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引言
当今的国际环境变化多端,如何在这个科技、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环境中保持不败的地位,使我国长立于民族之林,是值得深思的。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全民教育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当我们的个人素质提高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综合素质也会提高,从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xxxxxxxx曾指出:我国经济上的各项指标都已经完成,只有环境生态指标不能完成。这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以粗放增长的方式发展,这和我国劳动力的素质有很大关系。
提高个人素质的前提是使个人接受良好的教育。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写入宪法中,同样地,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我国出台了很多关于保护教育权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有效保护了人民的受教育权。使我国公民的教育权有法可依。
义务教育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全民性、强制性的教育,我国目前普及的义务教育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进行研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高,但是基本国情没有变,资源丰富,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率低。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种种后果,这使得我国教育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落后地区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流动人口的教育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等,这些问题导致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等。这些个人的小问题一旦积累起来就可能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对于教育权的研究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教育权的研究刻不容缓的。
第二章我国未成年人教育权的内涵及主要特征
2.1未成年人教育权的内涵
从春秋时期私塾的出现到如今教育制度的完善,几千年间“教育”一词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最初的教育以传授知识、教授道理为主,最终目的是为了巩固统治者的xxx。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封建xxx消亡,人民思想逐渐解放,教育不再是一种统治手段,而是人民获取新知,了解世界的一种方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习权说逐渐作为教育理论的出现,表明教育权的内涵开始被人们所意识。1985年《学习权宣言》中把学习活动看作教育的中心,个人通过学习不再受外界力量的制约,人民变成创造历史的主体。因此学习权不是必须等基本需要满足后才会来到的阶段,不是为未来而保留的一种文化奢侈品,而被看作个人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前提[1]”。
在当代社会中,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具有特殊性质,然而什么是未成年人的教育权,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是一种权力还是义务,它是自由权还是社会权,这些问题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论。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在国家和社会建造的各种学校、教育机构中学习文化知识以提高自身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权是其依法享有并接受文化知识教育、获得劳动技能或者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教育的发展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尺度之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接受教育正式作为一种公民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权的界定最早出现在20世纪的宪法权里。当时的法律说明教育权是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一项权利,教育权指当公民的年龄、智力符合一定标准时,可以向国家依法请求为其提供一定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然后通过学校教育实现自我完善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教育权是法律授予人民的基础权利,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导向。教育权是否能够实现将直接影响公民能否有尊严地生活,能否完成其他相关联权利的实现,能否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教育权的内涵不应是固定的,而应该随着国家的发展,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不断更新的。
2.2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主要特征
教育权自产生到如今已经得到了长久的发展。受教育权从开始的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发展到如今受法律保护的、人人都享有的权利。教育权的概念和权利的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过去人们对教育权特点的研究都是附带性的,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教育权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区别于其他法律权利的特点。其中教育权主要有平等性、基础性、普遍性的特征。一、教育权的平等性。教育权平等性是指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面向的是全体公民,教育的平等性有着人权和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从中可以看出教育的平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教育权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第一,教育机会平等,指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和拥有学习生活的机会;第二,教育过程的平等。即作为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获得教育资助的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教育结果平等。指学生在教育过程结束后获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平等。二、教育权的基础性。教育可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对个人而言,教育是获得技能知识、培养思维能力、了解社会规则的基础。而法律的存在是为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人民利益。教育权的产生是人们获得教育的前提。教育权法制化使人们的教育权得到法律保护。在倡导终身学习化的今天,教育权被更多人所重视,教育权的基础性的特点也越来越突出。三、教育权的普遍性。作为公民权的教育权,其权利主体不是特定的某一个人,也不仅仅限定在在校生才享有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教育权的主体包括所有人和所有时空领域。我国法律在立法中也说明所有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尤其在当今社会中,享有教育权是个人价值得到实现的基本途径,人们通过接受教育能够自尊、自立地生活。享有教育权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教育权是普遍的,具有全民性的意味。
第三章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权的意义
3.1教育的意义
德国哲学家卡尔·西奥多·雅思贝尔斯曾说:“教育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教育是为培育新生一代预备从事社会生活的的整个过程,也是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经验得以继承和发扬的关键环节。
教育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教育作为一种权利,是个人参与文化生活、获得全面的人格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现代生活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否接受教育、接受教育程度的多少已经成为个人塑造全面人格、追求幸福、发展个性以及提高生活品质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教育作为一种义务,是因为一国公民只有接受国家指定认可的知识体系,才能满足经济生产和公众管理需求,公民只有接受教育,才符合社会对人才的只是品格。公民具备相应的知识,才能够胜任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才能顺利地步入社会,否则就有可能被社会排斥[4]”。施行教育无论对个人而言还是对国家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应强制公民接受教育以减轻公众管理和就业方面的负担。
3.2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特殊性
如前面所说,教育的施行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积极作用。教育的对象是面向大众的,但是作为教育对象之一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群体属性具有特殊性质。本文所说的未成年人是90年代末出身的一代,是我国经济文化、政治思想和科学技术发展较为迅速的时期。这一代未成年人是现代新技术、新思想、新文化的接受者和继承者,也是未来世界的建设者。
在我国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但是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对未成年的教育具有特殊性。首先,在未成年人成长为社会合格公民的过程中,教育具有决定性作用。未成年人是否接受教育与接受教育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兴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仅是为个人发展做铺垫,更是对祖国未来建设做准备;其次,未成年处于青春期阶段,处于人生成长和社会变化过程中。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缺少辨别是非的能力。“在独立能力增长的同时,心理发育依然脆弱,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甚至会受到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最后,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意识差,即使明知自己遭受不法侵害,未成年人在体力上处于劣势,在心理上容易恐慌,不具有救济知识和能力[5]”。因此,对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护具有独特性。
第四章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针对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护方面已经出台多部法律。颁布的这些法律对家庭、学校、社会中相关人员的责权进行了界定。各地也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但是从实施效果看,是不容乐观的。本文将着重从我国义务教育普及情况以及我国教育资源分配情况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4.1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现状
4.1.1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情况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国家、社会、家庭都应予以保证实现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本身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全民性的特征。义务教育是一个国家教育的基石,自改革开放以来,在XXX领导下我国义务教育有了很大的进步。
19世纪40年代至19世纪80年代,我国已经出现普及教育的政策。“1949年9月,《共同纲领》第五章第47条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教育’这是新中国最早的普及教育政策[6]”。虽然没有规定具体年限和具体性质,但是指出基本方针为今后义务教育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XXXX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行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政策。义务教育法的制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明确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同时对关于解决增加教育投入,实现教育发展均衡,不再收学杂费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说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xxxx和地方各级人民XX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从“人民的教育人民办”到“人民的教育XX办”的转变。但是仍然15%的西部和贫困落后地区没有实现义务教育。随着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对教育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由于经济水平发展差异,教育政策的倾斜等原因,造成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状态。此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保障社会有序发展,保障人民权益充分实现。义务教育开始有意识向贫困区域、薄弱学校、弱势群体倾斜。
4.1.2我国教育资源分配情况
推进教育的均衡发展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教育发展的战略方针,也是个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根本方法。国家教育水平是否均衡发展取决于教育资源总量、教育资源质量、以及教育资源配置组合的状况。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教育资源配置差异还是较大,尤其是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矛盾比较突出。
我国制订了多项教育资源配置方面的政策,比如xxxx于2003年颁布的《x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专门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重点。要求“县级人民XX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虽有政策和法律支持,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目前的教育资源分配仍然是不平衡的。
4.2我国未成年人教育权存在的问题
4.2.1城乡间教育经费投入差距大
近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对教育的经费投入也在增加。自2005年以来,国家对贫困地区的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但是学生还要自己承担一笔不小的生活费、作业本费,这对贫困地区的家庭来说是是难以承受的。正是教育资源在各地区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所以国家教育经费分配到各个地区以及各个地区对各学校的分配差异一步步加剧教育资源不均衡的状态。教育资金分配不均还容易导致教学设备配置分配不均,就市区而言,“师范学校”“重点学校”的生均图数量、实验仪器、辅助设备等远远高于一般的普通学校。市区重点学校在进步的同时也阻碍了农村、偏远山区教育的发展。
4.2.2教师队伍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教育公共平不仅包括入学机会平等还包括受教育的过程平等。“而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导致很多相对落后地区的学生失去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比如我国农村地区教师待遇普遍偏低、生活环境艰苦,个人发展机会少,有的地区连教师的基本工资都不能保障。致使很多年轻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流失。据抽样调查显示50%的校长反应近年优秀教师流失严重[7]”。
4.2.3生活环境影响未成年人的教育权
我国人口素质偏低,对国家法律的认知和遵守程度比较低。部分地区的人们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颇深,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一些人尚未成年就要外出打工,承担家庭重任,以至于剥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权。也有的家庭受到打工潮的影响,强行剥夺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使他们过早踏入社会,由于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差,甚至会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象。比如四川13岁的懵懂少年易某,稚气未脱却身材高大,早早辍学的他无意卷入“江湖”。两年间他先后被警方抓获10余次,短短21天易某和伙伴竟疯狂撬车130余辆。“警察抓不了,家长管不了,社会容不下。”易某身上的问题特征让大家头痛。像这样的案例我国还存在很多。本应该坐在教室读书,学习知识的年纪,却在社会中做一些不符合身份特征的违法犯罪的事。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我国在未成年人教育权保护方面存在薄弱之处。
第五章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教育权保护的思考
受教育权作为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规范的是国家与作为受教育者的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权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我国已经颁布多项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本文从立法与实践两个方面提供一些建议。
5.1立法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5.1.1建立完整的教育权援助体系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特殊群体,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作为维权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应该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筑起一道屏障。首先,可以引入法律援助制度。“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家庭、学校等方面的原因使未成年人的教育权被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这些案件并不在国家法律援助的范围内。未成年人一般没有经济能力,没有能力聘请相关律师而造成权益得不到维护的状况[8]”。因此建立未成年人教育权法律援助制度是很必要的。建议应特别立法,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扩大可申请的范围,鼓励建设未成年人教育权法律援助基金会,为没有经济能力或者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资金支持。

5.1.2建立并完善申诉制度
我国在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权受到侵害时的申诉制度尚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在学校里,有的教师素质不高,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随意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变相要求学生退学的状况依然存在。在家庭中,有的家长出于某些原因阻止未成年人入学等。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然而这些行为或多或少地都侵犯未成年人的教育权。
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申诉权,未成年人也是我国的合法公民,但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权的申诉权只有实体规范没有具体的程序规范。未成年人申诉应符合什么条件、申诉的期限、申诉的实效,以及对申诉的结果不服时应该如何处理等问题。面对申诉途径的缺失和司法救济的无助,很多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知道如何处理。因此我国司法能够尽快借鉴其他部门法的申诉制度框架完善未成年人教育权受到侵害后的申诉制度,以专门法的形式出台。
5.2实践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立法只是一部分,法律是否具有成效还应该通过实践表现出来。
5.2.1协调各地区教育资源的分配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成为教育权不公平的原因之一,促进教育公平的措施之一就是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分配。在我国除了教育经费投入的不平衡,地方投入保障不利、学校办学条件不同、各地区教师队伍素质也是参差不齐。不同起点的教育导致教学效果差异,更侵犯了青少年本应该享有的权利。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合理分配教育资金,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投资都是偏向城市地区的。而落后地区长期处于教育资金匮乏状态,因此对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产生影响,使他们不能享有与其他教育经费充足地区的未成年人同样的教育。因此应逐渐向教育落后地区加大投资力度;二、优化师资配置,促进学校优质均衡。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中,教师质量起着关键作用。在此方面应该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定期开展教师分层分类的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同时育落后地区教师应该特别关注,提高其薪资待遇、定期进行职业评测。鼓励优质教师到农村偏远地区任教,并给予一定奖励,进而缩小各地区之间、各校之间的差异。从而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9]”。
5.2.2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培养未成年人的维权意识
虽然前文中已经对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护提出一些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建议,但是仅有法律约束的保护是不够的,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取决于未成年人的接受态度以及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环境的净化是一个需要长期艰难的过程。所以应加强为未成年人对自我权益的维护意识。
法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要求和要求社会协助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法律一旦做出,其权威性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修养、自我塑造、自我保护。明确未成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法制宣传工作相比以往已经有了很大进步,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当权益受侵害时,虽然懂的一些法律常识,但在具体运用法律的时候,由于不掌握起码的运作法则,还会面临很多问题。我认为应加强法律宣传力度,联合学校、家庭、社会三方为维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作出努力。在学校中,注重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注重素质教育、开展多元化教学模式促进每一个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化发展。并且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在家庭中,家长应尊重并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保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积极为未成年人能接受好的教育创造有利条件。不可非法剥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因离婚或者其他原因放弃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在社会中各团体、组织或个人也应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就有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还包括来自于社会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社会文化应传播积极向上的文化,使未成年人养成阳光的心态。“另外社会活动应制订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劳动法》中规定,禁止任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监狱法》规定监狱应该配合学校、社会、国家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10]”。
第六章结论
未成年人接受良好教育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综观未成年人的保护,其受教育权不容侵犯在社会中所受关注越来越大,未成年人的良好成长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未来,以及民族复兴的强弱。国家有义务,社会也有责任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搭建一个好的平台。本文着重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问题全文总结如下:
首先教育权是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可知教育权是人人都应享有的。教育权本身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基础性的特征。教育权的实现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家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尤其对未成年人而言接受教育是他们享有权益、完善人格的基础。是他们养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保障。
其次,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相比成年人本身具有弱势。正是这样的原因致使他们的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权的法律不够完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
最后通过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教育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文章提出一些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权的构想。分别从司法方面、教育资源如何分配方面以及建议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未成年人维权意识方面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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