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在当下,人们的生活已与电子商务环境日益相关,没了电商平台,也就没了电子时代。但是与此同时,电商交易售后退货百分比却逐年递增,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仍屡见不鲜,为了让消费者能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持有更多的权利和享有更好的服务,本文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事件进行阐述,并针对网络经营者或消费者及国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如我国可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诉中心,使得消费者有苦可诉侵权可究;与此同时,将消费者的维权路径简易化势在必行,以举证责任倒置为辅,把由原来繁琐的申诉程序的主体偏向于网络经营者,从而解决消费者可能会因为举证困难的问题而放弃维权;最后就是我们自身问题——必须增强网络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意识、加强消费者的维权理念。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自律

1 前言

选择研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是因为在当今大电子环境的背景下,人们的沟通交流、交易方式大多都以网络为媒介来实现日常活动的进展,但是正是因为这种强烈的依赖性使得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本论文就消费者在当今网络环境下容易被侵害的方面进行研究,包括消费者信息的保密性、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财产权等问题,最后提出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主要研究此论题的方法是通过现下消费者受侵害的事件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以此来得出一些改善建议,促进电子商务环境和谐发展。

2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

2.1 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基于计算机网络为媒介进行各种活动的网络平台,主要包括了信息的交换、交易活动、货物运输及出售的过程,而这一整个过程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平台的完善程度。关于电子商务概念,除了1997年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中给出的概念阐述较为权威外,其他的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即是说: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基于电子化的前提下完成各个阶段的商品交易事项,可以这么说,“电子化”就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之间存在天壤之别的最主要原因。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人们都是通过当面洽谈或者协商合作,直接进行货物交易的商业形式,而电子商务则摒弃了这种不太便民利民的合作方式,转而利用网络作为交易的枢纽,进行商务活动。总之,从技术上可以说,电子商务是一个集多方面技术于一身的交易平台,抛去传统交易的局限,利用数据交换技术共享数据以及通过条形码来捕获数据,使得交易不再局限,大大方便了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1]P

2.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分析

从上述分析的电子商务概念可知,电子商务已与我们息息相关,不仅平时的交易活动需要它充当媒介,而且时代的进步也需要它来实现。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平台给了我们极大的益处,我们可以实时得知道各种新闻时事、热点话题,甚至是商品都能实现 “可视化”,这使得消费者在进行日常活动时更加方便快捷,同时精神文化水平也会大幅提升。处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我国对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享有自主选择权、财产安全权以及知情权等内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在享受权益的同时,还需要分清利弊,理智对待,毕竟当今环境下发生网络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在交易时评估风险,不要让“无纸化”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趁虚而入,挑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虚假广告方面我们理智分析,不盲目从众;在网络隐私权方面,坚决打击泄露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在售后服务方面,先解读售后服务条约是否对自身有害;以及在交易安全方面,要做好密码的双重保护,尽量减少简易数字密码等。

总之,解决当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刻不容缓的。虽然电商环境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方便,但同时也在侵害着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已越来越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面临的权益保护问题已经不是由旧的法律体系系统就能涵盖的了的,再加上关于专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说明本就少之又少,远远适应不了消费者的需求。所以,面对新环境新形势下发生的一些消费者权益的新问题,适当修改增添一些可行性的法律条文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P

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的权益保护窘境及原因

通过上一章提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分析,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来说,确实是可以感同身受的,因为我们是每天都处在电子商务这个大环境下的主体,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有一个清晰的认知,那就是对虚假广告的大肆宣传会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受到严重损害;而网络隐私的非隐蔽性又使得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受到保护;并且网络上不尽如人意的售后服务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个绊脚石;最后交易体系的无保障性和电子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都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权易受侵害。下面针对具体权益保护问题具体分析。

3.1 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

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是最容易被侵犯的,因为网络平台极具虚拟性,网上发布的消息内容不一定真实可靠,加上消费者无法从何种渠道去辨别事情的真伪,使得自身处于弱势地位,使得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有些商家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通常会在网络平台上对自家商品进行夸大化的宣传和描述,或者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对商品图片进行处理,以此来提升消费者的视觉体验,促进冲动消费。更有甚者,商家诱导消费者进行“刷单”行为或者低价回购的方式增加店铺销量,利用“好评返现”来使得店铺持有良好的好评率,这些都会误导用户主观认为此家商品物超所值,从而产生购买欲,这样不仅导致消费者买来无用而且有瑕疵的商品,还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失去 “网购”的信心。

3.2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频繁被迫受害

现在来分析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如何被侵害的。在日常活动中,用户因为某些需要常常会在网络上选择安装软件,但是在安装的过程中却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一般情况下,网页标题的下载链接十分隐蔽,而与之无关的下载链接却标注于页面的明显位置,稍不注意就会安装了一些垃圾软件或游戏。总之,想要获取自己的软件变得十分困难。另外,就算找到了软件的下载链接,在安装的过程中会自动附加无关软件的安装选项,致使垃圾软件过多使得电脑经常性的卡顿。更有甚者,某些网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在消费时留下的一些个人信息进行群发短信或邮件,以此来引导消费者进行二次消费。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时刻警醒,陌生短信链接不点、垃圾邮件不理,有效保护自身的自主选择权。

3.3 消费者的隐私被用以商业化行为

在传统的交易环境下,人们通过面对面沟通进行交易行为,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通过虚拟的电商平台购买商品,不仅要被强制性地进行实名注册,还严格要求绑定的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必须准确无误,最后才能进行消费。在此期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网络经营者一览无余。由于信息具有可用价值,所以许多网络经营者瞄准势头,利用高科技技术,比如IP跟踪或者现有的追踪软件如“网络小甜饼”等来了解追踪用户行为、搜集某些可识别信息用以针对性地发送广告,从而达到间接吸引顾客消费的行为。同时信息具有商品性,这就导致某些网络经营者恶意售卖或者与他人“共享”消费者信息以此来牟取暴利,以致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消费者的隐私权被用以商业化行为。

为了争取更大更多的盈利,网络服务商无所不用其极,除了上面说到的任意收集个人数据之外,还以此建立各种类型的数据库,深层次地挖掘利用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显而易见,有用的信息是具有价值的,有价值的事物往往有利可图,所以我们要多一点点细心,不轻易泄露自身的相关信息,在发现个人信息被售卖或者盗用时,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3.4 消费者维权的困境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陷入困境”是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中屡次出现的颇具影响的问题之一,消费者常常因为调查取证的困难或者难以确定违法经营者的身份以及投诉成本与收益悬殊较大等原因,从而放弃维权。

调查取证困难:在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的数据储存在经营者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手里,这就导致在实际取证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来收取证据,但是往往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第三方不配合或者视若无睹,把消费者的申诉搁置一边延缓案件的进度,甚至在消费者求助监管部门前来查看时,第三方以物件损坏或者涉及到商业机密为由拒绝监管部门的调取查证。更有甚者,经营者或者第三方平台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数据的重组、修改、加密甚至是破坏,严重阻碍了案件的进一步调查,使得消费者一筹莫展。而搜集不到完整的有力证据,直接导致法院给不了消费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定结果,从而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9]P

身份信息模糊、难以认证:在电子网络平台上,注册成为商家要比想象中简单很多,对于商家主体也没有严格的规定,甚至是没办理正规登记的网络经营者都可成为商家,所以就出现了很多商家的信息是虚假的甚至是无用的。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也没办法逐一对每个商家进行信息的真实性核对,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会造成资金的大量投入,所以往往消费者收集到的信息很大可能存在虚假性,并不能真实反映网络经营者的身份。除此之外,网上竞争激烈,不排除有些商家在这场“战争”中被淘汰,可能上一秒你才在这里完成购买行为,下一秒店铺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或者联系不到经营者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在搜集证据时常常会面临“谁是经营者”的问题。

维权的费用高于产品价值:一般来说,消费者被侵权的案件是比较多的,而选择维权的消费者数也是不少的,但是中途决定放弃维权的消费者也不在少数,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需要提交的证据辅佐难以调取,而且这期间请专业的代理商进行案件的处理等也需要一定的费用,通常到最后来说,维权的成本是比较高的。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环境是一个网络大平台,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这也就间接导致了交易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时的实施地、经过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并非经常一致,往往会涉及到多个省、市乃至境外,调查取证的成本更是令消费者望而却步。除了申诉成本高昂外,维权的程序也很复杂,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不能保证维权的成功率,这些繁琐的制度让消费者选择放弃维权。

3.5 交易安全有待考究

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行为是物流与资金的非同步性进行,所以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交易风险。简而言之,买方通过平台寻找满意商品后支付价款,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暂收这笔款项,待商家确认后发出货物,直到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上,消费者觉得满意后确认收货,这个时候货款才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交到商家手中,由此完成了商品的交易行为,此时的物流与资金是非同步进行的,可见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不仅如此,在线交易平台也有一定的弊端,因为在线支付必须开通并绑定银行卡,而电商平台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出现防火墙漏洞或者黑客恶意攻击网站行为的现象,从而导致用户面临着账号被盗、资金被转移的风险。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使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行为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切勿粗心大意、任意透露隐蔽信息。

3.6 电子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问题

众所周知,覆盖电子商务环境的前提基础是电子合同。所谓电子合同,就是异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具有一定法律约束的条文。电子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着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仔细斟酌可以发现,此合同法中也会存在“漏网之鱼”甚至是本身的说明就留有一定的弊端,比如在电子合同法中阐述的“确认书与合同成立”,这个条约很容易造就在实际纠纷形成时,网络经营者会以电子合同没有书面说明为由而拒绝理赔,这间接成为消费者维权道路上一道无形的阻碍,从而打击消费者维权的信心。

其次,在电子合同中,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往往是通过高智能化的电子交易系统来对接的,即进行数据的接收和发送,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电子交易系统毕竟是后台处理系统,也是需要人为来设计控制和操作的,此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因为人为操作不当而引起传送延迟,甚至是传送错误。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判定“谁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这种通信传输错误的损失应该如何划分”以及是否还会涉及到第三方、是否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责任、追究限制第三方的责任行为,这些都是在处理网络案件纠纷时必须明确的问题。

4 构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设想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消费者在理性消费的同时更应当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更应举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而针对现今状况做一些合理性的体系构想,该体系以消费者权益为思想中心,以降低受损事件概率为宗旨,主要从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方面着手,具体可以通过培养大众的诚信意识,进而起到强化电子商务行业自律性的作用,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关于消费者的隐私权,我们可以提出有关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完善建议;而针对消费者维权的困境,我们可以从四大角度着手——第一,消费者角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保能力;第二,电商工作者角度:提高电商从业者的诚信意识,强化电商行业的自律性;第三,司法程序角度: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得取证不再“难于上青天”;第四,XX角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线上投诉中心,让消费者时时可维权、事事可维权。总之,立法、执法须完善,严格规范电子商务网络经营者的合格认证,加强网络监管制度,对于那些用虚假信息或盗用他人信息注册登记的对象予以处罚,增添更多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同时针对电子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我们要时刻做好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保障工作。

4.1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作为大多数的消费者来讲,安全意识薄弱,被侵权了也不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伺机作案。我们除了要必备生活的一些常识之外,还要学习有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便在被侵权时可以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另外,在网上购物时,我们要具备警惕意识,特别是那些金额较大的交易行为,我们首先要先认证商家的合法身份、诚信度是否偏低、或者有没有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比如大量好评、商品是否为瑕疵甚至伪xx货、商家店铺是否具备应有的隐私保护条文来约束自身行为、是否退售后服务到位、商品零售价格有没有过分抬高、是否有安全有效的解决争端纠纷的处理程序、是否会恶意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记住,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我们也可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

4.2 强化行业自律

一般来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否受到伤害是由网络经营者来决定的,只有大众有普遍的诚信意识,商家也就不会利用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来博得眼球,更加不会短信骚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消费权。同时也要强化电商行业的自律性,只有做到律己,才能律人,一旦大家心中都有这种自律意识,那么电商平台的和谐发展就指日可待,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就得以受到保护。总之,要坚决抵抗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4.3 在线申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通常来说,消费者在维权时需要准备的证据是繁杂的,不仅会造成消费者的身心疲惫,而且取证时的高昂费用会使得消费者失去维权的信心;倘若在消费者选择维权时,法院能把原本复杂繁琐的举证任务部分转接给网络经营者,让商家去寻找反击证据,而不是让消费者全部承担举证责任,毕竟普遍消费者的能力都有限,在面对无尽的举证路程和艰巨的任务搜集,消费者无力承担,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消磨,因此往往选择半途而废,所以这时候必须让消费者看到希望的曙光,即应将原本需要消费者举证的一部分转移到网络经营者身上,适当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导致的范围,以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4.4 建立网上投诉中心

当消费者被侵权时,或许会面临无从讨究的情况,虽然线下途径也可维权,但是线下的“维权成本与收益悬殊较大”,毕竟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全球性,而且无论何时何地都能覆盖到互联网,所以就会出现可能侵权发生地跟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维权较难,所以这就是建立网上投诉中心的必要性,消费者不必再四处奔波,只要把问题反馈给投诉中心,由中心系统来受理分析,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资料,先证实资料的有效性,然后将其转交给消费者被侵权所在地的省、市工商部门,让其配合调查取证,求证成功时,并向被申诉企业进行索赔,将赔偿金额转递给消费者;若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再将处罚结果公布网上,进行消费者的实时反馈,做到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5 完善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制度

4.5.1 基于立法角度下的改善建议

虽然我国是有制定一些相关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毕竟法律是有滞后性的,在当今飞速发展的时代,传统的法律法规已然追不上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为了适应新的时代环境,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适度得整修势在必行。可以举其中一个消费者的权益——隐私权来具体说明,首先如何去保护我们的隐私安全,这就涉及到“主体谓谁”、“义务谁承担”、“权利谁享有”的问题,只要这些疑虑有了清晰的认知,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可以借鉴一些对消费者权益有更为详细立法的国家,比如韩国的安全护盾和网络商品交易保险制度,即在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时,把保险作为网络购物的护盾,不仅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可以为此次交易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做担保,承担风险的主体就由个人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倘若真发生案件纠纷,消费者也不至于因为高昂的维权费用望而却步,大大降低了自身的压力。[15]P

4.5.2 基于执法角度下的改善建议

关于执法角度方面来说,其实说难也不难,这时候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赖于国家各权力部门,只要每个部门各尽其职、各司其能。不仅在明面上,能充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铁头军”,而且在实操工作中,也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到时时监管并且杜绝网络平台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网络经营者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履行自身应尽的职责,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总之,对于违法乱纪行为,我们零容忍、零姑息。

4.6 规范完善登记认证标准

前面有提到过消费者维权时常常会面临“网络经营者谓谁”的问题,这是因为在电子商务这个大环境下,注册成为商家的人数不胜数,加上网络平台没有严格要求商家资格,没有明确主体责任和义务,导致市面上很多商家的信息是虚假无效的,所以这个时候,规范注册登记标准和完善认证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以立法为基础去监督和管理网络经营者的行为,督促其完成资格认证,使得其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另外,对一些积极行动、以身作则取得认证标准的商家颁布网络营业执照,并规定有此执照才能进行业务活动,以此来引导网络经营者进行规范注册。最后,在商家注册完毕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做的最终一步就是适当检查某些商家注册的合规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对于一些“浑水摸鱼”企图成为“漏网之鱼”的不法分子给予严厉处分,并撤销其营业执照,强制关闭其店铺以示惩戒。

4.7 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

并不是说传统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这类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司法程序,而是有关条文相对于涉及金额较小、涉及范围又广的消费争议案件来说,显得繁琐又复杂。一般消费者在面对这么多复杂步骤的申诉时,往往会从心底里觉得纠纷事件金额不多,不至于这么大费周章,从而产生放弃维权的想法。面对这种情况,如果能够简易申诉流程,给与消费者大大的便利,使得其能更加方便快捷地提前结束案件的审议,这在很大的程度上给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降低用户的疲劳感。所以总的来说,建立XXX新程序已成为我们消费者维权的捷径。

至于如何实现“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简易程序,具体有以下猜想:首先,在小范围事件方面,可实行在线调解,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网络工具协商一致解决,而实行“在线调解”效果比较好的要当属阿里巴巴的消费者调解纠纷中心,该组织立足于电子商务市场,在线引导纠纷各方协商解决,营造了更好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了电子商务和谐稳定的发展;若是实在协商未果,则可进行上报,交给在线仲裁委员会进行合理的审判,以报告内容为基准,做出判决结果;再者,还可通过建立“线上法庭”,跟线下法庭其实如出一辙,就是线上法庭是通过网络视频对接沟通,进行审判和处理纠纷的,如2006年我国首家网络法庭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高桥法院就是采用线上法庭的形式。该法庭成功解决了许多消费者的问题,倾听越来越多人的诉求,使得消费者重拾了维权的信心。

4.8 做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保障工作

交易是否安全是在网络购物中我们最注重的问题,从电子商务的萌芽到快速发展中,发生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事件不少。“如何做好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工作”成为当下的热门话题,可见其的重要地位。正因如此,我们需要有更加强烈的保护意识,不仅要求网上支付体系系统要更加安全可靠,还必须时常加强对信息的保护,具体可以通过密码技术进行巩固加密、在确认用户身份上要做到更加严谨规范。总而言之,在交易安全这件事情上我们刻不容缓。

5 结语

本文通过论述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分析该问题发生的原因以及当前消费者权益面临的窘境,提出合理建设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设想。该设想以消费者权益为思想中心,以降低受损事件概率为宗旨,以期达到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和谐共处的效果。同时,随着消费者权益越来越受到关注,相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会不断提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不断得更新完善,日后的“电子时代”终将会更加安全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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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本论文是在朱小菲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在论文过程中,她给予了我耐心的指导和热情的帮助!她渊博的学识,高尚的人品,严谨求实的作风,都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此我对她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至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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