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享单车引发的治安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要: 共享单车的兴起在为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治安问题,如不文明用车和违法用车,一些新型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以及低龄未成年人骑行存在安全隐患。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新型犯罪治理难度增大,公安机关对共享单车的监管力度

  摘要:共享单车的兴起在为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治安问题,如不文明用车和违法用车,一些新型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以及低龄未成年人骑行存在安全隐患。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新型犯罪治理难度增大,公安机关对共享单车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本文从发挥XX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加强治安专业化队伍建设,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等方面,对如何妥善解决共享单车引发的治安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共享单车;社会治安;妥善解决

  序言

  治安的本质是对社会的控制,对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干预。治安秩序产生于社会秩序,既以社会秩序为基础秩序,同时又是其他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保障。治安秩序要求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对人类社会行为模式产生深刻影响。“共享”是一种社会行为,共享单车以单车为媒介,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密切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需要用规则保护技术创新,用规范引领单车管理,真正实现共享共治,推动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为此,笔者使用手机APP问卷星制作了一份关于共享单车使用及引发的问题的调查问卷,通过网络发放,总计收到106份有效问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阅文献资料形成本文。

  一、共享单车定义及发展历程

  (一)共享单车定义

  共享单车,指企业与XX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作为短期出租的自行车,用户可以通过手机扫码解锁的方式短距离骑行,并根据骑行时间支付租赁费。使用后,只要车辆停放到位即可,安全方便。自行车自2016年底起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开始普及,我国以其绿色环保、低廉的价格优势,迅速占领了一个人在市场上的空间,在公共交通和经济领域的共享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共享单车是解决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的最佳选择之一,深受人们的欢迎,尤其是年轻人。

  (二)发展历程

  共享单车模式起源于欧洲,2007年引入中国,发展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市政单车租赁阶段,在此期间,城市共享单车由XX经营,由城市管理。普遍使用有桩自行车,也就是说,有停车锁和固定位置的公共自行车,以及实名登记给用户。在这种模式下,安全性较强,但资金投入和运行维护成本相对较高。第二阶段是企业承包阶段,在XX运作模式下的共享型自行车由于灵活性较差,不能完全解决短途出行的问题。自2010以来,自行车企业的市场运作模式开始出现,江苏常州永安公司作为首批代表企业之一,开始承接城市公共自行车项目,这一阶段的单车类型依然以有桩单车为主。第三阶段是互联网单车阶段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技术的帮助下,自2014年以来,新的共享单车模式取代了旧的有桩自行车。在路边骑自行车只要用手机下载APP,扫描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即可使用,方便快捷。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抓住商机开始开辟市场,致使互联网模式下的共享单车迅猛发展。

  二、共享单车在市场中的使用现状

  (一)用户年龄及学历分布情况

  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比达咨询发布的《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到1886万,预计2017年,共享单车市场用户规模将继续保持大幅增长,年底将达5000万用户规模。笔者通过问卷的形式对共享单车使用情况展开调查,在收到的106份有效问卷中有81人使用过共享单车,占总人数的76%。其中,年龄方面调查数据显示使用共享单车的人群年龄主要集中在16岁到25岁之间,学历方面本科占57%,专科占26%,其他学历占17%,具体数据见表1。
  表1:用户年龄及学历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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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市场中的使用现状

  1、骑行偏好与了解渠道
  随着共享单车的迅猛发展,各类品牌的共享单车充斥着市场,在对用户的骑行偏好的调查中显示摩拜和ofo最受欢迎,其中ofo用户占46%,摩拜占27%。在了解渠道方面,有56%的人是通过周围人使用才接触的共享单车,其次就是通过新闻媒体,具体数据见表2。
  表2:用户骑行偏好与了解渠道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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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使用理由
  共享单车之所以受广大用户的喜爱,与其为用户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息息相关,笔者在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的理由做的调查显示,方便是主要因素,其次就是环保,具体数据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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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使用共享单车的理由
  3、主要用途
  共享单车进入人们的生活,大部门人是作为上下班或上下学的代步工具使用,其次就是锻炼健身和换乘地铁公交,具体使用用途数据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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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使用共享单车的主要用途

  三、共享单车给公安工作带来的问题分析

  (一)共享单车引发的问题呈现多样化发展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诞生在大数据的基础上的商业模式,其发展速度反映了中国的经济开始进入共享时代。然而,新技术的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许多便利,也给公安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对此,笔者通过问卷的形式对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调查,问卷所针对的对象为广大群众,在群众的视角里非法占道,乱停乱放,恶意损坏,私设私锁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以及未成年人骑行不安全等问题最为突出,具体统计数据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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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共享单车带来的问题

  (二)不文明甚至违法用车的现象严重

  1、不文明用车
  共享单车最受欢迎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采用的是无桩化管理,能够“随停随放”,但这也导致了目前共享单车最头疼的问题——违法占道,乱停乱放等不文明现象。我们常常能够在景区门口、超市门口、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看到堆积如山的违停单车。这不仅会影响城市市容的美观,而且会造成城市道路局部的拥挤和停放场地的紧张。许多城市为保证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上海就将外滩纳入共享单车禁限区域,若这些区域越来越多,共享单车的便利性就不复存在。四川成都某城区街道办事处城管办收缴200多辆共享单车的消息一经报道出,让业界心生焦虑。城管部门对单车进行清理、收缴的现象并不只在成都发生,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也发生过类似情形,原因还是乱停乱放,影响公共秩序。共享单车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加剧,为了解决共享单车的混乱停放问题,上海市公安局轨交总队交警大队已对多家单车公司进行“约谈”。
  2、违法用车
  我们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恶意损坏、私设私锁或者将单车的外形、颜色进行改造,涂抹掉相关的识别标志,加工成普通自行车的样式将其占为己有。这些行为都属于对共享单车公司财产的侵害,有的甚至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规定,给共享单车私设私锁或破坏其外观以供个人使用,或涉嫌盗窃罪,故意破坏共享单车则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一些公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使得私有、恶意损坏共享单车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2017年2月22日北京有两名女护士私自上锁,占用ofo共享单车,最终因涉嫌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上海一男子将小区门口的摩拜单车搬回了家,摩拜公司员工通过车上的定位装置确定车辆被侵占,于是报警,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韩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此,笔者通过问卷对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现象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有54%的人遇到过恶意损坏共享单车的现象。

  (三)利用共享单车实施新型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1、利用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实施诈骗
  相对传统的犯罪,新型犯罪是指利用新技术、新工具、新方法、新的手段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称。目前,新的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绝大多数新型犯罪都是以网络为载体,以新技术为手段。共享单车是通过网上支付押金,采取扫描二维码的形式来解锁,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转向共享单车行业。目前围绕共享单车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就是新出现的二维码诈骗。诈骗分子利用使用共享单车时需要扫描上面的二维码这个功能,将原有的二维码进行替换,或者在车身上粘贴新的二维码,以车费充值、赠送优惠券等事由诱骗用户向特定的支付宝或微信账户转账,更有的诈骗团伙借助技术手段在二维码中制作相似度极高的共享单车官方网站,以要求用户完善资料为由套取用户银行卡资料,进一步实施盗刷等行为。这些形同电信诈骗的安全隐患是当前最难防范的问题之一,笔者在针对是否遇到过因扫描共享单车上的二维而被诈骗这个问题上的调查数据显示有10%的人遇到过诈骗。虽然看似只有一小部分人群被侵害,但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对整个共享单车行业造成消极影响。同时,这也是我们公安机关面对新型犯罪手段的一次挑战。
  2、利用共享单车APP漏洞盗窃押金
  使用共享单车都知道,在使用单车前要先在APP上注册并缴纳押金,为吸引更多用户使用单车,有的共享单车公司在APP中设置了“共享收益”项目,让用户“领养”单车,即在其他用户使用“领养”单车时,“领养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近日,深圳两名不法分子利用软件修改某共享单车APP的用户信息,将其账户内的“领养”收益、余额以及押金退到自己的微信账户。自2017年4月开始,两人利用上述方式实施犯罪,直到该共享单车公司接到用户反馈,才发现这一漏洞并报案将两人抓获,两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人做出判决。这看似平常的一个案列,背后却是犯罪分子无孔不如的新型犯罪手段。

  (四)低龄未成年人骑行安全存在隐患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城市中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因为具有便捷、环保等特点,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选择,但在这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存在的群体:低龄未成年人。共享单车普及之前,不满12周岁的人骑乘自行车也较为常见,只是之前家用自行车数量远没有当前共享单车的数量庞大,所以这一规定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直到近几年,因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满12周岁的人骑行共享单车的事故频发,这一条例才引起人们的重视。据统计,上海市2016年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发生生245起,造成85人伤、1人死亡。共享单车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不仅成为了上班族最常用的交通工具,同时也深受上下学路途不远的中小学生喜爱,有些孩童骑自行车的能力非常差,一旦骑行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共享单车的出现,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也面临着挑战。

  四、共享单车治安治理困境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共享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指导和约束,才能逐渐得以实施。在共享单车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共享单车的行业标准仍不健全,肆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同时,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在这期间很多城市的共享单车遭到了较大的破坏,严重缩短了共享单车的使用寿命,损害了城市的发展形象,为整个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共享经济的发展。

  (二)对新型犯罪治理的难度增大

  目前,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全国共享单车投放量已达2300万量,单日使用量最高达到了7000万,面对如此大规模的共享单车,有限的警力投入很难做到全面防控,传统打击手段面对时间和空间的广阔性也遇到很大困难,只依靠公安机关传统的打击手段很难确定是否为私自占有或盗窃。而更换二维码诈骗、盗窃押金等行为更是具有投入资金少、简单快捷的特点,这些行为很难被发现,而面对如此多的共享单车,又很难一一识别是否有诈骗信息以及自行车是否被损坏。因此,在预防、控制和打击新型犯罪方面,公安机关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加强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为打击新型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三)公安机关对共享单车的监管力度不足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基于互联网而兴起的共享单车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共享单车通过网络,进行押金支付和余额充值,资金流动量大,速度快,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需要注册个人信息,如果公安机关不对企业所掌握的用户信息加以监管,那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将直线上升。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职部门,在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方面存在不足。
  加之网警队伍的人数与网络犯罪数量和发展速度严重不符,导致网警工作压力大,任务重,监管职能有所弱化以及公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薄弱环节,无法有效进行实时监管。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创新公安机关监管机制,加强公安队伍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五、解决共享单车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的对策

  (一)发挥XX的主导作用

  XX主体对新兴的共享单车行业既不能放任自由,也不能完全禁止。共享单车行业作为新生事物,在行业发展初期必然会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缺少监管的局面。而在其发展期又刚好是制定行业规范的最好阶段,所以笔者认为XX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制定公平公正的共享单车市场行业行为规范,完善法律法规,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加强对共享单车市场监管,引导共享单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在早期共享单车的使用方面,制定相应的处罚手段,例如,将文明用车与个人的征信系统相挂钩,能使不文明行为受到惩罚,避免城管沦为共享单车的搬运工。
  第二,针对单车乱停乱放等不文明用车问题,需要交警部门、城管局、等XX多个部门与企业之间相互协作,从源头治理。首先,XX根据各区域的道路特点,指导共享单车企业的单车投放,多点少量,将车辆尽量投放至公共自行车覆盖不到的区域。其次,“因地制宜”,根据各区域人流特点,分别设置管理的重点时间段,在重点运维管理时间段里,共享单车企业加派管理人员和车辆,各区域城管局和属地街道增加执法人定岗巡查。最后,在各区域设立“禁投、疏导、投放”三大区域,一旦在禁投区域发现乱停放的共享单车,城管通知企业,若30分钟内仍没有清运,巡查执法车辆将违规共享单车拖至指定地点集中保管。

  (二)加强治安专业化队伍建设

  当前,公安警务工作向着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智慧警务”理念逐渐普及。传统的公安警务工作的方式方法也都比较固定,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动态的、虚拟化的发展趋势,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依托互联网所出现的新兴行业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传统的公安警务工作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共享单车一夜之间被人们广泛熟知,原有的公安警务工作模式以及当前的警力尚且没有应对之策。
  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树立信息化警务理念,坚持信息引导警务、问题主导警务,不断完善公安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合相关数据并录入到现有的数据库当中,提高网络监测技术手段,实时掌握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行状况,避免出现因企业运营不善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控的转变,针对当前共享单车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对管理用户押金的第三方进行严格管控,实时监督资金流向,避免收取押金成为企业或者个人的融资手段,甚至出现携款潜逃的行为,保障用户的资金账户安全。针对“扫码陷阱”的问题,由于侦查取证困难,应当适时对民警进行专业化技术培训,提高民警应对电子网络犯罪的能力,加强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化跨区域、跨警种警务合作,共同打击新型网络犯罪。

  (三)鼓励支持社会参与

  社会参与是治安治理的基本要求,对共享单车所带来的治安问题来说其治安治理更不能缺少社会的参与。“善政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XX公民之间良好的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来看,善治离不开XX,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XX与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因为共享单车是一种新生行业,其带来的治安问题也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和模式多变等特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的同时对其带来的治安问题也具有深切的感受。对此,首先要建立社会直接反映相关治安问题的渠道,借助大数据对社会反馈的治安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做出反应,并及时通报共享单车企业,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共享单车带来的相关治安问题。其次,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与自我监督类公益组织的作用,根据不同的地域、行业、群体实行自治,对相关治安违法行为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最后,共享单车带来的治安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使用者自身法治素养息息相关,针对共享单车带来治安问题的治理,加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往往要比传统行政命令更有效。

  (四)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随着共享单车在社会上的流行和普及,不少低龄未成年人也加入到了“共享”的行列,对其出行安全造成隐患,但是对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意骑行共享单车的监管仍存在着空白地带。切实避免未成年人骑行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共享单车的骑行安全,要求公安机关发挥其职能,通过共享单车企业、学校以及学生家长的共同努力,严格执行共享单车规范化管理标准,从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骑行安全事故的发生。
  首先,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专职部门,除了对单车质量、企业运营进行监管外,还应要求企业对骑行用户的身份、年龄等作出明确限定,严格执行实名制。其次,辖区派出所应当加强与所在辖区学校的联系,定期开展安全宣传和法律教育活动,一方面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另一方面也强化家长教育意识,严格约束孩子行为,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最后,作为共享单车企业,应当在技术层面上进行革新,合理设置骑行用户障碍,杜绝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共享单车。确保共享单车骑行安全,杜绝未成年人违规骑行需要公安机关、单车企业、学校和家长的多方协作和配合。

  结语

  共享是分享,但不是占有。人是社会化的动物,我们的行为不仅受我们意志的引导,而且是社会制约的产物。斯宾诺莎认为,人们要理性地生活在一起,必须进行社会合作。共用一辆自行车符合当前绿色出行的概念,引领新一轮技术创新的高潮。虽然共享自行车解决人们的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但共享自行车的管理不能只局限于这最后一公里。如何避免共享自行车带来的对社会治安产生的负面影响,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更加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更需要社会各阶层的联动治理,实现共享单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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