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完善探讨

内容摘要: 近几年,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提升,国内建筑领域营业税的征收等方面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其中税收负担,重复征税等问题极为严重。国民经济的中间环节中包含建筑业领域,因此建筑行业要对增值税抵扣不能根据自身或者客观原因进行,否

  内容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提升,国内建筑领域营业税的征收等方面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其中税收负担,重复征税等问题极为严重。国民经济的中间环节中包含建筑业领域,因此建筑行业要对增值税抵扣不能根据自身或者客观原因进行,否则会对增值税抵扣链条造成断裂,给建筑业企业以及所属的子分企业带来严重影响,自我国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之后建筑业的负担更是严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业设备以及产品的更新转型发展。我国针对增值税问题在十二五期间进行了“扩围”改革,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将建筑业营改增纳入了改革进程。本文主要以我国建筑业发展为研究对象,通过建筑业的发展现状及文献调查,对建筑业营改增发展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国家政策方面以及建筑企业的本身状况针对性地提出了合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发展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完善探讨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市场化程度不断加强使得我国不得不进行增值税转型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2009年1月1日,通过常务委员会下达的决定,增值税方式从之前的生产型发展成消费型,对于固定资产的税额抵扣进行修改,认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税额实施抵扣,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其中,作为消除重复增税与结构性减税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重要一环,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服务业发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经过多个试点的推广,营改增所起到的积极效果与成效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与讨论。
  建筑业的产值高,是我国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的推动与发展上有着重要的作用,相关产业也因投入大的特点逐渐发展起来。但是,营业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建筑业投入的固定资产,所以无法实施进项税额抵扣,反复征税等显示问题持续出现,提高了建筑产业的税收压力,大大影响了建筑业的整体发展。不仅如此,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建筑工程的耗用材料被不断增收税额,为建筑业的发展以及工程带来了极大压力,因此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在建筑业发展上中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

  (二)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营改增”在国际税制改革上存在一定的影响力,符合国际社会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营改增在改革过程中,有很多国外的学者对其感兴趣,并根据营改增的范围、内容以及历程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首个指出增值税定义的人源自X耶鲁学校的经济学专家亚当斯(T.S.Adams),此定义是其在1917年的《经营课税》(TheTaxationofBusiness)中首次指出,而第一个成功推行增值税的是来自法国的一位税务总局局长莫里斯.洛雷(MauriceLaure)。
  在1962年,建议成员国征收的全额销售税开始由征收增值税来代替,是《纽约克报告》(NuemarkReport)中指出的,这份报告当时是由欧洲共同市场财政和金融事务委员会提交的,还得到了欧洲共同市场部长理事会的认可。在1967年4月对所有成员国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前要全部实行增值税,这是欧洲共同市场发布增值税第一号和第二号指令。按照欧洲共同市场的增值税指示,最先加入欧洲共同市场的成员国于1973年1月1日之前已先后实行了增值税。对于此后参与欧洲共同市场的国家也开始实施增值税体制,也就是说实施此制度就是参加欧洲共同市场,包括后来成为欧盟其中必不可少的条件。
  经调查得知至2013年1月底止,全世界已有171个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征收增值税。通过对“营改增”的背景研究分析,SimonJames.(2014)指出依照营业额收取税款会提高公司压力,但是站在公司角度进行分析,在收入不变时,依照全新税收方针上交税款,应该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会更有利。通过对增值税与生产力的研究分析得出结论,RichardM.Bird,Pierre—PascalGendron.(2006)认为仍然有必要扩大对那些增值税不发达国家的征税范围,尽管增值税可能不是适合现在经济环境的最佳税制。
  2.国内研究现状
  2009年在《增值税纳税研究》中龚辉文经过对每个国家的实践检验研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服务在增值税范围内占有大部分份额。搜集对220个国度的信息资料检索得出:有153个国度征收增值税,33个不纳税,34个保持传统型的结果。其中,除巴西和印度的货物不纳税之外,剩余缴纳增值税的国度里大约有90个对其全面纳税。所以,要抓紧时间把货物和劳务归纳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中。
  2010年在《我国增值税相关问题探析》中安体富认为,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进行转变,这是一次不彻底的转变;从2000年到2008年期间,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有1/4的机器设备投资占23%的份额,剩余的3/4是由建筑安装工程和其他费用组成,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占60%的份额,由于当时这部分是缴纳营业税则没有办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只有当“营改增”实施后,才能对消费型增值税进行全面的实现。
  2013年在《建筑业营改增应对研究》中肖浪对建筑业的营改增进行了分析,并按11%的税率征收,得出以下结论:这一政策对于建筑业来说没有带来有效的利益,反倒是给了建筑业制造一个更加艰难的税务环境,与最初的结构性减税相反,反向的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
  2013年在《营改增相关问题探究》中潘文轩认为:对于“营改增”税负逐渐加重的问题作出以下几点改善建议:首先,应该要完善与执行有关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他们的财政补贴政策;其次,对取得增值税发票困难的试点行业加以关注并对其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具体对策和方案;最后,对增值税扩大范围的决策加快进度。
  2015年在《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相关问题研究》中高华指出,建筑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通过对其进行“营改增”改革,允许建筑业的增值税进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是要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并对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进行完善。二是处理目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所产生的反复征税问题,降低公司税费,提升公司综合竞争水平。2011年建筑业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这标志着建筑业“营改增”的开始。虽然建筑业的环境本身就比较复杂,改革时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房屋建筑物建造和流转环节的抵扣对社会各行业的影响也比较大从而造成建筑业营改增的工作一再推延,但是建筑业“营改增”的工作必须采取行动,这对行业自身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2015年在《“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研究》一文中彭超君指出,建筑业改革前后的比较得出:允许抵扣成本比例的大小对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处于下降趋势,而一般纳税人税负情况有点复杂。“营改增”之后对建筑业纳税压力产生现实影响的主要原因是税制纠纷、产业性质、税率高、固定资产的更新速度缓慢,还有中央和地方的有关利益冲突等。

  二、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现状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表示把营业税征收变成增值税,也是我国现在执行税务制度的主要变革。营业税是流转税,目前面向公司营业额,建筑业也要上交营业税,此外在实践中也许会遇到反复纳税的问题,比如建筑公司运营时期开发费用包含土地与税收费用、装修与生产成本等。建筑领域的建安费用是此类公司的营业收入,建筑公司之前上交过营业税,然而在房产销售时期需要基于销售收入上交营业税,因此就产生反复计税问题。增值税也是流转税,产品(包含应税劳务)在流转时期存在的增值额是主要征收主体,所有流转环节内的增值状况按照增值税进行收取。此外,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在购买原料时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完成第二、第三增值税的产业链条的高效联系,因此可以减少建筑领域的税收压力。

  (二)建筑业全面“营改增”后的现状分析

  伴随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营改增在各个产业内的实施逐渐变成重要方式,营改增对建筑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不只可以高效的减少建筑公司的运营费用,此外也能持续完善此领域的管理系统,此外对目前公司财务报表与税负带来相应的影响。在营改增实施时期,此类公司要根据产业特点与本身发展状况,在税制变革时期稳定过渡,了解税制变革的主要特征,去除也许会出现的负面影响,且使用高效方式,跟随税制变革,提高公司长久稳定发展水平。营改增早期,因为进项税额抵扣举措的不健全,税负也许会提高,因此大部分建筑领域的项目会选择过渡期5%税率的简单计征方式,然而伴随营改增方针的持续健全,建筑业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问题会被处理,有关税负也会显著减少,公司运营负担也会降低。营改增的实行,对企业的财税部门以及企业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方式有牵连同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力,迫使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新的政策实施后,以下几点有发生一定的改变:一企业组织结构的改变,对子分公司有做调整的占百分之三十点二的被访企业,增加内部管理机构的占百分之五十五的企业,此外占百分之十六的被访公司创建劳务和租赁等相关公司。二公司经营方式,在改革之后,中标主体需要和增值税销项税税额、进项税税额的主体保持相同。为了能符合此要求,建筑业企业对中标的工程项目采取了项目直管模式(占有百分之五十一点七二)、集中管理模式(占有百分之二十一点五四)和明显减少的挂靠模式(占有百分之四点三八)。三企业自动增强精细化管理。比如,为强化标前管理,减少风险,让较多的财税人员参加合约评审的公司占有百分之八十二;对加强分供商管理,约束招标采购活动,更新相关纳税数据的公司占有百分之九十;对不同供应商提出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的公司,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供应商时的前提条件占百分之九十五点五;增加集中采购的企业占百分之六十四。(以上数据来源于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总之营改增是国内关键的税制改革方案,可以高效约束建筑业,加快产业的未来发展。

  四、建筑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税负增加

  “营改增”以前建筑公司将5%的营业税当做一般税率,改革之后建筑行业就变成11%的税率,如果企业要在“营改增”之后保持不变或者减轻税负,就要获得较多的进项税额。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征税部分进行对比,前者主要将营业额全额当做基础,主要使用税率计算在产品流转时期交纳;后者将流转时期增值的差额当做计税基础进行上交,要缴纳的税款是扣除已经缴纳的税款下进行的,但是要在增值额的基础上采用抵扣制度进行计税,在改革之后,能够高效避免多次征税问题的出现。即便实施“营改增”促使公司运营费用提高,但是公司如果可以在现实运营中得到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充足的成本抵扣,就能减少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另外土地增值税出现改变的概率不大,促使营改增在执行时期,需要全面分析土地增值税对公司影响,目前建筑安装项目与工资、物资支付还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上述不合理的部分会在改之后进行处理与健全,此外存量资产能否可以当做公司抵扣一部分会变成建筑行产业此后发展的重点。所以在挑选合作组织的时候,不只要全面分析资质、经济水平、生产水平与信誉情况,此外也需要分析是否可以高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公司可以利用进项税额得到,对原本的成本进行相应抵扣。伴随国内营改增有关体制的持续健全,也开始持续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建筑产业的税负。
  从长远来看,建筑企业生产方式转变可以通过“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进行推动,加快建筑公司对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改善,便于行业发展。“营改增”之后建筑公司税率是11%,但是使用普通计税方式,和营业税对比,短期分析,少数建筑公司也许会遇到税负变多的问题。

  (二)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概预算制度是当前国内工程造价所使用的预算制度,工程的建设成本就是为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支付或实际支付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又称工程造价。营改增前采用营业税税制时,营业税和附加税是为主要税金,增值税的成本直接都涵盖在工程造价内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中。在改革之后,建筑公司使用增值税,投标报价中要将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税额各自统计,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对项目造价之前的组成产生影响。对投标报价造成的影响主要是。
  第一,因为工程造价的组成出现改变,计价要求也需要进行调节。住建部为处理上述问题,通过对增值税的价款与税费分离方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将之前在工程造价内含增值税部分的税金的直接与间接成本调节成不含税的计价规则。所以,招标概预算编制与对照的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设计需要进行一定的调节,促使投标报价的统计方式相对复杂。
  第二,改革之后,投标报价决策和增值税税负之间有紧密的关系。在制度变革之后,因为多个建筑公司的组织结构,运作管理形式的水平,施工方式的差异,对相同工程项目所提出的税负也不同,造成在目标利润差距较小的时候,投标报价会存在明显的不同。也就是税金不同,甚至影响投标报价的决策。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难度大

  建筑公司“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较为困难,通常是因为下面的因素。
  一方面,购买的材料、机械设施等固定资产能抵扣进项税,然而因为少数建筑工程所在地区相对偏远,运输费用高,很多零散的建筑材料购买比如沙、石灰、砖瓦等大部分就地取材,导致建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款的大部分来自于当地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税负。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提供的建设、安装和安装等劳务服务,劳务成本是关键成本。具有建筑资质、劳务资质以及其他形势(比如工程队伍、劳务派遣等)的三种劳务分包类型。其中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还有一小部分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在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中。而另外像劳务派遣和工程队伍等的其他形势劳务分包,此处劳务企业通常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此部分使用劳务分包方式,无法得到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直接对进项税额实施抵扣,因此提高总包方的税费。

  (四)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要对增值税发票开展单独监管,公司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要求时期内全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般发票的开具、应用与管理都更加严苛。此外建筑施工公司,大部分的财务管理相对无序,职员人数少,乃至很多项目只分配单独的财务职员,之前并不了解增值税,对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制度等缺少了解,领悟水平较低,导致在“营改增”之后无法尽早转变,对公司纳税管理综合把控水平不高,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与纳税申报程序并不了解,会导致税收风险。

  五、完善建筑业“营改增”的建议

  (一)现有项目采用简易征收减轻税负

  首先,基于《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规定》中制定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的要求:一是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是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营改增”项目的计税方式在变革前后出现差异,老项目可以使用简易征收方式,税率3%。建筑公司需要对没有结束的建筑项目合同开展管理,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开工,主要是并未得到开工许可证的项目。假如建筑公司不存在合同,也缺少开工许可证,此时要抓紧时间与业主交流,补签承包合约,对目前的工程项目使用简易征收方式,减少公司税费。
  其次,营改增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第一,对于不动产租赁业、房地产企业应引用老项目的概念,采取简易征收方式进行计税;第二,建筑行业包清工,也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进行计税,但是不含税收入的概念有所改变,税负比营改增前要低。
  最后,由于有部分项目已接近完工状态,还有的项目可能还未实际开工,老项目本身有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如要使用简易征收,得对以下几点因素进行综合考虑:1、首先考虑开发进度与可抵扣成本。要对项目有利的话开发进度要越往后,可抵扣成本要越低。建筑业中房地产企业符合老项目标准的可采用简易征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2、土地成本。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允许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进行扣除,这是本次营改增的一个亮点。相反的在简易计税下,不能对其土地价款扣除,要根据相关信息的结合来计算土地成本。3、融资成本。在营改增后,企业不能对买进的贷款服务成本和利息进行扣除。主要是对于资本运行型的房地产企业,要充分考虑到这个规定。4、预计毛利率。简易征收对于房地产增值大的项目较有利,因毛利率对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情况有一定的影响。5、土地增值税。根据最新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该项目有关的进项税税额,可以从销项税税额中进行抵扣的,不应计入扣除项目,相反情况的应计入扣除项目。通过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具体的事宜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同时需要注意,要是选择了简易方法计税,在36个月内不能进行变更。

  (二)投标报价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后,业主招投标的标准会发生改变,企业需按增值税下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进行报价。建筑企业要对现有正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整合,查看施工许可证、合同签订的情况,了解业主对增值税发票的需求,整理项目有关信息的要点(比如项目模式、行业性质、业主、供应商身份信息、验工结算等),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一要提前做好标前工作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和投标模式等方面再加以考虑,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取企业的投标模式以及投标组合的最优策略;二要避免企业劳务化;三要对新工程报价测算模型和投标报价决策进行开发。企业应尽快与市场接上轨道,再根据研究即将发布的计价调整办法,对企业的工程造价、市场报价体系及方案进行分析,对于含税价的变化应尽快调整。相关的定额在营改增后短时期内没有,企业的报价应该按照一般企业模拟的测算结果进行,对造价不含税税额进行计算,对应交纳增值税金额进行预估,对进项税比例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测算。
  做好合同谈判工作。在制定谈判策略时尽可能把增值税税负大程度的转移给业主,根据业主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策略。在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部门要提前做好相关沟通工作,主动与建设单位进行谈判,企业的营业规模急剧下降是受“营改增”后“甲供材”等问题的不利影响。同时也要注意合同的审核,防止造价风险。

  (三)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

  税收筹划的范围在缴纳营业税时期较小。“营改增”之后建筑公司得到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建筑公司需要不断提高多种资源的投入,坚持科学避税。第一,在购买原料的时候,利用高效研究对比不同材料供应商的能力,统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金,与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的资金,挑选具备实力的供应商。第二,改革之后,还能开展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固定资产,建筑业公司需要替换固定资产、机械设施,进而提升公司的综合效率。第三,在现实经营管理部分,对办公用品的购买,差旅费的住宿费等在价格一样的时候,要想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应该选择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
  增值税发票和其余发票不同,具有单独的保管跳跃,增值税发票管理是公司的主要管理。改革之后,建筑公司会采用增值税发票,需要单独创建专岗对发票开展管理。发票管理人员需要充分了解有关内容,了解具体的管理活动,此部分管理主要涵盖增值税发票购买、出具、传播、认证、抵扣等部分,熟悉操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充分了解发票丢失之后的处置方式,可以分辨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实生产活动中,要全面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现金流和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流的统一。对于目前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避免发票无法使用,需要尽早在要求时间内完成认证抵扣,避免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防止公司税费的增加。

  (四)提高公司人员的专业培训

  建筑公司营改增之后,在会计科目设定、会计核算模式上出现改变,发票开具与抵扣等相对频繁,增值税申报表和营业税相比更繁琐,对财务人员指出更加严苛的标准,此外可以做好增值税的管理不只需要财务组织努力,此外也需要合同部、采购部等其余相关组织的合作。首先、建筑公司要在内部创建“营改增”领导组织,通常负责筹备职员的“营改增”制度培育、研究与论述活动,主要掌握由“营改增”而出现的改变,研究出现的风险因素,尽早完成转变。第二、要多组织财务人员对《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学习,对会计科目科学增设,修订会计核算方式,且指出财务人员需要了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征收方式与具体申报环节等。

  总结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启动的重大税制改革,影响了各个行业,与改革的企业休戚相关。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建筑业、电信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性服务业全部行业进行改革试点,标志着“营改增”在所有行业全面展开,营业税逐渐消失。
  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同存在的时候,顺应目前经济发展需要。伴随经济的进步,产业结构出现改变,两种税制并存造成反复征税的问题频繁出现,阻碍公司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此外增值税其原本具备的优势,“营改增”必须要采取行动。“营改增”从未来发展来看,有效的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同管理,以及加强此次“营改增”的改革试点有将建筑业纳入其中,对建筑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建筑企业可能会面临税负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难度大,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从提出建筑业需要加强对老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合对人员的专业培养和发票管理等几个方面解决。
  因为作者能力所限,此外建筑业太多复杂,本文主要问题是处理建筑公司“营改增”相关问题的的措施并不充足,希望在此后的学习中继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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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在此篇论文完成之时,我要由衷的感谢我的论文导师,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感谢他给予我的指导,老师认真、严谨的态度以及专业的指导方针使我在论文的完成修改中得到了极大的动力!同时,也要感谢老师在这几年来的教学指导,我要对此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其次,我要感谢与我朝夕相伴的同学,他们让我在完成学业的同时给予了我愉快的大学生活,让我不仅增加了学术上的理论,更懂得了为人处世的道理!
  最重要的,我要感谢含辛茹苦将我抚养至今的我的父母,没有他们辛苦与支持,便没有我现在的成果,感谢我的家人在我求学的道路上给予我无限的动力!
  论文尘埃落定之际,感谢各位导师抽出百忙时间来审批论文,在此致以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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