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容摘要: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问题自从人类工业革命以来已经持续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各个国家的立法者们不断地完善有关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特别是涉及人身损害这个法律层面。我们国家自从1989年颁布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以来,通过立法者的不断努力法律体系日臻完善、趋于成熟。但是,作为我国经济法领域重要的部门法之一《环境保护法》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改。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较为成熟,但是,当前对赔偿制度的研究还不够全面深入,立法方面还有待完善,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大的缺陷。本文主要强调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在我国理论方面的研究,为今后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本文的创新点。
关键词:环境侵权 损害赔偿 研究
一,环境侵权的概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是一种损害当事人环境权益的行为,行为者需要对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和人类居住地点愈加集中的情况下,环境因素的重要性愈发体现出来,有关环境方面的侵权案件也变得时有发生,这对经济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阻碍了可持续发展的步伐。
环境侵权特点其一是对于主体来说,具有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以及不可互换性。首先是侵权主体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平等的,也不能进行互换,但是对于近代民法来说,互换性和平等性则是两块重要的基石。所以和这些传统的侵权行为比较起来,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就在于此。其次是对于这类案件,主体具有不特定的特征。当下的环境侵权案件有些是特定的人或者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但也有一些是由于不特定的人群,他们的日常行为集聚下来就造成了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导致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比如光化学污染事件,这是由于多数人的汽车尾气牌坊造成的对于环境的污染,而这是无法寻找加害人的,受害者的范围也难以确认。
第二是对于侵害的对象来说是十分广泛的。传统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伤害较为明显,或者是人身损失,或者是财产损失,都比较清晰,方便认定,但是在环境侵权中,环境是不可缺少的介质,侵害的对象不仅十分广泛,在认定时也会有很大的困难。
其三是损害结果方面,往往具有滞后性、放大性以及潜伏性。这种损害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就发现并得到解决,而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潜伏之后才能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环境是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的,但是一旦这种损害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这种损害就会体现出来,污染物逐渐堆积,进而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对人类以及其他物品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这就是滞后性以及潜伏性所在之处,而放大性则是有些环境污染在开始时并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在环境的作用下,危害的范围以及程度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加深与放大。
二、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
(一)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在我国司法认定率低,如果原告存在败诉和撤诉的概率占据比例较大时,我们不可否认精神损害是有一定科学技术方面的难题,特别是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人因为这一问题在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挽救的伤害。其中的缺点是赔偿的范围不广,现有对这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多数是集中直接在受害人自身损害,还有财产损害的赔偿情况,虽然我国在2001年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这类案件赔偿的明文规定要求,但是在赔偿上基本还是按照受害人的人格权受侵害程度来进行赔偿,但是精神损害的赔偿一般有很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且还带有附属性,在实际案例中,受害人如果遭遇了财产上的损失往往会造成很严重的精神创伤,例如对于渔民来说,他们是以养鱼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的,如果因为工业污水的排放超标,还有一些是因为周围的环境质量下降,由此造成精神伤害,比如对于一些长期生活在很强烈的企业噪声的人来说,他们很容易会产生一些负面情绪比如抑郁、焦躁等,有比如有些人的住房周围长期排放工业废水对人的生理造成极大的影响,出现呕吐等状况在、这些也都是精神伤害,但是在司法认定中,这些都不能享受到精神补偿,因为这些损害是精神上的损害,或者说以财产损害为依附,这些特点在法律上的定义不符合,这一世司法不公平的体现之一。
环境侵权赔偿时金额较少,部分在诉讼中提及的金额不等,百万的赔偿金在诉讼中随处可见,但是在司法认定之后大多会缩减十几倍。部分一身判定时获得赔偿金几十万,但是在二审却被判为只有几万的数额。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对于精神赔偿金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合理,如果赔偿的数额太低,那么对受害人的救济就不够充分,如果太高,那么侵权人的负担就会过重,都对救济和权利之间的平衡造成一定的伤害。
社会救济制度不健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我们可以查询到70个和环境侵权相关的案子,70%以上的受害人获得了50万以上的赔偿费,而剩下的受害者得到的赔偿金则不到50万,说明我国在这方面的案子数量比较多,赔偿的数额也相对较高,对个体企业或者是资金缺乏的公司来说是一笔较高的赔偿费,有些企业甚至会因此走向破产,但是如果受害人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保证,那么就损害了民法中的救济原则,所以做好二者之间的衔接是十分重要的。
在我国,对于这部分案件在审判是多以个别赔偿的方式来完成,社会救济的原则较少体现,这对企业来说影响了长远的发展,因为环境侵权的产生是由于人类在满足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污染排放,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意味着满足人类的生活需要。因此这种行为本质上来说是人类维持生产生活必然会产生的,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意义和社会有用性,出于这一角度,我们在道德上不能将之完全否定,甚至为了人类的生存需要容忍它,也就是这一合法性,环境污染和企业之间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其次在实际情况在也的确有一些企业无法支付这些赔偿,赔偿数额过高对企业来说会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造成企业运作困难和员工下岗,造成国家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不稳定。
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不够完全,对受损环境的修复不够及时,这是我国赔偿原则但不足之处之一。环境侵权损害的不仅仅是个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甚至还会出现对环境的损害,这种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而且,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并不具有局限性,其所损害的范围之广 、面积之大具有很大的不可控性。这主要是由于,自然环境具有整体性,这种整体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 ,一种自然特征的破坏,会导致整个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其二 ,一个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会影响到更大范围的恶化甚至全球环境的破坏。这种范围较广、规模较大的环境破坏,如果对个别企业实行赔偿原则,那么他们也无法承担这样的后果,并且受损权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更不用说大范围的环境污染修复需要的更大的资金投入。
(三)规则实用性有待完善
惩罚性赔偿和社会化赔偿的规定在学术界已经被多次讨论,但是在环境侵权损害的法律设定中并未有提及,因此对于这些规定应该如何适用、位阶效力等都存在着有待于完善的方面。首先,惩罚性赔偿怎样基于同质化赔偿的相关内容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定,以使在被侵权者的利益得到归还的同时,也可以该种形式有效打击侵权者的嚣张气焰,使得类似的故意侵权案件的教训不再重演,最终使得法律的教育和引导功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减少环境污染行为。其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够健全,企业互助基金制度的适用存在缺陷等问题。现有制度规定下,企业必须要缴纳强制责任保险,那么是否还需要缴纳企业互助基金,二者在法律位阶上应该如何确定,哪一制度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损失,更能符合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其三,企业互助基金和XX救助基金制度谁是特别法,谁是一般法,谁能够优先试用,在适用时要符合哪些条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试用过程中是否会出现法条竞合等问题。
三、国外环境侵权制度的借鉴
(一)德国环境侵权制度
该国家在赔偿制度的规定上特别明确。它不仅有中国法律法规中的2类赔偿责任,还额外规定了一个新的类型,称为牺牲性责任。其基本含义可以举例说明:如一家公司正在进行法律允许的市场活动时,倘若其无意中的过失行为导致生态方面的侵权事件,同时侵权导致的后果并不是特别严重,则能够为被侵权者所原谅,这就需要被侵权者有比较宽广的胸怀与一定的物力允许接受事件导致的利益损失。在归责的详细分析中,该类型责任可以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容。
在经济利益的损失与承受这一方面,在德国的相关制度中更加关注生命安全方面的责任判定,基于上文阐明的内容,若公司的正当运行对被侵权者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也从侧面体现了该国家对生命安全的关注。当然,不仅仅是生命安全的相关法律责任,生态层面的损失责任也被列入该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中。在侵权者对生态环境构成了一定的损失的情况下,公民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在经济上也应该责令其进行相关赔款。
德国对生态侵权案件的判定方式在很多角度上都十分特殊。比如其中的一个方面即为相关责任的划分中把责任保险制划分在内。在该制度还未涉及侵权责任的相关划分时,它只在比较紧急的案件中能够派上用场。但是时代的多样化趋势让德国的该制度慢慢开始用于生态方面的侵权案件中。该制度在德国与中国的交强险中的强制类保险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德国有关制度的适用情况下,所有有风险破坏生态文明的公司原则上必须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二)俄罗斯环境侵权制度
《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于2002年颁布,它的首条就确定了生态损失的概念。该文件规定生态损失即由人类活动的破坏造成的生态形势的恶化或不可再生资源的损失。该文件划分了所有公民拥有的可以行使的生态方面的权利。此外,该文件也规定国家XX、下级XX、生态方面的群众组织与各种非公司性质的组织和群众本身为赔偿权的拥有者,拥有对法律机关提出生态损失诉讼的能力。同时,拥有生态损失赔偿权利者与被告方在该国的很多相关文件中都有提到,例如:《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联邦宪法》等。
(三)借鉴之处
综上所述,该国家的法律对生态损失赔偿权的拥有者进行维权的相关阐述有两个不同的层级,均具备向法律机关提出诉讼的权利:其一为各级XX和生态方面的群众组织与各种非公司性质的组织和群众本身。其二为对案件进行审理工作的负责人,即检察长,必须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够以被侵权者的身份提出诉讼。这两层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相反,他们之间应该彼此协调,共同致力于权利的维护工作。我国的环境侵权机制可借鉴俄罗斯的这一做法,国家权力部分可进行充分的权利进入。德国的环境侵权赔偿,重视人身损害的赔偿,并且,采用缴纳抢险的形式给企业一定约束,并且能够通过抢险的赔偿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
俄罗斯关于生态损害通过《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联邦宪法》等一系列法律、欧盟通过《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ELD指令》。
四、解决机制
(一)设立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基金
环境侵权要考虑精神损害结果的轻重,在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进行详细分析后,还需要特别关注侵权者导致的被侵权者的精神上受到的不利影响,如果被侵权者感觉到越悲伤、难过、迷茫甚至出现精神疾病而失去自理能力,这样补偿的力度就必须越大,即补偿责任的强度与被侵权者受到的刺激强度应该为正相关的关系。还要考虑加害人的获利情况,生产经营者或者企业家可能不会故意去造成环境的污染,但是在利益驱使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做出对环境侵权的一些行为,从而导致影响他人精神损害的损害的发生,当然对于这种行为和做法,我们就应完全考虑他们存在获利的情况,同时在确定他们的违法成本使其在规范自己行为的过程中,也同时达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因此,在环境侵权中往往会出现部分受害者提起环境诉讼,而部分尚处于潜伏阶段的受害者未能提起诉讼。如果只对前者进行补偿,而不对后者进行补偿,则有违法律公平之精神。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中应设立惩罚性赔偿基金。
(二)环境侵权损害救助基金制度
通过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征收污染税费、资源使用税费等税费、财政拨款,通过社会的各界的强有力措施筹集等方式形成XX救助基金,并且通过各种机构进行不断的检查与管理,确立和设定申请赔付的条件,对范围内的受害人进行赔付的一种社会化的赔偿制度。这种赔偿制度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介入以XX为主导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同时也相对于各个企业互助基金,同时XX救助基金的数额雄厚和富有也是保障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它有两层重要的意义,一是:它是坚持污染者付费、基金的主要来源,还是企业造成环境须要交纳的各种环境税费,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对企业的公平性,相对国家对环境赔偿也不会太大的压力;二是:由于XX部门介入的强制性,如果加害人没有投包活着没有企业提存金的保障前提下,对于企业本身金额也是一个无法衡量受害人损害的情形下,或者说受害人根本无法确定加害主体时,就能够满足求助于XX救助基金,同时该基金配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对该基金进行管理,保证赔偿金的有效使用,对符合条件者通过申请即能得到补偿,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我国的诉讼压力,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时有效受到赔付等问题,也会得到有效的结果。当然基金有优点也会有不足之处,其中两点不足,第一点就是XX救助基金承担过多的赔付,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存在受害人不能被赔付的情形下,就会向该基金管理处申请基金的赔付情况,基金也会因为赔付不能而限制部分受害人的情况,同时受害类型和区域得不到保障,就会违背基金设立的初衷;第二点是由基金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能巨大,从侧面看侵权主体的责任还是被转嫁,虽然说污染企业的也是缴付了的各种环境污染的税费,但确实每一具体的环境侵权损害与部分缴付了环境税费的企业是没有关系的,这样极大可能会出现搭便车、侥幸的心理,如果加害人也不会注意,很容易引发其他风险情况的出现。
(三)加强环境侵权制度的适用性
在传统的环境侵权案件中,都把它归结为行政或民事诉讼。然而,环境侵权的公益性所体现出复杂的社会关系,远远超越了民法和行政法的理论制度,具有全新的理念和制度。同时,在公私法的’互相交融下,司法救济也必须与时俱进。因此,司法救济上有必要对环境诉讼进行专门化管理,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才能对公民的环境权起到有效的保障。在环境诉讼过程中,不仅要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此外,增加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使得环境加害者有所压力,不敢得意忘形,切实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守法。
结论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由于其复杂多变造成的危害范围大,给国家的经济,人民的财产、人身健康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所以如何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这不是一蹴而就的立法程序,是需要一个长期不断摸索积累才能完成的创举。由于笔者学识疏浅,只是提出了个人的一些观点,更加的期待立法者能够尽快的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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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大学的学习生涯马上就结束了,曾经以为大学生涯接近尾声会无比开心,终于可以踏入社会这个大舞台了。但是临近尾声之时,我更加感慨万千,不仅没有欢喜雀跃,反而回想大学几年的生活很感谢我的同学、老师和父母。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感谢我的论文老师不遗余力的指导我,感谢我的母校培养我,让我成为了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从论文撰写之初的了无头绪,到现在的基本成型,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给予了我非常多的帮助,不仅为我提供了撰写思路,还为我提供了学习的机会,是老师孜孜不倦的精神使我不断前行,最终完成论文。感谢我的同学,是他们的鼓励和陪伴让我不断前进,不断开拓自我,最终成就自我。感谢我的父母,谢谢你们为我提供了学习的环境,谢谢你们用辛勤的双手支撑了我整个学习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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