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阐发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特征。,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2005年2月xxxx同志在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阐发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特征。,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允许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个人的利益存在,但是要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以一套全社会能够认同和接受的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准则妥善处理和协调多元交织、错综复杂的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公平正义也是“官”与“民”的共同追求。对于XX及政法人员而言,它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为维护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要摆脱、超越既得利益者的束缚,应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为神圣职责。对于公民、公民性的社会组织而言,它是一个现实的可期待权利,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当然,公民也是可以通过自助和自治的方式来实现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寻求公平正义。
       中共17大已经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xxxx人的一贯主张。

浅谈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私有制、剥削和压迫的存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不平等。从此,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始终贯穿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与追求。在我国古代,孔子就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在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伊壁鸠鲁则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把公平正义看作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近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也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研究。空想社会主义者把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未来理想社会的重要目标。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这些思想家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空想。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指明了社会不公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只有变革资本主义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就是整个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劳动是衡量公平和实现公平的尺度与基石,广大劳动群众是推动社会公平的主体和真正力量。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思想理论基础。
        第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xxxx人的一贯主张和奋斗目标。我们XXX性质和宗旨,决定了自己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推翻“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xxxx同志高度重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设计和建设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在实践中,也一度走入过平均主义的误区。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xxxx同志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XXX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xxxx同志反复强调要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来逐步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XXX十六大以来,以xxxx同志为xxxx的xxxx,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明确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
         第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XXX的重大任务。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平正义是我们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增强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旗帜。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稳定,全体人民才能进一步同心协力地共同建设和发展XXX。同时,必须认识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和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现阶段,其基本目标就是xxxx同志所讲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XXX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兼顾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切实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使全体人民在共建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迈进
      以下三个案例可以了解下当前的有关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
      个税改革听证会的举行,既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也是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有利于倾听社会各个阶层的声音,吸纳民众的意见,优化公共政策。毕竟中国的个税征收机制起征点太低,即有“劫贫济富”之嫌,客观上也有悖社会公平,使社会两级分化继续扩大。而听证会的举行,调高起征点,一定程度上是“按比例贡献”原则的体现,促使社会税赋朝向社会最不利者有利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北京大学教授林毅夫却提出:“个税改革勿带仇富心理(中国青年报,9月27日)”,说不支持富人赚那么多钱就应该交出来。并说,“把富人的钱征了以后来补贴给穷人,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平衡财富。但是,如此,谁还愿意去赚钱呢?”
       这话作为一个著名经济学家讲出来,自然有他思考的角度,也有他自己的道理。但是同样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改革是否就是仇富或者劫富济贫?第二,个税改革是否会导致富人再不愿赚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窃以为,林教授的看法是荒唐的,至少,从当前社会的现状来讲,提出这样的看法,根本就是没必要。
       首先,当前个税改革或调整,是以税赋政策不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的。我国的个税制度自80年代初实施以来,800的起征点已经维持了20多年不变,税赋的主要群体是工薪阶层,而即使贫苦大众,由于起征点低,也不得不缴纳一定数量的税。这样的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多少个税调节的杠杆作用,也没有体现出多少“比例平等”或者“按比例贡献”的原则,反而是“劫贫济富”,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践踏,阻碍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贫富差距、基尼系数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恶性影响,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目前的个税改革,只是对以为不公平政策的调整,是坚持公平原则下的适当的微调,而并非对富人所赚的钱的大量剥夺,这又如何谈的上是仇富呢?
       其次,对富人适当的征税难道就一定导致他们不想去赚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关注投入产出比,强调效率无可非议。但是,就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而言,公平较之效率更关键。没有公平根本就谈不上效率,因为不公平必然导致矛盾丛生、暴力冲突甚至革命,也必然损害效率,导致无效率、正负效率相抵,甚至带来“负效应”的增长。所以,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始终把公平的价值理念放在首位。因为“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证”,公平正义既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社会公平的实现,不仅不会损害效率,相反,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合力,实现更大的效率和效益。这样的社会,不仅富人会一如既往的靠自己的聪明才智继续打拼,实现个人创业的价值理想。底层的民众,也会看到希望,也会积极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个人致富的愿望。否则,既无利益表达途径,也无利益表达的话语权,只能遭受不公平的剥夺,连生存也维护不了,那这个社会对他们而言又有何意义?以过激的手段维护自己的生存权也就成了可能,这是非常可怕的。
     所以,只有把公正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伦理目标和首要价值,创造正义的制度环境基础,达到全社会最大程度的正义,社会的发展才能最有效率和效益,才能和谐。任何破坏正义、没有公正的制度势必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对抗甚至暴力革命,也势必是无效率的,更勿论效益与绩效。而个税改革,无疑是回应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是顺应当前时代潮流的,不存在什么仇富、降低社会经济发展效率之说。
     作为一名普通的我,当前,我们正在开展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XXX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这些理念集中体现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XXX领导理念。正确认识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生命线,努力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同样,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也是我们正在努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只有致力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会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刻认识公平正义的内涵是前提。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想在执法活动中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深刻认识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而且要充分理解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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