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代驾可分为无偿代驾和有偿代驾。有偿代驾又分为私人有偿代驾、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及酒店等餐饮服务机构附带提供的代驾三种。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多起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事件,交通部门随即加强了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伴随这样一种趋势,酒后代驾服务产生并且发展。然而由于目前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严重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多起因代驾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代驾行为法律关系,分别说了代驾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体;第二部分研究了代驾行为引起的损害及法律责任,包括:代驾公司、代驾专员、被代驾者和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通过两个案例来进一步分析代驾行为引起损害的法律责任;第四部分提出了健全有关代驾的法律责任,通过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代驾业、加强行业共济和保险救济来完善其法律责任。
关键词:代驾行为;法律责任;健全

前言
近年来,代驾服务在我国的一些城市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所谓“代驾”,是机动车(通常为汽车)代理驾驶的简称,它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由于某种原因临时让其他人代为驾驶自己所有或所管理的机动车,为其服务的一种行为。通俗地讲,代驾就是车主临时请别人为自己开车的一种行为。本文将替人开车者称为代驾人,接受代驾服务的称为被代驾人。代驾服务项目较多,通常包括酒后代驾、婚庆代驾、商务代驾、旅游代驾、长途代驾等。
一、代驾行为法律关系分析
(一)代驾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代驾人的主体法律性质,我们可将代驾分为个人代驾和代驾服务公司。个人代驾一般是指从事代驾服务的个人,而代驾服务公司是指经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代驾服务资格的,经营代驾服务业务的公司。
代驾服务公司还可以根据营业范围分为专营代驾公司和兼营代驾服务公司,如出租车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兼营代驾服务业务。
(二)代驾法律关系的内容
按照代驾服务内容可以分为酒后代驾,婚庆代驾,会议代驾,长途代驾等等。代驾行业主要是以提供酒后代驾服务业务为主。
(三)代驾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被代驾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代驾服务中,被代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代驾者的掌控中,被代驾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承担的风险比代驾人大。笔者认为应加重对车主权利的法律保护,其应具有下列权利:
1.接受代驾服务的权利,代驾方应为被代驾人提供安全、及时的代驾服务。
2.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这是酒后代驾服务中不受侵害的权利。
3.代驾方应为代驾服务投保,使被代驾人有获得代驾保险的权利。
4.被代驾人应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目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及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有任意解除权。
第二,代驾人的权利和义务
代驾人的权利主要有:1.请求被代驾人支付报酬的权利。2.代驾人的驾驶行为应具有独立性。在代驾服务中,被代驾人神志往往不是很清楚,那么这时候代驾人有选择如何到达目的地的权利,例如对于驾驶路线的选择权,或者依合同约定,在驾驶中醉酒者不能任意指使代驾人。
如上所述,代驾服务中,被代驾人酒后往往处于不是很清醒的状态,将车辆及个人财务和人身安全都暂时地交付给了代驾人。为了平衡风险,对代驾人的义务规定得更多。主要包括:1.提供代驾服务,也是酒后代驾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2.诚信义务,代驾人应具备代驾服务所需的资格,代驾公司应派遣合格的代驾人员。3.谨慎合理驾驶及选择合理路线的义务。4.对于醉酒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尽到最大程度保障义务。5.在代驾服务过程中被代驾人遭遇突发事故及因其他紧急情况产生危险时,代驾人有救助义务。6.代驾服务结束时的车辆安全停放义务。
二、代驾行为引起的损害及法律责任
(一)代驾公司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代驾公司与客户发生的纠纷很多,比如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被代驾人扣分或罚款,趁被代驾人意识不清醒盗取财物,损坏被代驾人车辆等,本文着重分析因各种原因造成他人(包括被代驾人和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代驾方的责任,代驾公司代驾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如何承担。
1.代驾公司代驾的责任构成要件
首先,主观上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代驾公司对员工有管理、培训、监督、考核的义务,无论代驾公司是否尽到了此项义务,只要本单位员工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代驾公司都要负担责任。
第二,代驾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员工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代驾人行为构成侵权要符合以下要件:客观上有侵害行为;有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的侵害行为是指有违法行为,这里并不限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应将“违法”作广义的理解即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损害后果是确定民事侵权的重要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后果无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后果的大小对责任确定起重要作用,根据受害人人身伤亡程度和财产损失数额,交通事故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代驾人的侵害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遭受了人身财产损失,但并不是因代驾人的侵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第三人因素或自身健康因素等原因造成的,那么代驾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三,代驾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因代驾活动多发生在夜间,代驾公司的司机多为兼职,代驾人的侵权行为只有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代驾公司才担负责任,否则属于代驾人的个人行为,由其个人担责。
2.代驾公司代驾的责任承担
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的其他损失依法应由代驾公司负担的部分,由代驾公司赔偿。
其次,代驾公司赔偿损失后可向司机追偿。《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向职工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责任是为了处理用人单位和受害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内部关系。代驾公司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内部规章中规定代驾公司的追偿权。
最后,代驾公司代驾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因第三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给被代驾人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时,代驾公司不承担责任,当第三人无法赔偿或无法完全赔偿被代驾人损失时,代驾公司也不承担补充责任。因被代驾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代驾公司不担责任。
(二)代驾专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代驾形式主要有:专业的代驾公司、车主亲朋好友的无偿代驾、个人代驾司机及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无论使用哪种代驾服务形式,从事代驾服务的代驾司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代驾服务过程中,代驾司机必须随身携带自己的驾驶证,合法驾驶。代驾人符合上诉法律规定的条件,代驾服务行为不存在瑕疵,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实际中可能存在代驾司机没有驾驶证而从事代驾服务,形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情况,代驾行为存在瑕疵。法律承认无证驾驶时,代驾行为是有效的,不影响代驾合同的效力,只是要另单独追究代驾司机的违法驾驶责任。所以说,代驾人代驾行为的合法有效,代驾司机必须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拥有驾驶机动车的主体资格。
(三)被代驾者的法律责任
以酒后代驾为例,酒后代驾合同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货运合同在法律特征上有很多相似性,所以笔者认为酒后代驾合同的车主应当有任意解除权。理由主要是:(1)酒后代驾合同大多由代驾人一方事先拟定,被代驾人一般只有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这两种选择。(2)酒后代驾合同建立在被代驾人对代驾人的信任基础之上,如果这种信任没有了,无论客观情况如何,都应允许被代驾人随时解除合同。(3)法律倾向于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的利益。在酒后代驾服务中,被代驾人是醉酒状态,对事故紧急情况的处理不如代驾人。根据合同交易双方分配的要求,被代驾人的义务应是支付代驾人报酬,协助代驾人员进行代驾服务。
(四)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从《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代驾人代驾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被代驾人承担责任,但如果代驾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之间,责任应如何分配,笔者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双方在各自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代驾人虽然是无偿帮工人,但并不是说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就可以任意行为,无视被帮工人的利益,而仍应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否则,因无偿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致被帮工人权益遭受损害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应得到交强险的保障。至于其他的商业保险,根据其保险合同而定,一般也不因代驾行为而影响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如果代驾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民法学中“意思自治”原则从其约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代驾过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到损害,代驾合同中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约定只对代驾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而对第三人是无约束力的。根据我国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司法部门会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之“二元说”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代驾过程的运行利益归属于被代驾人,而且无论何种代驾,被代驾人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代驾人(或代驾公司),因此,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外,通常由被代驾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先行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然后再根据约定向代驾公司(或代驾人)追偿。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1.案例介绍
2011年11月9月,马先生在昆明庭味园餐馆吃饭后,餐馆向其提供一名代驾员,马先生支付了四千余元餐费后又支付了150元代驾费。代驾员李先生驾驶马先生的尘马车离开餐馆,在行至一立交桥时,由于李先生操作失误,宝马车与前面两辆车相撞,造成三辆车受损。交警鉴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李先生负责。事后,李先生支付了两辆车的修理费用,没有支付马先生的宝马车的修理费。庭味园以代驾是李先生个人行为,与餐馆无关为由拒绝承担宝马车的修理费。马先生将餐馆和李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宝马车的修理费5.1万元。
2.案例焦点
焦点在于李先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原告代理人认为马先生支付给庭味园150元代驾费,庭味园指派员工实施代驾,李先生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被告代理人认为马先生支付的150元属餐费的一部分,李先生代驾是其个人行为,出了事故应由其个人负责。
3.案例分析与结论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李先生给马先生代驾时,庭味园为马先生开出了餐饮发票,而李先生是庭味园的员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代驾合同,可以认定李先生是代表庭味园为马先生提供代驾服务。因此,庭味园应负全部责任。李先生代表庭味园提供服务,属职务行为,不需要负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庭味园赔偿马先生5.1万元。
此案例是酒店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代驾人损失的案例,案件最后判决由酒店承担责任。在实际情况下,有的酒店自己提供的免费代驾服务,也有的酒店作为中间人为顾客选择一家代驾公司提供有偿的代驾服务。对于由酒店提供的免费代驾服务来说,尽管许多酒店提供的是免费的,但是由于此项免费服务为自己的声誉和客源都带来了好处,具体一点说,这种服务可以看作是顾客消费服务项目的延伸,是一种营销手段。那么也就是说此时的代驾协议只是消费协议的一部分,就好比购物后由商家提供的免费送货服务,是消费的一种延伸,不应当看做一份独立的合同。当然如果酒店与顾客另外签订了合同,当然就属于另外一份消费服务合同。另外,对于刚才提到的酒店提供代驾服务的另一种模式:作为居间人为顾客选择一家代驾公司提供有偿的代驾服务。在这种情况下,酒店与顾客之间是居间合同的关系。《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居间合同实际上是委托行为的专门规定,在分析时可以参照委托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分析,只是此时,酒店作为居间人就不再扮演代驾合同当事人的角色了,对于代驾中出现的侵权责任就应另行讨论了。
(二)案例二
1.案例介绍
顺风汽车代驾有限公司(下文称顺风公司)乃是专职提供代驾服务的机构。在2007年的一天晚上,车主李正生由于喝了很多酒不能开车,于是就给该代驾机构打电话,请求代驾人员来代替他开车。而该机构的代驾人员王海适负责开车把其送到家中,费用是九十块。而在行驶的过程当中,王海适开车把骑车人朱某撞倒在地,导致朱某大脑受到重创。交警在勘察现场之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开车的王海适是全责,而朱某不承担任何责任。朱某在医院医治花费了2.3万。在康复之后,朱某找顺风代驾要求赔偿,但是该代驾机构认为应该是雇主李正生承担事故的责任,而拒绝了朱某的要求。朱某之后去找了李正生,李正生认为开车的是王海适不是自己,承担责任应该是顺风代驾,所以也拒绝了朱某的要求。最后朱某只能提起诉讼,要求李正生以及代驾公司共同来承担自己的医药费,总共是2.65万。
法院在10月份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法官看来,李正生与代驾机构之间的合同就是属于一种承揽合同,而李正生就是定制业务的人,而代驾机构是承接业务的人。而代驾人员王海适在业务进行的时候对朱某造成了伤害,按照法律顺风代驾应当承担责任。而王海适和李正生没有责任。于是法院判决由顺风代驾来承担朱某的医药费,总共是2.37万。
2.案例焦点
这个案件已经结案了,双方也没再提起诉讼。尽管有了结果,但是这件案子是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一下的。而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查的时候,顺风代驾自己的观点是就是因为李正生要求提供代驾服务,才导致代驾人员开车撞伤了朱某,责任必须是由李正生本人承担,因此才不会进行赔偿。所以,法院必须要慎重思考到底代驾的合同性质如何,到底是属于雇佣还是承揽的合同。
3.案例分析与结论
承揽合同就是指定制业务的人给出自己的要求,而承接业务的人依照这些要求来承接业务,进行相关的工作,并且当工作完成的时候收取一部分的费用,这是有法律关系在其中的。这种合同是一种很典型的合同。而雇佣合同在法律角度来说就是雇主以及被雇佣的人依照一定的约定,在雇主的监管之下,来帮助雇主完成某种目标或者是提供某种服务,而雇主必须要给被雇佣的人一些薪酬。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承揽以及雇佣合同相同之处都是一个人或者是一个机构给有要求的人提供某种服务或者是某种劳务,而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l)当承揽关系形成之后,双方不是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在承接业务的人在进行某种劳务的时候,是十分独立的。具体工作由自己说了算,怎么来完成工作是完全自己决定的,而定制业务的人也只能是监督、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而在雇佣关系中,其实雇主以及被雇佣的人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被雇佣的人必须要服从雇主的安排,相对没有什么独立可言。(2)而承揽关系当中关注结果;而在雇佣关系中关注被雇佣人的行为,雇主看重的就是他们的工作能力。(3)在承揽关系里,定制业务的人只有在工作完成之后,检查没有问题才会支付薪资,假如工作没完成,那么一分钱也不会给。而在雇佣关系中,不论结果如何,即便是结果另雇主不满意,雇主依旧要支付一定的薪资。(4)在承揽合同里面,承接业务的人在实际的劳务过程中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那么这个责任是需要自行承担的,这和定制业务的人没有什么关系,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而雇佣关系里面,假如被雇佣的人在实际工作当中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那么雇主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论对外还是对内,对他人还是对被雇佣者,雇主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此案件判决之后,虽双方再无争议,但笔者认为,法院最终将代驾合同的性质界定为承揽合同的做法值得商榷,原因有三:首先,承揽关系更重视结果,不论是可以用肉眼看到的还是肉眼看不到的,比如说脑力劳动或者是体力劳动。对于代驾合同来说,这是一种肉眼看不到的结果;其次,在承揽关系里面,承接业务的人只要能够依照要求来完成自己的工作,对于其他人则不需要负责,不论是安全还是其他的方面。而在代驾合同里面,代驾人员只要能够把车和人以及车主的财产能够安全的送至其想要去的地方就可以,相比较车主的车辆及其车内的财产而言,更要保证车主的人身安全;第三,在承揽关系里面,承接业务的人也是有一定的义务的,这种义务就是指假如是依照图纸或者是某种技术来办事,那么图纸或者是技术出现了错误或者是有不科学的要求,那么就有义务来通知定制业务的人,以免让其遭受损失。而在代驾合同里面,代驾人员根本就没有这种义务。
四、健全有关代驾的法律提议
(一)民事立法的完善
针对代驾服务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出台,应以民法为基础,在合同法中制定关于代驾合同的法律规定,能对代驾服务运行进行指导、约束和监管。所以,必须要让我国的法律得以健全,必须要制定有关代驾的一些详细的法律条款,特别是在合同法里以及在民法当中。
因此,本人提议要设立有关代驾的一些详细的规则,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增强对于代驾服务的管制,这样人们就可以放心而便利的享受这种服务了。假如由于代驾服务导致第三人蒙受损失,那么必须要有车主来负责。而对于代驾机构或者是代驾人员来说,必须要按合同办事,假如由于自己的过程让第三人遭受了一定的伤害,那么必须自己来负责。并且个人提议在建立这方面的法律的时候,必须要确认合同的性质,属于哪一种方式,进而可以确认合同是否合法。
(二)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代驾业
1.严格规定行业准入资质
代驾不同于普通的服务,是有自身的特点的,因此要把门槛设高一些。不论提供代驾机构资金如何,对于具体从事代驾行为的人如何聘用都必须要以法律来予以限制,如果不这么做,肯定会出现一些不法行为。而在日本,这个行业在刚刚出现的时候也是如此。之前因为没有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代驾行为,而且门槛设置的比较低,什么样的代驾机构或者是个人都有,而且很多人拿这种服务谋取暴利。日本法律强调八个状况下不能够从事代驾工作,当中就包含了曾经在监狱服刑的人、在宣告破产之后没有恢复自己的权利的人、与黑社会有关的人或者是组织也不能从事代驾。
2.明确监管机构对代驾业有监管权
虽然工商局能够办理有关代驾的执照,不过代驾机构或者是私人代驾在代驾当中产生的矛盾,工商局是没有权利介入的。代驾服务如今是刚刚出现的,现在没有明确监管机构能够对其进行管理。这个行业需要具体的规范。
3.制定标准的代驾合同
如今代驾并没有法律作为依据,而且也没有什么机构对其进行管制,而代驾的合同种类非常多。绝大多数状况中都是采取口头的协定。假如出现了矛盾,双方的利益都很难有所保障,所以必须要快速的建立比较规范的代驾的合同。
4.确定代驾的行业标准
为改善代驾市场,支持服务向多元化发展,相关的管理机构需要根据法律来建立整齐划一的行业标准,确定代驾人以及被代驾人的自身权利以及要承担的义务。对于代驾的每一步都要有完善的规定,而出现矛盾的时候,责任承担也必须要有一定的体系支持。
(三)加强行业共济和保险救济
我国如今因为缺少代驾业和有关代驾服务的保险,假如出现了突发事件,一般代驾机构都没有能力承担。所以,必须要向国外学习。以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从事代驾的机构或者是个人,假如因为代驾的车辆导致车主或者是第三方受到了损害,那么就必须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赔偿。而需要负责的人必须要和保险企业或者是有关的财团签订保险协议,依据合同的内容来进行赔付。
代驾人员乃是接受了车主的请求来驾驶车辆,所以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是其他危险情况,不准用车主的保险来予以赔付。一般情况下的事故需要进行的赔偿都是代驾机构或者是从事代驾的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与保险公司共同来进行赔偿。规定的数额是:对个人的赔偿数额是八千万日元;对于物体的赔偿金额是两千万日元。不过假如发生的是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那么在具体的赔偿当中,要依据有关法律来予以赔偿。假如代驾行为导致物体遭受破损,那么被害方可以向开车的人要求进行赔付,就是假如物体所受的伤害大于了代驾从业者的保险额度,那么就要其自己来进行赔付。而对于人身进行赔付的时候,被害方能够向开车的人以及车主要求赔付。而比较严重的事故发生的时候,代驾人的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进行赔偿的时候,剩余的部分是由车主来进行赔付的。换个说法,被害者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能够选择其中的一个或者是把代驾机构或个人与车主共同纳入被告人,这是被害者自己的自由。车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拒绝。
(四)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第一步,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加入汽车代驾或汽车驾驶服务的行业分类,确立一个国民经济中新的服务门类。
第二步,探究有关政策的支持方式。比如结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代驾服务业招收失业驾驶人及其他失业人员,落实就业、社保补贴方面的优惠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在XX资金扶持、技术改造(如运营调度系统建设)与中小企业资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出台代驾员技能与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制度,促进其职业化发展。
第三步,为避免鱼龙混杂、一哄而上的局面,对专业代驾服务企业的注册申请设立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立行业准入机制,设定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服务价格体制。对于代驾人员一定要慎重考核其信誉程度,比如,有没有犯罪行为,之前有没有发生过比较严重的事故以及有没有被处罚的记录,有没有酒后驾车的行为等等。
第四步,对代驾服务行业支持发展的政策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加以宣传,让人们看到XX的支持态度和对该行业发展加以规范的措施。
总而言之,中国汽车代驾服务业已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新的服务需求而诞生,并已初具规模,发展迅速,市场潜力巨大。代驾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在减少交通事故、扩大就业、关注民生发挥的作用也将日益明显。
结语
代驾行业作为一种新型的行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此行业的出现有利于实现企业收益和社会秩序安全的双赢,更加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然而,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空白、XX监管不到位以及行业协会的缺乏,致使此行业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假如在代驾期间产生了矛盾,由于无法可依,一般都不能很快速很合理解决矛盾。所以,为了保障双方利益不受侵害,我们需要法律的规制、XX部门的监管、行业协会的辅助。
在法律层面,我们需要在确定了代驾合同为一种提供服务型的合同后,当面对因代驾合同性质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首先应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从其约定,再附之参照与之最相近的有名合同即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则进行处理,同时以民法总则的内容作参考。法律定纷止争的职能永远不会背离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不会脱离社会中日渐形成的朴素的交易习惯而去空谈正义。今后,代驾行业想要良好的发展,那么必须要通过一些法律规定以及合理的业务规定,确认谁有何种权利,谁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总之,对于代驾这一朝阳行业,我们应全面辩证的看待。既要看到它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实施、社会秩序的安全、维护了人们家庭平安幸福这些积极的作用,也应看到其不尽完善的一面。代驾行业规则不规范,服务标准不统一,责任承担不明确,这些都需要全社会各个组织、部门乃至个人的多方合力,并加以完善。本文对代驾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不全面的想法和对代驾行业发展的完善建议,寄期望于能对今后代驾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一些有益借鉴,对我国代驾行业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促进该行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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