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环境问题突出,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不断爆发,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涉及到三个利益群体,即公安机关、企业和公众。从公安机关角度来说,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地方公安机关责任缺失或不到位。地方公安机关在环境群体性事件诱发阶段应该要做到公共决策具有合法性、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管、环境侵权救济等,这是地方公安机关应该履行的责任。但是不断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表明地方公安机关并没有履行好其应该履行的责任,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内分析,发现地方公安机关责任缺失主要表现在环境决策中审批违反法律法规、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救济不到位几个方面。信息公开不足、环境监管不力、公安机关回应不足、环境决策环境侵权。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责任;激励机制

一、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及成因
(一)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在我国理论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学者们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将群体性事件这么解释: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和群体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当他们在社会中得不到这种利益追求时便会采用群众的力量来进行抗议,甚至出现学生集体罢课、商人集体罢市、工人集体罢工、的极端做法,更甚者集体攻击国家机关部门、相关建设工程等党政核心部位,疯狂阻塞交通要道,发生械斗、打砸抢烧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用以达到私己目的非法群体活动。可以说,发生群体性事件其性质属人民内部矛盾,它是自发的,极度情绪化的,而具有失范性、复杂性的综合体。
(二)群体性事件诱发的主要成因
1.经济层面
1.1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社会调控机制的弱化
随着转型升级和经济转型,社会分化越发严重,不同社会群体在社会中追求不同的社会利益,站在自身阶层和群体的立场上的利益追求会成为广大群众社会行为的一种强大动力,自然而然的会有因利益分化问题产生的冲突,尤其当前我国的社会是处于社会转型的敏感时期,而但个人或群体在利益追求中达不到想要的状态时,便会用非法的途径和渠道来表现,而这也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2社会分配问题
贫富差距一直是一个国家想要解决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当贫富差距的问题扩大化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它会进而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最突出的是,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
2.政治层面
自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防止的提出,在我国民众对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和民众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党政机关在鼓励人民进入国家法制化进程,但现实中,在各种各样的社会条件限制下,人民所能受到的法制观念培养家底,对参政议政的方法了解也很少,不断提升的参政意识和缺失的法制观念形成了较大的冲突。
3.社会原因
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社会监控和管理能力降低
法制建设不完善,民众道德素养也高低参差,此时社会控制能力一度削弱,出现社会控制力失调、弱化等一系列过渡性问题。与此同时,在新旧体制更替的大背景下,各种磨擦导致衍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尖锐复杂,社会的结构性失去平衡。在这多种作用下,必然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
3.2社会公平性失衡
当前,国家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地区经济水平和收入分配的不平衡性更加刺激了民众的不公平心态,尤其是分配上的不公,导致社会各阶层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失调,及其容易引起民众愤懑的情绪。例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国家垄断行业的人员有着稳定的高收入还不断的增加工资,而许多平民百姓却连一份稳定的工作都寻求不到,这种在收入上的差距引发的不满在群众心中不断的累积直到一朝爆发,而形成所谓的群众性事件。
4.公安机关的管理
现今存在的明显问题是政策传达的不到位,基层公安机关本来就应该起到传达的作用,向民众如实讲解XXX方针政策并积极听取民众的要求向上传达。而不是无视存在的问题,不予理会,导致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断的升级最终因无人过问、无人管理导致而激化成为难以控制的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下舆情的界定
任何学术研究都要从概念的界定开始,正确认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概念,是正确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条件。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
1.国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西方国家一般将群体性事件称之为集群行为。X社会学家最早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个别人的行为,它是受外界环境影响而产生的一种情绪波动。戴维.波普诺认为集群行为是一种自发的,没有组织的行为,受外界影响较大。还有些西方学者指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是没有组织的,存在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是人们所不可预测的。
2.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最初是一个政治术语,出现在官方文件中,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受到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出现了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时期我国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存在差异,20世纪80年代称治安事件,90年代末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指的是大规模聚集,扰乱正常公共秩序,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
国内早期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偏向于贬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具有相同目的的人群聚集起来进行的活动,活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参与者与警方极易形成对立。2004年《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的报告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现场处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部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基本依据。于建嵘教授明确指出,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特定利益的群体受到损害时,“通过各种更具有集群特征的行为来表达诉求或不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社会,网络这一平台上同样会发生。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这一虚拟地带在不断地发展扩大,同时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利益诉求的重视,因此民众将目光转向了网络社会。
1.理论界己有概念的界定
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把握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郑大兵等人认为为了相同的目的,网民们“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散播某方面的信息,以发泄不满,制造舆论。葛琳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因为某种普通的影响而发生的集群行为。学者毛启蒙相信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某些群体,面对政治系统施加压力并作出反应的一种非正式的政治参与活动。杜骏飞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
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各位学者虽然从不同的视角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研究,但大家一致的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种新的特殊的形式,它以网络为载体,由众多的网民参与,为了共同利益,利用互联网极大范围的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的信息,形成舆论,发泄情绪,进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它具有危害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还有实现利益诉求,促进民主法制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
1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比较常用的定义是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的,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带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集会、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甚至在一定范围内与公安机关陷入对峙状态,对社会秩序和公安机关管理造成影响的群体事件①。环境群体性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是指由环境污染诱发的、一定数量的个体通过非正式的渠道参与并表达诉求的群众性抗争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事前预防型”和“事后救济型”。“事前预防型”是指部分群众担心一些具有负外部性,即可能存在潜在环境危害的设施、项目造成污染,而进行的预防型“集体抗争”行动。“事后救济型”是指面对既有的环境污染,受危害群众采取“集体抗争”方式,对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一定影响的抗争行为。
2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环境群体性事件属于群体性事件,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特征,但环境群体性事件由于是与环境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也使环境群体性事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潜伏时间长。环境群体性事件潜伏时间只要是指从民众发现环境污染
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反应到最终出现极端行为或爆发群体冲突所用的时间长度。张萍、杨祖蝉(2015)统计了最近十年爆发的230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潜伏时间,发现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有较长的酝酿期。有47%的事件持续的时间在一年以上,在爆发前经历三年以上的抗争时间的事件也占到了27%。
第二、利益诉求多样性。劳资纠纷或者征地拆迁导致的群体性冲突的当事人利益诉求比较单一,一般多为经济利益上的纠纷,基本上解决好经济补偿问题就能够避免大规模的暴动,处理起来比较容易。环境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的群体性冲突不同,由于环境问题所涉及的群体范围更广,相应的参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人员构成也更为复杂,参与人群既有底层的弱势群体,也有很多是受过高等教育,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参与人群的复杂性直接导致利益诉求的多样性,除了涉及到经济上的补偿之外,还有诸如环境权、健康权的问题,这种多样性的利益诉求使得环群事件的处理变得更为复杂。
第三、地域性。环群事件与环境问题是密不可分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在受到环境污染的区域,或者发生在大型项目选址地区,例如垃圾焚烧厂、化工厂的选址地区。由于环境污染影响了当地居民的健康并带来经济损失,或担心因大型项目的建成所带来的损失而产生冲突,冲突的参与者一般为当地的居民。
第四、组织化程度低。我国大部分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都是属于一种无组织的活动,主要依赖于彼此间相互熟悉信任和共同的利益来进行组织动员并采取共同行动。环境群体性事件大部分是无组织的自发性的抗议行动,这种抗议行动没有明确的操作策略,也没有能力突出的领导者。
第五、效仿性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一个地区环境抗争的取得成功后,往往会对其他地区起到“示范效应”,使得部分公众倾向于采取较为极端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大闹大解决”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效仿性强的抗争方式,提高了各地区人民对环境问题敏感度,特别是一些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几乎无一幸免的遭到群众抵制;二是事件过程中的参与者具有从众心理或者说是“羊群效应”,其中相当一部分参与者刚开始可能并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或潜在环境风险的影响,在受到周围人群的影响和动员动员的情况下,许多并不清楚环境风险危害程度的人加入了环境维权活动中。
三、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对舆情引导存在的不足
如前所述,群体性事件频发是我国进入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深刻反映了社会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舆情和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重视网络舆情疏导工作,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不过,在实际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这种机制还未形成,公安机关网络舆情疏导工作尚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一)应急管理经验缺乏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及时的决策、正确的舆情引导和控制是解决问题的最佳策略。如前所述,新闻传播学里有一条“黄金一小时”法则,即一个新闻事件发生了,如果权威机构不能第一时间或一小时之内公开相关信息,引导社会舆论,那么谣言就会产生。在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发展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不抢占舆情引导的先机,公众就会很容易被网络摇言混淆视听。例如,在广东茂名PX项目事件中,微博上早就存在对项目选址问题上的讨论,网友中反对的声音比较大,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预警信息,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及时的掌握这一信息,提前作出决策,失去了在舆情引导中的主动权。实际上,我们国家由于公安机关缺乏对决策后果可能带来的预期进行判断,并且公安机关也难以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控制,导致一些本可避免的事件时有发生。
此外,公安机关网络舆情疏导经验缺乏还体现在公关手段的简单粗暴方面。群体性事件发生了,不但没有应急预案,还采取以往阻断信息传播的方式。在著名的“邓玉娇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掐断网络和电视信号,对外宣称是为了“防雷击”,引起公众质疑。无独有偶,湖北“石首事件”发生后,石首全市网吧断网,部分城区断电,路灯也被熄灭,公安机关部门试图阻断信息传播的心态表露无遗。
(二)群体性事件中缺乏相应的舆论预防机制
在网络环境下,舆情监测和预警是网络舆情疏导的关键技术。如果能在网络舆情初期或者危机事件进一步升级之前采取预防措施,比单一解决危机事件更有价值和意义。从源头上进行网络舆情疏导可以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影响提供有力保障,尽量减少或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过,整体上讲,我国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仍处于被动应对的阶段,究其原因,无非是网络舆情监测与预警技术不成熟,难以及时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前后关联,无法作出预防工作。
发达国家通常将网络舆情监测这项工作进行外包,由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的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比如Xxxxx早就与著名咨询服务商兰德公司签订协议,由兰德公司帮助公安机关监测网络舆情,对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及时进行预警并向公安机关部门汇报,这种合作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解决了公安机关部门缺乏专业化技术人才的问题。相比之下,我国的网络舆情技术还相当落后,很多网络信息需要网络信息员人工采集,与企业合作尚未形成有效模式,难以发挥网络监测和预警的实际作用。以广东茂名PX项目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当天,茂名市公安机关一直采取消极、回避的方式,没有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并且采取删帖、封锁微博等手段阻断市民网络交流。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不但没有阻止网络舆情的发展,反而造成了群体性事件的恶化。总之,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水平的滞后使得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更不能在危机来临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舆情信息处理的不公开、不及时
网络舆情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其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在信息传播技术口益发达的今天,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疏导机制尤为重要。发达国家网络舆情疏导机制一般包括网络舆情监测与预警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网络议题设置机制等。当前,我国缺乏明确的、规范性的群体性事件疏导机制,多以地方公安机关的经验为主,缺乏
四、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中公安机关管理机制完善对策
我们国家的社会正处于变化的敏感时期,社会制度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成为了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想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发生,就要先做好预防工作。比如改善社会制度,做好社会建设工作,深入群众,了解他们的想法。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远远好于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一)加快预警机制的建设
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外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一个有好的预警机制十分重要,可以从比较大的程度上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外可以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源头上入手,公安机关部门在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之前就要了解群众心声,做好预警机制,把这项工作深入到日常工作中。不要等事情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的时候,再想办法解决,公安机关与其被动去处理群体性事件,不如在源头上解决群体性事件发生,因为预防要比处理容易的多。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多和群众进行沟通,了解人民的心声,做好公安机关和传媒的消息交流,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之间进行思想交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有沟通,就减少了误解。公安机关为此要拓宽沟通渠道,将沟通的信息透明化,在这些沟通中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早发现问题,早解决。
(二)完善社会监控机制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做保障,如果公安机关的管理能力强,法律体系健全,那么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会就少很多。面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多元化,需要完善社会体制,积极地引导群众用合理的方式,正确的渠道来申请诉求,维护自身利益。社会管理,一方面需要法律强制管理,另一方面需要用道德软管理。目前比较好的管理手段是,把两者结合起来,用道德和法律的力量来管理。多角度,多领域,进行多样化管理。社会上出现矛盾是很正常的,相关部门要做的就是将这种矛盾降到最低程度,采用正确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并且用多种手段,指导群众遵纪守法,共同保障社会体制的平稳,健康。最终实现经济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
(三)建立及时稳妥的善后机制
杜绝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方法是,建立预警机制和加强管理力度。实际上,哪个社会体制下都会发生群体性事件。所以当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的手段和方法来解决问题。有时候群体性事件看似解决了,实际上还存在很多的隐患,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首先,公安机关要做好榜样,诚实守信,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说过的任何话,都要算数,不能出尔反尔,答应过人民的事情,一定要做到。另外,公安机关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在舆论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公安机关要多和人民群众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百姓疾苦,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第三点是分析以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验。一件事情既然发生了,就必然存在着它的原因。群体性事件发生,往往是人民的利益受到了威胁、损害等。公安机关须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查明原因,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四)协调公安机关与公众和媒体的合作关系,构建多元化治理结构
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与公众和媒体之间关系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三者之间的互动影响着舆论的建构。以往信息不发达时期属于公安机关主导下的信息传递方式,公安机关首先对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并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最后通过媒体发布出去,公众才能获得有关信息。显然,在当前多元化的信息源背景下,这种信息传递的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公安机关必须重视与媒体的合作,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才能使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获得社会认同,才能体现公安机关信息发布的权威性。
首先,公安机关要畅通和新媒体的沟通。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信息就会快速、爆炸性地传播,公安机关在网络舆情疏导中某一环节做的不够,就有可能使后续工作困难几倍。网络环境下新媒体的使用人群趋向于年轻化、多元化,更加容易被年轻人所接受,而这一群体对社会的认知可能尚不健全,易于产生强烈的带有情绪化的思想和行为。不过,正是由于这个群体具有年轻化的特点,因此也比较容易通过多媒体的形式进行沟通,使其不良情绪能够发泄,因此新媒体承载了作为公安机关与公众交流的重要工具。所以,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公安机关必须做好与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沟通工作,新媒体也要树立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公安机关的权威性。
其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公众面对海量的信息往往无所适从,缺乏对真相的了解,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意识。因此,公安机关需在事件爆发第一时间公布权威信息,及时吸纳公众的意愿,拓宽公众信息咨询的渠道,便于公众表达或抒发某种支持或反对的情绪,容纳公众议题辩论的空间。同时要严厉惩罚故意散步谣言的行为,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既要依法行政,又要考虑社会观感。
(五)增强信息收集和舆情预警的能力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需对网络信息进行准确研判,建立社会矛盾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造成的损害。
首先,提高网络舆情信息收集能力。网络舆情形成初期,大部分有价值的信息是隐藏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的,甚至真假难辨,难以第一时间进行有效的甄别。
在这个时期,公安机关需要而且必须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加工,找出有效和可靠的信息进行网络舆情的研判,对信息归纳整理和分析,进而实现网络舆情预警工作的开展。在海量的信息中,有价值的信息可能瞬间即逝,多个信息彼此独立,一旦结合起来就构成了新的信息。网络舆情中的信息来源是十分广泛的,对信息收集人员的要求很高,不仅包含高超的网络信息技术水平,还需要有过硬的政治意识和敏锐的观察力。以往,公众接收的信息主要来自传统媒体,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源越来越广泛,以网络技术为特征的微博、微信、QQ、门户网站等都成了公众接收信息的渠道。
网络舆情信息收集方式包括人工采集和自动采集两种,以自动采集为主。人工采集是工作人员对网络中的某些信息,按照某一属性(如格式、信息源等)进行整理,可以将收集到的信息进一步归类,如对信息内容细读,相同观点的信息重新归类,不同观点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再归类。人工所采集的信息,相比较海量的网络信息而言是很少的,但是某些情况下能够抓住信息的某一属性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甄别,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自动采集信息方式是利用搜索引擎(如百度、搜狗、360搜等)进行搜索,当用户输入搜索的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自动从海量网络信息中匹配相近或相符的信息,抓取程序会通过网页的超链接将网页抓取出来;还有一种方式是购买网络舆情监测软件,如网络抓包分析软件,能够将网络传输发送与接收的数据包进行截获、重发、编辑、转存等操作,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信息的对比。
其次,建立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系统,提高舆情预警能力。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社会矛盾累积、激化的结果,而网络中潜伏的具有导向性、爆发性的信息也都是有迹象可循的。因此,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就是要从信息源头上进行分析,建立有迹象可循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根据这一要求,
公安机关部门在进行网络信息监测时,就需要对网络舆情进行动态化分析:在网络舆情初始阶段,公安机关要敏锐地发现和判断信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进行重点观察与判断,分析和解决信息反映的问题,及时将可能的事件消灭在萌芽期;网络舆情事件爆发后,公安机关部门不能单一地封锁或无视相关问题,而是应及时地对舆情的发展进程进行分析与统计,时时监控事件发生内外环境的变化,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向积极、正面的方向发展,在信息收集和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对议题的传播和发展进行追踪,形成完整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网络舆情事件结束后,公安机关部门还应做好善后工作,真正体现网络舆情对社会矛盾的干预效果。
五、结论语
随多媒体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现状的影响,近些年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影响涵盖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因此公安机关部门要高度关注。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若不能恰当地处理,社会隐患就可能无限扩大,如此循环往复,后果将不可设想。而中国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也刚刚兴起,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实践经验积累的也较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公安机关管理机制的完善无论是实践上还是理论层面上都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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