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的21世纪的今天网络购物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中,互联网可提供的商品内十分丰富且购物也十分的方便快捷,因此网购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各种各样的第三方购物平台的大成功也吸引了众多经营者成为一名线上电商。而在现实中由于网络购物合同的特殊性,使其相较于一般购物合同更容易在实践中产生纠纷。
本文以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为论题,共运用了案例分析、文献综述、比较研究等几种方法针对论题进行研究。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概述,这一部分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的现状、特征和作用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以具体的案例为例,提出问题并分析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存在的问题是第二部分的内容。第三部分从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法律生效要件以及效力阻却事由进行论述与第四部纠纷中法律解释所运用的规则来解释问题。第五部分就现今法律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的格式免责条款的法律的完善与进步作出的笔者本人的思考和浅薄意见。
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格式免责条款;法律效力;解释规则
引言
现如今网络购物成为了一种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十分普遍流行的快捷购物模式,在网络购物这一行为中大量格式条款的应用使得网络购物合同与一般购物合同产生巨大的差异,网络购物合同相比一般购物合同而言,具有着数据化、格式化的特点,并且合同订立模式也更为简化。网络购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或部分为格式合同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其依托与互联网的特殊性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的普遍性,在我国的私法领域中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而在近几年我国的私法领域之中也围绕着网络购物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产生了许多伟大的研究。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现实生活应用中一些问题,由于没有具体而且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导致一些由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所引起的网络购物的法律纠纷频繁出现,而解决这类案件往往存在着证据确实和及时性差的问题,导致明明很简单的案情,却耗费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大量时间精力,这使得无法在网络格式免责条款提供者利用其在经济上和交易当中处于主导的地位而通过制定一些格式化免责条款在交易当中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的情况下,消费者通过合理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为促进网络购物有序发展,使其能够兼顾正义与效率,本文在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学者的相关学术研究,针对我国网购合同格式免责条款法律存在的部分问题上,提出浅薄的思考和完善意见。
目前在我国虽然有着关于格式免责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法律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旧存在着非常多的难已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会对网购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法律发展产生严重阻碍。若长期以往忽略这些问题或者不能妥善的解决,就有可能形成一种行业乱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事业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当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可能通过法条文的直接引用百分百的解决所有的问题和情况,需要在司法实践当中按照一定的解释规制及顺序,来解释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必须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根本,通过具体的判例和司法解释来加以对法律适用的补足以及完善,这样才能保证私法的内涵即意思自治的实现,防止网络购物合同中用以简化合同订立步骤和保证互联网高效率的网络经济的格式免责条款成为“霸王条款”和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当然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速度十分迅速,而法律一经制定产生便存在了滞后性,不可避免的会有少部分的情况处于模糊地带,而法律要做的就是慢慢的修正这些模糊地带,正所谓“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法律人应该永不停止探索的脚步,秉承着朴素的正义感,去面对每一次挑战。而法律运作的每一环参与者,不管是条款的提供商家还是消费者,还是提供购物信息的第三方服务平台,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承担起责任和义务,这样在实践当中才能更好的将法律落在实处,也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秩序以及我国的互联网经济秩序。
1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概述
1.1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现状
在缔约当中,格式免责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前写入了合同,对一方或双方的未来责任进行约定的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当中,格式免责条款已成为了广泛应用的条款,可以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并且节省了商家大量的人力精力成本,同时也简化了消费者缔约的步骤。[[[]韦双双.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第7页]]网络购物与传统线下购物相比极大的减少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等性,同时也使得互联网经济成为大势所趋。
然而在法律上关于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规定还不甚完备,尤其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中,关于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还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而有关的解释也不够全面,因此网络购物合同作为特殊的购物合同,其格式免责条款更是具有特殊性法律需要对其加以研究。
1.2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特征
格式免责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组成的一部分,其具有约定性。在网络购物合同当这一典型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运用是极其广泛的,在一般的合同中是由当事人双方所约定而成的。[[[]孙晓聪.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6:第18页
]]因此在网络购物合同当中的格式免责条款与一般购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相比较有着极大的特殊性即为单方制定也就是不可协商性。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即可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简便的形式来根据其意思表示为要约。对于网络购物合同这种双方责任义务明确且订立过程非常简单的合同来说,可以使双方都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减轻不必要的复杂程序。因为格式免责条款的不可协商性,可以使商家在要约时将自己意思表示于文字,消费者只需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可。
免责条款是条款制定的人事先拟定的,制定人通过提供免责条款在双方所约定好的合同内提前规定好对面一方或双方的部分未来责任,对这一部分的未来责任进行适当的免除或着限制。
格式免责条款还必须为明示的条款,这是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不得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来确认免责条款的存在。
1.3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作用
格式条款大大减少双方的签约时间、加快商家与消费者的合作速度、控制商家的交易成本的投入如人力时间等。合理运用可以事先控制交易当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事先防止日后出现变故将责任事前明确,尤其在互联网购物合同中的普遍应用更是网络高速发展的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格式免责条款的另一大作用即为其适用的对象广泛和可以长期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持久生命力。一个商家可以通过多个网络平台针对不同的商品发出要约,只要有不特定消费者作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即可达成合意。这样做可以为商家节省大部分时间甚至“一劳永逸”并且带来更高的持久的收益。由此可见网购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大量应用不仅仅对商家和平台而言更是对我国甚至全世界的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以王某与佛山市麟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为例
2.1案情介绍
2018年9月,王某在某第三方平台上的麟某公司商店买了一台石材研磨机。卖方将涉案的货物打包并托付给一家快递公司运输。当王某收到石磨机时,由于快递员要求先签收货物,然后再检验货物,王某签署了“外包装状况良好”的字据在快递单的指定位置上。王某打开货物包装后,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石磨机被损坏,遂在19:30向客服告知了损坏情况。卖方拒绝退还货物,理由是在销售页面上标有“不仔细检查商品直接签收若有经济损失需要买方承担”。本案中王某诉求:麟某公司退还石磨机的价款;赔偿占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判决为:第一,被告佛山市麟派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返还货款3358元,并赔偿损失1800元,合计支付5158元;第二,原告王某某向被告佛山市麟派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商品,相应的快递、物流费用由被告佛山市麟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第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2案例分析及存在问题
在本案中双方围绕着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即为麟派公司在商品销售页面所设置的一个格式免责条款“签收则默认完好无损”的效力是怎样的,本案件的法院在经审理后认为卖方在网络店铺的商品销售页做了类似于“在签字前务必打开包装并检查货物”的标注,以及“如果买方签收货物,默认货物完好无损,如果之后再发现损坏要求退货,需要买家承担退换货的运费”,“如果你不在签收前检查货物,从而导致经济损失,买方必须单方面担责”等合约条款,都属于格式条款,而上述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卖方的责任,使买方的责任加重,应当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如果卖家以上述格式条款为不承担责任的主张的理由,是不予支持的。
从本案以及与之相似的许多案件中可以看出,网络购物中格式免责条款在运用中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问题。
2.2.1经营者不合理履行义务
在一般的购物合同缔约的过程当中,格式免责条款的使用者会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直接的提醒消费者注意,从而尽可能的减少了消费者对条款的认识错误。然而在网络购物当中商家与消费者交流的意思表达很少,甚至全程无交流,商家只有在消费者主动询问或者付款之后才能与对方取得联系。这就导致了商家对于其提示义务及说明无法及时、有效的履行,从而在缔约的过程中也就弱化了商家的提示说明义务,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合约是无效的。
2.2.2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内容规定不公平
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互联网购物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经济势力上的地位差距悬殊,所以在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时买卖双方的法律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互联网行业上或者产品的解释上的优势,通过制定各种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利,也就是说,商家会通过格式免责条款将一些网络购物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给消费者承担。[[[]林倩倩.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9:第10页]]比如在常见的网络购物中商家通常会在购物合同中订入“实物为准”的免责条款或者将商品可能出现的某些情形解释为“正常现象非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了一些正当的权利,从而会有不满却维权无门或维权难度大。此时多数消费者由于维权难的各种原因只能选择对此忍受。这样合同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能实现甚至法律所维护的法益秩序已经遭到了破坏,这种形式上的正义根本无法为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切实的保障作用。
2.2.3经营者对免责条款的滥用
如今由于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百姓日常生活当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运用已经极其的普遍,根据《合同法》法条能够知道商家是不能提供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的,但经过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约定而成的免责条款则是有效的,只要提供条款的一方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即可,这就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混淆。[[[]张雪峰,周宁.我国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17(5):第38页
而在网络购物的活动当中,由于网络购物十分的迅速,并且根据前文中所提的商家与消费者的沟通非常缺乏,也就是说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提供者的提醒说明义务以及被弱化的情况下,我们根据法条会发现,没有关于网络购物中格式免责条款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网络平台中商家对于格式免责条款的大量的应用。
当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往往会因为快速的浏览或者商家提供的商品页面过于复杂和多样化而忽略了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对条款的内容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3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及效力阻却事由
3.1网购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生效的要件
3.1.1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生效的形式要件
(1)经营者的提示义务
经过上文中的讨论,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与一般的免责条款相同都要由免责条款的提供者进行合理的提示义务,目的是提醒对方当事人的注意,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从而避免一方当事人在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中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并且导致其经济的损失。
(2)经营者的说明义务
经营者为格式免责条款的提供者,因此也承担着对该条款的说明义务,以防止消费者在做出购物选择时产生误解,基于错误的认识订立合同。当然我国吸收德国民法典中的经验,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存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免责条款不规定形式上的要求成为了商家为了逃避责任以及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的手段时,只会导致网络经济关系的恶性发展,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也不利于网络购物秩序的维护。
(3)消费者的同意方式
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消费者的选择方式较少,往往以消费者支付购买这一履行行为来代表其意思表示。由于缺少商家的信息与消费者的信息,往往订立合同的两方当事人并不能得知对方的具体信息,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都有可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因此对于消费者的同意方式而言,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完善和改进。
3.1.2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生效的实质要件
(1)格式免责条款符合双方意思自治
“自愿原则”在民法当中正是体现了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内涵,表明民事主体对其做出的民事行为内容真实且自愿的结果,不应被任何的国家或个人的意愿所强迫而被迫接受。意思自治在法哲学的理论上,即为权利人可以依照其自身的意志来创设属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该自我意志不仅仅是行为人为其自身创造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源,也是权利义务得以发生的根据。[[[]郑琦,崔璐.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J].现代经济信息,2016,(11):第16页]]
在网络购物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其根本也是当事人私权的体现,也应当遵守意思自治。然而这也一定程度上对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进行了一定的削减。许多消费者由于对其所选择的商品和网络购物行业服务缺乏相关的了解,对互联网购物的相关信息以及规则的掌握远不如商家。再者由于网络购物合同的特殊性质,经营者在一定的程度上处于优势和主导地位,网购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订立更不可能与消费者产生任何协商的可能,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不能够进行意思的交流。这种情况下商家订立的网购合同的格式免责条款往往出现一边倒的趋势,只有利于互联网卖家自己一方而极大程度上的侵害了消费者关于购物合同的真实意思及合法的权利。消费者往往可能因为只有选择同意或者退出界面的权利缺乏协商的权利,从而可能由于对商品的迫切需要,只能接受商家订立的免责条款,从而扩大了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的可能,也就会导致合同的不公平。所以法律不只有形式上的自由,还要注重实质的自由。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对等性
在《民法》中“公平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对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其目的即为了合理的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正义在私法领域中的内涵,而“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公平在民法领域中的体现,在网络购物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分配均衡的,商家与消费者是处在平等的地位。因此格式免责条款,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且条款提出的一方不能造成某一方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和责任,也切不可成为免责条款提供者用来逃避责任的手段甚至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种预先存在的、为的是免除一方未来的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条款,更要注重其内容的合理性,法律应出于对互联网购物环境秩序的维护和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更应当细化和具化相关的法律内容。为的就是通过程序上的正义从而维护实体的正义。3.2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阻却事由
3.2.1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
第一,格式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可知,格式合同的无效需满足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中的任一情形即为无效。[[[]贺栩栩.合同法第40条后段(格式条款效力审查)评注[J].法学家,2018,(06):第173页]]明显的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或者明显排除了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在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必然的会造成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偏差和不平等,造成了明显的不公平,必须是认定其无效的。
第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导致合同无效。在这里国家、集体第三者的利益包括对互联网购物环境和经济秩序的破坏以及对第三方购物平台的利益的侵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翔.张翔讲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第67页]]。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崔建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第88页]]
3.2.2免责条款效力待定的法定事由
第一,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包括免责条款,不论是网络购物当中的商家或消费者任何一方,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了超出其年龄或者的购买行为时一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追认。[[[]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135页]]
第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包括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同意均应由被代理人追认否则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网络购物的特殊环境中,一般一个电子账号对应一个使用者,有自己的密码加以区分。也就是说在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中双方默认了对方的法律行为是其本人或是代理人所实施的。如果行为人用其他手段入侵了他人账户实施了无权代理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及其他犯罪。[[[]法律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释全书(总则部分):配套解析与应用实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第208页
3.2.3免责条款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第一,在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时免责条款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也就是说该免责条款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消费者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利益的受损,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赋予消费者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条款撤销合同的权利,商家不能以免责条款为由予以阻挠。[[[]张琪.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研究[J].法制博览,2016,(09):第68页]]
第二,因基于消费者对免责条款有着重大误解的情形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消费者对该类免责条款的误解应当是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的,会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这也再次说明了商家没有在合同订立时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由第三方购物平台在合同中起到积极的引导和督促的作用。
总的来说消费者是由于对免责条款的误解而造成了非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合同,才可撤销。[[[]尹思琦.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9:第22页]]
4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适用的解释规则
4.1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规则
在司法实践当中为了强调合同自由,本规则应当是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优先适用的规则,因为该规则来源于“特别规定由于普通规定”的法律解释规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自由和意思表示真实,平等保护私权和契约自由特肯定其优先的效力。网络购物合同就是一种电子格式合同,在订立时留给消费者选择的余地不多,所以在这类纠纷当中更应该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
4.2按照通常理解方式解释规则
按照通常理解方式解释即为当一方或双方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社会一般人的理解方式予以理解,该方法一般表现为解释文字[[[]黄丽琼.论格式条款解释中的通常理解[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05):第18页]]。所以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在解释免责条款时应当站在一般消费者大众和商家行业中普遍采用的理解方式来客观的解释,不能只站在当事人一方的立场。
4.3不利于格式免责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规则
该条规则不仅应当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顺序限制,只有在通常解释不能解决格式免责条款的争议时,才能适用该条规则予以解释[[[]宣金月.网络购物合同诉讼中的问题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8,(29):第182页
]]。但该条规则也应当在对免责条款的理解中必须予以体现,因为在互联网经济的大环境下,在网络商家行业中,普遍存在着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滥用以及必然的会增加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当中所要承担的经济风险。消费者也必定在网络购物的活动中处于一定劣势的经济地位以及减少一些选择、监督的权利。
所以该条解释是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做出的,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也一定要充分考虑该条规则。但为了避免有消费者利用弱势地位恶意逃避责任的情况发生,该条款也一定要作为最后考虑,在前款解释规则可以解释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不易使用该规则。
5对我国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法律完善意见
5.1细化商家的信息披露义务,提示义务及说明义务
为了能够使互联网购物的环境更加的有序,也为了使消费者的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从根源解决问题。将法律中有关商家的提示义务和解释说明的义务做更为细致的规定和完善是最为主要的。笔者认为只有将法律细化,统一规范商家履行的方式并且对其违法的后果严格规定,才能够增加商家的违法成本,根本上减少格式免责条款在现实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乱用情况才可以减少对消费者权利侵害的纠纷发生。
第一,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醒义务需得到强化,要遵守合理提醒原则以明显清楚的方式进行提醒,要求应该以在购物链接页面能够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为标准来设立。[[[]董震.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通知义务[D].海口:海南大学,2016:第20页
]]最好由第三方网购平台对提醒方式进行具体统一的约束和要求。如采用大字幕或者专门的图片以及提醒的具体内容格式化等等,并在消费者注册购物平台使用账号时予以告知,这样将商家的提示义务履行的形式规范后,可以更好的进行对网络购物环境的管控和引导。
当然,也不可以在程序上规定的过于繁琐,这样不利于调动商家的积极性,可以通过让第三方网购平台向商家要求截图的方式从而进行验证和管理。此外在提醒的范围上要做到适当平衡,商家应该就涉及到消费者的权利的部分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主动的说明,也不可过分要求对商家造成一定量的负担,比如一些无关轻重的免责条款或者涉及第三方如购物平台与快递物流的责任的条款,则不应该由商家替其履行义务,否则不利于鼓励经济的发展。
第二,商家履行解释说明的义务要及时,若等到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再提醒,则应该认为其没有有效的履行解释说明的义务。商家应该选用方便的说明方法,比如在主图页面附上快捷方式可以看到合同条款的内容与解释。或者在卖家的客服程序中加入主动解释与说明的机器人程序,也可在产品详情页通过插入图片视频音频或放大加粗字体的方式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内容。
第三,关于商家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化从而让消费者在事先的选择上能够更准确的做出选择,而不是部分商家一味的通过博人眼球的商品图和与实物不符的描述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甚至欺骗。更有部分商家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同时,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买假货,买走私物品等,已经属于民事欺诈甚至有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犯罪。但由于网络购物的隐蔽性和消费者众多的不特定性,会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对其进行惩罚。[[[]赵明坤.浅析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J].法制博览,2017,(06):第228页]]因此格式免责条款的制定者应该更加详细完备的将相关信息予以披露,这不仅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对维护网络环境以及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的保障。
5.2具体化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标准
在《合同法》、《电商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具体明确对于网络购物合同当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的认定标准。[[[]王玮.网络交易中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的规则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34):第79页]]首先应当明确在法条内容存在矛盾时,其应当适用的情形。其次基于网络购物的特点,格式免责条款应用十分广泛,所以为避免由于商家在制定免责条款时过度的自由侵害消费者、或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而违反法律形成行业乱象破坏互联网经济秩序。
因此,应当对商家的信息披露以及明示免责条款的义务作出具体的规范,使认定的范围和边界更加明确。
5.3完善消费者事后的权利救济途径
由于现实生活中网购格式免责条款众多,消费者维权存在难以取证和维权程序繁琐的情况,所以往往这个时候,只能不了了之或者和商家协商后进行解决。但往往这种情况下由于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特殊性以及广泛运用的特点,商家的格式免责条款以及致使众多消费者失权甚至已经在行业里形成不良风气,危害了网络经济秩序。因此司法实践中应该简化消费者的维权程序,比如通过开设网络法庭等简化程序的方式,在面临消费者的维权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等方法。[[[]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第36页]]更应该充分调动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大管控力度,以防消费者在,面临维权问题时遇到几方来回踢皮球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重同类型的案件的判决的广泛适用问题。[[[]朱健慧.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8:第26页]]以及司法解释的同类适用,严厉打击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不法行为,将司法机关判定的无效的格式免责条款告知平台及商户,杜绝使用。
结论
在我国经过十多年的互联网发展历程中,不乏有许多专家学者专门致力于改变我国网络购物的法律秩序,也确确实实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成绩,但是在这方面的法律上还免不了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的大量应用与缺乏相对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制的问题还是使网络购物合同中主要引起纠纷的缘由。因此本文通过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款的研究以及对本案的分析,针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在《合同法》领域存在的矛盾之处进行了详细列举;对其效力进行分析;对其在司法解释当中适用的规则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合理的处理问题。
关于网络合同中的各种各样的格式条款,我国法律在相关的私法领域以及行政法的领域也在不断完善,并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为近几年来成为热点的网络购物法律问题提供司法标准和解决对策。[[[]颜梦雪.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8,(12):第158页]]本文笔者从立法、司法、社会要求的方面给出了解决方法。笔者立足于网络购物合同的特性得出:在立法层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法来对格式免责条款在网络购物中的适用进行立法规定。在司法层面,应当出具体的指导性判例,对格式免责条款的应用加以指导。在生活中,对于网络购物中合同的格式免责条款的运用也应当由社会约束,如第三方网购平台以及商业协会等都应当参与进来。当然就笔者而言,本文在研究上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内容也十分浅薄,希望可以有机会在之后的学术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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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该篇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韩健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历时近一年无论是论文的选题还是结构的设计包括细节的修改以及最终定稿,韩老师都对我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倾注了大量的心血。韩老师不仅理论素养深厚,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在论文中插入指导案例的写作思路和方法。韩老师对我们真诚且严格,秉着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指导每一位学生的论文,使我们在完成研究的过程中受益匪浅。
在我大学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涯中,我得到了整个语言文化学院各位老师的悉心栽培,四年的学习使我的学识和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升,我感恩我所遇到的语言文化学院的每位老师,尤其是我们法学系的老师们。法学系的老师们秉承着法律人内心最朴素的正义情感,整整四年对我们这些学生毫无保留、用心培养,在学习上教导我们在生活上帮助我们。整个法学系就像一个温暖的大家庭,我永远记得老师们经常用“亲学生”来形容我们,而我本人对各位“亲老师”的感情不仅仅是出于对恩师的尊敬和感激,更是出于四年来像亲人一样陪伴我成长的亲切和不舍。对于老师们在这四年中向我们传达的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作为法律人的正义感和使命感我会时刻铭记在心,在今后的人生中不断的砥砺自己。是他们让我们明白了学法的意义、法治的意义,是他们帮助我们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授人予渔”教会了我们今后自主学习的方法,帮助我们树立起正确的自我认知找到了未来人生的奋斗方向,我会永远感恩我的老师们,感恩在沈阳城市学院每一位帮助过我的人,也会在今后的人生中善良、勇敢的走下去。
即将毕业的我可能没有在学校中抓住机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本篇论文也是在老师们的帮助下完成的,由于本人学识有限文章中的思考和内容十分浅薄,但是我不会停下前进的脚步,我会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以这次的学术经历为基石,在这一目标上不断努力超越自己,不辜负我的父母、老师、朋友对我的期望和信任,不辜负母校对我的栽培,为我热爱的法律事业贡献出我微弱的力量,在自己未来的岗位上成为一颗坚韧的螺丝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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