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良贷款是构成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经济学分析,不良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会直接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净资产、资本金等造成影响。大量的不良资产的堆积使得银行的资本质量直接降低,如果银行的资本金遇到被严重侵蚀的情况,将可能导致银行发生破产,更有甚者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让银行业面临巨额损失风险。
目前,为了更有效地避免出现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我国相关的XX部门尝试在法律框架之中合理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对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规避,与法律专家联合工作完善现阶段使用的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银行工作人员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对自己的专业性盲目自信,使得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问题;诉讼、拍卖变卖不良资产,以及债权转让等使得处置不良资产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银行针对处置不良资产产生的法律风险的对策,必须从人才培养、司法建设、拍卖处置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着手,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以此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从而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操作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的法律风险,最终实现降低资产损失。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
20世纪90年代,X、俄罗斯以及一些东南亚国家都爆发过一次金融危机,导致它们在日本、韩国的大量公司及金融机构都宣布破产了。经过调查发现,造成金融危机的原因和银行不良资产在很大程度上脱不了关系。银行不良资产的爆发对银行的经营造成了很大影响,甚至直接动摇了银行的根本,从而引发了一个国家甚至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现阶段,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所以金融危机爆发波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以至于导致的危害性极大,没有哪个国家能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置身事外,逃过一劫的。所以,对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目前,为了更有效地避免出现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我国相关的XX部门尝试在法律框架之中合理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对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规避,与法律专家联合工作完善现阶段使用的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从而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操作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的法律风险,最终实现降低资产损失。
现在正好处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转型的阶段,在整个发展进程中,国家的体制性与政策性导致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聚集在金融圈,但是由于不良资产受到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制约没有以商品形式在市场中进行交易。
1.2研究意义
根据经济学分析,不良资产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经营成本、本金以及净资产等方面。由于不良资产的过度积压,导致银行资本的质量持续下降,假如出现银行的资本金被不良资产过分占据的现象,那么将直接导致银行破产,与此同时,还会引发一连串的连锁反应,让银行业面临巨额损失风险。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滋生,必然直接造成信贷方面的紧缩,同时出现信贷缩紧又会回头影响不良资产,导致大面积爆发不良资产。面对不良资产导致资产损失的情况,大多数的银行都会选择增加信贷标准、降低对公司的放贷数量等手段,这将直接导致社会资金的需求短缺,使得可动用的信贷资金不足以满足大部分公司的企业融资管理需求,长期以此这些中小型企业将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的企业经营由于缺乏融资渠道和资金投入导致无法偿付
银行贷款,从而反作用与银行,使其资产质量持续下降,最终银行和公司都会出现经济危机。
最近几年,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累积的不良资产数量越来越多,参与人员的比例也逐年增加,市场的交易规则随着银行不断更新的处置手段以及市场交易产品的类型不断增加而日渐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具有的不良资产市场是一个新的领域,它的产生原因主要是由于资产公司的运作,在发展进程总逐渐形成的,主要包括银行、金融中介机构、投资人、资产管理公司、XX以及法院等不良资产的市场主体。
笔者觉得,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是其进行风险管理工作中最关键的部分,是否可以将这些不良资产足额收回决定了商业银行能否更好的进行经营管理。然鹅,现阶段我国对于如何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专业研究还停留在初步发展阶段,目前所得出的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研究成果比较少,研究内容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独立的、完整的理论体系。除此之外,专家学者们在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研究内容上,比较趋于理论性,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和实践性。所以,改研究选题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3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如下的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分析法。在动笔之前,笔者通过浏览相关的网站、书籍对和银行业以及不良资产等相关联的文献资料进行查阅,并借助一些渠道对搜集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以科学、严谨为原则,严格筛选比较专业、准确的学术成果。
第二,对比分析法。以银行产生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和针对性的规避手段为主题,对国内外相关的研究资料加以比较,为我国现阶段经济背景下,对商业银行经营中所存在的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具有的法律风险,提供一定的理论以及和解决经验。
1.4研究内容
具体来说,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引言,主要对该研究课题的背景、意义进行阐述,以及
归纳概括文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与具体内容;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分析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所具有法律风险;
第四章,关于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所具有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最后,是结语部分。
第二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如何妥当地处理不良资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直是一个大难题,现阶段,我国各地区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权限得以放大,所以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更加方便,国家监管层对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坏账问题也极为重视。在我国相关政策制度的管理下,商业银行对坏账进行自我消化的效率非常低,影响解决进度,这个时候就需要借助资产管理公司(即“坏账银行”)的帮助,更好地完成这一工作。坏账公司是我国银行常用的用来处理不良资产的解决途径,其可以有效处理银行的坏账问题,但是,对于银行具有的坏账问题不能一味地依赖于坏账公司,还要应该通过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行解决。就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情况,只依靠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其进行解决也是不可取的。还可以通过不良贷款证券化对银行的坏账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作用的,但是现在的证券市场也是存在动荡,所以对商业银行处理坏账的帮助并不大。所以,可以借鉴不良贷款的证券化措施,但是否符合我国的市场要求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因为我们国家的资本管理制度远比国外的严格,并且对于操作环节的制约性比较大。
由于我国对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措施比较落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开始将实现转移到互联网当中,想要已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有效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借鉴了淘宝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借助高科技的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的融合应用,形成“互联网+不良资产”。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几乎都是固定的、死板的,缺乏灵活性,处置方几乎都是同行业的,这除了会造成思维障碍,还会导致处置手段单一
。而“互联网+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具有大量的方式,涉及的范围广阔,使得不良资产信息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安全、公正地处置不良资产。
由此可见,“互联网+不良资产”模式是未来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手段的发展方向,可以有力保证银行的资金正常流动。“互联网+不良资产”平台就是在不良资产的传统处置手段基础上融合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从而开发出新型的发展模式。
2.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政策制度上不够完善,再加上在银行经营中还存在人为因素的干扰,所以实际上出现不良资产的情况在银行经营中是无法避免的存在。从银行的角度出发,在经营过程中银行不但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避免不良资产的产生,并且更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去有效处置这些不良资产,将银行的资产损失降到最低,保障银行资产的稳定性。然而,即便我国绝大部分的商业银行都意识到此类问题,不过就目前而言,银行对于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还是具有很多问题。
(1)处置环节缺乏规范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银行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其在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工作时,一定要严格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进行,一方面要保障银行本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原资产持有者的根本利益进行保护。简而言之,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实际操作中其实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行为,银行在其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银行在处置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的时候一般会利用相应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改变,我们一般是根据资产的形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划分,通常分为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以及债券类资产。同样的,在处置资产的过程中比较注重处置手段的实用性,对资产进行变现的方式可以分为终极和阶段性。然而目前我国大量的银行在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普遍都比较随意,完全忽略了资产抵押人的经济利益,导致市场中经常发生“一家独大”的不良现象,间接影响了银行的声誉。
(2)缺乏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制度
伴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银行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手段也会随着实际需求而发生一定的变化。在处置工作实践中,一定要有制定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规章
制度和法律法规对整个工作的开展进行保障,
同时还要严格要求处理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此保障双方之间共同的经济利益。金融中介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也要相应地完善处置不良资产的相关手段,建立全面的决策系统及操作方法,明确个人的职能要求。制度的建立对处置工作有一点的保障性,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操作人员明确工作方向,还能够加快处置效率及质量,使得银行可以及时回收资产,保证市场的稳定性。然而,实际上有许多的银行没有全面完善相关的的法律法规,这导致处理人员只能凭借自身的工作经验,或者借鉴案例进行处置,公众威信力不足以支持完成该项工作,这也导致了部分操作流程无法正常进行,这严重阻碍了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的良性发展,从而限制了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发展潜力。
(3)缺乏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队伍
就我国大多数银行来讲,它们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面临不良资产的挑战,那么在对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般都需要借助专业处置团队对其中的大小事务进行合理化处理,这样才能将银行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银行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工作时至关重要的,不良资产的滋生不仅会涉及很多问题,还会牵扯出各个合作方的利益,这就意味着需要专业的人才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从而有效地解决相关问题,同时还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关系。然而,我国现在的银行大多数都忽略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认为组建不良资产人才队伍是没有必要的,在工作中通常都是简单的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照猫画虎地进行工作,比较死板缺乏实用性,导致在处置工作中受到实际情况的制约,无法快速回收资产。
第三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法律风险
3.1商业银行处理人员操作风险
工作人员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对此有绝对的信心,所以在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最后处置成功的几率非常低,只有10%[叶冬梅.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研究[D].2018.]。出现这种情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大多数人在重复做一件事情的时候会因为经验和条件因素对自身的行为方式具有高度自信,同理,处理不良资产的工作人员也一样存在这种心理,在熟悉的专业领域里极度自信,而金融市场恰好是一个很容易让人
产生过度自信的地方。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处理人员容易因为对最近产生的事件或信息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够全面等问题,导致他们在处置工作中产生对自身有利的过度自信现象,但是关于那些在金融市场中对自身不利的处置信息,或者是不完全了解其他信息的实际情况时,就非常容易产生一定偏差的自我归因。这使得处理不良资产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心理或是行为、认知等方面,会产生太过保守、目光短浅或者规避风险等一系列过度行为。
3.2诉讼、执行中的法律风险
银行在诉讼时效和执行的过程中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周航.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基于债权转让视角[J].全国流通经济,2019(16).]。比如,无效催收,诉讼时效过时。维护诉讼时效在银行进行清收维权不良资产的工作中比较常见。在法律框架中对诉讼时效进行中断,债权的有效性使得银行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有很大的影响。比如,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房产在出租期间用来作为抵押物,或者用作抵押物的资产在被抵押后有进行租赁行为进行支持,这种情况会让银行面临抵押的房产有正处于出租状态的风险,从而直接损害到银行自身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有关我国的诉讼管辖权由于各个地区的司法机关所执的法律程序以及地方法规的有所不同,所以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工作中进程出现相关法律尺度不一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
对诉讼时效的维护在银行进行不良资产的维权清收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在合法中断诉讼时效的过程中,银行所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让债权变得具有合法的有效性,但是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实操过程中一般都会受到催收不当的影响,然后面临诉讼失效的风险。现阶段大部分的银行都是通过邮寄催收或者公告催收等方式对相关债务进行催收。根据上文所述,由于诉讼的法律时效具有一定的要求和适用对象,如果稍微不注意就会造成案件失效的问题,导致银行最终失去胜
诉权。比如邮寄催收,如果借款人已经处于关停或者歇业状态,那么银行利用邮寄送达的途径很难保证借款人确定收到邮件,这将会造成无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而使得银行的催收超出诉讼时效期限;比如公告催收,因为运用公告催收手段的前提是债务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如果债务还是正常营业状态或者可以直接送到手中的话就不允许采取这种手段。
3.3资产拍卖变卖中的法律风险
资产在进行公开拍卖或其他交易活动前,银行首先应当保护好承租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应当提前通知拍卖行该拍卖资产所具有的问题,要不然银行作为委托人的身份就有可能受到拍买人后续的问责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提到出租人在对房屋资产进行出售或租赁行为的,应当在售卖完成前提前将具体事项告知承租方,因为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的购买权。另外,银行若不及时处置抵债的资产有受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1)公开拍卖或协议售卖房屋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从而侵犯了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主要表现在银行作为出租方在对处于租赁状态的房产进行处理的时候,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对承租方进行通知义务,因此损害了承租方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有所规定,出租方交易处于租赁状态的房屋,必须在交易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告知承租方知晓,在相同条件下承租方具有优先的购买的权利。部分银行在委托房屋拍卖或是协议转让正在租赁的房屋是时候,没有提前告知承租方,如果承租方对这种行为提出异议,觉得银行的这种行为导致他没有办法享受优先购买的法律权利,那么银行有可能承担出卖房产前没有履行到合法的通知义务,从而产生侵权行为,通常银行会被处以赔偿承租方经济损失的判决。
(2)对所拍卖的资产没有尽到将瑕疵问题通知给承租方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抵债资产的拍卖行为,银行作为其中的委托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瑕疵问题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拍卖法》的第十八条规章制度,其中提到拍卖人可以依法要求委托方对拍卖标的来历以及瑕疵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拍卖方也要同竞买方解释说明拍卖标的具体来历以及所存在的瑕疵问题。第61条规章制度提到如果拍卖人和委托人没有对拍买方说明清楚拍卖标的来历和瑕疵,使得拍买方产生财产损失,那么拍买方可以依法向拍卖人进行索赔;如果是委托人全责的,拍买
人可以依法向委托方进行索赔。由此可见,对抵押资产进行委托拍卖时,如果银行没有调查清楚拍卖资产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将拍卖标的瑕疵对其如实告知,未能尽到法律规定的瑕疵披露责任,造成买受方由于该瑕疵导致不能对该资产进行正常使用和实际归属,那么银行将产生违约行为,必须承担对买受方的赔偿责任。
(3)没有及时地处置抵押资产会产生行政处罚风险。根据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所制定的第42条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时候,所获取的不动产权、股权,应该从获取的那一天起开始算在两年内予以处分。所以我们应该对法律时效加以重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年的期限稍微有些仓促,特别是在房地产方面,由于受到市场机遇、变现能力等不可控因素的制约,所以银行的部分抵债资产无法在并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处置完成,这将会导致监管部门对银行实施行政处罚。
3.4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关于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允许进行债权转让或债权减免[杨玉红.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创新研究[J].经贸实践,2018(14).]。然而,在转让债权或者减免的工作中,没有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比如银监会。银行将承担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制定的《银监会批复》的第5条规定,提到商业银行向投资人进行贷款债权转让,应该向银监会或相关机构提交相关报告。根据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第456条规定,其中提出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应该提前告知债权人知晓。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对方,也就是说没有对债务人构成法律效力。与此同时,银行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时候关于特殊金融债券比较难以把握,无法在其中控制好相应的平衡点,降低对银行的放贷权的冲击力度,以此更好地解决不良资产存在的风险。
(1)进行债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的银监会办公厅在2009年2月5日出台的《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复》)文件中的第1条规定强调,法律上对商业银行向投资人进行贷款债权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的规章制度,所开具的转让合同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社会投资人是指存在于在金融公司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其中提出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应该提前告知债权人知晓。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对方,也就是说没有对债务人构成法律效力。因此,如果银行在对投资人进行贷款债权转让的时候没有履行告知债务人的义务,将会使债务人在对债权进行转让的时候失去相关的法律效力。
(2)银行进行债权转让时没有及时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相关报告,
将要承担监管机关的处罚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按照我国《银监会批复》的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显而易见,未履行该等报告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第四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4.1培养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人才,规避操作风险
让员工深入学习,加强处理人员对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的有一定的认知和理解,并对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对其进行分类,标注那些操作风险的多发部门以作警示。在处置过程中只有了解操作风险的具体事宜,才能根据风险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防范体制,管理体系和工作人员的认知水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在银行的市场经营中应当以人为本。对银行的内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水平及专业素质方面的强化工作,使他们在工作中的整体素质得以提升,并了解规避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所具有的作用,使其树立一个正确的三观,并加强其自身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还要纠正工作人员在实践工作中所存在的不良的个人习惯,对其操作程序进行严格要求,从而增强处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及操作风险防范意识。
4.2加强司法建设,加大诉讼清收力度
要想有效地规避我国银行目前处理不良资产时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首先,要严格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全面地健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使用法律手段保障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应当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处置过程中的作用,分清楚法律规定中的一些比较模糊及容易产生分歧的条文。再者,还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为其打造井然有序的金融市场,以及建立合理合法的交易平台。最后,将我国的法律规章制度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对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补充,同时鼓励每个银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并大胆尝试和创新处置手段。
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对诉讼时效的维护与管理,才能够预防丧失时效性的法律风险。如果遇到可以联系上的债务人,银行可以通过当面催促、快递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并且还应该将邮递过程中产生的凭证保留起来。假如无法通过预留地址联系上债权人,可以将其认定成无效催收,这时可改为公告催收方式。比如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取得联系,可以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报刊上刊登催收公告,做到有效维护诉讼时效。
4.3拍卖处置要合规合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在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时,首先,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操作程序,并且还应当按照不良资产的不同类型划分,将相应的操作程序融入到整个处理实操中,还要进一步制定对应环节的具体操作标准、要求以及具体时间等内容。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级进行处理的工作实践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真实状况、工作进度等内容对处置工作加以跟踪管理,与此同时,还应当对涉及下一环节的工作人员及岗位进行实时反馈,确保处理业务工作的操作流畅度和及时性。
银行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对债务人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该签订相关合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的具体事项通知债务人。其次,应该不断优化债权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协议条款,银行应该掌握各种情况下遇到的免责条款。如果已经决定对债权进行转让,则在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不可以对银行实施追索权。最后,对于转让债权而言,必须要向银监会以及相关机构进行报告。对于《银监会批复》而言,属于银行在进行转让贷款债权过程中提出的程序方面需求。在这一过程中,银行想要将贷款债权转让出去,并且向银监会以及附属机构作出相关的报告,以此为基础接受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首先,在对房屋资产进行处置时需要对承租方履行通知义务。在对房屋进行出卖或者租赁行为时,应当履行告知承租人的法定义务,所以,不管是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出售或者协议转让,银行要在房屋售卖、出租或拍卖房屋之前提前告知承租方,履行相应的责任,其中通过公开拍卖处理资产的,应当在处理之前的5天期限之内,以书面的形式让承租方知晓此事,并向其解释说明对于该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让承租方知晓关于他本身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同时还要让承租方当面完成签收手续。另外,在对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的时候要对拍买者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一,银行在对资产进行拍卖处理之前要对相应的资产做一个详细的、
全面的考察,尤其是关于拍卖标的瑕疵方面更是要特别注意。
第二,在公开拍卖的整个过程中要提前对拍卖标的瑕疵以书面形式向拍卖行递交详细的说明,并让拍卖行在进行公开拍卖时向竞买人说明拍卖品的瑕疵,以此规避后期竞买人对银行和拍卖行追加法律责任。
第三,健全操作程序,并完善相应的签收手续,为以后可能遇到的纠纷问题保留有效证据。另外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工作进度,有效保障银行利益,处置不良资产时需要一定的主动性和及时性。银行应当加强对抵押资产的处置工作,不断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方法,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加快资产的变现工作,这样既能有效地规避抵债资产因为闲置造成价值受损的风险,同时也是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对一系列风险进行防范的体现。对于某些短期内不能尽快变现但是有一定市场价值的抵押资产,银行可以将其委托于像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的专业化的中介机构,让其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其他处置方式,从而实现市场化的处置手段,以此加快资金回收进度。
4.4规范债权转让的操作程序,确保程序合规
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的出现,可以通过强化合同的制约能力利用先租赁后抵押,造成架空抵押现象的出现。
(1)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处于租赁的资产进行抵押时,银行必须给房屋承租方承诺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也可以使用押权人与抵押人,以及与承租方签三方协议等一系列的方法。承租方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形式抵押权后,如果承租人同意在合同期满前解除租赁合同期间,出现的一切损失都要由承租和出租双方自己商议,和抵押权人没有关系。
(2)审慎接受抵押物
银行在接受抵押物时应该审慎地对其进行查询,并且还应该对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租金的支付方法,还有银行将要履行的拟贷款期限以及租赁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的匹配实际状况进行详细评估,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权衡。
首先,要建立一系列健全的与债权转让协议相关的规章制度。银行与受让人之间制定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明确规定双方在进行债权转让之后,受让人不能对银行进行任何方式的追责和索赔行为。
其次,应当履行对受让人的法定义务,债权转让事宜要告知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项要遵循通知主义原则。银行与受让人签好相应的债权转让协议之后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债务人知晓。
最后,进行债权转让时要向相应的机构提交报告。我国《银监会批复》对银行在进行债权转让的工作制定了相关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转让贷款债权时要向相应的机构提交报告并配合银监会完成监督工作。
结语
现阶段,虽然我国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力度一直在不断加大,可是大部分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仍然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为了不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从人才培养、司法建设、拍卖处置和债权转让等方面入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减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才能达到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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