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创新改革,XXX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口号,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在法律角度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的结构。此结构曾经在规范国内公司组织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加快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此结构显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端。本文拟从我国现阶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形成背景、存在问题及原因入手,并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人;股东;治理
第一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1.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等。其作为术语被使用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初由X著名学者贝利与米恩斯在其《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首次提出。广义的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两种机制组成:第一种是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即对公司的治理采取公司内部机构和权力的配置和抗衡制度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种是外部治理机制,即通过外部公司市场的竟争机制从公司的外部对公司治理发挥其作用。本文中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的治理。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涵义:
第一,在所有者看来,它是一种安全机制。经过股东大会公司所有者制定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同时将相应的责任、职权分配好,规范和监督经营者的工作行为,以保障财产所有权的安全。法人公司设立一系列有关的保底条款,实行有限责任制,甚至当经营失败时,也不会因为经营失败而使非经营的个人财产部分蒙受损失。
第二,在经营者看来,它是一种经营机制。要明确经理与董事会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具体范围,同时在经营的过程中,经营者严格依法经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所有者们的利益的最大化,进而也将实现经营的利益。想要获取所有者的认可和法律保障只有通过依法经营。
第三,在监督者看来,它是一种监督机制。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可以赋予监管权力行使其监督权。监督权的内容包括监督董事和经理的管理行为是否合法,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准确等。
第四,在社会角度看来,它是一种规范机制。国家对社会履行管理职能,企业又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对社会、国家来说,严格按照规定经营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1.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
1.2.1投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权经营权相分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和股东的所有权相剥离,我国传统企业的特定的产权形式与公司有着明显的区别。财产的所有权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财产实现利益最大化,追加资本投资成为公司股东,获得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股东失去了对投资财产进行随意支配的权力,享受的股东权力必须与其占有的股份相符,股东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相辅相成促进了财产权的以一种全新的形态出现。
1.2.2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
现如今企业所有的运行机制和组织形式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表现。由权力的分立、制衡和决策的民主科学组成主要内容。按照当今每个国家的公司法的内容去分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都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监事会组成。他们的共同特征都是权利的制衡,但是在权限与机构的具体设置上各有不同。过去投资者手中所拥有的权力可分为执行权、决策权及监督权,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监事会掌握。三权互不干涉,各谋其政。其权限范围被公司制定的宗旨与章程所制约,也不可超出法律规定。
1.2.3现代企业法人领导制度是实质,公司机关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是核心
新型的企业领导制度具有严谨的组织体系,科学民主的管理,公平公正,相比传统企业的领导制度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作为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自然人的意志决定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公司的各项经济行为,通常而言,他们有着独立的行为目的和经济利益需求,有时会和委托人利益发生违背,从而有可能侵害委托人利益、不能做好本职工作,甚至是做出违背道德底线的事情。为了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建立一全面有效的制衡机制规范代理人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解决代理的问题,降低代理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才能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1.2.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具有统一性
投资者资本的注入是公司发展的源泉。利润的回报是公司存在的基础。依法设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为了提升公司的利益与经营效益,使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并且是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约束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对公司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做出约定。分权分治是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框架。每个权利主体都拥有表达意志的途径和机会。股东有股东会,董事有董事会,监事有监事会,经理人员则执行董事会的相关经营决策,依法设立、分权分治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允许独裁越权,并且通过法律程序对其各自的权利加以保护。
1.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
1.3.1资本的支配和资本平等原则
资本的支配和资本平等原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奠基石。出资者主权即为资本支配权,股东在公司具有最终决定权。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执行官,决定着公司的经济行为,他投入资本为公司的正常经营打下财产基础。股东按照投入资本的比例分配权力,但由于股份之间也存在差别,比如普通股和优先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按照股权的不同或者股份额的不同来享有权力,而是按照出资的形式来享有权力。
1.3.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由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集中表现为“三会”并存,“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他们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在提高公司的业绩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制衡权力的必要。公司各机构之间的依赖与制衡的需求伴随着分权而产生。实施这种体制,为公司的行为理性提供保障,同时实现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1.3.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在公司的各个组织之间互相协调的过程中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个原则能够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实现公司权力的合理的配置。在奉行效率优先治理公司的原则的同时,同时兼顾公平。比如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特别是维护小股东的利益时。如罗尔斯所言“一个社会,无论效益多高,多大,如果它缺乏了公平,则我们不会认为它就比效益较差的社会更理想。”公司是涉及多个利益相关的利益,公司的存续和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理﹑职工债﹑权人及消费者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考虑各利益主体,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求得相对合理的平衡,即保持必要的公平。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二者均不可偏废。如果一个公司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丢弃公平公正的原则,他就会失去大多数股东的信任与支持,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在无法实现的时候,他们往往“用脚投票”来表示自己的抗议。
1.3.4信息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原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生命力和重要保障。公司应当保证所有的重大事件和问题能够准确及时的得到披露。包括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等信息。
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产生及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2.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产生
19在19世纪中叶以前的商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古典企业(包括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二为一,资本提供者原始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主要是透过所有者的直接管理来实现的。所有者作为人格代表,集企业资产所有权、决策权、控制权、经营权、剩余收益权与责任于一身,所以其内部治理结构十分简单。从19世纪中期开始占主导地位的现代企业,是由所有者的代表、经营者、员工参与管理的,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的法人企业形态。它的首要特征便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这也是其与古典企业的最大不同。这一产权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公司权力分立的前提和基础。在理论上,公司为股东所创设,股东承担公司创建的巨大风险责任,股东因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一切权力实属天经地义。但是,在众多的现代公司里,股东分散全国乃至世界各地,让一部运转不便的机器即股东大会来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于是,古典企业的“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在现代公司里演变为“谁投资、谁所有、谁选举管理者管理”,因而股东不可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公司须借助专业人才管理,这样就形成了公司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即公司治理权力出现了分工:公司意思决定权由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日常经营中重大事务决策权及业务管理权由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层行使。董事会、经理人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显赫、作用非凡、权力庞大,它是公司治理的中枢和中央管理权的核心,同时,它们人数有限,这就意味着少数人拿多数人的财产进行冒险,而大多数人无权对生产进程直接进行决定性的干预,这种无约束状况发展的结果,必然是公司权力行使民主制度的形同虚设。因此,为防止董事会、经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我们在考虑公司治理权力分立的同时,必须对拥权自重者加以预防和规范,建立与其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机关——监事会。
综上,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所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最终控制权,又可以维系公司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既可以为投资者激励和监督经营管理者提供体制框架,又可以为经营管理者施展才能提供舞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2.2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相类似的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之下平行的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平时经济活动的经营与监督。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出于公司的中心地位,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机关,执行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并依据实际的情况,适当做出经营决策。经理则是高级的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并接受董事会的管理监督。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监督机关,全体监事共同行使对董事及经理的监督权力。由此可见,我国所奉行的“股东本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目标是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进行控制与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从客观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总框架的设计是与国内市场机制不健全,外部的监督机制作用不明显等客观制约因素相符合的。但介于在立法的过程中,过分地强调对国有股权的保护,有意地淡化对中小股东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过分地考虑如何实现企业自主经营权,人为淡化忽略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造成另外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设计初始阶段就已存在严重缺陷。到现在为止,我国公司和典型的现代企业相比,在运行机制上仍然有极大的差距,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体制。
第三章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3.1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生是在新中国诞生后,国家把收缴的“官僚资本”企业依照苏联的经济体制将其转化为国有企业。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分别由“中央人民XX”、“地方人民XX与军事机关”拥有。XX对公司企业的干预直接使企业管理上的高度集中,导致全民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低下,造成企业丧失原有活力。产权的单一、非商品化及经济体制的缺陷等原因,使所有权主体虚有其表、外强中干。在此种情况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效率也一直低下,这是由于企业缺少能够维护所有者个人权益的实质代表,全体人民只是名义所有者并不享有实质权力,而国家、XX和有关官员不需要承担经济决策失误的责任,他们对于企业来说只是一种政治力量,并且,管理层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对其上级负责从属与上级,故而缺乏独立经营权和决策自主权,这种不合理的治理结构造成监督与执行,约束和激励上的定位不清的现象。由于全民企业的产权特征和其厂长由XX控制,导致其无法具有独立经营管理的机制,治理结构也无法发挥积极效用。在实际改革的过程中,董事会的作用与最初设想的相差很大。按照最初的设想,董事会应集体对重大决策复责,一人一票,不过分强调董事长的权力。同时,管理层与决策层相分离,经理层由董事会制衡。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当中,经常有两种情况出现:一种情况是,如何改革、改革的核心是什么一直没有准确的认识,认为将权力下放、给予人民更多的红利就是改革。很多企业的经理层和董事会定位不清,内部控制泛滥,集体决策沦为空谈,经理的聘任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另外一种情况是,经理并没有实质的独立自主权,企业的一切仍旧都属于上级主管机关管理经营。虽然形式上成为了公司,但是其实质并没有改变。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的内部人控制的趋向,导致了一系列不良的严重后果。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违法交易,公司上市的时期短和董事会职能的失效,有可能造成上市公司成为一个专门为大股东服务的“赚钱工具”。普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的重要原因就是董事会和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没有健全的机制保护小股东们的利益。
3.2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公司例如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因为股权结构不合理,改革不彻底,子公司与控股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决策权与控制权都是由控股公司掌握,出现控股公司“一家独大”的情况,中小股东则无法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的决策。据统计显示,我国的上市公司之中,法人股及国家股一般占有近2/3的比例,这让那些占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自然拥有了公司的绝对权,大股东依据集中的股权轻而易举的获得了董事会的控制权。在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上的表现是内部董事的人数占有绝对的优势,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价值却未能得到实现。
3.3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在公司制改革之前,国有企业采用厂长负责制,厂长具有企业的业务执行权,生产指挥权,经营决策权及对外代表权。经过改革,企业想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来分化经理的权力。但是实践中因为人事制度改革滞后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等因素,公司经理大部分经国家主管机关部门直接委派或者是原厂长继续担任。公司的实质决策控制权仍旧由经理掌握,经理对大股东负责,不再对董事会负责,导致董事会形同虚设,失去对经理的监督控制权。由于经理获得公司控制决策权,为了给自身谋取更多的利益,例如提高自身薪酬、补贴等,有可能损害到股东的利益。同时,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理层可能接受恶意的收购,抛弃长期以来形成的营销网络,大量解雇员工,也侵害了广大雇员的利益。
第四章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的成因
4.1监督机制虚设造成“内部人控制”
当今国内的内部人控制企业,大都通过三种方式实现的:第一种是成立股份制公司与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转变企业性质,第二种是自发性或者非正式的私有化以承包为由来实施控制权的转移。第三种是XX放权扩大企业经营的利润留成水平和自主权。尤其是第三种,是实现“内部人控制”的最主要方式。从1978年至今,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的中心一直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为了加强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先后推行了以下政策:实行生产经营责任制,放权于企业扩大其自主权,和加强经济联合横向发展等。经过二十多年的时间,我国的企业改革由承包与所有权和经营权、利改税到租赁的分离,开拓了一条“放权让利”的道路。从改革的最初目的来看,改革工作中的重点就是增强企业的活力。曾经想过将国有企业转变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所以在原本企业制度不做本质变化的情况之下多次采取了“放权让利”的方法,从而造成目前的局面:一方面在无数次的“放权让利”式改革之后,分散了国家所有权和经营权,但是企业财产权仍没有得到确立,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机制几乎不发生制衡作用;另一方面各个上级机关对企业的多方干涉,造成其缺乏自主性。在这种监督、控制机制的低效运作下,全民所有制企业通过经营权侵犯国家所有权更加便利。这就出现了棘手的情况,如果要保证国家的所有权不受损失,强化所有权作用,克服传统国有制下国家对企业的干预就显得难度十分大;若强调承包的独立性,把支配权和管理权一并交给承包者,国家只保留剩余索取权,则又可能侵蚀国家所有权,尤其是企业破产后无以追究厂长(经理)的财产责任。根据现代公司的理论,如果要支配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经营者就要对所有者负财产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责任。但在厂长(经理)负责制下,厂长(经理)可以负行政、名誉及个人收入责任,惟独不能负财产责任。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这本来无庸质疑,但是国有企业的财产同国家其他财产没有划分开,从有限责任意义上讲,就是产权不明晰。
4.2公司内部缺乏有力的分权制衡机制
4.2.1股东大会地位弱化,股东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股东大会权力在设计的伊始定位就不清晰,而实践当中又缺少权力行使的相关程序保障。具体表现在:第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分权上定位不清,导致决策效率的降低;第二,股东大会权力的行使尚缺完善的程序保障,比如没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表决权占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累积投票制和最低法定比例,此外,出席会议的股东弃权的股份数是否应当计入在出席股东的表决数目中,公司法也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提案权、质询权及对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的诉权缺少相应的规定,不足以确保其程序的可行性。据中国证券报的相关调查显示:82%的投资者表示自己从未参与过股东大会。只有几个人甚至是只有1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新闻报道也屡见报端。所以,有学者不禁感叹:股东参与公司的决策只是一种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说法,在我国的巨型现代公司,所谓的股东民主已经成为了神话。这种说法也许有些偏激,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
4.2.2董事会运作机制不规范
具体表现在:董事的产生与构成不合理,缺乏反映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及外部董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约束,董事的职权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肩挑”的现象极为严重,董事会对经理的制衡监督成为了一个空架子。
4.2.3监事会监督不力
首先,监事会成员的人员构成和任免机制导致了监事在日常事务中不能起太大的作用。虽然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命与职工选举产生,但是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仍牢牢控制监事的提名和最终的当选,加上多数的监事没有足够的法律、技术、财务方面知识,能力有限制导致监事会的作用被大打折扣。再次,监事会未能拥有控制董事会实质性的权力。我国的公司法中未规定监事对董事的任免权以及有效制约的措施,没有法律程序保障监事会的权力和职责的履行,监事不能代表公司对违法的董事依法提起诉讼,只能是对董事会以及其领导之下经理层的监督规劝,没有法律威慑力。最后,监事会也缺乏相应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造成监事的责任心不强。
4.3股份制试点没有在转换经营机制上下功夫
近些年,我国不少企业实行股份制,这一试验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际过程中,因为主观认识的偏差,客观工作条件的限制,导致了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偏离正常经营轨道。实行企业股份制的主要推动力有两个,一是内部职工可购买小比例的原始股份,通过股票上市获取收入。而是通过筹集资金,缓解生产活动的资金需求压力。企业实行了股份制以后,转换机制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过去的问题依然存在。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往往还是由行政部门直接委派,公司章程的制定,企业经营战略的管理,董事会成员的指派却不是通过股东会决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劳动资源配置,决定投资方向。董事长取代厂长成为了法定代表人,而在过去经常是总经理一人做主,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将董事长和总经理指派为同一个人。虽然有时在其他国家的公司中,两者经常是同一个人担任,但是经理层的权力受到监督机制的约束和控制。而在当前的中国,大部分公司审计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并且随着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者职位的统一,使得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也失去了作用。
第五章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5.1防止和控制“内部人控制”
5.1.1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首先,强化对所有者的监督,可以通过对股东的选举权、诉讼权、表决权及求偿权等的保障来实现。其次,强化对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监督,比如监事会人数应保持一定数量,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我国仍可延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得于三人。同时可借鉴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规模大小来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实行监督。为加强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另外,为了贯彻股东待遇平等的原则,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应有少数股东代表参加,以平衡各方利益。最后,完善信息的披露制度,企业要做到及时、准确的披露完整、准确、真实的信息,特别要强调社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规范有职业道德的高素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管理咨询机构、股评人员、行业协会等的中介机构,这样不但能够为企业与股东提供优质的服务,还能有效降低“内部人控制”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5.1.2强化公司外部约束机制
第一,发展与规范资本市场。不再单纯依靠投机股市和单一筹资的方法,将法人股和国有股产权交易的市场慢慢打开,实现国有股的适当上市和交易流通,形成相应的约束机制,从而使得经理人由于监督机制的约束和公司价值的评判甚至是被取代职位的威胁而不得不尽职尽责。第二,建立并完善经营者的人才市场。制定一个能客观的选择、评价及淘汰经营者的市场规范机制,需要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入手,慢慢减少甚至最后取消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直指定企业相关负责人的制度。
5.2健全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机制
5.2.1健全股东会制度
在现阶段,想要真正实现股东的民主,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私人权利,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切实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环境,如推进各种维护股东权益的组织的建设,加强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的信义义务,增强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切实的保护股东的质询权和提案权,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股东表决权制度;在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执法的力度,如深化对违法组织处罚的力度、完善股东的诉讼制度等。另外,前文所述的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减持国有股也是实现股东民主尤其是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前提。目前,在我国昂贵的出席股东大会的开支使中小股东不堪承受,从股权的经济效益考虑,不少中小股东由于不如大股东特别是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的股东具有就近与会的优势和足够的经济承受力,使其不得不放弃股东大会的参加机会和表决权的行使。因此借鉴国外立法例和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做法,应建立股东表决委托代理制度、规范通讯表决形式、禁止公司以公告形式变相剥夺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以尽力让国有股权股东代表与董事能听到中小股东的声音与主张。此外在完善股东大会表决制度的同时,针对国有股权以及以后可能出现同样占绝对控制地位的非国有股权利用一股一权的表决平等原则,以示公允。例如:累计投票制度的使用。所谓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制度。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可以保证中小股东集中使用投票权,把其自己属意的董事人先推举进董事会,以发挥制衡董事会的作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的借鉴。为防止类似国有股这样的大股东滥用投票权,应借鉴国外已广泛采用的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使其对公司负有与其股权相称的义务。这包括:对换持有一定数额股份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限制;拥有利润分配优先权的优先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就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对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表决权等。
5.2.2健全董事会制度
(1)明确董事会定位。
首先要对董事会的功能定位加以明确,即董事会究竟应代表谁的利益。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应是一个各种相关的利益都可以均衡的综合性的利益,这其中既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又代表了企业的根本利益,还要代表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只有在各方面的利益都可以得到实现的前提之下,企业才又可能实现高效益和持续的发展,进而才能证明董事会的质量在逐渐真正、有效的提高。其次要对董事会的职能定位加以明确,即董事会工作的中心应该放在哪。和传统的董事会既管事又管人的旧观念相比,当代经济条件之下的董事会的相关工作重点主要应是负责管人,即只负责对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它各种执行官的考评、选择、任免和监督,而并非负责企业的决策经营活动。但是,现阶段我国企业的董事会既要管人,又要管事,这是由我国经济制度与企业制度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决定的。最后,要对董事会工作模式的定位加以明确,即董事会到底应以什么样的状态进行工作。
一般来讲,董事会的工作状态在现实当中可分成两类:议事模式与工作模式。前者是指董事会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来发挥其作用,董事会一旦进入休会期,工作就会基本停止,企业的所有事情都是由经营班子主要负责;而后者是指董事会不论是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期间,还是在董事会的休会期间,都在发挥着作用,董事会都是用完全的工作状态存在的。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在上述的两种模式中,工作模式应该说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最佳的模式,我们不能把董事会仅仅当做一个议事的机构,而应是将董事会看做一个常设的领导机构。
(2)健全董事会体制
首先董事会要设立健全的内部机构,这其中应该至少包含以下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筹资委员会、技术创新委员会,它们彼此之间应有有机的协作和明确的分工。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的是对公司的财务体制进行审核,监督公司财务的运营状况,其具体的职能是确定审计范围和选任公司的审计师,评审审计的结果及监督公司内部的会计核算的相关程序。提名委员会的最主要功能则是对公司高层的管理人员实施提名和考察,是一个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对以总经理为主要代表的高层管理人员各项任免意见的提名机构,其可以有效减少拥有公司主导权的现任董事在董事会之中安排自己人的现象。
(3)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英美公司法系下“一元化”治理结构产生了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制度也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革体制、强化监督、优化治理体制的重要标志,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而且,独立董事制度也得到了其它国家与地区的引用和重视,而其中就包括了我国。正是因为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以及保障股东的权益、制衡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方面发挥出的重要作用,才让其成为了我国公司相关治理理论中的热点话题和广大投资者的追捧点。
5.2.3健全监事会制度
(1)强化监事会的权力
首先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监事的法律地位,把现在事实上的董事会、监事会从属关系转变为一种相互制衡且彻底独立的关系。接下来就要完善现行得公司法中对监事会权力所做的相关规定。监事会的权力除原有的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权力、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对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的纠正权及制止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以及补充召集权外,还应该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业务拘束权、公司代表权。
(2)落实监事会的职责
首先,监事要切实履行其监督的职责。监事会中的每位监事都要以对公司、股东和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认真的对待自己的工作,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地向公司、股东和职工提交真实、可靠的报告。其次,监事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监事会不仅要依法监督别人,自己更应该要依法办事,如过有违法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正确的处理监督和被监督之间的关系。监事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进行监督,但是不干预、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经理机构要积极的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为监事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对于监事会检查出来的各项问题,要及时的整改。
最后,加强监事会和其它监管部门的协作关系。监事会和金融监管机构、财政审计部门等要互相配合。监事会开展财务监督工作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向财政、审计部门主动征询意见;要积极的加强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充分磋商和沟通。国家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应多方面的支持监事会的工作。
5.3大完善经理层的激励机制
完制约机制是在董事会成员及经理等经营者的外部设置的制度壁垒,使经营者受到来自股东和监事的约束,从而不敢任意行事。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我们可以得知:权利义务相对立统一,履行一定的义务,相应地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事物的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决定力量,而外因仅能影响事物的发展。因此要彻底达到规制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目的,还必须从内部着手,运用利益激励机制,调动其忠实勤勉地管理经营公司事务、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的积极性。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每个理性的人都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益是最大的动力。如前所述,由于上市公司董事及经理等经营者的报酬不高,而其所付出的劳动却往往很多,而这种所劳与所得的不成比例,大大降低了经营者的工作热情,甚至使他们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以非法手段侵蚀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提高经营者的报酬,增加利益激励措施是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实行直接与经营效益、工作业绩挂钩的经营者报酬制度。具体的做法可以是实行年薪制、参与利润分成或股票期权制度。给予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报酬有别于公务员的工资,必须与公司的实际经济状况相符。如果公司经济状况恶化,以致难以继续支付经理人员报酬,股东会可以削减他们的年薪。第二种较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就是建立股票期权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股票期权的作用是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协调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防止企业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降低代理成本的利器。股票期权利益可以赋予经营管理者与股东一样的关心企业成功与失败的心态,它向回报股东那样去回报经营管理者,促使经营管理者像股东那样思考与决策。期权计划使经营者的一部分报酬处于不确定状态,必将刺激每位理性的经理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从而达到股东控制经理人行为的目的。经理层人员在被赋予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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