人有空子可钻,上诉或者是申诉给二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过于简单的案情也容易让局外人看后不知所云,不利于司法公开和公众监督。
(三)理由
1.理由简介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有没有罪,有什么样的罪,都需要在这里进行解释。理由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理由部分就是在“本院认为”后的一系列分析论证,这部分的核心就是针对案件事实部分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为如何得出的以下判决做证明。
论证理由首先就是为了确定罪名,在确定罪名的时候,应该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特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以被侵害的法益为基础。一人身犯数罪的应该先定重罪在定轻罪,集团犯罪的应分清主犯和从犯。
论证理由还需要详细记录控辩双方的观点,尤其是对于被告的观点一定要详细纪律。对于不支持的观点一定要给出恰当合理的解释,做到让人心服口服。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的意见,应当有辨别的采纳,要准确具体的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准确提出定罪量刑或是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
2.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
裁判文书对于辩护人的意见是否采纳往往不做任何反映,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法院往往对于公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都是采取认同的,这里可以不做详述。但是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往往很少会去支持。既然这样就该将法院对于辩方意见明文表达出来,而不是含糊其辞。且对于法院不予支持的辩方意见,就应该对该意见做一个为什么不支持的说明,而不是一味用“辩方的意见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的套话来应付。这样做实在是难以令人信服,也使判决书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每个案子都有不同的特点,应该针对不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解释来,法院应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的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员所作的意见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做到立论公正,言语中肯,以理服人。
不少的裁判文书也没有严格准确的反映量刑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指的是出现错引、漏引、或者多引的情况出现。重罪引用的条文简单、省略,遗漏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把携带凶器抢夺,应该定成抢劫罪的,仍然定成抢夺罪。因要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明明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却定成了绑架罪。还有同一罪名量刑程度却有不同,应该从轻的没有从轻,不该减轻的却减轻了。这都属于司法人不能熟练的掌握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司法人员队伍良莠不齐的问题。这样错误的判案理由不但被告难以信服,公众看了也有量刑不当之感。既会增加被告上诉,过分的消耗国家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出现审判不公,冤假错案,影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四)判决结果
1.判决结果简介
判决结果部分是整篇裁判文书最重要的部分,人们大多都只重视结果,尤其是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民群众,他们看不懂繁杂冗长的辩论过程和法律依据,他们能懂的仅仅是判决结果有罪没罪、判了多少年。所以在写判决结果时就要格外注意,既要有逻辑性、说理性又要意思简明能够面向大众。写判决结果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2.写判决结果应注意的问题
结果处出的错误是最致命的,可能因为制作文书是多了个“1“就会致使被告失去1年甚至是几年的自由。结果处最爱出的问题就是主刑刑期错误,主刑刑期错误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主刑刑期计算错误,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被告人,没有严格的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而是采用“估堆”的方式定罪量刑。另一方面是被告人的初始羁押时间错误,导致判刑时的起止时间错误。这里就涉及到司法机关写判决书时的一个陋习,司法机关在介绍被告人情况时,往往时照抄公诉起诉书。然而公诉书也不是完全正确的,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写被告人初始羁押时间时产生错误。第一种情况因为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时间,法官也是很仔细的,所以往往不容易发生。第二种情况却因为审判机关的这个通病,常常发生被告羁押日期比实际刑期要长的情况。
(五)尾部
尾部是全篇裁判文书的结尾。尾部首先要解释判决的效力,如果是第一审刑事判决还要交代上诉权,还要写明是否报请上级法院以及最高院的批准,还有审判人员以及X员的署名。尾部虽然和没有案件审查的实质内容,但却是案件审理有错误,文书制作有错误时,追责的重要依据。
(六)文书通常存在的问题
上面咱们对刑事裁判文书的各个部分都进行了概述,也简单说了各部分存在的问题,下面咱们来说一下刑事裁判文书经常存在的通病:
首先是用词不准确,还经常出现错字,多字,漏字的情况。裁判文书上经常出现用词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况,往往用词上带着审判人员的主观感情色彩,如窜至、溜到、神色奇怪、四处张望,或者出现一些模能两可的词语,如可能、或许、如果、也许等等。还会出现一些错字漏字或者少字的情况,如共管账户写成了公关账户,甚至将4500万元写成了45000万元。还有将自诉人辩护人名字写错的,性别搞错的,甚至将引用的法律名称写错,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引起被告人戏称,“我虽然不懂法,可也知道我国没有这样一部法律”。
还有就是对于法律文书的不公开问题。依法不公开的案件有些裁判文书并没有注明原因,或者仅仅是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开的情形,这样做让人们很难以接受,并且容易产生审判程序随意化以及执法不严之感,法院在制作文书时应详细阐明不公开的原因。
三、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刑事裁判文书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的弊病,关键原因有以下四个:
(一)对文书认识不足
刑事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的第一个原因就是我国法制正处于建设阶段,人们对于法律文书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司法人员认为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的附庸,甚至是累赘。抱有这种想法的司法人员在制作文书是难免会粗心大意,敷衍了事,制作出来的文书当然不能尽如人意。于是一份份表面上符合格式,但是细节不全面,说理不清楚,法律引用错误频出的刑事裁判文书被制作了出来。司法人员的重视程度都不够,更不要说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了。大多数人只关心裁判文书的结果,往往是看完了当事人犯了什么罪后就直接翻到最后去看审判结果,对于中间的事实与理由,不感兴趣也看不懂。这就导致对于刑事裁判文书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减弱了,让一些司法人员更放心的去粗制滥造,应付公事。因此我认为刑事裁判文书出现诸多错误的第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于法律文书的作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是由我国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的客观原因和人们对它不关注、不了解的主观原因共同决定的。
(二)工作态度不认真
刑事裁判文书出现的大多数错误其实都是细节方面的问题,完全是审判人员的不认真造失的,工作责任缺失,做事疏忽大意。现在制作文书都使用电脑打字进行了,我们知道电脑打字要比手写错误率高的多,而且往往错的很离谱,网上经常有输入法错误的段子。而我们的裁判文书在制作时漫不经心,校对时粗心大意,就导致了我们本来严肃严谨的法律文书变成了连篇的网络搞笑段子。还有一些审判人员在制作文书时会使用提前准备的模板,甚至运用复制粘贴的功能直接将公诉书中的内容复制过去。还有一些法律引用错误的问题,甚至如上文中提到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的问题出现。出现这些问题完全是因为法官的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造成的,当然法官粗心大意有多方面的原因,法官对于裁判文书的重视不够,对于法律文书的审核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当然这类的问题还是要先从法官自身找原因,然后在找其他的客观原因。细节决定成败成败,细节错误时常发生的裁判文书真的没法去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业务能力弱
刑事裁判文书的另一些问题则不是因为审判人员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了,完全是因为法官业务能力弱造成的。一些法官在工作以后就放弃了平时的学习,拒绝接受新知识、新能力。如现在已经流行更科学地二阶层定罪了,而他还在运用四要件定罪,很可能是他没有对二阶层地了解和学习。法官的理论知识如果不强,不能够与时俱进,那么他就不能够进行详细的理由解释,他们可能也想做到说理透彻,逻辑严密,但是自身没有过硬的理论知识,强行说理很可能被当事人抓住漏洞,倒不如不说。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弱还体现在写作方面。法律文书毕竟是书面的文字表现形式,而审判人员大多数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没有专门的学习过写作,他们专业知识过硬,但是语言文字的造诣低。因此难免有些词语用不准确,标点符号用不到位。因而出现词不达意,让当事人不能理解文书内容或者产生歧义。所以审判人员的写作能力不达标也是裁判文书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四)工作量增大
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落实,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人们有什么问题也学会了靠法律来解决。刑事案件增多,优秀法官却没有相应的增多,导致了法院的工作量增大,法官的工作压力增大,我们甚至偶尔会听到法官过劳死的消息。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审判案件的法官却是有限的,每个法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法官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在巨大的压力压迫下,法官自然的将更多的精力用在了案件的审理上,而忽视法律文书。这些草草制作出来的法律文书难免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上述的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级阶段必然出现的问题,正所谓有问题才有改革的方向,有问题才有进步的动力。随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人们会慢慢认识到法律文书的重要作用,这些问题都会被解决。
四、问题的解决办法
为了实现裁判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宣扬法律意识的作用,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建设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针对的解决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我给出了以下建议:
(一)加强法律文书的宣传
首先是要宣传法律文书的价值和意义,建立建全法律文书公开机制,让司法人员和普通民众都能明白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刑事裁判文书不仅仅是司法活动的一个程序,一个过场。更是关系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否落实、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证、法律的权威能否得到维护、法院的公正能否得到体现。将法律文书的重要性植入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的心中,将“只要办好案子就行了,裁判文书不重要”的价值观彻底剔除。
(二)建立裁判文书负责制
第二是要建立裁判文书负责制,对于每一个案子相应的文书都有负责人来负责人,加大裁判文书发现错误后的处罚力度,将长期不认真审案,没有能力审案的法官清出队伍。只有国家从根本上重视起来,从制度上确认下来。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才会真正的重视起来,提高对工作的责任心。法官用心了,自然减少了多字、漏字和错别字的错误。法官重视了,去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努力让自己不掉队,自然就会使整个法律文书包括法律引用和逻辑说理变得更加完善。
(三)加强在职法官的培训
第三,建立健全在职法官培训机制。一方面,加强对在职法官的业务能力的培训。多组织一些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对于知识盲点的共同探讨,对于新政策的集体讨论。加强在职法官对于新法规的熟悉,对新政策的了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对于完善刑事裁判文书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写作技能,对于司法人员要进行写作知识培训,平时加强裁判文书的练习,逐渐掌握裁判文书写作的方法、原则,使司法人员对于基本的写作知识有所了解,掌握基本的写作技能。保证不会在因为语法错误和标点符号的错误而导致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的内容不理解产生歧义。
(四)更新法官队伍
第四,国家相关部门要增加刑事法官职位的编制,多招收一些专业素养过硬的优秀法官,提出思想X旧的无能法官,实现法官队伍的新X代谢,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职法官数量多了,法官的职业技能提高了,法官身上的压力自然小了。刑事案件的质量才能更有保证,这样也能减少被告对于审判判决的不服和上诉,实现刑事审判环节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对新进入的法官进行裁判文书价值宣传和写作技能相关的岗前培训,让他们从开始就重视法律文书,就认识到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五)培养法律专业人才
第五,社会要加大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在这个国家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很大的。社会和学校要多培养法律专业的人才,让他们为社会主义法制化添砖加瓦。同时对于法律专业的在校生,要加强法律文书的学习和了解。提高他们对于法律文书的重视。从学生时代就开始加强对于法律文书的学习和练习,一方面可以提高法学生法学专业的素养,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写作的能力,提早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在法官入职考试时进行法律文书知识方面的考试,让法官从学生时代就建立法律文书很重要的观念。
(六)坚持群众监督
第六,加强社会的司法宣传,包括法律文书方面的宣传,提高老百姓的法律素养,教会老百姓看法律文书。同时对于法律文书的格式进行改革,使刑事裁判文书更加的简明扼要,既具备较强的说理教育性和逻辑性,体现法律的权威,又能让老百姓读通、读懂。不在让大多数人只能看懂开头结尾,而是通篇都能看懂,都愿意去看,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这是我们刑事裁判文书格式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结论
以上就是有关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办法。刑事裁判文书是法律文书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否落实、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证、法律的权威能否得到维护、法院的公正能否得到体现具有重要作用,我么们应该对其加以重视。当然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初级阶段的我们来说。我们应当允许犯错,也应该正视自己所犯的错误。因为,有错误我们才有改革的方向,有错误我们才有进步的动力,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不正是在发现错误,解决错误的过程中不断前进的吗?我们相信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文书体系会越来越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的进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地觉醒,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也必然会取得更大的成绩,刑事裁判文书也会变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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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X老师。X老师在我的论文选题以及论文大纲的制作和论文的完成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感谢X老师为此付出的心血。其次,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我写论文的时候正好是疫情爆发,不让出门的时候,我是从我家认出得到的一个普通人对于刑事裁判文书的看法,这也给我带来了很多的灵感。我还要感谢我所有的大学老师,是他们培养了我对于法学的热爱,教给我专业的法学知识。最后,我还要感谢贵州警察学院的网上图书馆,我从此处的到了大量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观点,从而完成了这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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