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一系列的改革成效显著,使中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在环境上付出的代价也非常惨痛。人民生活水平上生后,仅是物质生活的提高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知何时PM2.5、雾霾、空气能见度已成为天气预报播报的组成部分,同时这些词汇从最开始成为网络热词到现在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通的常见用语。足以看出民众对环保问题已经非常重视。在国家角度,xxxxxxxx提出的“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非常清晰的表明了国家对解决环境问题上的严峻态度。
然而在治理环境的道路上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环境侵权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如何在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就成为在治理环境最好的法律武器。以往,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更多行使的是监督的职能,在刑事案件上扮演公诉人的角色,以国家公权力的力量对不法分子提起公诉。本文第一部分先是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况,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保护民众在法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衍生出的一种公力救济。然后第二部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三种方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民分别论述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程序介绍。第四部分通过这三种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分析每种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第五部分,相应着每种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法律监督
引言
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近些年我国经济实现了腾飞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显现。习xxxx在多种讲话中都公开表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也就体现出,环境治理对于现在的中国来说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法律就是治理环境污染的第一步,所以要利用国家权利去引导个人、企业对环境保护采取积极的态度就要是公权力机关参与到环境诉讼中来,以往由于受“直接利害”理论的影响,对环境污染的案件往往会由于没有适格的原告就不了了之,甚至无法开启到诉讼的程序中来,这就助长了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工厂、企业长此以往无视法律的气焰[[[1]孟贞香.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必要性——以行XXX与司法权关系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2(1)]]。所以,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2017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给检察机关增添了一项权力,也是一种维护公民健康,协调环境发展的义务。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给了检察机关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资格。这就从根源上很好的解决了过去由于无适格原告而无法进行诉讼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权力机关做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也恰好的说明了国家对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的决心[[[2]牛子墨,王寨华.论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程序[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11]]。
本文选取的研究主题就是检查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首先是紧跟时事,我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被立法者赋予了此项权力,应当不负众望,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明确在2017年的程序法中,真正的司法实践还不成熟,所以在理论研究上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在司法实践上,环境公益诉讼中被侵权一方一般都是深受环境污染折磨的普通民众,而对立面往往是大型的工厂企业和XX行政部门的支撑,所以,对于个人来说要面对如此强大的对手有点难度。所以直接在立法角度上,改变检察院为公诉人的角色,赋予它普通原告身份,站在原告的位置切身实意的为民众着想,为民众争取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通过使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监督行政部门的工作,如果行政部门存在不称职的违法现象,检查机关就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及时纠正行政部门的错误[[[3]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比较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1):22]]。
检察机关不论是做为原告参与环境公益事业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还是做为法律技术支持者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去,都体现着国家意志,体现着国家对治理环境的决心,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上,检察机关的加入确实提高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生速率。随着“试点计划”的出台,终于结束了检察机关怎样做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争论问题。但是这一程序付诸实践的检验时间较短,在实践中,仍然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存在,例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想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受限,“环境污染”未纳入受案范围、还有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前置程序的存在是否有必要,这些问题会伴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所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做为一项还不太成熟的新兴制度还有待研究和讨论。
1环境公益诉讼概况
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既有自身的环境资源优势,又有作为环境资源超级大国的相关政策优势。检察机关站在的公共利益面前,对环境污染的违法者的起诉是大势所趋,随着宪政体制改革的稳定,对公诉人的起诉范围扩大了,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对公诉人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并将其转移到司法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1.1研究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一系列的改革成效显著,使中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在环境上付出的代价也非常惨痛。目前,我国经济呈稳步增长的状态,不再追求断崖式增长趋势,预计2020年我国可以进入全民小康社会。经济的增长带来的是人民物质生活的稳定,在吃饱穿暖后,人类社会开始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生存的家园,如何才能更好的常态化的生存下去成为了热点话题[[[4]圣野,贺江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1(1):87]]。在国家角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保的法律法规,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制约环境污染问题,这些举动足以看出国家对“环保事业”的重视。
公益诉讼存在的目的就是不同于以往民事诉讼中,原告为被侵犯民事权益的直接当事人或近亲属。而公益诉讼就是在公共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找到或没有直接利益受害当事人时出现的一个有利救济手段。2015年,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为《试点方案》)第一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出现,201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上述资格[[[5]秦鹏,田韶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探析[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8(4):11]]。
1.2研究意义
虽然我国早就已经将“可持续发展”纳入国策,可是环境污染问题还是层出不穷,虽然大家都已经建立起了环保意识,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还是很难抉择,尤其在依靠重工业发展的北方城市,排放污染物超标显现还是比较普遍的,大部分民众对于环境维权一事思想还比较麻木,很多人感受不到环境污染已经在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了,大部分都觉得与自己没有直接影响的事就不要去“多管闲事”。所以,检察机关能够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在帮助人们与恶势力做斗争,同时也是在宣传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引导大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3国内外现状
1.3.1国外现状
由于工业革命是从国外开始的,所以因为历史的原因,国外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时间更早,现在经常有网友戏称北京为“雾都”,但是最早被形容为“雾都”这个外号的城市是英国的伦敦,也是两次工业革命的中心地。早在20世纪50年代,伦敦就出现了由于空气重度污染造成的中大环境公害事件,重度污染烟雾在伦敦蔓延了整整5天,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4千人直接因为这场事故丧生。随后几年英国XX发布了一系列的治理环境的法案,通过立法手段完成了抗雾之战[[[6]徐中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6(4):14
[7]张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究与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6):98]]。
1.3.2国内现状
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没有国外发展时间长,检察机关拥有这项权利也不过就几年的时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带头引导作用,也起着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我国对于环保公益诉讼重视年事间短,起点晚。所以检察机关在实践活动中需要学习和借鉴外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案[[]]。
2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2.1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民诉法中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定,检察机关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参与到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来,有两个方法。第一个方法是可以帮助原告,也就是环境诉讼案件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直接受害人,帮助他们参与诉讼,提供诉讼上的技术支持。第二个方法就是该环境污染事件侵害到国家的公共利益但是没有直接受害者,或者直接受害者不希望出面诉讼,此时就需要检察机关帮忙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同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权利地位相同。诉讼流程如下:
2.1.1诉前公告程序
检察院发现出现环境侵权实践后,只有在确定该案没有直接受害当事人愿意提起诉讼,或者该事件没有直接侵害的某个人的权益。这时就需要体现出检察机关的救济作用了。但是如何确定在该事件中,没有直接侵害到某个人的权益,或者受到直接侵害的当事人不愿意提起诉讼呢?我国当前立法给出的办法是检察机关在决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需要发出公告,告知社会检察机关发现的违法问题的存在,如果有相关机关、组织去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充当的就是支持者。如果没有相关适格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那么公告期到期之后,就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8]王甜.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0(6):66]]。
2.1.2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可以分析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提起诉讼后,案件有适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给原告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是被动的,也就是说,只有在适格原告需要检察机关的帮助,或者申请检察机关的帮助,检察机关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9]张祥伟,孙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制度定位——由诉前程序设置引发的思考[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5(6):79]]。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代表着公权力,如果主动参加各类环境公益诉讼,除了工作量大无法消化外,还会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具体的支持帮助方式有:提供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可帮助调查取证、可以提供起诉的书面意见。
30日公告期过后,关于本案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愿意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2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2.2.1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需要向相关违法行政部门提供检察建议。也就是提前通知具有违法举动的行政机关,告知其违法行为需要及时改正。诉前检察建议程序能够极大程度的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大部分行政部门都能够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建议进行有效回复,而且回复中都能含有具体如何修正的可行性举动。这一措施主要是对相关相关部门起到威慑作用,行政部门如果不及时改正,就要被检察机关起诉,不仅影响社会威望,而且需要付出的人力财力成本一定比及时改正的成本要高[[[10]吕闻佳,HuJinhua.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8,6(6):108]]。
2.2.2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诉前需要向行政部门发诉前建议,“建议”顾名思义,就是有商量的可能,有可以沟通的余地,根据行政部分收到诉前建议后的不同做法,大致可以分两类。一是行政部门给予回复,并针对不法现象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后符合法律规定,不再存在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诉讼解除,因为不法后果已经得以修正,此时没有必要再浪费诉讼资源来进行诉讼。第二种情况是行政部门在收到诉前建议后,坐之不理,未按照建议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仍然达不到合法要求时,只能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开始诉讼后,还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行政部分在诉讼过程中完成整改达到合法状态,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可以整改合格的,法院可以裁定撤诉。但是对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仍然整改不合格的行政部门直至法院审理结束,法官依法审判该行政部门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2.3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是今年来的诉讼的新形式。适用于达到刑事犯罪的案件,既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又需要索要民事赔偿的案件。17年在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检察院提起的刑附民的环境公益诉讼,最终判取二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给环保局48万元的环境治理费用。本来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就需要就犯罪事项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扮演的是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的公诉人的角色,所以虽然这是一个新型的诉讼程序,但是这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不陌生,而且这种方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告期限过长
检察院在对违法责任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需要先公示30天,目的是为了公示公众,提醒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对责任人提起诉讼。这一前置程序的存在非常有必要,因为一旦检察机关随意对相关违法者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如果适格原告出现,想要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会以重复诉讼的理由不予受理。有了这一前置程序可以有效的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由此可见这一前置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公示时间为30日,时间是否过长成为了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11]竺效,《环境公司诉讼案例精编》[M],中国人民大雪出版社有限公司,2018:165]]。30日的公告期,会导致审查起诉时间延长,反而会降低诉讼效率。使得司法实践效果会适得其反,适格原告和检查机关都有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会造成互相推卸,权利浪费。
3.2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缺少“污染”环境的规定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相较于民事公益诉讼较少,诉讼范围被规定在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当监督的工作内容。如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所在领域。但是目前对于行政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条框规定,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如果要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行政机关就要及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关于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认为法案限定的内容太过狭隘,没有注意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却没有将“环境污染”放入可诉讼的范围。实践中,对“环境污染”危害后果最有发言权的是深受环境污染迫害的普通民众,环境污染影响着他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带走了他们家人的生命。因为无法忍受被污染的生活环境而不得不向当地排污企业或相关管理监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没有被列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内,所以检察机关无法针对此现象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12]陈亮.《环境公益诉讼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5:81]]。
3.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则模糊
刑事附民公益诉讼是在司法实践中自由演变,实践经验推动了检察院提起刑事附民主体资格的立法。尽管这一诉讼方式在实践中已经经验丰富,但是在立法角度,这项创新的诉讼方式由实践推动立法的一项制度创新,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它从实施到立法经历的时间过短,相关法律法规对刑附民这一程序的界定模糊,不够明确。仅有一条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例如,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规定需要公示30天,那么在检察机关提起刑附民的公益诉讼时是否同样需要公示30天,相关立法没有明确解释。唯一对邢附民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明确了启动二审的方式,是通过对审判结果不服一方提起上诉来启动二审程序[[[13]陈阳.《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18:56]]。但是二审判决结束后,对于检察机关怎样提起再审程序,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
4.1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对环境民事诉讼案,可以建立专门的诉讼前审查程序,即在移送法院受理之前,应当根据一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包括原告是否已敦促环境组织提起诉讼,案件是否在可提起的诉讼范围内,检察官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初步证明对环境侵权者的侵权以及是否提起诉讼。在起诉检察官之前已经通过了法律程序[[[14]王轶.《环境公益诉讼实案释法》[M],法律出版社,2018:135]]。通过这一系列的考核后,人民法院再接受诉讼立案。这样有了专门的诉前审查程序,诉前进行审查,就可以缩短公示的时间从而缩短整个诉讼程序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4.2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
前文中论述过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小,没有将“环境污染”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内[[[15]孙洪坤.《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8:84]]。相反,由于环境污染的领域易于传播,环境污染案件复杂而广泛。例如,水污染将影响整个流域,受害者人数将增加。有许多涉及直接和间接责任的相关行政部门。这将增加问责的难度因素,更不用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初始阶段了。在试行期间,案件的范围可以限制在现有法规范围内,但是在实践成熟后是否考虑环境污染案件需要仔细考虑。实践中,将“环境污染”的问题从行政公益诉讼中排除,造成了行政环境公益诉讼范围的狭隘性,可以适当扩宽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的监督范围,至少要将“环境污染”这一最常见的污染情况纳入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里来[[[16]王亚新.检察机关民事职能的再定位[J].中国法律评论,2017(5):75]]。
4.3明确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关于刑附民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立法方面设置的不太明确的地方,上文中主要论述的是刑附民中有无公告期30日,还有检察机关如何启动再审模式。针对这两个问题,应该在司法解释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利用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对于刑附民公益诉讼中有无公告期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涉及刑事犯罪程度的案件已经非常复杂,诉讼时间跨度长,设置公告期的初衷是为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刑附民案件中,检查机关做为公诉机关已经全程参与了刑事方面的诉讼,如果直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可谓是如行云流水般自然而然,一定程度上的缩短了诉讼时间,也节省了许多人力财力。而且检察机关做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在面对这类案件更有威慑性。
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启动再审程序问题。首先,我们要弄清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无论是申请重审还是申请重审以启动重审程序,两者的法律地位都不相同。前者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后者只是一般再审申请人。如果只是无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而将其规定为一般再审申请人,则同一级别的检察院向同一级别的法院提交再审申请的情况不符合平等地位的确立[[[17]田凯.制定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17(19):45]]。
检察机关提起上诉的原因一般都是对一审基层法院的法官判决结果不太满意,所以提起上诉,寻求地方中院的公正判决。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方为检察机关,另一方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人,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要保护施害人的权利,跟检察机关这种公权力机关,被告人一方就显得非常弱势。容易发生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18]李艳芳,吴凯杰.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2):16]]。
我国实行二审终判制度,也就是说当二审程序结束后,收到二审判决生效起,还应当给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一次申请再审的权利,将认为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整理出来,继续再审给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省高级人们法院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审判[[[19]黄忠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J].当代法学,2017(6).:148]]。
结论
通过立法正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制度。该系统的建立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指导和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总结并得出这一独特的诉讼审判制度[[[20]金石,赵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J].人民检察,2016(8):128]]。该制度不仅是司法领域的一项创新,而且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破坏加剧问题的利器。
近几年,我国针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严重破坏环境事件给予法律诉讼。我国始终坚持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宗旨。本文以监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为研究对象,深入探究检查机关环境诉讼的程序。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我国检查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诉讼需要经历检查机关发现问题、依法公干、提起诉讼、检查机关支持起诉这样的程序。我国监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民事塑形存在公告期限过长的问题。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受案范围缺少“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这样就很难对诉讼对象进行把握。
环境保护问题是全体人民的参与,要取得成果需要几天和几个月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才刚刚开始。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更大的挑战。这就需要不断优化和持续改进,以便该系统能够不断改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共环境的保护,并使人民受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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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黄忠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J].当代法学,2017(6).:135-156
[20]金石,赵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J].人民检察,2016(8):117-145
致谢
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最后一个字的时候,终于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感慨良多。回想四年前,刚刚踏入大学校门的景象还历历在目,时间如白驹过隙,此刻我就站在了本科生涯的尾巴上,除了完成毕业论文的喜悦更多的还是不舍,不舍得母校如花的风景,不舍得日夜互伴的同学们,四年前我们来到这里还是脸上未脱去稚气的孩子,在这里我们共同度过了四年最难忘的青春。值此本科学位论文完成之际,感谢各位在我人生道路中给予我改变的人!
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朱丽老师。她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朱老师从一开始的论文方向选定,到最后整篇论文的完成,都非常耐心的对我进行指导。给我提供了大量的参考文献资料,告诉我应该注意改正的细节问题,细心的给我指正错误。朱老师诲人不倦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的学术态度,严肃认真的治学风格帮助了我很多。还有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你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还要感谢四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的论文提出的有益的建议和意见,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我才能充实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最后,最需要感谢的是千里之外的父母家人这么多年在学习路上对我的支持,他们是我最坚强的后盾,也是我一直要努力下去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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