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下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

摘要2018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我国立法者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几项新的制度。其中,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出是为了提升刑事诉讼的审判效率,减少审理案件的诉讼时间。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出的同一时间,其内容也增设了值班律师这一制度。值班律师的增设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防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受到不公的对待,减少判决不公的错案现象发生。然而,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也产生了权利缺失、功能存在虚化现象等诸多问题。为此,在刑事诉讼改革中,应该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建立相应的值班律师考评机制。本文阐述了值班律师在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并对比不同国家的值班律师制度,给予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此应对值班律师在实践运行中产生的问题。

关键词认罪认罚制度,值班律师,法律援助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为了满足司法体制的改革,2018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将认罪认罚制度试点的内容汇总升华至法律法规。该制度缓解刑事诉讼的压力,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与此同时,值班律师制度经过十二年的发展也是首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制度,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时可能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实际的运行效果也仍需要研究。本论文试着结合国内外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制现状和运行现状分析我国存在的不足,并从中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1.1.2研究意义

目前,随着我国打击犯罪的力度越来越大,相应的刑事诉讼案件也有增加的趋势。自2018年以来,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新制度被写进新《刑事诉讼法》后,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加快了刑事诉讼的流程,促进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升了刑事诉讼的效率。而被追诉人在承认犯罪事实和接受处罚的意愿上是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所在。由于大部分的被追诉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间发生在审判程序之前,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使得了被追诉人的部分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则是为了保护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此外,该制度的运行也是为了保证被追诉人承认犯罪行为和愿意接受处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因此探讨值班律师制度的问题是有必要的。本论文研究的意义是希望能从目前运行现状的不足中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从而使得值班律师制度能够体现出应有的价值,防止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落空。

  1.2 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在《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之探讨》一文中,陈光中教授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正在“见证人”化。“见证人”化是指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更多是作为被追诉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见证人。目前的法律条文没有赋予值班律师辩护权,值而班律师的职责只是提供程序选择、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作为见证人和提供其他简单的法律帮助。言外之意,值班律师并不能为被追诉人辩护发言。除此之外,我国其他学者也对值班律师制度提出了新的认识。张泽涛教授则认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有所区别,所以不需要辩护功能。我国学者的观点对于值班律师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加以及时代的发展,仍需要对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中的法律问题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1.2.2国外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中,值班律师制度最早源于英国。在《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简介》一文中,张海粟、朗金刚先生介绍了各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其中,在英国,值班律师由私人律师或者公社辩护人担任。而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制度种类与其他国家相比则较为丰富。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24小时电话咨询值班律师、法援值班律师和其他类型值班律师。加拿大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权,无论被告人处于何种状况,都有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中,韩国值班律师的介入时间则比较早,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向值班律师请求法律帮助的时间在其被拘留之日起;顾永忠教授在《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一文中描述到,在日本,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因经济原因无法获得国选律师的帮助,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能得到保障,为了解决该问题,相关学者提出了值班律师制度。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在写作及调研的过程中,笔者运用了以下三种方法:

文献翻阅法。通过搜查和翻阅国内外与值班律师相关的文献,了解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和特点,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分析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比较国内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异同,借鉴和参考其相关法律规定和经验成果。归纳总结法。本文的撰写需要大量的阅读和整理资料,在这个基础上对有关资料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然后结合自己的研究需要进行取舍。1.3.2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简述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研究国内外相关的规制以引出论文的主题。

第2章: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值班律师制度的概述。本章主要介绍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起源、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革沿、启动条件、以及其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价值。

第3章: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制现状和运行现状。本章分析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其运行现状。

第4章:认罪认罚制度下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阐述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规制中和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

第5章: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本章通过阐述大陆法律和英美法系的三个国家的值班律师制度,为下文提出建议作基础。

第6章: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本章以上述五章的概述和分析为依据,提出个人的建议。

第7章:结语。

第2章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2.1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被追诉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提出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公诉机关可以予以从宽处理。从宽处理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并且可能判处刑罚在3年以下的案子可以启用速裁程序,对于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并且可能判处刑罚在3年以上的案子可以按简易程序审理;在实体上,公诉机关在被追诉人签订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具结书后,可以基于其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在本质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既要认罪——对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又要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同意公检人员给予的量刑建议。

2.2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概述

  2.2.1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不考虑被追诉人涉嫌的罪名和不审查被追诉人的经济情况下,由法律援助机构委派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值班律师的工作场所设立在各司法机关的办公点。例如,法院、看守所等。它是一项具有司法救济性的建制。在我国,值班律师主要为有需要的被追诉者提供短期、临时、及时的法律服务,保障被追诉人的司法救济权利。

 2.2.2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

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值班律师制度不是自古有之,而是司法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地是在英国,脱胎于法律援助制度。在当时,为了保障穷人能够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英国立法者设立了法律援助的机制,要求律师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所支出的费用由XX财政补贴。然而,随着案件和被援助者的数量日益增长,XX的财政预算逐渐不够,形成难以负荷的局面。这警示着法律援助制度需要进行深化改革。因此,英国的立法者在既要减少财政的支出,又要保证贫民的司法权利能够得到救济的前提下,提出了值班律师制度计划。伴随着值班律师制度在英国不断的实践发展,其他国家也逐渐吸取英国的经验,建立起具有本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

 2.2.3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历史革沿

从我国的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看出我国在惩罚打击罪犯的同时也在极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权利。然而,能否获得律师的帮助是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实现的关键所在。伴随着学者对保障人权的理念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该如何保障的问题上。鉴于此,便有学者提出了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经过十二年的探索,逐渐出现在大众面前。这十二年的探索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阶段。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起始于2006年。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我国于2006年在河南省修武县建立起第一个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地区。该试点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同时促进我国的法律体制与国际接轨。在2008年3月底,为期两年的试点任务成功落幕,在汲取修武县试点的工作经验后,河南省将该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推广阶段。基于试点阶段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绩,2010年,司法部决定将该制度推广至全国范围。首先从上海市开始,上海市制定了相关的值班律师文件,将首个值班律师的工作试点建立在看守所处。同年,湖北省的部分看守所也建立起值班律师服务模式。2014年,广东省广州市也初步引进了值班律师制度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将第一个与值班律师相关的办公地点设立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我国值班律师制度重点建设阶段。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能够有效的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追诉人的救济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在经过河南省的试点经验以及其他省份的推广后,我国也逐渐出台相关文件推进值班律师制度的出现。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说明了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也意味着要将刑事案件分为繁杂疑难和简单明了两类,加快案件的诉讼效率。对于疑难的案件投入更多的时间,以防错案的发生,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对于简单明了的案件,加快审判时间,节约司法资源。然而,在追求提升案件诉讼效率的时候,被追诉人的救济权利难免会受到影响。因此,在2014年,两院两部颁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首次提出要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该文中表示,值班律师需要被追诉人申请才会为其提供帮助。换言之,该阶段的值班律师是“依申请”启动。随着国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在2017年8月,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值班律师意见》)对值班律师制度有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其运行方式,规定了其职责,以及如何确定人选等相关信息。这也使得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如何发挥作用有了初步的答案。《值班律师意见》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解释中得以确立。经过一步一步的摸索和实践,2018年,我国将值班律师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其中,有相关条文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规定了被追诉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或辩护人需要在场;此外,也表明在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时,值班律师有提出意见的权利。2019年10月,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也有进一步的规定。立法者将值班律师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突破性的表现。一方面,该制度能提升保障人权的力度,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该制度的确立也有利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与国际相衔接。

2.2.4认罪认罚制度下值班律师的启动条件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新兴的建制,它应当在何时才适用亦或者说在何种情况下才会介入到案件中也是值得学者去推敲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得知,值班律师要符合两个主要前提才能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启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认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而相较于之前的条文规定,值班律师从“依申请”启动到“依职权”启动的过渡更加体现了我国对被追诉人的司法救济权利的保护。

2.3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参与的价值

  2.3.1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纵观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发展,“公正”是法律工作者一直追求的最终目的。但是,随着刑事案件的不断增长,一味追求极度“公正”导致了司法资源在过度消耗,造成了司法效率低下的严重后果。鉴于此,如何提高诉讼效率,改变目前刑事困境则成为了立法者考虑的问题。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立旨在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然而,在追求诉讼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增加了出现冤假错案的几率。一方面,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会基于被追诉人认罪而缩短,以至于检察官、法官对案件的相关材料的阅读可能没有以往细致;另一方面,公诉机关也有可能为了加快案件的结案速度,提升司法效率,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清白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必须坚持以“公正”为首要价值,而值班律师的参与有利于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不受破坏。

认罪认罚制度是基于被追诉人对犯罪事实坦白承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辩驳而启动的。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也是该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从犯罪嫌疑、被告人的角度来看,虽然没有相关数据的统计,但是可想而知,大部分的被追诉人应该都没有接受过与法学相关的教育。在这种情况下,被追诉人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他们对自身所涉嫌的犯罪罪名不清楚、不了解。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公诉人有告知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义务,但是我们也无从考究公诉机关是否真的履行该项义务。从公诉人的角度来看,在宽严相济的政策下,认罪认罚制度能够有效的分离复杂、简单的案件,使得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缓解公诉机关的司法压力。鉴于此,公诉机关有可能为了完成诉讼指标而破坏司法公正。例如,出现非法讯问的行为。这样的做法极其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正因为如此,值班律师制度的出现就显得极为重要。根据2019年10月,两院三部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值班律师具有告知被追诉人涉嫌的罪名和帮助其了解认罪认罚后果的义务。那么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被追诉人对于认罪认罚制度有了初步了解后,有利于被追诉人自愿的坦白承认罪行,接受处罚。此外,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后,可以起到监督者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公诉机关遵守程序正当的法则,减少非法取证的现象。

2.3.2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认罪认罚制度的另一核心在于“认罚”。像本文前面所提及到的,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愿意接受司法处罚后,公诉机关会根据被追诉人的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出具量刑建议书。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需要签订具结书以表明其认罪认罚。在该流程中,看似被追诉人的权利能够确切得到保障。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书一般应当接纳。在立法者的措辞中,“一般应当接纳”意味着在例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量刑建议书有可能不接纳。因此,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到被追诉人的刑罚结果。换言之,量刑建议的协商也左右着被追诉人最终的刑罚结果。

要想确保公诉机关给予的量刑建议是合理的,那么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双方具有协商能力;第二,协商双方地位平等。然而,被追诉人和公诉机关各自的地位在天然上就存在着不平等。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系统的学习过刑事法律知识亦或者没有了解过相关的规定,其在与公诉人员协商的时候,缺乏协商能力。同时,由于公诉人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使得同类型案件的量刑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因此,在被追诉人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值班律师介入其中变得极其关键。这关键表现在下列两部分:(1)值班律师的介入可以使得控辩双方处于同一平等地位,有利于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的问题。此外,值班律师也能够起替代作用,替代被追诉人与公诉机关进行量刑协商;(2)值班律师具有专业性。值班律师能够在被追诉人与检察官协商的过程中及时指出不符合事理的地方,保障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为被追诉人争取更大的权益。

 2.3.3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认罪认罚制度是经过长期摸索、探究而产生的一项建制,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独特的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制度将刑事案件分化成简易和复杂两种类型,再予以相应的处理办法,使得诉讼时间得到了缩短。而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则是我国在人权建设方面的进步。它的出现,反映出我国的法治制度在与时俱进、日益创新。目前,值班律师制度还处于萌芽的起步阶段,而事物是发展的,所以它还需要经过不断实践的打磨。随着制度本身有问题的方面渐渐展露,将其不完美的部分剔除,完善其存在缺陷的地方,才能建立符合法治建设的制度。

庞德曾说“法律专业集团对社会整体化以及法制观念和司法方式的培养,始终扮演着一名举足轻重的角色”。每一项司法制度的出现和变革都少不了法律学者的辛苦功劳。律师作为法律专业集团最庞大的人群也是法治建设中的关键点,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无限的力量。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的案件,打破了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的局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提供了保障。这无疑推动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发展与改革,彰显了我国司法宽容的精神。

 第3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制现状和运行现状

  3.1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规制现状

笔者通过网络搜索查找了涉及我国值班律师相关的立法司法规制和部分司法文件,大致统计了以下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如下(见表3-1):

出台时间 文件名称 出台主体 具体法条 效力
14.08.22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两高两部 第4条 失效
15.06.19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xxx办公厅

第2项下第4款无标明
16.11.10《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两高三部第5、8、10条失效
17.02.17《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17条无标明
17.08.28《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两高三部全文无标明
17.10.11《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第2、3条失效
18.10.26《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173、174条现行有效
19.10.2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制度的指导意见》两高三部第10、11、12、13、14、15条现行有效
19.12.30《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72、261、267条现行有效

表31我国值班律师的立法司法规制现状

从上述的表格可以得知,目前涉及值班律师的相关条文较少,而且大部分条文已经失效。如上文所述,在2006年值班律师就首次出现大众眼前,而且在部分地区也有相关的条例去推动其发展,但是直到2018年才首次进入《刑事诉讼法》当中,显然其发展的过程略显缓慢。

 3.2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的运行现状

“值班律师”的计划从2006年开始至今已经14个年头,从零星的试点开展到写入法典,它渐渐成为我国刑事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框架下,值班律师制度也获得了一定的成就,打破冰点局面,使得被追诉人有获得帮助的权利。同时,它是我国维护人权和保障程序正当方面的重要环节之一。

由于条件有限,笔者不能从实地考察值班律师的运行情况。因此,笔者从裁判文书网统计了相关的数据予以分析。具体内容如下(见表3-2和3-3):

从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2019年的刑事裁判书高达1444046份。笔者以“认罪认罚”为关键词检索了裁判文书网2019年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其中,涉及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裁判书数量总计为300798份;在此基础上,笔者又加入“值班律师”作为另一关键词,检索出9058件与之匹配的裁判文书 。根据数据的显示,其中有8087份裁判书显示案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笔者在该检索下(关键字“认罪认罚”、“2019年”和“值班律师”)抽取了20份法律文书,大部分的判决书只是简单的提及值班律师,都没有阐述值班律师提供了何种服务,所以笔者无法所裁判文书中得知值班律师为该案件做了何种工作,以及为被追诉人提供了何种服务又或者在哪个阶段介入案件。此外,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裁判书中显示有辩护人的裁判文书达到111398份。由此可见,2019年,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率达到了39%左右,而有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大约只在3%左右。

从以上数据来看,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值班律师制度尚未发挥出值班律师应有的职责,亦或者在目前的工作流程中,值班律师的作用和价值无法体现出来。面对司法体制改革这一发展契机,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尽管它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裁判速度,但也忽略了保障被追诉人的救济权利。这使得值班律师制度有逐渐虚化的趋势。笔者将在第4章分析一下目前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中所出现的问题。

第4章 认罪认罚制度下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4.1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立法和司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看,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体系尚未完善,主要存在三个问题:(1)首先我国目前立法的碎片化现象突出。唯一的高位阶的法律文件是2018年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但是里面与值班律师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文仅只有3条。(2)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上文所列的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三个文件都是2018年以后出台的。其余文件处于失效或者没有明确效力问题的状况。(3)目前生效的文件中,只有2019年“两高三部”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制度有详细的规定。虽然该文件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职责和部分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够。这会使得被追诉人的法律帮助权得不到保障,影响司法体制的改革。

 4.2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

  4.2.1值班律师定位不清、无辩护权

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在学术界和实务中一直都引发着很大的争论。学界中主要有以下观点:(1)“实质上的辩护人”,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辩护权作为律师最核心的职能就应该发挥其作用。如果值班律师无辩护权,那么无法保障被追诉人的司法权利。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参与案件可以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并对公诉机关进行监督。(2)“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认同该观点的学者表示值班律师制度本身就是从法律援助制度脱胎而出,那么理所当然的,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律师。而在实务中,部分地区的司法人员将值班律师的职能扩大和曲解,忽略值班律师的功能,将其定位为一种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基于制度的源头,将值班律师认定为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不过,如果值班律师没有辩护权,则不能像辩护律师那样为被追诉人提供辩护服务,所发挥的作用和提供的帮助都是有限的。

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作为辩护人最主要的三大权利,是辩护人身份的象征。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我国的法律条文没有赋予值班律师具体的权利义务。对于值班律师是否具有阅卷权、会见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没有具体的标准,各省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值班律师有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会见被追诉人的权利。此外,《指导意见》规定,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公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的法律帮助。对于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被追诉人,公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该规定的描述,笔者可以察觉到立法者仍在有意的区分“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职责。立法者似乎将其定位为法律帮助者而不是辩护律师。笔者认为,在《指导意见》的出台后,值班律师的定位更加的扑朔迷离,毕竟缺乏辩护权的律师在地位上已经弱于公检机关。基于这种情况,值班律师又如何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的帮助呢?

 4.2.2值班律师功能虚化、逐渐“见证人”化

笔者在本文的前面提到,值班律师的功能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认犯罪事实中处于自愿的心理,同时也是为了确保被追诉人能够与公诉人员进行有效的量刑协商。但是,在目前的立法和运行中,值班律师的功能有虚化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值班律师在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自愿性过程中可能存在立法空白地段。《指导意见》中规定,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对案件材料进行查阅分析。那么在这之前,就会存在一定的空白地段。鉴于值班律师并不能在第一时间查阅犯罪嫌疑人的材料,了解案情,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在审查起诉之前得不到保障。毕竟,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存在被刑讯逼供或非自愿认罪的可能性。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值班律师只有见证人的身份。由此可见,值班律师的职责在审查起诉之前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第二,值班律师提供的帮助存在“阶段化”现象。“阶段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时间段里有不同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虽然《指导意见》规定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被追诉人可以由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值班律师尚未被定位成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阶段,值班律师不能继续为其提供法律辩护的帮助。这种阶段化、 碎片化的法律帮助不仅效果欠佳,而且往往导致值班律师角色的“见证人”化。

第三,实践中出现了值班律师“见证人”化的现象,只是为公安、司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作背书。如上文所述,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大约只在3%左右。而在上述的法律文书数据中,显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有8087份;显示“值班律师提供帮助”的有123份;显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的有150份。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几个问题,第一,值班律师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较少,参与度较低;第二,值班律师的功能大多是作为“见证人”,在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较少。很显然,值班律师“见证人”化的趋势越发显著,使得该制度形同虚设。值班律师更像是辅助公检机关规范运行的角色,无法真正的从制度的宗旨出发去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4.2.3值班律师补贴不足、人数不足

在广大民众心中,“律师”一直是一个高薪群体。诚然,“律师”这个职业的确是在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有偿的去服务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体,而且,律师提供的服务和收入的多少是息息相关的。在业界,越顶尖越有经验的律师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也是比其他律师要高。笔者从广州律师协会的官网检索得知,广州市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一天补贴是300元,而一天要处理案件可能到达20、30件。由此可见,值班律师的付出和收入明显不处于同一水平。笔者认为,值班律师一天要处理案件数量太多,在帮助的形式上更加有可能“走过场”,从而导致被追诉人的权益则无法得到保障。根据相关报道显示,2016年广州律师的人均年收入在30万以下。如果一名律师专职从事值班律师的话,按广州市日补贴来计算,专职的值班律师年收入只在10万左右,明显低于广州律师的人均年收入。另外,大部分地区招聘的值班律师都被要求从事刑事诉讼3至5年以上。然而,执业3至5年以上的律师,已经有一定的案件来源,收入不菲,他们没有必要放弃自己现在的收入去选择加入到值班律师的队伍中。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的数据显示,广东省的XX法律援助机构有153个,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365人,而2019年全年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达到142426件。这意味着,在不计算其他类型的案件数量下,人均一年要办理390件案件。显然的,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当下案件的需求。法律援助机构在我国出现的时间比值班律师制度还要早。法援机构的律师数量都处于不足的困境,那值班律师的数量更加无法保障。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值班律师的待遇水平又极为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与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违背,亟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笔者将在第5章阐述各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试从各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中找到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

第5章 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

5.1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最早是起源于英国。在该建制的根源地,值班律师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警察局值班律师;另一种是法院值班律师。虽然两者都属于法律援助律师,但是其区别则是体现在服务的对象不同。警察局值班律师是指,被逮捕关押在警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警方要求到警局协助调查的公民,有权利要求一名由XX财务支出所供养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法院值班律师则是为在法院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英国的值班律师全天候24小时随时待命,一旦有犯罪嫌疑人提出需要法律援助,则由警察局联系法律援助中心,随后指派值班律师前往。在值班律师到达之前,警察不能进行讯问工作。英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包括咨询与帮助(Advice and Assistance)、辩护协助(Advocacy Assistance)和辩护代理(Representation)三种。法院值班律师一般只是给予可供参考的意见和在予辩护上给予一定程度的辅助。如果被告人需要辩护代理的服务,则需要判断被告人是否涉及司法利益,以及判断被告人的经济情况是否符合条件。

 5.2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加拿大的法律明文表示公民具有免费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由于加拿大是由几个省、地区联合组成的国家,所以在各个地区、省都有各自独特的值班律师制度。大致上分为以下三种:(1)24小时电话咨询律师。它由两种类型的律师组成。一种是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另一种是私人律师。其主要运作方式是通过电话交流的方式,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当确认来电者确实需要帮助时,则会由值班律师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或私人律师,由他们去给予法律帮助。(2)法院值班律师。法院值班律师又分为两种方向。一种是民事方向,另一种是刑事方向。就刑事方向的值班律师而言,其主要职责有以下三种:第一,参与控辩交易,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第二,帮助被告人申请相关程序,例如申请休庭,使法庭审理程序暂停;第三,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部分地区的法院值班律师还有为被告人辩护的职责。(3)其他类型的值班律师。该类型的律师并不是各个省都有的,比较特殊,其职责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5.3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由于日本律师资格考试的难度系数比较大,以至于能够获取律师资格证的人数比较少。在初始的值班律师制度里面有较多的空白地方,因此日本借鉴了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的模式,在本国发展出两种值班律师运行模式:(1)待命式。顾名思义,在“待命式”运行模式下的值班律师是等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令去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这种“待命”不是24小时的,它是由律师协会事先制订值班计划,有相关人员提出需要服务时,待命的值班律师则会前往与其会面。(2)名薄式。它是指律师协会事先将自愿值班的律师汇编成册,若有需要时,律师协会则会按名字顺序依次联系律师,寻找有空的律师前往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皆可申请法律帮助。此外,日本还设有法律援助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被追诉人可以申请基金,由法律援助基金来支付辩护费用。

综上所述,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独特的值班律师制度,但大体上离开不以下几点:(1)值班律师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法律援助制度,基本不考虑被追诉者的经济状况(2)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类型多样,提供诸如程序选择、法律咨询、保释等服务,普遍有辩护权。(3)具有及时性的特点,能够及时快速的提供帮助。笔者将在第6章结合各国的值班律师特点,对该建制提出个人意见。

 第6章 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6.1明确值班律师定位、赋予辩护权

辩护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标尺,是时代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顾永忠教授曾说道,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与发达国家的辩护率相比,有巨大的差距。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赋予值班律师辩护权,将值班律师认定为辩护律师尤为重要。

首先,《指导意见》已经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和会见被追诉人的权利,这能确保值班律师能够充分的了解案件细节,但是,缺乏辩护权会导致法律帮助衔接上出现问题。在值班律师已经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下,由于缺乏辩护权,值班律师只能将案件交由辩护律师。然而,这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追诉人无辩护律师,也不属于应当法援的对象,而值班律师又无辩护权,这会导致被追诉人的帮助权没有实际上的保护,也不符合刑事全覆盖和值班律师制度的核心;第二种情况,被追诉人有辩护律师,但辩护意见与值班律师的意见不相同。这意味着辩护律师要重新再花费时间去研究该案件,那值班律师先前所做的工作实质上是付诸于水。

其次,像笔者在第5章所述,各国的值班律师基本是有辩护权的。他们提供辩护的法律帮助又或者可以由值班律师转变为辩护人。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各国的做法,将值班律师的定位身份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给予其辩护权。将其定位为辩护律师更加有利于刑事全覆盖,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刑事案件辩护率,以及彰显我国的人权保障精神。

 6.2提前介入时间,建立考评机制

从值班律师的功能角度来看,在目前现行的条文规定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才有阅卷权。这意味着,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的时间是在公安机关将卷宗材料移送至检察院后。换言之,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没有介入的可能性,会存在着值班律师功能覆盖不全的阶段。站在保障人权的角度,这并不利于保护被追诉人的权益。基于《指导意见》可以得知,被追诉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认罪认罚。那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也应该要得到保障。而且,像上文所述,日本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有寻求值班律师帮助的机会。笔者认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查阅卷宗的权利应提前至侦查阶段。在第一时间介入和接触案件,了解实际情况才能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提供保障。

笔者在上文提及到,目前值班律师的功能虚化,逐渐“见证人”化。笔者认为值班律师逐渐“见证人”化的原因有以下两点:(1)诉讼权利问题。关于此点笔者在上文已经有了叙述,在此就不再展开内容。(2)缺乏考评机制。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保障被追诉人的救济权利,有效的、实质的法律帮助才能达到此目的。由于缺乏考评机制,值班律师在工作中可能缺乏耐心,以“形式主义”去完成任务,这样并不能实际落实到保障人权的中心上。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起考评机制。在该机制下,值班律师的工作情况由被追诉人提供反馈,由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工作给予相应的评分。有关部门汇总一定期限内该值班律师所经手的案件,对于满足考评标准的可以予以奖励,而未达标的值班律师则予以惩罚。

6.3加强值班律师队伍建设、健全经费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刑事案件一直处于“案多人少”的困境当中,值班律师的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报考条件限定在本科必须为法学专业后,报名的条件较为苛刻,加上法考的难度系数较高,每年通过的考生较为有限。加上值班律师的经费补贴比较低下、律师门槛较高等现实性的问题,一直无法吸引“新鲜的血液”去壮大值班律师的队伍。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出发:第一,加强值班律师队伍建设,增加值班律师补贴是解决目前困境的关键点。目前,部分地区对于值班律师的任职要求是从事刑事辩护方向3-5年以上,门槛过高。笔者认为,应当适度放宽值班律师的任职条件,年限放宽至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不包括实习期)或者办理刑事案件次数在15件以上。如果担心律师的资质不够,无法担任的,可在任职之前或任职之后,由司法部和当地律协建立统一司法培训机构,对值班律师进行定期的司法培训,增强服务能力,做定向培养计划。第二,健全经费保障体系。收入也是造成人员短缺的原因之一。笔者在上文提及到,广州市看守所的值班律师日补贴为300块,补贴显著不足。目前,我国值班律师补贴都由国家XX财政支出,但是这并不能完全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倡议XX加大对值班律师的财政支付外,可以健全经费补贴体制,扩宽援助基金的来源渠道。例如,在国内大公司、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之间发起宣传,鼓励其捐赠资金。此外,如果有律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被予以罚款的,也可将该类罚款投入至值班律师的补贴之中。

 第7章 结语

刑事司法改革让值班律师制度展现在大众眼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下,它是有独特性和创新性的,而且也能够发挥一定的实际作用。很遗憾的是,值班律师制度仍处于发展的阶段,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也比较多。对此,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考量赋予值班律师辩护权,扩大值班律师的权利范围。律协或相关部门应建立起考评机制去规范值班律师的工作。此外,我们还要从实际出发,总结经验,辩证的参考世界范围的值班律师制度,加入自身的特色,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改革之路。要建立一种必然推动我国人权发展的值班律师制度,让每个被追诉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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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光阴似箭,犹如白马过隙般流逝,两年的专插本学习之旅即将结束,在这里我想要感谢我的论文导师,感谢她对我的毕业论文的耐心指导和帮助,让我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同时也要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政系的老师们表达由衷的谢意,正因为他们辛勤的栽培,才有今天的我。另外,我想感谢一下我的家人和朋友们,没有家人的支持,我不会选择考取专插本,没有朋友们的鼓励,我很难坚定目标继续前行。正是因为大家的存在,才造就了今日的我。

最后,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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