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犯罪预防法律机制

摘要:近年来,我国校园中出现的日益猖獗的“校园暴力”现象,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广大青少年面临的严峻形势。学校暴力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从家庭、学校、司法、社会等多个层面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而且,最近几年,随着《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区矫正法》等一系列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已经被修订和颁布。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学术界争论焦点和公众讨论热点,对其做出了回答,例如,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调整,废除被诟病已久的收容教养制度的可行性等。文章在对一些实际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和归纳之后,得出结论:在我国,学校的暴力犯罪具有以下特点:轻暴力重侮辱、团伙作案趋势明显、施暴的双向性和施暴的场所具有固定的特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处置规则相结合,可以发现,在预防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罪方面,我国还面临着以下几个实际问题:监护人司法责任追究偏轻、影视作品分级制度空白、刑事责任年龄僵化等。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预防和预防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罪:将其分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适用;完善校园管理措施;加强暴力信息的管控力度等。

关键词:未成年人  校园暴力犯罪  防治措施

1 前言

《少年的你》、《悲伤逆流成河》等有关校园暴力的影片相继播出,在社会上掀起了一场关于校园暴力的热议,同时也让我们认为是“恶作剧”、“普通同学之间的打架斗殴”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变得更加露骨。由于长久以来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致使校园暴力日益严重,一些学校的暴力事件甚至演变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据统计,有将近70%的大学生称自己曾经受到过不同程度和种类的“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有很多种方式,其中不仅有我们可以看到的身体暴力,还包括了精神暴力、网络暴力等各种学校和家长不易察觉的方式,它们都给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在有关法规修订前,我们对某些恶劣乃至犯罪的学校暴力的处理还很不够。在2020年,与未成年犯罪和未成年保护有关的多部法律发生了大修,在修改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其中包括了收容教养的废除、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监护人责任的列举、强制报告制度的确立,都对防控校园暴力产生了非常显著的现实意义。然而,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我们不难看出,在防控校园暴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漏洞,具体内容具体如下:不健全的特殊教育制度的实施体制、影视作品分级制度的空白、监护人责任追究的难度大、部分规定的表述太过原则化,其可操作性较差,容易造成法条的过度使用或者是出现了一些问题。文章试图从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找出其中的缺陷,并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校园暴力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奠定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目前,关于校园暴力问题的相关规定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没有专门的法规体系,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校园暴力问题的防治。此外,从目前的法律规制来看,还存在着法条表述过于原则化、司法责任追究不足、实践操作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对有效防控校园暴力犯罪产生不利影响。为此,亟待制定出切实有效的防止和纠正措施,并将其制度化和体系化[1]。

2 校园暴力预防的必要性分析

中国研究和资料中心由中国人民大学公布的一份报告表明,将近50%的初中学生曾经历过诸如辱骂和嘲讽等言语性校园暴力,37.7%的学生曾经历过人际关系性校园暴力,也有将近20%的学生曾经历过身体性校园暴力。除此之外,作为一种新的学校暴力形态,网络暴力的比例也高达14.5%。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应该更加重视诸如语言暴力和网络暴力之类的精神暴力。要制止校园暴力,制止校园暴力犯罪,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据最高院公布的一系列有关校园暴力的司法数据表明,2015到2017年,校园暴力犯罪整体上出现了减少的态势,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1000多件校园暴力案件,2016年与2017年,案件数量分别减少了16.51%与13.37%。这个趋势也许跟公众的心理期望存在差异,而导致公众出现这样的心理偏差的因素,毫无疑问是跟新闻媒体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关注和集中报道有关系,还有一部分媒体故意夸大了事件的过程,从而影响了公众的观点,引发了公众的愤怒,让公众失去了理智,从而做出了某些过激的言论,而这些行为经常会对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所以,我们也应该号召广大的传媒人士,以一种合理的、客观的方式来看待校园暴力事件[2]。

3 校园暴力的犯罪特点

3.1 轻暴力重侮辱

通过对多省份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归纳和分析,可以看出,以拳打脚踢等肢体性殴打作为行暴方式的情形,占比了案件总量的69.54%;以匕首伤害为主的案件占11.23%;持木棍、铁棍和钢索等器具的占比为19.0%,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经常出现在行为人持械犯罪过程中。所以,未成年人获得管制刀具的途径、方式等仍然应该引起学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关注。

2014年11月,湖南省一高中的黎某觉得周某言语粗鲁,伙同李某等6个女同学来到周某的宿舍,对周某采取扇耳光、击打头部、用垃圾桶砸脑袋、泼水等手段,将周某打得鼻青脸肿,事后周某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属于轻微伤情二级。在这起事件中,施暴者采用打耳光、浇水、用垃圾桶打受害人等具有强烈侮辱性的方式来实施暴行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占了绝大部分。甚至还有人扒光了受害者的衣服,用烟头和树枝烫戳受害者的私密处;暴力的过程被记录下来,受害者的裸照被拍摄下来,然后传到网上。虽然这种方法通常不会引起身体上的重大损害,但这种方法却带有强烈的侮辱性质,很可能给受害者带来不可挽回的心理上的损害。从以上资料及个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手段残忍,施暴方式极具侮辱性,且以肢体冲突占多数。

3.2 共同犯罪趋势明显

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3人或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的比例高达56.41%,而最高院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也仿佛印证了这一说法。2015至2017年,在学校里,校园暴力的被告数量在5人以上的比例为5.17%,而被告数量在10人以上的比例也为1.10%。

2015年四月,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杜某等4人,在某水族馆附近,对被害人小丽实施了非法侵害,并将侵害的全过程拍摄成视频,并将其发布到网上。像这样的群体性罪行在学校里是非常常见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比较脆弱和敏感,他们很容易对集体有很强的依赖,因此,他们经常会联合别人一起犯罪,希望能够对受害人造成一种绝对的压迫,从而让受害人陷入无法抵抗或者不敢抵抗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未成年人,他们自己并没有什么恶意,但是他们却会因为想要得到集体的认同,而不得不参加到学校的暴力活动中来。从上面的个案和资料分析可以看出,在学校的暴力犯罪中,联合犯罪占了很大比例,经常会出现多对一或者多对少的局面,利用武力镇压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标。

3.3 施暴的双向性以及场所和时间的固定性

在校园暴力中,因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经常处于同一个环境,再加上青少年喜欢模仿、缺乏判断力的特点,很可能会造成两种不同的角色转换。当受害人受到了校园暴力之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救助,也得不到及时的心理疏导,就很容易成为“施暴者”,从而引发二次犯罪,从而导致了由单方面的施暴演变成了两个人之间的相互殴打。特别是在团伙犯罪中,暴力倾向更加突出。

除了以上特点之外,实施的地点和实施的时间都有一定的固定性,这也是与其它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同的另一个特点。通常情况下,因为校内管理比较森严,所以暴徒们经常会在校外,或是人迹罕至的偏僻地带实施暴力,而这些地方大多位于校外,这也是造成校方处理不够迅速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受场地和教学时间的制约,加之老师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监管比较严格,施暴者往往会在上午上课之前或者下午放学之后的时段内,而这两个时段正是家长和学校对此的监管的空白期,因此,也会对学校对校园暴力的发现和处置产生一定的影响[3]。

4 校园暴力犯罪存在的问题

4.1 监护人司法责任追究偏轻

2019年4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违法拘留成某的罪名对其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检察官注意到成某的家长从事发到现在已经50多个小时了,却始终未与成某取得任何联络。

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对未成年人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性的养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家长的教育方式、教育理念以及对孩子的法律意识的水平,都会对孩子的性格产生极大的影响。过分的宠爱或者过于缺少家人关怀的孩子,都有可能是校园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在对校园暴力犯罪加害人的家庭原因进行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家长感情淡薄、家庭暴力频发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更有可能变成校园暴力犯罪的施害者,而家长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指导和管理也是造成校园暴力犯罪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监护人员的职责,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职责的追究显得太过原则性,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此外,在单亲家庭、离异家庭等家庭瓦解情况下,还没有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这一状况也妨碍了对校园暴力犯罪的防控。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重申了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首要责任,并明确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在第16、17条中,明确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的10种义务,以及11种被禁止的义务,涉及到未成年的生活、健康、安全、网络等方方面面。除此之外,还添加了关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的监督条款,在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监护人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应该对其进行训诫,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以责令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4]。

4.2 影视作品分级制度的空白

通过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方面的研究,发现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重要的影响。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各种信息的收集越来越方便,也为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创造了条件,许多具有“暴力美学”色彩的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引发了一股年轻人跟风的风潮,迅速蔓延、感染,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暴力与霸权事件。所以,我们不能忽略了影视、文学作品等文化力量在预防此类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建立起影视文化作品分级制度,从而造成了许多优秀、劣质的作品充斥在未成年人的生活中,也使得有关的暴力文化的治理变得十分艰难,有关部门对这样的作品要么就是“一棒子打死”,全部进行整改、下架,要么就是让其自由发展。

校园暴力的预防与控制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与合作,而社会的力量与社会的力量在维持校园周边环境、社会环境以及网络环境中具有先天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加强社会、文化和网络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首先,出版的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中含有对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有潜在危害的内容,要在明显位置上予以提醒。其次,对新闻传媒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那就是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积极的、正面的宣传,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的采访和报导时要保持谨慎的态度,不能侵害到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等合法权利。长久以来,社会监督的缺乏,社会环境的恶化,校园治安环境的恶化,网络环境的恶化,都是导致校园暴力难以遏制的重要因素[5]。

4.3 刑事责任年龄僵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增加了“对未成年人最为有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制裁,情节较轻或者较轻;司法机关也提出,在处理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思想,对未成年人进行积极的引导。从以上有关条款的说明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司法和法律对未成年人有很大的影响。

“宽容”是一种很好的表现,但是,由于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这种“宽容”最终会演变成一种对未成年人的“纵容”,一种是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太少,另一种是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太重,另一种是对未成年人的限制。

2015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在下课后召集几个同学围攻被害人王某某,并用一根小木棍捅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下身,言语羞辱了被害人,并且将整个事件经过拍摄下来,发到了网上。经审判,何某某犯有强迫他人行凶的罪行,但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并获得被害人的理解,判决其犯罪成立。最终,各被判决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已将一些学校暴力案件列为刑事司法管辖,但由于大部分未成年人最后都被判了缓刑,该强制措施惩罚不力,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威慑力,也影响了对受害者的保护。校园暴力行为所牵扯到的主要罪名有: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通常来讲,这类犯罪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显著等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注重拯救教育,从而减少惩处的力度,这不仅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对施暴者的不负责。对未成年人学校暴力犯罪的处理方法不够科学,处理的力度不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其的纵容[6]。

5 完善校园暴力犯罪防治措施的建议

5.1 构建影视作品分级法律制度

在学校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常常可以看到新闻传媒的身影,而这些事件的发生又与传媒的广泛报导有很大的关系。加强公众对媒体的监督作用,使公众对媒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发言权得以充分发挥。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关于学校的暴力行为的报道却存在着很大的偏见和主观性。为提高报道的社会性和舆论性,以实现引起大众注意的目的,报道的内容往往是注重过程而不重视结果,对施暴者犯罪手法的残忍性、暴力性和极端性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公众的情感被误导,失去理智,在不明事实的情况下,往往会对行为人和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并对行为人的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身为一家媒体,它要积极地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职责,充分地发挥出自己的积极的示范作用和舆论导向作用,强化对其的积极的宣传,同时要始终坚守底线思维,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的指导,同时要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影视文学作品普遍采用的是三个等级,分别是全年龄向、限制未成年人观看(剪辑或有父母陪伴)和禁止未成年人观看。还有的学者建议把它分成两个等级,一个是整龄方向,另一个就是禁止未成年人观看。鉴于目前中国电影等级体系还处在摸索之中,再加上目前电影等级体系相对较为保守,因此采用二分法更为符合中国国情。通过构建影视、文学分级制度,对具有暴力或色情等不良因素的文化作品在青年之间进行扩散进行限制,从而实现遏制部分校园暴力犯罪的目标。引入并实施影视、文学作品分级制度,对于构建一个健康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它也在根源性防控校园暴力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7]。

5.2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适用

在2020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已经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造成了生命危险,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在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应该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建议开启了对刑事责任的年龄进行修正的时代。但是,学术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却并不多。

关于这一政策的调整,历来备受争议。一方面,在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显著的情况下,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等矫正措施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的残酷化和极端化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急需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和威慑作用。一方面,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和行为规范对犯罪行为的限制[8]。

当前,有许多学者提出,可以采用引入恶意补足年龄机制,来对上述冲突进行解决。利用行为人犯罪前后表现和某些品格证据,来对其主观恶性进行限定,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进而实现对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从表面上看,这一体系既与罪与罚相当的原则相符,又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但是,它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那就是对于“恶意”的认定存在着较强的主观性,在司法实践中,该问题的认定主要依赖于法官的个人裁量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较强的普遍性。由于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障碍,所以,目前国内对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还不完善。与之相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之处就是,这是一种以实际情况为基础的变通,也可以说是一种例外性规定。这种例外肯定会对刑法原则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当前来看,从实际需求角度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可以实现的,也是一种必要的。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放宽,其对我国刑法的谦抑性质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从而导致了犯罪范围的不断扩张。二是由于羁押对未成年人产生了较大的消极作用,从而对其今后的改造和重返社会产生了不利的作用。所以,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是刑法原则的例外性规定,它应该被严格地限定,不能任意地将其适用范围进行扩展,在这一次的规定中,仅仅针对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形,除此之外,还可以将强奸也列入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之内。但是,除了以上三种犯罪之外,其余犯罪均应以“未达到14岁者不负刑事责任”为原则[9]。

5.3 建立被害人综合保护机制

近年来,韩国著名“素媛案”中的罪犯刑满释放,引起了民众对受害者家庭生命和财产的关注,最终,“素媛案”中的受害者家庭通过“众筹”方式,做出了搬迁的选择。本案亦提示,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是我国立法与司法义不容辞的职责。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特别是事后的受害人保护存在着严重的缺失,而这一缺失又极易造成受害人二次损害。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也应该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并加以规制[10]。(1)对于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案件,要规范调查和讯问工作人员的衣着、审问方式,并在审问中反映出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也就是要加强对受害者的隐私权和其它私人权益的保障。要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管,减少报道内容和报道方式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侵犯。(2)要加大对受害者的心理援助力度,提高其专业化水平,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社会团体、大学等各部门的专家,对未成年人进行经常性的心理援助,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并制订针对性的援助方案,以使受害者从精神创伤中恢复过来。在安置上,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未成年人,给予他们公平的安置,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生活,更好地融合。(3)加强检察机关与教育机关之间的联系与联系,推动青少年自我防卫教育的制度化,提高青少年的自我防卫意识。(4)设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专项基金,将社会采购等费用纳入到XX的预算中,并鼓励拓宽该基金的筹资途径,一方面能够为未成年人司法型的社会服务发展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能够为被害人的后期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6 结论

校园暴力的形势依旧严峻,面对日趋低龄化的未成年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威胁的同时当前,我国校园内存在着大量的青少年违法行为。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因素有:家长的缺位,学校的管理失位,社会的监督失位,法律的制裁失位等。为此,必须构建一个全方位、专业化的综合治理系统。这就给立法的修订和实施带来了更高的需求,不能期望仅仅依靠改变其中的一个要素就可以阻止校园暴力犯罪,必须要多方面的努力,根据造成这些要素的不同,来制定相应的政策。在法制建设中,要注重对好的地方经验的借鉴。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域外的经验进行虚心的学习和借鉴,并与本国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将坚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第一要义,以“严管优于重罚”为原则,来进行校园暴力防控工作。对于涉罪未成年,也应该本着以教育为主,以罚为辅的方针,始终以宽容而不纵容的态度来处理校园暴力犯罪。当前,我国正在通过对学校的法治建设,来加强对学校的教育。虽然在这一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各种困境,但伴随着工作的深入,这一系统也在逐步完善。青年是国家的希望,而学校又是国家的摇篮,因此,维护校园的平静,为他们提供一块乐园是我们每个人的职责。

参考文献

[1] 荣月.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特征、原因及有效预防[J].现代教育管理,2021(2):124-128.

[2] 崔萌,李洪新.校园严重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的初步探讨[J].知识经济,2019(14):42-42.

[3] 罗春明.如何预防校园暴力[J].学生·家长·社会,2022(6):053-054.

[4] 马雷军.如何保障校园安全[J].生命与灾害,2021(3):4-6.

[5] 董士昙.个体极端暴力犯罪及其心理问题剖析——以校园暴力袭童案为主要分析样本[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23(6):83-92.

[6] 陈小梅.心理测量与校园暴力犯罪预防——以一起校园命案为例[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25(3):42-47.

[7] 彭科莲.在校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心理预防[J].科教导刊,2022(10Z):169-170.

[8] 张冰,周蕾.大学生校园暴力犯罪预防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0(21):74-75.

[9] 刘张洛.浅谈高校暴力犯罪的防范[J].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19.13(1):79-81.

[10] 张冰,周蕾.双无目标下的反校园暴力预防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6):165-166.

 

致谢

感谢培养教育我的学校,学校浓厚的学术氛围,舒适的学习环境我将终生难忘!祝母校蒸蒸日上,勇创辉煌!诸位恩师的谆谆教诲我将铭记在心。祝恩师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感谢同窗好友他们和我共同度过了美好难忘的大学时光,我非常珍视和他们的友谊!祝他们前程似锦,事业有成!最最感谢生我养我的父母,他们给予了我最无私的爱,为我的成长付出了许多许多,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惟愿他们健康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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