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

可持续发展最早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出被提出来的概念,它是一种拥有者长远眼光打算和规划的全球经济发展方式,是一种注重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能够得到长远稳步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模式。它实质上是人类在满足我们当代人的物资和各种生活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我们后

  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这时期人民幸福,国家强大,中国处于比历史上的其他任何时期都要更加地强盛和繁荣,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许平不断提高,但是于此同时,我国早期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手段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当我们回首发现,我国当前的环境和资源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环境资源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包括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就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环境资源法旨意在于人类社会环境的健康发展和更受保护,保护生态平衡不被打破,人类社会要发展就必须与环境资源和谐共处,也就是可持续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概述

  (一)可持续发展的产生背景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在本次会议上,国际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这次研讨会上,总共聚集了包括全球工业化和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众多代表们。并确定了人权,以创造健康和丰富的环境。从那以后,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在努力地去阐释和界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含义和意义,但目前有数百种国际,区域,区域和具体领域的定义。其中一个要求。世界自然保护联盟1980年世界自然资源保护框架:“我们必须研究自然,社会,生态,经济和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以确保全球可持续发展”1981年LesterR.Brown宣布“建设可持续社会”通过限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基础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出可持续发展。“他们的发展需要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后代无法满足这种伤害。”作者如下。可持续人类发展是工业文明反映人类成果,克服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全球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广泛破坏的一系列过程,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平衡开始“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发展中国家”于1991年宣布了“北京宣言”。

  (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内涵

  1.学科路线。发展与经济增长从根本上不同发展,突出社会发展的一个充分现象,科学技术,文化与环境是人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普遍权利的诸多因素。2.可持续发展,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过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现代享有不可分割的公平发展权利。3.人际关系、发展和消费的公平。我们必须为同一代人创造同样的机会,同一部分人类发展的一代不应损害其他部分的利益。

  (三)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1.经济可持续发展
  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合理发展的一种形式。通过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社会经济学可以形成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型本质上是一种现代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在产业发展中建立环境农业和生态产业发展,建立了区域发展中农村发展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中国21世纪议程”认为,在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低,经济技术发展相对较低的条件下,实现了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促进适度消费和清洁生产,管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持资源基础,“低消耗,高产,低污染,高效率”,建立良性循环发展模式。换言之,经济发展不仅需要数量扩张,还需要质量改进。
  2.生态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脚步正在逐渐加快,因此,人民的思想与过去有着巨大的差异,对待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是出现了天壤之别。人们更加看重的是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是否良好。生态环境是一种关系到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复合型生态体系,从广义上来讲,具体包括水土资源、气候资源和生物资源。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当今世界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具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的实践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各种污染和破坏,导致水土流失、气候变暖和异常以至于最终危害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破坏了全球的生态平衡系统。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同时面临着两大类的环境问题: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峻。我国污染物年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生态环境的污染已经在无形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这样的现状已经给我们拉响了警钟。环境污染还可能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损害,并对这种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破坏,造成诸如荒漠化和森林砍伐等冲击,直接造成损害。有时甚至更难以消除间接的环境影响,甚至是有害的。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的破坏是来自空气污染的环境影响。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影响具有滞后性,当污染发生时往往没有注意到,但可以看出,环境污染在发生时会大大恶化。当然,环境污染影响人类生活质量,健康和生产活动,最直接和最脆弱的人感受到人类环境质量退化的影响。此类事件,如城市空气污染,空气污染,人口增加,除了质量差的环境污染和饮用水源普遍下降后的水质恶化,它会导致早产和胎儿畸形,并威胁人们的健康。严重的污染事故不仅造成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但随着污染的增加和人们的环保意识的提高,冲突和污染纠纷逐年增加。
  3.社会可持续发展
  社会可持续发展不仅意味着保护现代社会的基本需求,也意味着保护现代社会的利益,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社会保障要求。压力太大了。首先,可持续社会的发展取决于中国的国情。毫无疑问,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是一个因人口众多,财富薄弱而使中国生产力下降的因素。与西方的几个发达国家一样,实施高福利政策可以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并且只能为社会提供负担得起的福利。否则,它将阻碍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正确含义。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文件——《中国21世纪之议程》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险业,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提出,可持续发展必须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我们将社会保障纳入这一战略。社会保障是可持续的这一事实是整个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和稳定的机制。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稳定的长期政治环境。在像中国这样的大型发展中国家,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尤为重要。为此,xxxx同志多次深刻地提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吹了,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xxxx文选》第三卷,第267页)。100多年的历史经验证明,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是实现社会和政治稳定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今天,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旧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失业,养老,医疗,贫困等社会经济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不稳定因素丰富。如果新旧矛盾和问题不能稳定解决,社会就会极度暴力,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会实现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解决导致失业等社会不稳定的问题。第四,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整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横向上,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吻合,而不是超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水平”。缺乏资金是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建立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可以为经济建设积累大量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更值得注意的是,完善的社会保障将促进合理的人才流动,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才,并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环境资源法概述

  (一)环境资源的概念

  环境资源是地球上所有自然因素的总价值和美学上改变的元素,如空气,水,海洋,土地,矿厂,森林,草地,野生动植物,自然遗产,风景名胜等。和这些元素之间的生态关系。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使环境资源遭受到日益严重的破坏,例如水资源短缺和污染、臭氧层破坏、土壤沙漠化、森林面积锐减、部分珍稀物种和矿物濒临枯竭等,它将对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它除具有区域分异性、整体性、稀缺性、多用途性等特点外,还具有价值性、无阶级性和非排他、非竞争的公共商品性。环境蕴含着资源,有资源就有价值;环境是资源,是资源就有价值。当前,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XXX事业而奋斗,每个人也应当树立起人人生而平等思想,因为要想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其社会的创造者就必须充满活力与生机。在中国,环境资源瓶颈的影响更为明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努力从未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改变中国经济发展的大局。经济发展的副作用开始出现。环境资源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资源。深层结构性危机的瓶颈影响环境资源带来了社会的发展。于是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应运而生。

  (二)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取向问题

  “环境资源法”是法律规范的集体术语,保证实施与国家制定或批准的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环境资源的开发,使用,保护和改善相关的社会关系。受各种法规和法律保护,统一整合,综合环境资源法治理的主要社会关系是环境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利用,保护和改善。这里的开发和利用是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由于污染损害很小或没有,它有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这里的保护和治理是指有助于开发和利用可持续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治理。“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了社会经济和自然生态的规律,而且反映了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现代环境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和生态问题。当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非常科学的技术活动,解决环境问题和保护环境活动必须立足于科学理论和科学。

  (三)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

  一个是环境资源和社会关系,它归因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它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环境,并以人与环境为基础。这是调整关系。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其次,环境资源法必须实现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目标。人们只通过协调人们的关系,即协调环境资源和社会关系,在某些社会关系中从事活动和环境资源。为了建立和维护环境资源的法律秩序,环境资源法是主要依据。作为国家环境中的重要工具,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必须由国家制定或批准,并由国家保障。建立一个明确,积极和普遍地确定人们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我国环境资源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虽然中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但是经济的迅猛发展给我国环境资源带来的严重问题,说明目前我国相关的立法存在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一致的问题。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存在下列几方面的问题。
  1.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存在结构性的缺陷
  在本文中,我们认为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应包括三个子系统:环境法,资源法,能源法。每个子系统都应该有一个基本法,但目前中国只有环境法,统一的自然资源法和能源法中没有基本法。例如,“自然资源法”目前没有统一的基本规则,它缺乏关于矿产,水,草原,森林,煤炭等资源的统一法律基础,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不能。虽然中国有一个全面的环境法,但只能从缺乏资源保护内容的法律内容中称之为污染预防法律法规。
  2.环境资源立法存在滞后性
  中国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大部分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有些是在1996年修订过的。1997年,经济体制和环境法律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没有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环境法概念的变化。例如,我国的立法强调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但忽视了对资源的保护。虽然有很多关于自然资源的个别立法,但立法不属于主管当局,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了整体利益。因此,自然资源法律不协调和统一。结果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低下,导致资源浪费。这与可持续性强调的效率相反。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
  3现行的法律中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
  在中国法律的制定中,相应的实施条例在引入若干独立法规后推迟,往往推迟三年以上,对法律的实施没有用处。此外,即使采用单线调节,一些法规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可能危害环境法律,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和“三同时系统”基本技术项目,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共灾害和其他环境的措施的项目,保护措施必须与主要相关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生产同时进行。现行的法律中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我国的法律制定中,一些单行法规出台后,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后,往往要滞后3年或更多,这不利于法律的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尽快健全有效的保护环境资源的措施,可持续发展就是最有效也是最理想的选择。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急剧恶化本身不仅是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与生态环境相背离的产物,更是经济价值的追求超越对生态价值维护的结果,是物质利益超越精神利益的结果。环境伦理要求保持生态系统的长期价值,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生态环境和发展的价值,因此有必要改变原有的形势,以解决环境问题。可以说那里是尊重环境价值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人类的行为。因此,环境资源法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保护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而不是保护这一整体价值中某一部分的价值,即使这一部分是人类也不例外,因为人类也只是自然的一部分,更不应该只限于是保护人类的某种某几种价值。因此,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所以,无论是从我国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现状来看还是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本身的意义来说,要实现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就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也是决定环境资源法的价值所在。

  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关联

  (一)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资源法律理论的创新

  环境资源立法应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是一国的经济立法的基础。我国在1994年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之一,这也成为立法的基础,也是环境资源立法的基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始终处于前沿,资源消耗迅速加快,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这是一种非持续发展的模式。与之相适应的环境资源立法也打上了非持续发展的烙印,这种局面随着可持续发展在中国的实施必然要改变。在环境资源法则下,理想的目标应该是实现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新的发展观念应该被新的发展观念所取代。根据法律规范对人类思想和行为进行根本性改变。环境资源立法应重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协调一致,注重系统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国家加强对环境、资源、人口等方面的高度重视,要求这些方面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协调一致,并要求形成完整的发展系统。因此,在环境资源的立法中应注重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注重环境资源法的内部统一,并形成完整的系统。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快了立法的速度,但该方面的法规体系不够完整,也有冲突的现象,这与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完整性不一致,是环境立法面临的重要任务。环境资源立法应与国际法相衔接。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的大事,要求各国立法与国际法衔接。另外,随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规范的国际化,各主权国家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性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这就要求我国在环境资源立法中应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国际承诺相一致。

  (二)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资源法立法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关于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论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延伸,是在把自然当成人类价值客体前提下的争论。事实上,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急剧恶化本身不仅是现有的经济发展模试和消费模式与生态环境相背离的产物,更是对经济价值的追求超越对生态价值维护的结果,是物质利益超越精神利益的结果。在可持续发展中,既要保持生态系统的长期价值,又要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和发展规律的价值,改变原有的局面是不可避免的,重新在尊重环境价值的基础,上调整人类的行为。因此,“环境资源法”的真正目的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价值,而不是人类,而是整个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保护整体的整体价值。基于整体价值的环境资源法,在一定时期内必然首先表现为对现有不符合生态环境的经济发展部分进行限制。认识不到环境与发展的现有内部矛盾,采取回避的态度无助于解决问题,而且会使问题继续发展,错过解决问题的良好时机。因此,在制定和修改环境资源法时,应该明确地指出,“环境资源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整个环境的价值,并将生态价值作为环境资源法追求的目标,去掉促进经济发展的表达。从经济发展与环境关系的长远观点来看,环境的可持续是经济可持续乃至人类的可持续的基础,因而经济与环境并不矛盾,但这不足以成为在近期内不存在矛盾的理由。环境资源法不应该因害怕暴露这种矛盾,而对现有的经济发展的愿望进行不适当的妥协。在承认矛盾的前提下的法律机制的制衡才是解决环境问题和发展问题的良好战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解决各种间题的一种战略,其内部本来就充满了矛盾,不仅不同的法律所体现的人类的追求存在分歧和矛盾,而且法律各部分的原则也有矛盾,这是人类的多重利益冲突和所依据的不同观念的必然反映。

  (三)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积极意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许多问题往往具有潜在性、渐进性、后发性和长期性,而后果一旦出现,其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十分的昂贵,有些甚至无法补偿,复制和逆转,对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大的环境下环境资源法日显重要。环境保护关键在于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有诸多手段,包括经济、教育、技术和法律等手段。环境资源法律手段作为环境管理的内容之一,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还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资源法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不容忽视,法制建设对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环境立法是加强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基础,没有完善的立法,环境保护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环境管理的法制化就根本无法实现。要加快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建设步伐,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要求,就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体系和环境立法原则,健全、完善已基本形成的环境资源法体系,以市场为指导,加强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和环境保护制度的法制化,加快诸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新法规的立法,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环境立法应当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资源法的指导思想,立法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全局出发,打破部门与地区的界限,增强地方特色,从立法改变地方环境资源法规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并使之系统化,加快修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努力填补环境资源法律领域的空白,并且还应对可持续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予以重视加以规范,使之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预防性。

  (四)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重构的影响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未来的共同的发展战略,得到了许多国家的XX的普遍赞同。我国XX在1983年把环境保护确定为基本国策以后,又积极响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确认为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并努力通过完和调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体现和实施这一战略。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环境立法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动下,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始推广一些新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措施,推动环境资源法的改革、创新和完善。促使中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和污染控制战略发生变革,从而推动我国的环境资源法系统化根本性变革,逐步形成了以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和自然资源管理法为内容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1992年8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闭幕后仅两个月的时候,xxxx提出了我国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十大对策,明确提出我国必须转变发展哉略,走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xxxx批准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我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确定实行环境保抑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转变,用可持续发展原则指?下的新的环境立法来推行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实现。1996年3月,第八届XXXX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目标、政策和措施。

  结语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逐步成熟、发展,环境资源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成为环境资源法中其他新的橛念和原则的基础,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的指导原则,体现出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或将环境资源法扩大为可持续发展法,或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指导思想纳入现行环境资源法领域,转变发展展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施可持续发展是加速经济发展和解决环境问题的不选择和合理模式。但是,目前我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正面临着新的挑战,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也不够健全,还没有真正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经济的发展是以大量的污染环境和资源开发为代价的,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和环境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恶化。因此,只有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和发展,才能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得以更充分、更全面的体现,从而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才能更好更快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在市场经济下,运用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理论架构既符合市场要求,达到可持续发展日的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就更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今后发展的重大战略,其既需要法律的保障,又在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与此相反的是,环境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又是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在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中,环境资源法自然也不可或缺。总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直接相通,二者所追求的最终的实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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