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察监督
在具体的警察执法实践中,各级人大通过听取警察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人民警察为警清廉和工作作风问题,对警察队伍整体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于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有权要求警察机关汇报工作,并由此提出批评、意见、建议;对警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有权提出议案,要求警察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改正其不适当行为。
(二)权力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法规,为警察执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例如,《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就对警察执法起监督和制约作用。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还对各级警察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制约,避免其违背宪法,法律和人大的决议等。方式主要是通过审查有关警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来进行,通过接受公民以及有关组织对警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申告,发现确实有违法情况,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撤销,或者由人大和常委会进行纠正和撤销。
(三)社会监督
1.公民监督
在我国,公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公民具有宪法赋予的监督权,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受到公民的监督和制约。公民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做到依法办事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其执法中的缺点及错误或者不恰当、违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对警察机关或者人民警察违法失职行为所造成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民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公民对警察执法的监督制约主要通过举报、信访、社会协商等方式进行。
2.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指的是通过大众传播渠道,主要是新闻媒体,对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XXX十三大首次将舆论监督写入XXX政治报告。在接下来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成监督机制。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从XXX十三大报告到十七大报告,舆论监督都有提及,对其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体现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舆论对警察执法的监督和制约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舆论对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容涵盖面非常广,包括警察执法行为的方方面面。它对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监督和制约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所没有的威慑力,是由于舆论监督制约的载体是大众传播媒介,包括计算机、报纸、书刊、电视等等,它们都具有受众面广、公开、传播较快等特点,从而能很快的形成社会舆论,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督促警察机关正式并尽快解决问题。舆论对警察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只要有以下形式:新闻报道、政治评论、批评报道、发表人民来信等。
我国警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众多监督机构未形成统一整体
在我国,现阶段存在众多对警务人员的监督机构,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机制,以至于监管的效率不高。公安机关有行政监察,XXX内部有专门的纪检机构、政法委和纪委等。公安机关内部有监察、纪委、法制、审级等各个部门,它们虽然都有负责监督的任务,但是就像散沙般没有统一的监管机制,当各个部门的监管力量不能形成合力时,监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现在之所以民警违纪现象层出不穷,是因为各个机构仅仅完成职责范围之内的事,而不会和其他机构进行有效的配合。由于监督职责范围不清,各种监督机构之间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会相互推诿,执行延迟,致使监督效能相互抵销,浪费资源。
(二)警务监督外部监管制度不完善
当前警务监督的外部机构有XX及其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人民群众和媒体等。虽然监督主体众多,但是实际效果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现有制度不完善,例如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检查机关对于治安行政案件没有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权,还有除对于提请批准逮捕过程的审查外,检察机关没有针对刑事诉讼侦查权的任何监督措施。很多地方在行政体制上由政法委XX兼任公安局长,这就形成了以公安为中心的体制,使得警务监督更加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渠道有限,群众和媒体没有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这使得民众丧失了监督的热情。外部警务监督途径非常的自由灵活,它不受公安内部监督的制约,所以我国应该注重保护它们自由发挥作用,相互之间协调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警务监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现阶段的监督制度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对警察监督的部门和职权,但是对监督实施的途径、方式、预达到的目的、监督不力的责任等细节性的问题规定的非常笼统并且可操作性差。如果没有对监督效果规定明确,那么就会造成很多监督半途而费,同样,对监督不力的责任规定不明会让监督人员力不从心。进一步说,监督职责不明确会使监督部门及人员只着眼于本部门的利益,从而丧失大局观,致使监督工作不彻底。
(四)警务监督时机不合适
目前,许多警察人员违纪现象层出不穷,各级监管机关不得不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放在这些已经发生的案件的查处上,所以没有去开展预防性的监督工作。所以有人认为:“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在运作时基本不注重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而只侧重于事后监督。只有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积极的监督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出现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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