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国民整体经济收入水平不断提升,机动车的数量越来越多,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道路交通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饱和性等特征,交通违法行为屡屡出现,对于我国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虽然我国目前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但是我国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一直存在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不够严格、监督不够规范的问题,如对交通参与人处罚力度太小、累计记分制度性质不明确且救济措施缺失、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的监察不到位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提高行人违法成本、在立法上明晰累计记分的行政处罚属性并规定详细的实施程序和救济措施、规定电动自行车骑乘者头盔佩戴强制条款、将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录入诚信体系、加大对“代扣分”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每年在交管12123举行交通规章制度考试以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等措施。期望能够为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交通管理;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发展历程;实施现状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正式实施,并在经过了四年时间实践发展后,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首次修改,现阶段我国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是2011年5月修改版。我国在实施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制度时,所参考的相关文件主要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与部门规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结合,补充以一定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体系。但是近年来我国社会整体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私家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电动车、网约车、共享汽车等新兴交通出行方式不断涌现,使得XXX背景下交通违法处罚出现了新的问题,在以往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空白与不适应。如电动自行车的数量逐年上涨,若发生事故不带头盔存活率很低,而我国对于电动车不带头盔的却没有任何法律进行规范。在解决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在基层交警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当前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一部分是关于执法警察的执法水平、技巧以及能力的问题。然而在交通违法处罚制度自身中存在的缺陷以及缺乏相关的配套的规章制度是导致更多的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而这一问题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的执法行为。因此,本文试图对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探讨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概述

  (一)交通违法处罚的界定

交通违法处罚,是交通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交通警察以及相应的管理部门在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参照相应的法律制度。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交通违法处罚所指的是,在道路交通或关于道路交通的相关活动中,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因违反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而危害到正常的交通秩序,对交通的安全顺畅进行造成不良影响,使交通污染的问题有所加剧,同时对他人的交通权益造成影响,但尚未触及具体的刑法的相关行为。在维持交通安全及交通秩序的过程中,交通警察以及相应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性的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具体的行为人。

  (二)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实施的重要作用

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在不断的修改完善以及全国公安交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之下,有力的保证了良好的交通秩序,使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得到有效的降低。

1.可以对交通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同时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

我国颁布并实施的首部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为在2004年实施的《道路安全法》,伴随着整体的时代背景的改变,这一法律在2007年以及2011年经历了两次修改。自道交法颁布实施以来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所统计的2003年至2013年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2003年我国公安部门共受理667507起道路交通事故,2004年道交法实施之后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65000起,相比上年有所下降,到2012年,道路交通伤亡事故下降到了20万起左右,死亡人数为1.1万,2013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下降13.3%。可见道交法的出台对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用明显。[2003年-2016年交通事故的总体状况。https://ishare.iask.sina.com.cn/f/ivhsLGMJQo.html]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上海市为例,从颁布新的交规开始,相较于往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以及所导致的受伤人数降低了23.8%、14.7%以及38.0%。在交通安全事故中,相较于往年,因机动车超速行驶以及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数量也降低了48.9%以及65.2%。由此可见,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法规,才能更好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有利于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交通肇事是影响交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造成交通肇事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有酒后驾驶。据统计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2.32%、造成的死亡占总数的4.37%。“良好的秩序是管出来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实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给交通参与人警示及惩戒,对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2011年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发布以及“醉驾入刑”处罚规定实行后,喝酒驾车的现象有了明显的减少。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了1525起因酒驾或醉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这些事故共导致1674人死亡,相较于往年分别降低了20.7%余20.4%。[公安部:醉驾入刑有效致死率降近4成。http://news.ijjnews.com/system/2014/10/21/010792845.shtml]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实施规范了交通行为,帮助人们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维护了良好的交通秩序。

3.有利于明确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通参与人,这一概念所指的是在交通工具之中处于或即将处于动态状态的人群,进行交通运输活动以及交通管理活动的人员,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将交通参与人理解为包括出行人、坐车人与开车人在内的直接或间接的与交通发生行为的人群。《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应该怎么做和不能怎么做作了详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等也对交通管理部门及执法者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细化,有利于交通参与者中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遵守交通秩序。

  (三)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发展历程

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

从1949年建国开始,一般情况下由我国交通部门负责管理道路交通。我国政务院在1950年2月通过了与1950年的公路工作相关的决定,同年我国交通部也颁布了相应的暂行的汽车管理办法以及具体的实施细则,随后公安部在1951年颁布了暂行的城市路上交通管理规则,这标志着我国交通法规建设的重大突破。我国在1983年进行了首次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改革,xxxx在这一年颁布了与公安及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的分工问题的相关通知,在此次改革中仅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只有部分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在1986年,我国对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进行了第二次改革,在这一年里我国xxxx下达了与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相关的统治,然而因为未能对农牧渔业部、公安部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能进行细致的界定,导致在行使具体的职能的过程中,不同的部门间出现了机构重叠、政令不畅以及职责交叉等相关问题,对行政执法以及管理活动的效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国从1988年8月开始正式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停止使用《城市交通规则》。在这一条例中共涵盖了十章九十三条内容,在这些条款中主要为关于交通表现、交通标志以及交通信号的规定;机动车装载、机动车行驶管理;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行人及乘车人的管理规定;道路违章处罚规定等。

2000年,我国公安部门调查并分析了25个省份以及区市所实施的具体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在经过反复的讨论之后,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这一办法涉及了关于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以及相关内容等程序。在我国公安部所颁布的累积记分制度之中,多次调整了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类型,首先将原本的74种交通违法行为调整至52种,同时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的不同予以分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使交通安全秩序得到保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正式在我国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中纳入了“累积记分制度”,同时授权我国的公安部门以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为基础,对应予记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具体的行为进行规定,这一举措奠定了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活动中实施“累积记分制”的法律基础,同时这一举措还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违法记分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交通违法处罚制度也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他们相互依存、互为支持。如果没有制度法律就无法具体实施,如果没有法律制度也无法单独立足。

在2012年所颁布的第123号令中完善了与申领以及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过程中所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相关的规定,同时增加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项目,并调整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分值,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完善。

我国在2020年2月正式通过了修改《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议,同时将于2020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这一决定。在最新修订的《程序规定》之中修改了交通违法行为的程序、交通违法信息告知方式程序等,并增加了部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规定。通过修改并实施《程序规定》,使我国公安交通部门的执法行为更为规范,也保护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现状

  (一)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1.处罚种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要方式为罚款、拘留、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同时以累计记分为辅。

第一,警告交通违法行为人,该处罚类型具有明显的教育性质,并且具有强制性,警告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告诉驾驶人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让违法行为人能够意识到错误,一般适用于初犯或者违法行为比较轻微造成的后果极小的行为人;

第二,罚款,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具有强制性特征,在执行罚款时,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罚款会与其他处罚方式共同适用,然而在部分情况下也可以单独适用罚款这一方法。诸如: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的、公路客运车辆超额载客的行为等,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罚,也可与累计积分并处;

第三,暂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这一处罚措施所指的主要是扣留机动车驾驶人员的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证件,停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驾驶资格,一般情况下,这一处罚措施可以与其他处罚措施一同使用;

第四,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这一处罚措施所指的主要为取消违法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有着较大的处罚力度,同时该处罚措施能够与其他处罚措施合用;

第五,行政拘留,主要是指在短期内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主要以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且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为主要对象;

第六,累计记分制度,这一制度所指的主要为在完成一个记分周期之后,累加的记分分值未达到相关规定的分值的情况下,应当消除这一周期内的记分分值。假如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员的记分分值已经达到了相关要求,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证件的正证与副证暂时扣留,待机动车驾驶员通过相关考试后再行奉还。累计记分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至于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理论界还认识不统一。

2.处罚依据

我国所制定的处理道路安全违法行为的程序规定、申领并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法规而组成的多位阶综合法律体系是我国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主要依据以及相关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违法处罚的最高位阶立法和重要依据。xxxx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于2004年5月初正式实行。该条例主要细化了我国道路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公安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的执行这一条例,充分发挥该条例对于交通违法处罚的指导作用,该条例的操作性相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更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我国基于《行政许可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了申领与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同时负责实施这一规定的部门为公安机关中负责交通管理的部门,各省指导、检查以及监督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活动,应当由本省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使累积记分制度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保障过程中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为贯彻并落实相关执法要求,对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使执法质量以及效能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更好的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主要目的。

3.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交通安全的主导因素为个人。同时人也是交通安全的关键,交通安全的结果取决于人对于交通安全的态度,我们可以认为在道路交通系统之中人的行为起到了主导作用。驾驶员不仅仅是直接操作交通工具的人员,同时也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人员,驾驶员的行为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直接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之中行人处于弱势的地位,然而部分交通安全事故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或粗心大意造成的。因此,可以从交通参与人的角度对交通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认识。

第一,驾驶人具体违法行为有,酒驾、超速、违反交通信号以及无证驾驶等。对于无证驾驶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两百至两千元的罚款并处15日下的拘留处罚;对于酒后驾驶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扣押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同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假如此前已经因酒驾而被处罚,再次出现酒驾行为的人员应当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并处十日以下的拘留的处罚。对于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5日并处以罚款五千元,行为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对于超速50%的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至两千元的罚款,同时可以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一般情况下,会使用闯红灯的处理方式来处理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处以200元罚款并扣6分的处罚;对于将机动车交与无驾驶证的人进行驾驶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两百至两千元,同时可以吊销行为人的驾驶证。

常见的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有,违规横穿马路闯红灯、在等候红绿灯或公交车时挤占机动车道、翻越道路护栏不走天桥不走人行横道、强行拦车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行人在通行时应当遵守相应的交通信号,在现场存在交警进行指挥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交警的指挥,在没有信号灯的情况下,行人在通行时应当遵守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道路进一步划分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机动车道,同时实施分道通行的管理方式。在没有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机动车道进行划分的情况下,行人以及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央通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行人应当通过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机动车道;在没有相应的过街设施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人行横道通过机动车道;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行人不得实施阻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得倚靠或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交通安全中的关键因素为车辆。相较于非机动车而言,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同时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出现的主要因素。由于机动车种类的差异,法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第一点,规定机动车的载物时不得超过行驶证中核准的载物重量,在装载的过程中应当平稳,货物捆扎的应当牢固,在装载容易流漏、飞扬或散落的物品的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严密的封盖,所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超过规定要求,同时对于不同的车型对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例如,使用摩托车载货时所载货物的高度从地面起应当保持在1.5米以下,同时货物的长度不得超过车身0.2米;同时规定重型、中型载货车辆、半挂车在载货的情况下,货物最高处与地面间的距离应当小于4米,同时规定载运集装箱车辆在载货时集装箱的最高处与地面间的距离应当小于4.2米;对于其他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所载货物的最高点与地面间的距离应当小于2.5米。对于货运机动车超核定重量载货的行为,应当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于违规载客或超过百分之三十载货重量的行为,应当处于罚款五百至两千元,同时交通部门应当扣留违法机动车辆直至消除违法状态,经过处罚而不悔改的行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两千至五千元。

第二点,在载人的情况下,机动车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公路载客汽车在载客的情况下必须少于或等于核定的载客数量,然而按相关规定免票的儿童不适用于这一规定,在载客数量已满时,按照规定予以免票的儿童数量应当少于或等于核定人数的10%;不得使用载货汽车的车厢载客。在城市道路环境中,在留有安全的位置的条件下,货运机动车的车厢内可以搭载1至5名临时作业人员;在载物的高度超过车厢板的情况下,不得在货物上载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在摩托车后座上,不得使用轻型摩托车载人。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超额载客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处以罚款二百至五百元;违反规定载货或超额百分之二十载客的行为,按照规定应当处以罚款五百至二千元,同时交通部门应当将机动车辆扣留至消除违法状态,经过处罚而不加以悔改者,应当对行为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处以罚款二千至五千元。

第三点,机动车辆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牵引挂车:拖拉机、半挂车以及载货汽车仅允许牵引1辆挂车。同时应当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设置挂车的安全防护、连接、制动以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小型载客汽车在牵引挂车时仅允许牵引质量在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或旅居挂车,不得使用挂车载人;规定载货汽车所牵引的挂车的载质量必须小于车辆自身的载质量;同时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大中型载客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对于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处以罚款二十至二百元,同时处以警告处罚。机动车驾驶员出现一次违规牵引挂车的行为应当扣3分。

第四点,在使用非机动车进行载物的情况下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以及自行车进行载物的情况下,从地面起,货物的高度应当小于1.5米,同时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车把左右两侧各0.15米,货物的长度不得超过车辆的前轮,不得超过车身后端0.3米;使用人力车及三轮车进行载物的情况下,从地面起,货物的高度应当小于2米,同时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车身左右各0.2米,货物的长度不得超过车身长度1米。对于违反道路通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处以罚款五元至五十元,或处于警告处分;对于拒绝接受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扣留其车辆。

第五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或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处以罚款两百至二千元,同时应当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点,在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中没有放置相应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没有悬挂车牌,或驾驶人员没有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相关车辆进行扣留,同时通过驾驶人员提供相应的补办手续、标志或牌证,对于此类行为,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二十至二百元,或处以警告处分。在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补办手续、标志或牌证后,应当及时将机动车辆退还给驾驶人员。对于伪造或使用假的相关牌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留该车辆,并对驾驶人员处以拘留15日以下,并处罚款两千至五千元的处罚。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驾驶许可或对车辆进行登记的行为,应当对相关证件进行收缴,同时被执行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证件。

第七点,我国所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指出,在我国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均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检验、登记未参加这一保险的机动车。对于机动车的管理人、所有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投保该保险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该机动车,同时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规定投保,并处以罚款。

第八点,从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时开始,应当按照相关的期限对车辆进行年检,具体期限如下:营运载客车辆自登记起5年内,需每年进行1次检查,自登记起超过5年的车辆,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检查;对于大中型非营运载客车辆以及载货汽车,自登记起10年内,需每年进行1次检查,自登记起超过10年的车辆,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检查;对于微型、小型非营运性质的载客车辆应当自登记起6年内,需每2年进行1次检查,自登记起超过6年的车辆,应当每年进行1次检查;自登记起超过15年的车辆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摩托车自登记起4年内,需每2年进行1次检查,超过4年后,需每年进行1次检查;包括拖拉机在内的其他机动车辆均需要每年进行1次检查。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指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检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可以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处于警告处分或罚款200元以下。我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指出,在检验有效期满后的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能获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会被强制报废。

 

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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