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实行探究

摘要:中国中央xxx于2020年6月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该方案提出,积极推动海南发展新模式,部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规程,分批有序地对贸易港的相关政策以及体制进行优化与完善。其中需要实行“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为主体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同时也将海南的战略定位命为“三区一中心”。方案中规定,以2025年作为方案的截止期限,实现海南岛的封关运行,对五项税简并为新设立的营业税,这五项税分别为:第一,增值税;第二,消费税;第三,购车税;第四,建设税;第五,教育税。因此,简并五项税费具有一定的探索意义,也属于高效的税收改革措施。

本文从销售税制度为切入点,对“含税”税率进行测算后得出结果约为14%,对“不含税”税率进行测算后结果约为15%,并且提出四种销售税监管措施,分别是实行严格销售税登记措施、制定详细经营记录、完善销售税申报和缴纳制度以及健全配套措施,这四种销售税监管措施有利于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其次,本文对现行销售税监管制度进行分析后,解决双重征税、纳税成本低、减少税收对价格的扭曲、优化税负分配等问题。由此以来发挥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优势,以保持税收中性、税基稳并分析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其建设中的不足提出优化措施,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发展。

关键词: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简并五项税费

一、引言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是在海南全岛建设并依照中央部署建立而成的,是我国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勇敢尝试。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充满中国特色,是由我国xx基于国内外贸易现状以及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而作出的历史性决定。基于我国xx的相关政策要求,海南自由贸易区要以中国特点为根本,力求创建一个创新、便民、加速经济增长的改革开放试验区,其根本目的是提高中国贸易知名度、打造国际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国家重大战略试验区。

我国xx对建设海南自由贸易区有如下要求:①加快专业人才培养,促进海南城乡结合;②完善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税收的相关政策;③完善收入分配制度;④加大集大宗商品、产权、股权于一体的交易场所建设力度;⑤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物联网技术;⑥制定相关计划策略促进XXX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⑦完善商品以及游客的运输结构模式。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范围包括整个海南岛,陆地总面积高达3.54万平方公里。据xx的相关政策显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25年完成初步建设,其建设理论可主要分为贸易自由和投资自由。当先,全球范围内知名的自由贸易港绝大多数均从发展沌口贸易和加工贸易而发展成综合自由贸易港。但就海南地区而言,海南的地理位置较为独特,自身独立发展的空间较小,因此加工贸易的开展较为困难。然而海南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在市场规模和经济优势上可依靠中国大陆的资源再加上物联网和物联网等新科技的发展,一同开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与高新技术产的开展,今儿发展为国际旅游发展中心,以“三区一中心”模式推动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并建立属于海南特色的合作优势。海南自由贸易港紧跟全球贸易发展的趋势同时探索国际贸易的新规则对于自身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一方面能够增强国际贸易货源、信息、服务的整合配置能力,另一方面更能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特色的发展路径,这样便可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合作提出方案。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销售税制度设想

(一)税制

当前,最具有探索意义的税收改革措施便是“简并五项税费”并代之以新设立的销售税。这样的措施依据简税制原则,大面积简并流转税制度使间接税的比例降低。在2025年前,在适当的时期开启全岛封关运作,按照相关政策将五项税费简并为货物以及服务的零售营业税,这五项税分别为:第一,增值税;第二,消费税;第三,购车税;第四,建设税;第五,教育税。这种税种是以价外税的形式,作为价格附加通过消费者消费进行支付。也属于流转税中最流行的一个税种。

当前,全球销售税的征收环节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在生产、批发、销售等流转环节或其中部分环节课征,例如巴西的销售税,这种销售税的征收环节将生产到消费的所有环节纳入其中。第二种是在生产的其中一个环节中进行征税,例如X的消费税是在最终零售环节进行征收。据悉,《方案》中提出“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则说明海岸自由港的消费税属于第二种征收模式。对于海南自贸昂的“简税制”而言并不是将五个税种进行合并,而是在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前提下,以自贸港的产业结构和发展定位为参考,提升销售税的征缴效率达到简化征缴程序的效果。

(二)税率

海南自贸港的税源主要以保持税负平衡销售税税率测算为主。销售税的建立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加之“简并五项税费”为内容的综合结果。若要保持海南省财政收支均衡,则需要改变营业税的税种,在保证改变前以及改变后的税负处于平衡状态的前提下,新增全口径平衡模式。如果不采取新的模式,会导致新的消费税在征收能力方面确实基础而不够强大,无法支撑地方支柱税源的职能。在此过程中,也需要考虑一些动态因素,以便于更妥当地处理并建设优良的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自贸港的关系。

以社会消费品零售、商品房屋买卖、旅游服务、邮电服务、快递服务等为销售税近似税基的基础,把“简并五项税费”损失的税收收入,依照如下三种情况:包含出口退税和海关代征的总税率、不含出口退税、不含出口退税和海关代征,对2017年-2019年销售税税负转换的平均替代性税率进行计算,得出的相关税收、销售收入、税率结果如表 1—表 3 所示。

表1:海南省2017-2019税收相关数据

年份 全口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主要税费收入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增值税(含进口货物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关税 车辆购置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2017 1222.24 453.41 83.41 208.31 72.38 9.85 23.36 31.75 24.13 1444.49
2018 1373.98 465.98 89.61 297.42 79.38 9.53 21.25 32.40 24.31 1685.44
2019 1399.60 420.58 120.88 267.86 57.70 7.85 19.93 27.04 21.03 1859.08

数据来源:海南统计局

表2: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的模拟税基

年份 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额 商品房销售总额 旅游收入 邮电业务收入 快递业务收入 合计
2017 1618.76 2713.72 811.99 270.03 12.70 5427.20
2018 1717.08 2083.00 950.06 590.83 16.31 5357.28
2019 1803.31 1275.76 1057.80 878.44 23.19 5043.50

数据来源:海南统计局 模拟税基=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额+商品房销售总额+旅游收入+邮电业务收入+快递业务收入

表3:税负平衡转换框架下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税率模拟测算

年份 “含税”税率(%) “不含税”税率(%)
“简并五项税费总税率”(包含出口退税和海关代征) 不含出口退税 不含出口退税和海关代征 “简并五项税费”总税率 不含出口退税 不含出口退税和海关代征
2017 11.36 11.55 10.35 12.81 13.06 11.55
2018 11.83 12.13 10.53 13.41 13.80 11.77
2019 12.08 12.15 10.23 13.74 13.45 11.65
平均税率 11.75 11.84 10.44 13.31 13.43 11.66
同时考虑所得税降率优惠
平均税率 14.14 14.23 12.84 15.71 15.82 14.05

目前我国零售环节的定价方法普遍为价内税定价法,在这样的背景下,若保持海南“简并五项税费”的税负平衡再计算销售税的含税税率,则在出口退税以及海关代征的影响下,“含税”税率是11.75%,不考虑退税作用,则该值是11.84%,不考虑退税以及代征作用,则该值是10.44%。换言之,若采用含税税费,那么销售税“简并五项税费”的替代性税率则约为11%,与车辆购置税税率相比更高。若以“不含税”代替“含税”的税率,那么替代性税率的值将增加。包括出口退税以及海关代征的不含税税率、不考虑退税作用的不含税税率、同时剔除两者影响后的“不含税”税率分别为 13.31%、13.43%、 11.66%。总体而言“不含税”税率约为13%,基本符合我国现行13%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税率。若考虑到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以15%税率为标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且免征当地就职人员税负高于15%的部分的现象,则可以采取优惠举措,那么销售税便可以承担因优惠政策而损失的税收收入。销售税的税率在“简并五项税费”的替代性税率基础上会得到进一步提高,此时的“含税”税率大约为 14%,“不含税”税率则为 15%左右。

(三)监管制度

1.实行严格的销售税登记制度

生产商和销售商只要营业就有义务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获取相关的许可证。笔者在查阅国外文献后发现,销售税许可证拥有以下三种权利,首先是销售应税货物或服务收取税收的权利;二是签发免税证明的权利;三是接收免税证明的权利。在海南自贸港开征销售税,所有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等都应当自觉秉持严谨的态度进行销售税的注册登记。若存在境外和境内关外和个人的情况,在港内有客户的同时需要与港内频繁联系同时也应当进行销售税登记;非境内以及非关内的组织与个体,可以借助邮政、承运等物流服务将应税物件运输至港内的市场,无需进行销售税登记,但此种消费仍需要纳税。但在海南自贸港中对于此种情况需要缴纳使用税。

企业或个人应当在营业前按规定时间(如30天)进行登记申请。申请获得的许可证依据预期的商业活动时间分为定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持续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应申请定期许可证;若存在一个纳税年对内不逾期纳税的应税销售,可以获得申请临时许可证的资格。

若企业或个人获得销售税许可证,在营业地点必须在显眼的位置展示许可证。若经营地址不是固定的,看将许可证附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卡车、手推车、货车、摊位等交通工具或设施上,如果存在许可证展示不正确的情况,商家会受到处罚。当遇到有两个或连个以上的经营地点时,有必要向税务机关为所有营业地点申请许可证。

禁止转让许可证。若存在有并购正处于运营状态的企业的情况,必须重新申请许可证;若转让企业或暂停运营,税务单位亦需对许可证进行收回,此外,还应在截至期限之前上交营业税申报表定稿。许可证即使无法转让于他人,但可以用于编辑企业的所在地以及公司名称。

2.制定详细的经营记录

销售记录。零售商在记录所有交易支付和对应的销售税税金时必须确保准确无误,同时也必须明确地对应税货物和非应税货物的销售情况进行记录。若遇到向买方提供销售证据或者其他完税凭证的情况,商家自身也应当保留一份副本。若没有保留副本,则应当在日记账中记录相关现金销售额等事项。

交货记录。倘若将销售品向销售地之外的地点进行转移,必须保存交货记录,这样能够证明已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在何地进行销售税的缴纳。同时,发票上应当明确体现交货地点,其次,快递单面、提货单等纸质文件应当保存完好,确保税务机关在核实时准确无误。

购买记录。所有具有采购性质和金额交易的记录必须详细保存,并确保这些记录能够体现出应缴纳的销售税和使用税。

3.完善销售税申报和缴纳制度

若企业和个人已进行销售税登记,即使企业或个人没有营业或进行销售活动,仍需要及时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销售额。

纳税申报可依据销售额的大小进行分类,分别是季度申报、按月申报和按日申报等。纳税期限也可以依据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更改并以税务机关主管在合适经营者代收代缴的应税额大小进行确定,以“日”为单位,纳税期限分为1,3,5,10,15,30,90这几个梯次。如果存在按期缴纳税款的困难,则可以提交按次缴纳税款的纸质申请书。

运营商必须在线提交营业税申报表,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在线缴纳销售税,而获得营业税许可证的运营商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一个银行帐户,该帐户将根据该帐户向其收取款项实际税额此外,应按权责发生制记录税收;其次,无论客户是否付款,必须在销售期间的退货中输入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4.健全销售税配套措施

节制现金交易。零售开征营业税属于零售商代替商品购买者的代付税额,若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况,经营者的销售额难以控制会导致税款流失。因此,若开征销售税理应减少现金支付的情况,经营者可以鼓励消费者进行微信支付、转账支付等。目前为止,我国转移支付客户端的应用和网络金融以得到了飞跃发展,也为减少现金支付提供极为便利的条件。

普及税控机。在任何收款环节中,不考虑商店的规模,所有销售商品及服务的行为在提供机打发票后才算完成收款。通常来说,发票包含税款信息,税务单位会根据这些发票信息来核实零售商的营业额以及税收情况。

加大宣传力度。增值税具有一定的转嫁特点,然而增值税转嫁链的终端仍属于商品的购买方。通常地,在零售过程中收取价税的同时,也对增值税进行收取,如此一来,可以降低当地消费者对税负转嫁的敏感程度。在零售环节中,销售税一般是通过价外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这使得消费者产生税负加重的错觉。因此,XX应当加强对销售税的宣传,并在宣传中普及销售税的优越性,从而达到提高纳税人纳税的意识,也能使更多消费者进一步了解销售税。这样才能为开征销售税奠定社会基础。

三、销售税制度的优点分析

(一)避免双重征税

相较于增值税,销售税主要对特定的环节征收税款,这样可以避免收税的重复交叉进行。尽管从理论上看,增值税的出现便是为了重点对“单一环节”进行收税,而力图避免税种之间的重复,然而若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构建相同的税率。当前国内实施的增值税存在着税率差异较大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时常会出现税款重复征收的现象。而销售税则仅对最后的营收环节进行税款征收,这将极大地防止出现税款重复缴纳的问题。此外,由于服务及货物往往需要通过零售来完成周转,故而它也是征税的关键工作内容。通过销售税的形式来增收零售的税款,能够充分对税源加以强化管控,并且可以提升财政的实际收益。

尽管当前世界上普遍运使增值税制度,不过由于该制度通常会引发税收原则差异过大、税收范围不明确等问题,故而各国并未对其达成一致意见。而在处理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我们也时常会因退税机制和税款征收方法上存在的不同,引发双重不征税或税款重复征收的问题。

(二)纳税成本低

增值税所属纳税体制是层层关联的,故而纳税人包涵了零售者、批发者以及生产者等多个群体。而为了方便税收的核对与控制,则统一采用了发票管控的方法,该抵扣方式的具体方式,是要求全部的纳税者都必须保留纳税的票据存根,以及在销售货品或购置货品过程中的相关凭证。而销售税则通常指对零售者收税,并在销售的最后环节根据零售数额的多少来进行收税,而无需依靠冗杂的发票来进行收税。故而纳税者并不需要过多保存此前的进货凭证等,这也有助于让零售者和税收负责人都实现工作的简化和便利。在征税制度相对合理的背景下,纳税者同税务机关所要付出的成本,都会比增值税低很多。

(三)减少税收对价格的扭曲

当前海南所试点推出的销售税,可以进一步吸引诸多厂商加盟。尽管当前海南自贸港还在以促进消费为己任,并认为自己应当奉行“消费驱动型”政策。不过由现代服务业所支持的制造业和农业仍然是不可缺少的。由于销售税仅对商品销售的最终环节进行收税,故而它极大地减少了价格受到税收作用而发生波动的可能。这不但可以规避对生产合作造成负面作用,同时还可引导更多类似的疲乏和生产商加入海南,进而令当地实体经济获得新一轮发展契机,也同样为当地的高新技术业、当代服务产业以及旅游行业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优化税负分配,保持税收中性

1.增强居民减税获得感

增值税的出台实际上是为了防止税务工作的累退性,并保持税收的中性。而在设定固定税率以后,增值税还额外添加了免税和低税率两项举措,这一目的是对部分民生福利的项目进行支持,进而确保税务工作的合理性。不过在实际操作当中,该制度并不一定会对消费者产生理想的益处。这是由于增值税本身通过多链条完成收税。当前来看,增值税在减税方面并未发挥理想的功效,而很多纳税者并未从中获得减税的好处。尽管国家亦在近年来推出了多项政策进行减税优惠,不过减税的开展显然不够稳定,整个征税流程所包涵的环节依然较多,这也使单一的减税政策无法对整个商品流通链条发挥作用。免税或减税的产品通常还需在下一环节继续纳入到生产加工过程中,故而只有部分公司享有真正的优惠。此外,由于市场对价格因素的影响,故而产品通常会因原材料和用工成本等问题导致价格升高,而纳税者在购置产品的过程中也很难体会到减免税费所带来的实惠。而开征销售税之后,国家在现代服务同商品零售的环节中设置一次性的税率,而当国家降低税率时,就可直接让群众感受到税负的减轻。此外,相较于增值税,销售税通常对居民税负的调节更具灵活性与实效性。

2.现存增值税减税空间不大

在现实当中,国内的增值税同那些并未设置类似增值税税种的XX而言,并没有明显的高昂。故而可以进行减税的空间相对较小,而推出减税的频次也相对较少。在“一带一路”所关联的增值税国度当中,国内的增值税要低于67%的沿线国家。而欧盟则要求,其成员国的增值税率应当保持在20.67%左右。而现行的国内增值税率则稳定在13%上下。据此可知,国内的增值税仅仅高于北非、西亚和东南亚等经济困窘的部分小国,而同国际各国相比,国内的标准税及增值税率实际上远低于其他各国,而税率也处于较低水平。故而在执行过程中开展减税工作也是不切实际的。若减税过多,反而会有悖于各国税收率整改的主流趋势。

3.保持税收中性

增值税本身应当纳入中性税收的范畴当中,这种税本身无需相采取过多的层次划分,除了零税率以外,目前的增值税税率基本可分为6%、9%和13%三种。此外也包涵了预征率和征收率的有关内容,这些规定都具备较强的非中性特点。若海南自贸区继续采取优惠增值税,那么则容易导致税收的中性特征受到削弱。

(五)税基稳、充盈XX收入

在国家完成营改增的初步改革以后,此前用来抵扣地方XX支出的营业税和其他主要税种都消失了。尽管国家仍在过渡期采取了一些权宜之策,譬如通过将部分增值税收入的一半留给地方XX等,不过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该方法也只能短暂采纳。而仍由地方XX所征收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依然无法弥补地方XX财政储备不足的问题。故而,国家应当根据海南地区的实际状况,通过销售税来为地方XX创造稳定的税款收入来源。

重要的原因包涵了以下几项:其一,依照《总体方案》的相关规定,销售税主要在零售环节进行增收,且并非属于新开征的税种。它是在基于当前的教育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购置车辆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等多种税种并行的背景下,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征税模式,该模式拥有很大的征税基础,也能够为海南XX创造足额、持续且平稳的税务收入。其二,在海南地区社会保障系统日趋完善、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持续提升的基础上,当地人民的消费需求亦会极大地提升,这也为销售税的增收奠定了广泛基础。其三,销售税本身是要对生活的必需品进行征税,而国民对这些必需品显然不会有过大的需求弹性,无论贫困还是富裕,都需要拥有这些消费品,故而无论经济市场发展是否繁盛,都可以通过销售税来实现XX税收款的有效增长。其四,销售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故而它也具备跨区域流动的特征。若相对内地的增值税,海南销售税税率更低的话,那么当地的商品就会在定价上获得优势,也可以促使更多来到海南的消费者进行购物,这也有助于将外地的税收转移到海南地区,进而可使海南XX在不违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增加税款。故而,若海南能够设定更为科学实惠的税收政策,那么便可确保税制的强大竞争力,也可保证为海南带来持续增长的税收。

(六)与海南消费型驱动自由贸易港设定匹配

消费税的设置基本同海南省在未来开展的“消费型驱动”的经济发展战略相匹配。尽管消费税表面上依赖的税收基础是消费,但实际上它是对资本征税,这也同此前过多依靠第二产业和投资来促进经济增长的模式十分相似。不过它的弊端在于,很多XX为了追求经济业绩,不惜同厂商勾结,破坏消耗环境资源,并且一味强调工厂规模的扩建和有关项目的不断复制。而若从零售环节开征税款,那么税务基础就是广大的消费支出,这也可以促使海南实现当地消费模式的完善,进而通过提供更好的服务和货品来带动当地的消费,实现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海南自贸港本身就是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并构建世界性的旅游消费中心。这实际上迎合了消费驱动型的经济战略模式,而销售税的征收也同样对此产生了助力作用。

四、销售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

(一) 税率可能过高

根据测算,我们可了解到销售税的税率约在15%-14%之间,略高于当前税率仅有13%的增值税税率。

目前中央和地方XX共同享有的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若海南省为这两种税款的征收提供优惠,则会导致XX的税收直接减少。此外,由于XX依靠车辆购置税和增值税来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项目,故而虽然海南省XX有权控制这两种税的税款,但地方XX显然也不敢擅自对此进行激进的税务改革。另外,中央也允许海南格局自住需求来进行税务缓征、免征或减征等,除了必要的用以补贴收入的税款以外,也同样导致地方XX在税款收入方面受到削减,故而若想将全省的财政收支变得更为科学,则应当设置更科学的销售税率,而这也可以确保“五项税费简并”,也使消费税开征以后,纳税人的税费负担可以保持不变。

同增值税相比,销售税一方面仅能对销售的最终环节进行税款征收,而对于货品在流转过程中的税款则一律取缔,不再对批发和生产等流程进行收税。而另一方面,销售税通常只想消费者征税,而货品流转过程中不会再向零售商、批发商们进行收税,故而这种税的税基相对较小,为了能够获得相同规模的税务收益,同当前增值税的税率相比,销售税必须设置更高的税率,即必须设置超过13%的税率。其次,由于目前的教育附加和城市维护等税种,均属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附加税种,故而,若直接取缔这两种税款,那么必然导致销售税的税率继续提升。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当地XX对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进行的减免税负政策,有可能带来的逃税风险提升的问题。从当前的情况可知,为了弥补取缔增值税后带来的财务空缺,有可能需要设置更高的税率。而若想使整个海南省的税务收入不至于骤然降低,那么必须出台更高的销售税率。诚然,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在自贸港逐渐实现壮大发展以后,来海南地区注册的公司数量亦会不断提升,而对人才的虹吸作用亦会随之加强,到那时旅游和消费市场均会实现规模的增扩。即便销售税的税率降低一些,也并不会给税收造成较大的困扰。尽管在现阶段,实现该目标尚有较大难度,中央也因此将对海南的税务改革支持转变为了一种福利政策,这也不利于当地财政改革的发展。

(二) 逃税风险高

由于征收销售税的方法主要是将从多个环节进行小额征税转变为从最终环节一次性征收较高的税款,故而这种征税模式也使逃税的可能性增大。此外,由于此前长期运使的发票被取缔,故而对税收进行稽核检查的方式也有待创新,而后续对偷漏税的取证和查处也变得更为困难。

当前X所实施的零售税征收方式,存在着诸多的避税或逃税伎俩。譬如,中小型企业不对交易记账,或者借免税的条文来避税。此外,部分零售商甚至私自克扣从消费者那里得到的税款。总而言之,鉴于逃税的风险性和成本较低,且获得收益的方法简单,因此造成了X逃税风波不断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的零售税问题包括入下几点:

①销售税通常无法通过第三方报告进行监管。在现实中,第三方报告通常可对税收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尤其是在实施较高税率的前提下。根据相关统计的结果,若缺乏第三方监督报告,那么X将会产生50%的套税率,而零售商们则可单纯在销售金额中加入税款,并最终拒绝缴纳税款。消费者也同样没有向国家通报自己所购置的所有商品及其定价的义务,故而国家通常也只能根据商家给出的定价报告作为依据。

②小型公司遵守税法往往会承担更大的负担。根据X的有关经验,在华盛顿,拥有40-15万年销售收入的零售负责人,他们缴纳的零售税款站到了他们所有销售税款的6.5%,而拥有超过壹佰伍拾万美元年销售额的企业在该比率方面仅占不到1%。对小型零售商来说,因为遵从税法所需付出的代价过大,且他们通常采用现金进行交易,因此他们也时常会偷漏税款。

照X的现状来看,全X共有15%左右的税款因逃税而损失,在套税率方面,所得税同销售税的逃税比率十分接近,都在30%左右。若想要降低销售税的逃税比率,那么必须将“不含税”的比率提升到20%。

(三) 过于简单化和理想化,难做到特殊调节

依照《总体犯案》当中的内容描述,尽管尚未加以明确,但实际上对五种税费的“简并”,正式在试行销售税的有关离你那,并期冀通过该税种取代此前的诸多间接税种。从根据税种的实际功能可知,淡出年代销售税是不能取缔车辆购置税或消费税的。由于“销售税”不但能够实现增值税的税率调节功能,同时也可满足特殊税种的相关功效,故而国内现行的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本身也存在着被取代的可能。当前海南在“销售税”方面进行的试点工作,其实也是对理想的追求。若要发挥销售税的调节功能,那么必须设置更复杂的税率计算方式,而若按照该方式进行税率计算,则又违背了最初税务改革时力图简化的工作目标。

(四) 小微企业实行难度大

销售税实际上是根据劳务或者服务的最终消费环节,依照固定税率来征收税款的比例税。它的征收方式同消费税十分相近。通常而言,作为一种价外税,销售税的税款是价款的附加,主要应当由消费者缴纳。而同增值税进行比较,销售税通常会对零售商进行征税,若再加上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和税费优惠政策,那么就只能针对零售环节来征收税款。但不管是效率还是具体执行,都无法确保稳定的税收,此外销售税被遵奉的可能性也同样较低,又会加大小型企业的负担,故而它的可行性目前还相对较低。

(五) “两用”商品重复征税问题

当某种商品不但可用作加工原料,也可供人们直接应用时,这种“多用途”的产品就容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沦为重复收税的牺牲品。因为在销售过程中,它会被当作消费税的收税对象,而作为一种应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时,它又会被作为免税的商品,然而在现实的交易环节中,商家显然并不会在交易中确定购买者想要对这件商品的使用意图。故而若这件商品进行再销售,那么它就会继续被征税,而当它作为一项商品进行转手时,则同样会被课以新税,这就导致产品本身遭受了多次征税的弊端。

在广泛实施销售税以后,虽然零售商在原则上应当对货品的实际用途,以及自己所出售的货品是否被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进而确定自己的交易是否属于交易链条上的最终环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规定显然会导致大量商家对免税证明进行虚构,以此来证明自己并非处于销售最终环节,而部分“多用”产品的实际用途也同样存在着认定方面的困难。

重复征税通常会使公司负责人在低税负的营运活动中投入更多的资源,或者采取更适合避税的公司营运结构。而单纯对进口商品免税,却对出口产品征税的行为,则会导致国内产品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五、总结

海南自贸港是基于国内十八个自贸区的成功经验所建立的,也同样是为了迎合世界上先进的经贸规则,创设具有我国独有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它拥有着更高的自主独立性和开放程度,同时更是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实验基地。海南自贸港的重点发展方向,是为夸奖贸易或本土的跨国公司提供更强的国际竞争力,而并不是要设置一处减免税收的“避税天堂”。故而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XX必须强化对税务工作的监管,并通过XX倡导和市场运作双管齐下的方式,有效增强创业者的创新水平,进而使公司主体的活力得到激发,也尽可能地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而对外资及人才形成更强大的吸引力。这也将成为海南自贸区未来发展的关键依仗。在当地实施新型的科学税收模式,可以为国内的税制改革工作创造新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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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实行探究

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实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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