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目标,不是一方XX所能实现,所以就决定了区域间环境治理需多元主体的协同。虽然京津冀区域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和建设现代化的关键地区之一,但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要求与XX区域管理的不协调相矛盾,另外缺少有力的合作机制约束XX、企业及公众的合作行为,使京津冀地区环境协同治理需要解决一些问题。
本文以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为出发点,引用了协同治理、生态环境治理等概念,以协同治理和外部性理论为理论基础。根据当前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现状,提出了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碎片化、主体参与不充分、政策不协同等问题。从缺乏权威的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机构、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意识薄弱以及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机制等方面对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具体对策,建议从主体多元、建立健全机制、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
关键词:京津冀;区域间;环境治理;协同治理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xxxxxxx曾多次强调,“着力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是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必然选择。从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京津冀协调发展区域规划方案》等规章制度以来,虽然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仍存在一些问题。环境协同治理水平怎样有效地提升,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是京津冀区域共同面临的问题。
1.2研究价值
1.2.1理论价值
一方面是完善和丰富治理理论。从多元主体角度对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进行分析,能够顺应现代社会发展,为环境协同治理理论做一定的补充。另一方面是深化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理论发展。通过对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研究,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丰富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理论,并以此为基础为京津冀区域协同治理提供理论基础。
1.2.2现实价值
一方面是有利于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发展。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主体多元化、机制完善和信息共享能够有效缓解京津冀XX之间的协同治理矛盾,加强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动力,实现环境协同治理的目标。另一方面是有助于京津冀区域的全面发展。卓越的环境治理成就不但增强了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凝聚力,而且还能使其他领域吸取协同治理的相关经验,促进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发展。
1.3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3.1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是协同治理研究现状,协同治理在上个世纪90年代被詹姆斯•博曼以及威廉•雷吉两人提出,两人认为在协同治理的基本原则中,平等是重要的一条。可以理解成,在“合理的”多元主义事实的情境中,参与其中的各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可以行使自己的参与权[1]。
二是环境协同治理研究现状。上个世纪50年代,斯考特•戈登、哈丁等人论证了环境等公共物品的“公地悲剧”。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的研究重点是协作管理和民主参与式等领域。约翰•帕金斯的环境治理的去中心化(de-centering)这一思想相通,他在对加拿大阿拉伯塔(Alberta)森林部门民主化进程的历史性分析过程中,提出去中心化的进程就是环境议程与公众关注反馈不断缩短、公共参与专业化不断提升、去中心化和民主化不断发展的过程[2]。我国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方法论改进可以从外国学者在环境协同治理方面的研究中吸取经验。
1.3.2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一是协同治理研究现状,郑巧、肖文涛从构建服务型XX的角度出发,指出协同治理融合了协同学理论与治理理论两者的核心理念,以此为支撑,构成了一个开放系统,该系统由XX、非XX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子系统构成,并相互协调、共同作用从而让整个开放系统在维持高级序参量的基础上,达到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效果[3]。由此可见,协同治理是一个以XX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
二是环境协同治理研究现状。在论及流域水污染治理时李正升分析了XX环境治理体制,认为行政分割是导致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失效的原因,为此应实现府际协同环境治理,并为地方XX建立一个科学绩效评估体系,同时还要构建一个生态补偿机制[4],这一观点具有实践操作性。中国的环境治理,正如杨立华等人所说,“社会”的“缺位”已经慢慢得到弥补,在环境治理的实践中,愈来愈关注XX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多元互动,环境管理正在向环境“治理”过渡[5]。中国未来的环境治理将以XX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协同共治为发展方向。
1.4研究内容
本论文从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视角出发,以有关环境污染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为研究对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绪论。这一部分分别阐述论文研究背景及价值、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研究的内容和方法。通过目前京津冀区域间合作机制对协同治理环境污染有效性不强的背景描述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价值分析,引出研究方法。第二章是对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相关概念的解释。第三章是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分析。描述了当前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当前状况,阐释了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碎片化状态、主体参与不充分、政策不协同的问题现状。第四章是对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第五章是研究结论和具体对策,这部分在总结整篇论文的主要观点及结论的基础上,提出研究的具体对策,建议的核心点在于从主体多元、建立健全机制、信息共享等方面完善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机制。
1.5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本文一方面通过在图书馆查阅了相关书籍、纸质文献和期刊杂志,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中国知网、维普等中文数据库查阅了大量与京津冀环境治理、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有关的文献资料,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
多学科交叉研究法。京津冀区域的环境协同治理问题是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本文将充分运用和借鉴环境法学、行政管理学以及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和分析工具,综合性交叉研究以提升论文的科学性及实用性。
第2章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2.1基本概念
2.1.1协同治理的概念
协同治理是应对系统性、复杂性的治理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治理理念,是对传统科层制的纵向线性治理模式的扬弃。从国外研究视角出发,协同治理来自于治理理念,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发展。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提出的概念是,协同治理是行为主体间各自利益需求的相互妥协,是对它们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调控,进而使其达到和解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合作、共同治理的持续性过程。也就是说,它重点指向于这一过程中的多方利益需求及矛盾冲突的不断调节与妥协,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合作。
从现有的已进行区分的观点中我们可以发现,本研究更多采用的是协同合作这一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和协调不同,而是高程度上的各要素协同运行的集体行动。本文的协同治理探讨的是以区域XX为治理主体,按照协同的各必备要素对研究对象进行主体、依据和标准上的要素重组,从而使区域各地方XX构成的协调统一体的整体功效超过单一地方XX治理功能之和。
2.1.2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
生态环境治理是指某一地域范围内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水温、土壤、生物、气候环境等政治和管理的行为。环境管理成为治理理论的具体表象,它需要人们脱离传统的治理思维,要以更加多元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曲格平先生认为“环境管理是指各级人民XX的环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要求而从事的督促监察活动[6]。”生态环境治理是重要的公共物品,是治理理论在生态环境领域内的重要应用。当今社会采用环境善治的方式来进行环境治理,它强调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观念和行为源头的治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主体主要是XX、企业市场和社会公民,追求的是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合作。所以需要协调XX、企业和社会公民的关系和利益,并根据生态保护和协商一致原则对环境治理产生外部动力,满足符合人类和自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2理论基础
2.2.1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理论不是一种单一的学科理论,而是一种多学科交叉理论,有机结合了协同学与治理理论。有机统一社会整体中的各部分,协同合作,实现整体效能的发挥提供了依据。
第一,协同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赫尔曼•哈肯创立的新兴系统科学重要分支理论,它是以多学科研究成果为出发点的。协同学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稳定的系统,其子系统都以某种方式协调有序的运行着。集成实际上是指调动各组成部分的优势,使得有效发挥优势功能的同时,提高整个系统的整体作用。这种效应具有实用性,即1+1>2的协同效应;反之,如果各子系统协调不好,整个系统将处于混乱状态[7]。
第二,治理理论。治理这个词意指调控与指导,世界治理委员会强调,这一过程以协调为基础,它是非正式延续性的多向交流沟通过程。其目的在于利用发挥强有力的权力,加强引导,公民在制度条件下社会关系中的具体实践活动得以管控和调节,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与传统XX治理理念不相同的是,治理反映的是对社会相关事宜的防治及处理过程,主要涵盖了一定的社会权威、管控规范、协调防治体系及相关治理模式等。
2.2.2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也被称为外部影响或外部效应。萨缪尔森将其定义为:当人们在进行生产和消费时,对于生产和消费无关的其他人产生额外的成本或收益时,便产生了外部经济效果;简而言之,当成本或收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时,施加这种影响的主体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获得收益。
外部性理论经常应用到社会环境的治理过程中,并且是环境经济学和XX制定环境污染政策的理论依据,它对于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的负外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和污染强加给不与之发生交易的一方。从外在根源进行分析,负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是产生污染的根本原因。因此解决这一外部根源是提高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污能力,经济体产生的外部费用转化为内部决策过程中的成本是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对损害其它主体的利益进行有效的补偿或付出相应的代价,缩小社会成本和外部成本之间的差距是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从而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
2.3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对协同治理和生态环境治理等文中主要涉及的关键词作了概念界定,理清了“协同治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生态环境治理”有两种不同的用法,本论文主要采用的是第一种用法。然后是对文中涉及的协同治理和外部性理论进行阐述,对京津冀的生态环境问题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使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治理的紧迫性和危机感。
第3章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由于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环保政策未协同,缺乏统一政策、政绩考核制度单一、环保凝聚力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因而在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近几年,虽然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获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京津冀地区环境污染逐渐严重,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3.1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获得的成效
3.1.1环境协同治理协商机制获得的成效
在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协商机制方面,初步建立起了京津冀区域间环境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污染协作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了环境污染防治协作机构,该机构由七省市和八部委组成。如为保证APEC和阅兵期间的大气环境质量,京津冀区域又进一步成立了区域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委员会,为区域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完善了监测预警机制,在应急联动、空气质量方面不断做出尝试。
3.1.2环境协同治理合作执行过程中获得的成效
在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合作执行过程中,通过统一排放标准、开展项目环评会商等举措在机动车排放、清洁能源供应和禁烧秸秆等领域共同实施治理,为加强防治力度,京津冀地区还加快大气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实施发布并共享监测信息和应急预案。此外,各项配套措施相继出台,如: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基金,国家发改委调整了可再生能源与节能环保电价政策等措施。
以“奥运蓝”为成功案例,为提升奥运会期间的环境质量,华北各省市展开了一次环境污染协同治理行动,短期来看这种“立竿见影”式的治污成效非常明显,但特殊时期一过,又会重生污染的局面。实质上证明了目前京津冀地区府际合作机制不够成熟,导致在政策实践上京津冀三地的环境协同治理碎片化,协同治理的意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区域间的协商机制不成熟会降低承诺机制的可信性和权威性,同时在缺失监督激励机制的条件下执行不力的情况很难避免。
3.2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现存的问题
3.2.1协同治理环保信息碎片化,共享机制不健全
由于各地XX存有利己主义思想,有效地信息交流在合作治理过程中不能进行。但是在当今信息大爆炸的社会,在人们的周围充斥着大量信息,怎样对碎片化的信息资源进行过滤、整合,转化为对自己有用的知识已是相当重要。环保教育宣传工作以及环境污染大数据系统的建立都需要及时有效的信息做支撑,怎样让市民接收XX环保教育信息等都成为实施的难点。但从当前来看,我国跨域生态环境治理共享机制尚未健全,在实践中面临着环境检测执行标准不统一、信息发布与执行时间空间不一致、治理信息共享程度低等问题[8]。同时污染源复杂多样涉及多个XX部门,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且环境污染跨许多区域,每个区域可能存在竞争利益关系而导致信息孤岛现象发生,造成环境治理信息碎片化。
3.2.2协同治理主体地位不平等,环保凝聚力不足
因为京津冀区域各地地位的不平等,所以环境保护凝聚力不足。平等的地位关系是区域间主体能够有效展开合作的前提[9]。但在区域环境的实际协同治理过程中,XX的权力强势主导加剧了共同参与环境治理的难度,造成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社会力量萌发不足[10]。XX作为公共资源的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且公众对无形资源生态环境缺乏监督意识,往往屈从于权威而甘愿放弃自己的权利,降低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凝聚力。
3.2.3协同治理环保政策未协同,缺乏统一政策
京津冀区域环保政策未协同,既包括区域内统一的环境治理政策没有创建,又包括区域内有抵触、落伍的地方政策未清理。首先,区域内信息共享平台没有搭建,未实施统一的监测预警和统一的环境污染评价标准。其次,在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往往不按照协调机构的安排进行,当重大环境风险在区域内有可能发生时,联合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统一应急预案启动困难。再次,没有根据京津冀区域发展现状和环境承载能力,制定统一的区域环境协同治理规划。最后,过去制定的具有地方保护色彩、对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产生的影响政策文件没有清理,区域环保合作的障碍依然存在。
3.2.4协同治理政绩考核制度单一,功能定位固着
长期以来,GDP是官员晋升参考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中最重要的,过分看重经济指标,唯GDP来进行考核。使地方官员们潜意识里认为只要搞好经济,就有了政绩,不注重当地环境的治理,也不关注与其他地方XX协同治理环境污染。因此,区域间的生态环境治理的问题往往无法解决,处于共输的局面。地方XX之间存在着政绩竞争攀比的心理,有时为了提高绩效,会出现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提升GDP总值。即使地方XX间进行环境协同治理,但如果双方在协同治理环境的过程中对其经济发展乃至政绩考核产生影响,或者双方的协同治理环境使对方受益而增加了本地环境治理成本,就会降低双方XX环境协同治理的积极性,治理效果也就微乎其微。
3.3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现存的问题。在分析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碎片化状态严重、环境协同治理环保政策未协同以及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环保凝聚力不足等问题基础上,了解到进行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困难所在。京津冀区域地方XX作为环境协同治理的关键,是联结公民与排污企业的纽带,但未发挥出执行、监管、协调的作用,也未能积极推进环境协同治理,特别是处理好京津冀XX之间的关系,这是保障京津冀区域共同发展的关键。
第4章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发展,能够整合各地区的长处,趋利避害。但是,京津冀三地XX在环境治理中存在很多的问题,究其原因本文将从治理机构、观念意识、属地主义的影响、政绩考核机制等多个维度来分析,进而挖掘京津冀三地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4.1协同治理机构缺乏权威性
当前,决策机构权威性不足直接导致各成员互不信任、信息不对称,最终进入利己主义、目光短浅的竞争怪圈。根据环境治理碎片化的状况,2013年京津冀区域建立了环境污染协作治理小组,成员由国家发改委、中国气象局、环保部以及京津冀三省等成员组成。
首先,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环保局产生小组是北京环保局一部分或者依赖于北京环保局的误会。机构在设置上简单,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该组织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权威性。其次,虽然小组成员在规模上庞大复杂,但在协商谈判、沟通交流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制定和保障。经常通过开会来决定具体行动,具有临时性。最后,由于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目前尚未形成“人人自危”的责权氛围,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尚未落到实处。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进程受到影响,因此,建立京津冀区域权威的环境协同治理机构刻不容缓。
4.2协同治理意识相较薄弱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相当一部分城市XX缺乏合作意识,片面追求‘大而全’、‘小而全’,以邻为壑,另起炉灶,导致重复建设严重”[11]。在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京津冀地方XX更多的是从本地利益和政绩角度出发,很少考虑企业的环境污染程度,更多考虑企业能否为本地XX带来利益,所以合作意识相当淡薄。虽然相关法规规定区域间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京津冀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特别是北京市的特殊地位,导致了北京与津冀表面上是平级关系,实质上是隶属关系。这是京津冀环境治理成效甚微,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作用不能发挥的一个主要原因。
4.3协同治理主体受属地主义思想的影响
在传统的属地管理模式下,京津冀地方XX基于理性思考只会考虑本管辖区域内的利益,从而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不会顾及过度消耗环境资源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因为京津冀区域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区,普遍存在于其他地区的从省、市到县级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在这里并不适用,使京津冀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治理方式自成一套体系[12]。受属地主义思想的影响,京津冀区域内的XX官员在制定环境治理政策的过程中,往往从本人的晋升角度和地区利益出发,整体观念意识淡薄,没有考虑要怎么处理污染转移到周边地区出现的问题。同时,周边地区的污染状况也会对污染源的迁出地产生影响,进而迁出地原有的环境治理进程会受到阻碍。因为他们仅从本地情况出发去寻求单方面的解决方法,对于环境协同治理的标准、监管力度及处罚体系等方面并没有设立统一的规范和要求。
4.4协同治理过程中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机制
多年来,GDP数据是地方XX主要的政绩考核指标,经济执政理念积重难返,生态执政理念滞后,很难转变经济执政理念。虽然中央强力灌输区域生态执政理念,但京津冀各地方XX对协同治理的理解深度还不够深入。在权衡生态观和政绩观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XX会全面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此阶段通过分析中央对区域生态问题的重视程度以及公众对于生态环境的关注程度、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等多维度因素来制定地方政策[13]。此外,各级XX官员在具体落实执政政策时,往往会结合自身政绩追求来做出执政决策,区域生态治理的高成本投入和长期回报性与官员自身追求的显著政绩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导致区域XX生态协作治理的消极性和被动性[14],执行生态政策的官员对于环境协同治理可能会采取消极态度。
4.5本章小结
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既是京津冀区域间环境治理的需要,又是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京津冀一体化进程更好地发展,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是必不可少的。现阶段在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缺乏权威的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机构、环境协同治理合作意识薄弱、属地主义影响下的利己思想、以GDP为主导的政绩考核机制等,为了更好地进行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促进京津冀环境治理的进程,需要我们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5章加强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对策
关于京津冀环境污染防治区域间协同治理的具体对策,通过对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出现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的深入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加强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
5.1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参与主体多元化
5.1.1加强联动协调,三地XX积极参与
“十三五”时期是绿色发展的关键期,环境治理具有最广泛的公共意义,首先要发挥XX机构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地方党委和XX应负主体责任,有效发挥环境治理的“领舞”作用,切实做好环境治理的全面领导者和坚定推动者,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15]。应逐步健全环保督察巡视机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环保督察组有足够的权限行使职责。在一定条件将环保督察巡视机构、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形成责任分工明确、沟通渠道畅通的协同机制,联合督察各部门活动的开展。区域间要打破传统的各自为政的观念,树立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理念。同时制定环境协同治理的目标,集合京津冀各XX的优势力量,共同解决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5.1.2发挥市场力量,企业积极配合
企业是环境协同治理的重要主体,对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有着直接的影响。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解决环境污染协同治理的问题,而且收益可能会小于成本,所以企业间的环境污染协同治理成为可能。目前,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未能参与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决策,企业之间的协作难以开展。因此,可以通过产业协会或行业商会推动京津冀企业间的协作,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联盟。污染治理战略是指“在环境管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完成即定的污染治理目标和实现最佳污染削减投资费用而形成的一种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关系”[16]。企业间治污联盟的建立体现了企业勇担社会责任,能够形成共同的集体行动,实现污染治理的规模效应。
5.1.3消除认知差异,广泛吸收公众参与
区域生态环境的最终消费者是公民个体和环境非XX组织,它们是环境问题最直接的受害者,保护环境的动机最大,所以它们是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最基本的主体。公民的环境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的监督发挥着巨大力量。公众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可以分别对XX和企业形成巨大的压力,迫使它们重视环境问题,加强环境治理[17]。
需要建立一些机制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构建激励环境保护机制。在公民素质没有达到能够完全靠自身的自觉性维护好环境的时候,通过给予公民一定的激励和指导来促使他们积极投身到环保活动中是一种极其有效的环保手段,一方面加强了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一方面减小了环境治理可能遇到的阻碍。二是构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这种参与不仅包括在环境治理中协同治理对象的知情权,还包括平时的协助管理权、参与管理权等。不但提高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活动的便捷性,而且还调动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能够增强环境协同治理的效果。
5.2建立完善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相关配套机制
5.2.1建立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信任机制
信任机制是一种较为灵活和人性化的治理手段,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比行政和市场手段更为有效。信任源于区域间丰富的协同治理经验以及对合作收益的预期,所以,地方XX不论在何时、在承担何种责任都应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由于京津冀区域间经常处于竞争环境中,彼此间的信任不足。所以要形成合作伙伴关系,京津冀区域间要消除过去彼此不信任的心理定势,要从思想上意识到京津冀区域间彼此信任的重要性,为京津冀地方XX的合作奠定坚实的信任基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就能进入实质性阶段。
培养京津冀各主体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在推进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和环境协同治理背景下,强化京津冀区域间的观念和价值认同,使地方XX区域产生归属感。在沟通过程中求同存异,从主要问题中取得共识,通过彼此间的沟通和了解,确立相互信任。建立在互信基础上的合作才能实现共赢,在生态共治、环境共享的理念指引下,构建良好的京津冀区域间信任关系,才能实现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长效性。
5.2.2拓宽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监督渠道
随着法规政策和治理理念的日益完善,对京津冀地区的环境污染联合防治进行多元化、多层次监督是尤为重要的。同时,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监督模式应该变革,形成以XX为主导、社会公民和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元主体合作的系统,拓宽环境协同治理的监督渠道。公众的广泛参与有利于提升环境治理的成效,推进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进程。具体而言,通过设立监督电话、网络等多种透明公开的监督形式约束不利于环保的XX行为,形成人人环保,实时监督的氛围;同时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自动调节的作用,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的交易行为,为治污监督扫清源头障碍。此外,完善公众参与监督制度。这种监督制度不仅应监督环境违法行为,还应当监督环境信息披露。可在有关环境决策前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环境守法奖励制度等外部制度,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以提升环境治理效果。
5.2.3构建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生态补偿机制
推动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需要科学、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作支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要遵循受损方应当得到补偿、获益方应当提供补偿的原则,而不是一味的加重污染地区的惩罚力度,就是要用激励+约束的方式实现共赢[18]。因此,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对策可以从三方面出发:
一是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专项补偿基金建立,补偿环境保护权益受损的主体。如河北是耗能高、污染严重和经济依附性强的钢铁大省,而北京市、天津市是环境受益区,所以两市需要把生态环境收益以基金的形式补偿给河北;二是建立京津冀XX间资金补助机制,为鼓励地方XX积极改进提升技术和限制污染排放,将给予资金激励领先控制降低排污企业在本地区产业结构比重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其他两地提供,从而保证协同治理的环保政策能够顺利实施;三是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产生的成本,从受益和受损程度以及所担责任大小,由京津冀XX合理承担。同时,为避免京津冀各方主体违背合作公约的消极行为,应采取违背性机制重塑地方XX间的合作博弈关系,使违约方在严厉处罚的压力下进行合作,具体包括:停止合作间收益分配、取消享受互惠权利、终止合作项目等明确的处罚预期,通过增加“违约成本”的方式规范合作主体行为,保障合作机制的成效[19]。
5.3搭建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信息共享平台
5.3.1构建环境治理信息的支撑与服务平台
电子政务建设要在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逐渐加强,建立的网络化信息管理平台要以云技术为核心,包括京津冀区域的信息服务系统、监测污染系统、举报污染系统等,进而在京津冀区域内部实行环境治理信息的网格化管理,区域内的每个街道社区都将会有信息平台覆盖。当前,在北京市内的多个区和近郊区已全面建成,接下来京津冀区域内都将会运用网格化管理系统,而网格化管理系统内的重要内容是环境污染防治。
5.3.2建立环境治理信息的联合预警通报机制
当前,其他城市和北京的预警级别存在很大差距。并且在京津冀区域内,环境治理机构制定的预警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在京津冀地区预警分级标准的统一需逐步实现。进而通过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媒介还有新型媒体平台联合发布区域内环境污染信息,使XX与公众能够提前为应对区域性、大范围的环境重污染情况采取措施。其次,要及早发现,迅速报告,及时控制,在做好监测、预测、预报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进而保证预警信息的准确及时通报。最后,信息预警通报机制包括京津冀区域内信息共享、通报和发布建立信息沟通联络网,积极推进环境协同治理信息公开,不断促进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的生产工作行为,使全体公民参与到保护环境活动中去。
5.3.3实现环境污染数据的统一标准、统一解决、统一发布
首先,京津冀区域应统一规定评价和发布环境污染物的类型与方式,对环境污染数据标准进行统一,促使环境污染数据无论从纵向上还是横向上都能够进行比较。其次,京津冀区域应该详细分析环境污染的信息,进而综合处理。从京津冀地区共处在一个生态环境圈的角度来分析其内部的生态环境,京津冀区域内的多方主体均需对生态圈内的生态环境负责;最后,建立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信息统一对外发布的官方网站。在发布环境污染状态时,应在固定渠道上发布京津冀三地环境污染与防治的整体状态,保证信息发布的固定化和常态化。实现环境污染数据的统一标准、解决和发布能够促进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与发展。
5.4本章小结
加强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需要从多方面加以进行分析,在主体上多元协同治理的意识,在机制上建立信任机制、增加监督渠道以及构建生态补偿机制进行更规范的设计,从信息共享上对其进行保护等等。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过程是不断探索和前进的,需要各主体积极参与,进而达到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目的。
结论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不断深入发展,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威胁到京津冀区域内人民生活质量,所以京津冀区域间的环境协同治理已刻不容缓。结合协同治理和治理理论,在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京津冀区域行政关系复杂,涉及到的各地XX部门多,企业责任意识低,公众社会组织薄弱,且京津地区与河北相比,无论在环保观念上还是经济发展水平上都存在差异,此外京津冀区域间沟通困难,因而在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区域间发布的环保政策不一致,最终环境协同治理成效不明显。但同时也能看到协同治理为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带来的希望,以XX为主导的XX、市场和社会公众的多元互动,使整个治理系统更加科学、有效:首先整合了社会分散资源,合理配置了XX和社会资源;其次,提高了XX治理效率,增强了XX的权威性;最后,公民的公共精神得以塑造,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高了中国社会环保的道德意识。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问题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为学术水平有限,本文在论述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上还存在着不足。首先,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出现的问题分析较为简单,但在实际协同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其次,环境协同治理主体多元化,本文对于XX与企业、XX与社会公众等方面的分析尚显薄弱。再次,在分析区域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学术用语不专业,日用话较多的现象。所以,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对于协同治理的基本理论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解和学习。
如何更加健全区域间多元主体环境协同治理依然有很多研究地方,如何促进XX和社会组织协同合作?怎样改进其协同治理的途径及方式?环境协同治理系统有效长久的开放性如何保证?这将是接下来环境协同治理要研究的趋势。今后京津冀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的发展必定逐步向多元化转变,为期更好的发展提出独特的分析和对策,推动京津冀区域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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