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起步较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仔细地研究和剖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先从该制度的含义与发展背景出发,厘清了“认罪”、“认罚”的概念与“从宽”的把握,其次是分析该制度在适用中遇到: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反悔问题;权利滥用的问题;量刑分歧的问题以及适用程序题等问题,本着探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精神,在文中提出: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限制案件上诉权、简化速裁程序、适当延长留所服刑剩余刑期;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阶段;检法共同推动量刑的统一,完善程序适用差距等相应的见解与解决对策,为能更科学地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问题;解决对策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而司法工作人员却远远不能配备的尴尬局面,在此之前,所有的普通刑事的案件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案件办理的程序多,随之而来的就是审理的时间长,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在此局面的基础之上,对于某部分案件存在细小问题的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放宽的政策是势在必行的,很多专家建议,或许我们可以启用简易程序对简单的案子进行办理,这样我们可以节省很多的资源时间以及精力。但是由于我国的简易程序改革还没完善,现在还处于改革运行的初期,很多程序的运行还不够成熟,所以在短时间来看这个制度的实施并不能够很好的解决现在的问题,而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它将审判程序大幅度缩减,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使其提高了审判效率,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改革 时间轴在2012年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开始,接着是2014年,这一年我国开始推行速裁制度的试点工作,时间轴到了2016年,这一年是国家在一些城市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工作进行运行检测,2018年是在一系列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迅速开展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的修改,经过时间的磨练,2019年10月24日国家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通过实践证明,我国国情促使xx决定落实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完成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推动全国各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根据我国国情相吻合。新时期,认罪认罚制度是xx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该制度的适用有利于我国完善XXX法治体系,进一步发展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一)对公平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有好处;(二)可以鼓舞被告人自动原因认罪、认罚,减少被追诉人对司法机关的抗衡思想;(三)改变完善被追诉人的地位,体现法律的温暖;(四)有利于更好更准确的理解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五)总结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能更好更准确的实行制度。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宽严相济、坦白从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政策的具有规范化、有序化的发展过程,其功能表现为:繁简分流、提升效率,但仍以准确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
陈瑞华教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一文中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体和程序内容相结合的一种改革措施,也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简易程序相结合,也被称为刑事速裁程序。”可以看出陈瑞华教授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实体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对应了将程序和速裁程序或者是简易程序进行对应。
杨立新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根据中国的国情出发,再结合借鉴了域外认罪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和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变的结果,是建立在本土文化、法治资源基础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
1.2.2 国外研究
辩诉交易制度是指被追诉人在庭审开始之前委托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就其犯罪事实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商议,为换取行为人的主动认识错误以及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一种制度。X作者斯蒂芬诺斯.毕贝斯在《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一书中指出,“辩诉交易制度”是X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最大的价值就是快速结案,降低庭审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是不经过完整的庭审就进行控辩双方在对庭审后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作出的,符合法律和公正的要求。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在确定论文初步想法之后通过网上学习、查阅相关书籍、报刊等方式学习相关的文献,并对这些文献材料做整理,通过对前人的智慧大量的学习,通过比较分析、总结搜索到的的资料,整理总结出论文主旨,针对主旨完成研究。
第一步,确定综述的选题。
第二步,收集、整理文献相关的文献资料,目前已完成准备工作,收集、整理有关的文献、书刊、杂志等准备工作;
第三步,对论文主旨进行确定,根据学校老求,结合老师的建议完成论文初稿。
第四步,提交论文初稿,再根据老师的修改建议,结合论文主题对论文进行再次分析,总结,直至完成论文定稿工作。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研究的基本内容是:结合我国国情,根据论文主旨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理解适用该制度,根据实践经验在论文中进一步厘清认罪、认罚的含义以及从宽的把握尺度的理解,在制度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拟解决的基本问题: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被追诉人的反悔现象方面到制度的漏洞方面完善,在立法层面进行思考,提出建议。
第2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定制的,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司法压力的制度,为了能够更好的实施该制度,我国先从试点开始,在实践操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地摸索、探究。
2.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我们必须要清楚了解的两点是: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需要而产生的产物;二、其主要是通过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鼓励被追诉人勇于承认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对司法机关判处自己的刑事惩罚据以承认,争取得到从宽处理的一个制度。通过上面的理解以及分析,我们可总结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受到外力的压迫、强迫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所犯下的犯罪事实进行自愿的供述、认罪,对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其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的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参与主体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被称为被追诉人),制度实施的前提是自愿。
检察官:可根据案件被追认的具体情况具有对案件量刑的建议权
律师: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大多数案件中都是通过值班律师来提供法律咨询和见证具结书的签署。
法官:根据程序适用简易以及相关制度,法官可依法具有最终裁判权。
2.1.1“认罪”的认定
“认罪”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受到外界的强迫的基础上承认自己的所犯的法律事实的行为,也是承认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事法律法规赋予自身的权利对被追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个别被追诉人对案件的一些细节问题存在不一样意见的,或者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认定有意见的,这种情况不会对“如实供述”的认定有影响。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诱骗等非法手段才让追诉人认罪的,不属于自愿认罪的范围内。
2.1.2“认罚”的认定
“认罚”是认刑罚,是对司法机关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的审判结果没有异议。但是,如果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积极履行其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配合办案人员办案的不是“认罚”的体现,不属于真正的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行的或者是故意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2.1.3“从宽”的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这是必须要清楚了解的,主要是体现在对刑罚的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其主要是表现在实体法上的处理从宽以及在程序的简化。在实际操作运行当中,不能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需要区分情形从宽,结合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对的幅度。
其价值所在主要是为了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从而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放弃与司法机关的抗衡,以实现司法效率。
2.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从这一政策逐步演变而来的。通过各领域阶层不断地实践摸索,认罪和处罚制度开始出现,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促进法治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指出“改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审理、国家的发展需要认罪认罚制度的迫切性。 2016年,中央XX在该政策的前提下,提出了“完善认罪宽恕制度”的改革任务。在2016年7月22日的会议上实施了十点计划,在2018年刑事诉讼程序修正案中确立了对认罪和认罪的宽大处理制度,2019年10月24日颁布了《认罪宽大处理》系统指导意见”,使得认罪认罚制度渐渐明朗。
该制度的发展脉络可以大体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第二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进行了尝试;第三阶段,在试点城市进行运行,通过运行发现新问题的;第四个阶段就是《指导意见》的颁布,对很多试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长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是其新的发展。认罪认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响应时代的需要的,这有利于现时阶段的发展需求。
第3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指导意见》的发布,为认罪认罚制度在试点中明确了很多实际问题,但目前来看,在实务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3.1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反悔问题
在实践中,出现了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之后反悔的现象,我们在实施制度的过程中也有保障被追诉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反悔权,亦称为撤回权。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是否要反思,为什么会有犯罪嫌疑人反悔情况发生,我们应该用什么方面予以预防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更好的完善。
3.1.1认罪认罚后反悔现象严重
《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之后却反口不承认的现象非常严重,但是不管是在哪一个阶段,在制度实施初期,这些问题是不可避免二存在的,但是后悔现象的存在必然会为案件审理与判决带来不便以及会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出现,这与我们的初衷: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是背道而驰的。
3.1.2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反悔权
被告人具有反悔权,这是制度赋予被追诉人的权利,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反悔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在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反悔和撤回认罪认罚的承诺。
3.1.3当庭反悔后原有罪供述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被告人反悔后,对于被告人反悔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的效力问题则存有争议。如果完全排除被告人供述,其他案件证据证明力退回到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则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工作前功尽弃,不仅增加了诉讼的成本,还招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3.2认罪认罚制度中权利滥用的问题
在实践中,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免会存在滥用权利的现象,这不但会造成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诉讼成本不合理增加。
3.2.1被告人滥用上诉权
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量刑也没有异议,理应服判息诉,但实践中仍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这些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大多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然而通过向辖区内看守所了解以及提审被告人,其上诉的真实理由大部分是为了拖延判决的生效时间,以达到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
3.2.2被告人拖延认罪认罚的时间点
每个个诉讼阶段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不同的阶段都有不同的要求,刑事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情绪过于强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明确知晓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仍然拒不认罪认罚,直到审判阶段才予以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对该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依然没有定论。
3.3认罪认罚制度中量刑分歧的问题
目前,在认罪认罚制度中,量刑是作为案件的讨论重点和控辩双方协商的重点内容。按照惯例,如何量刑的工作是法院的工作任务,这也是法院的职责所在,量刑不在检察机关的工作范畴,然而现在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则有所不同。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修订后,认罪认罚案件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情,针对案件事实提出相应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虽然目前实践中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了94.85%,但是在部分案件中反映出检法两家关于量刑问题仍存在一定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引起重视。
3.4认罪认罚制度中适用程序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还存在非法监禁刑适用率低下与程序适用差距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极回应。
3.4.1非监禁刑适用率低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来,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和判处管制的比例逐渐提升,但仍有部分案件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导致难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最终对这些被告人判处实刑,既不利于类案判决的统一,也不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实效。
3.4.2程序适用差距的问题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理论上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践中被告人对于程序的适用通常不会提出异议,因而程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建议以及法官的裁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审理程序选择上体现出一定的任意性,既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也不利于保持司法的稳定性。
第4章 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解决措施
在实践中,除了要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相关协商性司法制度相区别,还要根据我国的自身情况,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各出现的问题据以分析,想要更好的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就要不断的在立法上对其制度细节进行完善,从而进行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4.1确保认罪认罚制度的自愿性
自愿承认是该制度的前提,是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当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不是自愿承认犯罪事实的,甚至是受到刑讯、胁迫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情况被迫承认的,那么非常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所以,确保认罪认罚制度的自愿性非常必要。
4.1.1充分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常常有被追诉人不了解认罪认罚制度的性质以及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情况出现,这都是由于被追诉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刑事诉讼的经验,保证被追诉人真正自愿认罪,接受刑事惩罚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首要任务,结合实践,我们可以(一)在庭审环节上增加设立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程序,从被追诉人的认知能力、知悉性、自愿性、基础事实等多个方面加强庭审审查;(二)规定赋予被告人反悔权 ,这也是为了保护被追诉人自愿性。
反悔权是为了保护被追诉人在速裁程序中受到非法证据提取的有力保护,也是为了案件事实制度的正当性,反悔权产生的法律法规赋予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对对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程序选择自主性、量刑协商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4.1.2完善权利告知程序
《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了,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将讼诉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清楚,只要是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的得到从宽处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完善权利告知程序在现在这个初期阶段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是否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是保障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的自愿性的保障,这也是程序是否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权利的告知施展出来的影响不是完全一样的。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告知其权利告知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同时也是为了鼓舞犯罪嫌疑人可以尽可能的早点认罪,减少和司法机关不必要的抗衡;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了解犯罪嫌疑人内心的想法以及对从宽处理和选择何种程序的想法;在审判阶段,XX员等在宣布开庭时的权利告知主要是了解被追诉人是否真的认罪认罚以及具结书签署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从试点中体现出来的问题中看,权利告知只是表面文章,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完整地懂得和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签署具结书之后出现反悔或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的情况非常多,这种情况不仅没有体现出该制度的价值还浪费了诉讼资源。为能真真正正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知情权,全面清晰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在实践中我们要坚持全面告知与 “释明”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4.1.3区分情况决定效力问题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上不承认其犯罪事实,法庭面临的难题则是对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该如何处理。若一味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反悔权而排除庭前有罪供述的使用,则可能极大地影响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成果,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浪费,还可能造成被告人对反悔权的滥用,使检察机关处于被动的地位。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反悔后的庭前认罪供述可否继续使用,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经审查,被告人系在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刑讯逼供之下作出有罪供述,则该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如果被告人系自然地作出有罪供述,未受到刑讯逼供,且该有罪供述与全案其他证据无矛盾冲突之处,则可以继续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4.2突破制度漏洞的瓶颈
在制度运行初期,制度的完善在于不断地突破自身瓶颈,涅槃而生,没有一定的规定,只有不断完善的制度,为更好更准确践行认罪认罚制度,就是要突破漏洞的瓶颈,实践出真理,在实践中差缺补漏,在立法上完善认罪认罚制度是目前必不可少的。
4.2.1限制案件上诉权
立法规定仅在认罪认罚违背自愿性等有限的法定情形下才能够提出上诉,探索认罪认罚案件一审终审制。二是可以进一步对速裁程序进行简化。创设速裁程序的目的在于诉讼全程提速,减少轻罪案件审前羁押时间。三是可以适当延长留所服刑剩余刑期。
4.2.2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阶段
在制度实行当中,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能够越早承认罪行、认可司法机关对其的刑事处罚,那么就对更快更有效率的处理案件,也应获得更大的量刑优惠。如若每个阶段认罪认罚获得的处罚一样,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还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破坏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有使认罪认罚沦为投机工具之虞。
4.3检法共同推动量刑的统一
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承担了提出量刑建议的工作,而法院系最终的裁判者,为保证类案处理结果的统一,使量刑工作更加顺畅,检法对量刑问题达成共识十分必要,为此针对量刑工作加强沟通,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运行。
4.3.1精准刑和幅度刑平衡适用
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更易于接受,也有助于案件的高效审理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推行。而对于其他事实较为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如果也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则人民法院难以对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进行充分考量,失去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微调修正的空间。因此,拟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更符合量刑规律,也有利于适应量刑情节的变化。
4.3.2确立阶梯量刑从宽原则
如果认罪认罚从宽不区分启动的阶段,没有区别地平等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对认罪认罚持观望的态度,不利于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价值。
4.4完善程序适用差距的建议
在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有利于促进被告人服判息诉效果显著,更能显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所在,为此,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制度,真正做到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4.4.1进一步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
认罪认罚案件绝大多数为轻刑案件,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也较低,如果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不需到看守所甚至监狱服刑,也就不存在为留所服刑而提出上诉的问题。简化检察机关对于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审批程序对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帮助,根据实际操作来看,促进非监禁刑的适用率的增长,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念,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
4.4.2赋予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程序并不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选择的,它是由检察机关启动的,选择权在于哪一方,这个问题对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权利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但犯罪嫌疑人本人却没有主动选择的权利,这对于真诚悔罪、希望争取从宽量刑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并不公平,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当事人,对自身权益也有自己的考量,本着对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法律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听取意见,决定对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
第5章 总结
中央司法改革计划能够实施,是国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明确的结果,该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让刑事案件频繁发生以及数量不断上升的状况好转起来,减轻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更进一步地保护了人权,使得人权进一步的受到了重视,在法律上给予了被告人的关怀与机会,体现出制度的温暖。但不是任何的制度都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天一个月就可以完善的,都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不断地改善,本文是根据自己的理解以及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提出自己的见解,可能没有各方面都照顾到,肯定还有遗漏疏忽的地方,希望能够通过总结得到更多同仁的偏偏与建议,让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帮助,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处于运行初期,在这项制度推行的过程中出现各种新问题也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勇于探索,提出合理建议措施,达成理论与实践的契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日臻完善的核心动力,也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走向深入的强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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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从选题到最终定稿都在老师细心的指导下完成,非常感谢老师能够耐心的指导以及提出修改意见,在此谨向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感谢!论文能够顺利的完成,还要感谢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还有家人的帮助。大学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都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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