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一、研究背景
近些年来,减刑、假释在实践当中存在的倾斜适用和释放后再犯罪的问题现象严重。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连续出台指导意见以规范减刑、假释的适用,这使得监狱在如何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认真悔罪上面临困境。其原因如下:第一,减刑适用率的下降将直接影响罪犯积极改造的心理。学术界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将减刑规定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中铭文加以规定,这对于鼓励正在服刑的犯罪人积极改造,认真悔罪,成为新人是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的。”而目前看来,这一渠道被窄化适用后,如何激励罪犯成为面临的新问题。不仅监狱管理工作更具挑战性,监狱129民警压力更大之外,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心理也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再社会化教育工作难上加难。第二,假释适用率未必能在短时间内有明显的增长,首先,激励罪犯改造的这一途径要求严苛,大部分服刑人员只能望洋兴叹,而且在另一个角度来看,监狱中在假释的适用上本着持观望态度的占了多数,服刑人员在获得假释后,监狱也会考虑社会稳定及相关的责任承担上等各方面的因素后,在假释的适用上是非常谨慎的。
综合以上的背景,我认为如何在现阶段研究监狱面临的如何更好地激励服刑人员在狱内改造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个恰到好处的激励机制建设能有效帮助监狱工作走出困境。而今,学者的研究多侧重于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级处遇以及减刑假释如何适用等问题,对于如何建设除了减刑、假释之外的监狱激励机制探讨仍存有很大空间,这也成为我确定研究专题的原因,在面临监狱减刑率降低、假释率难以提高的困境下如何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以解决监狱工作困境。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该论文以监狱罪犯激励机制建设为题,其目的主要研究基于马斯洛的人的需要层次理论基础之上,联系实际罪犯改造过程中的心理需求,怎样在实践中利用其心理需求积极促使罪犯改造,对当前监狱激励机制进行优化改革,促使监狱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新问题能够成为积极主动的一方。同时阐述需要层次理论与罪犯激励机制相结合,形成一个完善的具备可行性的激励机制建设方案,突破当前单一的激励机制,对激励机制建设提出的具体方案,基于马斯洛的人的需要层次理论,ERG等心理理论同时结合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角度出发对监狱激励机制的建设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在物质激励机制建设方面诸如“积极餐”甚至允许在改造中表现好的,达到标准的服刑人员点餐等构想。
研究如何激励罪犯改造是如今监狱管理大环境面临窄化减刑适用率新形势下的紧迫需要。当下监狱管理压力既来自法律细化要求同时也来自于高墙之内,我国监狱管理迫切需要以更具创造性的管理方法以及与时俱进的学习态度,来积极促进罪犯改造,以达到其能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另外,对监狱激励机制建设的研究能够有效推动我国监狱管理的发展,因此这方面的研究也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不拘泥于原有单一的激励机制,开拓新方式,丰富激励罪犯改造的途径无疑是加快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再次,一个程序设置地更为合理的监狱激励机制并且能够激励罪犯改造的罪犯激励机制建设势在必行。在服刑人员的不同需求层次上给予服刑人员以新的积极改造的内在驱动力,积分制在激励当今监狱中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当前激励罪犯改造的机制建设上存在着方式途径过于单一的问题,总结来看亟待解决的便是创新激励服刑人员的改造方式。最后,研究如何建立监狱激励机制的意义不容小觑,对服刑人员改造心理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一个好的激励机制的建设无疑对于缓和监管关系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有望降低监狱暴力事件的发生,最后对于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也具有深远影响。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利用互联网查阅并收集当前我国减刑、假释的现状等一手资料并对其加以整理、归纳和分析,深入探讨当前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当前在激励服刑人员改造问题上所面临的困境。
(二)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世界各国监狱激励机制实行的现实状况,对我国激励服刑人员改造的各种途径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共性与个性,更重要的是取长补短,最后对我国激励机制如何发挥效用提出最终改革及完善意见。
(三)座谈访谈法:对于经典案例,与服刑罪犯进行面对面谈话,从服刑人员的角度去了解并掌握其在改造过程中的生活需求以及心理状况,在了解服刑人员心理需求基础上,在建设监狱激励机制中明确方向,并且为我国形成完善的激励机制制度提供更加充分的实证基础。
(四)实地考察法:通过走访浙江省第一监狱,了解监狱减刑、假释现状以及当前罪犯改造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从监狱管理的角度对研究内容进行不断修正,实证调查研究是目前我国监狱激励机制建设的必经之路。
第二章理论基础
一、激励理论基础
激发人们内在的动机即通俗上激励的含义,鼓励人们去为或是不为一定的行为,并且能够持续不断地提供动力。通过某种特定的刺激,促使目标完成行为,保持着高度积极的状态。在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来看,这是人类在做出行为时的一种内心希望目标实现的状态,在外部有特定条件的刺激时,它能够让人们产生由内而外内在的动力,并且在持续一段时间内有朝着目标迈进的心理驱动活动过程。
激励在于的是激和励的相互组合,激发人内在的活力以及动机可以说是激的关键;而励则是在被激励着作出与目标相一致的行为产生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强化。激励这个词所表达的则是鼓励发挥人的智力方方面面,向实现目标并且保证组织系统能够有效地运转和进一步地发展。
目前我国监狱中主要实行的是分级处遇制度,分级处遇指的是在对罪犯分类调查基础之上,对服刑人员在改造期间的表现、服刑的时间以及剩余刑期、犯罪的性质及其恶习等各种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后进行评估,依照处遇方式以及处遇内容的宽严等级原则,来确定最终对于罪犯的处遇方案。而罪犯的分类是确定处遇的一个前提,当前这样的分级处遇制度实施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对于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考虑不充分,很少运用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等知识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个性特征、心理动力机构进行较为充分的人格调查,因而无法全面来制定包含服刑人员思想行为、个性特征以及心理状态等法定在内的有针对性的分类处遇方案,从而影响了处遇个别化的程度。[孙琳.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研究[J].政法学刊,2015(3)]在管理学当中以如何激励员工为核心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奥尔德弗的ERG理论、麦克利兰的成就需要理论、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等。这些理论对于激励问题都形成了独到各有见地的激励理论体系,这些理论对于我们应用至罪犯管理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我将对以上理论体系对于监狱罪犯激励机制的建设进行详细论述。
(一)马斯洛关于心理需求层次理论
依马斯洛之见,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具有五类基本的需求,他着重阐述了五个层次之见的递升关系,其中最基本而且最明显的事生理需要,人是作为有机体的存在,饮食、居住、性交、睡眠等需求是必需的,“毋庸置疑,这些生理需要在所有需要中占绝对优势”。(马斯洛,第41页)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并不止步于此,当生理需要得到基本的满足后,等级较高的安全需要就凸显出来了,安全需求包括了要求稳定的生活,免受恐吓甚至生存环境混乱的折磨等。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爱、情感和归属感的需求就会成为新的中心,个人会空前强烈地渴望建立起一个自己生活的圈子,并且会为这个目标而不懈努力。从家庭环境扩展至社会环境,除了少数病态的人以外,可以说所有的人都存在对自尊、自重以及来自他人尊重的需求:首先表现为对于实力、认可和成就等的追求,其次也表现在对名誉以及威望的渴求。最高的一层需求则是自我实现的需求,指的是每个人对于自我发展和完成的追求,这是人天性中所存在的内心的趋向,期盼自己能够成为自己所期望的那个样子,不断地寻求一个更加充实和美好的自我,它们是由低级逐渐向高级形成和发展的:
1.生理需求:指的是人所需要的食物、水、空气以及住房需求,这一类需求处于需求层次的最底端,一个人在饥饿的时候无法对任何其他事物产生兴趣,其最主要的驱动力就是期望得到食物。在这样的设定之上,人们工作可以说最主要的关心就是收入、舒适度等等,因此在企业管理中试图用涨工资、改善员工住宿条件、工作条件来激励员工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激励方式。
2.安全需求:指的是人作为人,其人身生命安全不受到来自不确定侵害的权利、生活能够稳定并且免受来自不确定的痛苦以及威胁的需求。同生理需求相同的是,在安全需求喂得到相应的满足时,人们最为关心的则是如何努力去获取安全感。这一需求层次也非常好的体现在了当今的企业管理当中,对于许许多多的职工来说,安全需求则主要表现在了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险、退休福利等保险方面的要求。企业通过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来满足其对鱼安全需求的追求,进而留住人才,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3.社交需求:指的是包含了对友谊、爱情以及上下级关系等社会关系的追求,在这一个层次当中,和前两层是存在本质不同的另一个层次,在这些层次得不到满足时,影响的是员工的精神方面,会产生生产率的下降,工作情绪出现不满甚至情绪低落产生矛盾等等。
4.尊重需求:指的是一种个人感觉,这种感觉包含对成就感的追求,也包含他人对自己劳动成果的认可以及尊重。对这一层次有需求的人渴望别人能够依照他们的外在形象去得到接受和认可,能够胜任自己的岗位工作,在追求这一层次时他们最关心的是成就感、荣誉感、社会地位以及晋升机会。
5.自我实现需求:指的是自我的实现,或者是能够发挥潜能。这一层次是位于追求层次的最顶端,达到自我实现的境界,能够恰当地接受自己也可以包容他人。
其次,马斯洛在他的理论体系中阐明了这五个层次需要的实现呈现一种宝塔形的样态,最基本的需要几乎影响所有人的日常生活,而最顶端的自我实现需要则只有很少的人在60岁之后才能真正达到。相对来说,生理、安全、归属和尊重的需要属于人作为有机体在适应环境过程中身上存在赤字所形成的,这些需要能否得到满足依赖于外部环境。
依照马斯洛的整体动力学的观点,我们在需要五层次中可以看得出来,真正为人的生存提供最强大的动力其实是在两端,即生理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生理需要是人作为有机体在一定环境中生存下来所必需具备的条件,而自我实现的需要则是人之所以为人,超出动物界而实现自身的存在价值的必然,为成长动机的根源。这一个理论在监狱服刑人员管理的分级处遇待遇上体现出来,在监狱内的罪犯都是被依法剥夺了一定的权利、人身自由得到限制的服刑人员,这导致了其和社会上一般的公民群体相比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从个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角度来看,服刑人员原本所享有的公民一般权利的缺位以及作为一名服刑人员义务内容的增添,造成了服刑人员作为公民身份地位的下降。而这种状况的存在也是我们得以利用马斯洛激励理论的前提,这一理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利用生理和安全的需要作为一种普遍的激励手段去激励服刑人员进行积极改造,但现阶段我国的分级处遇级差太过简单,激励功能受限,目前我国监狱通常实行“三等级”处遇制度,每一级在处遇待遇以及形式上差别并不大。而在级别升降上,基本上采纳的都是与服刑人员的记分考核进行衔接。分级处遇在制度设计上的局限和实施上并不能保证处处规范,最主要的是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服刑人员心理上的需求,进而也难以达到刺激、增进服刑人员改造的动力。
(二)奥尔德弗ERG理论
奥尔德弗的ERG理论中阐述了,作为人的需求并不是五种而是三种:生存、关系和成长。在大量的实证研究基础之上,进而对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加以修改而最终形成了奥尔德弗的ERG理论。奥尔德弗阐述了人有三种基本需求,主要内容是:
1.生存需求:生存需求是人最基本的需求,是人作为生物存在的前提,表现为对基本物质生存条件的需求,对衣食住行的需求等,生存需求相当于马斯洛的最低一等级的生理需求。
2.关系需求:相互关系需求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维持的需求,这一个需求同马斯洛理论体系中安全需求和归属与爱的需求存在着本质上的相似。
3.成长需求:是指个人要求发展的存在于内心的愿望,这同马斯洛理论中高层次的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最高需求保持了一致的目标。
ERG理论的观点主要阐述了,这样三种需求生存、关系和成长需求并不都是与天生就存在的,奥尔德弗对这样三种需求有一个明确的划分,这也是和马斯洛需求理论的区别,马斯洛需求理论主要认为人所存在的五种需求可以说是人类先天的作为一种特殊的生物遗传性质的存在,这是一种更类似于存在你我内心深处本能的东西,如同婴儿会吮吸母乳一般。奥尔德弗的认识并非一概而论的,他的理论中阐述了生存需求可以说是先天就存在的,但关系需求以及成长需求则一定是通过后天习得才得以形成。这样三种需求并非严格按照层级按照一定的次序发展,而是可以越级发展的。人们在低级需求并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去追求另一个更高层次的需求。并且还存在人们在高层次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时,会转而追求较低层次的需求,就好比人们在工作上或者自我实现的道路上遭遇上障碍或是挫折时,那么是有可能他会转而更加注重物质享受,这一点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监狱管理上涉及这几个层次需求的主要包括加餐、生活用品的奖励、劳动报酬等有助于罪犯改善生活条件的物质性以及经济性激励。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中第50条至55条明文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所必需的生活、卫生等各方面的需求,可以说,在服刑期间,罪犯的基本衣食住行是能够得到满足的,只是罪犯的物质标准明显低了很多,这也是刑罚的惩戒功能使然。因此正是可以利用这一狱内改造的特点,物质性激励和经济性激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仍然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ERG激励模式在监狱内的运用并不多,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要考虑到本身的执行对象的特殊性,一些具体的激励措施针对如何让罪犯能够产生更高的改造积极性还亟待进一步研究和细化。
(三)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
赫兹伯格是X的心理学家,他创设的双因素理论主要讲述了存在着两大类不同的因素主要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这两种因素是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它们是相互分离的。
1.保健因素:主要指与人们可能产生不满情绪有关的因素,主要有薪资待遇水平、平时的工作环境、劳动保障,这一方面的因素处理不好时极有可能会引起对工作不满的情绪产生,相反处理得好能够积极预防和消除这种不满。但是这并不能够起到激励作用,它主要的作用是保持人的积极性,维持工作现状的作用。
2.激励因素:激励因素才是真正能够让人产生对工作满意感的主要方面,这些因素包含了在工作上能否获得成就感和肯定、工作本身是否存在挑战以及个人兴趣的契合度、责任感的体现、工作的发展晋升空间。这一类因素的改善才是能够持久调动人们积极性的根本,这些因素是使其做出更好的成绩的动力和内在驱动力。
赫兹伯格所阐述的双因素理论在我看来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依旧是相吻合的,但是从更细致的角度看来赫兹伯格将激励因素更加具体细化了,在马斯洛的理论中低层次的需求相当于双因素理论中的保健因素,激励因素则是相当于高层次的自我实现这一层次。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对于监狱管理中的运用和在企业当中的运用存在很大的不同,因在监狱中服刑人员缺失了一定的公民权利,从而保健因素就能够在这样的条件下能够转化成为激励因素。在监狱中最基本的饮食、起居是能够得到保障,但是由于监狱罪犯接受惩戒的惩罚性决定了其标准和社会上的公民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将保健因素在监狱管理中也作为激励因素来运用到罪犯日常生活起居中,如饮食加餐、亲人会见、自助点餐等服务能够给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提供更充分的动力。
(四)麦克利兰的成就需求理论
X哈佛大学教授戴维.麦克利兰通过对人的需求和动机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了“三种需求理论”。他在成就理论中阐述了在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得到满足之后,人接下来的行为举止主要取决于另外三种重要的动机:成就需求(need of achievement)、权力需求(need of power)、归属需求(need of affiliation)。
1.成就需求:主要指为了取得成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得更好并且得到他人认可的需求,一个高成就需求的人对自己看作是成败机会各占一半的工作机会将会表现的最为出色。
2.权力需求:主要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或是掌控他人的行为并且摆脱他人控制的追求,希望能够尽可能的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当然不同性格的人对权力的渴望程度以及追求行为是存在极大的不同的。
3.归属需求:主要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社交行为建立一个友好的亲密关系网的需求,这可以看作是寻求他人接纳的一种期望。高归属需求动机的人更加倾向与他人进行交往,至少是为他人着想,这种交往能够给他带去愉快。[杨忠等编著,组织行为学:中国文化视角[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通过大量的研究,麦克利兰在其理论中对成就的需求与工作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清晰的阐述,主要包括以下:首先,具有高成就追求的人内心渴望能够独立负责、能够获得信息的反馈并且在有一定冒险性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在这样的环境当中获得他们会高度获得激励;其次,在企业和组织的管理中,一个高成就需求的人并非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这是因为一个高成就追求者往往只对影响自己工作绩效的方面有兴趣,但是相对缺乏引导他人更高效地工作。以上这两点也启发了我们在监狱管理的工作上针对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工作中作出相应的改善。主要通过精神层面的沟通,监狱干警和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非常的微妙,既要作为一名管理者维护监狱稳定,确保服刑人员积极完成改造,又要关注服刑人员的身心健康,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去进行管理。借鉴赫兹伯格的成就需求理论对监狱管理进行升级,提供服刑人员更多激励渠道从而完成改造目标。
二.罪犯改造理论
(一)罪犯心理发展特征
本文研究和探讨罪犯心理特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更贴切地从服刑人员的心理特征角度出发去确定罪犯内心的需求,进而真正实现改造罪犯,达到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罪犯心理的发展是罪犯在刑罚改造因素相互作用过程中发展的,是监禁环境刺激——反应的积累。[杨威.关于罪犯心理发展的探讨[J].辽宁警专学报,2012,7(4)]而罪犯的心理发展包括了消极的发展和积极的发展:
1.罪犯心理的积极发展变化
服刑人员心理的积极发展变化表现是从不成熟到成熟、趋于正常;其次,从内心欲望逐渐膨胀、难以控制行为到内心的行为准则慢慢被建立并且欲望回归合法且合理;再次,服刑改造也从被动的改造、从目标缺失到能够自觉、明确目标的变化;最后达到一个内心平衡稳定的状态,并且自身态度也有明显转变,对待身边事物以及自己的态度从消极怠慢到积极改造或适应的明显改观。
2.罪犯心理的消极发展变化
罪犯内心消极的发展主要指的是罪犯在服刑过程当中出现的异常心理得到加剧或是消极心理进一步加深,其表现主要是反应依旧不成熟或是异常的心理状态并没有向好的方面转化;其次,不认罪、不服判决,对立情绪明显;再次,坚守固有的消极思想观念和对待周围事物消极的社会态度,没有积极参加改造的意愿;最后,表现为内心的焦虑,冲突,不能自我调节好情绪状态。
在监狱内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罪犯心理呈现出一个多层次的动态系统,探究罪犯心理发展最主要的是为了探讨改造模式,我们需要建立的是根据罪犯心理需求的变化提供多样化的激励途径,进而促进罪犯的心理朝着积极的方向去发展,避免在狱内受到交叉感染更加背离社会发展。
我们的需求主要由个体对某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有所要求引起的,为每一个个体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动力源,从需求的分类来看,主要可以分为自然需要以及社会需要,当然还可以按照起源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X心理学家默里(Murray)及其助手于1938年在哈佛心理诊所中提出著名的需要系统理论,这一理论将人的需要主要分成了15种:成就、顺从、秩序、表现、自主、亲和、省察、求助、支配、谦逊、同情、求异、坚韧、性爱、攻击。[安妮.安娜斯塔西,苏珊娜.厄比娜,心理测验[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如果在监狱改造罪犯时可以对于犯罪分子的心理需要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那么不仅监狱内的管理会更加有的放矢,同时对于服刑人员的改造手段能够提供重要的依据,并促进改造的效果。
我国心理学家徐砺在四川宜宾某监狱进行过一次实证调查研究,通过对于男女罪犯发放问卷的调查方式,该问卷采用的是X心理学家爱德华(A.L.Edwards)于1953年编制的爱德华个人偏好量表(Edwards'Personal Preference Schedule,EPPS)。这个量表主要是以X心理学家默里提出的15种需求为基础而编制的,通过发放回收问卷的方式进行分析,其结果显示如下:
1.罪犯组和普通人群组心理需要的差异显示两组人群在自主、亲和、求助、坚韧四种需求上并没有显著的差异。
2.成就、顺从、秩序、表现、省察、支配这一些方面的需求,从回收的结果来看罪犯组的得分显著低于普通人。
3.谦逊、求异、攻击、性爱、同情需求上,罪犯较普通人表现的更为强烈,这些方面的得分又显著高于普通人群。
通过以上三个结论,我们可以看到监狱管理对于罪犯的影响。比方说在求异的需求上,罪犯组得分显著要高于普通人群,这一结果更加显示出的是反罪犯相比一般公民更喜欢多结交朋友,更渴望更加丰富的生活,这也是因为监狱内的生活十分单调、机械化的生活和作业同他们之前的生活形成了强烈对比,也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他们十分渴望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但是监狱内服刑的客观事实又不可能对于该需求进行实现,作为监狱管理者,我们可以利用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地对服刑人员进行激励,对我国现行的改造手段进行相应的完善。
(二)罪犯改造手段
改造最基本的意思本身即改正和塑造之意,就是说转变犯罪人使得服刑人员再次成为守法的人或是好人。根据监狱法的明文规定,目前在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主要是“惩罚与改造相互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改造罪犯,指的是通过监狱这一主体,主要由监狱人民警察去具体负责每一步骤的执行对罪犯进行各种改造(管理)活动所需要采取的方式和方法的总和。而改造服刑人员当中,主要适用的基本手段为: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这三大改造手段的相互补充,互相促进,一起作用于罪犯的改造工作,并且最终达到刑罚的目的。
1.监管改造:指的是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实施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分级处遇、生卫管理等一系列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王志亮,狱政管理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惩罚性和强制性是监管改造的基本特征,通过对服刑人员的考核,促使他们遵守监规纪律,并且对于违规违法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通过维护监狱内正常和稳定的监管秩序,充分发挥好狱政管理在改造罪犯方面的一个强大保障力。
2.教育改造:教育改造指的是由我国刑罚执行机关有特定目的、有合理计划地对服刑罪犯实施的通过转变其观念进而矫正恶劣行为习惯,通过使其掌握知识、培养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系统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它是不同于社会上任何其他的普通教育的,监狱教育改造具备其独特性。教育作为这样的一种改造手段,其侧重的是对于被教育者的根本性影响,它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合适恰当地教育去影响服刑人员的内心和行为,它的主要目的同其他两个改造手段是相吻合的,“三课”是教育改造的最主要的内容,而“三课”教育主要包含的是思想(政治)教育、文化通识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包含法律与道德、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和前途教育;文化教育即主要通过传授文化知识以达到让服刑人员掌握更多生存技能,这就要求我们在管理上面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如通过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划分为不同级别的小班级进行管理,文化教育最高级别的是自考。职业技术方面的教育主要根据监狱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考虑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方向,去设置不同方向的职业技术培训课程,通过传授理论进而实践发展掌握。
三课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是最终都希望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那就是希望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教育使服刑人员能够在刑期内树立正确的三观,以防止再次因为一念之差而犯下错误,同期举行的职业技术教育目的即通过传授知识让罪犯掌握谋生的技能,这样才能在回归社会后真正融入社会,找到自己的社会定位,从而适应社会的大环境。
3.劳动改造:劳动改造其实是作为一种惩罚方式而存在的,这主要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生产和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进而达到矫正恶习同时学习和掌握生活技能的目的,这也可以说是改造罪犯最基本的手段。马克思主义阐述了劳动创造人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是通过人类的劳动,没有劳动也就不存在人类,就更没有人类的社会发展。所以劳动改造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为哲学基础的,这是劳动改造当今普遍存在的必要性表现。
人类的思维意识的发展在劳动过程中被创造,思维意识同样也在支配着人类的行为。那么通过劳动的方式来培养罪犯正确合法的思维意识,帮助其改变好逸恶劳的恶习,使其养成通过劳动获得的习惯,在这样劳动的背后是希望能够使其真正感受到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够获得新一次生活的机会,在有机会回归社会以后能够正确地定位自己不至于重蹈覆辙。
监狱通过组织服刑人员从事相关有益于社会生产发展的劳动,帮助其在服刑期间增强自己的体质,保持身体健康从而也可以避免在单一的牢狱监禁生活中无所事事导致心情低落,意志消沉,甚至萌生越狱、自杀或是重新犯罪的念头,同时生产出的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劳动创造价值。这样既为社会做出了一定贡献,同时也满足了自己在服刑期间的生产和生活所需。
以上的三种基本改造手段,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主要通过监狱监管,组织改造以及劳动的方式去实现改造目的,三种手段相互结合有利于培养服刑人员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内心认可。
(三)激励罪犯主要途径
激励罪犯,主要包括有积极的激励方式还包括用消极的激励方式即监狱对罪犯的处以相应的奖惩。对罪犯进行奖惩是监狱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措施。自由刑在世界上成为主要的刑种之后,完善罪犯奖惩体系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在当前,各国规定的罪犯奖惩体系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以英、德、加拿大、韩国为代表的倾向于惩罚体系的建设,而对奖励措施规定甚少的体系;另一种则是惩罚与奖励并重的以意大利、俄罗斯、日本为代表的体系。
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的激励方法是构成我国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监狱法规定了对罪犯的奖励以及惩罚,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做到是非分明,奖惩严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适时适度,促使罪犯积极改造为原则。监狱通过合理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行为表现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慎重的评定,考察结果主要通过积分考核的形式,非常公开、透明、直观的显示罪犯的改造表现。
当前,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考核的主要方式,通过“计分考核、以分计奖”的方法来对监狱内服刑人员实行考核,该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罪犯的日常行为,在不断强化的过程中也培养了罪犯的自觉性,改造积极的将获得奖分,而表现差或是态度消极改造的将不能获得分数还会被扣分。最后通过分的高低来确定给予积极的奖励抑或是消极的惩罚。

1.行政奖励:包括对罪犯的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授予改造积极分子、奖分、升级、离监探亲、狱外参观等。
2.刑事奖励:主要是指对罪犯的依法减刑、假释。
以上的奖励均与分数挂钩,通过分数实现量化评估,不难想象,这样的考核制度容易使得罪犯改造的功利性得到强化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思想上的改造,分数高,改造表现好并不意味着思想态度上就一定端正,悔改就一定发自内心,但不得不承认,它是我们改造罪犯,规范服刑人员日常活动的有效手段。另一种激励方法即消极的激励方式——惩罚制度:
监狱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了警告、记过、禁闭。而除了上述三种,在我国大多数监狱中对于违反监规的罪犯根据轻重程度,还包括了有接见次数的限制、接见时间的限制甚至是停止接见、亲情电话的限制、狱内消费额度的限制、责令深刻检讨、打扫卫生的惩罚等等。这些惩罚措施来源的根据是每个监狱内部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的,可以说是有利有弊,这样保证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灵活制定限制措施,但没有法律法规对这一块领域来进行明确的规定,在适用上也许难免会出现不规范的行为。但结合双因素激励理论来看,消极的激励方式结合监狱内特殊的条件,通过调整个别保健因素从而达到消极激励罪犯的目的。
三、激励理论在罪犯改造中的指导作用
奖励可以说是对罪犯表现的一种肯定尤其是良好行为进行表彰和鼓励的一种积极回应,相应地,惩罚对罪犯的违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回应。而根据罪犯的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地对于监狱激励机制的完善能够有效推动罪犯积极改造。本章节主要阐述了各大激励理论,并且论述了罪犯的心理需求特点。通过结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双因素理论、ERG理论还有麦克利兰的成就需求理论,将监狱内部原有考核制度进一步优化。在监狱这样特定的环境里,罪犯改造效果好坏,取决于服刑人员本身的能力和与其需求相关的动机激发程度。服刑人员的个人能力越强,那么动机激发程度也就越高,这样改造的效果也会更好。
因此,激励理论指导狱内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对于为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目标的设立要既具备挑战性即具有一定的难度,但同时又兼顾可行性。难度设置过高的目标不免让人产生畏难的情绪乃至引发失望,心情低落,进而也会失去目标原有的激励价值。而难度太小的目标缺乏挑战性,无法激起服刑人员的兴趣和努力,也就难以达到改造的效果;其次,目标的设定结合现在的考核制度奖惩规则要做到清晰而具体,能够做到量化。即我们设定的激励目标不能是笼统而抽象的更应该是能够让服刑人员“看得见摸得着”的目标,能让服刑人员在不断地反馈中体验成就和差距,在这样的情况下,激励目标才能够真正达到激励的目的;最后,激励目标的设定不仅仅应该考虑到监狱管理和改造目标实现的需求,也更应该达到契合罪犯在监狱管理这样特殊环境中的需求,即激励目标的设定要尽可能获得所有的服刑人员的认可。只有达到激励目标和每一个个体需求相一致,目标才能够真正对客体产生刺激以达到激励的效果。
第三章激励机制的实践状况
(一)我国刑事奖励激励现状分析
刑事奖励的激励方式指的是将监禁时间的长短或者刑罚地点的变更视为激励的因素,去调动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内在动力从而实现达到矫正目的的一种激励方式。刑事激励制度的主要内容则主要有减刑、假释。
减刑,在法条中明文规定的是由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这样一种行刑制度。另外一种法定的减刑是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情形发生时,将予以减刑的行刑制度。概括地来说即减刑,是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既包括了刑种的变更还包括了刑期上的变更。
法条中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在实际执行环节如何来认定成为一个难题。为此,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中,第二条列举了“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同时具备下面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在行刑阶段出现的减刑,同在刑罚裁量阶段因出现法定的从轻或减刑情节是不一样的。后一种是在刑罚裁量过程中适用的,它的实质可以说是刑罚的裁量权,而前者于刑罚执行中适用的是一种行刑制度,导致的是刑罚执行权的变更。
减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尤其是短期关押的罪犯对于积极悔过的态度的转变,并积极参与改造,从而争取能够获得减刑并早日获得自由。这一制度的运行可以看出减刑的功能是引导罪犯进行积极的服刑改造。这同我国刑罚的目的是相吻合的,刑罚是方式和手段,但教育改造才是其背后的真正目的。减刑这一制度的施行对改造犯罪人产生了积极方面的影响。
其次,我国目前的自由刑以相对确定刑为主,规定一个最高年限,在规定一个最低年限,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我认为,纵然法官拥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学识,也未必能够保证每一个刑事案件都罪刑相适应精确到天。而减刑的制度设计,则在一定程度上变更了原判刑罚的期限,这也许是能起到一个弥补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的监狱当中,刑罚不仅应该相匹配犯罪的客观程度,同时也应该与罪犯接受的改造方式相吻合,减刑制度的存在使刑罚执行具备弹性。
最后,减刑可以说是符合经济原则的,不论长期重刑犯还是短期的轻刑犯,减刑都缩短了其实际执行期限,减少了监狱的管理和成本。从另一个维度来说,被减刑的罪犯在刑满后,亦无需矫正组织的管理以及成本的投入。减少了国家财政支出,但并不见得就不能达到改造好的效果,更加促进了监狱的改造效率。
但是减刑的弊端亦显而易见,备受诟病的一个方面则是减刑实则是变更了原判刑罚,一定程度上对法院的权威造成了影响,总体来看是不利于司法整体对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的,实则也有损了法律的尊严。而且服刑人员容易对法律权威产生怀疑,更有可能对于减刑后的刑期不加珍惜,导致改造效果不佳。在另一方面,据现在的数据来看,通过减刑为主,致使奖励制减刑比例占比每年的三分之一,其内在实质却演变成为了每隔三年一次的轮流减刑,这同减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最后一个弊端是,减刑后,为能够给服刑人员一个很好的过渡阶段,尤其对于重刑犯,在监狱内生活时间过久,以致适应围墙外的生活一时之间不能适应,无法和社会和谐共处,就容易让之前的改造工作付之东流,刑满释放人员没有一个过渡期的引导下,是十分容易再次犯罪的。整体总结,减刑制度对一般预防以及特殊预防并不能发挥如假释一样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监狱行刑的目的与制度的完善仍旧存在一定偏差,如何在一个犯罪分子在重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的矫正教育手段仍旧有一段路要走。我认为不应该在监狱内唯分是举,应该参照其他的因素综合评估服刑人员的悔过程度。再一个就是司法警察应该不断积极学习,适时总结经验,开展狱内警察经验交流。
假释制度,朴永刚吉林省高院的审监一庭副庭长认为减刑与假释是刑罚变更的两辆并驾齐驱的马车,而我国长期以来重减刑、轻假释,假释率偏低是我国目前的现状。他认为这样的现状制约了减刑假释工作的发展。尤其是假释工作开展仍然滞后。他将原因主要归结为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和十年以上的时间限制条件;二是服刑的改造表现,规定比减刑更为严格。
在我看来,假释的影响比减刑的大,它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因此规定比减刑更高的条件并不为过。再一个,就是刑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刑罚执行期限,这也是刑罚目的的惩罚性和报应性体现的一个方面。
假释,对于重刑犯的吸引力更大,它是为了解决长期监禁人的积极改造的心理而设置。而假释即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里面我认为应当考虑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司法程序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如果假释制度不能够给社会带来稳定,反而增加起风险,那么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对于假释的条件应当从严把控,而制度的设置仍旧需要人去执行,因此司法机关在招收执法人员时,道德及素质考查必不可少。
可以说减刑和假释是调解自由刑的重要制度。但是我们在执行方法和执行标准上一定不能忘了最初设计的初衷,对于减刑和假释的目的应当进行准确的把握。而有个别国家服刑罪犯有假释和减刑的申请权,我认为这是可以被借鉴的,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配套的程序应该同时施行。但是很多学者在提倡假释应该降低其标准,我认为这还是有待商榷的,因为刑罚最根本的性质便是惩罚性,在犯罪人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害人退出司法程序,但我们在执行减刑和假释时,依旧需要照顾到被害人的情感接受与否。
(二)我国行政奖励激励现状分析
行政奖励指的是监狱根据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表现,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服刑人员进行所规定的奖励或者惩罚,并且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服刑期间的处遇情况和刑期的伸缩变更,从而激发、引导服刑人员接受矫正教育,以达到矫正目标的过程。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处遇和制度,比如:表扬、记功、物质奖励、亲情电话等来激发服刑人员获得刑事奖励的渴望,同样地通过警告、记过等消极的激励方式来限制减刑假释。
但是我国当前行政奖惩体系存在的问题突出,总结来看有以下几点:
1.行政奖励体系漏洞多,会出现有无法奖励或是奖惩失败的情况出现。目前,我国有监狱反映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以及特别顽固的罪犯非常难管教,因为几乎所有法定奖惩都对他们没有效果。余刑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基本不可能再减刑、假释了,因此表扬、记功、警告、记过这些都没有效果,而且存在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之间并不能有效转化。这导致许多罪犯一到这个时候就一反常态,变得傲慢、不服从干警指挥,打架等违反监规纪律的事件。[王娟,薛智良,罪犯奖惩体系的改革与完善[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15,6.]
2.行政奖励措施针对性差,不适合狱内罪犯。比方说记功、记过这些行政措施并不和减刑、假释挂钩,对罪犯不产生真正的影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记功、记过均是独立的处罚手段,并不和减刑、假释挂钩,但是如今监狱内部大部分已经实施计分考核制度,这些行政奖励在计分考核制度的大环境下所能发挥的效果大大减少了。
3.部分行政奖励措施在实施上出现了严重的僵化趋势,严重影响了效能发挥。比方说表扬、记功、记过等,各地出台内部规定多大比例罪犯能够得到表扬、记功、记过等等,这样的硬性规定的存在是明显不合理的,违反了公平性的原则,导致法律的僵化适用。对罪犯的惩罚应该严格意义上按照其表现来进行判断,而不受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左右,否则将严重打击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三)我国物质奖励激励现状分析
罪犯物质奖励是根据罪犯的积极改造表现及达到相应标准的改造成绩,赋予罪犯一定物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利益,以肯定其行为并激励其继续积极改造的监狱管理措施。[姚学强,罪犯物质奖励的不足与改进构想[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7,5.]物质奖励是《监狱法》规定的三种行政奖励形式之一,但是由于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在监狱中的强势作用,同时也由于罪犯的需求,物质奖励相对弱化。
物质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虽然罪犯在服刑期间监狱基本保障了其生活各方面的基本需求,但是相比在社会上的一般公民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因此,罪犯的物质需求相比一般公民会更加强烈,且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也论证了物质需求可以说是属于低层次的,最先需要被满足的需求。根据某监狱的调研,除了个别家庭经济条件极差的罪犯外,罪犯每个月采买都基本达到其处遇级别的上限,这也表明了,罪犯的物质需求因监狱管理的限制并没有达到。因此,在我看来,根据第二章详述的四个有关需求理论的相关结论,物质需求恰恰是监狱能够被重视,被作为激励罪犯积极进行改造的一个有效手段。
物质奖励当前在我国实行的现状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物质奖励的操作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制度方面的标准并不具体明确,这就使得干警操作的自由度大大得到提升,干警操作的自由随意性过大,易引发不公开、不透明从而造成不公正的猜忌,影响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
2.物质奖励的功能和效果因服刑人员对物质需求的程度不同,难以取得一致的出色效果,可以说物质奖励在当今实务操作过程中效果依然有限。尤其对于那些不认罪、逃避改造的罪犯来说,其最为关心也是他们的核心利益并非物质需求。
3.目前,部分监狱因不同的监狱管理者存在这样的质疑,即给予罪犯物质奖励的功能作用,是否为一种功利化的错误导向。从而对于物质奖励的激励方式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运用,而更倚重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
针对以上三种我国目前主要使用的在监狱管理中为激励罪犯而设置的奖励方式,综合来看,刑事奖励即减刑、假释在对长刑期的罪犯在初期改造效果是非常好的,但是在余刑较短后容易出现反转,造成监狱监管上的困难;行政奖励的使用则涉及到同刑事奖励方式上相互衔接的问题,单独使用来看效果并不显著;物质奖励则在我国监狱法中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起来存在随意性,不好操作,在实践中更倚重假释、减刑这样的刑事奖励方式。结合在第一章详述的激励理论,监狱的管理需要的是方式更多、种类更为丰富的激励方式,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恰当的设置目标,以达到最终的改造目标。
第四章监狱激励机制优化构建设想
监狱工作随着时代科技以及管理理论和应用的发展而进步,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可以说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监狱工作在高墙之下压力巨大,工作各个环节不能出现丝毫纰漏。监狱的刑事激励机制以及行政激励机制为监狱稳定的大环境提供了两条有效的途径,然而,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尤其对于余刑较短的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这样的刑事激励已经失去真正的激励效果,而计分考核制度亦对其失去约束力时,监狱需要提供途径更为丰富的能够真正激励不同余刑期的服刑人员,即优化监狱激励机制,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入手,构建能够为不同类别、不同处遇、不同刑期的服刑人员提供种类更多的激励途径。
(一)物质奖励激励机制优化方案
首先,监狱内部物质需求不能够得到个性化满足是物质奖励能够得以很好实施的前提。物质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处于低层次亦是人不可或缺的,这也使得物质激励能够适用有不同余刑期的服刑人员,并且能够起到真正激励服刑人员的作用。监狱在满足了罪犯群体共性的物质基本需求也就意味着限制了罪犯个别化需求,根据对某监狱的调研,除了个别家庭经济条件极差的罪犯之外,罪犯每个月的采买都达到了其处遇级别的最大限额,罪犯有很多的物质需求因为限额、自身的经济条件、以及监狱超市提供的物品有限而并不能得到满足。[姚学强,罪犯物质奖励的不足与改进构想[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7,5]基于监狱内部这样的状况,服刑人员的需求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无法得到满足是物质奖励能够成为一大激励手段的前提,物质奖励能够在常规管理制度之外提供给罪犯通过自己努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一条途径。
其次,监狱对于物质奖励的实施具有完全的决策权。相比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监狱的主导性并不是完完全全的,但是对于物质奖励,监狱则具有完全的决策权,能够直接反映监狱的意志。监狱作为直接管理者的权威通过物质奖励的方式更容易被树立,因为物质奖励所需要的考核周期相对较短,兑现奖励也更快。物质奖励所具有的个性化以及灵活程度对于管理不同余刑期的罪犯来说都能够很好的适应,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物质奖励的设置可以弥补处遇级别制度的灵活性、针对性不强等不足。
最后,物质奖励的实施具有独立性、不可撤销性。相比其他的奖励如减刑、假释,在裁定未送达至服刑人员手中都可以被撤销,甚至在送达后行为有违法律亦可以被撤销。但是物质奖励不存在这样的情况,物质奖励颁发后即兑现,并且不可收回,管理制度上不应该有罚没、罚款等反向处罚。因此对于服刑人员来说,物质奖励具有更加稳定的保障。只要物质奖励的设置是合理的,行为目标的设定具备激励性,相比其他激励手段,物质激励更加能够得到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的认可。
物质奖励的实现,我主要从实施的经费、奖励的具体规则以及物质奖励的内容三方面入手。
1.物质奖励方面如何实现经费有保障的问题。《监狱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我国从法律的层面上规定了罪犯改造经费由国家保障,那物质奖励成为监狱改造手段之一,自然也列入国家保障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践操作中,在规范了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收支两条线、监狱没有自主经费的情况下,监狱目前可用于罪犯物质奖励的资金,少部分是罪犯改造经费,通过组织各种竞赛活动对获奖罪犯予以少量的物质奖励,或是从监狱业务费、其他业务费列支。[《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惩规定》第36条.]这一部分按照服刑人员人数下拨的经费总量有限,并且多有其他用途,因此难以支撑更大范围的物质奖励,因此对于新的奖励方式,可以适当的调整法律相关的标准,将现定的280元、170元的一、二类标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监狱财务工作手册》,2010年6月,第18页.]进行适当提高,为物质奖励的实施进行相应调整,由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对服刑人员所需的物质奖励资金列入国家保障。
同时,应该设定物质奖励的经费额度,适当的经费额度即恰当的目标,一个难易程度适中的目标设定能够更好地调动服刑人员的积极性。如果金额过小,很难调动起服刑人员的积极性,尤其是那一部分余刑较短的服刑人员;而经费太大,则所需要的经费太大,一方面,从国家财政的角度去看不利于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容易引起服刑人员追求金钱物质的功利性改造,而忽略了真正的思想改造。从罪犯的心理出发,物质奖励相较于减刑、假释来说还是不及减刑假释的刑事激励大,那么物质奖励的上限绝不能达到能够和减刑假释一样的程度。目前,在一些建立了物质奖励制度的监狱,奖励额每个月多在20-50元、每年300到1000元的范围。[闽西监狱物质奖励服刑人员,搜狐公众平台,http://mt.sohu.com/20160229/n438809008.shtml.]这个范围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做出相应的调整,各省市区也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自筹经费或是实物,以弥补奖励面扩大所产生的缺口。
2.完善优化与计分考核制度相挂钩的物质奖励制度设计。参考监狱内部有关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对于适用量越来越多的物质奖励建立考核奖惩小组,并在原有的功能基础之上,对于监狱内部设置的各个考核小组进行整合,形成常态化运行机制,对物质奖励以及特殊的物质奖励个案进行小组决策,以保障物质奖励的操作规范性。
相比其他的奖励制度而言,物质奖励更具有灵活性,因此物质奖励制度要保证其公开、透明、公正就更显其重要性,要避免干警操作过于自由,我们需要不同部门主体的审核,因此可以设置由监狱干警进行提议,并且出示相关的日常行为规范记录,再由奖惩小组进行集体审核,最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发放的三步骤。而在这些过程中需要全程记录,并留下会议视频以及文字资料,以便若出现异议情况做到有理有据、公开公正。明确每个步骤的具体操作规定,做到相关人员的回避,排除影响公平公正的其他因素,让物质奖励制度成为监狱另一大有效激励手段。
3.丰富物质奖励的相关内容,但是要排除一切可能引发监狱安全事故的物质内容奖励。物质奖励可以分为实物的奖励和使用权的奖励。实物包括了监狱违禁品、违规品之外服刑人员可以持有的、使用的日常用品还包括服刑人员在日常采买不能获得的日常用品,只能通过物质奖励的方式获取,这样才能过彰显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也更能够激发服刑人员的积极性。这里可以参考已经在个别监狱推行的做法,有实物、货币、加餐等形式。在一些未禁烟的监狱,适当地以香烟作为物质奖励,也可以是一种物质奖励,这体现了物质奖励的多元化需求,而物质奖励的实物奖励,监狱应当提供明确的列表,并列明达到物质奖励的要求,以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
而设施使用权的奖励,必须依靠的是监狱内部的设施种类,监狱空间、经费现状和管理能力的限度,导致了并非罪犯改造的所有设施设备都可以建设并满足所有罪犯的需求,而物质奖励便是最好的方式。这一奖励更多的是满足那一部分有特殊爱好的服刑人员,但是不得不承认就目前监狱的建设来看,使用权的奖励不如实物奖励对服刑人员的激励作用明显,但是为了满足不同服刑人员的需求,监狱秉承丰富物质奖励内容的原则,为服刑人员提供种类繁多的物质奖励内容。
综合来看,物质奖励的内容可以根据情况的改变而作出适时的调整,这是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所无法企及的,不停的根据时代的发展更新物质奖励的内容,能够及时根据需求的不同而做出调整,也不存在名额的利益冲突,这是一个不封顶的考核制度,为当前监狱余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提供了又一积极改造的动力,也为监狱管理服刑人员提供另一方式。
(二)精神鼓舞激励机制建设方案
不论是物质奖励激励方式还是精神鼓舞的激励方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内心有遵纪守法的底线,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通过这样的两种激励方式,希望的事能够统一整合罪犯矫正激励动力系统,物质性的奖励引导服刑人员正确认识行为规范的重要性,更是强化正确行为方式的途径。而精神激励的主体来看,一方面是来自监狱以及干警的他人的鼓舞得到激励,而更重要的则是自我激励。我将从不同主体切入,论述精神鼓舞的激励机制建设方案。
1.作为监狱以及干警,无疑对于罪犯身上所具有的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以及纵欲无度这样的消极观念,必须抑制并灌输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三观,帮助罪犯正确认识社会现实。监狱设置的相关课程,以及心理咨询室等这样的方式都有助于引导服刑人员正确认识自己,认识世界。我国监狱的现状可以说为罪犯再社会化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并且也在不断的改进当中,精神方面的激励鼓舞除了奖分之外,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也在无形中对罪犯的精神激励起到一定的作用。如:规范执法的环境,面对服刑人员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要想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三观,监狱本身的管理制度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制度建设需要在每一个环节上都被精心设计,同时强化执法队伍的水平建设,只有通过一支政治过硬、执法水平高、知识全面的高素质民警队伍,才能够真正处理好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在管理罪犯过程中,绝不能滥用权力,要做到眼中有方、宽中有度,打造一个让服刑人员信任的环境。可以说,监狱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监狱的执法不公将引起更大的社会问题。与罪犯建立信任关系,营造出信任的环境,往往能够使民警对罪犯的矫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监狱内能够给罪犯提供精神鼓舞的,有很多方式,不仅仅限定在给罪犯荣誉的层面,荣誉激励主要通过先进评比,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舆论等形式去肯定服刑人员的价值,服刑人员渴望能够得到表扬和嘉奖的前提就是,监狱及其干警首先要做到公平公正,这也体现了监狱内部执法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其次,想罪犯所想,帮助其解决困难,设身处地为罪犯着想才是真正能够让其安心改造的方法,更能够让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温暖,体现监狱心想到、话说到、力尽到、事办到的宗旨,从个别罪犯辐射至群体,真正让服刑人员从内心愿意接受改造的根本。
2.服刑人员的自我激励才是真正能够让罪犯顺利再社会化的法宝,作为监狱及监狱干警能够做的,都属于外在的激励,引导服刑人员正面积极鼓励自己才是真正的目的。这也是物质奖励的作用之一,即引导服刑人员真正的去做到自我激励,在改造罪犯的初期,通过物质奖励强化行为规范,并通过不断的物质激励方式,引导服刑人员做到真正的自我精神激励,树立正确的三观。因此,真正的让服刑人员自身能够做到精神激励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对于物质奖励做到奖罚分明,宽严相济,正确引导服刑人员能够顺利再社会化。
第五章结论
综合上述四章内容,主要从激励理论入手,阐述了根据需求理论去激励服刑人员的重要性。本文介绍了激励理论中几个影响力较大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麦克利兰的成就需求理论以及奥尔德弗的ERG理论,结合激励理论建立并优化物质奖励机制。主要通过物质奖励的具体规则、内容方面着手,阐述了物质奖励的具体优化方案。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所提出的优化建议和方案由于牵涉面太广,可能出现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同时本文研究侧重于理论研究方面,在实践操作环节中,可能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造成和现实的偏离。对于当前出现的新问题所提出的方案,主要研究物质奖励机制的建设,以及监狱干警队伍的把关,如何能够实现让服刑人员在监狱中认真悔改、积极改造还需要各个方面的协同联动,共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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