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处理

  摘要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企业均极为重要,两者的差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核算等活动,从而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故而明晰两者的差异并恰当的处理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处理问题进行分析。文章在概述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之后,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二者的差异情况,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类差异、成本费用类差异以及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针对这些差异,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实现二者的协调,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企业运营,会计准则,税法,协调差异

  一、引言

在一个企业的日常运营中,有关经营上的税法问题可以说是无可避免的。对于该如何有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税款缴纳和征收错误这几点,是企业必须重点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作为经济会计类专业毕业生,在不久的将来从事相关工作时,为企业谋益所需要思考的重点问题。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于会计准则,税法,二者存在的差异,以及如何更好的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在具体的各项经济事项中协调二者的差异进行一定的了解。

研究表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与所在国家选择采用何种会计模式这一因素息息相关。根据诺布斯分类法,世界各国会计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该模式主要意义在于提供的信息可以为决策者服务。具体以X为例来说,在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中,财务报表作为一家企业经营者向拥有资本,可以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报告的书面文件,投资者则根据该企业财务报告数据,和反映出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投资范围、投资金额。也就是说,第一种会计模式下编制财务报表主要是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服务;第二种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主要用于为XX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宏观控制提供服务。以法国、德国等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为例,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重视程度十分高,会计制度常常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会计实务处理被要求需与税收法规基本一致,差异较少,原因在于,在德法等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相对较弱,外部股东较少,也就对企业分析的财务报告没有太多投资需求调整。

我国最初是单一国有制体系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作为所有者成为会计唯一的服务对象,当时制定的会计准则在实际执行时不仅对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同时还充当了执行税法的工具。后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对之前传统的企业会计模式做出改动,颁布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不违背新准则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进行日常经营的企业会计核算。会计准则相较于之前不再只是充当执行税法的工具,亦不是对税法规定条目的重叠,二者在某些科目、事项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上存在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联系

在本文具体论述会计准测与税法的差异之前,首先需要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个基础认识:从一定意义上说,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通过法律法规影响到会计的发展。

会计出具财务报告,展示企业信息为税法上确定税基、计算和征收税款提供了基础数字依据,一定程度影响着税收的计量,税收制度的不断变革与完善。

税法和会计准则从内在联系上来看,其一般表现为两者差异存在的必然性,同时两者又有着一定的协调性。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性和一致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性

(1)两者职能不同:首先根据定义解释两者,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通过合理规定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税金调节,引导和控制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活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依据宪法制定税收法规是调节国家和纳税人权义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纳税人因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导致的纳税义务等;会计准则则是由财政部根据我国经济现状和惯例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制定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核算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基本准则,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企业会计准则就企业日常经济业务中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指导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

(2)两者目标不同:对于国家征税角度来说,国家希望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有利于界定实际应税收入和所得,保证税收收入成为税收法规制定的目的;制定与实施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向所有者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信息,揭示潜在风险,以企业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为追求;

(3)两者适用原则不同:如上所述,二者所追求的目标存在差异,想要实现的不同目的所遵循原则也就存在着差异,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对于同一业务的会计处理和判断依据,税法上也就产生了差别。举例来说,企业所有人、债权人从企业安全角度出发,要求企业会计处理追求稳健性、谨慎性原则,防范风险,计提各项准备金;但国家从税收上不允许企业低估收益或是高估费用,需按照当期发生进行涉税事项处理,这又导致会计处理成本费用和税法上确认成本费用的时间,范围上形成不同。税法上为防止被企业利用,作为转移利润的手段,侵蚀所得税税基,通常要求企业及时确认收入、费用和损失。

论及原因,既要使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满足财政需要,又要使企业所有者成本得以保全,做到风险防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成为了必然。

2.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一致性

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根本因素其实在于两者服务对象相对不同:税法直接为国家税收,财政资金服务,目的是为了调整经济;会计准则服务于管理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两者从现象上看拥有差异,但若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是共同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会计提供财务信息给企业所有者,为所有者做出决策提供依据,税收提供财政资金给国家,国家是所有者利益的代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共需求。两者在现象上表现出的差异在根本上实质是不冲突的,甚至存在内在的一致性,都是为所有者服务,因此相互协调,共同发展,存在一致性。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结合案例的实际差异分析

根据立法需要,我国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颁布执行,进行了多次的调整和修订。2014年初,本国财政部又一次对会计准则实施完善和修订,此次修订完善了“公允价值准则”,然而在税法上,会计准则和税法上对于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方面依然持有着不同的观点。因此企业在日常纳税申报,财务活动上仍需要根据规定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操作。

事实上,税会差异的数据来源是以企业根据本公司账目以会计处理的利润总额数据作为基础,扣除应纳税所得得到的。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企业账目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根据会计处理得到的利润总额的计算不同,需要在会计利润总额数据上增加计算所得到的纳税调增金额,扣除调减金额。税法规定,超过一定部分的应付职工工资、日常经营相关的一些费用和按规定提取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教育费等,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还有在账目上没有提足甚至是没有提取的成本类费用,也可以调整提足。企业按规定调整的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与计算得到企业的年度调增纳税所得额,正是体现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性。

下文中,以一家实地收集数据,了解调研的非上市公司企业为例,将其中的一些数据提出,进行税会差异对比的具体案例分析:

上海卯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2日,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是销售医疗器械、日用百货以及机电设备。

  (一)资产负债类差异

首先由该公司资产成本类数据进行差异分析,先从定义上来看,会计上将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活动带来的并由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资源,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将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奉行该义务未来会使得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税法上,则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1.存货计价方法变更

企业在税法与会计两方面对于取得存货的计价处理上是基本一致的,差异体现在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变更上:根据会计准则来说,如果遇到某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变更,需要将该企业变更的内容,理由,引起的累计影响数等理由在提交的会计报表附注中给出说明;而税收法规上规定,如果某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需要进行变更,需要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之前,上报主管税务机构获得批准,才能进行变更,否则税务机构有权利对该企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影响的税收金额做出调整。

2.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通过计算折旧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企业会计对于固定资产没有明确规定最低计算折旧年限,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向高层管理者如实提供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税收法规方面则明确表明了各类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目的在于保证所得税收入,减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由当年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可以看出,上海卯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于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并按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时间和预计净残值率(原值的10%)确定折旧率。

3.资产计价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会计计量绝大多数是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在选择适用的其余任何一种价值属性。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只有极特殊的企业发生资产转移,确定该资产的收入与成本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当企业实行避税措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的纳税调整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以外,基本保持历史成本对纳税标的物计价。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在计量纳税标的物价值方面存在差异。

  (二)成本费用类差异

与组织管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发生的费用,并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费用,同意企业在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上税前扣除作出确定的标准限制:

1.职工福利费

根据税法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卯文实业有限公司2017的财务报表数据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来看,该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69,512.5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相关规定计算,所允许的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136,693.22元,超支32,819.28元,当期纳税调增金额为32,819.28元。

2.业务招待费

税法中,有关业务招待费的调整是根据实际支出的60%以及企业营业收入的5‰孰低金额作为扣除标准,因此该企业2017业务招待费会计科目上账载金额为273,928.13元,经税务审计后,其中实际支出60%及销售收入5‰孰低的金额164,356.88元,超过部分109,571.25元作出调整,当期调增金额为109,571.25元。

3.其他项目费用

研究费用中如果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可以加计扣除;其他项目中,如果出现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均不能够扣除。

  (三)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析

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与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差异:

1.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指会计上作为利润要素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际列支的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项目,这些项目在税法上或者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指会计上已记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主要有“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或不征税利润、以及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所得税。

  四、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措施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规范的对象,目标存在差异,二者形成的差异性始终无法抹除。假设我们以税法作为依据,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则会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很多账面金额就会与实际金额出现差额,高层管理者、决策者无法真实掌握企业资产等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引导企业;当我们把会计根据企业收入,利润等金额核算数据作为计税依据,国家税收职能就会被削弱,达不到以财政措施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因此,我们不能单一的强求两者消除差异,达到统一,同时又不能使其各自分散,各行其职。税法与会计准则需要遵循效益大于成本这一原则,把握适度分离中的“度”。既要考虑企业会计核算的合理性,也要考虑到是否便于税收征管。考虑到不损害会计体系完整以及税法原则准确的前提条件下对税法与会计准则进行差异协调。

  (一)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协调

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人账的方法,则消除了该时间性差异;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以增加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分五年摊销的备选方法,由小型企业视情况自行择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原先的行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型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消除有可能形成期末资产价值的支出因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明细记录,减少备查调整事项,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如所得税体系中应税收入确认标准应采用权丽发生制,成本费用扣除应采用据实扣除制;所得税法律语言的会计化等。

  (二)对各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对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税法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做出相应调整;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三)加强信息的披露和宣传的力度

正如前文所述,会计准则和税法尽管在经济上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追求的东西从根本上说理当是一致的,因此有关财会部门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税务机关也应充分利用披露的相关会计信息,提升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力求最大限度地避免税会人为差异。立法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制定税会相关法律法规时,统一并且采纳相关双方提出的针对性意见,从一开始减少差异性。与此同时,加快税务会计的建设步伐,提高企业纳税意识,使企业更好的完成税务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两者矛盾。

  (四)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调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问题,税法应注意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法规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五、结论与展望

在国际化的今天,我国与国际化接轨,国内外企业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新的业务和项目不断出现,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也根据时代不断推陈出新,二者种种科目上的差异或许因为新法被消除,或许因为新法的规定而进一步扩大。无论如何,协调两者的差异都需要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既通过税法的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又要通过制定会计准则的角度,加强信息披露,同时从两者入手,保证两者协调的相互关系。

新的时代下,企业会计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考量,我们只有不断发展自己,深入了解当代会计准则与税法,才能为自己,为企业的将来做出更好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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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我能够坚持下来,都是源于老师的谆谆诱导,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从论文的选题、框架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她都费尽心血,没有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是少年最喜欢的诗句,就用这话作为这篇论文的一个结尾,也是一段生活的结束,希望自己能够继续少年时的梦想,永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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