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摘要]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应用于二审程序、用来规范法官裁判的一项规则,目前,在我国民事上诉审的相关法条中还没有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进行明文规定。虽然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容易导致诉讼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的不足,但也有进一步明确审查范

  [摘要]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应用于二审程序、用来规范法官裁判的一项规则,目前,在我国民事上诉审的相关法条中还没有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进行明文规定。虽然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容易导致诉讼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的不足,但也有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维护上诉制度、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处分权这样的益处,整体而言:利大于弊。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且要引入附带诉讼制度,以保障被上诉人的上诉利益。
  [关键词]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滥用上诉权;附带上诉
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当今社会因民事上诉而引发的各种问题比较常见。在依法治国,追求司法公正的今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程序公正都是非常重视的。在我国民事上诉程序中,对裁判者处理上诉问题的标准虽然在相关的法条中有所体现,但是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的情形下产生的判决缺乏“有法可依”的支持,公信力受到挑战,不符合定争止纷的要求。因此,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直接体现了程序在解决问题时的特别价值。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概述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法学理论上的一项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法中将其定义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也有着自身的特点。该原则使得上诉法院只能就上诉人声明不服的判决内容进行审理,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判决。对于上诉人未声明不服的部分,上诉法院在裁判时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即使该部分内容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这是一个基本规定。故关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应用于二审程序,主要是对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判决结果来进行约束。具体内容是指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接受上诉的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来剥夺上诉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已经取得的利益。即上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是上诉方当事人在二审法院获得的最大不利益。根据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定义可知,在民事上诉程序中,上诉法院的审查范围限于上诉方的上诉请求[2],对于未上诉方和上诉方未上诉的部分,奉行的是“没有申请就没有救济”的原则,上诉法院对这部分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和撤销、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
  关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解,本文认为这一原则中的每个词都有着自己的含义,这里的“不利益”是指上诉一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获得的利益为二审判决所损害。对于“不利益”的范围,有三种观点在我国学术届盛行: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利益”仅指实体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利益”除了包括实体利益,程序利益也含括在内;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利益”包括实体利益,在此基础上,上诉人可自由处分的程序性利益也是属于该范围的。
  分析比较这三种观点后,本文认为“不利益”的范围只有实体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以外的第一审判决如果存在实体上的瑕疵,那么上诉法院就必须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约束,只能够在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和判决,而绝不应该出现部分上诉的效力及于全部的情形。
  但是,万事无绝对,故也存在例外情形:在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诉讼要件缺乏的时候,则不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相关规定。在出现裁判者违反规定,成为处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当事人欠缺应有的诉讼能力、未参加庭审调查与辩论的法官却对判决提出了建议这些情形的时候,一般而言,二审法院应该依法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若在这个过程中发现第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就应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在研究这些例外情形的时候,本文发现大多数的例外情形都在以下的范围中:一是违反了法律的一些禁止性规定,程序上不规范,二是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损害了社会公益。当出现的例外在上述范围内,公权力才能介入私权利,给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
  另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的“变更”并不是任何情形的变更都包含的,这里的“变更”是特指判决主文的变更,判决理由的变更不在此范围之内。我国采用续审的模式,即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延续,诉讼双方可以在上诉审中提出新的请求和证据,[2]所以允许出现判决主文一致,但是判决理由不同的情形。例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所有物,理由是被告系无权占有,而被告答辩称原告并非物品的所有人,且被告是具有正当权源的占有。第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被告占有系具有正当权源的占有,尽管原告享有对物品的所有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根本不享有对该物品的所有权,因此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3]
  上述的这个案件,一审、二审的审理结果其实都是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物这一要求,由于没有合法的理由来支撑,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二审的判决主文是一致的,但第二审的判决理由有了变化,且好像更加不利于作为上诉人的原告了。由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的变更是针对主文内容和结果来说的,所以理由的改变并没有影响,这样的判决也不违反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要求。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并不是漫天空谈、闭门造车的结果,其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具体如下:
  1.体现了禁止突袭判决和辩论原则
  二审法院如果超出上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判决,对于该部分内容,诉讼双方当事人极有可能出现不能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的情形。这样双方就无法提出相关的事实和观点,更不用说诉讼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这一程序了,那么该做法就严重违反了辩论原则和禁止突袭判决的客观要求。在任何时候,法院都不得将依职权得知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理由,没有经过诉讼双方质证的证据是肯定不能够作为判决依据的,因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体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司法消极性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可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作为接受案件审理的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任意干涉。裁判者不仅在一审程序中要遵循这样的规则,二审程序也不例外,因为此时法院是用公权力来解决私权利纠纷,只有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才能够站在一个中立的位置来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二审法院对上诉一方当事人未申明的部分进行审理,就对当事人的处分权造成了损害,违反了当事人处分原则。
  上述分析的基本指导思想可归结为:民事诉讼是为了救济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鼓励其起诉。所以要贯彻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使上诉人能够取得对其更为有利的判决,最坏的结果就是维持原判,保障上诉一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取得的利益不受损害。
  与此同时,司法消极原则也对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进行了限制,规定二审法院不得超出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上诉权是平等的,当一方上诉而另一方未上诉,此时双方已经在行使自己享有的处分权了,上诉一方通过上诉的行为来行使处分权,而未上诉的当事人通过放弃自己的权利来行使处分权。此时,如果二审法院超出诉请范围、作出对上诉方更加不利的判决,相当于将未上诉方已经行使过的处分权又再次给了他,该行为干扰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因此,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司法消极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内在要求。[4]
  3.体现了上诉目的和维护上诉制度的要求
  当上诉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就说明其对一审的审理结果并不满意,想要通过上诉程序,在二审中取得一个相对更加满意的结果,这是当事人的上诉目的。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对其更加不利了,这绝对不是上诉人想要看到的结果,且与其上诉的目的相背。
  要想真正的理解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除了要了解上诉目的之外,还需要了解设立上诉制度的原因。给一审败诉的当事人提供救济,这是设立上诉制度的主要原因,如果二审法院在判决时,作出了对上诉一方当事人来说更加不利的判决,这就与设立上诉制度的原因相违背,会严重损害民主诉讼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这种理由与刑事诉讼的“上诉不加刑”的理由相同,在日本法学界的表述是“为了保障上诉人的上诉利益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权,而进行的立法上的政策性考虑”。
  由上可见,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着充分的法理依据,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这一原则。[6]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民诉法中的立法体现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跟刑事诉讼法上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相似,都是出于保护当事人上诉权的目的,防止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担心因上诉而损害其在一审中的既得利益,而不敢提出上诉。在我国的民事上诉程序中,尚未以立法的形式对该原则进行规定,只是在相关的法条中有所体现,而且主要体现在审理范围这个内容上,对该原则所包含的判决结果尚未涉及。
  最初,我国对案件审理的范围是进行全面审查,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应纠正上诉请求以外有错误的原判决内容。这一法条就体现出了全面审查的思想,由于与禁止不利益原则是相冲突的,故在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已经被废止,进行了一定的改变。
  后来,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从部分审查的角度来进行规定的。例如最高法院1998年6月29日《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二审法院不予审查,主要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确定审理范围。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68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范围的规定与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理范围的规定相似:对裁判主文内容和结果尚未提及,主要是对裁判范围进行一个限定。
  为了对这一规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规范的例外情形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我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审理当事人未提出要求的部分。
  分析我国现行法条对审理范围的规定,可知二审法院一般不审查超出请求范围的部分,审理、判决的范围主要围绕上诉方的诉讼请求。当然,也存在例外,当出现这些例外的情形的时候,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就应该依法予以纠正,而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根据我国现有法条的相关体现,结合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内容,可知我国的有关法条虽然涉及到了上诉审的范围,但是对于判决结果、主文内容没有提及。但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上诉审范围,更包含主文内容和判决结果。所以,从这方面来分析,我国的相关法条仅仅是能够体现部分禁止利益变更原则的内容,而不是已经包含了全部。故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进行明文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仅包含上诉范围这部分内容,还不能等同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不能说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已在我国确立。

  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探讨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否确立在理论界的争议

  目前,我国诉讼法学届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也有人持反对观点。我国的学者专家们对于是否要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上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彼此之间还存在争议,各自有着不同的观点,综合分析和比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该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平等地位。如果把“禁止不利益变更”的权利赋予上诉一方的当事人,对单独上诉一方仅因为其程序资格不同而赋予特殊的保护地位,那么被上诉方无法通过答辩、抗辩来保护本方的权利,唯独通过上诉这一方式。此时,诉讼攻击就容易因缺乏诉讼防御而无法展开,这样的行为必将损害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从而使得二审的答辩和抗辩程序就失去了意义。
  但持支持意见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如果想要得到一个很好的适用,在客观方面,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其彻底的得到落实。因为民事诉讼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从不会赋予哪一方诉讼当事人特权,它对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都是适用的。更重要的是,该原则只有在被上诉人既放弃上诉,又放弃上诉审中的抗辩权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上诉人的上诉利益与裁判结果才是等同的,因此根本不存在违背处分原则的理论。
  2.是否会导致滥用上诉权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赋予了一方当事人特权,使得他们消除了上诉的一些顾虑,那么这就一定会导致他们滥用上诉权。因为通过上诉这一行为,他们不会有任何的损失,相反的,他们还可能通过二审程序获得更大的利益,这样的诱惑无疑是巨大的。如果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势必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不符合我们对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追求,且严重影响民事诉讼追求公正和效率这一目标的实现,二审法院的监督作用也容易大打折扣。
  但持支持意见的学者认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对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没有直接的推动作用。[8]当事人会利用二审程序提出诉讼,是因为其对一审的判决不满意,此时,不论有没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当事人都会使用法律赋予自己的上诉权来维护相关的权益。况且,在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时候,还会设置配套制度来消除不利的后果,也考虑到了不少的例外情形。这些例外情形不适用“禁止不利益变变更原则”,已经符合了诉讼效率的要求,因为这些例外就已经直接避免了二审程序的启动,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3.是否会损害法院的中立地位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该原则会损害法院的中立地位。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保证了判决的合法公正,增强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一个认可度。如果赋予上诉人一方当事人禁止不利益变更的特权,必然会导致民事诉讼中的对抗式结构失去平衡,那么就一定会损害法院在诉讼中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
  但持支持意见的学者认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不会破坏法院的中立地位。上诉方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诉讼请求后,如果对方没有提出上诉或者附带上诉,就视为其放弃了上诉可能会带来的利益。此时被上诉人已经作出了行使处分权的决定,法院应该尊重这样的决定,因为法院始终是处于消极裁判者的中立位置,不会给予单独上诉方任何特权,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损害这一说法又从何谈起呢?况且如无例外,上诉法院只能够在上诉范围内进行调查裁判,其自由裁量权本身已经受到了限制,根本上来说法院仍是处于中立的地位,能够进行公正审判的。
  通过对正反双方观点的比较分析,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条探讨研究后,本文发现这些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虽在法条里有所体现,但是也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规定。如果在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中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这无疑具有极大的意义,且在世界法制进程上也会走在最前列。故而,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积极倡议是值得肯定的。

  (二)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法律意义

  世界上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随时完美无缺的,多多少少存在着一些缺陷,就像是本文所探讨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也不例外。该原则极易导致当事人滥用上诉权,降低诉讼效率,导致司法资源的滥用,但是经过综合考量,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还是利大于弊。根据前文所言,禁止变更对上诉人的不利判决,是保障上诉人的上诉权、保障公正审判的需要,上诉人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来纠正对其不公正的判决,这是符合我国现代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的。然而如何打消上诉人的顾虑,使他们能够放心地行使上诉权,就必须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来给上诉人吃上一颗定心丸。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益处颇多,主要有下面几块内容:
  1.有利于将二审的审查范围限制在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内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包含了对上诉范围和上诉结果的要求,如果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就能进一步廓清上诉审程序的审查范围,把其限制在上诉一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内。[9]如此一来,就能够避免因审查范围不清而给审判者留有滥用权力的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以法条的形式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后,其就可以作为二审程序审查范围的依据,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更加敬畏法律程序
  我们的法律由注重实体价值慢慢发展到兼顾注重程序价值,说明了法治国家在法律方面的一个进步。当下,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界普遍尊重具有独立价值的程序法,而且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就体现了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上诉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没有上诉的部分,说明其对该部分是认可的,所以即使确有错误,也是上诉方行使处分权的结果,通常情况下,审判者不得滥用司法审查权,对该部分进行干预。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有错必究”中的“错”就是以程序错误为标准的,通过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树立程序公正的思想,使他们更加遵守程序规则,敬畏法律程序。
  3.有利于实现上诉目的和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
  上诉一方当事人希望通过二审程序来争取对自己更大的利益,如果二审的判决会作出不利于他已经取得利益的判决,那么想要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就会因害怕上诉会加重民事责任而不上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因害怕加重责任而不敢上诉这一问题上是一样的,如此一来,就会与设立上诉制度的目的相违背,并且从某种角度说,这也间接地损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所以在二审程序中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明文规定,有利于打消当事人的顾虑,使其能够勇敢地行使上诉权,也使上诉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四、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几点建议

  法律的运行需要相关机制的共同运行配合,才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同样也不例外,如果其要在我国民诉法中确立,本文有几点建议:

  (一)立法上明确规定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190条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指:在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时候,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的过程当中,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上,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跟刑事诉讼法上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是等同的,但是两者都是为了保护上诉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以维护上诉制度,因为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审的判决如果比一审判决对上诉方当事人更加不利,那么就会违背上诉方当事人上诉的初衷,极易让一审判决中的当事人害怕上诉,因为二审判决可能会损害他们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取得的利益。如果形成这样的发展态势,那么二审程序就形同虚设,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不符合法律的实践性这一要求。
  民事诉讼法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应用在二审程序中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约束法官,一个是审理范围,还有一个是审理结果,主要内容是说: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时,上诉审法院不得以事实错误、法律错误方面的任何理由,来剥夺上诉一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取得的利益。[10]由于上诉审法院只能够在上诉方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内来进行审理,这样一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就在从审理范围和审理结果两个方面对上诉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我国在上诉范围这一方面在法条上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判决结果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如果要想在判决结果上也能够对上诉一方当事人进行保护,就必须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以明文规定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这样在判决时才能够有法可依。

  (二)立法上对排除该原则适用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事事无绝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也不例外。如果要在我国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由于排除适用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因此,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哪些情形是不可以适用该原则的。
  通常上诉法院必须在上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之内,来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描述,就限制了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然而,虽有涉及,却不够具体,法官在进行上诉审案件的审理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对于审理范围的要求不相契合,使得该原则在实践中难以彻底的发挥作用。因此,要想给予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理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好具体的情形,使其真正成为我国上诉审的裁判规则。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规定,在我国列明例外情形的时候,可以考虑这些方面:一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二是程序上的事项;三是与事实无关的法律审;四是由强行性法律规定的裁判。

  (三)引入附带诉讼制度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倾向于对上诉人利益的保护,那么被上诉人就可能因为诉讼时效超过等种种原因,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无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对被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附带诉讼制度能够很好地处理这个矛盾,且使得“每有好讼之徒,对其败诉部分明知无理亦每欲上诉,徒增讼累,使其有所顾忌。”[11]故建议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这里的附带诉讼是指在一方诉讼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另一方诉讼当事人依据该上诉提起诉讼。附带上诉是源于欧陆民事诉讼的一个精巧的程序设置,它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而提起的诉讼,[12]保证了诉讼双方平等的权利,又兼顾到了诉讼效率的问题,真正的做到定争止纷,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上面的研究,本文发现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与附带上诉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且能够对该原则起一个很好的制约作用,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被上诉人在上诉时不得声明对原判决不服,说明我国目前还不承认附带上诉制度,所以如果要在我国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话,就需要将该制度也在我国建立起来。
  通过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探讨研究,本文认为该原则在我国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是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中不容回避的选择,同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从不同的角度对诉讼程序进行维护与完善,整体看来,利大于弊,益处多多。同时,我们要意识到:如果离开了宏观的法治环境与具体法律制度的衔接,那是不可能使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得到很好的适用的,所以我们必须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更好的让该制度为民事诉讼的法治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汪女需.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9,6:166-167.
  [2]叶知年,黄韵京.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72-77.
  [3]杨建华,王甲乙,郑健才.民事诉讼新论[M].三民书局,1999:542.
  [4]孙邦清.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J].法学杂志,2000,1:35-37.
  [5]尹勃,张雪萍.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J].河北法学,2006,2:135-137.
  [6]郝振江.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83-87.
  [7]陈泓言.对我国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一些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6:27-328.
  [8]冯仁强.评“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J].法学,2001,8:51-64.
  [9]吴芳.民事诉讼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10:58-59.
  [10]廖中洪.“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9,1:161-170.
  [11]杨建华.民事诉讼法探讨[M].三民书局,1996:356-357.
  [12]王福华,张玉标.对设立附带上诉的冷思考[J].法学论坛,2007,3: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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