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及应对

摘  要

建筑企业作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在促进社会就业、提供物质基础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营业税制下的建筑企业成本过高导致的低利润率使得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显得岌岌可危。为了帮助建筑企业实现税制成功改革,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成本控制,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文以建筑企业成本管理为基础,针对“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成本占比较大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进行分析,发现由于建筑企业管理模式粗放等问题导致成本大多不能得到充分抵扣。因此,建筑企业应该从供应商筛选、材料采购、合同发票管理、员工教育培训等方面进一步优化自身的管理结构,从而实现自身价值提升,以促进建筑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成本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The Influence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to VAT” on the Cost Management of Chines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As a pillar industry in China,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social employment and providing material foundation, and are an important force in promoting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the low profit rate caused by the high cos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under the business tax system makes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eem precarious. In order to help construction companies achieve successful tax reform, to achieve real cost control, and further promot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companies. Based on the cos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the tax burden on the construction costs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fter the “Business Tax Changing to VAT”, and finds that due to the extensive management mode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etc. The problem is that most of the costs cannot be fully deducted. Therefore, construction companies should further optimize their management structure from supplier screening, material procurement, contract invoice management, employe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etc., so as to achieve their own value enhancemen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long-term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Key words:Business Tax Changing to VAT;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st management; special invoice for value-added tax

目  录

论文总页数:16页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意义

1.2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内容

1.3建筑企业的成本构成

1.4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类型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2.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收入的影响

2.2“营改增”后,对建造成本影响分析

2.2.1.“营改增”对材料成本的影响。

2.2.2“营改增”对劳务成本的影响。

2.2.3“营改增”对机械费用的影响

2.3“营改增”对运营费用的影响

2.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利润及税负的影响

2.5“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改革方针

3.1加强供应商管理,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3.2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提高纳税筹划能力

3.3规范发票管理,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3.4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纳税意识

3.5运用“互联网+”技术,促进“营改增”施行

4 “营改增”后加强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措施

4.1加强材料成本的管理

4.1.1合理运用甲供材比例,充分抵扣进项税

4.1.2 统一采购材料,规范成本管理

4.1.3建立供应商筛选机制,降低原材料购买成本

4.2加强劳务成本的管理

4.2.1重构包工合同签订方式,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4.2.2建立与合规分包方友好关系,实现利润与价值的双赢

4.2.3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4.3加强机械成本的管理

4.3.1 加强企业设备购入管理,降低机械设备购入成本

4.3.2加强企业设备租赁管理,降低机械设备租赁成本

   

参考文献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一直在不懈的探索适合自己的税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两税并征的模式已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企业重复纳税以及各个行业税负不均等现象,2011年“营改增”三步走政策随之出台(具体参见下图)。这一次营改增不仅可以减少重复纳税现象,还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但是作为最后一个阶段纳入“营改增”的建筑业,税负却依然居高不下。

251600efba9e3d8f368569151d698181图 1-营改增进程

2018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3.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了9.9个百分点,占第二产业产值的64.2%,并且建筑企业吸收我国多余的水泥,钢铁和其他能源,加上自身需要大量劳动力,能够提供大量的劳动力岗位,减轻我国的就业负担,当属于我国的支柱产业。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不仅能够扩大增值税范围,还能优化建筑行业的产业经济结构,进一步促进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但是近十年来,建筑企业的产值利润率却仅仅3%左右,高产值换来的却是低利润,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成本太大,高额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建筑设施得不到抵扣,这无疑给建筑业的营改增带来巨大的挑战。要提高建筑企业的利润率,解决其面临的资金紧缺的问题,成本控制首当其冲。

1.2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内容

成本管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成本的核算、分析、决策、控制等行为,它包括成本规划、成本计算、成本控制和业绩评价四项内容,而在建筑企业中,成本管理这一块就要纳入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即是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它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在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竣工这5个阶段表现出来的工程造价不同的称谓,即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对于施工企业内部来说,这五个阶段的工程造价就缩减为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 企业内部结算。下面我们主要研究的是企业内部结算,也就是实际成本所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进而通过各种应对措施减少成本预算。

1.3建筑企业的成本构成

建筑企业的建造成本一般在工程造价里面核算,建造成本分为施工直接成本和施工间接成本,其中施工直接成本占据大头,包含人工、材料、机器设备三项费用。企业管理费和规费属于其他的间接成本,仅占一小部分。下图是营改增后,一般施工企业各项成本构成的粗略示意。

3b4ec07033b300dad229d6c152052965图 2-建筑施工企业成本构成示意图

材料费,一般包括三大主材、地材、混凝土、其他材料四大类。在成本构成中占比最大,一般会占据到建造成本的60%,材料成本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的高低。

机械使用费,一般包括两部分:机械租赁使用费和机械购置费用。在成本构成中占比25%,位居第二。营改增前一般人工费会大于施工机械费,但是营改增后,人工费很少能取得进项抵扣,所以国家提倡各大建筑企业实现成本结构改革,减少人工费,从而减轻税负,进一步促使建筑企业科技进步。

人工费,一般会占据到建造成本的10%,目前建筑企业一般通过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两种方式取得劳务。

管理费及其他,一般会占据到建造成本的5%,其他一般包括建设用地费、投资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

1.4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类型

表 1-营改增前后纳税对比

3ab1334a8963f239011e6447f34b1c22由上表可以看出,不可抵扣进项的小规模纳税人从3%的营业税率到3%的增值税征收率,税负并未受到较大影响,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更应该关注以下两点:

首先营改增后,纳税申报需要每月进行,并且需要增加增值税方面的财务专业人员,企业管理成本增加。

其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去税务局代开,由于提供专票的手续困难且繁琐,很可能会导致其市场竞争力降低。

而一般纳税人从3%的营业税率到9%的增值税率,增加了6%的税率差,同时增加了可抵扣进项项目,税负所受影响可谓深远且巨大,并且我国绝大多数建筑企业都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所以下面重点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营改增对其成本的影响分析。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2.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收入的影响

建筑企业一般以签订合同的工程造价确认收入,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也成为了收入的计税依据。营改增前,营业税直接以收入乘以相应税率计税,收入是不含税的;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税,从而收入被分为了含税部分和不含税部分,因为计入会计报表的收入只有不含税部分,所以导致收入下降。从长远来看,增值税是具有转嫁性的,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最终还是会由购买方来承担,所以最终收入基本上是不受营改增影响的,但是由于建筑企业的收入由工程造价决定的特殊性,如果短时间内把税负转嫁到购买方,企业的报价、投标、中标均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工程中标率乃至企业整个经营。所以,在这里我们不考虑增值税的转嫁性。营改增后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目前建筑业的增值税率已经降为9%,根据价税分离公式,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9%);收入降低额=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9%))=含税收入/12.11;收入降低比例=收入降低额/含税收入=1/12.11=8.26%,由这个公式也可以看出,建筑业的增值税率下降,收入的降低比例也会同比下降。

2.2“营改增”后,对建造成本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收入进行了相应的价税分离,当然成本也不例外。按照一般增值税抵扣的逻辑来看,如果成本能得到与收入相对应的税率抵扣,税负会出现降低甚至趋向没有状态,但是营改增后的实际行情来看,各个建筑企业纷纷表示税负只增不减,说明成本并没有得到与收入的同步抵扣,那么无法抵扣的成本来源于哪些地方呢?下面对所受影响较大的料、工、费三块成本进行具体分析。

2.2.1.“营改增”对材料成本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材料成本分为三大主材、地材、混凝土、其他材料四大类。

6223fc158ab24d527c1392cd76e0d912图 3-各材料抵扣情况示意图

三大主材即为钢筋、水泥、木材,钢筋水泥、木材的增值税率为13%,如上图所示钢筋水泥及木材的提供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甲方提供,我们无法抵扣进项;一种是我们自己购买,进项抵扣率为13%,成本可降低13/113=11.5%。如果钢筋水泥、木材能由我们自己购买,那么其成本11.5%的降低比例已超过收入的降低比例8.26%,所以不会出现税负增加问题。但是现实中,原材料的税率大都为16%(现已降为13%),建筑业的税率为10%(现已降为9%)。用16%的进项抵扣10%的销项,甲方是不允许的,为了缩减成本,保证材料质量,甲方往往要求材料由自己提供,这就是所谓的甲供材。如果选择甲供材是无法避免的,那么甲供材的比例为多少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就值得深究了。当然国家税务局为了减轻甲供材所导致的税负增加问题,也相应的制定了甲供材比例超过80%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政策,这样下来,税负增加程度也可以得到一些缓解。

地材即为砖瓦、砂石料等,地材一般由建筑企业自行采购,但是由于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不是统一核算,而是分项目核算,建筑企业考虑到运输损耗和运输成本等问题,一般会让各项目部在自己的项目所在地进行地材的采购,这就会造成地材不能形成统一采购的情形。各项目小量的采购大多从个体工商户取得,往往不能取得发票或者是只能取得税务局代开的3%的抵扣发票,导致地材采购成本最多只可降低=3/103=2.9%。

混凝土分为一般商品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购买一般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3%,由于一般混凝土的生产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城市规划区域施工时要求使用水泥混凝土。营改增后,水泥混凝土仍按简易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混凝土的成本最多可降低=3/103=2.9%。

其他材料一般分为大宗材料和零星材料,大宗材料一般按16%抵扣,成本可降低16/116=13.79%,而零星材料一般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只可开具3%发票,成本降低3/103=2.9%。综上,实际采购中材料平均抵扣率低至3%,与9%的销项增值税率相差甚远,材料成本大部分都未得到与收入的同步抵扣。

2.2.2“营改增”对劳务成本的影响。

建筑企业一般通过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两种方式取得劳务的。劳务分包公司在营改增后有两种纳税方式:一是签订普通合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9%的销项税,比以前3%的营业税增加了两倍,税负较重,所以一般劳务分包公司会选择第二种方式——签订清包工合同。清包工合同是指纯人工费,不含任何材料的费用。税法上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实际纳税税率=3%/(1+3%)=2.91%,在以前3%的营业税率基础上降低了0.09%,而对于购买劳务分包服务的建筑企业(总包方)最多只可抵扣3%的进项。劳务派遣公司在营改增后也有两种纳税方式:一是按照6%缴纳增值税,相比以前的营业税3%,上升了将近3%的税率;二是按照5%的简易计税税率,对劳务公司所得到的所有收入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差额征税,第二种方法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增值税更加利好,但是这样购买方只能按照差额抵扣,可抵扣进项减少,税负增加。

综上,无论选择劳务分包模式还是劳务派遣模式,进项抵扣率都远不及9%,所以在劳务成本这一块,成本依然没有得到与收入的同步抵扣。

2.2.3“营改增”对机械费用的影响

机械费用一般由设备租赁费和自用设备产生的费用两部分组成,由于自己购买设备成本太高,一般建筑企业都采用设备租赁方式。营改增前设备租赁按照营业税率5%计税,营改增后设备租赁属于增值税里的动产租赁一类,一般纳税人现在适用的税率为13%,对于承租方可抵扣的成本为=13%/1+13%=11.50%。但是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这里营改增的时间点为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的时间,也就是2013年8月1日。所以,在这个时间点以前购进的设备提供的租赁都可选择按3%的征收率计税。对于出租方而言,3%的计税率比5%的营业税率还下降了2%,税负降低,所以出租方都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税,这样就导致承租方(建筑企业)不能得到设备租赁这一块与收入的同步抵扣,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2.3“营改增”对运营费用的影响

大部分建筑企业由于横向链条太长、施工项目太过分散,所以他们的管理模式都比较粗放,很难精细化管理。营改增可以让建筑企业更加规范自身行为,实现精细化管理。营改增后,每笔业务都需要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数量大,需要经过收集、审核,整理等繁琐的程序,这就对企业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需要加强对他们在增值税这块的专业培训,加重了公司的运营费用。

2.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利润及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收入减少了销项税部分,如果成本也得到相同比例减少,那么利润不变。由上文营改增对成本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成本并没有得到与收入同步的抵扣,收入减少幅度大于成本减少幅度,所以利润减少。

税负=营业税(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税费抵扣所得税部分,由下表等式可以得出,当建筑企业的综合进项可抵扣率达到6.6%时,才能实现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由上文营改增对成本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成本的平均进项抵扣率大致在3%左右,远不及6.6%,所以税负上升。

表 2-营改增前后税负计算表

8b3a1a454164855e0051ae193936e34b以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建筑为例,下表是从它2017年审计报告抽取的数据,

表 3-中国建筑收入成本相关数据表

05ed6ff1dd6510238efb803cd37fb658

如果要保证它的税负在营改增后不会增加,进项可抵扣税额就要达到收入的5.95%,也就是0.37亿元。那么实际我们假设材料全部能按照13%的进项税率抵扣;分包成本全部属于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劳务选择方式不确定且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视为无法抵扣;其他费用全部作为机械费用,按照3%的税率抵扣,这样算出来的进项税额=1.99*13%+1.4*3%=0.31亿元,与0.37亿元相比,相差了600万元之多,相当于在营业额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600万元的税负,说明税负上升现象的确真实存在。

2.5“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营改增后,资产负债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科目上。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多为自行购买的大型设备,这种资产一般价值较大。营改增后购买固定析产,进项可以得到抵扣,如果考虑到税负的转嫁性,固定资产购进成本不变;如果不考虑税负的转嫁性,固定资产购进成本降低,从而导致资产不变或者降低。应交税费在缴纳营业税时,对应的是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交增值税最终反映的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由于建筑企业大多进项无法得到抵扣,导致进项减少,应交增值税贷方增加,从而负债增加。

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负债增加,资产减少或者不变,导致资产负债率增加。从融资现金流来看,资产负债率的增加会对企业的整体评估价值和借款能力产生不好的影响,加大了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增加,现金流出增加。从经营现金流来看,成本不能得到完全进项抵扣导致成本支出增加,而收入价税分离后带来的收入现金流入减少,导致净现金流入减少,从而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增加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改革方针

3.1加强供应商管理,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供应商是为我们提供材料、劳务等的上游企业。在营改增之前,供应商缴纳增值税,我们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成本并不影响税负,只与供应商的报价相关,所以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筛选报价更低的供应商。营改增之后这种模式不再能够降低成本,因为在实务中,那些报价较低的供应商往往不规范,大多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自己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与这样的承包方合作,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就显得举步维艰。

为此,建筑企业应该抓住这次“营改增”的契机,彻底改变以前对于供应商的选择模式,加强供应商筛选管理,选择合法规范、经营规模大以及信誉佳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通过取得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增加进项抵扣,减轻税负、减少成本。一方面提升自己的资质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抑制不完备资质的承包方的非法用工行为。

3.2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提高纳税筹划能力

合同有八大要素:当事人信息、标的物、标的物价格、履行因素、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条款及附件。“营改增”后,我们应该加强对企业合同的管理,重点对以下要素进行关注:

当事人信息,其中需要重点关注企业的纳税识别号和企业名称的正确填写,如果我们提供的纳税识别号和企业名称有误,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就不合规,我们将无法得到抵扣。

标的物的税率,营改增后,我们应该明确区分各种标的物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并且在合同中注明标的物的价格和税金,将标的物价格进行价税分离,这样才有利于我们更合理的比较各供应商提供的标的物成本的大小。

履行因素及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对方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遵循“先开票、后付款”原则,竣工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结算,提醒对方付款,若出现对方付款的确有困难的情形,可要求对方先预付我们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这里我们需要对对方的付款能力进行提前评估预测,防止出现自身周转资金紧张,资金链断裂现象。

3.3规范发票管理,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新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要素,对于刚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企业,为了实现发票管理规范,降低企业风险,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务监制章、开票日期、销方税号、购方税号、开票额、开票税额(销项税额)等八要素组成,其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素:

发票抬头的购买方名称和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要与购买方一致,否则无法抵扣。

发票开具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若遇到这种情况的发票,可退回要求重开。

发票联和抵扣联均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

第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实务中由于建筑企业项目分散,所以经常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过期未认证等现象。为了降低发票不能得到及时抵扣的财务风险,我们应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按照税率的不同对取得的发票以时间为顺序进行登记。而且在取得发票时应及时备份,防止出现发票丢失导致的过期未认证现象。发票勾选认证后,应分月将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以便以后申报纳税时查验。

3.4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纳税意识

“营改增”后,不仅会计科目发生了改变,财务会计核算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只接触建筑企业营业税的财务人员现在也要顺应改革浪潮,投身到增值税的学习与应用中。首先我们应组织以建筑企业为主体,分项目的“营改增”培训。让财务人员领头,认真学习、理解“营改增”税收制度,并且聘请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实际案例讲解,财务人员进一步理解与应用后,再分别指派到各个部门进行讲解。除了对增值税申报缴纳的应用培训,更多的是要培养员工增值税进项抵扣意识。目前建筑企业管理模式粗放,管理水平较低,大多数员工都没有成本控制意识。此次“营改增”为我们提供了提升管理水平的机会,我们应该加强各员工的纳税抵扣意识,实施“责任到人”的增值税抵扣计划,让员工们意识到纳税与自身息息相关,减轻税负的同时实现建筑企业的华丽转身。

3.5运用“互联网+”技术,促进“营改增”施行

由于建筑企业各项目较分散,整体横向链条过长,要实现精细化管理,任务艰巨。我们应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实务转移到网上,在材料采购到竣工结算这个环节,实现对发票开具、抵扣的实时跟踪,降低各项目部的税务风险,减轻企业管理负担,促进“营改增”顺利施行。

4 “营改增”后加强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措施

4.1加强材料成本的管理

材料成本属于建筑企业工程造价中的重头戏,占据成本的绝大部分比例,再加上钢筋水泥的进项抵扣率可高达16%(现已降为13%),且占比较大,所以应该重点从材料成本下手,获取更多的进项抵扣。

4.1.1合理运用甲供材比例,充分抵扣进项税

由于大多数材料的进项抵扣率较高,所以甲方要求甲供材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选择了甲供材,建筑企业按照9%的税率进行缴纳的销项税将不能得到甲供材这一块材料的抵扣,税负将大大上升。 甲供材比例越高,税负增加越多,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严格控制甲供材比例,那么税负不变的这个甲供材临界值是多少呢?我们先按现实一般情况作如下假设:

材料中,钢筋、水泥占比为60%,税率为13%;

木材占比为20%,税率为13%;

地材占比为10%,税率为3%;

混凝土占比为10%,简易征收率为3%(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平均毛利率=10%

这样可算出材料的综合进项抵扣率=13%*60%+13%*20%+3%*10%+3%*10%=11%,

前面已经提到当综合进项抵扣率达到6.6%就可以实现税负不变,设甲供材比例为X,即11%*(1-X)=6.6%,解得甲供材比例X=40%。因为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材料都能开具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我们假设在规范了自身企业管理制度后,依然有大概10%的材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调整,甲供材临界值约等于30%。

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甲供材比例控制在30%以内,这样材料的进项税才能得到与这一块相关收入的同步抵扣。否则就让甲供材比例超过80%,税法规定甲供材比例超过80%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式依然可以减轻税负。

4.1.2 统一采购材料,规范成本管理

除去甲供材部分,其余材料均为我们自行采购。营改增之前,由于建筑企业项目较分散,所以材料大多是各项目自行在施工地附近采购。营改增后如果还是按照各项目的材料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的模式,就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税负,建筑企业应该形成统一的采购,从合法的一般纳税人那里采购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材料的进项不可抵扣比例。规范材料成本管理,实现对材料的定额管理,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进一步实现成本的有效控制,并严格监督材料的领用过程、合理规划材料的运输工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成本增加。

4.1.3建立供应商筛选机制,降低原材料购买成本

就纳税人来分类,市场上提供材料的供应商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一般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两者价格相同,显而易见应该选择可以提供可抵扣进项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但是对于材料而言,增值税的转嫁性可以在营改增后得到很快的体现,一般纳税人会选择提高价格来降低其自身税负。所以这个时候通过比较两者供应商的价格来判断其利弊,就很有必要了。我们就钢筋水泥、木材而言来计算价格临界值,价格临界值的计算公式=1/(1+税率):钢筋水泥、木材价格临界值=1/(1+13%)=88.49%。

也就是说在购买钢筋水泥、木材时,如果一般纳税人价格*88.49%<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说明一般纳税人价税分离后价格比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更低,所以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反之亦然,其他材料也是同样的比较方式。

4.2加强劳务成本的管理

4.2.1重构包工合同签订方式,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一般的分包合同里都包含人工和材料费,对于总包方(建筑企业)来说其中的材料最多只能按照9%的税率进行抵扣,与本应有的13%的进项抵扣率相比,其材料成本由于进项抵扣率降低而增加。而分包商在采购材料时却可以得到高达13%的税率抵扣,这对总包方来说是相当不划算的。所以,建筑企业应该签订清包工合同,仅单纯的对劳务计税,材料自行采购可得到最大抵扣。现行税法规定,签订清包工合同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3%的税率对于分包方和总包方来说都是最佳的,这样分包方按照3%的税率计税,进行价税分离后实际税负率=3%/(1+3%)=2.91%,相比3%的营业税率降低了0.09%。而对于总包方来说,材料成本不会因为税负而有所增加,而且劳务成本可以得到相应2.91%的抵扣。

4.2.2建立与合规分包方友好关系,实现利润与价值的双赢

在营改增前,许多建筑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谋取利润,与很多不合规的分包方签订合同,导致建筑项目质量下降,建筑物风险增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为了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选择与合规的劳务分包企业合作,这样不仅可以使建筑企业的经营更加合规,也促进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健康成长。

4.2.3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营改增前,劳务成本在建筑企业成本中占第二大比例,但是劳务分包企业愿意提供的劳务成本的进项抵扣率却远不及销项税率9%,所以建筑企业更应该在如何降低劳务这一块的成本与税收上作出创新,比如扩大企业规模,形成自己的建筑劳务领域,这样就不用受到上流企业的影响,自身进项和销项一体,进项也可得到充分抵扣。

4.3加强机械成本的管理

4.3.1 加强企业设备购入管理,降低机械设备购入成本

税法上有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有形动产的,可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这样建筑企业只能得到3%的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在营改增后购入的机器设备,也就是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这样才能得到13%的进项抵扣。如果签订的是营改增前购买的机器设备,那就要和出租方谈妥价格,降低租赁成本。

4.3.2加强企业设备租赁管理,降低机械设备租赁成本

对于营改增后取得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而言,有着特殊规定:如果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的时候配备了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反之按照动产租赁服务13%税率缴纳增值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要清楚的明白这一点,配备操作人员是对出租方有利的,所以如果选择了配备操作人员,那么建筑企业可得到的进项抵扣就减少了,我们要要求出租方降低相应的租赁成本,以此弥补我们的损失。当然如果我们选择了不配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的成本就体现到劳务成本这一块,进项抵扣率低,所以还要综合衡量操作人员和租赁设备的成本比例,以此来选择在租赁设备的时候是否配备操作人员。

结    语

本文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施工阶段所产生的人、材、机等成本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其相应的管理方针和应对措施,希望可以为建筑企业降低税负、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提供参考。2019年4月增值税税率再次降低,各行各业的税负将进一步减轻。建筑业更应紧跟改革步伐,加强自身管理,完善自身资质,在“营改增”的浪潮中力挽狂澜,化不利为有利,将“营改增”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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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   老师的热情关心和指导下完成的,陈庆红老师对该论文从定提纲、构思、到最后定稿的每个环节都给予了我细心指导,她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使我受益匪浅,对顺利完成本课题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此向她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

在论文完成过程中,本人还得到了  老师的热心帮助,她尽心尽责为我指导论文,认真负责的态度值得我学习,本人向她表示深深的谢意!

最后我要向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以及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和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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