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宣誓制度

摘要

自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我国宪法以来,各党政机关都为早日实现依法治国这个目标而努力。而宪法宣誓制度则是实现依法治国这个目标的重要一环。从2004年的第一个案例到2014年的草案再到2015年的最终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几经探索才终于走到了大众的视野。但关于宣誓制度的探讨与摸索却不曾止步。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宪法宣誓的相关程序,修订了誓词。其目的便在于避免宪法宣誓制度流于形式,真正发挥宪法宣誓制度对于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结合2018年最新修订的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探讨其相关概念以及其与宪法实施之间的关系,运用所学知识为宪法宣誓制度目标实现做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宣誓;宪法实施

 引言

宪法为国之母法、万法之源,也是法治进程中的基石。宪法宣誓作为我国重要的宪法活动,在推进宪法实施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8年将宪法宣誓写入宪法文本是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建设的重要分界点,具有里程碑意义,实现了宪法宣誓制度载入宪法的历史性飞跃。而对于我国来讲,其作为全新的顶层设计与制度,还处于制度建立的初步阶段,仍存在不少亟需完善的部分。为了更好的发挥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国内有关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针对宪法宣誓制度的功能、效果进行研究和探析。如温泽彬、陈小鲁在《宪法宣誓制度功效探析》一文中指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概念,实施效果,所产生的功效。首先是宪法宣誓仪式的聚合传导效力,宣誓仪式是一种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相结合的造物,不同的宣誓仪式借助不同的器物和场域将所蕴含的不同意义在其特定的场景中向公众展示出来以期收获相应的回馈效用。宪法宣誓仪式的效力从以人为本的方面去考察其社会的凝聚、贴合效果的话,那么宪法宣誓制度就具有重要的效果:可以使我们的感情得到认可、可以使我们的认知不断地更加的深刻、也明确了我们的前行方向。宪法宣誓这一法定程式所蕴含的要旨传导至全社会并成为宪法宣誓者和公众共同遵守的规则。然后是宪法宣誓制度的强制约束效力透过宪法宣誓仪式的外观能够把握其所具有的效力,而宪法宣誓制度另一个关键点则是由宣誓的承诺性言词衍生的强制性约束效力。英国学者休谟将承诺阐释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为平衡人际间交往过程中存在的需求与利益错位问题而创造出的“某种语言形式”。日常生活中,承诺这一事物的存在价值在于束缚承诺之人须兑现自己的承诺,并且作为针对人性中存在私欲私利意识的预防措施,即承诺者一旦出现违背其承诺的事物或行为那么将不再为群体中其他人所信赖。

二是针对宪法宣誓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和探析。如孔维帅在《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完善》一文中指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还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完善。首先是目前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目前无法满足立法需求。然后是各地各机关所制定的细化办法情况参差不齐。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再是宣誓的主体范围仍然存在着不少疏漏。纳入宣誓范围的公权力主体过窄。

总的来说,无论从哪一方面出发,要明确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都要从历史渊源,概念,所起到的功效,存在的不足,宪法实施的各个方面入手。盲目的宪法宣誓,不能对宪法实施起到积极作用,我们要明确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实施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始终相信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实施中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宪法宣誓与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在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将宪法规范中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是调整国家最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宪法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生活、人民生活、选举制度等方方面面。国家方面与社会方面各个的领域的相关的活动都必须规范于我们的宪法,受到宪法的规制,都存在着实施宪法的问题。因此,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程度是非常高的。与实施范围的广泛性相关联,宪法实施主体也具有广泛的程度。由于社会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各主体之间的重要关系,所以宪法实施的范围就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那么宪法的实施的效果也需要通过主体行为来显示。所以,宪法实施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同时,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方面和社会方面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着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的XX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也有最大的制约效果。又因为宪法所调整的关系很多而且很繁杂,所以在具体规定过程中,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同时,既然XX机关、相关的团体组织和广大的人民群众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重要的准则,那么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需要有一个追责的过程。

(二)宪法意识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性

宪法意识就是人民群众对于我们国家宪法的一种认识和看法。其中包含人民对于国家宪法的一个总体的认知,也包含了人民对于宪法的一种情感上的态度以及认知,以及人民是否真正的把宪法当做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否从心里真正的信任尊重以及践行我们的宪法。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的宪法。

宪法意识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实施的方式上。更在于对于宪法实施的态度以及理解上。就像强化基层的宪法宣传教育。基层的社区、村屯是社会的基本治理单元。当前对群众的宪法观念普及存在滞后的现象。方式单一、内容陈旧,就会变为影响基层宪法知识普及的重要短板。只有让宪法意识走入人民群众心中才能更好地保证宪法在基层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相关执法部门、基层的志愿者、法律的从业人员及人民组织要深入基层开展宪法知识宣传活动,通过提供精细的法律服务、设立法律咨询站、悬挂横幅标语、组织文化文艺演出的形式,用生动鲜活、易于让人民群众接受的真实事例,推动宪法精神、法治元素不断融入群众日常生活,让宪法意识走到群众中间、走进百姓日常生活,提高基层群众的宪法意识。我们也可以利用国家宪法日深入基层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了伟大的宪法精神,加强了宪法的更好实施,还推进了全面依法治国。国家宪法日是全社会的宪法法律教育日、宣传日、深化日。宣传宪法、遵守宪法、运用宪法要不断创新宪法宣传方式方法,广泛借助报刊、电视、网络、微信、网站等传播平台,开展宪法宣传活动,有针对性的普及宪法知识。可以设立宪法纪念馆、博物馆,吸引公众参与学习,让民众随时随地都能感受到宪法就在身边,从而增强宪法意识。要不断强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教育,在国家宪法日开展学习的心得交流会、强化我们关于法律的学习,增强宪法的相关重要法治观念,使宪法可以真正的走入人心提高尊崇宪法的能力和水平,使宪法实施能够更好地在宪法意识的加持下更好地实施,达到更好地效果。

宪法意识不仅可以让我们人民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自觉地去维护宪法,也可以让人民更加理解和认同我们的宪法,使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加的标准和有规范性。更好的起到了一国根本大法的作用。也让人民群众从情感上更加的支持我们宪法的实施。

(三)宪法宣誓制度与宪法实施的关系

目前学界以及实务界通说对于宪法宣誓制度内涵的阐述是:宪法宣誓制度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必须依照宪法规定,公开举行就职宣誓仪式,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并自愿承担违誓责任的一种承诺。即宪法宣誓制度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构成要素:

宣誓需要以宪法为法律依据:

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之所以将宪法宣誓写入宪法,究其根源是出于宪法宣誓的特殊作用。就宪法宣誓制度的内容来讲,是出于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限制,是对全国人民的一种承诺。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维护国民基本权利的基本内容相一致。同时也只有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才能够将宪法宣誓制度这一对于国家公权力限制,整体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制度完全吸收,也符合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实现依法治国目标重要一环的重要地位。宣誓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

宪法是公民的权利法,是公民的保护法。因此,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宪法构成的重要部分也应当从这一落脚点出发。国家公职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公权力,是离人民群众最近的权力主体。一方面,权力的适当运用能够为人们创建一个河清海晏的生活环境,但另一方面,一旦公职人员的权力越权或缺位都会直接给人民的正常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因此,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运行必须放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遵守宪法的相关规定。而宪法宣誓制度则是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权力规则意识的进一步强化,是国家公职人员对于公民的承诺。

宣誓主体需要进行公开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的本质就在于宣誓主体即国家公职人员对于全体国民的承诺。因此,当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就必须是公开的。所谓公开的具体界定应当是随机应变的,此处所说的公开宣誓并不是指必须要面对全社会成员或是电视媒体甚至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此处所说的公开宣誓仅仅是指需要有一定的见证人,而这些见证人可以同时国家公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社会人士。所谓公开宣誓的本质目的就在于有他人的见证以及监督。只要达到这一目的便足够。

宣誓对象是宪法:

宪法宣誓制度将宪法作为宣誓对象就是对于“法治”的坚守。同时,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是真正的人们的法律。因此,宪法宣誓制度以宪法为对象既符合其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约束,对于人们私权利的保障又体现了其对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尊重与敬畏。

所以可以发现,宪法宣誓制度只是开了一个好头,宣誓者能不能使自己说的话得以应验、才是用来检测公职人员宣誓的效果的重要方式。否则,口号响亮却不做实事,夸夸其谈却连宪法都不理解,就会让宪法宣誓制度陷入一种只注重形式的陷阱,使XX的公信力彻底的丧失,并对宪法的权威造成非常大的冲击。

正是从这方面来看,宪法意识既要在思想方面加大宣传与弘扬,更要在现实层面注重我们的思考与行动。与构建我们的宪法宣誓制度相对比,更加重要的是要加大力度去完善宪法实施和监督相关的制度规范,重要的是要对违背宪法宣誓的行为进行追责。只有这样去做,仪式性的誓言对公职人员约束才能上升为实质性的责任对公职人员的约束,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才能真正的得到尊重。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公开的明晰的相关宪法宣誓制度,也将是全社会提升自己宪法意识的重要动力,并为人民的监督起到重要作用。宪法所凝结的是社会共同的意志和我们国家的价值观,其权威不是写在纸面上的,而是建立在全社会的共识和行为的自觉之上。公民对宪法的情感认同感是宪法的人文底色和心理根基所在。只有宪法信念与意识真正的走入群众的心中,宪法文化才能在人民的心中生根发芽,宪法至上的意识才能成为社会的好风气,XX人员以遵循宪法为荣,人民群众都肩负起监督的责任,宪法才能真正的成为我们的一部分,真正的成为我们国家的法治秩序。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使宪法意识真正成为推进宪法实施的助推器。

(四)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

从本质上来说,宪法宣誓制度依旧是一种宣誓,但宪法宣誓制度完全地摆脱了传统的宗教色彩,并演变成了一项政治仪式,充满了现代民主色彩。宪法宣誓制度实质是国家公职人员对于社会公众的一道公开承诺,同时也是一项公开的政治仪式。一方面向大众传达出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承诺,加强民众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加强国家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仪式具有凝聚人心,激发动力的作用。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的程序有利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更好的约束自己,激发工作动力,同时强化责任仪式和担当。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进行公开的宪法宣誓仪式有利于强化履职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在宣誓制度出现以前,相关单位或人员往往仅仅凭借的是任命文书在团体内部得到相应的行为或权力认可,而对外则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或是以其他各种方式来证明其执法的合法性。而宪法宣誓制度只要能够保证其渠道的畅通,完全的公开便足以达到向社会公示其行使公权力,执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同时,宪法作为人民的法律,受到全体国民的真正拥护与支持,而对着宪法宣誓的宣誓主体在相应的严肃的氛围中所表现出来的对于宪法的尊崇与敬畏也会更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

(五)宪法宣誓对于宪法意识的养成

1.宪法宣誓促进宪法意识产生

宪法宣誓制度不仅仅只是在表面上流于形式,更是在宪法宣誓的准备中、进行中、结果的全过程对宪法意识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治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规范的当代,在深入扎实推进法治国家、法治XX与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培育人民的宪法意识,让宪法意识深入人心、融入我们的血脉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人民的国家的认同感、民族的认同感、利益的认同感和目标的认同感。只有达成这些认同,才能让中华民族儿女团结一心,共同谋划民族复兴之力,才会有利于使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进步。

2.宪法意识对宪法实施的影响

宪法意识在其产生和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会不断的加强人民的宪法思维,让人民群众从心中,从心底更加的对宪法产生崇敬感。只有我们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被不断唤醒,才能使我们的人民群众不断地相信宪法的权威效力,对于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同心,让人民对于宪法的凝聚力有新的认知和认识。最后只有不断地加强人民的宪法意识才能让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宪法,成为宪法实施的强心针,成为宪法实施的助推器。不仅仅是口头上的遵守,更是行动上的执行。让宪法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心中的根本大法。不断发挥宪法的主体地位,以法立身,以法准行。

  二、宪法宣誓与宪法实施的法律关系

  (一)宪法宣誓制度加强认同宪法权威的意识促进宪法实施

宪法宣誓制度以宪法为对象,同时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就职必经程序。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国家公职人员自觉主动的去学习并掌握宪法的相关条文。宣誓的本质是一种对于宣誓对象的信仰,因此国家公职人员以宪法为宣誓对象其本质就是在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对于宪法的认同感,真正做到以宪法为信仰。

从宪法实施的三个方面来讲:

宪法宣誓制度的本质在于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约束。而宪法作为人民权力的保障书则更多的涉及了关于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限制。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在宣誓的过程中往往更容易将这些规则意识和人民意识铭记在心中,并且贯彻在今后的政治生活中。更好的进行宪法执行。

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宪法并不能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因此在实务工作中宪法往往容易被司法工作者所忽略。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作为一国之母法其所蕴含的各项法治精神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宪法宣誓制度直接以宪法为宣誓对象,直接表现出来的宪法所蕴含的关于合理协调公私权力关系的相关法律精神以及其对于建设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相关法治精神都对我国的司法实务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宪法权威,进一步解读宪法,拉近宪法与司法实务的距离。

宪法宣誓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规则意识,进一步落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通过宪法宣誓仪式这一法定程式所蕴含的要旨传导至全社会并成为宪法宣誓者和公众共同遵守的规则。然后是宪法宣誓制度的强制约束效力透过宪法宣誓仪式的外观能够把握其所具有的效力,而宪法宣誓制度另一个关键点则是由宣誓的承诺性言词衍生的强制性约束效力。英国学者休谟将承诺阐释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为平衡人际间交往过程中存在的需求与利益错位问题而创造出的“某种语言形式”。日常生活中,承诺这一事物的存在价值在于束缚承诺之人须兑现自己的承诺,并且作为针对人性中存在私欲私利意识的预防措施,即承诺者一旦出现违背其承诺的事物或行为那么将不再为群体中其他人所信赖。由此,宪法宣誓制度便对宪法宣誓的主体即国家公职人员以及传递接收者产生了相应的约束力,促进了相应人员对于宪法的遵守。

(二)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尊重宪法权威的意识促进宪法实施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法律条文显得相对抽象。而宪法宣誓制度则有利于整合宪法精神,将法律条纹具象化,以达到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宪法共识的目的。

从宪法实施的三个方面来讲:

宪法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在具体的宪法执行过程中,执法者往往会根据自己的执法需要而将宪法法条进行拆分,只选择其中对于自己有利的法条来进行解读与适用。但这往往会导致对宪法解读的片面化和不完整性。而宪法宣誓制度则立足于宪法的整体立法目标,充分利用宪法的整体法治思想来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行为进行限制,这有利于凝聚宪法的法律价值,使尊重宪法真正的走入心中。

在实务界中部分认为宪法无法直接适用的原因之一便是宪法本身的抽象化以及相对碎片化。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宪法法条以及法律精神的整合与运用则恰好弥补了这一缺点。凝聚宪法,传达宪法的整体法治思想。同时凝聚宪法也有利于弥补尚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填补相关漏洞,使人们更加的尊重我们的宪法。

由于宪法本身的原因使得对于非法学专业的人来说难以真正理解宪法。而宪法宣誓制度将高度概括的宪法相关精神以简短的誓词传达给社会大众,解读给社会大众。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拉近宪法与普通大众之间的距离,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大众真正的学宪法懂宪法,从而真正的尊重宪法。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力,履行宪法规定的相应义务。从而真正达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目标。

(三)宪法宣誓制度加强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促进宪法实施

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的必经程序,而近两年来我国重要的国家领导人也陆续进行了宪法宣誓活动则更是直接的向大众传达出了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性。而作为宪法宣誓制度的宣誓对象宪法则也当然的展现出了其超高地位以及其绝对的权威性。

从宪法实施的三个方面来讲:

宪法所展现出来的权威性越高,则宪法对于人民的约束力便越强。在宪法宣誓制度庄严的氛围之下,所有仪式的参与者都能明显而又直观地感受到大众对于宪法地敬畏之心,宪法所展现出来地至高无上性。尤其对于宣誓者即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在庄重地宣誓仪式中愈发能够感受到宪法地压迫性,便会越发地敬畏宪法,便会在日后地政治活动中更可能地自觉遵守宪法,促进宪法地实施。同时,通过宪法宣誓,增强我们国家的XX干部对宪法法律的敬畏之心,明白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与自己的使命,有效打击宪法实施过程中有一部分领导宪法理念淡漠,宪法意识薄弱,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背宪法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等现实问题,加强对于宪法的敬畏之心。因此,宪法宣誓制度便当然能够进一步加强宪法权威性,促进宪法实施。

在司法实践中,一部法律被使用地次数越多,适用地场合越严肃庄重,违法成本越大,那么其便能相较于其他一般法律法规更能得到更好的维护。而宪法宣誓制度是目前我国公职人员就职前必经仪式,并且是明确地会在长时间地反复适用,且一般都在例如相关的机关单位进行。因此,宪法宣誓制度明确地告知了社会大众宪法地权威性和重要性,这往往会引领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宪法地相关规定,推进宪法实施。

正如同前文所说,宪法宣誓制度会倒逼宣誓地相关参与人进一步的学习并深度掌握宪法相关知识,同时向整体社会传达出关于学习宪法,尊重宪法地相关思想理念。同时,宪法实施的本质更是一种对于宣誓主体的道德约束,以及公民在宪法宣誓过程中既是观众见证者又是宪法实施的实际监督者。因此宪法实施中对于宣誓主体的道德约束也利于加强宣誓主体即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和人们意识。而公民作为宪法宣誓制度的监督者则会自觉的接受宪法法治精神的熏陶,增强自我的主人翁意识。因此,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宣誓的过程中逐渐引领社会各层人民接受宪法法治精神的熏陶,不断促进宪法的实施。

从宪法实施的三个方面来讲:

只有真正激发了人民群众对于学习宪法地兴趣才能真正地去谈后续关于宪法的维护。公职人员如果对于自己地执法工具都处于一知半解地状态则会导致执法地混乱,甚至是造成对公民私权利的伤害,最终伤害的还是相关机关单位的公信力。因此,只有通过宪法宣誓制度倒逼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地去学习宪法,掌握宪法才能真正地正确行使国家公权力。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宪法权威可以得到全民的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地适用一方面要考虑法官律师对于法律地具体掌握程度同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不具备法律知识地相关当事人对于法律地理解程度。而宪法宣誓制度所带来的社会公众对于宪法地学习便能完全地弥补现行司法实践中由于宪法地抽象导致相关当事人对于宪法地接受与理解程度难而导致的问题。从而,能从整体出发切实解决掉关于宪法理解难而产生纠纷地顾虑。使宪法真正走到人民群众中,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使人民群众自觉地维护宪法的权威。

 三、完善宪法宣誓制度的建议完善宪法宣誓制度的有关程序

宪法宣誓在使用统一誓词的基础上,应该根据宣誓主体不同的工作岗位的差异性,进行多样化的宣誓,以便于体现宣誓主体职位的特殊性。国家层面对于我国的誓词有了统一性的规定。但在针对不同的主体应进行一些合理化的差异设计。

对于监誓人和主持人的规定可以以宣誓地点相关的规定差异化进行。对于XXXX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由于他是在XXXX上进行宣誓仪式,所以我们可以规定委员长做为宣誓仪式的主持人,而全体人大代表是监誓人。对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人员可以由大会的主任做为主持人,由全体代表委员为监誓人。对于国家机关选举的公职人员在就职单位进行宣誓,可以规定单位的主要领导做为主持人,全体干部做为监誓人。

建立违誓责任机制

对于违誓责任的相关的规定,我们可以在结合我们国家具体的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相关成功经验来制定我国的宪法宣誓违誓责任,违誓责任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第一,对于宪法宣誓仪式的程序违反,比如没有公开进行,誓词宣读有错误,着装不规范等程序性违反,这样的程序违法虽并不触及宪法宣誓制度的本质,但也违反了宪法宣誓制度的程序性设计,有损宣誓仪式的庄严性,对于这种错误一定要积极的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像誓词宣读有误的应该及时的改正。对于着装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及时更换,重新宣誓,以维护宪法宣誓程序性。

第二,对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质性违反,对于宣誓制度的实质性违反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后有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比如严重的失职,贪赃枉法等行为。此种实质性违誓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影响巨大,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于情节轻微影响不是很大,而且违誓人已做反省的情况,我们可以予以警告,给相关公职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那些一般的情形,比如懒政怠政等违誓行为,我们要根据相关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警示相关人员要遵守宪法法律,积极履职。对于严重违誓行为,我们要做出严肃处理,应该免职的依照相应程序罢免,对于触犯刑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结语

综上所述,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宪法宣誓制度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一环,对于提升宪法权威,强化宪法执行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本就起步较晚的我国来说,要真正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使其发挥预期的作用我国尚且还需要做出巨大的努力。不断扩大宪法宣誓主体,完善宣誓细节,明确违誓的相应责任等。同时,建立健全宪法宣誓制度也不应当闭门造车,应当积极借鉴国外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先进经验,并且结合中国特色形成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宣誓制度。总的来说,宪法宣誓制度还需要一代一代的专业人员不断发展与完善,并且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同步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构建公民的宪政信仰。最终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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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时间飞逝,一转眼大学四年的学习时光就要结束了。在大学四年的时光里,我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帮助我一次又一次改变自己。在论文撰写工作完成之际,我要向所有帮助过我鼓励过我的人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X老师对我的教导。从论文的选题、构思、撰写到最终的定稿,X老师都给了我悉心的教导和热情的帮助,使我的毕业论文能够顺利的完成。X老师对工作的认真负责、对学生的耐心教导、对学术的钻研精神,都是值得我终生学习的。

其次,感谢法学院的全体领导和老师,由于他们的悉心教导,我学到了专业的法学知识,掌握了扎实的专业技能。

最后,感谢我的家人在此期间给予我的包容、关爱和鼓励,以及所有陪我一路走来的同学和朋友,正是由于他们的支持和鼓励,我才能安心学习,并顺利完成我的学业。

毕业在即,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铭记师长们的教诲,继续不懈努力和追求,来报答所有支持和帮助过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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