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行政不作为案件也呈现出增长趋势,许多学者都对此反应激烈,这与依法行政是不相符合。目前,行政不作为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行政不作为案件也呈现出增长趋势,许多学者都对此反应激烈。行政不作为案件也呈现出增长趋势,许多学者都对此反应激烈。什么是行政不作为,怎样认定,它有哪些因素构成,这些问题其救济制度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行政不作为不但有弊端,而且弊端还比较大,所以对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进行一定的分析还是很有必要的。相信随着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逐步完善和细化,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肯定会得到很好解决。还有就是,在最后提出了一些简单的建议。希望能够有所益处,对于不作为的救济方面有帮助。从而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XX依法行政。道德法律化及其必要性公民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两者紧密相连。一方面,公民道德建设可以为法制建设提供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法制建设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为社会道德的形成提供外在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完善

一、行政不作为的含义和组成因素以及其主要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不作为的含义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怎样认定,它有哪些因素构成,这些问题其救济制度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行政不作为的观点有许多在学术界,将总结如下:第一:“行政不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履行的迟延履行或拒绝是行政不作为”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并履行义务的能力,但不显示为例,其本质是一种行xxx力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予了否定。”第三条:“行政不作为是一个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履行的迟延履行或拒绝是行政不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1.前提要件——行政作为的义务
一般来说,我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样的行政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也不例外,也是有法律法规所定的。但是,在以下几个方面会产生义务:在法律的强制性义务的基础上设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规规定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主观方面的要件
在主观方面的话要符合以下两个因素,第一就是法律规定了行政主体应当履行该义务,第二就是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事件中有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性。
3.客观方面的要件
在主观方面主要要符合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行政主体不作为的事实已经存在,二是该不作为还已经逾期。
(三)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如何履行法定职责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如果已经作出有关行政事务的决定,但是具体方式与法定职责的要求不一样,其结果就是导致法定职责实际上的不履行。
2.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虽然有履行法律对其规定的职责,但是只履行了一部分,也就是履行法定职责不彻底、不完整。且行政相对人已经知道了这种拒绝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就已经产生了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效果。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还没有履行其自身的法定职责,但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期限和合理期限以至,这种情况就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情况的发生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就是XX机关的形象和行政效能受到严重的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严重侵害。
4.疏于履行法定职责
延迟是指行政主体的法律义务,没有法律义务,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心,积极性不高,所以所有的这些原因,而不是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还没有履行其自身的法定职责,但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期限和合理期限以至,这种情况就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情况的发生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就是XX机关的形象和行政效能受到严重的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严重侵害。
5.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虽然有履行法律对其规定的职责,但是只履行了一部分,也就是履行法定职责不彻底、不完整。且行政相对人已经知道了这种拒绝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就已经产生了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效果。
二、行政不作为的弊端
行政不作为不但有危害性,而且危害性还比较大,所以对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进行一定的分析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导致行政腐败
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严重阻碍了开放的国家法律,不使法律发挥到最大的作用,在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从行政不作为的角度看,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导致行政腐败的。
(二)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目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目的之一。而行政不作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就会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一定的侵害,例如:颁发卫生许可证、执照时,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的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方面的危害
有很多的行政不作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和XX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埋下了巨大的风险,社会的稳定,如果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则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行政不作为将会使相对人的权利遭受很严重的侵害,XX的声誉、威信、执法的效率都会因此而受到很严重的影响,更有甚者,还会出现国家利益直接受损的不良后果。
三、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现状
(一)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制度
如果想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如果想要,自觉承担责任,相应监督制度是不可以缺失的,有监督制度存在的话,就能够督促行政主体积极履行履行自身的该为义务,从而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一般当事人在遇到行政不作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的形式,一般情况下都是得不到维护的。
(二)行政不作为的行政监督制度
行政不作为无疑是会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在我国行政机关里面内部系统,监督还是比较有用的的一种救济方式。但是毕竟是内部系统的监督,不太会有正真效果,更何况因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自身所存在一些问题,也会导致行政相对人从这方面得到救济的可能性降低,这些问题主要有:第一,行政监察的方式不全面;第二,由于行政监察的法制不健全的原因,导致缺少操作规范和相关的制度;第三,缺少完整的沟通协调机制。
行政不作为无疑是会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在我国行政机关里面内部系统,监督还是比较有用的的一种救济方式。但是毕竟是内部系统的监督,不太会有正真效果,更何况因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自身所存在一些问题,也会导致行政相对人从这方面得到救济的可能性降低,这些问题主要有:第一,行政监察的方式不全面;第二,由于行政监察的法制不健全的原因,导致缺少操作规范和相关的制度;第三,缺少完整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中国由中国宪法规定,如果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则公民有权利请求获得一定的赔偿。此外该法其他条款也规定了其他一些情形,受害人有因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使自身的财产权和人生权受到侵害取得赔偿权利的相关的情形,虽然有这些规定,但是仔细琢磨,不难发现这些条款大多数是呈现出这样的局限性,这些规定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未指定。
四、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完善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应努力做到健全完善,以使遭到侵害的权益能够有相对应的救济,这是依法治国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要求。
(一)拓宽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
如果想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如果想要,自觉承担责任,相应监督制度是不可以缺失的,有监督制度存在的话,就能够督促行政主体积极履行履行自身的该为义务,从而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一般当事人在遇到行政不作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的形式,一般情况下都是得不到维护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当前,我国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途径比较窄,要想解决这种情况的办法就是要逐渐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拓宽行政不作为救济范围。具体来说就是把下面这些情形的行政不作为,通过立法形式纳入到目前救济途径的受案范围来。
1.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救济范围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是只能进行监督而不可以进行诉讼的。有关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具体事项尚未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作出相关的明文规定。虽然目前在我国,前抽象行政不作为还没有规定在的受案范围之内,但是抽象行政不作为接受司法审查也是必要和可行的。
2.将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救济范围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个人利益中心论的影响,个人利益的保护在许多方面都占有一定的优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也是如此,侧重于保护个人利益。这种情况就会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就是在行政复议方面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救济,也就只限于保护个人利益。关于公共利益则没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是,用行政监督制度,来进行限制的,对于公共利益损害的维护。但行政监督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这种监督不能很好地进行。
(二)丰富行政不作为诉讼判决的类型
在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行xxx的行使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来进行监督的,并且通过合理的判决形式来反映出监督的结果。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作出什么类型的判决,与行政主体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有很大的联系。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应当对司法判决形式进一歩细化,形成一个对行政不作为案件有效的判决体系。
1.履行判决
经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查,如果认定行政主体却是未履行该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的话,且确实也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结果,就应该按受害人的要求作出判决,强制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
经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查,如果认定行政主体却是未履行该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的话,且确实也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结果,就应该按受害人的要求作出判决,强制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
2.驳回请求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一是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但因为原告没有有力证据证明不作为是违法的情形;二是在行政活动或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是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许多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构的结果的形成,因此举证责任方面必须对行政不行为进行的特殊考虑;三是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的情形,这些情形应该驳回诉讼。
(三)细化行政不作为救济方式的具体事项
在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中,有时候一些细节性的方式和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所应应当予以具体性的规定。
1.合理分配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活动或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是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许多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构的结果的形成,经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查,如果认定行政主体却是未履行该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的话,且确实也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结果,就应该按受害人的要求作出判决,强制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举证责任方面必须对行政不行为进行的特殊考虑。
2.细化行政监察的方式
虽然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复议有了法律参考,但是不全面、不完整。行政不作为无疑是会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在我国行政机关里面内部系统,监督还是比较有用的的一种救济方式。但是毕竟是内部系统的监督,不太会有正真效果,更何况因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自身所存在一些问题,也会导致行政相对人从这方面得到救济的可能性降低,这些问题主要有:第一,行政监察的方式不全面;第二,由于行政监察的法制不健全的原因,导致缺少操作规范和相关的制度;第三,缺少完整的沟通协调机制。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针对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应扩大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丰富监督检查手段,改变目前单一的检查方式,加大监控力度。对于我国的行政监察
3.明确国家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都要竭尽全力,认真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不巧的是,行政不作为却与此恰恰相反,并且造成了不利后果如果XX没有充分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不仅不能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而且也不利于防止权力滥用的现象多次发生,所以应当国家的赔偿责任。
五、结语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同时,一般情况下,都要竭尽全力,认真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不巧的是,行政不作为却与此恰恰相反,并且造成了不利后果,具体来说,就是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所以,加强对这方面得救济是一刻都不能等待的,我们都想要生活在法治的社会中,所以更要在这方面予以重视,对不作为来说,就是要在现有的救济制度方面予以完善健全,比如诉讼制度方面需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确保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对于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控制还包括行政主体积极守法、严格守法、公正司法。依法治国情况下行政不作为的发生,我觉得是不可能消失的,但是我相信随着法制观念的加强,这种现象的发生是会有所降低的,如果这样的话,人们的合法权益必然是会得到更好地保护的。相信随着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逐步完善和细化,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肯定会得到很好解决。道德法律化便是其中之一。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根据自身的立法程序规定,把一些经过长期实践,得到大众认可,且具有示范效应的道德理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基于当下社会转型期的背景考虑,道德法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第一,由于道德约束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正好可以对此进行补充。道德规范需要依靠人们去自觉践行,针对不同的公民群体,道德所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当遇到自觉意识较强,具有较高素质的公民时,道德所发挥的作用会更加明显,但当遇到道德素质较低的公民使,这一群体往往会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此时道德的作用便会大打折扣。有了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坚强的后盾,道德规范的作用便可由“软”变“硬”,公民必须服从。第二,道德法律化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先例。早在唐朝的法律规定当中,便有许多长期被百姓认同的道德原则被依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中,突出代表便是以不孝,不义等为内容的“十恶”制度。这些道德原则后来被历朝历代继承与发展,在维护传统家庭伦理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理念之下,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根本目的,同时指引大众在日常生活中采取规范的行为模式。法律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而产生,它将社会问题与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拥有不同诉求的当事人平等享有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通过法律的介入来分辨是非,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救济。法律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的一道重要防线。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法律尚未成为社会生活的权威,人们总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熟人关系比法律规则可靠,加之有法不依等现象不时出现,久而久之,人们便对法律产生一种轻视心理,认为这不过是一道摆设,“法律无用论”随之产生。“法律无用论”它曾经严重损害了新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从本质上来说,这其实是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在作祟,。因此,在处理有关问题时,对“法律无用论”应当坚决摒弃。相信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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