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一)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及意义
从我国统计的相关数据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青少年犯罪率在刑事犯罪总数中大幅度上升。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约占总刑事犯罪总数的75%左右,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青少年个人成才,家庭和谐,国家兴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大事,因此关注青少年犯罪意义很是重大。本文通过探究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入手,并对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中的几个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例进行引用论述,使其更加形象具体的阐述笔者对青少年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就如何有好地减少青少年犯罪提出有效的对策;对国内刑法关于青少年犯罪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促进法治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研究现状,已成熟的就有六大理论:一“新古典主义犯罪学理论”;二“经济学犯罪成因理论”;三“现代犯罪生物学理论”;四“社会心理学犯罪理论”;五“犯罪社会学理论”;六“被害人理论”,该理论较之前五大理论具有创新之处,不是原始方法从施害者身上找原因,而是认为被害人有可能转化为积极的主体地位,司法实践中也证明了很多犯罪行为的发生和被害人本身有很大的直接关系,这也是犯罪学在20世纪中后期提出的具有创新性的理论。综上所述的六大理论,可以全面概在青少年犯罪防治方面一些发达国家近些年的理论研究。当然了,青少年的犯罪研究由来已久,其并不是因为近些年伴随经济的发展而诞生的,例如古老的汉谟拉比时期对其就有了一些记载,下面是笔者查阅资料梳理的关于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史料记载。翻阅典籍不难发现,早在公元前就有了区别对待青少年犯罪和成人犯罪的先例,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明确条文列出对那些声明同父母决裂的或离家出走的孩子进行惩罚的规定,由此看来当时已经将青少年犯罪和成人犯罪区别开来对待。也有学者发现,早先的英国法律中也有“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酌情处理的规定”;青少年犯罪矫治方面的研究罗马国在十七世纪就已经开始了。这些国家在研究青少年犯罪方面算是有史料记载的探索者了。国内研究现状:《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文件发出意味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正式拉开了序幕。由于1979年6月,xxx宣传部、教育部等八个单位联合发文向xxx提交了《关于提请权当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报告》,这份文件足以说明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和关注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2年7月1日国家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82年6月,广西南宁成立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这是一个全国性的学术组织,该学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研究正式拉开帷幕,随后召开了一系列的有关青少年的学术研究和专门会议,包括青少年的教育、心理、犯罪等等。一时间国内众多学者著书立说,为实践中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内外比较来看,我国对青少年的犯罪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时间较短,研究方法与手段尚不成熟,还处于摸索的过程,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摸索出更有效的预防对策,从而向更高水平迈进,更好的指导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实践活动。
(三)本文所应用的研究方法
一是文献研究法。先是搜集关于青少年犯罪的书籍资料,不过现有理论都是专家学者们的东西,笔者会对不同专家学者的同一个问题研究进行归类对比,然后借鉴专家学者的丰富经验和理论知识,从而启发自己的写作思路并跳出原有理论的圈子,整理形成自己的体系,最后辅以自己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二是案例分析法。通过上网浏览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影响的较大、大众关注较广的案例进行梳理,找出其中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找出青少年犯罪的共性问题并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任何犯罪都是由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青少年犯罪即是由青少年这一主体实施的触犯刑法规范的行为。那么什么是青少年的范畴呢?什么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作出明确的界定,即符合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为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是犯罪。然而,目前我国刑法中对青少年犯罪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青少年的年龄范畴等进行规定,刑法中并没有出现青少年这一概念,多使用“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是以年龄来界定的,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笔者翻阅文献发现,对于青少年范畴的划分,目前各国XX和研究机构所持标准并不相同,还没有完全取得共识,按照通行的做法,则是根据年龄标准来界定“青少年”。人口学界是以人在青春生理发育正态曲线分布为基础,界定15周岁至25周岁的人为青年,据此进行人口统计;心理学界根据生理和心理的发展特点界定青少年为13至25周岁这一时期为青年期;社会学界从社会化角度看,将其视为人入社会化的一个必经阶段,他们认为人生与青少年是以“获得职业,经济独立,建立家庭”为标准。根据广义的青少年的定义范围,本议题研究的人群范围为13岁至25岁的人群。
(二)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从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影响度,发生频率的高低来看,令大众关注颇多的当数青少年的吸毒行为、盗窃行为、奸淫行为、故意伤害行为,投毒等几个类型的犯罪行为,校园暴力行为这几年也频发,同样受大众关注较多。以下笔者将案例插入相应的犯罪行为中进行叙述,以便形象具体的进行理论分析
1.吸毒行为
当前,科技越来越先进,交通越来越便捷,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吸毒贩毒问题已被公认为是影响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这无疑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巨大的“恶性毒瘤”。我国一直重视毒品问题,然而我国人口众多,青少年数量庞大,加之青少年的心理与生理尚不成熟,对毒品存在好奇之心,一不小心便会误入歧途。例如青年朋友成龙之子房祖名,柯震东吸毒问题,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23岁的艺人柯震东经群众举报吸毒,瞬间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事件。年少轻狂不是犯罪的借口,犯了错误同样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也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23岁的他的确做了很坏的示范,而青年明星吸毒较之普通人而言其负面能量会传播的更大,很大一部分会传递给年轻的粉丝们。
2.奸淫行为
在各种性犯罪中,大都涉及到青少年。刑法中对强奸行为的定罪量刑法定责任年龄最低规定到14周岁,可见奸淫行为在青少年犯罪中是一个相当严重的定罪行为。在卖淫嫖娼活动中,或是参与者,或是受害者,男女青年均有参加的。奸淫行为引发的色情暴力和侵犯财产型的犯罪行为都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震惊全国的李天一案就是青少年奸淫行为犯罪的一个典型事例。李天一律师之前发表声明称其为未成年人,后已被证实李天一的确为未成年人。2013年2月19日李天一等人被人举报轮奸。一个月后李天一等人依法被批捕;李天一系李双江之子,由于这重身份备受瞩目,一位少年的犯罪行为一经曝光让国人咋舌。回顾整个案件,在司法处理中,李天一的行为的确存在过错让舆论谴责,然而他还未成年,网民及媒体对其隐私的某些不实报道和传播的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罪犯也有其基本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犯罪应当由法律追究责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追责。
3.偷盗行为
盗窃行为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活动中都是很普遍的。公交车上、地铁上、火车站、广场等人口密集的地方,盗窃案件屡见不鲜,据老民警介绍,丢手机的,丢钱包的的案件已成为常规案件。盗窃犯的年龄也越来越低龄化,在犯罪团伙的诱导下,七八岁的孩子都可以成为盗窃行为的实施者。盗窃行为犯罪成本较低,犯罪工具简单易得,青少年犯罪活动主要就是撬门,扭锁盗取财物或者徒手扒窃。由于有些犯罪分子年龄较小,被发现后民警多以教育批评为主,使得一部分青少年成为盗窃行为的惯犯。例如山东省的吴某某,13岁由肥城流浪至济南市,曾在八一立交桥下的夜市中窃取到一名女士的钱包,被民警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时隔仅两个月,又窃取到金立手机一部;最终因入室盗窃被拘留。
4.故意伤害行为
一些在校学生、单位青年工作者及社会上闲杂的无业青年内外勾结推出头领,指令骨干形成“兄弟伙”、“姐妹群”,模仿帮派组织。经常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持械伤人;拦路抢劫;非法攫取在校低年级学生实施欺诈、抢劫、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实施过程中他们经常模仿警匪片中的人物,采用隐蔽和狡诈手段使其犯罪行为带有某些职业化的特点,给刑事侦破带来很多困难。特别是近些年来出现的大量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青少年团伙,正逐步向黑社会组织演变,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也为青少年犯罪治理工作带来了更大难度。
三、青少年的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互关联的系统。青少年时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意识,不计后果的胡乱行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探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不仅要从其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以及青少年本身找原因,更应该从现行法律制度上找原因,全方位,进行深入剖析,从而才能对症下药找出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社会原因
良好的环境可以教育人,引导人并作用于人,正如“孟母三迁”也正是为了避免孩子受不良风气的影响,由此可见社会环境对一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反观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部门管理不当,存在腐败现象和歪风邪气等对青少年犯罪具有刺激暗示和诱导作用,据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中74%承认被捕前的压岁钱,零用钱等主要用于吸烟,泡网吧等;文化市场监管机制的缺失,使监管不力,市场上的暴力影像,淫秽书刊这些文化垃圾给青少年灌输了一些错误的认识,使其刻意的模仿影视中的大哥形象,误把哥们义气当友谊,在校园里拉帮结派,称兄道弟,甚至在淫秽书籍影视的刺激下对性产生好奇,好奇心的驱使下做出淫乱行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某些KTV,网吧,歌舞厅等的不当经营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近几年邪教组织势力的侵袭也使一部分青少年误入歧途。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文化水平,言行举止耳濡目染的影响着孩子的成长。然而,有些家长本身就有小偷小摸的行为,时间久了孩子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误以为家长都是正确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不能分清是非,久而久之模仿父母并不把这些行为当成是违法行为,从而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些家长婚姻生活不和谐导致离异,使家庭破裂,家庭的整体功能受到削弱,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得不到足够的关爱,性格孤僻,不愿与人交流,内心自卑,对一些事情的看法过于偏执,稍有不慎便会滑入犯罪的泥潭,司法实践也证明,残缺不全型家庭青少年犯罪是正常普通家庭青少年年犯罪的二倍;有些家长只关心孩子的成绩,而忽视德教与礼教,认为只要成绩好就行,其他都不重要,这样错误的培养观念使孩子从小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导致孩子责任意识淡薄,逃避问题;有些父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把注意力都放在了如何挣钱上,对孩子疏于管教,缺乏对孩子的正确引导,让孩子养成了不良习惯,甚至沾染恶习,往往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以上这些家庭的情况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一些值得警惕的问题,孩子都是无辜的,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偏离了正常的发展方向的主要原因还是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三)学校原因
古语有:“教不严,师之惰”,“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老师,是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对其影响最大的人之一。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也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最主要的生活,学习的场所。有的甚至超过了家庭和家长的影响力,一个人从6岁踏进小学的大门到20多岁大学毕业,至少十几年都在接受学校教育与引导,而这一时期也正是一个人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但是,事实上很多学校在办学思想上出现了偏差,一味的抓升学率,多年来难以走出应试教育的路子,有的学校教育方法简单,而且老师素质不高,只因一些学生犯了错误,老师就采取简单的批评说教,训斥,甚至罚款,体罚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来管理他们,这些老师不懂得,也不善于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治理特点进行教学和做思想工作。学校管理是否得当与老师的素质高低,对于孩子心灵的震动,对孩子真善美的启迪或扼杀,往往具有直接影响力。如果学校教育失当对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埋下重大诱因。
(四)自身原因
1.生理原因
未成年阶段是人的一生中生理发育最快的时期。尤其是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发育更为迅速,普遍早熟,其外形等与成年人几乎没有太大区别,这一时期的青少年体力充沛,精力旺盛,具备了实施违法犯罪的体能基础。随着生理发育逐渐成熟,受一些内分泌变化的影响,再加上各种激素的系统作用下,第一性征日渐成熟,有自然性欲望;第二性征也日趋明显,需要范围不断扩大,内涵不断丰富,需要和能力之间的不匹配导致出现一些心理矛盾,由于生理的发育直接影响了心里的发展,而心理的发展有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于行动,青春期成长的烦恼与矛盾很可能成为诱发违法犯罪的温床。如果这些矛盾能够在外界良好环境的影响和教育下,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正确的解决,反之,若引导不当,在不良因素的刺激下,这些矛盾就有可能使青少年向错误的方向发展,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
2.心理原因
这一时期的青少年认识能力较弱,辨别是非的能力较低,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认识上比较片面。他们还不具备客观理性的感知和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于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形成正确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难以做出正确的预期估价和判断,一旦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很容易沾染恶习实施违犯罪行为。
(五)法制原因
今天,随着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对不满14岁的人犯罪究竟应该怎样处理,在司法实际工作中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解决的问题。例如,武汉市的艾某某,十岁就结伙斗殴,12岁将人打死,因为不满十四岁不处罚,到了15岁又纠合了6人将一青年打成粉碎性骨折,15岁按法律规定要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是到了20岁再次组织团伙斗殴,将一人打死,最终法院判艾某某死刑,20岁应该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弊端,以不够法定年龄为理由“无罪释放”,或者根本不管不问,就会使得有些不法分子更加胆大妄为,无所顾忌,在犯罪的泥坑里越陷越深,它的严重后果,就是既破坏了社会秩序,又毁掉了青少年本人。
四、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对策
青少年犯罪已被公认为是影响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各国各地区都要面临的社会问题,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如日本的PAT(家长。教师协会);英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小组;X的XX预防政策。当然了,各国国情不同,我们更应该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针对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情况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与原因出发,对症下并且有针对性的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工作,有专家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提出“堵疏结合,以疏为主,防打结合,”的措施,这就要求我们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三者的合力,加上法律强有力的手作保障,从根源上遏制青少年犯罪,下面具体阐述一下防治对策:重视教育,加强管理,优化环境,完善法制。
(一)优化社会环境
井然有序的环境可以降低犯罪率,优化社会环境,就应当狠抓严抓社会不良现象,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对网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严格管理。深入开展综合治理,重视社区的功能,社区一头连着学校,一头连着家庭,应当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衔接作用,从而形成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建设,以XX单位为领头人带头做出示范,以街道办事处为一个小单位制作有宣传效果的条幅,弘扬社会正气,传递社会正能量,呼吁媒体朋友传播正面新闻促进社会风气持续好转,用优良家风与国风打造精神风气的大厦。
(二)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一个人最先接触的环境就是家庭环境,父母的言行举止和对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重要影响。预防青少年犯罪就要搞好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加强家庭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首先家庭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娃娃抓起,既需要严格要求又需要耐心教导。如果家长对孩子不细心观察,要求不严,不打“预防针”等孩子真正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那一天再进行教育为时已晚,因此,当发现孩子第一次犯错误时,一定要抓紧教育,绝不放松懈怠。其次要求家长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孩子是父母的影子,由于孩子的无知,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往往以别人特别是父母的评价为转移,而且未成年人善于模仿,这种由于家庭的原因形成的天然特殊关系对子女影响很大。无数事实证明,一个个人主义充斥、自私、贪婪、嫉妒、虚伪的家庭,往往给孩子以坏的影响,使他们感染不道德、不诚实、寄生性等坏毛病。最后要求家长必须及时和学校进行沟通交换学生的情况,充分发挥家庭与学校联手的功能。
(三)改善学校教育
学校首先应当改变教育理念,走出应试教育抓升学率的圈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学生,重视学生的人格发展,弘扬真善美的理念,不能放弃底子差进步慢的学生,应该让每一个孩子在学校这方净土上都能感受到关怀的温暖;培养素质过硬的优秀的教职工队伍,抛弃过去错误的教育方法,不能随便体罚学生,对于问题学生老师应当及时进行心理疏导,耐心劝解与告知,对于他们的过错行为应当鼓励他们勇于承担,培养学生的担当意识。很多学生之所以犯错,就是因为责任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犯了错误之后逃避责任,最终推到家长身上。这种错误的引导方法会误导学生使他们一错再错,故学校应当定期召开先进事迹表彰大会和责任意识的演讲比赛,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最后学校教育应当和家庭教育相结合,老师应当多和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学生的动向,观察学生的变化,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更好的衔接上。
(四)完善青少年立法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要加强青少年实体立法,将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对待,对于目前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低龄化的特点必须予以考虑,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不能给予治安处罚,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看到弊端,加强青少年犯罪的实力立法,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健全青少年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程序优先于实体,程序的公正合理更能体现法律的生命和本质特征,程序能够保证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的隐私权等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司法审理过程中的很多程序性错误都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纠正。建立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专门机构,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咨询机构,行为矫正机构等,让青少年的错误行为可以得到及时纠正减小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工作,并且将其纳入法制中国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去,并作为司法体制的重点工作予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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