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摘要: 从2007年第一家网贷企业拍拍贷成立开始,我国便掀起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P2P网贷行业浪潮。自2011年到2017年间,P2P网贷平台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8年1月累计的P2P平台已经有6000余家,其中运营正常的平台有约1900家。由于作为我国国内的新兴行业,运营

  摘要:从2007年第一家网贷企业拍拍贷成立开始,我国便掀起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P2P网贷行业浪潮。自2011年到2017年间,P2P网贷平台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8年1月累计的P2P平台已经有6000余家,其中运营正常的平台有约1900家。由于作为我国国内的新兴行业,运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出现了“跑路”、“诈骗”、“资金池”、“非法集资”、“爆雷潮”等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和倒闭,根据网贷天眼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的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了6591家,其中问题平台总共有4982家。因此,问题平台的不断出现对整个行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大部分投资者的担忧和恐慌,但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行业市场,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规范企业的运营以及一些新兴有效模式的提出整顿,P2P网贷行业会存在更多优质平台供投资者和消费者放心使用。
  本文调查分析了目前国内P2P行业的现状,并指明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内P2P网贷平台出现的问题的典型案例分析指出其平台导致倒闭的一些运营问题,借鉴了X两大P2P网贷公司的完善的运营监管模式,为国内P2P行业带来有效的启示,通过前面对一些问题的分析以及从国外的借鉴,从微观角度分析提出了我国P2P行业的监管以及风控的整顿措施,使得该行业能够长期有效地发展下去。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自2007年“拍拍贷”成立以来,我国的P2P网贷平台风潮便迅速袭来。由于缺少严格的监管措施,行业成立门槛低,成本低,各种不规范平台一度泛滥,不良商家乘虚而入,给投资者们带来大量的损失同时使得行业名声不正,阻碍行业健康发展。2016年开始国家出台一系列管理条例关注和打压不规范平台,因此也出现了“跑路潮”、“爆雷潮”等大量不规范违法平台的倒闭。因此虽然国家出台整顿了大量的P2P网贷平台,但仍然缺少对P2P行业的针对性管理措施,缺少管理经验,同时由于平台遍布全国各个地区,管理力度也不全面,因此为了P2P网贷行业能够在国内健康发展,行使其惠普金融的初衷,面对这些问题,应做好相关研究探讨对该行业的监管措施以及风险防范。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我国对于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大量的问题平台,不管是从国家XX,还是想要认真发展的平台本身,或是对投资者来说作为投资盈利的一个新渠道,都需要从中吸取教训,获得管理投资经验。相对于国外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法律制度,我国也需要从中借鉴有益于国情发展的方法。一个行业好的发展首先要遵循行业初衷,避免行业异化,另外需要外部与内部的联合管理整顿,提高人才的培养和技术的创兴,方可促使健康运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本文在于对行业的监管和风控部分研究,在了解该行业一系列管理操作的同时也望有助于该行业在我国的健康有效地发展。
  第一,能够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P2P网络借贷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能够鼓励金融发展模式的不断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多样化,并为之提供丰富的理论与经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不断提供多种方案;
  第二,同时通过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的有效控制与预防,有助于完善监管方式,加强我国经融管理体系;
  第三,通过对P2P网络借贷体系的管理,也就是加强与完善了对信用体系的管理,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运用法律加强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也促进了我国法治化进程。

  1.3研究思路及方法

  1.3.1研究思路
  本文首先对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通过国内的研究状况,梳理研究思路。继而通过近几年对P2P网贷行业的数据调查其发展现状并作出分析指出存在的部分主要问题。其次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指出该行业平台内外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再者通过对国外成熟的运营监管模式的分析研究,从中得到启示。最后对于国内的P2P网贷行业提出监管和风控建议,从微观角度创立新模式。
  1.3.2研究方法
  (1)文献综述法
  通过对网贷之家网站、保险监管部门网站、知名网络媒体等互联网途径以及图书馆查询等方式,搜集文献数据,根据各学者提出的观点,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尝试从新角度提出观点。
  (2)案例分析法
  通过选取对该行业的经具有代表性的典案例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大部分平台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3)对比分析法
  通过对国外同行业经营模式的研究分析,与国内进行对比,从而得出启示,借鉴国外一些适合国内的国情的措施提出建议。
  (4)综合分析法
  结合内外部环境,分析新模式的有效性,提出对于国家监管措施的看法和建议以及行业内部需要提高和改善的风控措施和经营模式。

  第二章国内外文献综述

  2.1国内研究综述

  由于出现大量的违规平台的停业跑路,国内学者的研究大部分还是在对平台的监管和风控管理上。
  (1)存在的风险问题
  单桂娟等人(2018)指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P2P网贷行业自2012年开始快速发展以来,不断曝出非法集资、资金池等违规问题。董妍(2015)将P2P平台的风险来源归因于以投资风险为代表的正常风险和以卷钱跑路或审查不严为主的非正常风险。而居蕾、蒋倩(2018)分析认为在P2P网贷平台主要以借款人,平台,投资人三者关系的转换,因此风险大致来源于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信用意识淡薄,平台自身资金周转不灵,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以及投资人的大量提现和挤兑。全颖(2019)通过对P2P网贷行业出现的一系列平台问题提出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通过对借款人存在的恶意借款、预期违约借款等风险分析影响着P2P平台的正常经营,指出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陈俊见(2017)通过“e租宝”案例指出平台本身的经营风险问题,由于不规范的公司经营模式而导致最后平台非法集资跑路获罪。同时曹雪莲(2019)对于P2P平台“跑路潮”现象也分析指出主要原因在于借款人违约、投资人挤兑、投假标自融、庞氏骗局等问题。
  (2)监管和风控措施
  袁思蓓(2016)通过对XP2P网贷行业的现状与监管体系研究分析,对比国内的监管体系,从X借鉴经验启示,提出国内平台存在的监管问题以及建议对策。巴曙松等人(2019)通过从债权转让视角分析P2P网贷平台挤兑风险问题,认为若通过债权转让性运营则需部门完善该类运营方式许可证,另外避免资金池的产生和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而雷舰(2018)认为应引入新模式,将商业银行开展P2P网贷业务,使银行业与P2P行业相互辅佐形成互补模式,同时将银行的监管模式引入P2P平台。韩佳峰(2018)指出国内P2P最主要的使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因此认为监管机构首先提高门槛,其次即使清理整顿行业风险,完善征信体制,对于投资者做适当管理以及健全市场统计制度等。
  1.2.2文献评述
  结合大部分学者对于目前国内P2P网贷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措施的探讨研究,从投资人、平台、借款人这三者之间来看,主要为投资人挤兑、自身风险意识不足或者出于不良目的的投资,从平台来讲存在的外部监管缺漏以及内部运营管理模式的不成熟规范甚至违法,而借款人则是恶意借款、逾期违约等风险。面对国外存在的完善健全的P2P网贷行业监管措施以及其规范有效的运营模式,大部分学者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国情提出了大量的有效建议,主要有需要国内法律体系的完善,监管部门的增强对行业的规范力度,引入征信系统,提高信息透明度等做出有效建议,同时结合国情增设新模式,为我国P2P行业的发展提供优化措施。

  2.2国外研究综述

  域外对P2P网贷平台的定位较为统一。X学者的观点与法案一致,认为P2P网贷平台属于证券机构。英国及日本则将P2P网贷平台认定为金融机构。与国内为了切合发展需求而衍生出的多种运营模式相较,由于产生及生产情况的差异,国外的运营模式种类较为单一。X的Prosper、LendingClub以及英国的Zopa是全球网络借贷市场上成功和具有影响力的典型代表,它们主要依据是否盈利加以区分国外学者的研究更着重在微观方面,对P2P网络借贷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羊群现象进行了深入探讨,Klafft(2008)认为信息不对称出现的原因在于P2P网络借贷的大多数贷款人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和借贷经验。Duanetal认为当网络借贷面临信息不对称风险时,参与者的决策会受到其他人的高度影响。

  第三章P2P网络借贷现状

  3.1P2P网络借贷的界定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Lending)是从国外引入的一个概念,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意指通过网络平台,有理财意愿的人可将闲余资金直接信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起源于P2P小额信贷,只是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从“线下”模式拓展到“线上”模式,属于民间贷款的网络延伸。
  P2P网络借贷共包括三个组成部分:P2P网络借贷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P2P网络借贷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借款人是指通过平台提出资金需求的法律主体,在P2P网络借贷实践中借款信息的发布人,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债务债权关系的债务人,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向贷款人借入资金的民事主体。贷款人是指在P2P网络借贷中提供资金的法律主体,在P2P网络借贷实践中借款信息的获取方,借贷关系的贷款方,债务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借款信息的“投标”人。平台是指在P2P网络借贷中,只是作为一种互联网交易中介,为借贷关系成立提供匹配借贷信息、撮合双方意愿的服务,并由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3.2P2P网络借贷面临的法律风险

  3.2.1居间人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
  在纯借贷模式的P2P网络借贷中,网贷平台所承担的角色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收集借贷双方信息资料,进行交易撮合。网贷平台在交易成功后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报酬。由此可见,该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4条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我国的P2P网络借贷中,网贷平台的行为模式虽然符合居间人的定义,但是《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取得居间人资格是否需要特殊批准、备案,也没有规定个人、团体、法人成为居间人是否需要特定资质,由此产生了网贷平台作为居间人的主体资格法律风险。
  3.2.2网络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风险
  我国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事由达成合意。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在P2P网络借贷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借贷双方当事人邮箱,合同双方当事人无需在电子合同上签字,只需注明合同双方交易账号名称即可。虽然我国法律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电子网络借贷合同并不能体现借贷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3.2.3用户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
  我国征信行业建设起步较晚,因而尚未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成熟的监管模式以及统一的行业标准,行业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等内容也还不完善。在进行P2P网络借贷时,出于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以及保障借贷双方的交易安全的考虑,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包括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内容的大量个人信息,除了个人信息还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信息。倘若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保障好用户信息的安全,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就有泄漏的风险。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因为平台的原因造成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而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泄露的信息从事犯罪活动给客户造成了损失,那么平台就要承担责任。
  3.2.4P2P网络借贷担保模式的违法风险
  由于我国信用信息系统的不完善,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吸引客户而提出保证借贷人的本金,当借贷人逾期不能还款时,他们会得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补偿。在这种运作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质上承担着融资担保公司的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在到期未履行债务时,与债权人约定向担保人赔偿的行为。网络借贷中借方为借款人提供资金和收取报酬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借贷行为。P2P网络贷款平台保证了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属于融资担保企业的业务范围。根据《中国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省级以上XX颁发《营业执照》,并根据该执照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获得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率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在实践中,许多P2P网络借阅平台所保证的数量远远超出了标准。因此,P2P网络贷款担保模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法风险。
  3.2.5P2P网络借贷债权转让模式的非法集资风险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及有关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集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指定的公众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债权凭证。从而保证偿还本金和利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专业借贷模式明显触及到了非法融资的红线。首先,专业放款人在债权转让中往往与平台相关联,他们大多是网络放款平台的高管。投资者的资金购买专业放款人的债权,而不是直接向借款人融资。其次,专业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后,在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后,专业放款人并没有完全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专业放款人代表投资者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并收取相应费用后支付给投资者。一遍又一遍,专业贷款人账户将形成一个中介账户,以转移所有资金,并成为一个资金池。资金池中可能存在三种风险:一是网络借贷平台故意吸纳资金并携其潜逃,这显然符合筹资舞弊的构成要件;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挪用资金池的资金进行自筹资金和其他投资;限制和挪用公积金投资。

  第四章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P2P网络借贷得益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而快速崛起的同时也存在着居间人主体资格风险、网络借贷合同集资风险、用户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网络借贷债权转让模式的非法集资风险、P2P网络借贷担保模式的违法风险等,因此带来了大量的问题,如:该行业卷款诈骗、逾期倒闭等恶性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平台甚至参与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和集资诈骗的道路上来。这说明无论是对借贷双方主体、网贷平台和监管机构的流程化规则,还是网贷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都有着种种漏洞,目前我国在法律规制中缺乏一套系统的动态监督管理体系。

  4.1缺乏针对性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不是任何法人、团体或个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也不是任何一个平台都可以成为网贷平台。所以针对居间人主题资格风险,须建立针对性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反之市场鱼龙混杂。注册资本监管是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目前我国P2P网络借阅平台的建立,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并没有对注册资本做出额外的规定。由于P2P网络借贷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资本的规定仍遵循一般公司设立规则。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注册资本没有明确、强制的规定,可能导致我国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服务质量全面下降,不利于对借贷者的保护。与P2P网络借贷行业相比,我国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证券等,将根据行业具体业务的性质和监管理念对设立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做出特别规定,予以保护。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我国P2P网络贷款行业的特点和金融监管的传统,明确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注册资本要求势在必行。
  此外,P2P网络借贷行业另一个典型的特点是没有专门的市场准入制度,缺乏对从业人员的专门规定。众所周知,我国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规定,这不仅体现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职位上,而且对于全科医生也有相应的资格考试制度。员工资格制度是防范经营者道德风险的关键制度。我国P2P网络借阅业的迅猛发展,导致整个网络借阅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平台破产失控现象普遍存在。

  4.2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

  网络本身就需要监管,尤其是针对网络借贷合同集资风险、用户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等。由于我国P2P平台的运营模式的“差异性”,有的只提供信息撮合交易,而有的提供各种形式的增信等服务这使得不同类型的平台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所差别。所有的网贷机构虽然有面临同样的风险,如信贷风险、技术风险等,但也存在因运营模式的不同而产生的个别风险。所以,监管层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在现阶段还不能“一刀切”,给予不同模式平台相同的监管方法和原则,而是需要按照多种模式产生的区别风险为根据,采取分门别类的监管措施和应遵循不同的控制原则。但是《办法》中并未规定这样的分类监管,而泛泛规定一致风险预防举措,可能会造成监管力度与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可能性相互脱轨,无法有效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虽然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私人借贷,但是商业模式与传统的私人借贷有很大的区别。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指导,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P2P网络借阅平台作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其结构和业务范围都比较肤浅。它不涉及实际的内容,而只涉及工商、网络监控和信息产业系统。除了缺乏实际的监管效果外,三大监管机构、企业组织、网络监管和信息产业部门之间没有紧密相关的监管协调机制。目前,它们处于各个监管部门的无形境地,这使得薄弱的监管环节变得越来越空洞。

  4.3资金托管制度不完善

  集资是网络信贷的重要功能,但其也伴随着非法集资的风险以及各种不合法的担保集资风险等。央行副行长刘世宇在2013年互联网金融峰会上明确表示,如果P2P网络贷款脱机,将成为资金池,影子银行将会出现。事实上,我国相当数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与商业银行形成用户资金托管体系,而是通过自己的资金账户吸收用户资金,形成平台资金池是公开的秘密。由此可见,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缺乏对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随时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如果平台没有规定客户提交的资金由第三方存款机构管理,并且平台关闭并且财产被清算时,客户的资金很可能被用作平台。财产由债权人强制执行。P2P网络借阅平台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是P2P网络借阅行业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客户资金应当存入商业银行,由客户独立管理。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归属于自己的财产,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与我国监管体系完善的证券业相比,P2P网络贷款业粗放无序,无法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平台本身也牵涉到非法集资的嫌疑。

  4.4借款标的的规定操作性较低

  除了上述针对不同网贷不同风险的具体措施之外,借款标的也十分重要。《办法》限制了借款标的,包括金额上限和资金用途。但是仍然不完善,首先,在资金用途方面目前虽然限制了将借贷资金用于高风险行业,比如股票,但是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也应有所警示和限制。因为房地产受到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较大,由此导致房市价值的波动,容易导致较高的风险发生。因此监管层也需要将其纳入限制性的用途中,而且《办法》中也没有规定借款人违规使用资金应受到的惩处措施,所以该规定在实际中如何操作制度商榷。但可以参考银行《贷款通则》中对借款人违反贷款规定,银行可进行全部或部分加收利息和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处罚规定。其次,对所限制的借款数额也难以确定。虽然《办法》第九条规定“网贷机构要将有关债权债务的信息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但借款人在多个网贷平台的借款数额很难准确查证,因为各平台间处于“信息孤岛”,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后,《办法》只限制了借款数额,却没有限制出借数额,并且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也只是泛泛规定,并不具体,对出借人的风防范力度显然太小。

  第五章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5.1确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XX对市场进行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具有针对网络借贷特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是XX引导网络借贷规范运行的标志。根据市场准入的宽严程度不同,市场准入制度可分为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考虑到我国对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管控的监管原则,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特殊的市场进入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传统。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计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则。
  5.1.1注册资本
  通过确定注册资金的方式以及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的方式来限制主体的范围,是改进商业贷款机构准入标准的两个方面。《公司法》最新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废止。同时,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如果新《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较低的资本进入门槛将导致大量低质量服务水平的P2网上贷款公司的设立,这势必导致行业内的恶性竞争。试一试,看看坏货币会驱逐好货币的情况。然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额度的规定,P2P网络贷款行业的市场准入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毕竟,P2P网络贷款公司并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过高的进入门槛只会导致P2P网络贷款行业的极端垄断。我国网上贷款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可以适当参照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标准,然后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注册资本限额。当然,对于一个具有单一业务规模的非常有限的网络借阅平台,可以适当降低标准。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其他行业建立行业风险储备和不规则保险,以应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造成的损失,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1.2发起人资格
  2014年1月20日,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等三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倒闭,三家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实为同一人,据报道,三家网贷平台被卷走的资金至少在1亿元以上。这起老板跑路事件表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起人进行严格的限制和审查已经刻不容缓,P2P网贷平台的安全性和风险的承担能力与发起人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各省市都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广东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限制在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境内的自然人只能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如果参照广东省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规定,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起人限定于企业法人,虽然可以大大地减少由发起人引发的风险,但是过于严格的发起人限制又会打击行业的积极性。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起人应不限于企业法人,自然人也可以作为平台的发起人,当境内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时候,对自然人的犯罪情况、信用状况、发起资金都要严格的审查,严格杜绝存在资质瑕疵的自然人作为P2P网贷平台的发起人。同时,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承诺制度,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起人应与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5.1.3业务等级
  核心业务的不同导致P2P网贷平台各自的风险高低也不同,监管机构有必要对其进行业务等级的区分,等级越高则市场进入和监管门槛都要相应的提升,监管重点也要有所侧重,不能一概而论。《证券法》对经营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有不同的限制,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也应该有此对应的等级区分,可以设计类似的规定。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只是金融中介服务,为用户提供顺畅便捷的中介服务是核心内容,但是,现实情况远远复杂于制度设计本身,应充分考虑到有可能出现相应的附加服务。因此,对网贷平台进行业务等级的划分,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
  5.1.4从业人员资格
  我国对金融从业人员资格有诸多的规定和限制,各个具体的金融市场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证券行业为例,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行为限制的相关文件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如此繁多的法律规定主要原因在于金融交易复杂多样,容易诱发潜在风险,对从业人员的严格管理尤为重要。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操作过程中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非专业人员的操作违规是在所难免的。P2P网络借贷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必须有专业性的要求,其核心业务和核心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有与业务或职位相对应的任职资格,且能够获得统一和权威的承认。

  5.2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

  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不断更新,使得混业经营成为常态。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以部门监管为原则的分业监管方式变的不合时宜,分业监管的多头性和部分性,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造成了诸多监管空白,导致监管套利,也难以应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风险。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应秉持混业监管的理念,在明确行为监管的原则后,要完善针对网贷行业的专项立法。到目前为止,P2P网贷发展十余年,可是出台的专项法律规范只有《指导意见》和《办法》两部,所以立法体系的完善刻不容缓。而且,目前的规定还不够细致,存在不足之处。比如,资金存管中银行不承担实质审查和监督资金流动的义务,那么这样是否可以有效的将平台与客户资金分离;在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保护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平台的信息披露底线或者说程度应如何,才能既在法律框架内,又能发挥平台的作用,两者该如何平衡。还有诸如平台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以及退出后的债权实现等问题仍然等待进一步的明确。
  《指导意见》将银监会定位P2P网贷的监管机构,后又在《办法》中将部分监管职责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部门拥有职权但部门机构薄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权相对不足但机构庞大,熟悉地方金融环境。二者配合才能更好实施监管,银监部门是牵头监管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熟悉各省市不同的金融环境且机构组织庞大,能够有效的对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进行监管、检查。虽然地方金融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但其可以将违规平台向银监部门通报,由银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等。今后,随着专项立法的完善,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在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后,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权力。

  5.3完善资金监管模式

  5.3.1明确银行直接存款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借贷双方、网贷平台和资金存管机构需要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进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不难发现《暂行办法》再一次用模糊的语言笼统提出了建立资金存管协议。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资金存管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联合存管、银行间接存管和银行直接存管。上文介绍过银行直接存管和间接存管两种模式,这里重点介绍下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联合存管的模式,就是网贷平台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支付,先将资金划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来,比如易宝支付、汇付天下、连连支付等,再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目的,保证了划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每笔资金都经过银行的流水,这种存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但从平台的资金端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得过程却是没有经过银行,这种情况往往容易产生问题,平台控制人很容易通过操作挪用公司资金,进而产生“跑路”等风险事件发生,所以说这种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联合存管的模式,并不能真正起到资金存管保证交易安全的目的,其与间接存管的方式相比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建议下一步监管方向,应当明确统一的资金监管模式,细化统一的行业存管标准要求,同时当地金融管理结构可结合自身特别进而杜绝“伪存管”的现象发生。
  5.3.2设立质保服务专款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从借款交易中集体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平台特定的账号,当出现坏账的时候用这部分资金来垫付出借人的资金,平台取得出借人的债券的方式,再对借款人进行追讨逾期借款。随着《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网贷整治活动的进行,有些省份开展了取缔风险准备金的整治工作,认为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是间接为平台提供增信的方式,模糊了信息中介的概念而变成了信用中介,由此,一些平台将风险准备金制度更名为质保服务转款,避免引发误解而被取缔掉。在这里可以得出结论,设立质保服务专款保障了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对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行业发展,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目的,所以明确了其信息中介的地位,然而在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规范整治中往往过犹不及,比如北京金融局发文明确规定“禁止设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制度适应网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避免逾期发生之后出借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可以说通过设立质保服务专款保障了借贷交易的整个过程安全,因此认为《暂行办法》第三条提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不应当做扩大解释,在这里说的增信指的是相对于非法集资这一情况所说,不应当为设立非法集资类而做的各种增信方式,但将风险准备金的设立通过银行直接存管的方式,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不仅可以避免出现非法集资的风险,同时又能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因此,不能通过一刀切的方式将资金安全与资金独立割裂开来,P2P网络借贷并非只有借贷双方主体,还有平台等其他机构的参与才能保障交易的完成。

  5.4健全征信法律体系

  5.4.1统一社会征信平台(借款标的依据)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信用立法是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完整、标准、公开的标准,指导社会信用活动的健康发展,除了央行的征信系统较为完善外,还有很多社会征信系统比如深圳的鹏元征信、上海的华予征信、芝麻信用等,都是基于自身业务范围收集到征信资料,作为商用信用对P2P网贷平台进行付费服务,但作为社会征信平台面对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征信基数少,都是基于自身用户积累而完成的征信数据库,因此对于完善社会征信需要协同各商业征信公司共同努力。首先,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从目前看来各社会征信平台未能形成一致的行业标准,并且各个征信体系都在固守阵地,通过标新立异的方式保持自己征信体系的独特性,这样的发展模式并不利于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因此,需要规范评级标准的划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虽然有所涉及,但并没有明确哪些纳入征信考察的范围?因此,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征信款项,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完善现有征信规范不适应发展的问题。反观X的P2P发展过程中少有“跑路”等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与X有着完善的征信体制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论从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可以做到信息的完整,这对于P2P网贷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P2P网贷发展遇到的“瓶颈”,急需通过统一的社会征信标准,完善社会征信体制。
  5.4.2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
  对于失信人员由法院按照《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定期公布,同时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对于失信人员进行了生活出行方面的限制,因此,目前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基本来自法院,并不能满足当前对于P2P网贷的出现的骗贷等行为的防范。由于网贷行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征信信息共享平台,很多不怀好意的投机分子,抓住当前行业乱像的漏洞,游走在各大网贷平台进行骗贷,俗称找“口子”,网贷平台审核通过给失信人员放款后,失信人并不会在本息到期时归还贷款,如此反复的寻找新的“口子”达到骗贷的目的,最后直到从所有的网贷平台都不能得到放款为止,据统计一个失信人从所有放款网贷平台大约能骗贷高达50万元左右。因此,完善当前的失信人黑名单机制至关重要,建立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领导下,各网贷平台共同参与上传失信人员名单,对失信人员的基本信息公布在统一的网站,便于网贷各方参与人和机构能够查看,进而防范骗贷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大对失信人的借贷限制,一旦失信人员进入黑名单之中,再想从其他网贷平台中获得贷款将不可能发生,并且需要加快对于《征信法》的制定进程,弥补我国对于征信发展的一大空白,《征信法》的制定必将提升当前网贷行业的监管力度,为P2P网贷的健康发展带来新的活力。
  案例讨论:
  如下图所示,这是最新的关于网络借贷的一个案例[16],分析如下:
  慈溪市P2P网络借贷“僵尸机构”名单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22信息来源:慈溪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字号:[]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宁波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P2P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互金整治办、省网贷整治办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甬互金整办〔2019〕2号)文件要求,经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将我市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两家P2P网络借贷机构列为“僵尸机构”并予以公告(名单如下),公告期为3月22日至3月29日。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网址
  宁波亚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慈溪市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18-3〉室 913302823169189779 www.libangcf.com
  宁波鑫盛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慈溪市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中路535号(三楼) 913302823089315225 www.hantangp2p.com
  www.xsycf888.com
  请以上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人)于4月2日前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关闭网站或APP业务。
  如有异议,请于3月29日前向慈溪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63837175
  慈溪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首先“僵尸机构”简而言之就是那些经营不善,无力回天,依靠XX和国家救济的企业。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P2P市场部门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这些没有能力担当网络贷款平台的企业会被淘汰;同时社会征信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近期银保监监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等坚退出“僵尸企业”,这一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作为监管主体的慈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积极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为P2P网络的良好发展做出了贡献。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对于P2P的健康良好发展是着的效果的,这一案例正是有力的证据,而且这也是未来规范P2P网络信贷发展的一个趋势。

  结语

  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金融借贷相比有着更高的风险性,从出借人、借款人和网贷平台三者整个的交易环节,都需要一套法律完备的交易流程体系和监管体系,将借贷交易的每个过程所蕴含的风险梳理清楚,进而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做到合规合法,然而我国目前在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上并不完善、也不系统,《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为网贷行业的发展指明政策方向,但是具体的细则落实还需要继续斟酌探讨,进而弥补我国当前立法层面的缺失,在必要时制定针对P2P网络借贷专门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将会形成在银监会主导下开展行业监管,为了进一步促进网贷行业的发展,需要对P2P网络借贷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通过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并举的方式,共同将网贷行业推向更加健康的良性发展轨道,打牢在合规性相适应的法律规制框架下,进一步降低其因不合规所造成的一系列法律风险的产生。当然,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完善道路漫长,伴随着网络借贷的深入发展也会出现新的行业问题,这些都是需要从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方面进行持续性的探讨,未来将会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动态,未来将会继续做进一步的学习研究。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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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百度百科
  [17]FangYe-yuan.PathofLegalRegulationofInternetFinance[J].TaxationandEconomy,2016(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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