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需求不断扩大,进一步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出现,在此背景之下,征信体系的构建再一次被人们所熟知,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一大桎梏,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本文展开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征信体系问题探究。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详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体系现状及发展,随后深挖问题,认为目前存在着信息数据简单、政策法规缺乏、失信惩处不足、尚未搭建共享平台以及社会舆论不支持等方面的问题;同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原因探析,认为定位错位、互联网金融未普及、公平性难以保障、信息不对称等等因素,共同催生了这些问题;最终针对上述研究,笔者展开了措施的探讨,提出了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在未来的发展之路上更加顺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信用;法律;XX;信息数据
一、理论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
一般来说,现阶段,我们所指的互联网金融可以简单地看作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结合,通过更加高端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来保证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完成金融,支付,投资以及信息流转等环节,这种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也是目前金融市场上最受欢迎的一种方式。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相较于传统金融业,这种模式下的金融业务效率更高,投资更加简单,安全性也有了更高的保障。但是我们也需要意识到的是,尽管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产生了结核病,碰撞出了这一全新领域,但是其发展仍然是不太成熟的。近年来,我国XX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失信行为,不安全行为的治理,推出了多种的工作实施方案和整顿条例,希望能够减轻互联网金融方面出现的安全漏洞以及征信问题。
(二)征信体系
征信这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之中,当时指的是人的信用。随着长时间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冲击,现阶段我们所指的征信更多的是在商业行为之下、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企业或者个体对外所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自身的信用等级,包括所提供的信用咨询服务等等。征信体系指的就是多种企业、多个主体之间的连接,能够使得主体和用户合理的对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行判断,从而有效地控制经济行为的信用风险,实现更加高效安全的经济行为。
现阶段,征信体系不仅囊括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企业机构,还包括了各种管理手段,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内容,它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信贷市场。从其特性上来说,具有非常明显的外延性,因此也会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体系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的实现市场那企业的共同发展,也正因如此,就出现了大量的企业需要借贷款项的问题,而市场经济之中,想要借贷款项必须首先对其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在这样强大的市场需求之下,在1980年左右,我国XX第一次提出了征信的概念,并且于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信用等级评价公司。这个公司就是我国征信体系的开端,也是创始机构。当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不断成熟,我国的征信体系越来越完善,已经逐渐形成了由人民银行为主导、以信息库为依托、以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助的强大多元化体系。
纵观40年来征信体系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所获得的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在信息涵盖量、数据涵盖量的方面,征信体系已经做得越来越完善。另外,征信体系在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信贷发展方面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取得这些进步的基础之上,我们也需要意识到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体系也不是那么的完善,尤其是在学术界,缺乏对这方面的探讨,更多的还是通过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实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构建。因此,在措施上还是在制度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尽力的去弥补。举例来说,目前很多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顺利的使用征信体系,由此就产生了呆账率、坏账率居高不下的问题,对于小额信贷机构来说,本身就增加了其运营风险;另外,又由于近些年我们一直在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此所造成的互联网信贷征信体系评价机制落后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果从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去探析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就可以发现,更多的征信平台实际上还是围绕服务平台开展的,所具有的互联网特性是十分明显的,在选择用户的时候往往会采取会员制的方法,虽然这种方法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信贷的安全性和平台的可靠性,但是却逐渐形成了一个闭合的客户圈,无法有效地向外拓展业务。另外,目前大量的P2P公司、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出现在大众视野之中,这些小规模的机构和组织在发展中逐渐产生联结,并且形成了紧密的联盟。在平台之间构成了信息共享的系统,采取一次违约、终身不贷的模式,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借款人多头贷款的情况发生,真正的做到了保障安全性和降低风险性。另外,为了更加有效的控制风险,平台和机构还自主确立了自身的风控模型,通过大量的采集数据和专业人才团队的保障房,使得信息在平台之上完成有效的流转,并被联盟内的多个机构所熟知。但是这种方式也具有其局限性,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机构都能够获得人民银行方面的数据。所以这个方法具有针对性,但是普及的可能性却比较低。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体系的问题
(一)信息数据简单
如果和十年前乃至于20年前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相比,现阶段我们已经构建了更加庞大的数据库,所涵盖的信息量也是十分惊人的,但是仍然需要注意到的是,目前的企业数量也在逐年激增,但是信息收集的速度却没有保持趋同。由此所引发的数据涵盖面不足、信息内容不全面的问题,也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发展过程当中所面对的一大重要困难。实际上,现阶段基本上所有的征信机构、金融贷款机构都是通过我国中央银行的数据进行征信体系的在建设,但是诚如前文中所提到的,这种方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针对一些偏远地区的小型金融贷款信贷机构而言,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如同大型机构一样构建如此完善的信息流转平台,无法及时有效的更新自身的信息和征信情况,尤其是无法直接地向中央银行方面申请信息。如此一来,信息汇聚过于简单、数据的不全面,使得很多小型征信机构和微型贷款机构最终会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房,最终很有可能走向破产之路。
除了技术方面的原因,征信体系和信息的来源并非仅仅来自于银行的历史贷款记录,更多的也需要从司法机构、工商机构、税务机构进行收集。关于这方面的收集能力,目前我国无论是大型金融机构还是中央银行,或者是一些小型金融机构都有所欠缺。征信体系的覆盖,还没有真正的达到全国范围的规模,这就严重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发展。
(二)政策法规缺乏
自本世纪初期开始,我国XX和相关学术界就已经开始意识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要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的安全性问题,由此也推出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法规——如2013年出台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等。这些法规文件更多的是倾向于探索如何使得合法机构更加顺利地收集。对象的数据和信息,并如何将这些数据信息加以利用,与此同时,在文件中还较多地涉及到了安全性,保障和个人隐私,企业隐私保障的问题,对于一些恶意泄露隐私和。破坏网络征信安全发展的企业和个人都需要采取一定的惩处措施。尽管已经出台了如此多的政策法规,但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体系尚不成熟,在学术界方面也没有对其进入深入的探讨,更没有形成完善的整体理论体系。目前,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体系发展仍然面临着政策法规缺乏的严峻问题。而因为法制的不健全,非常容易造成各个主体在行使。活动的时候无法寻找到统一的标准,因此造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运转的不规范和混乱性,甚至有一些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的管理制度问题。造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在信息采集的过程中无法遵守相关的制度文件,也没有进行有效的约束,造成了用户隐私泄露的可能性较高,无论对于用户来说,还是对于企业方面来说,想要保证其合法权益都比较困难。
(三)失信惩处力度不足
自2016年以来。我国XX就开始注重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体制,失信问题展开相关的治理,虽然出台了多种惩治措施和文件法规,但是收效甚微。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在所出台的政策文件当中,过多的强调了对失信行为的道德批判,没有将其落实到现实行为当中。惩处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不法分子仍旧选择采取这种行为,因为他们认为这种方式所付出的违规成本,是远远低于自己可以获得的非法利益的。恰恰是由于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失信惩戒力度的不足,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对待失信行为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力,所以商业诈骗、合同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失信现象严重阻碍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发展。
2018年6月,受到市场的冲击,我国国内的200余家互联网金融机构陆续开始走向了破产,而最大的受益者居然是这些平台的借款人——借款人之间奔走相告、弹冠相庆,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破产,那么自己所欠的钱也就不需要再偿还。因此,他们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负责人电话拉入黑名单,故意失联,由此来达到拒不还款的目的。这种恶意逃债的行为,无论是从整个行业来说,还是对整个市场经济来说都是一种非常不良的信号,也正因如此,XX相关部门展开了调查,并且加大力度进行惩处。尽管如此,然而我们仍然发现惩处的力度是十分有限的。一般来说,都是采取法院起诉和强制执行的方式,但是这种措施仍然没有真正的根治这一问题,还是有部分借款人拒绝还款。面对这些人,我国XX所采取的措施仅仅是把他们拉入了征信黑名单,对他们的出行和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的阻碍。并没有履行相关的强制还款手段,也没有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四)尚未搭建共享平台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现阶段,网络信息平台已经运用到了各行各业之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更需要搭建起信息共享平台,真正的保障征信信息在行业内在多个企业内实现流转。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很多企业由于对于信息安全的担忧,往往不会将自己持有的信息上传至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而行业内部的信息平台,本身又缺乏规范性,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技术要求。诚如前文中,我们所提到的现阶段大部分的信贷组织、金融机构还是通过向中央银行方面索要部分征信信息的方式,来完善本地的信息平台构建。这种方式更多地依赖于中央银行,没有充分的发挥机构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顺利地获得这些信息,这种方式从本质上来说是存在着一定局限性,并不能够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而且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据没有达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标准要求,不能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难以实现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数据的共享。不断深化的市场化进程需要实现跨领域、跨行业的数据共享,从而实现对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的多方位评价。
而如果我们从金融机构本身的角度去思考的话,又会发现,由于不同机构之间,不同企业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对立的竞争对手关系,所以他们并不会秉承着开放式的态度,将自己所具有的信息投放到市场上去,反而是会刻意隐瞒,生怕被竞争对手知道。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尽管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采取的是一次违约终身不带的方法,但是却无法进行前期有效的数据收集和资源共享,并不能构建一个完整,全面的黑名单,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和企业来说,都非常容易发生信贷风险,造成征信体系的失效。
(五)社会舆论并不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的实现市场那企业的共同发展,也正因如此,就出现了大量的企业需要借贷款项的问题,而市场经济之中,想要借贷款项必须首先对其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在这样强大的市场需求之下,在1980年左右,我国XX第一次提出了征信的概念,并且于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信用等级评价公司。这个公司就是我国征信体系的开端,也是创始机构。
为了更加深入的了解,目前社会舆论对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的了解程度和支持程度以及具体看法。笔者主要围绕所在区域内的企业主和人民群众展开了相关的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14份,共收回有效问卷100份,将具体问卷结果整理如下:

根据表一可知,目前约有四成的企业主能够基本了解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体系,并且知道其具体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概念;表示自己略知一二的有28人表示自己不太了解的;有22人表示完全没有听过的。从这个数据上来说,基本可以达到平均值以上的水平,但是表示自己完全没听过的企业主数量仍然存在,这也是未来需要着重强调的内容。
而根据表二可知,目前人民群众对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的支持不一而足,几乎大部分的人民群众对于该体系都表示不支持和没有看法,表示支持和一般支持的仅为8%和12%;但是表示反对和表示坚决不支持的人数却超过了30人;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们能够发现,目前社会舆论并没有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相关的人民群众支持力度也没有提升上来。
最后,笔者又针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主观印象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提到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42%的人会第一时间想到网络诈骗20%人会想到征信黑名单10%的人表示自己会拒绝参与20%的人首先想到了老赖,而8%的人想到了其他内容。
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问题频发的原因
(一)定位存在错位现象
顺应市场规律管理征信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征信系统中的定位可以有两种,一种是部分互联网企业如开展大数据分析的电商及部分提供数据分析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定位为征信机构。2013年12月,《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征信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4年发布26家企业征信牌照,并于2015年1月份通知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这是引导大数据机构向征信机构转变的重要一步。另一种是不具备开展数据分析活动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分步骤接入征信系统,充当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者和使用者。
另外,由于传统金融行业与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的角色、职责都发生转变,由此所带来的定位错位情况也十分的突出。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信息范围、信息报送使用、信息载体、借贷主体等均存在较大差别,需要监管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加以分析、区别管理,保证征信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发生机构本身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成为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者和使用者的先决条件,无法便捷地使用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分析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间机构,不参与借款,更多的是做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业务,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贷机构,同时其又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可以将网贷平台定位为代替广大资金使用方集成报送信贷数据的机构,对其出台专门管理办法,明确其在征信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尚未普及
在时间的调查当中,笔者发现,40%以上的企业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了解程度都不是很高,而这部分企业主本身处于45岁以上的年龄,他们的自身学历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都有待提升,因此,并不会将过多的目光聚焦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之中,反而是围困于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过度的重视企业自身的销售业务和盈利,获得并不会积极主动地去获取外来的新鲜知识。
与此同时,关于社会舆论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偏见和错误看法,还停留在十年乃至二十年以前——很多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这实际上不全是因为人民群众自身信息来源的局限性,以及刻板印象,更多的还是因为一些媒体和舆论报道的错误导向性作用。为了更多地吸引眼球,赚取流量,在新闻报道上往往会选取一些负面信息大肆宣扬,不太会弘扬正能量,弘扬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举例来说,当某地出现了一起互联网金融诈骗事件以后,那么就会被当地的日报、晚报以及种种刊物所报道,甚至还要会走向电视荧幕进行新闻报道。但是,如果当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甚至是进行了某一部分的科技创新,媒体方面却鲜有报道的。
最后,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发展范围上来看,地区的局限性还是比较大的。基本上都是聚集在中部、东部的发达地区,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量非常有限,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公平性难以保证
P2P借贷平台较多地通过信息主体自主查询获得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作为信用分析的依据,但其本身却不是征信系统建设的参与者。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借鉴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信用报告,且其版式为信息主体自主查询版本,内容较银行更加丰富具体。这种现象造成了对传统银行业机构信息使用的不公平现象,也容易引发信用信息社会化使用的风险。征信业中信息报送与使用的公平性问题,是监管部门管理征信业应该把握的总体原则。在传统金融领域,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多数尚不具备直接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通过其管理部门一口接入也存在诸多管理与技术上的问题,所以其信贷信息的共享与使用同样存在公平性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这一问题的影响迅速扩大,对其管理与规范成为较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信息不对称激化矛盾
虽然说科技的发达,使得信息的流转变得更加简便、快捷起来,但是由于不同矛盾可能引发的风险性也是不同的,所以信息交互的速度和速率也是千差万别的。在此情况之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非常容易产生。又加之行业内部本身存在着数据量巨大,信息高速运转的特点,所以对于民众来说,自身信息信用意识的提升,远远跟不上行业发展的速度,这对矛盾就在激化中逐渐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企业主自身的诚信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信贷机构、金融组织方面又过多的强调征信。这就使得二者非常容易在相互作用下引起风险,或者说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不稳定情况。不强之间矛盾引发的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发展提升了信息交互的速度与效率,同时也加重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程度。
如果从征信体系的发展历史沿革问题上来看,我国的特点就更加突出了——即先有业务、后有立法。如此一来,征信机构通过备案或审批方式跨过准入门槛之前,信息安全问题同样需要监管层解决。
五、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的发展措施
(一)结合实际构建科学征信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够忽视席中所凸显出来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尤其是在征信体系方面,由于不健全不科学的征信体系,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问题频出,风险激增,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从宏观角度来说,无论是公共征信还是市场征信。喝点但又相互依托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想要尽可能的完善市场,真正的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那么就需要从这方面下工夫,尽可能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构建更加科学的激励机制,想要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体系着手改善,那么首先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更加因地制宜地构建科学的征信体系。这一征信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在借鉴国内外先进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开展积极主动地学习X,日本等征信大国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并且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这些经验真正的与中国实际中国特色相结合,符合中国市场的发展需求,并且做出一定程度的创新。总的来说,就是需要形成以XX为核心,以市场为辅助,具有多维度,全息化和扩展性种种特点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够促使中国的现代经济市场走向繁荣,才能够真正的符合现代企业的切身需求。
另外,XX还需要积极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相应的制度完善和立法条文来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充分的履职尽责,实现监管。但是XX需要意识到的是,宏观调控也需要把控一个度,找到一个范围,如果超过这个度,那么很有可能就回到了计划经济的时期。因此,XX在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也不能够完全的忽视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而是需要积极地激发市场活力,使得市场可以有效的开展资源配置。秉承着公平、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鼓励市场进行市场化的运作。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牌照制的方式,这种手段不仅可以扩大市场范围,还能够有效地对市场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同时又不会因为过多约束而丧失市场活力。
(二)XX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和X、日本这些征信大国金融大国相较而言,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中心体系方面的政策法律条文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严重阻碍着征信体系的发展,以X为例,自X出现互联网金融以后,就出台了20余部相关的法律条文,且条文当中都极其详尽,操作性非常强。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和《公平和准确信用交易法》的内容中更加倾向于对安全性保护和隐私保护的方面,对于X本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或者说征信体系的发展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我们国家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对他们所提出的法律条文进行学习,并且尽可能的完善此方面的立法建设,真正的做到依法治国,实现后来者居上。
具体来说,建议做到如下几点:一是抓紧完善征信法律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首个征信业法律法规,但还缺少配套的规章细则,应尽快制定相配套的制度,包括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企业与个人征信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细则等,来保证我国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的规范发展。二是要出台一些能促进征信业外部环境优化的法律法规,类似于X制定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服务法》以及《信用卡发行法》等,促进我国征信市场外部环境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三是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且意识到这些法律条文并非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根据市场经济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而随时做出调整的,这是一种动态的法律条文,更能够对于行业的发展和征信体系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运用互联网技术保证数据质量
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很多行业的信息收集都不再成为一个遥远的梦。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仍然存在着信息来源狭窄、渠道不畅、信息量少的问题,因此,现阶段行业内部需要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来保障数据的质与量。
具体来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个兼具安全性和储备量的信息流转平台。平台需要重点强调隐私保护,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这个平台信息的供给方角色中来,尽可能的提供更加完备的隐私保障和安全保障技术。如此一来,既可以打消大部分企业和机构对于互联网网络平台信息安全性的质疑,又可以从真正意义上解决信息共享平台数量欠佳的问题。另外,还需要积极地发挥网络技术作用,XX方面应当多多配合,联通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部门,保证征信体系信息来源的多角度和全面性。
(四)强调征信体系中的隐私安全
目前征信体系当中的隐私安全问题非常容易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再度被打破。“如果想要获得信息,那么就需要让渡一部分的隐私权和安全权”,这种情况使得很多的企业和机构不太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放到这个网络信息平台之上,因为担心信息泄露,所以错失了许多的机会,也导致金融行业的风险性激增。在隐私安全保障这方面,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例如欧洲,欧洲就是通过强效立法的手段来保障征信体系当中的隐私安全问题,因为这一要求实际上并不是对技术层面提出的,而是对人性、对道德自约力提出的。欧洲XX认为,推行大数据并不意味着技术层面的提升也不简单,指的是效率的提高,更多的是需要肩负起隐私安全保护方面的责任。尤其是在数据收集,上传以及分析等多个环节之中,需要尽可能地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五)针对失信行为进行强力惩处
虽然说法律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视线行为,但是这仍然是一种低层次的监督与约束,主要依靠外部监督力量来完成的,这种行为并不是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如今,我们更应当呼吁全社会范围内,对失信行为进行道德层面的钱,则使得失信者在社会生活的多个环节当中都能够感觉到羞愧感,毫无立足之地,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地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才能够真正的打造良好的社会舆论。与此同时,采取这种社会舆论谴责的方式,也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遵守职业道德的企业和个人,使得他们能够在这条正确的路上走得更加长远,更加有信心。
(六)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守信氛围
对于一个国家的互联网进入行业发展来说,想要对其进行科学的预判,那么不仅需要从行业活力和企业情况,这两方面着手,更需要去思考,互联网金融在社会层面的舆论导向。是否能够建立起相关的支持文化,因此现阶段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起。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失信情况和不良征信问题的产生,对于任何一个市场来说,信用都是其基础,都是使得每一个参与者能够放心,大胆进行经济活动的心理支撑。与此同时,良好的社会信用分为还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这不仅仅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观,更是一种有效的经济促进手段。
想要真正的实现守信氛围的构建,如果只是依靠人民群众和企业方面的自律,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如果依靠过多的法律惩处,又未免显得过于强制性。因此,现阶段XX需要着重发挥宏观调控方面的宣传手段,鼓励主流媒体多多宣传一些优秀的案例和金融征信体系的成功事件,使得全社会范围内的错误思想、刻板印象得以被扭转过来。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大信息公开制度,尽可能的对企业的征信信息做好披露,减少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信任、对于征信体系的不放心,使得这些信息和数据都能够真正有效的流转于阳光之下,流转于大众的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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